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房(热力站)、洗衣房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m2/床) 表1

第十七条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表2

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配置。

第十九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2m2另行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表3

第二十一条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设面积指标(m2)表4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

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综合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医院各部门的建筑布局合理,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使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风和院区绿化达到最佳程度,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二十四条综合医院的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建筑组合的集中程度。

第二十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 (m2/床) 表5

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

积,用于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工作人员38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6m2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并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小型汽车用地25m2/辆和自行车用地1.2m2/辆,另行增加公共停车场用地面积。停车的数量应按当地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八条城镇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社会化后,综合医院的各类专业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职工住宅的位置宜在医院附近。

第二十九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宜为25%~30%,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第三十一条综合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不宜建设高层。

门诊楼、医技楼、病房楼等主要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

病房楼不宜设置阳台。

第三十二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三十三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三十五条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棚应便于清扫、防积尘;照明宜采用吸顶灯具;

二、内墙墙体不应使用易裂、易燃、易潮湿、易腐蚀、不耐碰撞、不易吊挂的材料;有推床(车)通过的门和墙面,应采取防碰撞措施;

三、除特殊要求外,有患者通行的楼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铺装;

四、所有卫生洁具、洗涤池,应采用耐腐蚀、难沾污、易清洁的建筑配件;

五、不应使用易产生粉尘、微粒、纤维性物质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三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

第三十八条综合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第三十九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条综合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洁净手术室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第四十一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

第四十二条综合医院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和业务技术、行政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计算机系统、医用对讲系统、闭路电视系统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

第四十三条综合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四十四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设施。

第四十五条综合医院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的排放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综合医院的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四十七条综合医院的设备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设备的配置,应按《综合医院医疗器械装备标准》(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执行。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医院的不同功能、专科特长和所承担的任务,按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与当地的经济水平合理配置。

第四十八条综合医院内各类家具的配置,可参照《综合医院家具装备标准》执行。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四十九条综合医院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设施的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筑造价的1.5~2.5倍确定。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物,其建安工程造价可按实际情况适当提高。

第五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工期,可参照表6的指标。

综合医院建设工期(月)表6

注:①寒冷地区可适当延长建设工期,但不应大于50天。

②建设工期是指自建设前期工作结束,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正式开工至竣

工验收止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综合医院主要建筑材料的消耗,可参照表7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平方米主要建筑材料消耗参考指标表7 第五十二条综合医院的主要能源消耗,可参照表8的指标。

综合医院每床日主要能源消耗参考指标表8

注:用煤量不包括冬季采暖用煤。

第五十三条综合医院工作人员的编制按卫生部有关组织编制规定确定,可参照下列条款:

一、综合医院的临床编制,按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200~400床为1:1.4~1.5,500~800床为1:1.6~1.7;

二、承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以临床编制人员数量为基数,按12%~15%的比例另外增加编制。

三、综合医院内科研人员的编制,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另外增加;

四、根据医疗单位的特点,在编制总数以外,另增相应机动编制,以解决预防保健人员等方面的需要。机动编制所占的比例,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四条综合医院的经济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的规定执行。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七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九六标准”施行至今包括“九五”的后四年和“十五”的前三年。这跨世纪的七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

在总结“九六标准”施行七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

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建设和计划主管部门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指导性文件。

本建设标准内容的规定为强制性与指导性相结合,对涉及建设原则、贯彻国家经济建设的有关方针、行业发展与产业政策和有关

合理利用资源、能源、土地以及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等方面的规定,以强制性为主,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各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对涉及建设规模、项目构成、配套工程、建筑标准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的规定,以指导性为主,由投资者、业主自主决策,有关各方可在项目决策和建设中结合具体情况执行。建设标准的作用是使项目的决策等建设前期工作有所遵循,为建设实施提供监督检查的尺度。

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使用国内资金建设的新建(迁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

利用外资、中外合资及中外合作建设的综合医院,除建设资金外,应注意引进先进的管理和先进的医疗技术与设备。这类医院和非国有单位的团体及个人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在设施的建设上,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推动了卫生事业的发展。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

