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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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姻关系的事实并不清楚,也就是可能是被骗了,这样的情况下虽然也逃不了第三者的身份,但却不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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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权利,绝不允许滥用这种权利去损害家庭、子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例如:结婚自由但不允许和已有配偶的人结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男女双方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婚姻法》中规定的结婚条件就包括: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4.禁止结婚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5.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一、满足什么条件才能结婚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

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法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总则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禁止结婚的条件包括: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我国婚姻法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婚姻家庭生活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婚姻家庭生活有哪些常见的法律小知识 一、结婚离婚是自由,妨害自由受制裁 禁止包办、买卖等于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例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等。 对以上行为《婚姻法》第3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严重干涉婚姻自由的,将受到刑法制裁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婚约法律无规定,处理不好惹纠纷 婚约引发人身关系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对婚约不予保护,不强制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也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单方就可以解除。因此,如果订婚的一方当事人到法院去要求法院保护或者解除他们之间的“未婚配偶关系”,甚至是要求强制履行“结婚的义务”,人民法院是不会予以受理的。 赠送的财产,酌情返还 对正常的因婚约引发的财产纠纷,一般的解决原则有以下几点:(一)对以结婚为目的而赠送的财产(包括订婚信物),价值较高的,应酌情予以返还;(二)对订婚期间,当事人双方一般性的经济往来或者是赠送的价值不高的物品,受赠人可以不予返还。 “青春补偿费”,法律不支持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 关于《2019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了关于最新的生育保险条例。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全文,仅供参考! 20xx年最新生育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省政府颁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与管理 第二条在本市辖区内,实行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一律纳入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范围。 第三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由企业或用工单位,按企业工资总额0.9%的比例于每月上旬,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纳。企业缴纳的女职工生育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第四条凡应参加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统筹的单位,必须按时缴纳生育保险金。对逾期不缴者,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生育保险基金)。对弄虚作假,隐瞒少缴的单位,除追回款项外,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第五条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单位破产、关、停、并、转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移或停保手续。单位缴纳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确有实际困难的,应书面报社会保险机构,经批准后方可缓缴,但最多不能超过半年。 第六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隶属关系实行市、县(市、区)两级统筹。已经进行生育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县(市、区),可按本办法进行修改,逐步并轨。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在银行专户储存,银行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社会保险机构按收缴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总额的2%提取管理费。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和管理费免征税、费。 第九条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并接受当地财政、审计、妇联、计生委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女职工同进符合下列情况时,享受生育保险; (一)连续工龄满一年以上; (二)结婚、生育符合《婚姻法》及有关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及标准。 (一)正常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机构,按女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给女职工所在单位,单位再按生育女职工产假前月工资标准支付给本人。剩余部分留给企业,不足的由企业补齐。

【2019年整理】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 医务人员创先争优心得体会 对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推动科学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医院党支部组织党员历次学习,触动很深,体会也很深刻,作为一名党员医务人员应牢记了党的宗旨,党员义务和权利,增强党的观念,发扬优良传统,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谋利益意识,永远保持坚定的理想信念,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各项政策。 “创先争优”就是创先进、争优秀,表面上看来的确也是这样,但是,作为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者来说,对于“创先争优”的理解应该更加深刻一点。本人以为,其实,“创先争优”的重点并不在这个“先”和“优”上,而应该是在“争创”的过程,也就是说,“创先争优”的价值并不应该仅仅集中体现于最后“争创”出来的“先进”和“优秀”的结果上面。总的来说,“创先争优”是一种激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建设者们继续奋勇向前的方法和动力,

