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

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和结余管理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地税局或财政所每月25日前将征集的社会保险基金缴存财政专户后,财政局应于当日登记入账。每月终了前,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及时通知税务机关或财政所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未按规定执行的,财政局应委托各开户银行或国库将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全部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并结合缴存财政专户情况,对经人社局批准的经办机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不得延误。具体时间分险种确定。财政专户内社会保险基金未经人社局提出用款、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申请,一律不得随意动用。

第七条财政专户内各项资金的结余除按规定购买国债

和转存定期存款以外,全部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八条财政专户内的银行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优惠存款利率计息:活期存款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定期存款按照不低于存入日的人民银行规定利率计息。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一并计入基金收入。财政部门凭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缴存和拨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划拨,不得以现金的形式缴付。财政专户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时,应凭原始凭证记账,并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有关部门或单位记账和备查。

第十条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人社局和财政局共同商定的资金收支计划收缴和拨付资金。财政专户内的各项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对其他不按规定动用财政专户内资金的行为,财政局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税务机关以及开户银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定期核对财政专户内资金的收支和结余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政府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财政局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和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出具的

收款凭证记账,同时,财政局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财政专户开户金融机构收款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十三条发生基金下拨业务时,财政局根据基金预算,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下级财政专户;发生基金上缴业务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划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上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上级财政专户。

第三十二条将基金结余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时,财政部门凭金融机构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两篇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1、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1、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单位: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各相关部门: 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1、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单位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由项目申请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集团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单位。 3、划拨/审批:财务处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 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帐户,并及时到各级财政部门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指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控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及时按规定办理工程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和应用,规范社会保障卡管理,促进社会保障卡建设稳妥、有序、健康地开展,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主要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社会保障卡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对于社会保障卡封装、运输、使用及持卡人权益等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外部环节的管理要求,我部将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

社保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安陆市社会保险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管理办法 第一条财政专户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存、拨付业务,依法管理专户内的基金;通过对财政专户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进行会计核算,督促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按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方向,确保专款专用;定期向人社局和经办机构对账及通报并向政府反映和报告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险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 情况、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存储银行及余额。 第二条用于存储社会保障基金的财政专户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规定设立,市财政局根据工作需要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认 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在保证资金安全、方便群众、便于提高管理层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财政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选择其他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作为 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 第三条我市的社会保险基金由财政局归并清理后,在财政局和人社局共同确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

存款类金融机构分别开设一个基金财政专户、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 第四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封闭运行,只在设立的财政专户内发生缴存和拨付业务,其他资金不能再使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存和拨付,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按基金种类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挤占或调剂使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如下: (一)接收缴存或划入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 (二)接收社会保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及购买国债兑付的本息收入; (三)接收各级财政补贴收入; (四)根据人社局审核的经办机构用款计划,拨付社会保险基金; (五)根据人社局确认的市就业局用款计划,拨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 (六)支付购买国家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资金,并加强债券管理; (七)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或下级财政专户上解的资金; (八)向上级或下级财政专户划拨资金; (九)办理与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有关的其他业务。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前言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系统为财政局财政专户资金专用核算管理系统平台,系统服务器统一部署,按照财政部财对政专户资金归口核算的要求统一部署,同时根据各地州财政局对大理财政专户的概况统一 制定核算管理口径,统一核算平 台,同时对于部分特殊业务,可根据各县实际增设内部核算口径。 操作手册 一、登陆上线配置 该系统可同时提供web登录和客户端登录两种模式,web登录即网页登录,通过浏览器直接输入网址登录,登录网址另行公布,下面主要介绍客户端登录模式。 1、客户端安装:打开解压后的“保会通软件安装盘”文件,双击“setup”安装文件或点击右键,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按提示点击“下一步”,勾选“我接受协议”,“下一步”,勾选版本号,点击“完成”。如下图:

2、导入服务器数据库证书:安装完成后,双击桌面软件图标 ,在登录窗口中“数据库”选项中选择为 ,点击“配置”,选择“从授权证书导入”在弹出的证书选择窗口中选择证书 ,打开后便导入证书,点击确定完成登录配置。如下图: 3、登录系统:证书配置完成后,将模式选择为“直接登录”,输入帐套号“0001”,输入当前年度“2017”,输入你的操作员代码,输入密码点击打开便完成首次登录,首次登录完成后下次自动默认登录选项,只需输入密码便可登陆系统。注意初始化密码为操作代码或者空密码。

