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

(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

(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

(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

(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

(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

(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变更。如因一方原因拒绝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依法采取必要的处

置措施和维权行动。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

第九条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用电合同的过程进行监督和

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管理机构,加强供用电合

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供用电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据供用电合同约定,按照约定计算

电费,明确电费缴纳时间和方式,并及时开具发票。

第四章供用电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十二条供用电合同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商议解决。如商议

不能解决,应当向供用电合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三条双方当事人发生供用电合同争议,应当在保护各自合

法权益的前提下,秉持诚信原则,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能源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

1.电力法

2.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

3.供用电合同

4.电力调度要求

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电力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印发的《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

3.供用电合同: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4.电力调度要求:指国家电网公司制定的电力调度要求文件。

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

1.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可能存在合同条款过于复杂的问题,导致签订后实际操作难度大。

解决办法: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加强商议,确保合同条款的简单明了。

2.供电企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态度不好的问题,影响

了用电企业的使用。

解决办法:供电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对不符合服务要

求的员工进行处罚和培训。

3.用电企业在电费缴纳上可能存在拖欠电费的情况,对供电企

业的正常运营造成为了困扰。

解决办法:用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时缴纳电费,供

电企业应当加强欠费的催缴工作,对违约企业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规定供用电的管理制度,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监督和管理,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和电力实际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与用电企业依法订立的规定电力供应方式、电力实际使用方式、电价、用电量及其他条款等的书面或者口头合同。 第三条供用电合同应当遵守《电力法》、《电力行业价格政策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维护供用电合同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能源、环境等因素变化和电力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合理的电价,并依法组织实施电价政策。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电价政策规定,公开电价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电价监管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商议订立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商议一致,进行书面形式签订。如有口头协议,应当有书面记录,经双方签字认可。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 (二)电力供应方式,包括电力供应方式、电力计量方式、电力质量要求等; (三)电力实际使用方式,包括用电负荷、电力调度要求等; (四)电价及收费标准,包括计价方式、电价变更方式、结算方式等; (五)用电量计算方法和期限,包括电量结算方法、电量核对方法等; (六)供电企业提供服务的范围及服务标准; (七)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期限; (八)其他双方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商议一致后,在书面形式上进行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1.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明确合 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的流程和要求。确保合同管理工作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提高合同管理水平和效率。 2.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立项和投标工作:建立项目评估机制,严格控制 投标流程,确保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符合公司的战略和目标。同时,加强对 合同合理性和合规性的审查,防范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 3.加强合同签订环节的管理:设立合同审批制度,建立相关审批流程 和审核机制,确保合同签订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加强对合同模板和 范本的管理,确保合同的规范和统一性。 4.强化对供用电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合同履行的跟踪和 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合同的履行情况和进度。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供用电合同按时履行,确保供电的稳定和可靠。 5.加强供用电合同的变更管理:建立变更管理制度,明确合同变更的 程序、要求和限制。对于合同的变更,要进行合规性评估和审核,确保变 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要做好变更后的跟踪和监测,确保合同变更的有效性和可控性。 6.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终止管理:建立合同终止的程序和机制,对于合 同的终止要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终止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同时,要做好终止后的交接和清算工作,确保合同终止的平稳和有序。 7.加强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合同的 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信息化平台,可以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终 止等工作进行在线跟踪和监测,提高合同管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8.加强对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供专业培训和学习机会,提 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合同管 理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激励其积极投入和创新合同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提高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确保合同的合规性和合理性,降低合同管理风险,保障供电的稳定和可靠。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电力系统运行安全和用户用电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用电需求管理 1. 用户应当根据自身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用电计划,合理分配电 力负荷。 2. 用户对于特殊用电需求应提前向供电公司申请,并按要求提 供相关材料。 3. 供电公司有权对用户的用电需求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调整和优化。 三、供电设备管理 1. 用户应按照电力系统的要求选择合适的供电设备,并进行日 常维护和保养。 2. 用户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改变供电设备的参数和工 作状态。 3. 用户应当按规定定期检查供电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供电设 备的正常工作。 四、安全用电管理

