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3]1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三年二月四日

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通航、生态和江河沿岸基础设施安全以及社会稳定,防止发生国际界河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同时应遵守中俄两国签署的有关协议、协定、纪要等。

本办法中所称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蓄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及非金属)等活动。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和有效沟通的协调机制,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全省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本级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河流水上运输管理工作;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外事部门负责国际界河生产监督管理和采砂相关信息对外通报等事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工作;边防部队负责向俄罗斯边界代表机关通报相关信息;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按河流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黑龙江、松花江、嫩江、乌苏里江等大江大河,松阿察河、白棱河、绥芬河、瑚布图河和兴凯湖等国境河流、湖泊,省、自治区之间的省界河道以及穿越市(地)和穿越县(市、区)、农场的边界河道,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

穿越两个以上县(市、区)并在同一市(地)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市(地)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在同一县(市、区)行政辖区内的河流,由县(市、区)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同在农垦系统内的河流,由省农垦总局按照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第六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应当根据防洪安全、河势稳定、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要求编制,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航运等专业规划。

省管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规划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中省直有关部门编制并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通报省边防委办公室。

其他河道的采砂规划,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组织编制和审查,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砂石储量、分布、砂质及补给分析。

(二)禁采区、可采区和保留区。

(三)禁采期和可采期。

(四)年度采砂控制总量和开采深度。

(五)采砂作业方式、采砂功率和可采区采砂机具设备控制数量。

(六)沿岸堆砂场地的控制数量和布局。

(七)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八)采砂影响分析。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河道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和水文监测环境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自然生态保护区。

(五)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六)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江河、湖泊等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

(二)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三)蓄滞洪区启动运行期间。

(四)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十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并设立明显的禁采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十一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和河道、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按河道采砂规划审批权限,及时调整采砂区域和采砂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上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规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可采区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采砂活动作出具体规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国境河流河道采砂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征求边防部队意见,经省外事部门批准,由中俄国境河流航行联合委员会中方办公室和省外事部门负责向俄方通报。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采的地点、深度、范围和控制点坐标(附范围图)。

(二)采砂种类和砂质分析。

(三)开采的时间和作业方式。

(四)开采量(包括日采量、总采量)。

(五)采砂机具设备和运输设备的基本情况。

(六)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七)采砂运输方案。

(八)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第十三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分级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可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中标和拍卖所得成果不得转包、转让。招标、拍卖收入作为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五)有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及从业人员。

(六)无违法采砂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外事、边防和海事等有关部门的,审批发证前应当征求有管辖权的有关部门意见。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四)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样本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因整修河道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或航道等公益性采砂和吹填造地采砂,应当编制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附具经审批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报有管辖权的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的,应当事先征求航道管理机构意见。有销售采砂行为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七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砂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予以公告。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许可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

第十八条河道采砂许可证实行一户(一船或一车)一证。正本悬挂在采砂机具设备指定位置,副本留存在采砂设备上备查。

第十九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期限为1年。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或者采砂总量达到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时,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终止采砂行为。

第二十条采砂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在采砂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三)随采随运,及时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四)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

(五)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及设施、河道生物防护设施、水文监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和宣传牌、界桩、里程桩等管理设施。

(六)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体。

(七)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采砂活动结束后,及时对采砂现场进行清理、平整。

(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河道采砂管辖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市(地)、县(市、区)与中省直部门之间的河道采砂管辖纠纷由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二条可采期内出现影响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或者通航安全等重大事件,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设定临时禁采区和临时禁采期,暂停采砂活动,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上述事件消除后,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告知采砂业主恢复采砂活动。

第二十三条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和可采期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所有采砂设备及运输工具,应当按照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指定地点停放。因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驶离停放地点的,应当拆除采砂设备。

