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8674615.html,/zhishichanquan44/zscq1583.htm

摘要:化合物晶形专利数量在药品专利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成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其相关判例直接冲击企业研发、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本文根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进行分析。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化合物晶形专利X-衍射

目录

一、前言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九、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十、结语

一、前言

对药物晶形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为了修饰与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更重要的是形成无止境的延长市场保护的专利链。“从化合物专利,到多晶型物、制剂、代谢物、用途和超纯物专利。这些专利常常是一个接一个,当前一个专利要到期时,后一个专利就出现了。使得权利人享有超过专利保护期20的市场独占权”(摘自:“Abuse of Right Holder ”Wednesday, June 25, 2003 08:00 IST D G Shah)。这些专利常被指责为用“微小而含糊”的变化来延长原创药的专利寿命,使原创药公司不断地从老产品中获取利益,从而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削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摘

译:EGA Press Release,Tangled Patent Linkages Reduce Pharmaceutical Innovation. 1 July 2004)。

鉴于化合物晶形专利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笔者依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权利要求中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进行归纳。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1、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

化合物均可以两种或多种结晶状态存在,此为物质的本能。结构相同的分子,结晶成不同的固体形式,称“polymorph”,译为同质多晶型、同质异像体、多晶型物、多晶形、多形体或多晶型物,等等。当涉及一个具体结晶形式时,常称“crystal form”,译为晶形、结晶形式或晶型。本文将前者统称“多晶型物”,后者统称“晶形”,以便叙述。

2、多晶型物的理化性质

分子结构相同但晶形不同时,有可能具有不同的生物利用度、溶解度、溶解速率、化学物理稳定性、熔点、颜色、可滤性、密度和流动性。有些多晶型物由于形状或吸湿性而难于制成制剂。例如:针状结晶因带很多静电,从而显得非常粘。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由于仿制药晶形不同而导致其溶解度和生物利用度都比原研药差、以至于因无疗效造成事故之后,美国FDA 对于药物活性成份的形式、形状、粒度分布要求非常严格。【物理性质、热力学稳定性、生物利用度、药效和临床安全、制剂工艺】

3、多晶型物的有益效果

新晶形独特的理化性质赋予其各种效果。不过,并非每一种新晶形都具有独特的理化性质,并带来意想不到的有益效果的。所以,有美国律师认为:新的多晶形无须意想不到的性质就具有创造性,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测结构、性质以及如何制备一个新的晶形。而日本专利代理人认为:“新结晶型的物理性质与公知化合物不同,例如吸湿性、稳定性等物性,或生物有效性等生理特性,与公知化合物相比具有优点时,则承认其创造性”(摘自:《化学和生物技术技术申请文件的撰写与阅读》第2版,第116页,[日]渡边睦雄著,知识产权出版社)。我国专利界认为“已知化合物的不同物理形式与已知化合物本身具有相同的用途,只是新的物理形式可能改善了化合物的某些性能,如溶解性、稳定性、与某种物质的相容性等,当物理形式的改变给已知化合物带来意想不到效果时,就能满足专利法关于创造性的规定”(摘自:《医药及生物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第275页,张清奎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创造性】

4、多晶型物是组合物

一般认为,多晶型物是一种组合物(Howard W. Levine,Jennifer S. Swan:《美国专利法与多形体》),即多晶型物由多种晶形组成。

5、多晶型物具有从不稳定向较稳定形式转变的必然倾向

多晶型物具有从不太稳定向较稳定形式转变的倾向。该转变率取决于各种晶形活化能以及自由能的差异(A Maureen Rouhi,C&EN Washington,“The Right Stuff”Chemical &Engineering News: Monday 24th February 2003)。

多晶型物从不太稳定状态向较稳定状态转变的这一趋势是绝对的。所谓“较稳定状态”的形成,可以是多晶型物中的不稳定晶形向稳定晶形转变,稳定晶形在多晶型物中的百分比不断增加,不稳定晶形逐渐减少甚至消失。笔者推测是否有可能由多晶型物中二种或二种以上的不同晶形组配,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动态平衡后,使形成的多晶形物稳定。

