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社会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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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市民社会理念凭藉诸种摆脱集权式统治的运动以及种种“新社会运动”(new social movements)而得以复兴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市民社会话语”以后,便在另一个向度(dimension) 上依据这种知识自身所具有的相对自主的逻辑,或者说在某种意义上脱离其直接赖以的成因而逐渐形成种种新的理论研究的努力。这在理论研究领域中具体表现为相对独立的知识范式的建构。哈贝马斯从“新马”的立场出发对资产阶级“公共领域”(public shpere) 的结构进行了重新解释,亚历山大从文化理论的角度对市民社会话语做出了个案性分析,马修从帕森斯社会学的理论出发但根据其自己对它的修正而提出了新的“社会团结或凝聚性”理论,而泰勒则从社团自治或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对黑格尔式市民社会观做出了重构等等,无疑都是知识范式建构方面的典范,〔10〕但这些努力还很难说是市民社会系统理论的建构;真正在这方面做出贡献的是英国学者约翰?基恩于1988年出版的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和美国学者科恩与阿雷托于1992年出版的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仅如科恩和阿雷托在其书的导言中所宣称的,“尽管市民社会…话语?不断扩散,市民社会概念本身亦不断增多,但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theory) ,而本书便是要开始建构此一系统理论的努力。然而,系统理论的建构,却不能直接出自于行动者的自我理解,但行动者则很可能需要那种对行动的种种可能性和局限性做出的较远距离且较富批判力的检视所产生的结果。此类理论须与相关的理论论争的发展具有内在勾连。”〔11〕当然,由于研究者在建构理论时的取向不同,同时又由于市民社会理念本身所具有的开放性与包容性,人们在形成诸种新理论的过程中表现出了不尽相同的意图,仅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就可以概括出两种意图:哈氏试图从社会与历史的角度出发将实际历史经验归类为若干公共领域模式,并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只是其中一种类型;但是,哈氏又是道德与政治哲学家,所以他的另一个意图在于对当代政治的批判,因此他所谓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便又构成了他据以批判当代社会的一个抽象判准。〔12〕

二、中国学界,包括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和台湾知识界,乃是在八十年代下半叶开始引入市民社会理念的。然而,三地的学者之所以援用市民社会理念,其原因除了受东欧和前苏联国家摆脱集权式统治的某种成功“示范”以及受西方市民社会话语的影响以外,在我看来,还有着他们各自的原因。这些原因与三地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紧密勾连,正是在不尽相同的环境之中,三地的论者形成了他们彼此不同的问题结构以及他们各自的取向或诉求,从而也就相应地表现为他们对市民社会的不同理解。

众所周知,五、六十年代主导西方汉学家(这里尤指美国汉学界)的历史解释模式主要是源自西方现代化理论(最为典型的是马克斯?韦伯的中华帝国静止观)的“传统”中国与“现代”西方的对立模式;此种模式认为中国在同西方接触之前是停滞的,或仅在“传统范围”内发生变化。正是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派生出了以费正清为首的哈佛学派所主张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13〕,其内在理路表现为:既然中国内部不具有发生变化的动力,那么这种动力就只能是来自外部。然而,此一模式由于受到全球革命热潮的影响而在六十年代以后不断遭到质疑,遂形成中国近现代史解释的新模式,即所谓“革命”模式〔14〕。在“革命”模式的影响下,不仅近代中国史是围绕革命史这个中心来撰写的,甚至那些并非专门研究革命问题的论著也以革命成就为标准,据此解释和评价其他历史问题。毋庸置疑,在绝大多数的论著中,革命是依其成就而被正面评价的。因为“革命论”认为,所谓“西方冲击”只是在为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当时美国侵略越南的行为做辩护;而从另一方面来看,“革命给中国引进了一种新型政治,使远比此前为多的人们得以参与政治,……它将人们从过去的被压迫状态中解放出来,并使他们摆脱了传统的思想奴役。革命使中国摆脱了帝国主义,并转变为一个现代主权国家。革命还清除了或由历史形成的,或由近代帝国主义导致的种种发展障碍,解决了发展问题。”〔15〕

然而,此一欲求替代“西方冲击-中国回应”观的“革命”历史解释模式,却又于八十年代在一个路向上因受全球性的对革命的否定思潮以及中国内部对“文化大革命”进行否定的因素的影响而开始遭到

质疑〔16〕,并在另一个向度上因社会史的拓深研究而受到挑战。在后一类研究中,近年来逐渐形成了“早期现代”(early modern)的概念,持这一观念的学者不仅否定了“革命”模式而且也动摇了“停滞的中华帝国”的模式。采取此一取向的学者中最具影响的便是那些转而接受市民社会的理念,更准确地说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概念的论者,他们试图建构起对中国历史经验做重新解释的“公共领域/市民社会”范式:例如,Mary Rankin 通过对晚清浙江的公共领域的精英能动主义的分析,罗威廉通过对晚清汉口地区商人的区别于“祖籍认同”(native idendity)的“本地认同”(locational idend ity) 而形成的市民社会的探究,以及David Strand通过对民国时期北京种种作为参与政治的新领域的“非国家活动”的研究〔17〕等等;这些研究大体上都倾向于认为,在清代,随着地方士绅或地方精英(local elits) 日益卷入公共事务以及市民社会团体的逐渐扩张,各种地方势力业已呈现出某种独立于国家而维护社会的自主性,这种趋势到了民初更显明确,日具实力的各种社会组织在公共领域中不断声张其地方或成员的利益。这种观点以一个社会具有自身的发展逻辑为其出发点,认为明清乃至民初的中国发展了大规模的商品化,而这种商品化必定引发经济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种种变化。只是这种变化的趋势后来因帝国主义的侵略和对抗这种侵略的革命而被打断了。

美国汉学家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理念对中国的研究,虽说不乏对当代中国改革进程中的社会自主性拓展的关照〔18〕,然而一如上述,其间最为突出的贡献则是由一些颇有见地的汉学史家在重新解释清末民初中国史的区域研究领域中做出的。他们在运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研究中国史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关怀相对来讲并不在于中国将如何发展,而在于描述中国在历史上是如何发展的以及解释中国在历史上为什么会如此发展及其结果。〔19〕这种关怀本身的规定性,导使他们在内在的取向上更倾向于将其侧重点放在回答应当如何描述和解释中国史的问题上,因此他们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就表现为对历史解释模式的论辩〔20〕;极具反讽的是,原本被以为更为有效地用来解释历史的模式,却在模式与模式之间的论辩中反过来要用被这种模式重新组合的历史去证明它的有效性;这可以说是对中国历史采取了一种几近非历史的态度,亦即将理论模式与历史的紧密勾连解脱〔21〕。当然,由于这个问题涉入了历史阐释中更为基本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题域,此处不宜详论,但这里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的汉学史家大体上站在了作为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的哈贝马斯一边,而没有认识到或至少是忽略了作为道德和政治批判家的哈贝马斯的意义〔22〕;可以说,正是上述所论构成了他们的诉求,亦即他们在较大的程度上是将“市民社会/公共领域”首先作为一种理论模式或判准来接受的,亦即透过“市民社会/公共领域”的援用以替代此前的中国历史解释模式或替代此前裁断中国历史的判准。