第二十四条在河道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开采的砂石。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编制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和日常监管等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七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政府价格、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同级物价监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工商、安全监管和海事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二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河道采砂行为,都有权向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三十三条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作为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河道采砂涉及河道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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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食品产业分布研究报告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2005 年 10 月,我国首届森林食品会议成功召开,会议有两项重大议题,分别为“我国森林生态保护与森林食品开发”与“我国森林食品营养与市场价值”,明确地提出森林食品开发应遵循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决抵制“杀鸡取卵”、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任何开发行为。与会代表们还对如何将森林生态建设与森林食品开发有机地结合,即在以生态建设为主的环保战略基础上,合理开发森林食品,使其能够可持续发展,使森林生态建设与森林食品开发这二者互为促进,进行了专门的研讨。会议还展开了有关森林食品开发与市场拓展的各类专项交流研讨活动,主要涉及黑龙江地区特有的山野果、干果、浆果、山野菜、山葡萄酒、森林泉水、食用菌、林蛙、人参、蜂、森林肉类等多类药食动植物原料。会议分析指出了森林食品企业还存在诸多问题,如经营分散、不成规模、深加工程度低、质优价廉、品牌意识弱、缺乏研发创新能力等,系统性地研究和探讨了森林食品产业的开发以及市场经营策略等问题,提出了森林食品产业发展应该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府产业政策引导为辅助,加强森林食品产业相关企业与相关领域的科研院所、高校之间更深层次交流与合作的良性健康的产业发展模式。 黑龙江省是我国非常重要的国有林区,主要生产绿色食品,环境优异,资源众多,可食用的林下产品很多,总之,发展森林食品产业对黑龙江省来说都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同时,发展森林食品产业还在其他很多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林区产业结构调整,推进林区资源型城市接续产业的发展,增加从业人员收入。其一,森林食品产业发展潜力巨大,成为林区经济的支柱产业希望极大;其二,对于林区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发展森林食品产业可谓是最理想的选择。然而,森林食品产业发展程度及规模仍然极大地限制着整个森林食品产业的发展。 1.2 研究意义 现在,人们对森林有了更高的需求——生态需求,并且希望该需求效益最大化,这给黑龙江省林区经济带来了新的挑战,推进接续产业的发展,是实现林区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必然选择。森林食品产业当之无愧地接过了发展接续产业这重要的一棒。森林食品产业的发展在黑龙江省还处于初级阶段,真正意义上的产业化发展并没有形成,亟待解决的问题也还有很多,如在森林食品界定及认证这个研究领域还处于空白;与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上的激烈竞争;资源优势与竞争优势没有成功转化;某些产品几乎没有附加值;产业集群没形成,产业链条不完整。本研究中,森林食品的理论内涵在产业经济角度得到了拓展和丰富,使其理论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完善。发展森林食品产业对于黑龙江省来说,可使林区经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良性发展。 由于“天保工程”政策出台,林区主要产品——木材生产受到限制,这样林区很多林业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SWOT及发展思路

