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3-2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

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先征后

退部分(包括即征即退)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再退费。

第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和标准,不得减缴、免缴

或缓缴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按“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

金预算支出,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主要用于普及和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即用于学校征地、校舍建设和配备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高中阶段教育资助

政策体系和中职免费政策相关支出。

(二)完成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任务和目标的地区,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主要用于发展基础教育事业。

(三)为缩小区域间、城乡间、群体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改善经济欠发达地区办学条件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安排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项目支出,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使用。每年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基金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目和具体事项。对按规定列入项目支出的学校征地、新建校舍、危房改建的项目,须按照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安排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属本级安排同级有关单位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当地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方案,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执行。

第十八条经财政部门正式批复下达的地方教育附加基金项目支出不得随意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包括省级征收和地方按30%比例上缴省的收入)按照“量入为出、统筹规划、注重效益、确保重点”的原则,根据政府性基金项目支出管理规定,编制省级地方教育附加基金

项目支出预算。

(一)属于安排省级有关部门(单位)使用部分,专项安排基金预算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有条件纳入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纳入省级有关部门预算安排基金项目支出。

(二)属于安排市、县使用的基金预算项目支出,由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部门,在规定时间内逐级向省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和要求,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厅另行下达。

(三)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用于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的项目支出,由省财政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市:

1.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欠发达地区14个市的财力状况及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增加高中阶段教育学位、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和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进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确定安排14个市的专项资金。

2.根据上一年度地方实际征收上缴省的资金数额,参照珠江三角洲7个市(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江门市)向经济欠发达地区14个市招收中等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学生数量,确

定对7个市奖励专项资金。

3.安排用于珠江三角洲7个市的补助资金不少于7个市上缴省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30%。

第二十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教育附加及基金支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科目。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

育附加收入中扣除或提取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挤

占、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使用单位及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绩效情况进行自评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组织开展重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财政、教育或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地方税务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减收、免收、隐瞒、截留、挪用、挤占地方教育附加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抄送省教育

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负责解释。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支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为计征依据,计征比率为2%。 第四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就地缴入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对省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省与市实行1:9分成,由征收机关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对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由征收机关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税局直属局与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第六条实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一律不予返(退)还。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支出,列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安排的支出”。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的适用票证、征管业务费以及征收管理政策,按照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或代征手续费。 第十条各级税务、教育部门应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地方教育附加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管,确保应收尽收,及时解缴入库。教育部门要加强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

广东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小学校务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规范中小学校务公开,增加校的透明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校务,是指中小学在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和实施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事务及其有关信息。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校务公开的活动。 第四条中小学应当履行校务公开的义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家长、其他公民和合法的社团组织依法享有本规定设定的应当公开的中小学校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中小学校长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负责人,要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公开领导小组。学校要指定机构负责校务公开的具体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所管理范围内的中小学实施本规定。 第六条实行校务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公开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不得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第七条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代会在校务公开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学校应向本校教职工公开以下校务: (一)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 (二)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年度资产管理和资产变动情况; (四)学校每学期经费收支情况(收入部分必须包括财政拨款、各项收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租金收入、办班办学和其他教学科研收入等,支出部分必须列明具体项目及开支款额); (五)课时补贴、考勤与酬金发放情况,奖惩与货币分房、住房公积金、房租变动情况,各种社会保险、辅助保险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

(图: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继续教育处网站截图 搜索:广东人事,点“继续教育”)

广东学习网学习注册流程—————————————————— 一、广东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注册流程: 为了让您在广东学习网的学习情况能第一时间与广东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厅”)进行数据对接,建议您在进入学习前,先登录省厅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人事—>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并注册账号。 如果您是个人用户,请在“个人”栏目点击“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如果您是单位用户,请在“单位”栏目点击“继续教育情况登记”。 ---------------------------------- 第一步:单位注册--------------------------------- 1.进入注册 打开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正上方导航栏里点击“继续教育”按钮,出现新的页面,点击单位栏“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后填写相关信息。 如图(1) 如图(2) 如图(3)

2、填写注册信息 注册前请先仔细阅读用户服务协议的会员协议,确认请打勾点击“下一步”后,输入组织机构代码,填写单位信息,完善管理员信息即可注册成功。 如图(1):输入组织机构代码 如图(2) 填写单位信息 如图(3)填写管理员信息