4、密码重置:首次登录若为空密码,登录后系统自动提示设置密码,要求输入老密码(空密码时直接点确定)后,输入两次新密码便完成密码重置。也可以点击系统左上角“操作密码”对密码进行修改。二、系统调整更新 本系统具有自动更新客户端程序的功能,部分操作系统不能完成自动更新的需要卸载老版本后重新安装配置,卸载方法,点击“开始”,点击“所有程序”,找到“保会通软件”点击“卸载”,选择要卸载的版本,点击“完成”。完成卸载后用新版本安装盘,按照上述安装配置步奏重新配置登录。卸载步奏如下图:

某集团公司社保制度及管理办法

向新集团公司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集团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 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各分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社保管理制度。 (二)与区、市、县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各分子公司行政办公室是各分子公司社保管理的管理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各分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 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 第七条停保时间:员工离职。从离职月(以离职通知单的批准时间为准)的次月一日起停止为其缴交社保费,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应及时为其办理停保事项。因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原因未及时办理停保事项,所造成的公司多支付的社保费由责任人承担。 第八条参保项目与保费基数的确定:集团公司及其在的各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即月缴费工资)由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与市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在外地分子公司员工的参保项目和保费基数,由外地分子公司与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商议。属强制保险项目,应及时办理参保事项。分子公司的参保项目及其保费基数、适用对象应报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审批。各分子公司必须按集团公司行政人资部的有关通知、规定确定参保项目、对象和保费基数。 第九条社保费的成本对象:公司员工的社保费,包括企业承担和个人承担两部份,统一由员工所在公司支付。员工个人承担部份由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造表从员工应发工资中扣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财政局国库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有特殊规定要求的除外)。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业务科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

库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部门提出意见,报经相关领导研究决定。 第七条业务科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第八条对于开立几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财政专户,以及没有必要存在的财政专户,应及时予以撤户。 第三章财政专户的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财政专户印鉴由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分别保管。预留印鉴发生变化,国库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条财政专户印鉴要用专门保险柜保管,实行分人分印管理。印鉴移交时要实行平行移交,不交叉移交。对停止使用的印鉴移交档案室保存。 第十一条国库配备专人分别担任财政专户的会计和出纳,负责办理银行往来业务及财政专户的管理和核算。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十二条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统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目的 建立合法的员工保险体系,并确保公司保险福利制度方案的有效实施,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全体员工的各类型保险的管理。 ?社保释义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集团对社会保险参保员工的规范如下: ?参保原则 (一)一般员工 1、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了试用期的,从批准转正的当月起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事项,公司将在合同有效期内按规定缴纳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公司员工与原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或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入职满一年的此类员工可凭本年的缴费发票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规定的相关比例给予核销。(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本公司) 3、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至公司进行续保。 (二)高聘员工 1、凡是高薪诚聘的员工高层领导,自入职之日起将为其上社会保险(五险一金,比一般员工多出了失业保险和公积金),保险金额将按石家庄正常缴费基数收缴。 2、对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应自入职之日起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

