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

(1) 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

要)》;

(2) 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

法;

(3) 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4) 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

程度;

(5) 集合信托计划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

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6) 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

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

(适用时);

(7)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

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8)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开户、

登记公司的名称;

(9)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

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

价政策和依据、公允市场价格水平等,并阐明其对

委托人和受益人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

的隔离措施;

(10) 第三方为信托财产提供担保的,信托投资公司应披

露这些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同时阐明其认可担保足

以保护信托财产的理由;

(十一)在信托资金使用方出现破产、不能履行对信托计划的承诺、对信托履行的责任有争议等问题时,信托投资公司拟采取的保护信

托受益人利益的措施,如是否召开委托人或受益人大会、是否移

交法庭或仲裁;

(十二)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年来结束的其他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规模、运用范围、收益状况和按期支付情况。

第四条 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该集合信托计划下的信托合同数与信托资金总额向信托文件中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对于信托投资公司关联人参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情况,应当在披露文件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五条 集合信托计划设立后,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书面告知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信托资金管理的报告除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要求外,还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时列明的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最新情况,影响收益的因素变化情况;

(二)新增信托资金运用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基本情况和收益状况。

第六条 集合信托计划发生信托资金使用方破产、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等重大变故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并于3个工作日内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和监管部门披露后,书面提出应对措施。

第七条 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预计可能无法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的,应当在报告中同时提出应对措施,并及时向信托文件规定的人披露。

第八条 信托合同到期、集合信托计划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

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送达信托财产归属人,并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

第九条 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除向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须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披露材料。信托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就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能否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向信托受益人交付信托财产作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同时报送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信托合同到期结束时,信托投资公司除按合同要求将信托利益归还异地信托受益人外,应向推介地银监局(包括银监分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提交相关报告。

第10条 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在此基础上,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用电话、电子网络等形式披露相关信息。

第11条 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由中国银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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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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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十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

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

遇到信托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098483529.html, 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主要的业务是从事投资,而从事投资的资金主要是客户的资金,由客户委托信托公司进行投资,从投资中收取服务费用,那么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哪些规则?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业务经营主要要遵循什么规则 《信托投资公司管事办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第三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不得

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第五十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提取5%,作为信托赔偿准备金,但该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信托业应遵循一定的经营规则,以保障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 第一,分业经营规则。信托投资公司除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以外,还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第二,禁止性规则。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2,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3,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4,将不同信托账户下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5,将信托资金投资于自己或者关系人发行的有价证券。关系人是指:

持有信托投资公司10%以上股权的股东;信托投资公司投资控股的企业;信托投资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信托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6,将信托资金贷放给自己或者关系人; 7,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或以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的,但依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并依据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不受此限。 二、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信托投资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3、受托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In the legal cooperation,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ll parties can be guaranteed. In case of disputes, we can protect ou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through legal channels t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topping the loss or minimizing the loss.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合同资料适合用于合法的合作里保障合作多方的合法权利和指明责任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实现停止损失或把损失降到最低的效果。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本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合同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______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 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 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 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 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 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 法》的有关规定,依据信托合同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 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 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

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在签署本业务有关信托文件前,委托人和受益人应当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谨慎作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委托人和受益人签署了本申明书表明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仔细阅读本申明书及其他信托文件,委托人和受益人已了解本信托可能产生的风险和造成的损失。 申明人即受托人:______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人/本机构作为委托人、同时代表受益人签署本申明书表示已详阅本申明书及相关信托文件。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 (法人)名称及公章: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集合信托计划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按照诚信、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披露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本规定为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国银监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有权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向监管部门披露更详细的信息。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循本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的信息。 第三条 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至少应当在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中披露以下内容: (1) 信托投资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摘 要)》; (2) 信托资金的运用范围以及信托财产评估的程序和方 法; (3) 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适用时); (4) 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和风险出现时的可能损失 程度; (5) 集合信托计划拟采取的风险管理策略和监控手段, 并说明选择的理由; (6) 由信托资金使用方提供的、影响集合信托计划收益 的因素和敏感度分析,至少应提供盈亏平衡点分析 (适用时); (7) 信托合同约定信托财产可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应当 披露该管理人的名称及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 表,并作出专门的风险揭示; (8)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证券投资的,应披露证券开户、 登记公司的名称; (9) 集合信托计划涉及利益冲突或关联交易的,信托投 资公司需要披露利益冲突或关联关系的性质,可能 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占集合信托计划的比例、定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壹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俩个之上(含俩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壹)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和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壹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四)信托期限不少于壹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壹,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壹)投资壹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于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于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关联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第七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应有规范和详尽的信息披露材料,明示信托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参和信托计划的风险及风险承担原则,如实披露专业团队的履历、专业培训及从业经历,不得使用任何可能影响投资者进行独立风险判断的误导性陈述。 信托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应当于推介前向注册地、推介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省级派出机构方案。 第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信托投资公司及信托业务介绍