是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表现突出、工作业绩突出的建设者们的 一种鼓励。因此,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建设者们来说, 在“创先争优”活动中获得各项荣誉称号既是上级领导和人民群众 对自身过去一段时间工作成绩的肯定,更是对继续做好下一阶段工作 的鞭策。 从理论上来看,“创先争优”作为一种调动劳动者积极性的有效手 段,是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因为“创先争优”能够充分调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者的“精气神”,从某种角度说,“创先争优”争创的 就是一种工作中所表现的精神,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整个过程中 体现的就是一个领域、一个群体的工作激情和干劲。“创先争优”就 是要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在工作中充分调动出来,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进步与发展。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人的 主观能动性集中展现于人如何想事情、人如何干事情以及人在想问 题、办事情时所需要具备的精神力量三个方面。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 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精神 就真正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相关理论。 我要争当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做到以下五个方面: 一、加强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关心国家大事,留心身边的小 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能注意听取同志们的意见,在同事中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在互助与反思、完善自我中共同提高。 ; 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婚姻家庭普法讲座 篇一:社区普法讲座——婚姻家庭继承法律讲座 ?“家家学法,户户平安”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讲座 ?——婚姻家庭继承问题 ?主讲人:*** 专题一:婚姻家庭问题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若干问题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四、婚前婚后房产归属及分割 一、事实婚姻、同居关系、重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事实婚姻 概念: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有关法律,只有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就已经开始同居关系的,且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的,才会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在此之后开始同居的,都只能算未婚同居关系。 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 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2)双方自愿结婚; (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2、同居 第一种情形为异性暂时居住在一起,未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传统观念,但法律未明确禁止)。 第二种情形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有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存在法律过错,离婚时存在损害赔偿问题)。 同居财产分配原则为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存在法定继承问题。 3、重婚: 概念: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无效,且涉及刑事犯罪问题:按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罪属于可选择的自诉案件)。 以下情况都属于重婚: ?(1)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 ?(2)有配偶的人,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 ?(3)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登记结婚的; ?(4)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以夫妻名 义共同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当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4、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的(注:起诉时已达法定婚龄的,其婚姻转化为有效婚姻)。 5、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下面是小编精心为您整理的“2019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更多详细内容请继续关注我们哦。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因此,重婚罪的犯罪主体不仅仅是有重婚行为的一方,作为第三者,其实也是有可能被认定为此罪。 一、2018新婚姻法第三者是否会被判刑 从重婚罪的类型中我们知道,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可以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会被判刑。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二、重婚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本罪的主体,由于重婚罪具有对合偶性的特点,单个人不能构成。 本罪主体为两种人: (1)重婚者。所谓“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这种夫妻关系,是指经依法登记而成立的夫妻关系,包括事实婚姻。

(2)相婚者。所谓“相婚者”,是指本人无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之结婚的人,与有配偶的人结婚也只有一个婚姻关系,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是无婚可重。但根据刑法规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要求,此种情况必须以明知他人有配偶为要件,不明知者则不构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3、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三、犯重婚罪判多长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实践中,在明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还仍旧与之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第三者,就会被认定构成重婚罪。那么之后就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追究第三者的刑事责任。不过,要是第三者对对方已有婚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1

妇女权益保护法律知识讲座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社会上有许多男性朋友说,现在已经不用提“男女平等”了,现在女人都骑到男人头上去了,我家里大事小事都是老婆说了算,应该要成立男联了,他们的说法有道理吗?大家是否知道“男女平等”的真正含义是什么? 在很多人的观念里,还把男女平等单纯理解为“男女要一样”、“男女要相等”,但是却忽略了男女两性本质的区别,所以出现了一种社会现象,那就是:女性要取得与男性一样的成就,就要全面进入男性领域,用男性的标准要求自己,把达到男性标准认为是女性的解放,从而产生了女人想做男人的怪念头,社会上出现的女强人就是最好的例证。其实这就说明一种观念:女人要取得男人一样的成就,女人就必须做男人,即以男性价值要求自己,同男性一样进入社会生活。受这种观念影响,现实社会中很多成功的女性,往往无法拥有正常家庭生活,甚至选择了独身。但是,这种忽视女性自身特点的所谓“男女平等”,才是对女性最大的不平等,以男性尺度来要求女性,恰恰偏离了男女平等的目标和初衷。 男女平等应该是男女两性在人格上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即男女的尊严和价值的平等以及权利和义务上的对等。男女都有机会享有自己的权利,发挥自己的潜力和才能,给男女以选择的自由,以便参与适合自身的社会活动,从而平等的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是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政府级会议的致辞中,江泽民书记代表中国政府庄严宣告:“中国政府一向认为,实现男女平等是衡量社会文明的重要尺度。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广大妇女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我们十分重视妇女的发展与进步,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的一大亮点,具有重大意义,不仅可以为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维护我国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而且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和政策体系,推进国家的民主法治建设。 二、妇女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构架 我国非常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首先,在我国根本大法《宪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拨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又进一步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2019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 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一、2018年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是怎样的 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

