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申请表

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

表一:

工程简要说明

表二:

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原件或资料是否完备。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收费标准

项目开发办理流程 一、申领“地块报名文件”规划设计条件,到国土局、规划局办理。 二、土地测绘“现状图”、“宗地图”、“勘测定界图”到测绘单位办理。 三、土地招拍挂。 四、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 到国土局办理,一式8份,开发商2份。 五、规划“四图一书”。 六、土地款及相关税费缴纳 到国土局财政局缴纳。 七、编织“项目申请报告” 八、项目“环评” 1、申报资料: (1)建设单位申请1份 (2)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3)项目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各1份。 2、办理流程: 手里资料—现场查看—资料审查—出具批复意见 页脚内容1

3、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申报部门: 高新区审批大厅环保局窗口。 九、项目“能评” 十、项目“安评” 十一、项目立项: 1、申报资料: (1)《潍坊高新区投资项目核准表》到经发局窗口领取。 (2)向经济发展局报送的建设项目核准文件,包括:项目名称(占地面积)。建设内容包括:总建筑面积,分类项目建筑面积,项目内容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筑地点,建设周期。 (3)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要提交由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有节能分析篇和招标方案篇,招标方案要有招标代理公司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 (4)企业项目简介。 (5)由规划局盖章的平面规划图。 (6)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原有土地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提交土地“招、拍、挂”的批准文件或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 (7)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页脚内容2

(8)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10)项目资金证明(银行出具的存款证明加盖银行公章,银行对账单等)。 (11)项目“能评” (12)房地产开发资质(副本复印件) 以上资料一式二份加盖开发公司公章 2、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3、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十二、建设用地签订出让合同: 1、申报资料: (1)拍卖方案批复【正式批文】2份原件。 (2)拍卖方案请示【正式请示】2份原件。 (3)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保证金发票复印件2份。 (5)出让金发票【需与原件核对】复印件2份。 (6)定价会审材料签字件(定价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页脚内容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

建筑安装施工表格

1.建筑工程表格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共8个主要部分内容)、《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苏建工[2008]203号)、《江苏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苏建质[2007])37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用表、房屋建筑工程 《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程DGJ32/J 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03-2010》、江苏省各市用表(包含南京、苏州、昆山等地)、隐蔽工程用表、《建筑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形成及常用表式(吴松勤)》书配表、《建筑节能验收规范 GB50411-2007》、《建筑结构加固工程验收规范(GB50550-2010)》、《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等配套表格。 2.优质工程表格 《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价标准DGJ32/TJ04-2010》、江苏省优质工程质量检验批用表、江苏省优质工程施工资料、节能专项检查表、住宅分户检查验收表等。 3.市政工程表格 《江苏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配套表格》、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文件汇编(包含道路分册、构筑物分册、桥梁分册、管道分册等)、城镇道路、城市桥梁、给水排水、地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城镇道路规范CJJ1-2008》《城市桥梁规范CJJ2-2008》、《城镇供热管网规范CJJ28-2004》、《给排水构筑物规范GB50141-2008》、

《给排水管道规范GB50268-2008》、《城市污水处理厂GB50334-2002》、《市政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城建[2002]221号)》等配套表格。 4.安全资料表格 《江苏省通用安全资料表格》、江苏省各市区安全用表(包含无锡、苏州、徐州、江宁、张家港等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等配套表格。 5.园林工程表格 园林(绿化+土建)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及质量评定表、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表、古建筑修建工程资料等表格。 6.人防工程表格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RFJ01-2002》配套表格。 7.消防工程表格 消防资料参考表,《自动喷水灭火规范GB50261-2005》《火灾自动报警规范 (GB50166-2007)》等配套表格。 8.水利水电表格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这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施工单位符合各种施工条件、允许开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360建筑网小编了解,有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五类工程施工前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2)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3)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及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4)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军用房屋的建筑。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违法分包的情形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分包,有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 (3)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进行分包。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4.工程监理单位应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报批)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设立依据:1.《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71号令) 3.《省建筑劳务管理办法》 4.《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申报条件: 1.市城区范围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工程)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装修装饰活动,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的建造和安装活动及其专业建设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必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颁布机构:建设部1999)

