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用法律条文1、《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2、《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梢匝映?日至4日。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5、《提请批准逮捕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结案报告书》(或《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预审终结报告书》名称已过时,不再适用)6、《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8、《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9、《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民警察法常用法律法规100条

人民警察常用法律法规100条1、宪法对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是如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2、宪法对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3、宪法对保护公民住宅是如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4、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有哪些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5、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行政管理的行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6、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7、公安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行交通管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者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可以采取相应的交通管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十五条)8、在什么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实行现场管制?现场管制的具体措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派出所日常执法规范与要求

派出所日常执法规范与要求一、关于接处警登记报警登记本上的发生、发现、报警时间是依序递增,发生是一段时间,是24小时制;报警人、当事人项目要填全;如果是纠纷要将双方当事人简要情况写上;简要情况及损失物品栏中应写“110”指令称什么、报警称什么,后出警什么情况;怎么处理的不要写在简要情况栏上,也不能在上面让处理人签名等。
处警栏中写××民警等处警,如何处警,是立案、移交、调查还是当场口头调解等。
备注写×时×分向110—×号等反馈。
刑案一定要移交,并在移交本上签字,移交其他部门的也应有签收。
二、关于行政案件案件受理:受理表中报案时间应精确到分,简要案情写明接警初步了解的简要案情,应注明有关证据材料、物品名称和数量。
符合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不明确或不清楚的,可向报案人了解有关违法嫌疑人的衣着、身高等特征,不一定要求在受理登记表中准确填写。
不能把经讯问、查证的情况写上。
受案意见中应写经初查某某涉嫌什么,建议受理,不能写建议立案。
赌博的赌资在1000元以上和容留介绍卖淫案件,按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立案,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需作行政处理的,按刑事案件受理,立破案,案件办理按照行政案件办理程序。
传唤:自首、群众扭送或到违法嫌疑人住处、单位进行讯问的不适用传唤不需办理传唤手续。
口头传唤不要补传唤审批手续(必须在讯问材料中记录口头传唤),其它一律要履行传唤审批手续,但均要使用传唤证。
填写传唤证,要由被传唤人自己填写到离派出所的时间,并签字按指纹。
延长传唤的要另行审批,但不必再另用一张传唤证。
延长传唤只适用于可以适用治安拘留的违法行为。
传唤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四条二款(一)项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
延长传唤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继续盘问:对当场盘问检查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需要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的,需填写《继续(延长继续)盘问(留置)呈批表》,办理继续盘问审批手续,制作当场、继续盘问记录。
民警常用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

民警常⽤的13条法律法规,你知道吗?01《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七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政管理的⾏为,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政强制措施、⾏政处罚。
02《中华⼈民共和国⼈民警察法》第⼋条⼈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采取哪些强制措施?公安机关的⼈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员,可以强⾏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03《⼈民警察法》第⼗九条⼈民警察在⾮⼯作时间遇到什么情况应当履⾏职责?⼈民警察在⾮⼯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职责。
04《⼈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四条⼈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民警察使⽤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违法犯罪⾏为,尽量减少⼈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05《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有哪些?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都⽆权⾏使这些权⼒。
⼈民法院、⼈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06《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如何执⾏传唤、拘传?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讯问,但是应当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经出⽰⼯作证件,可以⼝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时;案情特别重⼤、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四⼩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应当保证犯罪嫌疑⼈的饮⾷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

公安执法常用法条汇总中国公安机关执法依据法律法规,采用多种执法手段,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本文就是一个公安执法常用法条的汇总,旨在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公安执法的法律依据,并为公安执法提供一定的指导性意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喧扰公共场所、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非法集会游行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核心法律,它规定了各种刑事犯罪行为的处罚标准和程序,如盗窃、抢劫、故意杀人、贩毒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细则》治安处罚法的实施细则对该法的具体实施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包括对公共场所喧哗的认定标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暴力干涉公务的追究责任等。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等方面的规则,如刑事侦查、侦查活动的限制、证据收集等。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针对车辆乘用人及其行为而颁布的,它规定了公路交通秩序和道路交通行为的规范。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法》户籍管理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它规定了公民户口登记、注销、变更等程序,以及对户籍违规、冒名顶替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未成年人法》保护未成年人法是公安机关执法的重要法律之一,它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和帮助,如禁止未成年人吸毒、赌博、色情、暴力等行为,以及制定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等。
总之,公安执法常用的法律法规不仅是公民遵守的重要依据,也是公安机关依照执法程序、行使执法权力的依据,这些法律的适用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权益。
希望今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更加严格符合法律规定,责任担当、做出公正执法,以此树立公安机关良好形象,为人民群众服务。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