多晶型物中的不稳定晶形向较稳定晶形的这种转变的程度,即是全部转变,还是部分转变,是转变另一种较稳定晶形,还是转变为若干种相对稳定的晶形,完全取决于该化合物本质属性和外界条件。所述外界条件包括溶剂、温度、湿度、压力、光、电、磁场等。所有外界条件恒定时,多晶型物不可能回复成不稳定形式。也就是说,在没有外力、没有任何人为改变晶形生成条件的情况下,多晶形物从不稳定状态向稳定状态转变是源于其自身立体构形的性质的使然,是一种自然规律。【转晶】

6、晶形研究中还有许多未知领域

多数人认为对晶形而言,关键是结晶从溶剂中析出阶段。事实上,结晶后的许多阶段都会使晶形发生变化,甚至在干燥阶段也需要控制晶形。至今尚无预测化合物能形成多少晶形的准确方法(A Maureen Rouhi,C&EN Washington,“The Right Stuff”Chemical &Engineering News: Monday 24th February 2003)。【无法预测晶形的种类和形成条件】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鉴于多晶型物或晶形的上述性质,只能用化合物的名称(或结构式)加上物理化学参数进行表征。

《审查指南》对化合物权利要求表征的规定摘录如下:

“化合物权利要求应当用化合物的名称或化合物的结构式或分子式来表征。化合物应当按通用的命名法来命名,不允许用商品名或代号;化合物的结构应当是明确的,不能用含糊不清的措词”(摘自:《审查指南》2-156页)。

“仅用结构或组成特征不能清楚限定的化学产品这里所称的化学产品包括化合物和组合

物。(1)允许用物理——化学参数来表征化学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况是:仅用化学名称或结构式或组成不能清楚表征的结构不明的化学产品。参数必须是本技术领域常用的、清楚的。在某些情况下必须使用新参数时,所用的新参数应能使用采用该参数定义的产品与现有技术区别开”(摘自:《审查指南》2-159页)。【用物理-化学参数表征】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专利申请文件中,常用于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有如下类型:

IR,RAMMAN,C13-固体NMR,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热分析(主要DSC),熔点。

常有将上述二类或几类参数联用。如“结晶形式的……苯并二氢吡喃的盐酸盐,它在大约60℃发生转变,转变热为24J/g,并具有下列X射线衍射数据、IR光谱数据、固态13C-NMR光谱数据、FIR光谱数据和拉曼光谱数据,X射线衍射数据:……”(CN 96114587.0)。

而且,既有用完整谱图限定要求保护的晶形,亦有用部分图谱数据来限定晶形。例如,就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而言,前者常用“某化合物晶形Ⅳ,具有图1的X-衍射谱图”的类似表述;后者则列出诸如“2θ值为7.5、8.9、9.9、11.6……”的具体数值。

另外,还有许多情况是没有任何数据,仅用代号或泛指描述。例如:CN1307568A 权利要求1“Ⅰ型结晶依夫维瑞。”再如:CN1152574A 权利要求1“结晶形式的(R)-(-)-2-{N-[4-(1,1-二氧化-3-氧代-2,3-二氢苯并异噻唑-2-基)丁基]氨基甲基}苯并二氢吡喃的盐酸盐。”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表征”目的是将此晶形与彼晶形区别开来。从专利审查角度,表征是为了将申请专利的此晶形与现有技术的彼晶形相区别。从专利保护角度,表征是为了将专利中的此晶形与其后他人生产的彼晶形相比较:两晶形相同,他人侵权;反之,不侵权。

1、仅有代号或泛指,实质没有表征

显而易见,仅有代号或泛指,实质没有表征。这样的权利要求是含糊不清的。上述实例中仅用代号“Ⅰ型”、泛指“结晶形式”进行描述,“Ⅰ型”和“结晶形式”究竟是什么“形”?如何与现有技术区别?如何与其后他人研发晶形相比较?均不得而知。

2、表征晶形的常规物理参数类型

X射线粉末(单晶)衍射谱是最重要、最常用的区别各种晶形的物理参数。如张清奎主编《医药及生物领域发明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与审查》(2002年版)第123页:“如果申请化合物是一种化合物特定的晶形,就可以用化合物的名称(或结构式)加上该化合物的X衍射数据来表征”。