三、在市民社会复兴之全球风潮的影响以及苏联东欧国家通过市民社会的“复兴”而有效形成的制度转型所产生的“示范”下,汉语世界论者也开始援用西语世界中的civil society之理念;此一术语在大陆被译作“市民社会”,在台湾则被译作“民间社会”,并逐渐在八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形成各自的市民社会话语。当然,大陆与台湾论者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也因他们所面对的社会政治经济境况不同而存在着种种区别。然而,此处毋宁需要强调的乃是汉语世界论者与美国汉学家所置身于其间的社会境况的不同:大陆社会自1978年始正在经历着一种可以被称之为“社会自主化”的进程,而台湾则是处在以经济自由化为依托的社会自主化和日渐实现的政治自由化的基础上力图达致政治民主化的阶段;而且,正是大陆论者与台湾论者经由对自己所置身于其间的这种社会境况的体认而形成的一种强烈的本土的现实关怀,使他们无论在对市民社会的理解上还是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取向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市民社会观念的品格方面都与西方汉学家有很大的不同。就这一点而言,西方汉学家所侧重的并不是市民社会概念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更要紧的乃是其实证的层面,然而对于中国大陆和台湾论者来讲,最为侧重的却显然是其间的非实证的理念层面;因此,他们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时所反映出来的首要意图便是对现实的批判并实现精神的整合。我曾试图对大陆论者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意义加以概括,“这股思潮之于中国,乃是一种含有现实批判性的汲取性创新,因此基于现实层面的目标

则标示为建构经验历史及思想历史全不知晓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的努力,其任务当然是首先建构起中国的市民社会……”〔23〕;而台湾的情况,则如江迅和木鱼所指出的那样,“提出…民间哲学?或…民间社会理论?,并不是一味翻版西方最新学说,而是基于我们对过去历史实践的反省,以及对理论在实践过程中的种种偏逸、异化、乃至形成…非人性化?的…真理政权?的失望与觉悟……”。〔24〕 台湾政治经济的根本问题基本上被概述如下:(1)国际人格的缺失,造成自我认同的不确定性,进而形成认同危机;(2)台湾与大陆的长期隔绝,致使国民党当局形成了一种深层的恐共心态,于现实层面则表现为对台湾社会自主化发展的一种环境限制;(3)国民党政教合一的威权政治结构,经70-80年代各种运动的冲击而于1987年趋于解体,但并未达致全部的民主化;(4)台湾经济发展对发达国家的依赖,致使台湾无从获致其自主性。〔25〕然而,台湾民间社会论者却认为,上述问题虽构成台湾政经体制危机的根本症结,但是从民间社会的视角看,问题的核心却在于,亦即“民间哲学所追寻的,是力求客观现实能紧随理论的逐步实践而有所改变;上述四大问题,如果我们不再把它们化约成四个终极目标,而细分为无数个实践阶段,那么最有力的物质凭籍及实践主体,必然会落回到民间自发力量的成长上。”〔26〕更深一层地来看,其终极目标乃是解体威权政治和实现民主政治。

大陆的一些市民社会论者则以为,中国现代化始终面临着一个严峻的结构性挑战:作为现代化的迟-外发型国家,中国必须作出相当幅度的政治和社会结构调整,以容纳和推进现代化的发展。在这一结构的调整过程中,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被认为是如何改造传统的政治结构和权威形态,使其在新的基础上重新获致合法性并转换成具有现代化导向的政治核心。然而,正是这一挑战构成了中国现代化的两难困境。在学理上讲,上述转型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在一方面要避免立基于原有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革中过度流失,从而保证一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能力;而在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这种权威真正具有“现代化导向”,就必须防止转型中的权威因其不具外部制约或社会失序而发生某种“回归”。在历史经验上看,上述两个条件却构成了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相倚的两极:政治变革导致传统权威的合法性危机,进而引发社会结构的解体和普遍的失范,作为对这种失序状态的回应,政治结构往往向传统回归,而这又使政治结构的转型胎死腹中。这种历史上出现的两极徘徊在当代则演变为“一放就乱,一乱就统,一统就死”的恶性循环。因此,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就是:究竟应当以怎样的认知方式来看待中国现代化的这一两难症结〔27〕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建构中国实现(包括政治民主化在内的)现代化的良性的结构性基础。

上述大陆与台湾论者经由强烈的本土现实关怀而设定的问题(即政治民主化或含政治民主化的现代化)基本相同,因而他们在市民社会题域中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亦就基本上集中在“市民社会与国家”之关系的问题上面,或者说基本上都是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框架下进行其探讨的。当然,正是这种问题的设定以及解读方式在某种意义上规定了他们思维逻辑的起点,即他们都力图打破往昔的自上而下的精英式思维路向,在大陆表现为对“新权威主义”及“民主先导论”的精英式思路的批判进而主张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互动的观点;在台湾则表现为对传统自由主义的不动员症性格的批判以及对传统左派阶级化约论的质疑进而力主以人民为基础的自下而上的抗争。可见,依据这一框架,得以为大陆论者对传统的思维路向以及大一统的经验做出有效的批判及对中国当下改革进程中社会日益获致其相对独立于国家的自主性的现象给出解释并导使人们洞识其对实现民主政治的结构性基础意义;得以被台湾论者用来统摄其他话语并为动员已有社会资源对威权政治结构进行自下而上的抗争而提供学理性依据。

如果我们做更深一层的追究,那么我们就还会进一步发现大陆与台湾论者因其具体取向的侧重点的不同而在理解“市民社会与国家”模式以及因此而形成的理论品格方面的差异。此处我们至少可以指出的是:“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在大陆论者那里,更多地被设想为一种基于各自所具有的发展逻辑和自主性而展开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种能拓展为实现民主政治的可欲的基础性结构;因此市民

社会与国家的良性互动关系对于中国大陆论者来讲更是一种目的性状态(当然,这显然不是终极目的;准确地说,它更是一种目的与手段交互的状态,只是前者得到了更明确的强调),从而他们的研究多趋向于对此一状态的构设以及如何迈向或达致这一状态的道路的设计;也正是这一点,就实现民主政治而言,深刻地标示出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不同于民主激进诉求的渐进取向。

然而,台湾论者相信台湾70-80年代民主政治的发展乃是各种由下而上的社会运动所致,因此他们认为台湾民主政治的实现仍须依赖民间社会进一步的自下而上的抗争;据此,“民间社会与国家”〔28〕的关系,在台湾论者处,便更多(或完全)地被构设为一种由下而上的单向度的反抗威权“国家”的关系,因此他们更倾向于将民间社会视作一种抗争“国家”的手段,从而“民间社会对国家”关系的构造也就更侧重于如何有利于实践层面的动员和抗争;由于他们坚信抗争手段以及依此手段只要将威权“国家”解体,民主政治的终极目标便能实现,所以他们在实现民主政治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是更为激进的取向。这也是台湾论者为什么一开始就将西文civil society 转译成“民间社会”这个载有中国传统的“民反官”之强烈历史记忆的术语的原因,一如何方所言,台湾民间社会理论的欲求,“当然最明显的是…反国民党?,因为…民间对抗国家?很容易简化为官民对抗,(因此把civil society 翻译成…民间社会?就非常重要,…市民社会?的译法就难达此战略效果)在一般人的心中,民间哲学清楚地划出…统治(国家)-被统治(民间)?的界线,立刻孤立了国民党政权;民间哲学就成了…造反哲学?”〔29〕。