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婚姻家庭法所有知识点总结

第一节婚姻家庭 婚姻家庭的概念 1、婚姻的定义: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 应把握四个层次: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必须是社会规范所认可的结合;必须是男女两性合法结合;必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2、家庭的定义: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关系则是由法律所规范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家庭的特征:a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至少有两人。以一定的亲属关系为前提条件,有固定身份称谓,家庭成员只能限制在亲属的一定范围内,家庭成员一定是亲属,亲属不一定是家庭成员。 b 组成家庭的亲属一般有三个来源:婚姻,血缘,法律拟制。 c 被法律确认和调整的家庭,以权利义务为实体内容,即作为家庭成员的亲属之间在法律上存在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备的婚姻家庭立法既要注意调整家庭关系,还要注意调整家庭外的亲属关系) d 家庭作为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既是由人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又是以一定的物为基础的财产集合体。婚姻家庭法一方面应规范亲属身份关系,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合理有效的家庭财产制度。 4、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在本质上,婚姻和家庭都是一种社会关系。其中,婚姻是家庭的前提,家庭是婚姻成立的结果,也是婚姻的结构载体;在微观和现实表现上,婚姻当事人双方组成里最初的家庭,然后才有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关系。一般来说,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则包括夫妻的权利义务。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个体化的婚姻是造就家庭的基本动力之一。因此,婚姻是否稳定,影响到家庭是否稳定,婚姻质量的好坏决定着家庭的命运。 婚姻家庭的结构与职能 5、婚姻的结构:历史上经历了群婚结构、偶婚结构和个体婚结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是个体婚的变种。一夫一妻是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最佳婚姻结构。 6、婚姻的职能:性爱职能、生育职能、扶助职能。 7、家庭的结构: (一)核心家庭,由一对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 1)配偶家庭:只有一对夫妇而没有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 ①未育配偶家庭:尚未生育子女或根本不准备生育子女的一对夫妇所组成的家庭 ②空巢家庭:子女均已成年并单独成家生活或子女不幸死亡,只剩下夫妇两人的老年型家庭。2)单亲家庭:由于死亡或离婚而只剩下夫妇中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包括父单亲家庭和母单亲家庭,属于缺损家庭之一。 (二)扩大家庭,与核心家庭相对应,扩大家庭指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夫妇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类: 1)主干家庭,又叫直系家庭,或异代扩大家庭:由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夫妇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是核心家庭异代、纵向扩大的结果。 ①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以及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占多数) ②一对夫妇与男方或女方父母、未婚子女、未婚弟妹或兄姐所组成的家庭。 ③特殊或不完整形式:只有两对或两对以上均异代的夫妇而没有未婚青少年的配偶主干家庭;夫妇或父母缺损一方的单亲主干家庭。 2)联合家庭,又叫复合家庭:由至少两对或两对以上同代夫妇及其未婚子女所组成的家庭,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 【婚姻家庭法律知识】

婚姻法对冷暴力怎么办的规定内容有哪些【婚姻家庭法律 知识】 (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一、冷暴力的具体表现 婚姻法冷暴力就是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通过对对方表现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最明显的特征就是漠不关心对方、没有语言和情感的沟通、或是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一切家庭劳动。具体表现如下: (一)漠不关心。 (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 (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二、《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在此之前,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婚姻法〉的解释》当中,该《解释》当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就是将我们常说的“冷暴力”纳入了家庭暴力保护的范畴。这是截至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冷暴力”首次且唯一的法律规定,现有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要么只有原则性的规定,要么没有明确的界定,《反家庭暴力法》这一专门法的颁布实施,有力地弥补了这一法律空白。 其实有的时候在婚姻中遇到的冷暴力比直接殴打或者谩骂还要 严重。那么婚姻中面对冷暴力怎么办。暴力是被禁止的。所以当我们遇到冷暴力的时候,首先我们一定要冷静下来,现在不要着急着去辩解或者找谁的对错,等大家都冷静的时候再进行讨论。相信每个人都不是那么无理取闹的,只要在一个人情绪最激动的时候才可能做出过激的事情。当然,如果实在没有办法解决,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规定,我们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结束两个人的婚姻。 ————————————————————— 摘要:(一)漠不关心。(二)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三)恶语中伤、冷嘲热讽。(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