信托公司以信任委托为基础、以货币资金和实物财产的经营管理为形式,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多边信用行为。它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信托业务18世纪出现于英国。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委托和代理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者是指财产的所有者为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将其财产委托给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为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经营;后者是指一方授权另一方,代为办理的一定经济事项。信托业务的关系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个方面。转移财产权的人,即原财产的所有者是委托人;接受委托代为管理和经营财产的人是受托人;享受财产所带来的利益的人是受益人。信托的种类很多,主要包括个人信托、法人信托、任意信托、特约信托、公益信托、私益信托、自益信托、他益信托、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等。信托业务方式灵活多样,适应性强,有利于搞活经济,加强地区间的经济技术协作;有利于吸收国内外资金,支持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1、信托的定义: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其合法拥有的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概括地说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2、信托的基本特征: (1)、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受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 (2)、信托成立的前提是委托人要将自有财产委托给受托人。 (3)、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依法成立后,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 (4)、受托人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信托事务。 3、信托法对信托的设立的规定: (1)、设立信托,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 (2)、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3)、设立信托,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设立信托的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In the case of disputes between the two partie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ners should be protected. In the process of performing the contract, disputes should be submitted to arbitration. This paper is the main basis for restoring the cooperation scene. 【适用合作签约/约束责任/违约追究/维护权益等场景】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完整版 下载说明:本协议资料适合用于需解决双方争议的场景下,维护合作方各自的合法权益,并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一旦发生争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者诉讼,本文书即成为复原合作场景的主要依据。可直接应用日常文档制作,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进行修改。 ____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申明书 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风险。____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9年第1号)

篇一:《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年第 1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 次主 主席:刘明康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 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 将贷款管理各环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 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 第八条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 不得恶性 第九条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 经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 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 第十三条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 (八)还款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 第十四条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 2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十日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委托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 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 人身份接受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信托财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投资公司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属于信托财产。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 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作为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 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六条信托不因信托投资公司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被依法撤销而终 止,也不因信托投资公司的辞任而终止,但法律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信托投资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 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原则。 第九条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业务实施 监督和管理。 []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十二条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业基金信托计划概要)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业务概要 一、业务模式要点 1、信托名称: XX信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规模: 预计总规模不超过30亿元,受托人可以分期募集,首次募集规模不低于5亿元。 其中由普通投资者认购的受益权占信托募集规模的80%,XX集团及投资顾问认购其余20%受益权(其中XX集团认购10%,投资顾问认购10%),并承诺在信托存续期内不赎回、不转让。 3、信托期限: 2年,信托计划期限满2年时,经与投资顾问协商同意,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延长信托计划期限,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4、委托人及受益人: 集合信托计划投资者(认购金额单笔不低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2亿元) 5、受托人: XX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顾问: 天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运作形式: 本集合信托计划成立后,由受托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以该公

司为主体进行对外投资。由投资顾问负责推荐投资项目,受托人负责投资执行。投资顾问负责项目的选择和调查、向受托人提交投资项目、协助受托人执行投资,并负责项目的投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的全程运作。 8、投资方向: 信托资金用于组建公司型的产业投资基金,以基金参股、收购目标企业股权或目标资产,通过将目标公司优质资产打包装入上市公司为盈利方式,目标资产主要定位于具备增值潜力的旅游景区、酒店、旅游服务等私募股权相关设施。 9、退出方式: 以注入上市公司为主要目标。其他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股权、目标资产的出售转让。 10、受益人预期权益: 1)优先级受益人在2年的信托期限内享受每年11%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2)信托计划延期2年的,在延期的2年期间,继续持有的优先级受益人可享受13%的年化收益率,每年9月份分配收益。 3)如信托期限期满时,信托计划未完成将资产注入上市公司目标的,则劣后级受益人全部受让优先级受益人的信托权益(即由劣后级受益人回购优先级受益人的持有份额,以确保优先级受益人的本金)。 4)如信托计划完成注入上市公司目标且信托计划收益大于固定收益率(信托期限2年时为年11%,信托期限延长2年时为年13%)时,优先级受益人按超额收益(超过11%或13%的部分)的20%享受浮动收益。 11、信托报酬: 受托人收取信托报酬分为固定+浮动,以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手册》