---------------------------------- 第二步:个人注册--------------------------------- 1、进入注册 打开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首页正上方导航栏里点击“继续教育”按钮,出现新的页面,点击个人栏的“继续教育情况登记”,填写相关信息。 如图(1) 如图(2)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审查和使用工作,加强我省地方课程教材的管理,我厅对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定管理办法》(粤教基〔2 015〕8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经省法制办审核,广东省教育厅印发了《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的管理办法》(粤教基函〔2017〕20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教育部令第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的。 二、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的范畴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以下简称地方教材或教材)是指我省普通中小学在实施地方课程计划中用于课堂教学的教材(含乡土教材、专题教育用书及其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和除地图册之外的教学图册)。 三、编写的基本要求 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教材的编写工作。教材编写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二)能正确理解党的教育方针,了解中小学教育现状和教育

改革发展趋势,有较好的教育理论基础,熟悉课程计划和学科课程标准,以及我省地方教材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当地基础教育发展现状和改革趋势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 (三)主要编写人员(主编、副主编)具有相应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较深的学科造诣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有改革创新精神,对本学科现状及改革发展趋势有深入的分析和研究。 (四)了解中小学生身心成长规律,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和教材编写业务,文字表达能力强;熟悉并遵守著作版权方面的法律法规。 (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教材编写、试验和修订工作。 四、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及内容要求 《办法》提出教材编写的指导思想,同时对教材编写内容,教材体系,教材的文字和插图,教材中的作业、练习和实验,配套的教学软件、音像教材与教学挂图应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要求。 五、地方教材的审查环节 地方教材审查包括初审、试验、审定、正式使用、复查等环节。 (一)初审。教材编写单位或个人完成地方教材编写后,按规定程序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初审。 (二)试验。经初审通过的地方教材,应当按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学校进行试验。 (三)审定。完成试验并根据实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后的地方教材,可按规定时限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查。 (四)正式使用。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通过的地方教材才能列入全省中小学地方教材目录,供学校选用。 (五)复查。全套教材使用满一个周期(三年或六年)后,编写者必须根据教材使用情况及学科发展情况,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及时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复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2011]10号 颁布时间:2011-3-2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财政部同意,我省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 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指导纲要(试行)

附件1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的 指导纲要(试行) 一、总纲 为科学规范我省省级地方课程,改变种类繁多、内容重叠、特色不显、落实不力等问题,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增强地方课程育人实效,建设有广东特色的地方课程教材体系,深入实施素质教育,落实教育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制定本指导纲要。 (一)课程性质 广东省中小学地方综合课程(以下简称“地方综合课程”)是我省省级地方课程。它是一门面向学生生活、面向广东实际、面向创新时代、整合专题教育和广东地方课程、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法治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开放性、活动型地方综合课程。 地方综合课程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1.人文性与科学性融合。通过生命与安全、文明与法治、社会与文化等教育,培育学生的人文精神;通过学习能力、科学启蒙、创新创业等教育,培育学生的科学精神,突出人文性与科学 — 3 —

性相融合。 2.统一性与地方性衔接。在教育思想、育人目标、专题内容等方面与国家教育政策保持高度统一;在课程建构、实施策略、教育方法等方面突出广东特色和创造性。 3.基础性与提高性相成。探索培养学生核心素养,培养学生终身发展必备的态度、价值、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通过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的教育教学活动,促进学生个性发展。 4.知识性与实践性结合。注重将各类专题知识、广东地方文化与经济社会知识融入实践活动过程,在实践活动中学习、运用知识,积累知识;注重将能力培养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引导学生在动手、动脑和社会实践等活动中,主动学习、掌握知识、增强能力。 5.系统性与简约性兼顾。通过梳理、整合各类专题教育、地方课程与国家课程,建构目标协同、内容精练、逻辑清晰、层次分明的地方综合课程体系;注重课程体系的简约性和实施的可操作性,便于课程的有效实施,提高育人实效。 6.规定性与开放性兼容。省级地方综合课程在主要目标、专题设置、基本内容等方面具有规定性,确保统一实施;本综合课程同时也为专题教育更新、各级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开发提供了开放性链接端口。 (二)基本理念 1.关注学生发展。坚持以学生发展为本,遵循学生认知规律、— 4 —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实施意见 粤教思[2003]2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教基〔1999〕13号)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基〔2002〕14号),进一步推进我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提高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心理健康教育是提高中小学生心理素质的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能有效地缓解中小学生在课业负担、人际交往、考试焦虑等方面的心理压力,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发展,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有利于培养21世纪创新人才。中小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助于广大教育工作者树立"以育人为本"的教育观念,为中小学德育开拓途径、丰富内容和改善方法。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是构建现代德育体系,提高德育科学性和实效性的需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从改革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广东加快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高度,充分认识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加强领导和管理,切实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教育行政主管与专家业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2003年前,各市、县(区)要在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成立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和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各市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一般应设在高校或科研、教研部门,尚未按此要求设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既要保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行政领导,又要充分发挥专家业务指导的作用。

