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分公司派驻人员的管理,确保派驻人员能够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由总公司派往分公司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驻人员)。
第三条派驻人员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人员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第二章派驻人员的选拔与派驻第四条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派驻人员的选拔工作,选拔标准应包括但不限于专业能力、工作经验、业绩表现等。
第五条派驻人员应根据分公司的实际需求和总公司的战略规划进行选拔和派驻。
第六条派驻前,总公司应与派驻人员进行充分沟通,明确派驻目的、职责、期限及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派驻期间的职责与权利第七条派驻人员在分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执行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分公司的管理制度;2. 完成派驻岗位的工作任务;3. 促进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沟通和协作;4. 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进展和分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八条派驻人员享有以下权利:1. 获得必要的工作支持和资源;2. 参与分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工作;3. 接受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4. 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九条派驻人员的考核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进行,考核内容包括工作业绩、工作态度、团队协作等。
第十条根据考核结果,总公司将给予派驻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派驻期满与返回第十一条派驻期限届满,总公司应根据派驻人员的表现和分公司的需求决定是否延长派驻期限或安排返回。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返回总公司后,人力资源部门应根据其在分公司的工作表现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或晋升。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执行,原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总公司名称发布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派驻人员管理制度

派驻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驻人员管理,保障派驻人员的权益,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派驻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在国内外的分支机构、合作伙伴单位、客户单位等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派驻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派驻单位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服从派驻单位的管理和领导。
第四条派驻单位应当将人员派驻的相关情况及时告知被派驻人员,并明确其派驻期限和具体任务。
第五条派驻人员在派驻期间,享有派驻单位给予的工作待遇和福利。
第六条派驻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被派遣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不得拖延、推诿和擅离职守。
第七条派驻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要遵循公司的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和涉密信息。
第八条派驻人员应当积极参加派驻单位的各项培训和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派遣程序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确定需要派驻人员的数量和岗位,并制定相应的派遣计划。
第十条按照派遣计划,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确定派遣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确定派驻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公司将派遣人员的相关信息通知被派遣人员,并与派遣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派遣方案和工作合同。
第十二条派遣单位于派遣人员到达派遣单位工作地点后,应当及时向所派遣人员介绍工作环境、工作任务及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派遣单位应当做好派遣人员的安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工作和生活所需的基本条件和保障。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四条派遣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被派遣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第十五条派遣人员必须遵守被派遣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被派遣单位的管理和领导。
第十六条派遣人员在执行工作时要遵纪守法、勤勉尽责、不得敷衍塞责、擅离职守。
第十七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遣单位汇报并协调解决。
第四章权利和待遇第十八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享有基本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伙食、住宿等。
第十九条派遣人员在工作期间,享有按照国家及公司规定的各项保险待遇和福利。
(完整版)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

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二○一六年四月派驻项目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所承建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项目部各项工作顺利有序的开展,规范公司对派驻项目人员的管理、明确其相关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公司所承建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均应派专业人员驻项目部代表公司履行服务、协调、督促等职能。
派驻项目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不在项目部担任具体工程管理职务。
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担任具体职务,需由项目部报请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派驻项目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标准由公司统一确定、发放,进入派驻项目工程成本,在支付项目部工程款时直接扣除。
第五条、公司派驻项目人员隶属公司工程部管理。
日常管理由派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代管。
第二章派驻项目人员职责第六条、派驻项目人员负责项目部与公司的具体衔接工作,协助项目部办理各项手续、完善各项资料、报审施工计划方案等提供服务,密切公司与项目部的联系。
第七条、督促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工程图纸会审、安全及技术交底、施工技术资料、安全教育活动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要求对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的场容场貌、现场围挡、企业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方面进行设置。
第九条、督促项目部按照设计文件施工,遵守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监督项目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条、督促项目部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严格安全纪律和安全教育。