江苏商论2011.1 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 SWOT 分析及发展思路探讨 ●张玉蓉,郑 涛 (重庆交通大学人文学院,重庆400074) [关键词]文化创意旅游产品;SWOT 分析;发展思路[摘 要]21世纪是充满创意的时代,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迅速成为了 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新动力。本文首先阐明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然后对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优势、劣势、机遇及威胁进行了深入的 SWOT 分析。最后,从加强政府支持力度、培育研发基地、培养优秀人才等方面提 出了发展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具体战略。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1-0147-03 [基金项目](1)重庆市科委软科学项目(CSTC ,2010CE0131);(2)重庆市教委人文社科研究项目(09SKH09);(3)重庆交通大学博士基金项目;(4)重庆交通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作者简介]张玉蓉(1975-),女,汉族,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文化创意旅游、旅游经济。郑涛(1976-),男,汉族,讲师,博士。研究方向:旅游文化、旅游交通。 当今时代,文化创意产业与现代旅游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两大产业之间的融合度和集成度也越来越高。近年来,在资源紧张、传统产业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前提下,文化创意旅游产业日益成为了全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也成为了推动城市经济增长与自主创新的重要动力。 一、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内涵 在文化创意产业与旅游业日益融合的大背景下,随着文化产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日益受到人们重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一种新型的旅游产品,由文化创意产业和旅游业融合而来,是文化创意旅游产业吸引物和旅游六要素(吃、住、行、游、购、娱)相结合而形成的产品。 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有别于传统的文化旅游产品,产品具有新颖、独特、互动、渗透力强的特点,其核心特征是具有浓厚的文化艺术底蕴和独特的创意旅游价值。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具有很强的兼容性和高度的互动性,发展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是增强城市竞争力,提升城市形象,打造城市旅游品牌及文化品牌的根本要求。 二、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SWOT 分析(一)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发展的优势 1、文化底蕴深厚。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发展与 一个城市的文化积淀息息相关。重庆人文历史资源丰富,传统文化底蕴深厚。三千年悠久的历史创造了重庆兼容并蓄、融会贯通、多样性、开放性的人文精神,为文化创意旅游产品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依托深厚的巴渝文化底蕴,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不断发展。近年来,重庆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园、创意设计工作室和民俗文化体验区的发展取得一定突破,一批以展示巴渝建筑风貌、传达巴渝文化内涵为特色的民俗文化体验区也逐步发展起来,如:磁器口、洪崖洞和巴国城等。 2、经济基础坚实。文化创意旅游产品属于第三 产业中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国际发展经验表明,当人均GDP 超过3000美元时,第三产业特别是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会得到蓬勃发展。2009年,重庆市主城九区GDP 达57098亿元,人均GDP 达2986美元,经济发展正由投资驱动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为知识型、智能型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同时也有利于文化创意旅游产品的迅速发展。 3、产业基础雄厚。重庆是传统的重工业城市, 第二、第三产业占全市GDP 的84.9%,以装备制造业、汽车、摩托车等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基础雄厚、 147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项目策划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章项目差不多情况 第四章要紧建设工程 第五章基地招商范围 第六章基地功能 第七章基地经营治理 第八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经济效益预算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章结论和建议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造财宝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制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不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进展定位

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进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 基地要紧建设项目为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创业孵化中心、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学院、国际书画家之家、文艺广场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 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将基地打造成为我国文化创意研发企业的集聚区,文化创意成果的展示窗口,文化创意产业的交易中心,文化创意企业的孵化区,文化创意人才的培养基地。成为最具创新氛围、最具投资吸引力、最具企业进展空间、最具人文活力的新兴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成为新兴文化旅游中心和人们消费、休闲娱乐天堂。 二、基地投资打算 基地打算占地1500亩,建筑面积60万平方米。其中中国重庆国际文化交流中心大厦10万平方米,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展示交易中心20万平方米,文化创意企业创业孵化中心10万平方米,相关配套服务区20万平方米。 资金投入上,首期投入5亿元作为启动资金,并按照现代企业治理规则,成立专业项目公司,负责基地建设、治理和运行。同时依照项目需要,积极争取政府财政资助、金融机构贷款支持、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渠道,组织建设资金;在条件同意时,汲取部分社会资金、风险投资基金等筹集建设基金,确保项目按时

浙江林业有害生物现状

浙江农林大学 森林昆虫学课程论文 指导老师:王义平 第一组 组长:杨奕奕 组员:叶天园、吴行发、潘雪婷、

近年浙江林业有害生物现状 摘要:由于浙江省地貌、气候条件以及树种组成等导致林业害虫危害较为严重,但逐年有所改善。松林病虫害发生依然严重,松褐天牛等钻蛀性害虫危害显著,竹林类有害生物数量有所增加,板栗、山核桃、香榧等经济林病虫害总体发生面积比往年略有下降。除此之外,外来害虫种类和数量都有所增加。 关键字:林业虫害松墨天牛松材线虫病分布发生现状 1.基本情况 1.1地理、气候概况 1.1.1地理位置 浙江省位于东海之滨,长江三角洲的南翼。行政区域北部与江苏、上海毗连,东濒东海,南与福建相接,西和安徽、江西相邻。全省土地总面积10.18万平方公里。浙江省东西和南北的直线距离均为450公里左右,陆域面积为全国的1.06%,是中国面积最小的省份之一。 下辖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11个省辖市,其中杭州、宁波为副省级城市;下分90个县级行政区,包括32个市辖区、22个县级市、35个县、1个自治县。 1.1.2地貌特点 浙江省在地貌区划上属东南沿海低山与丘陵、华中华东低山与丘陵及江浙部积平原的一部分,以分割破碎的低山和丘陵为主。浙江省地势呈自西南向东北倾斜趋势。从地表形态分山区、丘陵盆地、平原岛屿等类型。扭统计,山地丘陵占全省总面积的70.4%,是一个多丘