虽然傅立叶变换红外图谱与差示扫描热分析对于晶形鉴定也很重要,但是除X射线粉末(单

晶)衍射图谱以外,其它哪些类型的物理数据能单独用于表征晶形,尚有争议。例如:

CN00819656.7说明书第3页第3段“US专利5,914,336保护新托拉塞米多晶型物的用途,然而,其中仅陈述它的一些物理化学性能如熔点,形成热,溶解度,IR光谱中的第一谱带,但没有粉末和单晶的X射线图样。由于陈述的数据并不与多晶型物的表征相关,不认为US专利5,914,336所要求的主题是可靠的”。

不过,即使是用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来表征晶形,在专利申请实践中也有多种表征方式。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用X-衍射数据对药物化合物晶形进行定性鉴别,多国药典有明确规定。

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与药典规定是两个完全不同范畴,然而,两者均须明确针对的对象:前者是审查的对象,后者是制药的对象。换言之,在化合物晶形领域,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与药典规定的前提都是必须明确区别此晶形与彼晶形。

《中国人民共和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Ⅳ F X射线粉末衍射法中规定“大多数有机结晶物质2θ角的记录范围取0°~40°即可”。

《美国药典》(USP27):2401-2402页:“化合物的每个晶形均产生其特有的X-衍射模式(pattern)。这些衍射模式能通过测试单晶或粉末样品(含若干种结晶)得到。峰的间距与强度能用于定性和定量。……任何特定的温度和压力情况下,仅有一种多晶型物是热动力学稳定的。因为亚稳态晶形转变成稳态晶形的相转变率可以相当慢,在常规操作条件下,常可发现结晶药物化合物有几种晶形同时存在。许多化合物能以一种以上晶格形式结晶。……对于大多数有机化合物结晶,对衍射模式合适的记录应包括2θ值的可能的范围从0度至40度。样品和参考物的衍射角应当在衍射仪校准精度范围内一致(2θ值应可重现,±0.10度)”。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用X射线粉末衍射图谱来表征晶形,在专利申请实践中有多种表征方式。试分析这些不同的表征方式,是否能够“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尤其是用于独立权利要求中,能否“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1、X-衍射谱图

完整的X-衍射谱图能够定义或表征特定晶形。例如:“基本如同图Ⅱ提出的X-射线粉末衍射图案”。

2、X-衍射的2θ值(θ为衍射角)【衍射波长一定,理论上是一定的,同向漂移】

X-衍射的2θ值能否表征化合物晶形,取决于其取值范围,或取值的多少。专利申请实践中,为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有的权利要求中表征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的2θ值仅1个。

例如:“一种结晶加巴喷丁脱水形式A,其X-射线粉末衍射含有使用CuKα射线测定的下列2 θ值中的至少一个:18.8或25.1。”

美国药典USP27和中国药典2000版均规定,X-衍射数据用于鉴别晶型时,“对于大多数有机化合物结晶,对衍射模式合适的记录应包括2θ值的可能的范围从0度至40度。样品和参考物的衍射角应当在衍射仪校准精度范围内一致(2θ值应可重现,±0.10度)”。

有人认为“粉末X-射线衍射中,在数据的性质上和结晶的同一性认定方面,晶格间隔和整体图形是非常重要的,相对强度因为结晶成长的方向、颗粒的大小和测定条件可多少有所变化,不能严密地解释(CN1575287A第5页第11-12行)。”

所以,一、二个或三、四个2θ值不能体现X-衍射的整体图形,不能完整、清楚地表征要求保护的晶形。

3、X-衍射的d值(晶面间距,或称晶格常量)【晶型的本征参数】

根据X-射线晶体学的基础布拉格公式:2dsinθ=kλ(k=1,2,…)。波长λ确定时,d值表示的晶格间距与sinθ表示的掠射角正弦值互成反比。因此,X-衍射的d值在表征化合物晶形时,与sinθ表征化合物晶形一样,取决于其取值范围,或取值的多少。专利申请实践中,为获得最大范围的保护,有的权利要求中表征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的d值仅1个。同上所述,一、二个或三、四个d值不能体现X-衍射的整体图形,不能完整、清楚地表征要求保护的晶形。