颁布机构:建设部颁布时间:1999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建设部第71号令)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

施工许可证申请书

施工许可证申请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申请表 编号 1 表一工程简要说明建设单位名称所以制性质建设单位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领证人 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合同价格建设规模 结构类型 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竣工日期施工总包单位施工分包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 2 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 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土地使用证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施工现场是否具备 施工条件的踏勘情况 证明 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及施工合同、分包合同

已备案的发(分)包方案 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抗震设防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质量监督通知书、安全监督通知书 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资格证 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类) 资金保函或证明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金协议及银行进帐单 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协议及银行进帐单 外地进市单位进市备案登记表 其他资料 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盖章) 经办人:审查人:年月日 注:此栏中应填写文件或证明材料的编号。没有编号的,应由经办人审查文件或资料 是否完备。 3 一、建筑工程施工期间,危及临近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时应 当立即自行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建设单位应当会同 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问题,并报

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因施工损坏其他建(构)筑物或设施(含绿化),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 二、建筑工程施工时,发现地下工程、管线、文物古迹、测量 标志或电力设施等应当立即自行停止施工,并采取保护措施,同时报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4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流程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流程 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

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审批的详细流程 您可以借鉴一下 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备材料(以下材料除1、8交原件外,其余材料均需验核原件,交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处;请按以下顺序装订,图纸需参照大厅提供的样本叠好提交): 1、《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内容应填写齐全,在“申请单位”一栏填写申请声明:“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声明建设用地未处被查封状态,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需建设单位法人鉴字盖章)(审批大厅建委窗口: 2、已审核的《工程质量监督登记书》(质监费按工程中标价的‰计取)(交中标书原件,在审批大厅市建委窗口领表 3、已审核的《建设(拆除)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审批大厅建委窗口或市建委安监科: 4、开工申请报告(需有建设、监理、施工三方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5、开发项目协议书(仅开发项目需办理)(市建委开发科或旧改办: 6、建筑安装工程劳动费统一票据[由南宁市建安工程劳保办(或各城区、开发区劳保代办点)开具,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统一缴纳入市劳保办账户(详看《建安工程劳保费缴款登记表》,从“南宁建设信息网”下载)](市劳保办: 7、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及条款(施工单位到保险办理,要求:投保应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覆盖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按工程中标价费率计算,赔付金额最低标准为意外伤害保险10万,意外伤害保险2万) 8、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统一缴纳入市财政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名称:南宁市财政局;账;开户银行:工行城建支行),到账后到市财政局委托的工行(东葛路76号创宁大厦一楼)开据缴款凭证。建设单位按中标价的2%交纳,保障金超过80万的,按80万交纳,需交缴款凭证第四联原件;施工单位按南府发[2007]51号《关于完善我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意见》规定办理《南宁市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证书》,建设部门出具《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函》核定企业交存数额]和项目资金证明(提供的资金证明需是最近三个月之内开具的;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价的30%) 9、项目用地批准手续(在证件有效期内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抵押登记记录)(市国土局窗口:和《规划许可证》(在证件有效期内的正本、附件及附图)(市规

建筑工程施工表格

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使用说明 (6) 工程概况 C —1 (8)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9)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10)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 (11) 技术交底记录 (12) 开工报告 (13) 工程竣工报告 (14)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汇总表 (15) 工程定位测量、复测记录 (16) 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汇总表 (17) 钢材检验报告 (19) 水泥出厂合格证、报告汇总表 (20) 水泥复试报告 (21) 砖(砌块)检验报告汇总表 (22) 烧结普通砖试验报告 (23) 加气砼砌块试验报告 (24) 混凝土空心砌块检验报告 (25) 混凝土外加剂(及其它材料)产品合格证、 (26) 混凝土外加剂试验报告 (27) 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28)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 (29) 沥青试验报告 (30) 防水涂料试验报告 (31) 保温、隔热材料试验报告 (32) (其他)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33) 陶瓷彩色釉面砖试验报告 (34) 石子试验报告 (36) 砂子试验报告 (37) 建筑门窗(木门)出厂合格证 (38)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 (39) 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 (40) 混凝土强度评定 (41)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 (42) 砂浆强度汇总评定表 (43)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汇总表 (44) 土壤试验记录汇总表 (45) 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4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C—23 第页共页 (47) 地基验槽记录 (48)