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院是以诊治疾病,照护病人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其工作对象主要是病人并对病人的生命和健康负有重大责任。因此,综合医院各项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主,为病人提供方便的原则。应满足各项功能的基本需求,并尽可能改善病人的就诊和住院条件。同时,要注意改善员工的工作条件,使其能够在较好的的环境中心情舒畅地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六条在一个地区或一个城市的一个街区有多家医院同时存在,而在另一个地区或同一个城市的另一个街区却很少或没有象样的医院;为利用某块地皮或其他原因,在医院集中的地区又建一所医院;为了扩大业务范围,增加病床数量,同时存在于一个地区的多家医院又同时扩建、竞相扩大规模……,上述情况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这种重复建设和过于集中的状况,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有客观原因也有主观原因。事实上不仅造成卫生资源和建设资金的不合理使用,也导致交通不便,就诊时间和医疗费用的增加等社会问题,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在城镇建设规划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中,应重视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有些综合医院在进行改建、扩建的时候,把原有建筑统统拆除或抛开不计,完全按新建医院的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和计算面积。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将原有设施中尚能利用的部分计入所定规模的总面积中,合理规划、充分利用。这应成为综合医院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

第七条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尤其是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编制好既符合客观规律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设计任务书,是所有建设项目不可缺少的重要工作环节。而多年来,这一点始终是医院建设的薄弱环节。在旧的经济体制下,有多少钱干多少事,或者是用一定的投资总想干更多的事,可研报告往往成为“可批报告”,结果与初衷相差甚多。在体制转变过程中,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自主权的扩大,盲目性和急于求成则导致建设项

目的先天不足,后患不尽,欲速不达。长期以来,不管是新建还是改建、扩建的医院建设项目,负责筹建工作的部门多为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或虽有常设部门也缺乏工程技术人员,无力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工作,多请设计单位帮助。鉴于医院建筑流程复杂、工作周期长、投入产出比相对不高,全国多数设计单位很少做医院设计,也缺乏专门的技术力量。而少数强于医院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也由于这项工作要投入大量人力、时间,又没有相应的费用可取,在极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力为之。

以上种种,必然造成医院建设项目在规模、功能、流程、投资等各方面都存在问题。对此,建设单位和上级各有关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应在前期费用中列出专项资金,委托有经验的中介机构或设计单位,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为整个项目的建设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科学性、实用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所在地区和医院自身的发展情况,对院区进行一次性规划并绘制出总平面图。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一次或分期实施。这是总结五十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和教训而采取的一项扬长避短、效果明显的有利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不循规划、见缝插楼、随意建房、任意扩大医院规模等违反管理科学和综合医院自身发展规律的不正确作法。任意进行改建、扩建,必然导致整个医院功能勉强、流程混乱、洁污交叉、管线阻塞等弊端的产生。严格执行本条规定,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将使医院始终保持适度的规模、合理的布局、科学的流程和良好的环境,永远充满活力。

第九条本条明确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定额、指标的关系,随着国家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进展,必将有更多的标准、规范、定额、指标陆续发布,凡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有关的,均应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本建设标准按照病床数量的多少,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划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实践证明,100张病床的规模不可能构成一所完整的综合医院,而且床均面积大,投资成本高,综合效益不好。为此,本建设标准将200床作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起点。

目前,全国范围内大于800床规模的各类医院有180 所,而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

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投资效益较好亦便于管理。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分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上述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应采取兼并、联合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建立医疗联合、连锁机构,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原则及每千人口床位数指标。主要依据是:

1.2002年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1;

2.2002年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2;

3.2002年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统计,详见附表1-3。

全国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张/千人) 附表1-1

全国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2

全国县及县一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 (张/千人) 附表1-3

以上统计结果反映了我国城乡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的现有水

平。为保证国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各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落实,在确定新建(迁建)医院项目时,既要考虑项目所在地区当前的实际情况,又要适当考虑今后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保健需求的增长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医疗市场的发育等因素,一般可按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2~4张的标准考虑。条文中规定,一个地区医院床位的总规模,应与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所谓综合平衡,实际是指以下工作:

1.本地区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4~6张中选定)×地区规划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地区原有各级各类医院床位数之和。

2.全县应建设的医院床位数=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在2~4中选定)×全县规划城镇人口数量(千人)一该县范围内其他医院(不含乡镇卫生院)床位数之和。

医院床位总数确定以后,再按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确定综合医院与其他各类医院的床位比例并计算出各自的绝对数字。

第十二条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迁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三部分内容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四、设备投入使用以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的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执行。

第十五条由于历史的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七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该与时俱进、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的206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2。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附表2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另外,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附表3-1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附表3-2

