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
众筹资金管理制度

众筹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众筹活动,保障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众筹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开展的众筹活动。
第三条众筹资金应当合理使用,不得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众筹项目方应当公开透明地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机制,提供安全、可靠的投融资服务。
第五条众筹资金管理应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追溯性。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所称众筹资金包括公开募集的资金、私募基金、企业债券等。
第七条众筹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第二章众筹资金管理机制第八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申请众筹的项目进行评估,筛选优质项目进行推荐。
第九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监督机构,负责资金的存管和监督。
第十条众筹平台应当设立尽职调查小组,对申请众筹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专门机构或监督机构,对项目方进行考核,按期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投资者保护基金,定期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众筹项目方应当将资金专户管理,严格遵守资金使用规定,不得挪用、截留资金。
第十四条众筹项目方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提交财务报告。
第十五条众筹平台应当定期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投资者应当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发现众筹项目存在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维权。
第三章众筹资金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众筹平台的注册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披监管体系,确保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十八条众筹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控制度,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九条众筹项目方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履行披露信息的义务。
第二十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众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7号《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2021)《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1月26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对非法集资坚持防范为主、打早打小、综合治理、稳妥处置的原则。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单位参加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牵头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人员。
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下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解决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中国公益众筹发展研究

二、中国公益众筹的发展历程
2、兴起阶段:2013年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益众筹平台数量开始迅 速增加,涉及的领域也更加广泛。
二、中国公益众筹的发展历程
3、规范发展阶段:2016年后,政府开始加强对公益众筹的监管,出台相关政 策法规,规范行业发展。
三、中国公益众筹的现状分析
三、中国公益众筹的现状分析
目前,中国公益众筹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推动公益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据统计,2021年我国公益众筹总额达到30亿元,参与人数超过3000万人次。这一 现象的背后,既有互联网技术的推动,也有广大民众对公益事业的热爱与支持。
三、中国公益众筹的现状分析
同时,公益众筹平台运营也日趋成熟。众多平台通过优化项目筛选机制、提 高信息透明度、加强风险管控等措施,赢得了广大网友的信任和支持。
2、审核机制
2、审核机制
公益众筹平台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审核机制,包括对受助者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核、对捐款用途和用款计划进行审核等。审核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筹款的安全性 和公正性,降低欺诈风险。
3、监督机制
3、监督机制
公益众筹平台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包括对受助者的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对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等。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提高平台的透明度和公 信力。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公益众筹平台已成为慈善事业的一种新型筹款方式, 它能够让捐赠者直接将资金捐给需要帮助的人,从而提高筹款效率和透明度。然 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缺乏信任,公益众筹平台的信任机制受到了广泛。本次演 示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众筹平台的信任机制进行研究。