陵的山区省,不仅为林业提供了广阔的土地资源,也为多林种、多树种、分层布局奠定了良好基础。 1.1.3气候条件 浙江省地处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冬夏季风交替显著,日照充足,雨量丰富,空气湿润;雨热同季,干湿分明,气候具有南北过渡性和多宜性。由于地形复杂,海拔高差大,山地气候类型多样,为林业全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气候条件。降水量和光照度为林木速生丰产提供了良好的生长条件。同时浙江省处于纬度适中的亚热带,气候具有南北之利。因而,林业发展有多宜性的特点,既适应一些喜暖的华南区系繁衍,又适应若干耐寒的华北区系的落叶种类生长。 1.2林分资源状况 根据浙江省2006年度森林资源年度监测结果:我省林地面积669.90万公顷,森林面积593.62万公顷,全省森林覆盖率58.31%。根据森林资源构成特点把树种归类为松、杉、柳杉、柏木、硬阔、软阔六个优势树种进行统计。柳杉、柏木、硬阔占比例很少,主要以松木、杉木、阔叶树、毛竹、板栗、茶叶六种资源组成。 浙江省森林资源以中、幼林为主,针叶林以人工纯林为主,速生丰产林集约经营程度低,森林生态系统抵抗外因干扰的能力较弱。 表一浙江省主要树种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加强对长江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好有关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省际边界重点河段(名录见附录)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长江采砂规划是长江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依据。沿江各省、直辖市编制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必须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要求。 长江采砂规划的修改,由长江水利委员会根据长江河势变化、河道变迁、砂石补给、环境保护的情况以及管理的需要进行,并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从事以下采砂活动,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的限制,但应当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有关法律手续:(一)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 (二)整治长江航道; (三)吹填造地。 第四条长江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

总量不得超过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年度采砂控制总量。每一可采区实际审批的年度采砂量不得超过该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 长江水利委员会可以依据长江采砂规划,综合河势变化、砂石补给和采砂管理需要等情况,对每一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控制量进行调整。 第五条长江水利委员会应当对长江省际边界重点河段范围内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可采区河床变化进行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长江水利委员会备案。 对河床变化的监测,应当由具有乙级以上水下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六条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为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 沿江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和管理等需要,在本办法和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期外延长禁采期限。 沿江各省、直辖市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禁采与解禁时,应当提前通报长江水利委员会。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 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编制。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林业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 林业生态工程、森林调查设计、营林、园林绿化、森林资源利用、森林资源保护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一、林业生态工程专业适用于从事天然林保护(或生态补助)工程、荒漠化防治、防护林体系建设等基础理论及应用技术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森林调查设计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调查、规划设计、资源监测及资源管理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营林专业适用于从事林木育种、种苗、森林培育、森林经营、林特产品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林业区划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园林绿化专业适用于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园林植物选育及栽培、园林植物生态学、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森林资源利用专业适用于从事林产工业、木材加工、木材采运、林业机械维护及制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森林资源保护专业适用于从事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健康维护、森林服务功能保护及提高、湿地生态恢复及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旅游、森林防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林业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 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四)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三、破格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1、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任助级职务4年; 2、后取得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7年,任助级职务4年。

创意产业的项目策划建议书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 目 建 议 书 北京都市进展研究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二章项目背景 第三章项目差不多情况 第四章要紧建设工程 第五章基地招商范围 第六章基地功能 第七章基地经营治理 第八章建设资金筹集与经济效益预算 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第十章结论和建议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项目建议书