至公司进行续保,欠缴保费公司将为其缴纳公司应缴保费的30%,个人应缴部分及其余部分保费应自己补齐。 ?参保项目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300%)。具体缴费基数由公司根据社保机构提供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及相关规定确定。 ?员工参保须知 1、公司将在员工(一般员工、高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2、员工参保需: (1)身份证复印件4张 (2)提交近期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3)填写《社会保险参保个人信息登记表》 (4)交纳工本费20元 3、员工社会保险由人力资源部社保负责人统一核算出缴费总额,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予以申报办理。 4、员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按月缴纳。 5、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各项社会保险的,需提交书面形式的个人声明,人力资源部备案。 6、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不能享受公司的各项社会保险福利。 7、凡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参保员工未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者中途不予退保。 ?社会保险缴费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县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财办〔2006〕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财库〔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各股室(二级机构)以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或甘肃省财政厅文件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开立、以实存资金方式管理、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资金账户。 第三条财政专户遵循“精简、统一、规范、高效”的原则设置,各股室(二级机构)所有财政专户一律归口预算(国库)股统一管理。 第二章专户开立、变更、撤销 第四条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能够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资金,必须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确需专户存储的资金,必须提供有效的开户文件依据,包括:国务院、财政部、甘肃省人民政府和甘肃省财政厅文件。没有有效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开立财政专户。 第五条各股室(二级机构)开立财政专户,在提供有效文件依据的基础上,商预算(国库)股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开户手续,并将新开专户的资金性质、开户行、账号报送局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六条相同类型或相似性质的资金须专户管理的,除特殊情况外,不须开立新的专户,由股室(二级机构)提供有效文件依据,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并户管理、分账核算手续,并将原专户新增的资金性质报送局财政监督检查局备案。 第七条因职能调整等原因,专户管理权限须在不同股室(二级机构)之间调整

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模板】

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 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机制,规范区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行为,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通知》(云财库〔2019〕2号)、《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财库〔2017〕92号)、《XX市市本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昆财库〔2019〕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区财政专户和纳入财政审批、备案管理范围的区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资金存放 管理。 第三条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实施资金存放的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参与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的银行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本办法所称资金存放银行,包括XX区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银行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银行。 第二章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第五条XX区财政部门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存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建立健全财政专户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制定了《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乡级财政专户管理,财政部将另行发布文件规范。文件发布前,乡级财政专户管理暂参照《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3年4月12日

附件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条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地(市)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5个,县(区)级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

社保管理制度

社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 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社保释义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确保公民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失业等风险时,获得基本生活需要和健康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第四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是集团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拟订并指导、督促、检查子公司实施集团公司制订的。 (二)、与市社保管理机构沟通,掌握社保政策,拟订适当的参保方案,报集团公司批准。 (三)办理集团公司、子公司员工社保关系的转移审批事项。 (四)办理集团公司员工社保费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二、子公司办公室是子公司社保管理的主管部门,有以

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维护公司与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之间的正常公共关系。 (二)按当地政府社保管理机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本公司员工社保费的缴交和其他有关社保的事项。 三、集团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是员工社保费的支付与核算部门,有以下社保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社保管理责任人填制的《用款申请单》支付新员工或异动员工需补交的社保费; (二)依据当地政府社保机构向银行托收的社保费凭证承付保费; (三)依据公司社保责任人提供的《公司()月员工参保情况一览表》(见附件),核算保费支出和代扣代缴保费往来应收应付款; (四)配合本公司社保主管部门做好当地社保管理机构对公司社保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参保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上都是参保对象,但因员工在其他单位或自行参保的,经本人申请说明不需为其办理社保的可以除外。 第六条:参保或续保的起始时间 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确定为参保对象的员工,设置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昆明市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2007-8-1 16:24【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2007年6月11日昆财库[2007]1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的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市财政局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存储、管理和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专用账户。财政专户由国库处统一管理。 第三条财政专户的设置应按照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要求,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同一性质或相似性质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专户,实行同户分账核算。特殊情况可按资金渠道开立财政专户。 第四条财政专户原则上应在驻昆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立账户。在其他商业银行开立财政专户,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开立财政专户时,开户银行的股权状况以办理开户时的股权状况为准,并由银行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国库处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收集整理相关驻昆银行的股权状况,报局领导参阅。 第五条财政专户统一使用《拨款凭证(支款凭证)》或《电/信汇凭证》作为支付凭证,一律不得使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不得提取现金。人民银行今后若出台新的凭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办理。 第六条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严禁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款转为定期存款或用于非财政支出范围的投资。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七条业务处开立、变更和撤销财政专户,应先向国库处提出书面申请。再由国库处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业务处开立财政专户的申请,应详细说明新开账户的依据、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和使用期限,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一)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账户文件; (二)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非税收入文件; (三)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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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财政专户管理,省级预算外资金 【颁布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文 号】川办发﹝1999﹞23号 【发文日期】1999-03-29 【实施时间】1999-03-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省级各主管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川府发[1997]11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文件精神,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四川省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预算外资金收支活动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行政性主管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集团总公司、行业总会)、省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机构,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和单 第三条 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财政专户)是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帐户,用于对省级预算外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