一、公益众筹平台的信任机制概 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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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教训: 1、信息泄露风险:近期,“水滴筹”因信息泄露事件引发社会。这提示平台 在保护用户隐私方面还有待加强。
2023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冰火两重天

2022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冰火两重天众筹,最早源于国外,自2022年进入我国以来,就快速在国内兴起与进展。
由于市场的广泛认可与接受,再加上政策的向好,从2022年开头,我国众筹行业就开头了爆发式的高速进展,众筹平台大量涌现,融资规模增势良好。
那么,我国众筹行业进展现状如何呢?以下是我为你整理的2022年我国众筹行业现状分析:政策春风已经到来今年3月5日迎来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规划纲要提出深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融入进展各领域各环节,鼓舞各类主体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打造进展新引擎。
建设创业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动众创众包众扶众筹。
这是众筹首次正式写进十三五方案,这对于众筹行业来说无疑又是一个利好消息。
信任今年众筹行业在各种利好信号下或许会有更大的进展空间。
同时3月新增众筹平台明显增多,可能与今年各地方政府间续出台众筹的鼓舞政策和工作支配有关,并且在移动端高速进展的大浪潮下,以微信端和APP为主的众筹平台也开头兴起。
网贷之家的讨论报告显示,在新平台不断上线的同时,3月份倒闭的平台也不在少数,主要缘由为经营不善和实力比较弱的平台,这些平台由于实力较弱以及项目没有吸引力而导致没有投资人投资,最终被市场淘汰,部分倒闭平台此前三个月均无新项目上线。
总体来说,在各种利好信号下,投资人对众筹这种新的投资方式也开头越来越了解,并且越来越能接受这种新投资方式,信任将来众筹整个市场也将朝好的方向前进。
平台多位于沿海地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各种类型的众筹平台总共328家,其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最多,有131家;其次是嘉奖众筹平台,有112家;混合众筹平台为73家;公益众筹平台仍旧为小众类型,仅有12家。
截至2022年3月底,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5个省市,多位于经济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
众筹行业分析介绍

众筹行业分析介绍众筹,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一般而言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
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关于众筹行业分析的文章,盼望对你有所关心。
分析中国众筹的进展前景从Indiegogo融资4000万美元看中国众筹将来在互联网金融快速进展的浪潮下,众筹模式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可,与此同时,其自身的平台价值和其进展潜力也不断的受到资本市场的追捧。
近日,美国知名众筹平台Indiegogo胜利获得包括KPCB在内的几大投资方高达4000万美元的B轮融资,这对于在过去两年获得高速增长的众筹行业而言是巨大的确定,同时Indiegogo的胜利也给众筹网等国内一批“从师者”们带来肯定的启示。
众筹—互联网金融的“奇妙小子”“站在风口,猪都能飞”。
当互联网大佬抛出这句话的时候,肯定不会想到,仅仅不到一年的时间,互联网金融在国内就取得了飞速的进展,余额宝、百付宝等各种金融产品开始争奇斗艳,以众筹网引领的国内众筹行业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认知。
假如说互联网让金融不再是“高富帅”的专利,通过融入更多碎片化的资金和更加方便的理财环境,让更多一般人加入到理财大军,那拥有互联网金融和实现幻想双重元素的众筹模式无疑是互联网金融的“奇妙小子”——不仅让更多的人有了实现幻想的机会,同时也有更多的人能够成为投资者,得到另外一种收获。
众筹模式,顾名思义,群众筹资。
目前主要的运营模式还是通过创业者将自己项目的信息上传到众筹平台,然后由众筹网站的用户——即潜在的投资者们进行评估审核,确定是否支持。
项目发起人设定投资的内容,资金、物品甚至创意都可以,投资者们在项目募集资金胜利之后会获得肯定的回报。
假如在规定的天数内,募集达不到预定目标,项目将会被视为不胜利,之前的投资将会返回给用户。
相对于传统的融资模式,融入更多互联网元素的众筹模式无疑能够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而因为本身其含有幻想的情愫,使得资金回报不再成为投资者衡量项目的肯定标准,这给更多的创业者提供了更多实现幻想的可能。
《2024年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范文

《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刑法规制论》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已成为全球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
其中,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模式,为中小企业及创新型企业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伴随其快速发展,亦出现了诸多问题,如欺诈、非法集资等刑事风险。
因此,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问题及未来发展方向。
二、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概述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众多投资者募集资金,以支持公司创业或业务发展的一种融资方式。
这种模式打破了传统融资模式的局限性,使得更多的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得以获得资金支持。
然而,其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平台违规操作、信息披露不实等。
三、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现状当前,我国针对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刑法规制主要依据《刑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对欺诈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快速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已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四、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滞后现有法律法规未能及时跟上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发展速度,导致一些新型犯罪行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打击。