2019新婚姻法房子加名有用吗

2019新婚姻法房子加名有用吗 在结婚的时候,很多的人都是会看这个房子的,女方也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要是这个房子是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即使是后,也不会属于女方。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新婚姻法房子加名有用吗”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加名字上去实质上是属于一种赠与,把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赠与给另一半,是有效的。 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 1、带好三证(、身份证、)正本及复印件。

2、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 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 如果材料齐全就给你们一个号码,然后凭号码去相关窗口办理。 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110 元手续费,明细如下:80 元工本费、25 元地籍图费、5 元贴花费,如顺利 20 天后可拿到新的 房产证。 4、新房产证可以设定密码,房地产交易中心会告知你一个初始 密码,之后可自行更改。 第二种情况:有房有贷 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变更手续(具体事宜请咨询各银行)。 2、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费用:除支付上述

 110 元手续费外, 如贷款是纯的,还需另外支付 100 元;如贷款是组合形式的(公 积金+商业贷款),还需另外支付 200 元。 3、其他步骤同“有房无贷”。 第三种情况: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 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 ,需要交如下费用: 1、每平方米 2.5 元交易费。 2、不满 5 年,5.5%的营业税加 1%(时间段从产证发证日期 到交易日未止),满 5 年则不需要。 3、万分之 5 的。

浙江省2019高考政治二轮复习考点练讲专题六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讲义

第30课时家庭与婚姻 [备考导航] 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a) 1.非婚生子女是指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下列关于我国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说法,正确的是( ) ①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完全相同②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③非婚生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④非婚生子女对生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其生父母有抚养、教育非婚生子女的义务,非婚生子女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和赡养、扶助、保护生父母的义务,选①②④排除③。 答案 B

法律对侵犯家庭成员的权利、破坏家庭 和睦的行为的处罚规定(b) 2.(2018·9月金华十校选考模拟)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小李经常无故打骂小林。2017年3月小李因琐事持续辱骂及殴打小林,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小林一纸诉状将小李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小林要求合理,夫妻有相互抚养的权利②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③小林要求合法,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小林应该向小李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 A.①③ B.②④ C.②③ D.①④ 解析①表述错误,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④错误,“要求额外的精神赔偿”的表述错误。题目中,虽然小李与小林是夫妻关系,但是小李将小林殴打致伤,导致小林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故小李的行为属于虐待,应当依法处罚;再者,小林一纸诉状告至法院,要求依法严惩小李并承担部分扶养费用的要求合法,故②③入选。 答案 C 婚姻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婚的具体条件(b) 3.李姑娘家在农村,因为家里穷,父母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张姓家女儿),于是让李姑娘与张姓家换亲(嫁给张姓家儿子),这种换亲行为违背了我国婚姻法的( ) ①一夫一妻制原则②男女平等原则③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原则④平等自愿原则 A.②③ B.①④ C.②④ D.①③ 解析为了让哥哥娶上媳妇,让李姑娘去换亲,是男尊女卑的思想,这种行为侵犯了妇女的合法权益,②③符合题意;平等自愿是结婚的条件,④排除;材料未涉及一夫一妻制,①排除。故答案选A。 答案 A 4.甲男与乙女通过网聊恋爱,后乙提出分手遭甲威胁,乙无奈遂与甲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乙得知,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乙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判决撤销该婚姻 B.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无效 C.对该案的审理应当进行调解 D.当事人可以对法院的处理结果依法提起上诉 解析本题中,甲婚前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久治不愈,满足无效婚姻的构成要件,属于无效婚姻。因此,法院应判决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而非撤销该婚姻,选B排除A;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婚姻家庭包括哪些法律 篇一: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http://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婚姻家庭权益,是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婚姻双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合法利益的总称。我国婚姻法对夫妻、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的婚姻家庭权益有集中、系统的规定。婚姻家庭权益的享有不因主体的性别而异,夫与妻、男性和女性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章,以9个条文,对保障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做了若干具有实际针对性的规定,这