四、市民社会可以被认为“既具有社会学和历史学的意图还具有道德和哲学的蕴含、既是指高度概括的结构又是指极为具体的结构、既是设域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三分观念又是置国家与社会相对抗的二分观念”。〔30〕然而,市民社会无论是作为一种社会存在,还是作为一种观念,都是欧洲或西方文明的产物。西方汉学界、中国大陆以及台湾的论者,一如前述,在援用市民社会理念的动因、诉求及理论品格等方面彼此不尽相同,但是有一点却是相同的,即他们都是在借用西方的概念,因为三地的论者都是借用西方的市民社会概念或分析、或解释、或批判、或构设与此一概念所赖以生成的历史经验乃至思想传统截然不同的中国社会之历史和现状。正是在此一“借用”的过程中,三地的市民社会论者无疑会遇到一些相同的知识论及方法论的问题。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已然在研究过程中凸显出来并进行了讨论〔31〕,但很难说已经获致了解决,而另一些问题则因隐存较深而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和关注。在这里,我们可以指出一些论者从不同角度对借用市民社会概念或模式分析中国的研究经验的批判。 市民社会论者,尤其是援用“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来解释中国历史的美国汉学家,往往认为“市民社会”模式可以替代前此的“西方冲击—中国回应”模式或“革命”模式。然而,黄宗智却不无正确地指出,虽说“市民社会/公共领域”模式挑战了“冲击—回应”模式,但由于这两个模式的背后蕴含着一个相同的规范认识(paradigm),即大规模的商品化必定引起经济及社会的发展或现代化,所以它们又不具有本质上的差异。当它们共享的规范认识发生危机即商品化与经济或社会不发展的悖论事实发生时,它们都会同样丧失解释力〔32〕;德利克则认为,“市民社会”模式虽说被认为替代了“革命”模式,但是由于前者只是透过回避或搁置以革命为主线的历史来实现这种替代的,因此从根本上讲,“市民社会”模式并未能含盖“革命”的模式〔33〕;而在我看来,中国论者在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一开始,便深受其“现代化”前见的制约,亦就是在承认“西方现代”对“中国传统”的两分界定的基础上展开其讨论的,因此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带有“传统—现代”两分的现代化模式的印痕。〔34〕

透过对这些批判的要点加以概括,我们就可以发现,大凡援用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者,无论是取市民社会理念的批判向度,还是取此一理念的实证经验向度,都有意或无意地试图在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中发现或希望发现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这种努力的最大特征之一便是预设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历史经验以及在其间产生的市民社会观念为一种普世的、跨文化的经验和观念。在这一基本预设的基础上,对中国的市民社会研究就具体表现为:一,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依据,在中国社会之历史中

寻求发现或期望发现中国与西方二者间的相似之处;二,以西方市民社会模式为判准,对中国不符西方市民社会的现象进行批判;尽管此一方向的努力所针对的是中国与西方的差异,但其间却认定西方式市民社会发展之道为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唯一法门。进而,上述两个方向的努力便在研究过程中演化出两种误导:其一是将理论模式设定为研究的出发点,遂在中国的历史与现状中寻觅一些符合既有理论模式之前提的事实作为依据;二是依循这种路径或既有模式,对中国多元且多重性的历史现象进行切割,或者说对中国原本可以做两可性解读或解释的经验材料做片面性的解读或做片面性的评论及批判。 立基于上述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路向的分析,或可以给出将上述研究做“头足倒置”的可能性的启示〔35〕,即一,把原本作为判准或依据的市民社会模式,转而视作对中国进行理论研究的论辩对象;二,把西方市民社会理论模式视作研究出发点的思路,转换成立基于中国的历史经验或现实为出发点;这在具体的中国研究的过程中,便有可能表现为对中国与西方间本质性差异的强调,而在此一基础上建构出相应的并能有效适用于中国的理论概念,进而形成中国本土的分析性理论模式。一如中国大陆市民社会论者所指出的那样,“必须把作为分析概念的市民社会与对市民社会概念演变的学理考察相区别,因为考察市民社会概念史本身不是目的,关键在于从中…建构?出可以适用的分析性概念。”〔36〕当然,这种努力有可能形成对以西方发展乃唯一之道为基础的西方市民社会模式的论辩,进而由此从中国的本土立场出发去丰富市民社会理念。不过,需要承认的是,这方面的努力所具有的可能性,是否隐含着一个“理论上的陷井”,即将汉语世界的市民社会研究拉入西方的轨道,而在不知觉中丢失其被引进时的批判力。无疑,对于这个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一些问题,还需要做更详实的讨论并展开更扎实的研究。 正是为了推动对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过程中所浮现出来的种种问题的思考及讨论,并为拓深此一题域中的本土性理论研究提供一些不可或缺的研究文献,我与美国当代著名社会学家J.C.Alexander教授一起几经商讨、反复择选,终于编辑成了这部论文集。本书共收入研究论文共二十三篇〔37〕,结构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市民社会的概念与理论”,主要侧重于论者对市民社会概念之特定内涵的分疏及厘定,试图反映市民社会理念从与政治社会不分,此后逐渐与国家相分离直至最后经社会与国家互动而形成第三域(即市民社会)的演化的内在理路;第二部分“市民社会及其相关问题”,侧重于展示市民社会与文化符号、社会整合、国家政权建构(state building)、民族主义以及军事政治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以图使中国市民社会论者拓宽研究题域,更为清晰地呈现出市民社会理念除自身的内在问题外而与其他问题相勾连时所具有的繁复性;第三部分“市民社会与中国问题”,主要围绕美国汉学家、中国大陆及台湾论者援用市民社会模式所做的研究,同时侧重于对当下研究的反思及论辩,并呈示某些晚近涌动的立基于中国历史与现状的本土性研究趋向。 一如上文所述,中国市民社会研究还起步不久,仍存有许多问题需要讨论。然而,我认为,只要对市民社会模式做更为深刻及确当的把握、不受制于既有市民社会模式的拘束并始终对一元论取向保有批判的自觉而对当下研究中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思考、立基于中国的本土并对中国如何发展坚持强烈的学理性关怀,便有可能在分析中国问题的过程中形成中国自己的分析概念,并进而逐渐建构起符合中国历史及现状之真实的市民社会理论模式。

注释:

1〕尽管有许多论者都在其研究中涉略到了市民社会的问题,然而就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而言,只是到了本世纪末才有所呈现,“综观这个问题的争论的历史,依我所见,市民社会所涉的内容及其所指的准确对象并未得到严格界定。这个任务只是经由尤根?哈贝马斯以及其他二十世纪晚期的历史学家所做出的重建性努力才得以完成。”见罗威廉,“晚清帝国的…市民社会?问题,”原载Modern China, April, 1993, 见本书。此外,美国论者科恩与阿雷托就此一问题有更为明确的阐述,“……迄今为止还没有人发展出一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见科恩与阿雷托,Civil Society and Political Theory , The MIT Press, 1992, p.3.