(二)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盲区,导致部分违法犯罪行为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三)投资者保护不足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较高的风险。
五、完善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刑法规制的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法性和监管要求,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监管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完善监管体系,弥补监管盲区,确保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的合规发展。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应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对众筹的认识和感想

对众筹的认识和感想一、引言众筹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它通过互联网平台,集合了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帮助企业或个人筹集所需资金。
众筹能够实现民众参与投资的梦想,为创意和创新项目提供了新的资金来源。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众筹的认识和感想。
二、众筹的定义与形式2.1 众筹的定义众筹,顾名思义,指通过众多个人投资者的集资,来支持某个特定的项目或事业。
这种方式强调了群众的力量和个人参与的积极性。
众筹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如公益众筹、商业众筹、股权众筹等。
2.2 众筹的形式2.2.1 公益众筹公益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慈善组织、社会公益项目等筹集善款。
这种形式常见于对突发灾害、疾病患者的援助,具有及时性和紧急性。
2.2.2 商业众筹商业众筹是指为企业或个人的商业项目筹集资金。
这种形式适用于创新型企业、初创企业等,可以为他们提供启动资金,推动项目的发展。
2.2.3 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投资者通过众筹平台购买企业的股份,成为股东并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这种形式类似于普通的股票投资,但更加灵活和去中心化。
三、众筹的优势和挑战3.1 优势3.1.1 资金来源多元化众筹能够为项目提供多元化的资金来源,降低了企业的融资难度。
传统的融资方式可能需要依靠银行贷款或投资人的支持,而众筹则能够通过吸引大量个人投资者的小额投资,形成大规模的资金池。
3.1.2 市场验证和宣传效应通过众筹平台,项目可以在众多投资者面前得到市场验证。
这对于初创企业尤为重要,能够帮助他们了解市场需求,优化产品。
同时,众筹活动本身就是一种宣传方式,可以为项目带来更多曝光和关注。
3.1.3 激发创新活力众筹提供了一个创新项目的孵化平台,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众筹平台发布创意,从而激发创新活力。
这有助于推动社会的创新发展,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3.2 挑战3.2.1 需要具备市场营销能力虽然众筹为创业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方式,但成功的众筹活动需要具备市场营销能力。
只有通过精准的市场推广和广泛的社交网络,才能吸引更多投资者的关注和支持。
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

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平安众筹传媒 08-13 11:59 大众筹的合法定义和模式平安众筹网CEO石洪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53号文件,明确了众筹的含义及众筹模式。
“众筹”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募集资金,满足产品开发、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的融资的方式,是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筹资的一种新型平台。
众筹模式包括以下三种:1、实物众筹。
包括消费电子、智能家居、健康设备、特色农产品等创新产品开展实物众筹,支持艺术、出版、影视等创意项目,众筹平台是为创业创新者提供快速、便捷、普惠化一种服务。
2、股权众筹。
是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为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者提供一种筹资服务。
是小微企业和创业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方式募集早期股本的一种方式。
3、网络借贷。
是指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网络借贷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借贷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服务。
是运用互联网技术优势构建风险控制体系,缓解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
众筹平台应该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设股权众筹模块,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网络借贷模块,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建设众筹模块,用网络借贷完成小额筹资,用众筹完成实物(产品)筹资,用股权众筹完成公司股权融资,众筹不可设资金池,众筹平台不可直接参与众筹,众筹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模式筹资,一个机构不可同时运营“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众筹系统分类1、众筹网站;2、股权众筹网站;3、网络借贷网站;4、众筹网站+股权众筹网站;5、众筹网站+股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6、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7、股权众筹网站+网络借贷网站;8、众筹商城+众筹功能;9、众筹商城+股权众筹功能;10、众筹商城+众筹功能+股权众筹功能;11、众筹商城+众筹功能+股权众筹功能+网络借贷功能;12、众筹网店;13、股权众筹网店;14、网络借贷网店。