1. 用户应当按照电力系统的规定使用各类电器设备,不得超负 荷使用电力设备。 2. 用户应当遵守用电安全操作规程,注意用电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3. 用户如发现供电设备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警或联系供电 公司进行处理。 五、电能质量管理 1. 用户对于电能质量不满意的情况可以向供电公司投诉,并提 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 供电公司应对用户的电能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向用 户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 用户不得私接他人电力设备,不得干扰其他用户的正常用电。 六、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供电公司有权采取措施进行警告、罚款、停电等处理。 2. 对于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用户,供电公司有权终止其供电 合同,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七、附则

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供电公司所有,如有需要,供电公司有权对本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电系统的稳定运行和用户的用电安全。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96号) 现发布《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 1996年4月17日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供电设施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纳入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电网经营企业做好城乡电网建设和改造的规划。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划做好供电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和乡村建设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城乡供电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 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划的线路走廊、电缆通道、区域变电所、区域配电所和营业网点的用地上,架线、敷设电缆和建设公用供电设施。 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供用电管理办法

供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用电行为,保障供电质量和安全,维护市场 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在供用 电方面的行为和管理。 第二章电力供应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规划和电力市场运营的要求, 合理规划电力供应。 第四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合理使用电能,遵守用电 安全规范。 第三章电力计量与结算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电力计量管理规定,确保电力计量 的准确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配备合格的电力计量设备,并按照规定使用。 第四章用电安全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用电设备 的检查和维护,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加强用电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并定期检查,确保安全使用电能。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理 第九条供电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反用电合同、窃电、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条用户发现供电企业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恶意限电等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投诉,并要求供电企业进行纠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和用户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相关第三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伪造电量等行为,扰乱供用电市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由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和处罚。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电力行业监管部门所有。

以上为《供用电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供电企业、用户和相关第三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供用电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稳定。

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供用电合同是能源行业相关企业间定期交换能源资源的买卖合同,它既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又是实现共赢的重要手段。在目前的能源市场中,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比以往更加重要。我们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解决存在的问题,以改进供用电合同管理水平。 首先,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供用电合同缺乏有效的实施机制和规范,导致不同合同之间存在诸多漏洞,无法有效满足需求。其次,履行供用电合同也面临诸多挑战,如交易双方对合同内容的认识不一致、市场变化等,在实施中经常出现违约事件。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督促机制,双方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责任及义务经常出现拖延或偏离。 其次,为了解决供用电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可采取多种改进措施。首先,加强对供用电合同的制定和实施。为此,企业可以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合同实施标准,并从制定、执行、审查等多方面构建有效的监督机制。其次,有效履行供用电合同的责任和义务。为此,合同交易双方应认真完善合同签订程序,确保合同相关的内容具有必要的合法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建立及时有效的沟通渠道,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及时发现和处理。此外,企业还应建立有效的督促机制,及时发现和整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最后,企业要注意,以上改进措施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能照抄照搬,否则会适得其反。因此,企业在改进自身的供用电合同管理

水平时,应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有效拓展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范围、内容和质量,实现共赢发展。 总之,供用电合同管理是影响能源交易双方权益的重要因素,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目前,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要想稳步发展,完善供用电合同管理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以上措施,企业才能实现供用电合同的有效管理,以保障企业的发展和营运。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对外供用电管理办法】 为规范对外供用电行为,提高供用电效率和安全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合用于除自备用电设施外,发电企业或者经营用电者向非控股、非受管理层级、非组织内部的法人、其他组织及个人供用电,或者不属于一个经营实体的内部供电,以及供用电相关业务的管理。 第二条供用电应严格遵守电力市场化原则,而且双方应当平等商议,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三条供用电行为应当依法规范,公正合理,保证供用电质量和安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供用电行为的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供用电业务应当接受有关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供用电协议 第五条对外供用电应按照供用电双方实际需要以及市场化原则签订供用电协议。