中国信托业的制度创新 一、信托投资公司需要一种新的制度设计 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治理方法》的颁布,全国历时两年多的信托公司清理整顿工作已进入最后时期。全国范围内的信托投资公司由原来的239家缩减至40家左右。时至今日,具有保留资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正在进行有关的募股及制度建设之中。总结过去的经验教训,探究一种更符合信托投资公司进展需求的公司治理结构,则是我们那个行业不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1.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信托投资公司进展的基础。产权单元化及政企不分等体制性缺陷曾使信托投资公司的进展徘徊不前。为从全然上解决这种长期困扰我国金融业进展的体制性弊端,就必须加快以产权多元化、多样化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步伐,汲取社会各种经济成分加盟,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产权清晰、责权利统一的公司治理机制,共同推进我国信托投资业的进展。

2.恰当的市场定位是信托投资公司进展的前提。《方法》将信托投资公司定位为以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为目的,以受托人的身份同意信托财产和处理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种定位,完善了现行金融体系,承认了信托是我国金融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从《方法》规定能够看出,信托投资公司以“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为主业,是专业化的资产治理机构、货币市场上的资金经营机构和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信托投资公司能够受托经营所有财产经营业务,其经营范围远远大于现有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甚至还能够同意银行、证券公司等的托付代理这些企业经营。能够讲,《方法》对信托的业务定位为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进展空间。 3.合格的经营治理人才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进展的全然保证。信托有信任与托付两重含义,有信任才会有托付。信托投资公司只有树立令客户信赖的信誉,有令客户中意的资金实力、治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客户才会有足够的信心来进行托付,信托投资公司才能进展。要建立良好的信誉,一是要有足够的实力和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够防范抵御金融风险,使客户的利益有保障;二是要有高超的理财能力制造良好的经济效益,使客户能够得到中意的收益。要达到以上目的,就需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精)

单一资金信托定义、特点、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及单一资金依托之间能否合并运用一、定义单一资金信托,也称为个别资金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的资金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指定用途),或由信托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非指定用途),单独管理和运用货币资金的信托。二、特点(一)差异性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因此也就具有不同的期限要求,这些个体性问题都可以体现在不同的信托合同上,因此,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的差异性特征非常明显。(二)私密性在信托公司的业务中,单一资金信托业务就信托业整体而言,其重要性实际上高于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之所以外界的印象并非如此,主要原因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在进行产品推介的时候,均通过信托公司的网站、银行的柜台等发布公开信息,而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息无需公开,具有完全的私密性。三、与集合资金信托的区别从交易主体上,两者没有本质区别,两者区别主要体现如下:(一)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人的地位和集合资金信托中委托人的地位有着重大差异。集合资金信托是典型的信托公司设计创制的产品,信托公司起着主导作用,而单一资金信托的资金运用方式和对象等在许多情况下都更多地体现了委托人的意愿。集合资金信托产品是典型的信托公司制造的产品,信托公司在其间所起的主导作用非常明显和突出。信托产品的交易结构由信托公司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计,信托合同等所有的信托业务文件均由信托公司拟定,集合资金信托的交易主体的差异和资金运用方式的差异等深受信托公司主动设计的影响。在整个信托法律关系中以及信托产品推介过程中,其他当事人(委托人和受益人处于非常消极被动的地位,投资者不能对信托公司拟定的信托合同或者其他信托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只能在全盘接受和拒绝之间作出选择。但是,单一资金信托中,受托人的作用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例如非指定用途的资金信托,资金的运用对象、运用方式等,全部由受托人决定,这里,受托人的地位是主动的,积极的,委托人则是消极的、被动的。在指定用途信托中,受托人的地位是消极的,委托人的地位则是积极的,甚至起着主导作用的。委托人可以指定资金运用方式,也指定资金运用对象,例如特定用途信托,信托文件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的方式、范围和对象都有明确、具体、特别的规定,而这些规定无不体现了委托人的个性要求和主导作用。因此,单一资金信托的委托

(管理制度)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壹条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运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通过资金信托方式集中俩个或俩个之上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资金,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不动产或其运营企业为主要运用标的,对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前款所称不动产,包括房地产及其运营权、物业管理权、租赁权、受益权和担保抵押权等关联权利。 第三条信托投资公司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未经中国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房地产信托业务。 第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办理房地产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壹)公开、公平进行; (二)有明确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三)委托商业银行担任房地产信托资金的保管人;

(四)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运用方式: (壹)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 (二)投资于不动产运营企业进行商业楼房及住房开发、建造; (三)用于购买土地商业楼房或住宅且予以出租; (四)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运用; (五)信托文件约定以不动产为标的的其他运用方式。 第六条信托投资公司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壹)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运用于非不动产; (二)将房地产信托资金投资于境外的不动产; (三)以承诺、担保等方式,使房地产信托资金就任何人的任何责任或债务承担责任; (四)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 (五)将房地产信托资金进行使其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七条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该信托资金的使用方不得为同壹人,且相互之间不得存于关联关系。