众筹是什么意思,是怎么操作的

众筹是什么意思,是怎么操作的“众筹”是什么?众筹,英文名为”crowdfunding”,可以翻译为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众筹”一般都使用团购+预购的形式,通过互联网向民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
现在,已经不单纯是指商业项目,有时候一场旅行,一个公益活动,都可能通过众筹方式获得资金,当然,回报可能就不一定是资金,有可能是旅行的照片或者是开发的新产品。
中国“众筹”的方式:国内的众筹和国外的众筹有一些不同,尤其是付款方式更为保护支持者的方式。
国外众筹项目资金到位后,会直接发钱给项目去执行。
国内则分为了两个阶段,先会先付50%的资金去启动项目,只有项目完成后,确定支持者都已经收到回报,才会把剩下的钱交给发起人,方式更为保护支持者。
“众筹”的类型:对于众筹的分类,小编把它分为非股权众筹和股权众筹两种。
1、非股权众筹非股权众筹主要表现为产品预售。
主要通过项目发起人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介绍,得到支持者的资金,回报方式多为项目制作的商品、书籍、音乐等。
目前,非股权众筹网站有点名时间、追梦网、淘宝星愿、众筹网等。
2、股权众筹股权众筹主要的功能就是融资,你的钱为一些创新型企业、一些中小项目提供启动资金,回报方式为资金发放。
股权众筹相比非股权众筹,风险更大、资金更多,回报期更长,需要更长远的投资眼光。
如徐小平就曾经作为天使投资人注资过聚美优品,当然,他也有很多失败的案例。
目前,股权众筹网站有天使汇、大家投、创投圈等。
融资是众筹的必要需求,但一定不是它的充分需求。
现代众筹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和募集资金。
刚才已经讲到,众筹融资成本这么高,已经超过了债权融资,超过了股权融资,为什么我们还要学习它和使用它?就说明众筹肯定不是单纯冲着钱来,也就是说融资是众筹的必要需求,但一定不是它的充分需求。
“众筹”是一个英文翻译过来的词汇,Crowdfunding,中文解释就是大众集资(我觉得翻译为“众创”更贴切)。
大众集资这件事情我们不陌生,但是它有别于现实社会中进行的线下集资。
众筹的利与弊

众筹的利与弊众筹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它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改变了很多行业的运作方式。
但是众筹的利与弊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下面就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众筹的利与弊。
一、众筹的利1. 降低资金门槛众筹最大的优点就是它降低了资金门槛。
在众筹平台上,个人和小企业可以通过向社会大众募集资金来实现创业梦想。
如果没有众筹平台的支持,他们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业务,这将对整个行业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2. 扩大市场众筹项目需要在平台上进行宣传和推广,这样可以吸引到更多的投资者在提高自己的影响力的同时还能得到资金支持。
众筹项目的曝光率可以高于传统的营销和推广方法,这样可以扩大市场和用户群体。
3. 创新性众筹的创新性也是它的一项重要优点。
众筹项目通常都是创新的、有趣的、有价值的,因此,众筹平台也成为了一个许多个人和创业公司可以展现他们创意和创新的舞台。
二、众筹的弊1. 政策风险众筹在某些国家和地区并未全面开放,因此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进行众筹项目时需要非常小心,并且需要仔细研究当地的法律法规。
2. 不良品质由于众筹平台上的项目大都是初创企业或个人发起的,因此一些项目可能会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
甚至,有些项目不够成熟或不符合预期的标准可能会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3. 缺乏清晰的披露众筹平台上的一些项目似乎没有透明度并可能存在财务问题。
投资人需要有一个透明的机制去了解项目企业情况,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4. 没有实体取现渠道众筹协议没有任何实际的证书,因此,一旦众筹项目失败,投资者可能无法收回投入的资金。
5. 高投资风险由于众筹项目大都是初创企业或个人发起的,因此,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相对较高。
总的来说,众筹的利与弊是没有绝对的答案,它们可以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重要性。
众筹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它的详细规则已经在不断改善和完善。
人们对于众筹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众筹的各种利与弊也会更为明显。
股权众筹的市场前景与行业发展趋势

股权众筹的市场前景与行业发展趋势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已经在中国的市场中崭露头角。
它通过互联网平台,让大众能够参与创业公司的投资,分享投资回报。
本文将探讨股权众筹的市场前景与行业发展趋势。
1. 股权众筹的市场前景股权众筹在中国市场有着广阔的前景。
首先,中国有着庞大的互联网用户基数,使得众多潜在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参与股权众筹。
其次,随着国家政策的支持和监管环境的规范,股权众筹将逐渐成为一种合法、透明、安全的投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此外,互联网科技的不断进步也为股权众筹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比如智能合约、区块链等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提升了股权众筹的便利性和安全性,更加吸引了投资者的关注。
2. 行业发展趋势股权众筹行业将会呈现以下发展趋势:2.1 投资者结构多样化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逐渐成熟,投资者的结构将会变得更加多样化。
目前,大部分参与股权众筹的投资者还是个人投资者,但未来可能会有更多机构投资者和企业参与其中。
这将进一步增加股权众筹市场的活跃度和资金规模。
2.2 行业专业化水平提升随着行业的发展壮大,股权众筹平台将会愈发注重专业化建设。
平台将更加注重项目筛选和风控能力,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更精准的项目匹配和风险评估。