第六条供用电协议是供用电双方依据平等商议签订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合同。供用电协议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事项: (一)供用电地点、用电方式、用电类型、用电量、用电时间、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电能计量方式及其有关技术参数和标准; (二)电力品质指标、保障措施、电力安全及监测指标要求; (三)协议期限、延期或者终止条件及其实施方式; (四)违约责任及其实施方式; (五)其他条款。 第七条发电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电协议的约定供电。经营用电者 应当按照供用电协议的约定用电。 第八条发电企业和经营用电者应当对供用电协议的内容进行认 真审查,在签订供用电协议前,明确供用电风险和法律责任,并按 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履行有关手续。 第三章供用电计量 第九条供用电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计量。供电设施应当接 受计量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计量器具应当合格、符合规格,应当定期校验、检定和 维护。

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的措施

1、健全供用电合同管理机制,做到“三个到位”,确保合同修签工作正常开展. 完善体系,认识到位.一是人员体系的完善,襄樊公司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供用电合同修签工作,成立 了由分管营销副总经理为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专班,实行领导包片挂点,公司营销部设置专职供用电合 同管理专责岗位,县市公司、供电营业所确定了供用电合同专兼责人员,建立了襄樊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人员体系. 二是制度体系的完善,襄樊公司重新修订襄樊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合同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标准,完善合同分级管理模式,统一合同管理台帐、报 表、档案的管理标准,明确合同存放地点、档案盒外观、标签格式等要求,专变用户合同与其原始档案一同存放,一户 一档,居民合同按台区、线路集中存放,做到查阅便利、快速,实现供用电合同的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省公司电价专 项检查,襄樊公司开展了用电比例专项普查,还出台了电力 客户电价核定实施细则按政策取消和调整了一些动力用户 的灯力比,从而提高了售电均价. 落实责任,措施到位. 分解供用电合同修签任务,落实签订和会签责任,具体 落实到各单位、各部门、责任到人,形成“人人重合同,层 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为加强合同修签力度,要求各供电 营业所成立合同修签小组,通过在山区和平原召开合同现场会的方式,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加快合同修签的进度,提高修签质量,并按月通报完成情况. 正视困难,工作到位. 供用电合同修签牵涉精力多、难度大,开展起来确实面临很大困难.南漳公司面对诸多客户由于改制、租赁、承包等种种原因,产权及责任都很不明确等实际困难,在实际工 作中,以“三多”手段来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一是多沟通,经常了解客户经营状况,随时掌握用电情况,利用各种渠道取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19.03.0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施行日期】2019.03.02 •【效力等级】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199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6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

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 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 第十一条用户用电容量超过其所在的供电营业区内供电企业供电能力的,由省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供电企业供电。 第三章供电设施

供用电管理制度

供用电管理制度 一、引言 供用电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电力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合理使用电力资源,提高供电效率并降低能源消耗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电力设备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电力供应方。通过遵守本制度,可以实现电力供需的平衡,保障用电方与供电方的权益,促进电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用电安全管理 1. 用电设备安全 为了保障用电设备的安全操作,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设备的选购、安装和维护保养。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设备状态检查和维修维护,确保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处理。 2. 用电设备巡检 使用单位应制定用电设备巡检制度,按照制度要求定期对用电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修复或

更换,并填写相关的维修记录。巡检的频率、内容及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和归档,以备查证。 3. 电源接地保护 使用单位应确保用电设备的电源接地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以减少因电击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对于发现的电源接地存在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测试确认。 三、用电管理 1. 用电计量管理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用电进行计量。要严格遵守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使用和维护管理规定,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并填写相应的计量记录。 2. 用电能耗管理 为了提高用电效率,减少能源消耗,使用单位应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合理安排用电时间,避免设备空转和长时间待机。应定期

进行用电能耗的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同时,鼓励使用单位在改造和更新设备时选择更加节能的产品。 3. 用电需求管理 使用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制定用电计划,合理安排用电需求。在高峰时段,应避免过度集中使用电力,以免影响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应当了解和咨询电力供应方的电力配额和供电能力,以便更好地进行用电规划。 四、电力供应管理 1. 电力供应合同管理 电力供应方应与使用单位签订电力供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电方式、电力质量标准、供电时间、电费结算方式等。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及时解决在供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2. 电力质量管理 电力供应方应保障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供电方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电力质量监测体系,定期对供电质量进行监测和评