27.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政字[2005]255号2005年10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一年,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自治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5〕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实行自治区与盟市按7∶3比例分成,即70%缴入自治区级国库,纳入自治区级财政预算;30%缴入盟市级国库,纳入盟市级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坚持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二章征收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明电〔1994〕23号)的规定,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1%。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自治区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时一并征收,征收时使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缴款书》。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比例就地缴入自治区级和盟市级国库,分别纳入自治区和盟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用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6.12.28 【实施日期】2016.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的通知 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及《广东省教育厅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2016年12月23日经厅党组会议([2016]第34次)审议通过,2016年12月28日生 效施行。) 第一条为规范教育系统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教育行政部门公平公正行使行政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部《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及《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教育厅(含受广东省教育厅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行使本厅法定行政处罚职权范畴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定额罚款的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广东省教育厅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职权范围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选择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行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过罚相当原则、程序正当(合法)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地方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4]10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六月三日

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我省地方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来源,统一和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范围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青海省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教育附加属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按本办法征收后,各地以往出台的有关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的规定一律废止。不得向农牧民、在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等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 第二章征收 第四条凡按税法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是地方教育附加的缴纳义务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少数零星分散的收入,地税部门可以委托其他部门代征。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附加率为0.5%,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

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对“三税”实行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而发生退税的,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对每次应缴地方教育附加达不到1元的(含1元),可予以免征。 第七条为保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省级财政部门按实际征收入库数额的2%安排代征手续费,并纳入当年省级预算,统一拨付给省地税部门,以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必要开支。 第八条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自办学校暂五条件移交地方政府的国有企业免征地方教育费附加。 第三章缴库 第九条地税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入库。中央和省属企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缴人当地国库。 第十条地税部门收取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据。票据的领购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2类“文教部门基金收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缴人预算级次为州(地、市)、县级国库。 第十一条对按税法规定减免“三税”发生退税同时退还地方教育附加时,应当由地税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相关文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思函[2012]61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2.10.15 【实施日期】2012.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教思函〔201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省属中职学校,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 在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是省委十一届九次常委会议作出的重要部署。诚信精神是新时期广东精神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广东改革开放的时代精神,顺应了社会进步和时代发展,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体现。诚信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和学风建设的重要方面,适应了社会发展变化对学校教育的新要求,是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软实力支撑。

青少年学生是诚信教育的重要主体,各级各类学校是诚信教育的重要阵地。新形势下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对于加强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质和青少年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对于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发挥教育在建设广东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幸福广东中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要始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诚实教育、守信教育和诚信意识培养为重点内容,将诚信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全过程,大力弘扬新时期广东精神,努力营造重诚信、守诚信、讲诚信的良好教育风气。要紧密结合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的贯彻落实,积极创新内容、形式和手段,推动诚信教育常态化、机制化,确保取得真正实效。 为扎实推进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现将《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对开展诚信教育中涌现出的做法和经验,请及时上报省教育厅思想政治教育处。 附件: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广东省教育厅 2012年10月15日附件 广东省教育系统开展诚信教育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2012).doc

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2012) (2003年10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8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2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为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因减免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而退税的,应当同时退还已经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为依据,按百分之二的比例征收。 第六条地方教育附加应当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征或者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与教育费附加同时征收。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作为省级收入,征收后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入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制定。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专项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学前教育、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应当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地方教育附加的部门及单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附加的差异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差异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 其一,从征收依据看,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主要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而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如《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该收入专项用于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其二,从征收时间上看,教育费附加全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就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有的开征,有的没开征。直到去年11月财政部公布《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此后,广东、上海等未开征的省、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其三,从征收率看,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通知》规定,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其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不进入省级财政,但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按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在征收管理方面,两者有以下相同之处: 其一,征收对象和标准,均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这三税的税额来征收。 其二,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一致,均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终审稿)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排名依据:上一年度各大高校的获奖情况、师资力量、硬件设备、校园环境、高考录取分数线、重大事件等。 广东重点大学排名/广东省重本院校排名 1.中山大学 2.华南理工大学 3.暨南大学 4.华南师范大学 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6.南方医科大学 7.汕头大学 8.广州中医药大学 9.华南农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一本院校排名 1.深圳大学 2.广东商学院 3.广州大学 4.广东工业大学 广东本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二本院校排名 1.广东金融学院 2.广东药学院 3.星海音乐学院