监督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一旦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要求整改,按附件4下达整改通知书。
情况严重时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公司合作项目派驻员工的管理,确保公司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营,保障派驻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与本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派驻项目上工作的员工。
第三条时间限定由公司派往合作项目连续工作时间达一个月以上的员工。
不足一个月的视为出差。
第二章派驻人员主要职责第四条派驻机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合作项目所有事项具有知情权,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置有关事务,并将情况及时向公司反馈。
第五条派驻机构其它人员对合作项目开发进程中各自业务范围内的发生情况及时反馈至派驻机构负责人,由派驻机构负责人向公司统一报告并对相关事项进行处置。
第三章派驻人员补贴第六条异地补贴按实际考勤天数给予派驻人员每人异地补贴为50元/天。
享受异地补贴后,原有的地区补贴不再发放。
第七条伙食费补贴(一)若项目公司未设食堂,一日三餐均需自行解决,餐补标准明确为950元/月/人;(二)若项目公司食堂只负责提供午餐,其他两餐(早、晚)需要自行解决,餐补标准明确为650元/月/人;(三)若项目公司食堂负责解决一日三餐,无需自行解决,餐补标准明确为450元/月/人。
第八条探家往返路费补贴公司不恒定报销路费金额,只以能够满足实际探家需要为准,按公司规定的探亲标准每年额外给予派驻人员报销2次探家往返路费。
第九条租房补贴(一)若项目公司可安排单位宿舍,则无需另行租房;(二)若项目没有安排员工宿舍,需要自行租房,租房费用控制在1200元/月/人以内;(三)租房所产生的费用从项目计提的管理费中支出。
第十条安家费补贴对派驻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1500元/人。
第四章派驻人员考核办法第十一条按公司目前暂行考核标志执行。
第十二条派驻人员考核应该综合考虑合作对方对其的评价意见(30%)、派驻组意见(40%)以及公司机关的意见(30%)。
第五章其他第十三条异地补贴从派驻人员到达派驻地当月开始发放;第十四条派驻人员回到原工作地点工作时改按原规定标准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有限公司负责解释和补充。
国有企业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全新经典版)

委派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以下简称“公司”)对被投资企业委派人员的管理,提高被投资企业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效监管国有资产营运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保证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XX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宁国资产[2015]82号)及被投资企业《出资人协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公司出资或授权管理的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以及资产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委派人员,是指:(一)委任人员:(以下简称“XX公司”)委派至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委派人员:一是被委派至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参股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是公司下属企业所有财务总监及有必要派驻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委派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股东权益,代表公司行使权利。
第二章委派人员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第五条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切实维护公司利益,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二)熟悉公司和被投资企业所经营业务,具有经济管理、技术、法律、金融、投资、财务等专业背景知识,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素质、专业经验、职业技能和职业操守,并持续学习履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并掌握国家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深入了解所在企业的业务情况,不断提高履职能力,适应委派人员的岗位需要。
(三)公司认为担任委派人员须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委派人员:(一)有《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与被投资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公司委派人员应按照投资规模、产业性质、项目发展潜力等,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中的优秀人员中选任或对外招聘。
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分公司派驻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公司政策和业务流程的统一执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驻到分公司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分公司派驻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派驻人员的选拔与任命第四条派驻人员的选拔应根据分公司的业务需求和人员素质,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派驻人员任命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确保其熟悉分公司的业务流程和公司文化。
第六条派驻人员任命后,应定期向总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总公司的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派驻人员的职责第七条分公司派驻人员应负责分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分公司业务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分公司派驻人员应积极参与分公司的决策过程,为分公司的发展提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分公司派驻人员应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及时反馈分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市场信息。
第四章派驻人员的考核与激励第十条分公司派驻人员的考核应结合其工作业绩、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等多方面进行。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驻人员,公司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公司规定或工作不力的派驻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派驻人员的培训与发展第十三条公司应为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包括业务技能培训、管理能力培训等。
第十四条分公司派驻人员应积极参与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五条公司鼓励派驻人员参与内部交流和学习,拓宽视野,促进个人职业发展。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有修订,将及时通知各分公司及派驻人员。
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

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一、背景概述近年来,我国积极响应乡村振兴战略,通过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的方式,加强对困难地区的援助工作,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为了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有序进行,制定并实施对口支援派驻人员管理办法具有重要意义。