1(南网)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CSG22113—2010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3)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3 术语和定义 (3) 4 职责 (4) 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4) 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5) 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 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 9 检查与考核 (9)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0)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22)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33)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 (45)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 (47)

前言 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 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 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及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地供电企业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及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电网供电营业区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及管理工作。趸购转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实行集中管理、分级办理的原则。集团公司经济法部为供用电合同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及指导、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管归口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用电营业部门是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五条市地供电业应在用电管理归口部门配备供用电合同管理专职(兼职)人员。所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应熟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且在用电营业部门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企业管理经济合同资格证》。 市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部门应指定供用电合同的承办人。 第六条经济法规部主要职责: 1负责集团公司及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2配合营销部组织制订和修订《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3统一管理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监督、指导、检查供用电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七条营销部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和修订《山水电力集团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供用电合同》文本; 2配合经济法规部办理市地供电企业供用电合同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及培训发证工作; 3协调、解决市地供电企业及客户签订、履行供用电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供用电合同格式文本; 4负责组织协调市地供电企业及重要电力客户和特殊客户的供用电合同签订事宜;

2022年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2022年供用电平安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平安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供电营业规那么》、《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平安供用电管理。 第三条本方法中的电力用户是指与供电企业签订供用电合同或发生事实上供用电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负责宣传、普及国家及各级政府电力管理、安全管理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第五条负责监督供、用电双方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电力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平安供用电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平安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负责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依法保护电力投资者、供应者与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负责组织电力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不具备电

力平安生产条件的电力用户。 第八条负责指导、协调解决电力平安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安监部门负责辖区内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三章供电企业职责 第十条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电气设备平安用电检查服务。不定期对电力用户进行用电平安检查服务,督促、协助电力用户做好技术管理工作,提高电力用户的平安用电水平。 第十一条接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开展供用电平安检查和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在日常检查或者电力设施建设过程中发现的危害供用电平安的情况。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审核电力用户新装、改建、扩建电气设备的设计资料,对电力用户新装、改建、扩建电气设备的建筑安装工程过程加强管理,接电前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配合、参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电力方面的联合执法、平安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章电力用户职责 第十四条电力用户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供用电合同履行平安用电的责任,承当以下义务: (一)执行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使用符合国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类用电企业和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力法国务院令196号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部8号令供电营业规则 3总则 3.1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公司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管理工作。 3.2公司在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以及合同的变更、修改、保管和履行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3.3供用电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 〈〈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应在装表接电前签订。 3.4各类用电企业、电力客户(除零散居民采用背书式方式外的所有用电客户)均必须依法与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签订合同的,视为与公司无供用电关系,公司有权不承担供电责任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5〈〈供用电合同》对于公司和电力客户双方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职责 4.1营销部是〈〈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负责根据上级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并起草各类〈〈供用电合同》的标准文本。 b)及时了解公司和电力客户在〈〈供用电合同》签订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完善合同文本意见。 c)负责与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 e)对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进行起草并组织会审等。 f)特殊重要客户包括:1、受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的电力客户;2、跨供电 营业区供电的高压电力客户;3、非正弦负荷、冲击性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特殊负 荷,总容量超过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客户;4、并网地方电厂和并网自备电厂。 4.2政法部是〈〈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事务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负责〈〈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审核。 b)对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事务进行协调管理。 c)负责〈〈供用电合同》授权签约人资格培训、审查、认定工作。 d)督促检查〈〈供用电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e)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审核。 4.3调度所是〈〈供用电合同》部分附件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a)配合营销部起草公司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和起草〈〈双电源协议》、〈〈电 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的标准文本。 b)负责与客户签订〈〈双电源协议》、〈〈电力调度协议》、〈〈并网协议》等。 c)参与特殊的重要的〈〈供用电合同》的起草、会审。 d)负责管辖专业的合同相关条款的执行和实施,确保供用电合同双方的合法权 益,保障电力配网的可靠、安全和经济。 4.4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用电检查班是〈〈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保存、执行等日常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3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3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用电管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阜新供电公司供电营业区域内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供电分公司须按本办法的规定依法与电力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是公司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各分公司行政主管领导在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一)审批和签订供用电合同,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二)设立专人负责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保证资料柜等办公设备专用;