锅炉的面积列在条文表4中。

附表3所列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应包括的科室用房共有44项。与“九六标准”的七种建设规模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迁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条文说明第十六条附表3的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在不突破总面积的前提下,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人员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本可归属于门诊部的业务范围,但因其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在对98所医院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20m2(建筑面积)。

医疗体制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使得综合医院内的预防保健工作发生了一些变化,本项指标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载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只在单列项目中予以列项,没有确定相应的面积,建设单位可根据需要申报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通用实验室、专用实验室、研究工作室、图书情报资料室、学术活动室、行政办公等用房的建设。其他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与医院共用。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

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本条所列19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虽属于七大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其中采暖锅炉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编辑的《锅炉设计实例汇编》确定的;有15项建筑面积则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另有3项只列项目未确定面积,可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申报。

由于绝大多数院办托幼园所陆续实现了社会化,故本建设标准不再将其纳入单列项目。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三条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四项主要原则。作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镇建设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完善的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四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的建设和发展,都会给事业的发展带来损失。

第二十四条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当然,有效的节地措施远远不止于这几项。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彻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9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匀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对全国的206所200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4所列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2 /床)附表4-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m2 /床)附表4-2

从附表4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多年来很多医院都不同程度地在原址进行了改扩建,建设用地没有增加,床位规模扩大了,致使床均用地面积减少。

三、不合理扩大医院规模。有的医院尤其是一些城市医院,本来用地就很紧张。为了扩大规模又在原址扩建,使床均用地面积越来越小。这种作法既不符合医院自身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医院的长远发展,也会造成患者的就诊、住院环境与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医院周边交通状况的日益恶化。

调查表明,我国综合医院的建筑容积率大多在0.5~0.7之间。本建设标准通过对调研资料的综合分析,根据我国现阶段综合医院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以0.55的建筑容积率为基点规定了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用地面积指标。并在指标以外确定了11m2的幅度面积,用于预防保健用房、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这样,既可保证建设用地的实际需要,又使医院的发展用地得以保障,避免土地的浪费。

第二十六条在全国的综合医院中,设有科研机构和承担教学任务的只是少数医院,而且各自承担的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多少差异很大。但随着科教兴院意识的增强,开展科研工作和承担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学生带教任务的医院在逐渐增加,配置适度规模的科研、教学用房是必要的,有利于医院的业务技术发展和科研、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一般说来,科研和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与医院的床位规模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所以本建设标准规定,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科研工作人员和在院学生人数的多少另行增加建设用地。

承担教学任务的的综合医院,包括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两类,其中教学医院按36m2/生,增加建设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实习医院则不再另外增加教学设施的用地面积。

第二十七条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亲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式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医院职工的工作对象和工作性质有很大的特殊性,尤其是综合医院,昼夜24小时内随时有抢救危重病人的可能。因此,不仅要求职工的居住不能过于分散,而且要与医院的距离临近,以做到召之即来。各类专业的业务骨干和关键岗位的职工居住在医院附近,无论对保证医院的正常运转还是对增强医院应付突发情况的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实践证明,这部分职工占全院职工总数的30%~40%左右。

城镇职工住房制度的改革、实行职工住房社会化以后,综合医院职工住房问题,应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住房政策与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也应考虑住房与医院的距离问题。

第二十九条综合医院必须保证有足够的绿化用地,通过精心的设计、种植和管理,为病人和工作人员创造良好的医疗、康复和工作环境。同时,绿地对医院的功能分隔、卫生防护、空气净化、减少污染和改善医院建筑用地周围的小气候,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绿化用地的落实,就要科学合理地控制建筑密度。1993年11月国家建设部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九条授权制定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城[1993]784号)明确了医院的绿地率不低于35%。根据这一规定并结合全国62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调查结果,在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以后,本建设标准规定,在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用地范围内,建筑密度宜为25%~35%,绿地率不应低于35%。考虑到改建、扩建综合医院一般用地比较紧张的情况,又作出了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但绿地率的指标仍为35%,不能降低。否则就会破坏医院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三十条本条明确了确定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一条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医院建筑高层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实践证明,这是不符合医院的工作特点和我国基本国情的。