是对婚姻法的重要补充。贯彻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婚姻家庭领域里男女两性在实际生活中的平等,对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②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③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④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⑤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⑥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⑦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⑥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⑨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 篇二:婚姻家庭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 婚姻家庭继承相关的若干法律问题大家好!我是广东海东律师事务所钟佩娟律师。为践行广东省今年实行一村居

一法律顾问,送法下村居的服务活动。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和大家见面并一起探讨一些与婚姻家庭法律相关的知识。 一、事实婚姻问题 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条件的事实婚姻,在目前的并不多见,但是当事人咨询的时候时常会问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没有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在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 讲这个问题的同时,也带出了一个继承方面的问题,就是两个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果一人死亡,另一人请求继承其遗产,怎么处理?按照法律规定,也依照上述的

学习婚姻家庭法心得_(2)

学习婚姻家庭法的心得体会 刘泰愚071102316 记得上学期我在参加11级新生辩论赛时有一场便是“新婚姻法的出台是否鼓励了人们耍流氓”,由于那次的比赛对婚姻法也有了一定的了解,所以这学期学习婚姻家庭法这门课程也算是对上学期的一个知识延伸吧,特别是进入大学以后慢慢的认识到自己离婚姻和家庭越来越近了,并且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会经常遇到需要用《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来解决的问题。众所周知,婚姻家庭法规定了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婚姻家庭生活的规范,也是对社会道德补充。所以,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了解和学习婚姻法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教育意义。通过对婚姻家庭法的学习是我们对家庭和婚姻,和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清晰和系统的认识,必将在我们今后的婚姻家庭生活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下面详细介绍一下自己在婚姻家庭法学习中的系的体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然而,在当下,离婚率持续走高,离婚似乎越来越流行,于是造成这样一种现象——在围城里的挣扎着想出来,在围城外的拼命想进去。对于我们这些不久就将面临爱情和婚姻的少男少女来说,婚姻的选择还是需要慎重的。但是,一旦选择了就要勇敢爱下去,放手去经营。感情、婚姻就像一件瓷器,做好它费劲心思,打破它却很简单,若想将碎片复原则很麻烦。所以说感情需要经营,婚姻也需要经营。很多时候,处在婚姻中的人们却不懂互相体谅对方,不懂宽容对方,不愿意用心经营感情、经营婚姻,才导致美好的婚姻破裂。 婚姻也需要爱情,夫妻间需要浪漫的气氛做感情的润滑剂。妻子在家也应时刻注意保持在丈夫面前的美丽形象,同时丈夫在工作、事业之余也不要忽视了妻子,要抽出时间陪伴妻子,时刻不忘在生活中制造一丝浪漫的气氛。只有夫妻都努力经营感情和婚姻,夫妻才能相濡以沫。 爱情是婚姻的基础。如今很多大学生都会尝试爱情,我也不例外。然而,有的因为谈情说爱荒废了学习,有的只注重异性外表,追求感官上的愉悦,有的把爱情当做谋取功利的手段,这些爱情往往不能发展成为幸福的婚姻。正确的恋爱观应该是理想、道德、义务、事业和性爱有机的结合。婚姻与爱情不同,婚姻需要更多的责任。婚姻中,恩爱的夫妻,既互相拥有又相互独立。对待婚姻不能游戏,应该努力经营。生活中,丈夫要取悦妻子,妻子要取悦丈夫,至于如何取悦,这是一门艺术,这是每个要踏入婚姻中的人必须面对和认真思考的。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