2.3 行业监管更趋完善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股权众筹行业的监管将会更加完善。
政府监管机构将强化对平台的监管力度,加强投资者保护和信息披露。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也将会加强,引入更多的自律规则和标准,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2.4 融资规模持续扩大随着股权众筹市场的不断发展,融资规模将会持续扩大。
更多的初创企业和项目将通过股权众筹平台获得所需资金,推动创业创新的发展。
同时,投资者也将看到更多的投资机会,通过参与股权众筹分享项目增值带来的回报。
3. 综合评估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具有很大的前景和潜力。
然而,在追逐市场前景和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也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众筹有关法律法规大全(干货,推荐)

众筹相关法律问题一、众筹的定义和特点“众筹”一次最初来源于英文Crowdfunding,是Crowdsourcing(众包)和Microfinancing(微型金融)两次的融合。
众筹的含义就是面向公众筹集资金,特别是指以自主个人、公益慈善组织或商事企业为目的的小额资金募集。
项目发起人通过利用互联网和社交网络传播的特性,发动公众的力量,集中公众的资金、能力和渠道,为小企业、创业者或个人进行某项活动或某个项目或创办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援助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众筹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说明:目前我国没有关于众筹的专项立法,涉及众筹事宜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见上图。
国家对于众筹的监管有加强的趋势,众筹本身很难与非法集资完全脱离关系,目前属于打擦边球的阶段。
三、房地产众筹相关法律法规说明:众筹标的为特定权益时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股权时,须注意避免相关法律关于“公开发行”的规定。
在众筹时,尽量避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超过二百人”、“采用广告等公开方式”。
三、相关的民商事案例&法院观点司法案例:“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众筹融资案”1. 背景:借助“人人投”平台进行众筹融资未成,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将“人人投”的运营方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院(以下简称飞度公司),飞度公司随即提出反诉。
9月15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依法有效,且双方之间成立居间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并支付违约金,两项合计4万余元;判令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的出资款。
据悉,此案为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
2. 法院观点整理:法院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都是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200人上限,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精神,从鼓励创新的角度,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没有违反现行《证券法》的强制性规定。
众筹在中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根据目前国内的线上众筹(众筹平台)及线下众筹(无众筹平台)的模式,结合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众筹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
这正如一位前央行退休高官所说,“对于传统互联网创业者来说,如果失败了可以从头再来,最多是面临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于破产,而对于互联网金融创业者而言,如果逾越了法律红线,则可能进去出不来了。
”这充分说明了互联网金融可能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而目前众筹又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中存在法律风险最大的一种模式。
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众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难题。
一、刑事法律风险结合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看众筹,众筹可能面临如下几类刑事犯罪法律风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众筹在中国可能遇到的第一个刑事法律风险,就是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大家可以通过以下2个案例来认识一下究竟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例】华安公司于2004年9月登记成立,黄应龙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周转,华安公司于2006年至2009年间,以高息为诱饵,通过黄应龙及其他人的介绍,以借款的形式先后向钱俊锋、顾进、海阳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合计人民币13196万元,用于该公司经营煤炭,造成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7967万元。
2009年7月28日,黄应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海安县法院认为,华安公司因经营煤炭需要周转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单独或伙同他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黄应龙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华安公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0年6月依法判处华安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九万元;判处黄应龙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