第一章项目总论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造财宝和就业潜力的行业。包括广告、建筑设计、艺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品、电影与录像、数码娱乐、动画制作、时尚生活产品设计、软件及计算机服务、音乐、表演艺术、新闻出版业、电视和广播及旅游、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遗产、休闲旅游、体育等行业。 当前全世界文化创意产业每天制造产值220亿美元并以5%以上的速度递增。目前文化创意产业占美国GDP的12%;英国GDP的10%。就业人员各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分不为20%、10%。美国影像出版等年收入超70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航天业的第二大出口创汇产业。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在全球金融危机中逆势上升。2008年中国文化产业总产值近4万亿元,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为推进文化创意产业进展,北京、重庆两地单位联手合作,拟发挥各自广泛拥有文化创意、产业精英的优势,联合在巴南区惠民街道建设“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 一、基地进展定位 中国重庆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基地的进展定位是形成以市场为导向,文化创意研发设计、生产制作、创业孵化、风险投资、文化旅游、贸易物流、信息交流、教育培训、展览展示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打造完整的文化创意产业链,成为重庆经济进展的支柱产业。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

LY/T ICS 000000 备案号: 国家林业局 发布

标准分享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0350142.html, 免费下载

LY/T 1681—2006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范性要点及说明 (1) 5 统计单位的解释及计算方法 (1) 表1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标准 (3) 表2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 (6) I

LY/T 1681—2006 II 前 言 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植物所造成的危害已成为制约我国林业建设、改善生态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的一个严重灾害。因此,制定我国林业有害生物发生灾害标准,全面、客观、科学的反映、评价我国林 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植物所造成的灾害,对于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预警、防灾减灾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造林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耿海东、赵铁良、张旭东、方国飞、于治军、胡加富、董振辉、王玉玲。 标准分享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910350142.html, 免费下载

LY/T 1681—2006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成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植物的发生(危害)程度标准和成灾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对森林植物的发生(危害)程度和成灾界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 3.1 林业有害生物 Forest pests 对森林植物有害的任何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或品系)或生物型。包括害虫、病害、鼠(兔)害、有害植物。 3.2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Disaster of forest pests 由于森林中的病原微生物和有害昆虫、鼠、兔类种群及有害植物的流行或猖獗危害,使林木减产,造成经济损失或降低森林在陆地生态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现象。 3.3 发生程度 Attack density 林业有害生物在林间自然状态下实际或预测发生的数量多少(统计单位有:条/株、虫情级、有虫株率、头/10cm2、条/50cm标准枝、粒/株、个/m标准枝、活虫/株、条/百叶、头/m2、盖度等)。 3.4 危害程度 Damage degree 林业有害生物对其寄主植物(林木)所造成的实际或预测危害大小(统计单位有:枝梢被害率、感病指数、感病株率、受害株率等)。 3.5 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 Forest quarantine pests 对其受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林业有害生物。 3.6 有害植物 Harmful plant 已经或可能使本地经济、环境和生物多样性受到伤害(尤其是对特定的森林生态系统造成较大危害),或危及人类生产与身体健康的植物种类。 4 规范性要点及说明 4.1 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程度标准(见表1)。 4.2 林业有害生物成灾标准(见表2)。 4.3 表1、表2未列的种类,可参照同种类的指标和标准执行。 4.4 表1、表2中的数值均按四舍五入来计。 5 统计单位的解释及计算方法 5.1 条/株:单株树上的幼虫数量 5.2 虫情级:由虫口密度和树冠级(针叶量)来确定的指标 1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二○○六年十月二十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一切从事森林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森林病虫害防治,是指对森林、林木、种子、苗木及木材的病害、虫害、鼠害及有害植物的预防和除治。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市(行署)、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执行。乡(含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组织本乡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森林工业主管部门主管本系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省农垦总局及其他部门可按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管理本系统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减灾计划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标准化建设。县以上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按编制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林场或乡林业工作站应当设一名专职或兼职防治检疫员(工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森林保护、林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林业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森林保护、林业专业以上学历; (三)身体健康。 配备专职防治检疫人员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林业院校及科研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从事选种、引种、育苗(种)、造林绿化、抚育管护、采伐运输等生产活动,必须有预防森林病虫害滋生和蔓延的配套措施。重点造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把森林病虫害防治措施纳入造林规划设计,实行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第九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以及无其他危险性病虫的林木种苗基地及抗病虫品种繁育基地。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应当依法进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必要时可派检疫人员依法定程序进入当地车站、机场、港口、邮局及仓库执行检疫任务。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应当严加封锁,迅速扑灭。 各林政检查站在查验木材运输证明的同时,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条铁路、交通、航运、民航、邮电、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配合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防止危险性森林病虫害的传出和传入。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和监督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有计划地繁殖利用林内益鸟、益虫及其他有益生物。 第十二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主要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办法,每年综合分析各地的调查数据发布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各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气象哨、选设固定标准地,对主要森林病虫害进行系统监测,综合分析基层单位的数据后发布当地预报,制定防治方案,并定期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乡林业工作站和林场应当定期组织病虫害调查,提出防治方案,并及时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突发性森林病虫害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及时除治,同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森林病虫害发生情况,对危害严重的主要森林病虫害实行综合治理。 第十四条发生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时,铁路、民航、交通、海关、气象、物资供应、计划、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在物资供应、交通运输、航空作业计划给予优先安排。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