二、派驻人员的选拔与任命1. 择优选拔:对口支援派驻人员应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选拔程序,根据应聘者的专业能力、工作经验和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保派驻人员的选拔对象合格、适宜。
2. 任命程序:经选拔确定的派驻人员,须按照有关程序办理任命手续,并由相关职能部门妥善保管派驻人员的任命文件。
三、派驻人员的职责与权益1. 职责明确:派驻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所在单位下达的任务和工作要求,切实履行援助工作职责,确保对口支援工作的顺利推进。
2. 权益保障:派驻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薪酬、社会保险、休假制度等方面的权益。
四、派驻人员的工作管理1. 工作计划:每位派驻人员应提前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备,接受领导的指导和监督。
2. 工作记录:派驻人员应做好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工作内容、进展情况、问题及解决方案等,定期报告工作进展和相关数据。
3. 工作评估:对派驻人员的工作成效进行评估,通过定期考核等形式,及时总结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为后续对口支援工作提供借鉴。
五、派驻人员的管理机制1. 部门协作:相关部门应建立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推动派驻人员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 纪律约束:对派驻人员的行为进行纪律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严禁违反工作纪律、失职失责等行为。
六、派驻人员的培训与交流1. 培训机制:对新派驻人员进行入岗培训,包括工作业务知识、地方特色等方面的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2. 交流活动:定期组织派驻人员间的交流活动,分享经验、解决问题,促进工作间的互动与合作。
七、责任追究与问责机制1. 违规违纪:对派驻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组织效率最大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大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鼓励员工积极从事外省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主要指派往省外项目部驻点并从事监理工作,其中界定是否为派驻的参照点为员工家庭所在地,即员工在广东省外工作,家庭所在地与派驻地省份不同的计为省外派驻;第三条上述条款所指家庭所在地定义如下:未婚员工为父母家庭常住地址,已婚员工为夫妻双方常住地址;第二章派驻对象和期限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作为省外项目部派驻的后备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随时派驻。
第五条派驻期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派驻省外项目部的期限一般为1-3年。
省外派驻的员工结束派驻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再派往省外项目部,两年后重新作为省外派驻的后备人员。
第三章暂缓派驻的条件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暂缓派驻省外:(1)结婚登记不足半年者;(2)家中有重病老人需照顾者;(3)子女不满一周岁者;(4)其它特殊条件者;第四章派驻人员待遇第七条省外派驻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工地补贴、误餐补贴外(补贴标准见下表),按照出勤情况额外发放派驻补贴,发放标准为300元/月。
注:原粤公监惠州[2008]20号文关于外省项目部公司派驻人员补贴标准取消。
第八条对于表现出色、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派驻员工,在竞岗、竞聘、资格认证时,在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上将给予5-20分的加分。
第九条对于公司组织的各类资格培训,在符合培训选派资格的人员中优先考虑派驻人员。
第十条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公司工会将组织慰问派驻员工家属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于不服从公司派驻安排的,经公司讨论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之一:1、年初薪酬调级不予考虑;2、取消现有职务或职务补贴降档发放;3、绩效系数降档处理;4、年终考核评定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5、年终奖金评定等级为最低级;第六章派驻人员假期管理第十二条省外派驻人员除了享受公司制度规定的正常假期外,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休假:1、每年享受一次带薪疗养假,假期为5天(逢节假日不扣除),需一次性连续休完,且原则上不允许与其它假期同时休假,带薪疗养假期间回家探亲的,由公司参照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2、每三个月可回家探亲一次,每年累计探亲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次,其中路途时间计入出勤天数,探亲往返路费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报销;第七章其它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综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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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派驻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组织效率最大化,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加大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
鼓励员工积极从事外省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主要指派往省外项目部驻点并从事监理工作,其中界定是否为派驻的
参照点为员工家庭所在地,即员工在广东省外工作,家庭所在地与派驻地
省份不同的计为省外派驻;
第三条上述条款所指家庭所在地定义如下:未婚员工为父母家庭常住地址,已婚
员工为夫妻双方常住地址;
第二章派驻对象和期限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均作为省外项目部派驻的后备人员,根据业务需要随时派驻。
第五条派驻期限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派驻省外项目部的期限一般为1-3年。
省外派驻的员工结束派驻后,原则上两年内不再派往省外项目部,两年后重新作为省外派驻的后备人员。
第三章暂缓派驻的条件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暂缓派驻省外:
(1)结婚登记不足半年者;
(2)家中有重病老人需照顾者;
(3)子女不满一周岁者;
(4)其它特殊条件者;
第四章派驻人员待遇
第七条省外派驻人员除享受正常的工地补贴、误餐补贴外(补贴标准见下表),按照出勤情况额外发放派驻补贴,发放标准为300元/月。
注:原粤公监惠州[2008]20号文关于外省项目部公司派驻人员补贴标准取消。
第八条对于表现出色、对公司有较大贡献的派驻员工,在竞岗、竞聘、资格认证时,在公司综合评价指标上将给予5-20分的加分。
第九条对于公司组织的各类资格培训,在符合培训选派资格的人员中优先考虑派驻人员。
第十条在重大节假日期间,公司工会将组织慰问派驻员工家属的活动。
第十一条对于不服从公司派驻安排的,经公司讨论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之
一:
1、年初薪酬调级不予考虑;
2、取消现有职务或职务补贴降档发放;
3、绩效系数降档处理;
4、年终考核评定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5、年终奖金评定等级为最低级;
第六章派驻人员假期管理
第十二条省外派驻人员除了享受公司制度规定的正常假期外,可采用以下方式之一休假:
1、每年享受一次带薪疗养假,假期为5天(逢节假日不扣除),需
一次性连续休完,且原则上不允许与其它假期同时休假,带薪疗养假期间回家探亲的,由公司参照相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
2、每三个月可回家探亲一次,每年累计探亲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
四次,其中路途时间计入出勤天数,探亲往返路费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报销;
第七章其它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广东公诚通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综合部。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