〔2〕 例如,东欧论者主要依据的是自由主义市民社会观,以求摆脱集权性统治而恢复社会

的自主性,而大陆市民社会论者的目的则在于建构实现民主政治的基础性结构条件,所以他们更倾向于洛克式观点与孟德斯鸠或托克维尔式观点的平衡。

〔3〕 查尔斯?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原载Public Culture, 1991, 3 (1):95—118,见本书。

〔4〕 参见拙文,“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原载《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3年总第3期,见本书。

〔5〕 参见John Keane, Democracy and Civil Society, London: Verso, 1988; Michael Walzer,

市民社会理论

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 邓正来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一、市民社会理念(idea of civil society)于近一、二十年间的复兴与拓深,几近形成一股可以被称之为全球性的“市民社会思潮”。当然,所要复兴者并不是同一的市民社会概念:他们或援用洛克的社会先于国家因而国家受制于其对社会的承诺的观点,或诉诸孟德斯鸠以及承继了孟氏的托克维尔的分立自治及相互制衡的观点(即指社会由其政治社会予以界定,但作为政治社会的强大的君主制须受制于法治,而法治则需按分权原则独立的“中间机构”来加以捍卫的观点),或采用将洛克和孟德斯鸠的观点融入其思想的黑格尔的观点(即认为体现个殊性的市民社会独立于国家,但在伦理上并不自足,从而需要代表普遍利益的国家对其加以救济的观点),或引证马克思将黑格尔观点头足倒置而形成的基础(市民社会)决定上层建筑(含国家和意识形态)的观点,以及主要接受黑格尔观点并对马克思“市民社会-国家”框架进行修正并在“基础-上层建筑”这一基本命题之外的上层建筑内部提出一个关键的次位命题即“市民社会-国家”关系的观点,或依据哈贝马斯那种凭藉非马克思思想资源但却对市民社会做出民主阐释的新马克思主义观点,等等不一而论。这种情况的发生,一是因为市民社会思想发展之脉络在历史上太过庞杂且缺乏系统的市民社会理论〔1〕以及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市民社会理论所标示的侧重点的差异,二是因为当下的论者或行动者往往都是根据一己的目的而择取其所需要的理论资源的〔2〕。然而,毋庸置疑的是,当下所要复兴的市民社会理念,套用查尔斯?泰勒的话说,“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3〕。 驱动市民社会理念于当下复兴的一个较为深久的原因,在我看来,主要是十九世纪与二十世纪之交初显并于二十世纪中叶炽盛的形形色色的“国家主义”,这在现实世界中表证为国家以不同的形式、从不同的向度对市民社会的渗透或侵吞〔4〕。为对此种猖獗的“国家主义”做出回应,人们开始诉诸市民社会理念,试图对国家与社会间极度的紧张做出检讨、批判和调整,以求透过对市民社会的重塑和捍卫来重构国家与社会间应有的良性关系。例如,约翰?基恩力图通过捍卫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界分来推进欧洲社会主义的民主化;Michael Walzer 建议用市民社会的理念来统摄社会主义的、资本主义的和民族主义的理想;Daniel Bell 甚至呼吁在美国复兴市民社会,以此作为抵御日益扩张的国家科层制〔5〕。 然而,促使市民社会理念复兴运动的更为直接的导因,乃是东欧及前苏联等国家为摆脱集权式统治而进行社会转型的过程;雅克?拉尼克(Jacqaes Rupnik) 就曾将1968年至1978年间波兰的政治发展概括为“修正主义的终结与市民社会的再生,”或者说,乃是依凭市民社会理念展开自下而上的努力斗争的结果〔6〕;爱德华?希尔斯则认为,这是市民社会观念浮现的结果,因为集权式国家在消解市民社会的同时却无力根除市民社会的观念,“正如魔鬼的观念在企图限制并剥夺魔鬼一切权力的神学中得以保存一样。”〔7〕此处需要强调指出的是,实际上所有西方的思潮流派都视东欧诸国及前苏联的“社会转型”为西方价值、理念和制度的胜利〔8〕;这一判断的深层预设,就市民社会而言,乃是指立基于西方经验或观念的市民社会而型构出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是那种可以跨越空间、超越文化或传统的具有普世效度(universal validity) 的结构性框架。正是基于这一预设,市民社会就被认为不仅仅是一种可以用来对抗或抵御暴政、集权式统治的必要的手段,而且还是一种应被视为当然的目的〔9〕。这种将市民社会不仅视为手段而且还设定为目的的观点,其要害在于市民社会理念的运用不会因“后共产主义”的到来而终止,相反将在由此向真正民主自由的市民社会的迈进过程中持续得到使用。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国家观