黑龙江省林业发展现状

关于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发展的调研报告 ?字号 ? ? ? 评论邮件纠错 2013年10月17日14:31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 一、黑龙江省林业产业基本情况及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是全国重点林区之一。全省地貌特征是“五山一水一草三分田”,林地面积2453万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2080.3万公顷,活立木总蓄积量17.6亿立方米,森林覆盖率45.7%。全省湿地面积884万公顷,居全国第一,其中天然湿地面积556万公顷,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1.8%,占全国湿地总面积的1/7。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我国北方重要的天然生态屏障,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粮食安全、国土安全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实施林业重点生态工程以来,黑龙江省森林资源得以休养生息,进而得到充分开发利用,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次产业比重逐渐减小,二、三次产业比重增大,逐步形成了森林培育、木材加工、森林绿色食品和医药、森林生态旅游、林化产业等多业并举的林业产业发展格局。集中呈现为:林产工业产品初加工向深精加工产品发展、绿色食品向寒带生物产业提档、矿产开发向绿色矿业转型、森林旅游向低碳旅游升级转变,产业基础日益坚实,经济结构良性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2012年全省实现林业总产值1203亿元,同比增长20%,林业三次产业的产值结构为38.2:46.8:15;森林培育年净增林木蓄积5000万立方米以上,为林业产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年生产木材315万立方米,木材加工业年创产值560.5亿元;森林绿色食品产值188.1亿元,年增幅保持在20%以上;森林生态旅游业产值178亿元。依托林业产业的就业人员200余万人。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产业链各环节运转,促进了生态建设,拉动了经济增长,增加了职工和林区农民收入,为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及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黑龙江省林业产业主要包括: (一)森林的培育与采伐产业。虽然黑龙江省林业木材采伐量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化每年递 减,但林木采伐依然是很多地方产业经营的主要手段。鹤岗市,有3家木材加工企业,规模都不大,全市林业产业发展依然以采伐木材为主,近年来木材价格整体下滑,其产业收入受到严重影响。林木种苗方面,传统的由国家投资各林场组织生产的经营方式依然主导,种苗产业没有形成大的项目和产业规模,从调研走访的地市看,除黑河建有一个中俄科技产业园之外,大多数地方没有形成真正的种苗产业基地,发展空间亟需拓展。 (二)林木加工产业。目前,黑龙江省林木造纸行业以齐齐哈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牡丹 江恒丰纸业(600356,股吧)、佳木斯佳纸股份三大核心,形成了三大林浆纸产业群,其中包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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