第四条 省级财政专户的基本职责: (一)办理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 (二)对省级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进行会计帐务核算; (三)定期报告省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 (四)督促检查省级预算外资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省级财政专户; (五)其他与财政专户有关的事务。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经财政厅批准后,按其预算外资金缴库进度从财政专户中拨付资金,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章 上缴财政专户的范围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省级财政专户的范围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筹集的资金; (二)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名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 (四)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单位和下级集中的管理费及其它资金; (五)下级上解预算外资金; (六)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种集资; (七)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种捐赠资金; (八)预算外资金利息; (九)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七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财政厅批准,也可按比例、定额或其它的方式上缴财政专户。第八条 预算外资金上缴财政专户的方式和缴存办法,原则上一年一定,由单位每年初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时一并提出,经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专户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资金拨付流程,明确股室间职责分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业务股室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负责向国库股提出调拨项目预算资金计划的申请,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相关管理要求,负责向国库股(支付中心)提出支付财政专户资金的申请,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接收国库股(支付中心)移交的收入和支付票据,并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会计核算,每月及时与国库股对账。 4、根据项目管理要求,负责监督财政预算项目的实施,确保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安全,充分发挥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国库股(支付中心)主要职责 1、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项目预算资金调拨计划申请,负责进行审核和办理调拨业务,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根据业务股室提出的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负责进行审核、支付票据的打印、核对,并送银行办理转账,把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 3、负责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并交业务股室做账。 4、负责办理各类财政专户资金的往来结算,每月按时与银行、业务股室对账,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 三、财政专户资金支付流程 1、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预算安排情况,登录大平台,录入项目预算资金的调拨计划申请,并打印纸质调拨计划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审签后,提交国库股相关人员进行计划审批,把项目预算资金调拨到相应财政专户。 2、归口管理业务股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项目管理要求,登录财政专户业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打印《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申请书》,经股室负责人、领导签批后,提交国库股(支付中心)。 3、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审核并打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提交复核和稽核岗位工作人员核对并盖齐银行预留印鉴,送交银行转账。 4、国库股(支付中心)财政专户资金支付经办人到银行领取财政专户资金收入和支出票据回单,及时登记财政专户资金日记账后,移交给业务股室。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办法和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定《员工社会保险购买方案及管理办法》。 一、遵循原则 坚持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社会保险构成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 三、参保条件 1、在公司工作满两年以上的普通员工; 2、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半年以上的组长、主管级人员;, 3、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经理级人员; 4、在公司工作满八个月以上的副总级别以上的高管人员; 四、参保险种及缴费比率 符合以上参保条件的员工,公司统一帮其购买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三种保险,公司及个人的缴费比率按佛山市顺德区的相关社保政策的社保缴纳百分比执行, 五、社会保险的缴纳原则 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1、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

扣除(如:8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8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2、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 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3、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核定。 七、参保办理流程 1、办理流程: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 参保申请交至所属部门,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品行提交审核意见至行政部;行政部将部门提交的且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汇总呈总经理审批;行政部将为通过审批的员工办理社保。 八、具体管理办法 1、在职人员管理 (1)社会保险按国家规定由公司和个人分别缴纳,个人应缴部分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2)社会保险已参保人及新增参保人,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政策执行,即已参保人仍沿袭原社保管理办法,新增参保人依照新社保 管理办法。 (3)行政部社保专管人员须建立员工社保台账,并定期记录员工实际参保情况。 2、离职人员管理 (1)员工自离岗或离职之日起,公司停止缴纳由公司承担的保险费用。员工前半月离岗或离职的,当月公司和个人的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后