地基处理记录 (49) 混凝土(其它)构件合格证汇总表 (50) 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51) (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 (53) 地面泼水、蓄水试验记录 (53)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54) 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55) 沉降观测记录 (56)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表 (57) 冬季施工原材料测温记录 (58) 混凝土冬季施工保温测温记录 (59)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0)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61)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63) 单位(子单位)观感质量验收检查记录 (64)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6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6)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7) 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9)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0)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1) 降水与排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2) 地下连续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3)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4) 加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5) 沉井与沉箱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6) 钢或混凝土支撑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7) 灰土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8) 砂和砂石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9)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0) 粉煤灰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2) 强夯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3) 振冲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4) 砂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5) 预压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6)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7)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8) 注浆地基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9)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0)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1)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2) 静力压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4) 预应力管桩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5) 混凝土预制桩(钢筋骨架)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96)

全套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 检查用表填写说明 建设部颁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便于实际操作,根据新版规范的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站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汇编”。它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全省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写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并按此检查验收; 2、当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并按此检查验收; 3、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的质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 4、当检查表中某一检查项目有多种检查内容时(仅限定量检查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或合同约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查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目内填写“符合要求”或“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肯定用词; 5、当同一检查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或不应)在某一时间一次性检查验收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控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栏目,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查内容全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写,日期以填写“验收结论”的日期为准; 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查项目的检查(验收)记录栏分为10个小格时,并不表示只需抽查10个点,现场实际抽查点数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划分的检验批大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业标准)或本表说明中规定的抽样方案(检查数量)确定的点数抽查。 7、当某一张检验批表有多个编号,填写时应将无关的编号划去,保留实际检查的检验批编号。如当《砖砌体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用于主体结构砌体检查时,应将010701(基础分部用)编号划去。 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OO二年十二月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年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部长姜伟新 2014年6月25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全套工程施工资料表格(完整版)

第一章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检验批检查用表填写说明 建设部膜布的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质最验收规范》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为确保新版规范在省全面贯彻实施,使于实际操作,报据新版规范的条文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我站组织专家编制了“建筑程工质量验收检验批检查用表江编”。它是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使用的全省统一格式,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施工.质量验收过程中都应严格遵照执行。填飞检查用表时,除应符合省建设厅(关于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发[2002]193号) 文件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当合的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多于国家规范规定的检查内容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补充检查内容,井按此检森验收: 2、当合的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质最要求高于国家规范的规定时,应按企业标准的规定修改检查表内相应的质量要求指标,井按此检查验收; 3、当检责表中菜检查项目的版量要求指标写明按“设计要求”时应按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什的规定,明确填写本工程设计规定的具体的质量要求,并按此检查验收: 4、当检企表中某检查项有多种检在内容时(仅限定量检在项目),应按相关专业规范成合同的定采用的企业标准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直并另行形成“检查记录表”作为本表的附件。填写本表时,按所附“检直记录表”中的合格检查结果,在本表相应栏内填与“符合要求”成“抽样检验合格”等合适的结论性自定用调: 5、当同检自表内的检查项目不能(成不应) 在某时间次性检办验收时,工、监理(建设) 单位应按实际情况在过程前、过程中进行检查、擦制、验收,并填写相应的检查(验收) 栏1,但“验收结论”应在表列检直内容个部检查并填写完整后填了,日期以填写“脸收结论”的日期为准: 6、当检查表所列某一检直项目的检查(验收) 记录栏分为10 个小格时,井不表示只需抽查10 个点,现场实际抽自点最应按施组织设计中划分的检骑批人小和相关专业规范(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4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8号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住建部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同时,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废止。 此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除了在条文表述上更为规范外,更加注重工程监管、信息公开、责任到人、量化处罚标准,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变化: 1.规范办理程序 “新办法”规定在办理许可证时证明文件不齐全或失效的情况下,应当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除本“新办法”规定的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外,县级以上地方住建部门不得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2.建立事后监查制度 “新办法”规定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3.加强信息公开、公示 “新办法”规定施工许可证应在施工现场公开。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