试述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和国家观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马克思用“die 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和Bourgeoisgesellschaft”表达。原主要指西欧中世纪末随着工场手工业出现的社会结构。市民社会介乎国家与私人生活之间,是横向的经济、社会交往方式(区别于“管”与“被管”纵向结合方式),民众自主性社会组织和结构。 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实际上指称的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马克思理解“市民社会”概念的变化: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等著作中较多使用“市民社会”。《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也谈到,但明显减少。此后,马克思主张“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 二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继承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在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从政治国家中分离出来,采取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马克思对黑格尔关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二元划分是认同的,并继承了这一思想。“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的生活······后一种是市民社会的生活······”马克思肯定了黑格尔的这一法哲学思想具有深刻的理论价值,“他处处从各种规定出发······的对立出发,并把这种对立加以强调”,并且“把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离看做一对矛盾”。在中世纪时期,封建统治统摄一切,市民社会中个人的特性发展以及社会组织的多元化是不可能出现的,市民社会是依附于政治国家的,两者糅合为一体。虽然黑格尔是从逻辑思辨的角度分析得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但是这一分法启发了马克思,并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观的批判 在1843年的夏天,马克思完成了第一部批判黑格尔的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随后又发表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等,在这些文章中,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批判,并建立了自己关于市民社会的理论思想。马克思最早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该书中使用“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的,他指出:“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国家存在的方式。家庭和市民社会本身把自己变成国家。它们才是真正的原动力……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它们是国家的必要条件。”他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思想,把市民社会看做是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以及由这种物质交往关系所产生的社会生活领域,并且认为国家是依附于市民社会的,也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四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本质的认识 在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例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主要是从抽象和非历史的人性论来论证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黑格尔批判了这种基于抽象人性论,非历史地论证国家和社会关系的政治哲学的方法,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一种“需要的体系”。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在分析国家和社会相分离趋势的历史主义方法论,但是马克思从现实的社会关系入手,认为市民社会的本质是“物质交往关系”,或者说是“生产关系”。他指出“市民社会包括各个个人在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上的一切物质交往。它包括该阶段上的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马克思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上来认识社会关系(即生产关系),与黑格尔相比,马克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要地以外部的方式保护和保全特殊利益的话,那么,同业公会主要是以社会成员的内部方式实现和促进特殊利益。”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马克思批判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他关于市民社会是“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的论断,是对市民社会本质的深刻揭示,是对市场经济社会中全部物质交往关系的总体把握。在马克思那里,市场经济社会中的经济交往关系只是全部社会物质关系的本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马克思的这一理论却遭到不同立场研究者们的误解。只有消除这些误解,才能发现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中蕴含的巨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关键词】马克思/市民社会/物质交往关系/市场经济 【正文】 近20年来,市民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区域和社会背景下,人们纷纷用“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达着不尽相同的理论诉求和现实关切。有西方学者认为,关于市民社会问题的讨论已经在当代的政治哲学中形成了一个所谓“市民社会的话语体系”。鉴于这场讨论的复杂性,这个话语体系是声音混杂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混杂的“话语体系”中,所谓“后马克思主义”者的声音格外响亮。一些自称为马克思继承者的思想家,例如哈贝马斯、柯亨和阿拉托等人,着眼于当代垄断资本主义的特点,将市民社会视为存在于政治国家之外的文化批判领域,认为只有通过对这一“公共领域”的建设,才能抵抗当代垄断资本主义对人和社会所实施的新异化。他们的观点在西方产生了相当大的反响。 “市民社会”是一个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出现频率相当高的概念。那么,这一概念与当今人们所使用的同一概念是一致的吗?哈贝马斯等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性拓展吗?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特别是政治体制改革究竟具有什么样的意义?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实的社会实践所迫切需要的。 一、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和深化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市民社会是指由相互需要的契约关系而将人们联系起来的市场交往体系及其保障机制。黑格尔认为,这是一个区别于家庭和国家的社会领域。它虽然独立但是却不自足、不完善,需要通过国家的强制统合才能达到人与人真正的联合。因此,黑格尔认为,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国家为市民社会提供最终的伦理根据。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考察,在他整个思想体系的形成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意义。早期的马克思是一个黑格尔主义者,他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的过程,就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完成的。马克思主要是在批判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过程中建立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及其全部理论。因此,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最大特点:一方面,它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基本规定;另一方面,他把被黑格尔颠倒了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过来。 首先,马克思继承并深化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之前的思想家,如洛克、孟德斯鸠、亚当·斯密等人已经看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的必然趋势,但是,他们却主要是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来论证这一趋势的。他们认为,社会之所以独立于国家,是由人的自然本性决定的。人在本性上是自由的,这种自由的权利是“天赋的”,国家只是人们对自己天赋的自然权利让渡的结果,是人们之间订立契约的结果。根据这种从抽象的人性论出发而阐述的社会政治理论,社会是人类联合的本然状态,政治国家只是为它服务的工具。与传统的君权神授论相比,这种社会政治理论的结论是革命性的,直至今天它仍然是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原理之一。但是,这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论证方法却是非历史的、抽象的,近代以

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1

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一西方市民社会概念的变迁 西方“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思想家,开始是用来区分于人们的原始生活状态和氏族部落。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在一定的区域聚居并形成城市,市民社会是城市和国家区别于周围野蛮部落的标志。亚里士多德最初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了市民社会的概念,具体来说是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而古罗马政治理论家西塞罗则明确了传统意义上的市民社会的概念:“不仅指单个国家,而且也指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西塞罗是在市民社会,政治社会和文明社会三重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的典型代表。 在中世纪,神学家们也对于市民社会提出了自己的阐释,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国家或政治社会的目的是引导公民实现最美好的生活,而最美好的生活不仅指物质上的丰裕和平与安宁,也包括与上帝共享天伦之乐,所以市民社会的发展必须通过神权的高扬来进行。他的这种说法是建立在其本身神学家的身份和当时神权的极度放大的基础上的。 在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后,随着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资产阶级越来越多的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要求和主导权,启蒙思想家们则更多的用契约论来解释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他们更多的将市民社会视作自然状态的对立面,认为市民社会是人们为避免在原始状态下遭遇的各种威胁和“一切人针对一切人的战争”而相互订立契约,出让自己一部分权力,结成市民社会。这种解释将宗教和封建王权控制社会的理论基础完全打破,“君权神授”的理论不再成立。市民社会拥有了决定自己生活状态和信仰的权力。 黑格尔在市民社会的理论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黑格尔在吸取了启蒙思想家的市民社会概念的基础上,更加明确的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分别开来,提出了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法哲法原理》(1821年)是黑格尔关于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代表作。根据他在这本书中的论述,可以将其市民社会概念定义为: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主要有五个要点:首先,具体的、特殊的个人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基本要素,个人乃是权利主体和道德意识主体。其次,自治性团体(同业公会等)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另一个要素,它是将个人与国家、私人利益与普遍利益联结起来的中介,它有助于克服个人主义,培养公共精神。第三,“需要的体系”构成市民社会及其活动的主要内容。第四,在市民社会中伦理精神还处于特殊性的阶段,因而必须要由警察(在黑格尔用语中指广义的内务行政或公共权威)和法院使用强制性力量从外部建立起秩序。第五,作为普遍性原则之体现者的国家乃是伦理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法规和利益都必须从属于它。 马克思吸收了黑格尔市民社会概念的合理内核,纠正了其缺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概念。他认为市民社会乃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它包括了处在政治国家之外的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实质上是一种“非政治性的社会”)。像黑格尔一样,马克思也承认个人乃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他也强调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的重要性。如同在“需要的体系”中一样,马克思的“私人利益体系”中也包括了阶级关系的领域(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的领域(社会结构,其中最重要的是阶级关系或阶级结构)以及文化一意识形态关系的领域(意识形态结构)。马克思把上述要素作为他的市民社会理论的出发点,由此而创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之后的帕森斯、葛兰西、哈贝马斯以及柯亨和阿拉托等人基本沿袭了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的概念,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在此不再赘述。 二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 1 市民和城市居民的区别 中国历史悠远,但很长一段时期内都在原始蒙昧时期和封建时期。在原始社会自然不会有城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 (一)historisch的应有之义 无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历史考证版(MEGA)的新版还是旧版(Marx Engels historisch-kritische Gesamtausgabe)都应该是模仿康德全集的书名。在文献学上,historisch 是指将著作按照写作顺序来排列。但是,作为实际问题,我们却很难将论文、资料和书信按照它们的撰写顺序来排列。我曾按年份整理过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政治活动以及其他理论家和党派的活动,做了一个“马克思恩格斯年表”。在做这些准备工作时,却意外地发现了一些副产品。譬如,《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始于1845年11月,就是在那之前的10月17日,马克思还想带领全家移居美国,并将这一申请提交给了自己的出生地特里尔市的市长。后来马克思放弃了移居美国的念头,立即开始了《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写作。 1.《穆勒评注》的地位 对我们而言,historisch读解方法的决定性意义在于它揭示了马克思的写作顺序。以《巴黎手稿》为例,马克思在《经济学哲学第一手稿》之后,并没有马上写作《第二手稿》,而是写了《经济学笔记》,特别是《穆勒评注》。关于这一问题,我后来才知道中国过去是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补卷的方式,即将《穆勒评注》置于《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来研究的。但是,如果将《穆勒评注》放在《经济学哲学手稿》之前,会夸大赫斯对马克思的影响,这让我又一次认识到了historisch的重要性。 只要将“交往和分工的外化=异化”,只要将“交往异化”这一点置于中间,广松涉先生的“马克思的异化论是从个体出发的主客二元论是与唯物主义无缘的”论断就会失去论据,变成空中楼阁。异化并不直接导致剥削,它说到底是人与自然之间,进一步说,是人与人之间的物质代谢逻辑。这是《穆勒评注》中的“交往”概念所告诉我们的。《第一手稿》中“劳动者越劳动就越贫穷”虽然是对资本主义体制的强有力的控诉,但它也让许多人陶醉,从而失去判断力。 总之,只有弄清楚“交往异化”这一微观逻辑,才能弄清楚《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世界交往”那一超宏观逻辑的意义,从而弄清楚马克思广阔的历史视野。 2.印度通信中的亚细亚土地所有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黑格尔的生平及政治思想综述 张宇 摘要:黑格尔的生平事迹主要发生在德国。他的一生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 重大贡献,这是我们所熟悉的,但他的许多的政治思想观点也是独树一帜,形成了自己的一些重要看法,其中主要有关于政治学的观点,关于国家的观点,关于权利的观点等,在他的很多著作里系统的论述了他的政治观点。其实,从哲学与政治的关系看,哲学是要服务于政治的,黑格尔自己的哲学也不例外,其庞大的哲学体系也是用来支持自己的政治观点的。本文主要是简单得综述一下他的政治思想和观点。 关键字:生平事迹政治学国家权利 一、黑格尔的生平及事迹 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年8月27日—1831年11月14日),德国哲学家,出生于今天德国西南部符腾堡州首府斯图加特。18岁时,他进入图宾根大学(符腾堡州的一所新教神学院)学习,在那里,他与荷尔德林、谢林成为朋友,同时,为斯宾诺莎、康德、卢梭等人的著作和法国大革命深深吸引。1801年,30岁的黑格尔任教于耶拿大学。直到1829年,就任柏林大学校长,其哲学思想才最终被定为普鲁士国家的钦定学说。因此,说他大器晚成毫不过分。1831年在德国柏林去世。 他的一生没有多少重大事件。黑格尔青年时代非常热中于神秘主义,他后日的见解多少可以看成是最初他以为是神秘洞察的东西的理智化。他起先在耶拿大学当Privatdozent(无俸讲师),他曾提到他在耶拿战役开始的前一天在耶拿写成了《精神现象学》,然后在纽伦堡大学当Privatdozent,后来又在海德堡大学作教授(1816—1818),最后从1818年至逝世在柏林大学作教授,在以上各大学都讲授哲学。他晚年是一个普鲁士爱国者,是国家的忠仆,安享公认的哲学声望;但是在青年时代他却藐视普鲁士而景仰拿破仑,甚至为法军在耶拿的胜利而欢欣。 黑格尔一生著述颇丰,其代表作品有《精神现象学》、《逻辑学》、《哲学全书》、《法哲学原理》、《哲学史讲演录》、《历史哲学》和《美学》等。 二、黑格尔的主要政治思想