员工社保实施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体系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福利待遇,稳定公司人才队伍,实现公司经营效益与员工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根据国家社保管理法规和XX省XX市的相关社保政策,特制订《XX建设有限公司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司计划、员工自愿、兼顾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XX建设公司所有员工(劳务合同制人员除外)。 第二章参保条件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人员参保缴纳条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普通员工(工作表现优秀,能力表现突出的,可不受此时间限制;经本人申请,部门推荐,分管领导审核,人力资源总监或总经理批准); (二)在公司工作满半年以上的副主任、主管(主任)级人员; (三)入司通过试用期转正的副经理(副部长)、经理(部长)级人员; (四)入司满2个月具有初中级专业职称(含国家职业3级及以上)人员; (五)入司满2个月公司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 (六)入司副总级及以上的公司高管、特殊岗位人才、人员(须经总经理批准)和公司发展人才引进项目人员和持有国家高级职称(含国家职业和执业1级)人员;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共同承担,其中属于员工缴纳部分,由公司在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具体说明如下: (一)依据规定社保费用先行由公司统一缴纳,个人应承担的部分在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如:3月份的社保费用,在其3月份的工资中扣除)。 (二)员工因请假或其它原因不在岗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该员工不在岗位期间的“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应在其离岗当月的工资中提前进行代扣代缴(根据员工离岗批准时间及离岗当月的出勤情况分析,若不足抵扣的,应在其离岗前一个月的工资中抵扣)。 第七条社保和公积金参保种类费用核算(单位:元/月): XX市XXXX年社保标准参考 基数保险类别费用承担百分比金额 C2255/N1953 养老 公司20% 451.00 个人8% 156.24 工伤公司1% 20.84 生育公司0.5% 约12.00 医疗 公司7.5% 162.7 个人2% 43.28 失业 公司2% 41.68 个人1% 20.84 以上供参考,实际标准参照XXXX年社保管理单位规定执行 (一)以上所述社保缴纳百分比为XX省XX市的社保缴纳百分比,公司社保缴纳比例以公司所属地的要求为准; (二)社会保险缴纳的基数按照当地上一年最低缴纳标准进行核定。公司按照60%的基数缴纳标准执行。 第八条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遵循员工自愿参保原则,由员工提交个人参保申请交至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将个人提交的且符

社保管理办法

社保管理办法(暂行) 1.目的 为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增强员工工作积极性,保障员工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2.1 公司全体正式职工。 2.2 已在其他单位参保的员工可不参加社会保险,但需提供相关证明。 3.参保程序 3.1 实习大学生、全体行政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在入职满三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一线员工在入职满六个月后(期满时间需在当月22日之前),次月公司统一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若期满时间超过当月22日,则公司将在下一个月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3.2 首次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需填写新参保人员信息表,同时向人力资源科提供本人两张半年内一寸免冠彩色寸照、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张。 3.3 人力资源科于每月20日(10日)汇总次月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参保人员信息,将相关报表报送至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批准。若因员工个人原因在19日(9日)17:30前未能按要求向人力资源科交齐相关资料的人员将转至下一月办理保险手续。延迟办理期间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 3.4 员工于15日(含)前离职的,人力资源科于当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15日(不含)后离职的则于离职次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 3.5 社保由公司统一缴费,每月与XXXX城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次月缴

费金额后,养老保险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形式,医疗保险、工伤保险通过转帐的形式缴纳次月社保费用(属于员工个人缴费部分于其当月工资中扣除); 4.参保种类 共设三类,分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5.社会保险的享受及办理程序 5.1 养老保险 5.1.1 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由公司办理完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5.1.2 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退休时上一年员工所在地的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5.1.3 若不满足领取条件,则可在退休后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5.2 医疗保险 5.2.1 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XXXX城市规定,报销在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5.2.2 个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5.3 工伤保险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20% 6% 5元 2.5%

个人8% 2% 3元1% 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 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 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海林市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健全财政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精神,以及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海林市本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章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 第六条财政专户的开设 (一)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2)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二)财政专户统一由财政局国库股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再由省财政厅报财政部核准。 (三)收到财政部《财政专户开立核准书》(附件三)后,财政局国库股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选择开户银行,并按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四)财政专户开设后,财政局国库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件四)并上报黑龙江省财政厅,由黑龙江省财政厅报财政部备案。 (五)财政专户的预留印签由财政局国库股统一向银行提供,包括:业务公章、法人印章、专户管理经办人印章。 第七条财政专户的变更 财政专户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由财政局国库股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报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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