【案例】2005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李广盛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自制“全国农村合作社云安代办站凭证”,承诺以银行同期利息结算,先后向附近群众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计人民币361万余元。
浅析我国公益众筹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UAN ZHUO LUN TAN圆桌论坛Y- 147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作为其主要模式之一的众筹也被大家广泛熟知。
狭义的众筹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上的C2B模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以便筹资者执行相关创意想法。
广义的众筹平台载体不再局限于互联网,如社交平台、咖啡馆等,都可以作为众筹平台。
而公益众筹则是借助相同的方法来为公益项目筹集资源,帮助项目发起者完成目标。
公益众筹模式一经出现就收到了社会广泛关注,借助其独特的运营模式吸引了大众的眼球,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但近年来随着公益众筹行业的快速发展,在帮助越来越多的人实现梦想的同时,法律缺失、规则滞后等问题也随之暴露,骗捐、资金挪用等问题层出不穷,捐赠者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1]。
越来越多的人对于公益众筹的项目选择望而却步,不敢轻易出手,社会信誉感严重缺失。
因此,我国公益众筹的发展必须得到规划,曝光资金去向,完善法规制度,保护捐赠者权益等措施势在必行。
一、公益众筹的概念与特点(一)公益众筹概念公益众筹是指个人或有资质的公益机构在众筹平台上发起公益或慈善筹款项目,目前,公益众筹项目主要分为创业型公益众筹、求助型公益众筹两种模式,感兴趣的投资者会提供资金支持,但并不期待从项目中获得回报,通过众筹的方式丰富公益机构工作方式。
(二)公益众筹的特点公益众筹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①参与门槛低。
公益众筹的参与门槛极低,只要是需要帮助的人都可以在众筹平台上发起自己的项目,获得捐赠。
②捐款数一般较少。
公益众筹的捐款者一般以普通工作人群居多,参与人数虽然很多,但大多捐款者因为经济能力限制,捐款数目一般较少。
③项目具有多样性。
公益众筹的项目涉足的领域广泛,在科技、医疗、农业、娱乐、游戏、助学、助老、助残等诸多的领域都可以发起项目。
例如,淘宝众筹就有公益、科技、农业、娱乐等五个关注点。
在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均有公益众筹的身影存在。
④项目无经济回报。
公益众筹的项目参与者没有经济回报,他们对项目进行捐赠往往是为了得到心理慰藉和精神满足。
论我国公益众筹法律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公益众筹法律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公益众筹已成为众多慈善和可持续发展组织最受欢迎的资金来源之一,公益众筹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完成他们所做的工作,还可以帮助他们创造动力,并倡导他们的理念。
但是,公益众筹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充分,也存在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捐赠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此,完善公益众筹的法律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公益众筹的法律审查。
当前,公开募捐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开募捐法》的相关规定,从而获得审批许可。
但是,由于管理部门有限,公益众筹的审查速度比较慢,导致慈善机构无法及时举办众筹活动,浪费了宝贵的时间。
因此,相关部门在立法上还应该加快公益众筹的法律审查过程,采取快速反应的方式来完善公益众筹的审批流程。
其次,也应该加强公益众筹的监管。
目前,已有相关部门对公益众筹活动进行部分监管,但仍有很大空间提高。
例如,不同公益众筹网站之间存在很大的规模差距,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造成了行业各利益相关者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另外,反欺诈和安全性技术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以确保捐赠者资金的安全性,同时也确保公益众筹平台能够长期发展。
此外,也应该加强公益众筹的教育宣传工作。
由于绝大多数慈善机构和慈善项目的相关资讯往往不够充分,使得很多捐赠者不够了解,从而降低了捐赠者参与捐赠的热情。
因此,政府和公益众筹平台应该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到社区小区,发放宣传Home 和小册子,积极推动公益理念,以及就慈善项目进行宣传。
总之,完善公益众筹的法律制度对于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以及确保受到帮助者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当前社会,法律法规是社会运行的重要保障,所以要求我们重视完善公益众筹的法律制度,为公益事业发展努力。
爱心筹是合法的吗?纵使筹款信息纷杂,捐款者的爱心不容欺骗!

爱心筹是合法的吗?纵使筹款信息纷杂,爱心不容欺骗!随着网络的发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越来越方便,即使相隔几千里,手机上一个电话,一条微信就可以把相隔千里的两个人联系起来。
网络大病筹款平台就是利用互联网的广阔性、迅速性、便易性等种种优势,为需要筹款的大病患者筹款。
随着网络大病筹款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筹款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线当中,水滴筹、无忧筹、爱心筹等众多筹款平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
随着关注筹款平台人数的增多,筹款平台帮助的患者不断增多,良好的筹款效果吸引着新的患者来到网络大病筹款平台进行筹款,一些刚刚接触筹款平台的患者,对筹款平台不太了解,所以会有一些疑惑,今天我们就来解答大家对无忧筹、爱心筹等网络筹款平台的疑惑。
1.爱心筹是合法的吗?爱心筹是合法的,是在民政部许可备案的,它的成立是符合规定的。
网络大病筹款平台筹款的模式,是筹款人将筹款链接发在朋友圈,看到的亲朋好友就会为患者捐款或者转发朋友圈。
捐款人根据对筹款者筹款信息的判断,对筹款人家庭情况的衡量,决定要不要为患者捐款。
爱心筹筹款平台只提供了一个发起筹款的平台,而筹款人发起的筹款是否符合道德,是需要捐款者自己衡量的。