(三)将供用电合同管理纳入本单位的绩效考核; (四)协调本单位内部与供用电合同相关的部门,保证供用电合同签订顺畅;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供用电合同履行情况。 第七条营销部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订《阜新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二)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分公司起草的供用电合同进行审核、审批,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四)对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监督、检查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情况,并进行考核; (六)按期向省公司上报本地区合同签约情况。 第八条各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按公司签约率要求完成本供电区域内客户的合同签订; (二)对客户用电情况进行现场调查,依据用电现场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供用电合同; (三)对所起草合同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报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供用电合同

供用电合同 供电单位(简称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单位(简称用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及限期 1.受电地点: 2. 受电电压:____千伏____线三相交流____千伏。(其中,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电的电压变动幅度为额定电压的±5%~10%。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2周/秒;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供电周率允许偏差为±0.5周/秒。) 3.受电容量:三相变流____千伏安,其中____千伏安____台,____千伏____安台,……。 4.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为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第二条用电方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 1.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方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并按规定办理有关事项。 2.供电方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电方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____个月,逾期注销。用电方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方协商延长。 3.用电方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电方交纳帖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管理,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可靠、高效运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适用于重要电力用户及其供电单位。 第三条重要电力用户是指享有偏重电源、备用电源、扩容权等电力客户权益,能够对其所接受的电力质量、供应可靠性等方面提出要求,对供用电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电力用户。 第四条供电单位是指国有电网、非国有电网公司及其组织形式的供电企业。 第五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明确供用电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供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电力设施运行维护和电力质量监控,保障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可靠。 第二章供用电安全合同 第七条供电单位应当与重要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安全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用电情况:供电容量、电压等级、供电方式等; (二)电费结算:电价、计量和结算办法等;

(三)供用电安全管理要求:供电单位对供用电设施的要求和责任,重要电力用户对供用电质量、可靠性的要求等; (四)电力设施维护和改造:供电单位的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改造升级等; (五)双方违约责任:违反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责任承担; (六)争议解决:如发生争议应如何解决。 第八条供电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重要电力用户提供符合供用电需求的电力质量、可靠性,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电安全合同的要求,及时缴纳电费,并确保电力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第十条供电单位应当每年对重要电力用户的供用电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供电方案。 第三章电力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供电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管理制度,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供电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巡检和检修,并制定设备维护计划。 第十三条供电单位应当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供用电的安全和可靠。 第十四条重要电力用户应当配备相应的电力设备和备用电源,确保供用电的连续稳定。

国网低压供用电规定合同

实用标准文案 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供电人: 用电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 第二条供电方式1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与责任划分1 第四条用电计量2 第五条电价与电费结算2 第六条计量失准与争议处理规如此3 第七条供电质量4 第八条连续供电4 第九条中止供电程序5 第十条配合事项5 第十一条质量共担6 第十二条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6 第十三条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6 第十四条供电人的违约责任7 第十五条用电人的违约贵任7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转让与变更9 第十七条争议解决9 第十八条通讯10 第十九条附如此10 第二十条特别约定10

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给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合同法》、《中华人民电力法》、《电力供给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如此》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用电地址: 1.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 〔2〕用电分类:。 1.3合同约定容量合计为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 第二条供电方式 2.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380V/220V交流50Hz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 〔1〕。 〔2〕。 〔3〕。 供电人在不影响用电人正常用电的情况下,有权自行调整供电方式。 2.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用电人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假如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 〔1〕用电人自备发电机千瓦,闭锁方式为。 〔2〕不连续电源(UPS〕千瓦。 第三条产权分界点与责任划分 3.1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1〕〔见附件二〕 〔2〕〔见附件二〕 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 本条约定的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当其产权X围内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责任,承当各自产权X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引起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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