_德意志意识形态_中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特征探析_伍艳

第13卷第3期2014年5月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TAIYUAN NORMAL UNI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Vol.13No.3May 2014 [收稿日期]2013-12-26[作者简介]伍 艳(1986-),女,湖北荆门人,北京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 【哲学】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市民社会的内涵及特征探析 伍 艳 (北京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发展的理论体系, 当代中国要发展马克思主义离不开对马克思恩格斯经典原著的解读。市民社会是马克思著作中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结合马克思自身思想发展变化的轨迹,在全面理解市民社会三方面含义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市民社会的特征,以期把握马克思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实质,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提供真实的思想原料。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市民社会;内涵;特征[文章编号]1672-2035(2014)03-0013-03 [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市民社会是马克思著作中使用频率相当高的一个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相对于马克思早期著作中对“市民社会”的论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已成熟成型并不断向生产关系这一概念靠拢,在其市民社会理论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为唯物史观的创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提出与发展 从理论生成的内在逻辑来看, 马克思从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开始论述市民社会的概念,把市民社会看作是国家的基础,经过了政治经济学批判时期,他对市民社会的理解已不仅仅是国家的基础,而把它看作是不同于自然经济和未来社会的商品经济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 克思又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理论内涵,即“交往形式”,到《哲学的贫困》明确把市民社会界定为生产关系。在马克思思想 发展的过程中,正是在辩证否定地理解市民社会,才有了这一概念的丰富和发展。 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马克思最初坚持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接受黑格尔的理性主义国家观,但是在为 《莱茵报》撰稿后接触到一些现实利益问题,“1842—1843年间,我作为《莱茵报》的主编,第一次遇到要对所谓物质利益发表意见的 难事”[1]81 。他发现黑格尔的国家观和法哲学无法解答现实中遇到的有关国家制度与物质利益关系的问题,于是对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了怀疑,并对之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批判,我们在理解市民社会概念时,需要从这一时期开始把握,因为这一时期是马克思形成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论基础。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到《德法年鉴》,马克思开始系统 地研究黑格尔的学说,针对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写下了著名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 分析和批判,颠倒了黑格尔的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论,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哲学原则,开创了自己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界定和费尔巴哈有十分重要的关系,费尔巴哈从现实的人出发,把人的本质看作是宗教的本质,这种分析方法给马克思以启发,从而为马克思批判和发展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提供了借鉴。当然,这个时候的马克思仍旧处于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理解的“家庭— ——市民社会———国家”的框架内,对市民社会的研究基本上还是从哲学的角度进行的,而对市民社会内在结构的分析和批判还未触及,这给他进一步发展市民社会概念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不过,马克思很快认识到自己的缺陷,他发现对市民社会的研究“不能用咒骂来回答,而只能通过对现代‘政治经济学’的 分析来回答” [2]616 。马克思在阅读大量英法国民经济学著作的基础上, 进入到经济领域对市民社会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和批判,在接下来的《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他用异化 劳动理论揭示了市民社会的“本质的矛盾”,即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认为消灭矛盾的办法只有一条,就是消灭 异化劳动,消灭私有财产,也就是通过发展共产主义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在此过程中马克思也充分肯定了劳动的对象化,认为私有财产存在有其合理性的一面,这为市民社会概念转向生产关系概念奠定了基础,从整个手稿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整个思想理论体系的最初框架。 从《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到《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明确地区分开来,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他是思想史上全面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并系统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开创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性著作。黑格尔究竟怎样理解市民社会,黑格尔开启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与表征政治意义的传统市民社会理论有何异同,它对后世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它又有着哪些难以克服的缺陷?澄清这些问题,对于理解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脉络,对于把握中西市民社会的理论和现实差异,对于推进在我国学界已经形成热潮的市民社会问题的探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伦理的环节 市民社会理论是黑格尔法哲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它分为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法哲学也相应地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三个环节都是在不同形式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阶段比前一阶段更真实、更具体、更丰富,这是理念由“他在”而回复到自身的过程,是意志自由实现的过程。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有抽象的和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伦理阶段是前两个环节的真理和统一,意志自由得到充分具体的实现。意志自由借助外物(特别是财产)以实现自身就是抽象法,在内心中实现就是道德,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就是伦理。[1]3、7、12市民社会是伦理自我发展链条中的重要一环,是一种体现了特定意志自由的伦理实体。 在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伦理的发展即自由理念的实现又依次经历三个环节: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这是一个由个别、特殊到普遍所构成的正、反、合的过程。要理解作为伦理实体的市民社会,就必须首先理解作为伦理实体起始阶段的家庭。黑格尔认为,家庭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维系其存在的基本原则是“爱”。“作为精神的直接实体性的家庭,以爱为其规定,而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因此,在家庭中,人们的情绪就是意识到自己是在这种统一中、即在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实质中的个体性,从而使自己在其中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成为一个成员。”[2]175换言之,家庭因“爱”而获得其规定性,它是一种因爱的情 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探析* 伍俊斌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广东行政学院政治学系,广东广州510053) 摘要:黑格尔明确区分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自由理念的实现依次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国家三个环节。市民社会的成员既相互独立,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又相互依赖,每个人都以他人为手段。国家超越并提升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内含需要的体系、司法、警察和同业公会三个环节。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缺陷:颠倒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对两者的区分存在不彻底性,忽视了文化批判领域,存在着国家至上主义倾向。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 中图分类号:B516.35文献标志码:A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西方政治合法性思想分析研究”(06F0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伍俊斌 2007年10月11日15:50 来源:《学习时报》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对分离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现代化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市民社会不断发育并逐渐摆脱政治国家超常干预的过程。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伴随着经济、政治领域改革的深化和拓展,社会自治领域日益扩大,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正在发育、成长和崛起。市民社会的建构已成为当代中国重大的理论和现实议题。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史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但由于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学界对其存在不少误读,本文拟对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做一剖析,以期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有所助益。 综观马克思论述市民社会理论的著作,他主要在三重含义上使用过市民社会概念。1、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的市民社会。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它“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我们联系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对唯物史观的经典表述,这个市民社会的实质就是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与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它的变更会导致庞大的上层建筑发生变革。作为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它自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进程。 2、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此含义的市民社会产生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私人所有摆脱了共同体”,“整个商业生活和工业生活”开始与国家相分离。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把封建社会时期的市民社会称为“旧市民社会”,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这也就是从古希腊到近代契约论思想家所使用的传统意义的市民社会,它与政治社会是同义的,它存在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高度重合的状态中。而“新市民社会”始于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它是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分析范畴,它表征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私人生活领域和社会自主组织。