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4.量化处罚标准 “新办法”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5.责任到人,处罚到人 “新办法”规定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按“新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2001年7月4日修正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91号 《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6月29日建设部第44次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2001年7月4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根据2001年7月4 日 《建设部发布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工程施工表格(DOC240页)

目录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使用说明11 工程概况13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14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15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16 技术交底记录17 开工报告18 工程竣工报告19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汇总表20 工程定位测量、复测记录21 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汇总表22 钢材检验报告23 水泥出厂合格证、报告汇总表24 水泥复试报告25 砖(砌块)检验报告汇总表26 烧结普通砖试验报告27 加气砼砌块试验报告28 混凝土空心砌块检验报告29 混凝土外加剂(及其它材料)产品合格证、30 混凝土外加剂试验报告31 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32

防水卷材试验报告34 沥青试验报告35 防水涂料试验报告36 保温、隔热材料试验报告37 (其他)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38 陶瓷彩色釉面砖试验报告39 石子试验报告40 砂子试验报告41 建筑门窗(木门)出厂合格证42 钢构件出厂合格证43 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44 混凝土强度评定45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46 砂浆强度汇总评定表47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汇总表49 土壤试验记录汇总表50 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51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2 地基验槽记录53 地基处理记录54 混凝土(其它)构件合格证汇总表55 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56

(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泼水、蓄水试验记录57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58 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60 沉降观测记录61 大体积混凝土测温记录表62 冬季施工原材料测温记录63 混凝土冬季施工保温测温记录6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66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68 单位(子单位)观感质量验收检查记录69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70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71 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2 土方回填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4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5 排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6 降水与排水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7 地下连续墙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8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79 加筋水泥土桩墙支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80 沉井与沉箱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81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流程及所需材料(关于南京市)

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 一、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取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关的证件证明: 1、《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 许可证 3、《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文件》:施工场地已 经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鉴证》: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 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施工图纸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 术资料,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经监理审查的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有保证工程质 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指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9、《建设工程委任监理合同》: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10、《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 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相关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办理施工取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取可证申请表》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 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 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齐全后做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办法 2008-09-18 深建字[2006]208号 01号许可事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属市建设局项目管理权限、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合同价款在30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证和《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的申请、变更登记、核验和重新申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工程的管理权限,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材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依法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7.依法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 日建设部令第71号)第四条。 (二)应急建设工程或抢险救灾工程办理《关于同意提前开工的复函》: 1.经市政府或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该工程的工程性质; 2.已具备《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3.上述(一)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条件中的第1、3至8项条件,或依据市政府会议纪要,可豁免部分条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同一项目已向本局提供的监理合同等材料且未发生变化的,经书面承诺(书面承诺范本见附件2)后可不重复提交。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一)办理施工许可证: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及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各1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一、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办理 1、申请人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文件材料。 3、相关部门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资料符合要求,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合同怎样备案 法律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有具体的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是有期限的,要在7日内到指定的部门备案。备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项: 1、网上申报。上首先承包人登陆政府门户网站,然后在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备案网上申报,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内容在对应的合同备案表中填写相关信息,打印出带条型码的合同备案表。 2、办理备案手续。合同当事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合同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3、正式签发合同备案表。备案机构审核合同当事人提供的合同备案资料,符合要求的,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 三、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材料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了许多种,不同的种类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1、勘察合同备案 (1)、勘察合同原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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