常用法律法规知识汇总常用法律法规知识篇(1)一、法律解释常识化的观念翻阅刑法学方面的书籍和文章我们会发现这样一个问题,刑法学理与司法实践两者之间,在认知范围、思维方式和理解程度等方面的差别并不像想象的那么大。
无论是研究领域的专著、教科书,还是实践领域中的司法解释,基本上都是在现象的范围内讨论刑法条文的内容、法律适用的条件,根据具体案件的个别特征,经验性地阐述和说明刑法规范的含义几乎是一种普遍的模式。
这种以常识知识为基础解读刑法条文的普遍现象,似乎使人感觉到刑法解释只关心如何才能符合“人情常理”,却不在意解释的根据是否建立在法律科学的基础之上,或许以为,经验常识与刑法理论之间原本就不像其他科学那样有着很大的差别。
难怪刑法学经常会被其他学科称为典型的“实践法学”,是一种“缺乏理论思辨根基”的经验知识体系。
人们习惯于在常识的层面上分析、讨论和评价刑法条文的规定和刑法学的理论问题,原因是由于刑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是对公众的社会举止提出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只要了解汉语词句基本的使用方法和表达习惯,并具有一定的日常生活经验,就应当能够读懂法律条文,并且不辜负法律的期待实施法律所允许的行为。
在人们的观念中,对刑法规范理解的正确与否,更多情况下是以符合社会一般公众的常识性认识为标准的,当然,人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也会发生分歧,在这种情况下,相信司法机关或权威人士做出的解释是无可置疑的,尽管这些解释也是经验的、常识性的,但却不应当是脱离法律的客观性、科学性而随意做出的。
法律的有效性在于它能够得到普遍地遵守,而社会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接受,对于规范社会行为和维护生活的稳定、有序是至关重要的。
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只要能够得到公众观念认同的刑法解释就是正确有效和无可怀疑的。
[1]条文解释的常识化和学理研究的经验化,虽然是我国刑法学研究和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点,但是我国刑法学却没有对“常识化解释”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和研究,所以,人们对这一概念可能会感到很陌生。
2002版常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规范要点

《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的地位和作用颁布时间:状态:有效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于2002年12月18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通知》(公通字[2002]69号)。
《文书格式》是公安部的规范性文件,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认真遵照执行。
《文书格式》对公安机关使用的绝大多数法律文书的基本结构作了系统规定,统一了公安机关对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这对于规范公安机关刑事执法活动,确保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的基本要求颁布时间:状态:有效(一)基本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适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时,应当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刑法、程序规定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正确选取、制作和使用有关文书,基本要求是:1. 选取文书。
每一种文书都有特定的使用条件和范围,在制作文书之前,一定要正确选取需要的法律文书。
做到这一点,需要制作文书的人对有关法律规定、文书格式和办案实际有相当的了解。
在本书中,我们具体论述了各种文书的适用条件,对正确选取文书会有很大的帮助。
2. 制作文书。
要注意有关文书涉及的事实、法律依据、语言等几个方面。
每一种文书的内容,大都涉及案件的有关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结论等主体内容。
制作文书时,应当做到描述案件事实清楚、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结论明确易懂、语言准确精练。
另外,还要注意对称呼、数字等特殊规定,并按照要求填写。
本书对每一种法律文书的制作都作了详细介绍,并附有范例,实际制作文书时,可以参照使用。
3. 使用文书。
文书制作完毕,应当按照要求予以送达,并注意签收,办案单位留存的文书,应当根据规定入卷。
本书对每一种文书的具体要求使用也作了论述,可以参照使用。
(二)常见项目的填写要求2002版《文书格式》有一些项目,几乎在每一种文书中都会出现,为了统一要求,同时避免在论述每一种文书的制作要求时出现重复,在此集中论述:1. 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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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办案常用法规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着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
(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
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