综合医院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等医疗业务用房具有在就诊、探视高峰期的短时间内出现大量人流的特点。对于很多业务工作来说,水平联系较垂直联系有更多的优越性,尤其是在应付突发情况的时候,更是如此。所以,医疗业务用房不宜建设高层建筑。为此,本建设标准规定,综合医院的各项设施应以多层建筑为主;只有在用地特别紧张,而建设规模又不可能缩减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用高层建筑。这是在认真总结了已建成的高层医院建筑使用后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国外资料也有类似的经验总结。

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新的科研成果应用于医疗实践的时间在不断缩短,医疗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也在不断加快。门诊和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重新分隔、组合与改造工作在医院中常年不断,采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规范2012.04.20

医院设计要遵循相应医院规范之外,还要遵循这个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第六章医院设备…………………………………………… 第七章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加说明……………………………………………………… 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 16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要求,由卫生部负责修订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同时废止。在综合医院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卫生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五日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 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 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 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 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 一、医院功能与任务 (50分) (一)医疗服务 (20分) 能提供全面连续的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和康复医疗服务。 1、在高质量综合性医疗服务的基础上,提供高水平的专科服务。承担危急重症和疑难病诊治任务,开展双向转诊。 2、有足够的医疗服务辐射能力,年出院病人中应有一定比例来自医院所在地以外的地区或省。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当地急诊医疗网,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能配合急救中心迅速做出应急反应,承担灾害事故的紧急救援任务,并能接受成批伤病员进行院内急救。 4、开展心理卫生、遗传找寻门诊服务和支持、指导社区医疗、护理、康复医疗服务。 (二)教学科研 (15分) 1、承担高等医学院的临床教学和实习,能培养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并承担二级医院技术骨干的临床专业进修任务。 2、承担国家、省 (自治区,直辖市)科研课题。 (三)业务技术指导 (10分) 履行对下级医疗机构技术指导是医院的职责和义务,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培养卫生技术和管理人才。完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或支农工作。 (四)预防保健 (5分) 1、开展健康教育 2、承担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主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3、参与城市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二、科室设置(30分)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和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下和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部分一级科室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20分) 1、一级专业科室 应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当地<医疗设置规划>的规定。

医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04年北京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第五章建筑标准……………………………………………第六章医院设备……………………………………………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附件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迁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病人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应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六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 第十一条新建(迁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县以上城市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4—6张,县及县以下地区每千人口医院床位数宜为2—4张。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

三甲医院建设标准

三级医院分等标准 本标准是三级医院建设和发展的标准,也是其水平和质量的评价依据。 一、科室设置 医院科室设置应与其功能、任务、规模相适应。职能科室的设置应符合精简、高效的原则,适应管理工作的需要。业务科室应在区域性卫生规划的指导和综合性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专科建设,实行二级分科,突出专科优势。 (一)临床科室 1.一级专业科室 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理疗科、康复科或老年病科、肿瘤科、家庭病床科、介入性放射科。 2.二级专业分科 (1)内科:分设消化、循环、呼吸、神经、血液、泌尿、内分泌等专业科室。 (2)外科:分设腹外、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烧伤、整形外科等专业科室。 (3)妇产科:分设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专业科室。 (4)儿科:分设新生儿、儿内、儿外等专业科室。 (5)其他:必设ICU病房(室)、CCU病房(室)。 (二)医技科室及其他业务科室 应设药剂科、影像诊断科、检验科、核医学科、营养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内窥镜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预防保健科。 (三)重点专科 1.全院应有2个以上重点专科。 2.重点专科条件: (1)学科带头人具有主任医师职称;