2019年各地法律模拟题

2019年各地《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模拟题 2019.04.04 1(2018学年金丽衢十二校)2018年10月10日,甲为创业需要,与乙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0万元。第二天,双方就甲所有的商品房又订立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约定:如甲按期偿还对乙的100万元借款,则本合同不履行;如甲到期未能偿还,则该借款变成购房款,甲应向乙转移该房屋所有权;合同订立后,该房屋仍由甲占有使用。2018年11月10日,甲因资金需求,瞒着乙将房屋出卖给了丙,并告知丙其已与乙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事。随即,丙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办理完成变更登记,但因丙要出国访学,双方约定丙回国后将会房屋。 结合材料,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判断甲与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指出理由。(3分) (2)本案中甲房屋的所有权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3分) 答:(1)(3分)有效。(1分)房屋买卖合同是甲与丙的真实意思表示,两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1分)丙知情甲乙之间的合同,并不影响此合同效力。(1分) (2)(3分)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1分)甲系有权处分,(1分)丙因登记取得所有权。(1分) 2(绿色评价联盟)2018 年 5 月,两岁八个月的小明在 H 市某早教机构内,因上课迟到奔向教室途中撞到 60 岁的马女士,马女士手中的热水杯倾洒,导致小明的头额、面颈及马女士的手不同程度烫伤。小明父母将马女士及早教机构诉至法院,索赔 16.7 万元。3 个月后,H 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小明、马女士、早教机构对小明的烫伤各承担 40%、40%及 20%的责任,小明父母赔偿马女士 2000 元。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为何判决由小明父母来赔偿马女士 2000 元?请说明理由。(4 分) (2)小明父母是否只能接受一审判决?为什么?(2 分) 答(1)本案中小明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2 分)由于小明撞到马女士,导致马女士的手烫伤,这侵害了马女士的生命健康权,(1 分)根据《民法总则》,小明的父母作为小明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故法院判决小明父母赔偿马女士 2000 元。(1 分) (2)不是。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原则,当事人和其他相关诉讼主体如果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1 分)小明父母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 分) 3(台州市)李女士应聘成为一家保健品公司的员工,负责向顾客推销保健品,入职后不久公司将其照片印成了宣传册,并标注为“老中医”。后保健品公司称,将员工的照片录入宣传册是为了公司企业文化的需要,这让从未有过行医资质的李女士颇为气愤,后多次要求单位停止发行该宣传册但都无济于事。无奈之下,李女士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该公司承担公开道歉、停止侵权等责任。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的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应否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请说明理由。(3分) (2)指出本案中谁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请说明理由。(3分) 答(1)支持。(1分)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保健品公司李未经女士同意,将照片印成了宣传册,并标注为“老中医”,明显带有广告性质,应视为以营利为目的,而非该公司所称的塑造企业文化之需要。故公司侵犯了李女士的肖像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2分) (1分)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决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2)李女士应该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原则。本案中李女士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若李女士提供不出证据或证据 不足,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2分) 4(杭二中)王某去年只有 17 岁,在 H 市某房产公司做房产中介,每月平均有 5000 元的收入。为了工作方便,王某欲花 20000 元从同事李某处买一辆二手车。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王某还是买了下来,双方未办理过户手续。同年 10 月,王某因患精神分裂症导致汽车闲置。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开走汽车。 运用《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中的相关知识,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1)此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请说明理由。(3 分) (2)此时汽车的所有权归谁,请说明理由。(3 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妇女维权法律知识 (一)婚姻法类 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核心,贯穿整个婚姻法,是婚姻法所有规定包括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准则。婚姻法的各章各条都体现了基本原则的要求和精神。 婚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 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2、婚姻法规定了哪些禁止性条款和倡导性条款? 婚姻法在总则部分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和一条倡导性条款,阐述了五项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实质要求并保证其实施。 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两条禁止性条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 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婚姻法第4条增加了一条倡导性条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 间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3、如何正确理解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正确理解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自愿、自主。每个婚姻的当事人 都有按照本人的意愿选择对象、缔结婚姻和决定离婚的自由,完全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强制与侵犯。(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婚姻自由仅有结婚自 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在自由地结婚和离婚时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一方面要坚持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另一方面又要反对草率结婚和轻率离婚。国家保障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当事人也要正确地行使婚姻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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