一些人缺乏道德意识,对于自己能否承担医疗费没有一个准确的估量,或者刻意回避自己能够承担医疗费的事实,浪费捐款者的爱心。
一滴墨水染黑了整片河流,平台的成立是合法的,但一些人的做法并不合法。
2.无忧筹网络筹款平台是合法的吗?无忧筹网络筹款平台是合法的,是在民政部备案,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正规筹款平台。
不仅如此,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无忧筹网络筹款平台自成立以来没有一起诈骗事件,大家对无忧筹平台好评如潮,赞不绝口。
仔细调查后我们发现,无忧筹网络筹款平台在审核方面更加的认真。
不仅有客服打电话咨询,而且有专门的志愿者一对一审核,患者要上传充分的身份证明、生病证明、医疗费等。
平台始终坚信,只有保证筹款信息真实,才能保证平台的口碑,让更多的人相信无忧筹网络筹款平台,更多人为患者捐款,帮助患者尽快筹到足够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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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在中国的合法性、可行性分析吴志军李亚洁众筹是当前互联网上新流行起来的概念。
根据中国众筹网上的介绍,“众筹译自国外crowdfunding,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
现代众筹指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
筹款项目成功后,项目发起人将会给予支持者对等的回报。
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服务。
”当前网上流行的观点将众筹分为三种类型,即奖励型众筹、股权型众筹和捐赠型众筹。
笔者认为,对于究竟什么是众筹,人们的认识尚不清楚,对众筹所做的分类也未见得科学。
但因为互联网对人类生产、生活的改变广泛而深远,人们对这种改变的认识本身还不清楚,众筹作为互联网的具体应用方式之一,人们对其认识不清,也是很正常的。
并且当前的认识不清并不妨碍我们从各自专业的角度对众筹进行研究探讨。
因此一、奖励型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可行性(一)奖励型众筹简介假设某影业公司要投拍一部电影。
开拍之前该公司发布一则广告,公布了电影的故事梗概,以及请谁执导,请谁演男、女主角,预计上映时间等等信息。
并且广告中特别声明:该电影制作成本预算2亿元人民币,将通过预售电影票的方式筹集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有兴趣的影迷可以预订电影票。
凡参与预订的影迷,除了享受每张50元的优惠票价外,当票房收入超过2亿元时,还可以获得额外的回馈。
这里的回馈方式当然可以多种多样,我们就以回馈购物券为例,比如说可以把票房收入2亿元以上部分的20%兑换成购物券,平均分配给预订电影票的影迷。
购物券可以购买该电影衍生的文化产品,比如图书、光盘、玩具、服装等等。
1公司发布广告的同时导演和男、女主演也可以号召自己的“粉丝”参加预订。
假设最后导演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男、女主角各发动了100万“粉丝”预订,另外还有100万影迷因为看好剧本或者其他因素而参加预订,那么就有400万人预订,预订票价每张50元,筹集到的资金就是2亿元。
这样整个电影的制作成本就出来了。
假设电影的票房收入是6亿元,按照影业公司原来的广告,就应当有8000万元回馈(4亿元的10%)给预订者,400万预订者每人就能分到20元的购物券。
可以说以上设想的案例形成了一个多方共赢的局面。
影业公司不用自己投资就能拍成一部电影。
观众只是提前支付了购票款就能获得票价优惠,而且还有机会获得更多意外的回馈。
再有就是电影的制作、发行过程本身就带有很强的娱乐性,观众通过提前支付购票款获得了参与制作、发行电影的机会,尽管这种参与的程度很有限,甚至只是名义上的,但这些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观众通过这种参与获得了娱乐的体验。
利用这种机制,明星有可能与自己的“粉丝”形成新型的互动关系,与文化产品投资人形成新型合作关系。
可以想见,这种机制有可能导致文化产业更深刻地市场化。
以类似的筹资方式进行文化产品生产的活动在国内被称为奖励型众筹模式。
而在中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之内,以上奖励型众筹模也完全可能实现合法操作。
(二)奖励型众筹活动的法律性质有人认为奖励型众筹的性质是“预购”﹢“团购”,笔者认为该观点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因为类似“预购”﹢“团购”的商业模式早就存在,该观点并未说明奖励型众筹与传统“预购”﹢“团购”商业模式的本质区别。
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特殊的文化产品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
以下进行具体说明。
1、奖励型众筹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的集合。
对于经营者而言,进行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文化产品的预售。
对于消费者而言,参与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预购文化产品,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
2一个奖励型众筹活动就是众多预付费消费合同关系的集合。
2、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是“消费合同”加“附条件返利合同”的复合型合同。
就某一个消费者参与奖励型众筹的行为而言,可以把它看作一个预付费消费加符条件返利的复合合同。
消费者预先支付一笔不大的费用,对价是将来某个时间可以获得一次特定的文化消费机会,它可能是看一场电影,或者是看一场演出,或者是得到一本书、一张歌曲专辑等。
这是它体现为消费合同的一面。
同时它还有兼具投资属性的一面,即合同里还有附条件返利条款,约定如果消费者所消费的文化产品发行量超过某一规模,经营者将返还某一数量的利益。
奖励型众筹兼有消费和投资双重属性,但在本质上还是消费行为。
尤其是在中国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经营者不能以现金形式直接向消费者返还利润,只能向消费者馈赠实物、服务,或者代表实物、服务的购物券。
3、组成奖励型众筹的预付费消费合同,标的是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属于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一旦生产出来就可以无限多地复制的特点。
而且它的生产成本固定以后,复制成本和增加发行的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
这就决定消费者在预付费用消费文化产品时,也有可能“意外”地达到获利的目的。
因为预付费的消费者提前承担了部分或者全部文化产品的生产成本,根据合同约定,他们有权分得一部分后期销售的利益。
以后再有现付费的消费者进行消费,就属于纯粹的消费行为,纯粹的消费行为当然不能参与分配后期利益。