(2)专业水平居国内先进行列; (3)专业人才形成梯队; (4)具有20张以上床位,有开展本专业医疗、教学、科研所需的配套设备(包括设备中心的有关设备)。 二、人员结构 医院应配备与其功能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医师与护士比为1∶2 2.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比为1∶3∶5∶7,护师以上占护理人员总数≥30%。 3.临床营养师以上职称人员≥2人。 4.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1%。 5.各一级科室和重点二级科室主任必须是主任医师,一般二级科室主任应为副主任医师。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以及承担国家教学、科研任务的医院,按卫生部1979年《关于综合医院编制》规定,适当增加人员比例。 三、管理水平 三级医院必须实行科室管理。各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与其管理职责相应的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医院院级领导班子要做到:结构要合理、职责要明确、职权要相称、工作要协调、效率较高。院长和副院长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全面了解三级医院的业务,具有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三年以上三级医院工作和一年以上科室管理经历。 2.上岗前经过管理专业培训,掌握较系统的医院管理原理、原则和重要方法。 3.能设计和组织制订医院综合发展规划、项目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能组织实施。 4.能了解国内外医院管理动态,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资源,作为管理构思和决策的参考及依据。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1 . 总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 3.1 一般规定 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3.1.4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宜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医疗功能单元的划分 3.2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50人次~60人次)。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和意义。 2008年10月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以下简称“零八标准”)至今已近十年时间。“零八标准”的发布施行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我国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医疗装备的现代化发展,医疗救治技术等发生了很多新的变化,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不断增大,医疗资源总量不足、配置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等矛盾日益凸显,对综合医院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步入新时代,为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修订《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对于提高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水平,规范医院建设行为,为病人提供更加安全、可靠、舒适的医疗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科学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针对社会投资项目,可以此标准作为参考。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由于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现状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对改扩建项目制定了区别于新建项目的规定,增加可操作性。 第四条本条明确综合医院建设应遵循的法律、法规。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遵循国家经济建设和方针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人口数量和

新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 第一章项目总论 (1)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1)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2)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2) 第二章项目背景分析 (3) 第三章项目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5) 第一节项目投资的必要性 (5) 第二节项目投资的可行性 (7) 第四章××县市场状况 (11) 第一节××县经济与社会发展情况 (11) 第五章项目建设方案 (12) 第一节建设规划 (12) 第二节环保、供电、给排水 (12) 第六章项目实施进度安排 (14) 第七章投资估算 (15) 第八章项目效益评价 (15) 第一节经营收入与经营成本估算 (15) 第二节财务评价 (19) 第八章风险分析与风险对策 (20) 第一节主要风险因素 (20) 第九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21)

第一章项目总论 第一节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点 ××县城滨河路 三、项目建设单位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 四、项目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服务方式:针对患者需求,提供医院门诊、住院服务以及上门服务; 服务时间:正常门诊:8:30—17:30;同时提供24小时急诊服务; 诊疗科目: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儿科、妇产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床位编制:张。 五、项目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拟设医院采取董事会领导下的CEO负责制,××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的科室设置将分为临床、医技、护理、管理与服务四个版块。 医院现有在职职工5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人,专

业技术人员中,有副高级技术职称的3人,中级技术职称7人,初级技术人员40人。 六、拟设医院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它医疗机构的关系与影响: 拟设医院是××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等综合性医疗机构的有益补充,与拟设医院不存在相互干扰与恶性竞争,可以在区域内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补关系,能为区域内的患者提供更优质和更全面的医疗服务。 第二节项目投资内容 ××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拟投资800余万元,项目占地约20亩,建设内容包括修建门诊住院楼一幢、综合楼一幢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建筑面积约3000平方米,该项目得到批准后开始建设,计划在一年完成项目建设。 第三节项目可行性研究结论 本项目的建设,是有效满足××县医疗市场的需要,也是实现××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可行性研究表明: 第一该项目在业务发展方面拥有巨大的市场潜力,项目实施后,能获得充分的市场开发基础。 第二,××县××医疗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成功运营的经验、拥有众多经验丰富的专家、配备了大批先进的医疗设备,这些资源能够产生集约效应,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具备较强的优势。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恃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 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做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一次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300、400、500、600、700、800床七种。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原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般情况下,宜建设300、400、500、600床四种建设规模的综合医院.8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不宜建设。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一般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或建设单位前三年曰门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设施等构成.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三条核磁共振成像仪、电子计算机体层扫描仪、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仪、体外碎石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大型灭菌制剂室、大型中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 第十四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采暖锅炉、洗衣房、职工食堂、托幼园所等设施,应尽量利用城镇已有设施或在适当位置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五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1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床)表1 建设规模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 建筑面积指标64 63 62 61 60 注:①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②综合医院七种建设规模,在表列指标以外,均有3m/床的幅度面积。当规定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在急诊室、门诊共用部分、院科室用房、住院部、检查科、放射科、功能检查、手术室、病理科、理疗科及行政管理等项内容中选择必须的项目,按不超过3m/床适当增加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卫生健康委员会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3)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4)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6) 第六章医疗设备 (9) 第七章相关指标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 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18年版最新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3)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4)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6)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9) 第六章医疗设备 (12) 第七章相关指标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

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一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