黑格尔市民社会

黑格尔:什么是市民社会以及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关系 一、什么是市民社会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抑制。不过,作为物质生活的领域,“需要的体系”的市民社会,即社会经济关系领域,它是法律制度和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外在的”政治秩序,因而它又被黑格尔看作“外部的国家”。 第三,市民社会必须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组织,用“司法”维护市民所有权,以预防社会危险和保护个人的生命财产。由于市民社会中的个体具有独立、自主的人格,并且拥有财产的权利,再加上劳动及分工的不同,社会财富的分配按照个人特殊性如教养、技能等等来决定,因而形成了各种等级。等级之间的财产关系和契约关系由法律来规定和维系。黑格尔宣称,对市民财产和人格的侵犯是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行动,应当通过警察和同业公会来预防这种社会危险和保障市民生命财产。警察和同业公会是增进个人特殊福利的组织,“如果说警察主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探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0a4088866.html,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市民社会概念探析作者:李恩毕 来源:《现代交际》2019年第10期 摘要:市民社会概念是马克思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语境中使用最频繁的概念之一,而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中,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的界定是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转变的过渡时期。市民社会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只要有生产和交往就存在市民社会。; 关键词:市民社会私人所有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A8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9)10-0238-02 马克思主义并不是凭空而产生的理论,這个理论的产生,其思想来源和创新离不开在马克思主义产生之前的各大哲学家的思想,在《形态》中马克思彻底清算了之前的哲学思想,与黑格尔、费尔巴哈彻底划清了“界限”。 黑格尔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的来源之一。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从国家出发来解释和说明的,而在马克思看来恰恰相反。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把握是从家庭到市民社会再到国家,认为国家是处于最高顶层的。在《形态》之前,虽然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的逻辑进行了颠倒,但马克思对于市民社会的理解一直处在黑格尔的框架中,没有完全脱离和独立。直到《形态》的完成,马克思才真正进行了一次思想的蜕变,摆脱了黑格尔的国家观的束缚,真正意义上构建了自己的市民社会概念。 在《形态》中马克思多次对市民社会相关概念进行了论述,其中最集中的主要是在第一章的《费尔巴哈》中,马克思在这一章中多处提及市民社会。下面我们将从原文出发谈谈对马克思市民社会概念的理解: 马克思认为:“在过去的一切历史阶段上出现的受生产力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1],根据马克思的这一说法,我们可以这样说,市民社会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历史,只要有生产力和交往形式出现,就有市民社会。而生产力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的,是人类创造物质财富的一种再生能力,这种能力从人类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有。而交往最初的原意是人格与人格之间的交往,“交往”有交换、交流、互换的意思。而马克思所说的交往除这些内涵外,还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交往。 从交往不同的层面来看,首先是“生产本身内部的人的活动的交换”[2],这里所对应的是两类分工中的企业内部分工。这里所说的“生产本身内部”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也就是两个人或多个人同时组成一个生产个体,譬如说一个生产作坊、企业等,其内部生产成员在生产一件商品时把这件商品拆分成多个单独的零部件生产,然后由不同的人来分别完成这些零部件的生产,直到每个人最终完成生产时,然后把这些生产的单个产品组合成一件完整的产品,这就是