信托投资公司各部门职务说明书(8个)5

资产经营专责职务说明书 本职:在部门经理的指导下,承担已核销贷款资产的经营管理、盘活并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等工作 职责与工作任务: 负责草拟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过程管理办法并报部门经理审 批 频次: 负责与计划财务部主管人员核对所分管的已核销贷款资产的 贷款企业账目 频次: 与计划财务部核对无误后, 负责与贷款企业进行核对, 确保账 目准确无误 频次: 收集、掌握所分管的已核销贷款资产的贷款企业近几年的经营 频次: 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变动情况、往来业务情况、企业的 最新动态等信息 负责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对已核销贷款资产的需求情况, 频次: 包括需求的方式、需求的价格、付款的方式、需求方的资信等 工作时间百分比: 工作 任务 岗位名称 资产经营专责 岗位编号 所在部门 地市信托部 岗位定员 直接上级 地市信托部经理 工资等级 直接下级 薪酬类型 所辖人员 岗位分析日期 2002年2月 职责表述:负责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前期准备工作

会同贷款企业、第三方企业执行最终谈判达成一致的方案, 与各式协 议、合同的签署工作,并承担款项入账等其他相关事 职责表述:协助经理负责对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 负责详细记录已核销贷款资产的处置情况,及时调整已核销 贷款资产的贷款企业账目 定期检查资产运转、折旧等概况 根据收集到的各类信息,负责对比分析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 各种方式,即以租赁、转让、重组的方式处置,还是以债权转 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的方式进行处置, 出具各方式下的可 操作性草案,上报部门经理审核 负责对部门经理审核意见进行修改 职责表述:负责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协调、谈判和执行工作 在领导核准下,负责联系贷款企业、第三方企业(承租人或受 让人等),协商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的各种方案并作好谈判准 备工作 频次: 频次: 工作时间百分比: 频次: 工作 任务 组织并参与公司与贷款企业、公司与第三方企业(承租人或受 让人)就已核销贷款资产处置事宜展开的谈判工作 频次: 频次: 工作 任务 负责对以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的方式处置,或以 租赁方式处置的已核销贷款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定期或不 频次: 定期撰写调查分析报告,报请上级领导审核 频次: 职责表述:负责盘活与管理部门的不良资产工作 工作时间百分比: 频次: 工作时间百分比: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研究

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盈利模式研究 从政策层面,信托“新两规”规定:“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规定充分表明了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导向――鼓励进行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为了检验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与政策导向的适应度,本文将重点对金融股权投资和金融产品投资进行分析。 一、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状况分析 (一)受证券市场影响,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及占比较07年均有大幅下降 根据51家信托公司披露的年报,2008年51家信托公司共实现自营业务收入86亿元,行业平均数为1.69亿元,中位数为0.76亿元。与2007年相比,信托行业自营业务收入下降了94亿元,降幅达52%,平均值和中位数较07年的3.6亿元和1.8亿元均有大幅下降。 2007年自营业务收入在信托行业总收入中占比为78.03%,2008年下降至48.95%,降低了29个百分点。一方面,一些信托公司根据“新两规”的导向,回归信托主业,从而使信托业务收入占比得到提升;另一方面,证券市场持续调整,信托公司自营业务中证券投资受到较大影响,导致自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对总收入的贡献随之降低。(注:本文中采用的均为母公司财务指标)

图1 近两年信托行业自营业务及占比对比图 (二)各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相差悬殊,集中度较高 从具体信托公司看,自营业务收入最高的是平安信托,达13.54亿元;最低的是交银国际信托,亏损0.72亿元。2007年,自营业务收入最高的是深圳国投,为24.5亿元;最低的是海协信托,仅185万元。通过近两年的对比,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自营业务收入相差悬殊, 并且差距有进一步增大的趋势。 表1 2008年自营业务收入排名前10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审慎监管,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行为,维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现就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 二、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并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逐一向注册地银监局报告。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的,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信托投资公司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而且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十万元的收入证明。在任一时点,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异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两个。集合信托计划推介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提交有关推介情况、接受资金委托情况的正式报告。 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集合信托计划。 异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亲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区以外的其他城市向潜在的委托人散发集合信托计划推介材料(或作口头宣传)并接受资金信托的行为。 三、信托投资公司在履行报告程序时,至少应在集合信托计划开始推介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银监局和推介地银监局送达含如下内容的材料两份。推介地不是银监局所在城市的,除向推介地所属银监局报告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 会2007年第3号) 来源:作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9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令 2007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06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

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托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信托公司的经营行为,促进信托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托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以营业和收取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承诺信托和处理信托事务的经营行为。 第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信托公司从事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信托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第七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第十一条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二条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公司住所; (四)改变组织形式;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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