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目录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附件: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医疗建筑面积指标 (一)全国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的宏观调控,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适应卫生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800张病床综合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改、扩建的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基本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应医条件。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和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于集中。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该区进行全面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财力、物力等条件的不同,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达到功能适用、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有利工作、方便生活的要求。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doc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卫生部)1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 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2008 年修订版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 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 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 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 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适用。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编制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 床、300 床、400 床、500 床、600 床、700 床、800 床、900床、1000 床九种。 第十一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磁共振成像装置、X 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第十五条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 的规定。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床)表1 建设规模200~300床400~500床600~700床800~900床1000床 面积指标8083868890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年版最新版)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18年版最新版)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建筑与建筑设备 第六章医疗设备 第七章相关指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以及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项目工程设计及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重要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 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和医护人员的工作条件。充分考虑使用人群的生理特点及心理需求,打造适宜空间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温馨,管理智慧。 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镇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新建综合医院,应结合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从项目全生命周期的运行和投资效益出发,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结合医院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总体发展建设规划,经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服务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疾病谱和发病率、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健、王铁林、王漪、刘强、许钟麟、沈晋明、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 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 黄云树、梅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三级甲等医院建设标准新

三级甲等医院 - 配备要求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中医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麻醉科、康复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输血科、核医学科、理疗科(可与康复科合设)、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和相应的临床功能检查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四)临床营养师不少于2人; (五)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1%。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电动吸引器自动洗胃机、心电图机心脏除颤器、心电监护仪多功能抢 救床、万能手术床无影灯、麻醉机麻醉监护仪、高频电刀移动式X光机、X光机 B超、多普勒成像仪动态心电图机、脑电图机脑血流图机、血液透析器肺功能仪支气管镜食道镜、胃镜十二指肠镜、乙状结肠镜结肠镜、直肠镜腹腔镜、膀胱镜宫腔镜、妇科检查床产程监护仪、万能产床胎儿监护仪、婴儿保温箱骨科牵引床、裂隙灯牙科治疗椅、涡轮机牙钻机、银汞搅拌机显微镜、生化分析仪紫外线分光光度计、酶标分析仪尿分析仪、分析天平细胞自动筛选器、冲洗车电冰箱、恒温箱离心机敷料柜、器械柜冷冻切片机、石蜡切片机高压灭菌设备、蒸馏器紫外线灯、手套烘干上粉机洗衣机、冲洗工具 下收下送密闭车、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柜、通风降温、烘干设备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 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甲等医院 - 评审标准 医院等级评定重新启动后还采用三级九等划分等级,评审坚持“六重三不”原则,即重服务、重管理、重质量、重安全、重基础、重保障、不搞运动、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民营 医院可以与公立医院平等的参与等级评定。考核的主要项目包括医疗服务与管理、医疗质量与安全、技术水平与效率。实行1000分制,900分以上评为三级甲等,750分-900分评为三级乙等,600分-750分评为三级乙等。医院等级不搞终身制,实行动态管理。此外,此次医疗质量综合考评标准突出了“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要求医院必须定期征集病人意见,每季度开一次病人意见座谈会。医院还须设立免费饮水供应、公用电话、实行电

医院建设标准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1996年10月3日经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九六标准”)至今已有十年时间。“九六标准”的发布施行使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项目批准、规划设计乃至项目建设的全过程有了较为科学的标准尺度,对全国综合医院的规划、设计与建设工作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九六标准”施行的十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成长和国民经济发展较快的时期,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经济基础的增强,必然推动社会事业的发展。进入21世纪后,卫生事业如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医疗机构如何发展建设,满足以人为本和不同人群、不同层次的要求;抗击SARS的经验教训更对医疗机构的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这一切都使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机构的建设面临新的挑战。所以,对“九六标准”进行修订是必要和及时的。在总结“九六标准”的施行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修订了《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本建

设标准”),以指导今后综合医院建设工作。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编制目的。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依据有关规定,由建设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发布的,为项目决策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国家标准,是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中有关政策、技术、经济的综合性宏观要求的依据。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第三条本建设标准主要适用于新建综合医院项目。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会受到原有条件的限制,故本建设标准制定了一些区别于新建项目的相应规定,目的在于增加可操作性。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建设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但确需要建设时可参照1000床的指标执行。利用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综合医院,均应参照本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与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同时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处理好工作需要、未来发展与实际可能的关系。综合医院的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盲目性、随意性。第五条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建设应达到的基本要求。综合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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