如果预付费消费与现付费消费之和超过了文化产品的生产、复制、发行成本之和,就有了向预付费消费者返利的可能。
能够给予预付费的消费者和现付费的消费者差别待遇,这也符合消费行为的特点。
4、奖励型众筹是通过互联网达成的众多合同的集合。
正是因为有了互联网,才极大地方便了买卖双方的交易,也使得在以前不可行的商业模式变为可行。
奖励型众筹也是这样,正是因为利用了互联网,才能促成成3千上万的小额预付费消费合同,并把它们汇集到发起人手里。
如果没有互联网带来的便利,这种商业模式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奖励型众筹的法律依据——预付费消费制度简介笔者认为,奖励型众筹在中国最直接的法律依据是预付费消费制度。
而中国的预付费消费,主要体现为商业预付卡的发售和使用,下文将对我国的商业预付卡制度做一简要介绍。
1、目前专门针对商业预付卡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17号)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2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预付卡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2〕234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商办秩函[2011]876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预付卡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11〕413号)2、下面简要介绍商业预付卡制度主要内容。
商业预付卡以预付和非金融主体发行为典型特征,按发卡人的不同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预付卡。
另一类是商业企业发行,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单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也不得发行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门负责监管。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分为规模企业卡、集团企业卡和品牌企业卡,目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4仅限于在零售、住宿和餐饮、居民服务几个特定行业使用。
(1)关于发卡人的资质专营发卡机构发行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应当向人民银行申领《支付业务许可证》。
申请《支付业务许可证》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为非金融机构法人;2、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符合规定的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4、有5名以上熟悉支付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5、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6、有符合要求的支付业务设施;7、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措施;8、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安全保障措施;9、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2)关于商业预付卡的发行和购买一是实行购卡实名登记制度,对于购买记名商业预付卡和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商业预付卡的单位或个人,由发卡人进行实名登记;二是实行非现金购卡制度,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三是实行限额发行制度,不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1000元,记名商业预付卡面值不超过5000元;四是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商业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200元以下的商业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
五是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3)关于发票和财务管理问题5发卡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具发票,不得在售卡环节出具虚假发票。
购卡单位不得在税前扣除与生产经营无关支出。
有关单位不得利用购卡进行公款消费等行为。
(4)关于预付资金管理问题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人接受的、客户用于未来支付需要的预付资金,不属于发卡人的自有财产,发卡人不得挪用、挤占。
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必须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预付资金,并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接受银行对备付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记名商业预付卡不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5)关于商业预付卡的使用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只能在与发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
发卡机构拓展特约商户时应当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四)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法律操作概述奖励型众筹发起人可以与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适用预付费消费制度开展奖励型众筹活动。
以下仍以上述影业公司拍摄电影为例进行具体说明。
影业公司可以与一家或者多家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多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机构合作(注:必要时可能需要发行公司参与,但为叙述简洁,6人获得的优惠与该电影的票房收入挂钩;(4)发卡机构如何将筹集到的预付资金支付给影业公司,如何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影业公司如何提供资金使用担保;(5)合作双方如何分享受益,分担损失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