关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思考

从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读《法哲学原理》引发的思考 摘要:市民社会理论作为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首次进行的明确区分,以及对市民社会性质与特征的分析把握,开启了市民社会理论的现代转向。他是思想史上全面阐释现代意义市民社会理论,并系统研究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开创者。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现代市民社会理论的奠基性著作。本文试图以《法哲学原理》为线索,剖析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思想构架及其现实意义,通过马克思对其理论的批判和继承,从法治角度探究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 关键词:黑格尔市民社会国家 一、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 黑格尔的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客观精神实际上主要指社会意识,其包含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环节。抽象法是人所享有的一般权利,道德是人内心主观意志的体现,伦理则侧重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人们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不过是某种客观伦理精神发展的环节或表现,伦理是个人权利(抽象法)和个人道德自由(道德)的“承担者和基础”,只有在伦理生活中两者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这意味着个人只有投身于社会群体或共同体中,并在自己作为其中一员的身份里,才能找到他真正的自我和身份认同感。这就是道德与伦理既相区分又相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尤其体现在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之中。 首先,市民社会是由每个各自独立而又彼此相互依赖的特殊个人所构成的共同体或联合体。作为具有独立意识的个人是构成市民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市民社会具有两个主要原则:其一,作为特殊的个体,市民社会的成员本身都是相互独立的,每个人都是以自身为目的:“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1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领域,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也是私人利益与公共事务冲突的舞台。其中的个体都按其欲望和需要等自然的意志行事,成为追逐私欲以满足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由于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本质上的相关性,个体以自身为目的,其它人作为“中介”,达到自身目的和满足需要。为了欲求的实现,个体必须凭籍他人、与他人合作、同舟共济、彼此互利,“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2黑格尔指出:“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3 其次,市民社会是“需要的体系”,是物质生活的领域。黑格尔所说的“需要”,即指人们的物质生活、物质利益的“需要”,它是市民社会众多个体彼此联系的纽带。“需要体系”中的人是通过相互依赖的生产劳动取得财富,来满足其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等各种需要的,而这种需要又是“人”的目的和活动,它和动物有着本质的区别。人们通过劳动,把自然界所给予的原料改造成适合于满足他们多样化需要的形式,并且人还能对自己需要的情欲加以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74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97页。 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07页。

市民社会论文人类社会论文: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

市民社会论文人类社会论文:从“市民社会”到“人类社会” 当前,关于“市民社会”的讨论依然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尤其是这一理论所预设的“自由平等个人”和“私有财产权”等理念经由全球资本主义的扩张而日益深入人心,在此情势下,考察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似乎显得不合时宜。不过,对于一些常识性概念进行不断省察不仅是保持观念敏锐性的需要,还在于立足新的思想语境批判我们曾确信的价值观念,看它们是否需要修正或改变。“市民社会”正是属于需要重新反省的重要词汇之一。 本文从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以下简称《提纲》)第10条出发,试图探寻关系马克思市民社会批判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实践唯物主义变革的关联;二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历史性观念的关系;三是,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与其“人类解放”的价值关切。 一、市民社会批判的三条进路:黑格尔、费尔巴哈与马克思 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理论批判是实现其从“旧唯物主义”向“新唯物主义”变革的一个关节点。在这里,“新唯物主义”内涵直接与其所指向的“人类社会”和“社会化”的人类相关联。于是,理解马克思的哲学变革,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马克思在何种意义上批判市民社会并

走向以人类社会作为其思想立足点的。 根据《提纲》的整体语境及随后文本的思想发展来看,我们认为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批判的一个重要目标指向是批 判黑格尔和费尔巴哈哲学,从而重建一种新哲学观。以往学者根据《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等文本,把“实践”、“历史”等范畴作为马克思思想革命的基础,而没有关注马克思批判市民社会进而走向人类社会的思想维度。实际上,正是划清与黑格尔、费尔巴哈在批判市民社会基本理路上的差异,才使得马克思的哲学变革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其关于未来社会的建构更加具有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正如泰勒所言,黑格尔“主张‘伦理’应居于优先,并且有一与此相关的共同体概念,亦即认为共同体是一个‘伦理实体’,是人所必须参与的一个精神生命”。在黑格尔那里,通过重构并确立“伦理实体”是扬弃市民社会的异化和分裂的必然道路,也是实现人类团结的重要基础。黑格尔的批判具有主要的思想价值,一方面,他不是简单地拒斥市民社会,如柏拉图主义者那样悬设一个空疏的理念存在,而是把市民社会作为国家与家庭之间的一个差别的阶段,并且以其已经达到的特殊性的中介作用(个人的需要、自由和对共同体利益的关切)为现代国家奠定基础。最终,“现代国家的原则具有这样一种惊人的力量和深度,即它使主观性的原则完美起来,成为独立的个人特殊性的极端,而同时又使它回复到

市民社会理论

古典市民社会理念的历史流变及其影响 作者:李佃来 来源:《武汉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来源日期:2008-1-7 本站发布时间:2008-1-7 23:27:56 阅读量:287次 [摘要]在市民社会理论史上,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传统是由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开创并加以发展的。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创构,古典市民社会理念主要反映的是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政治现实,因此直接体现为古希腊、古罗马思想的主流。但在尔后的文化长河中,它仍然作为一种支配性话语而起作用,影响到中世纪、近代乃至当代思想家的学术讨论。 [关键词]古典市民社会理念;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政治共同体;阿伦特 审视政治哲学的发展历史,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黑格尔、马克思、托克维尔等人从不同的路向创构现代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还是新自由主义、新保守主义、社群主义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西方主流意识形态以不同的方式重写政治哲学的基本话语,实质上都在不同程度上借助于对市民社会问题的质询与探问而展开,诸如个人权利、自由以及民主的公民资格等市民社会理论的传统主题,因此而被内化为政治哲学回避不了的焦点性论题。这一状况表明,要在当下复杂的学术语境中呈示政治哲学的多重意涵,从学理上说,离不开对市民社会理论的本质性考察,将“市民社会”作为一个问题加以深度考量,构成梳理政治哲学基本话语线路、推进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路径。由此而论,当我们把古典政治哲学作为研究对象而对其理论内容加以全面透视时,就不能局限于传统的思考范式,而应当把考辨市民社会概念的古典意义及其影响也看成其中的一项基本学术工作。实际上,这正是本文通过辨析,而试图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 严格地说来,我们今天通用的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一词具有非常特定的历史含义,它同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公民权(citizenship)观念密切相关。英文中的civil这个词实际上源出于拉丁文中表示“公民”和“公民权”的几个词,例如civis (公民)、civitas(公民权、公民社会)和civilis(公民的),而这几个词最早又是来自于希腊文中polites、politeia、politikos和politike这几个词。因此,“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概念也就自然而然地被最早追溯到古希腊。 一般认为,最早对市民社会概念作出界定的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一书中首先提出了“Politike Koinonia”的概念“, Politike Koinonia”在拉丁文中被译为“Societas Civilis”,后者在英文中又被译为“civil society”,即“市民社会”。“Politike Koinonia”在亚里士多德的语境中主要指涉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因此,亚里士多德实际上是将“市民社会”定义为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其实,希腊文中与市民社会概念相勾连的“公民权”一词的词根就是polis,即“城邦”或“国家”。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市民社会亦指公民社会。 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是一个由公民所组成的公民群体,公民是城邦的主体。一个人之为公民,不是由他的处所来决定,而是由他享有的权利来决定,首要的就是参与城邦政治活动的权利。这些政治权利主要包括议事、司法和行政三类。亚里士多德说道:“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我们就可以说他是那一城邦的公民。”*1+(第113页)由此可见,在亚里士多德的视野中,公民权和政治参与权是不可分开的,这印证了他那句名言:“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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