4.广州美术学院 5.广州体育学院 6.广东警官学院 7.五邑大学 8.广东技术师范学院 9.仲恺农业工程学院 10.广东海洋大学 11.广东医学院 12.广州医学院 1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14.东莞理工学院 15.湛江师范学院 16.惠州学院 17.佛山科学技术学院 18.嘉应学院 19.肇庆学院 20.韩山师范学院 21.韶关学院 广东省二B院校排名 1.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2.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 3.华南理工大学广州汽车学院

4.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 5.吉林大学珠海学院 6.广州大学华软软件学院 7.广州大学松田学院 8.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国商学院 9.中山大学新华学院 10.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11.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12.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13.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天河学院 14.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 15.广东培正学院 16.广东白云学院 17.中山大学南方学院 18.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 19.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广东专科院校排名/广东省专A院校排名 1.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2.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3.广州民航职业学院 4.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5.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教育附 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各地级以上市(含深圳市,下同)、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37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包括委托地方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为省级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税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监察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和缴纳 第六条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代征,纳入地税“大集中”系统与税同征同管。省地税局直属分局随营业税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市、县(市、区)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按分成比例,足额就地分别缴入省级国库和地方同级国库。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相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预算科目及科目编码。 第八条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与省国税局商定。 第九条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对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依法代扣代缴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以及受托扣缴税款单位,其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程序由地方税务机关决定。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 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力量办学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教策[2018]6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5.28 【实施日期】201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的通知 (粤教策〔2018〕6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局,民政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管理,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 法》等有关政策法规,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28日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我省民办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民办培训机构设立及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补习辅导机构,以及职业技能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立,适用本标准。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容。 第二章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学校定期对教师、职工进行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教育。 第九条新生入学,要接受由学校组织的健康检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 关于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0]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省国税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3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教育附加由省财政厅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各级国税部门应将增值税和消费税征管信息及时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第六条收取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并严格按照《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甘地税发…2004?73号)进行管理。 第七条地税部门收取的地方教育附加,按省级20%、市县两级80%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省级和市县两级国库。省直管县地方教育附加的80%全部留省直管县;其他县市区由市县两级协商确定地方教育附加80%的分成比例,并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备案。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八条地方教育附加必须按财政部批准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地方教育附加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均衡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建设中小学校舍,改善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挪作他用。 省级财政集中的地方教育附加主要用于扶持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建设、中小学和职业教育办学条件改善等项目支出以及均衡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等支出。 第十条地方教育附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调整地方教育附加收支预算,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资金的专项管理,建立、健全地方教育附加收支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核算地方教育附加的收支情况,确保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专款专用。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的对应项级科目名称。 第十二条每月末,各级人民银行国库应分别将省级、市级、县级预算收入月报表提供给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对报表数据相符时,签署对账结果;不相符时,及时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联系,查找原因,及时进行账务调整,保证账务核对准确无误。 第十三条地税部门代征地方教育附加手续费按实际征收入库数的3%计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税部门不得从代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中直接扣除或提取。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税务、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解缴、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地方教育附加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和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缓征、减征、免征或扩大征收范围以及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地方教育附加的地区及部门,由上级或同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按财政部《关于同意甘肃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规定之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制发的《关于甘肃省教育附加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 新强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 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2014-02-24 09:56 浏览次数 5438 粤教高函…2014?8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现将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 2014年1月16日 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省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意见》,粤府…2013?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以协同创新为引领全面提高我省高等教育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0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校“四重”建 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5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提升我省高等教育发展水平~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决定实施广东省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以下

简称“创新强校工程”,。为做好“创新强校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1.加强统筹。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充分发挥协同创新引领作用~积极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紧紧围绕国家和省教育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统筹考虑高等教育发展各方面要素和资源~有效推动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实现科学发展。 2.分类指导。充分发掘各级各类高校的发展潜力和办学特色~按照“扶需、扶特、扶优”原则加强分类指导与支持~引导不同办学层次、不同办学类型的高校合理定位、错位发展、办出特色。 3.高校自主。各高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建设基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制订并实施本校“创新强校工程”建设规划~充分发挥高校在“创新强校工程”中的主体作用~增强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的能力和水平。 4.重点突破。各高校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找准制约自身内涵发展的关键问题~汇聚各方资源、凝聚各方力量进行重点攻关~以重点领域的有效突破带动学校办学水平的全面提升。 5.注重实效。创新资源配置方法~财政资金安排由事前单项竞争为主转为综合打包奖补和事后奖补为主~奖补资金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建设成效突出、管理规范、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高校倾斜~增强“创新强校工程”建设的实效性。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省“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的总目标~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破除制约高校内涵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扩大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激发高校办学活力~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协同创新机制和模式更趋完善~努力创建高等教育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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