4、X-衍射峰强度(相对强度%)

X-衍射峰相对强度值是对d值和/或θ值的限定,从属于d值或θ值。X-衍射谱图是二维图像,单有d值和/或θ值仅显示出横座标上的峰值位置,其相对强度值是纵座标上显示的相对峰的高度(强度)。横座标的峰位置与纵座标的峰高度组合起来,较形象化描述了特征峰。在d 值和/或θ值的取值范围符合药典规定前提下,一系列的特征峰可以较完整显示衍射模式。

X-衍射峰相对强度值一般用百分比值,即设定最高峰为100%,其余峰高与其的比值为相应峰的强度。X-衍射峰相对强度亦有用“中、宽”、“强、中、弱、扩散”等进行文字描述,而不列出具体比值(CN 98811886.6)。

用X-衍射峰的d值和/或θ值限定相同化合物的不同晶形的权利要求中,X-衍射峰相对强度值是否为必不可少的区别技术特征,尚存不同见解。

5、X-衍射的2θ值的误差

仪器测定总有误差。有的专利申请权利要求中,除了列出一定数量的X-衍射的2θ值,还标示出2θ值的误差。有用数值表示误差,如“2θ值±0.02”、“2θ值±0.2”或“2θ值±0.1”,亦有用文字描述“大约在2θ值……”。也有许多专利申请在权利要求书中并不列出X-衍射的2θ值的误差范

围,而将其写在说明书中。

6、具有相同X-衍射2θ值晶形的比例

在要求保护化合物晶形的权利要求中,有的对晶形比例不作任何限定,如“结晶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US 4,721,723)。

有的权利要求用文字限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晶形在多晶形物应占的比例,如“基本上纯的结晶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US 4,721,723)。

有的权利要求用排除式,间接限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晶形在多晶形物所占比例,如“一种B 型多晶形物,……其基本上不含有A型多晶形物”(CN 00817848.8)。

有的权利要求用百分数值限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晶形在多晶形物应占的比例,如“按照权利要求1的药物,其中至少50%的式(Ⅰ)的缩酚肽以晶型Ⅰ存在”(CN 02804484.3)。

有的权利要求用相对百分数值限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晶形在多晶形物应占的比例,如“一种含有被指定为B型多晶形物的组合物,……其中相对于A型多晶形物,B型晶形物的重量百分比至少为70%”(CN 00817848.8)。

鉴于一般多晶型物由多种晶形组成的组合物,且多晶型物具有从不太稳定向较稳定形式转变的倾向。权利要求中限定或不限定具有相同X-衍射2θ值晶形的比例均属正常。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美国司法实践中,曾有多起涉及X射线粉末衍射数据限定药物晶形专利的侵权案。

1、Zenith Labs 诉布迈施贵宝案

权利要求中用X-粉末衍射得到的37条标明相对强度的峰线数据,限定一水合物,

布迈施贵宝样品的X-衍射数据与专利权利要求相比,显示具有不同模式。仅有22条线与该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符,法院在比较中没有考虑该权利要求中引用的15条线(相当于全部线条数的40%)。联邦巡回法院判决不侵权。[19 F.3d 1418 (Fed. Cir. 1994)]

2、史克比彻姆公司诉Apotex公司案

上世纪70年代后期,英国公司Ferrosan发明了包括现称为帕罗西汀的化合物,获得美国专利4,007,196(简称196专利)。1980年Ferrosan将?196专利及相关技术许可给史克公司。史克开始在其英国Harlow的工厂生产帕罗西汀。

1985年3月,史克公司的化学家Alan Curzons在试图改变帕罗西汀生产方法时发现了一个新晶形。实验结果确定该新晶形是帕罗西汀半水合物。Ferrosan原先是用无水帕罗西汀。无水帕罗西汀结晶中没有键合水分子。而帕罗西汀半水合物结晶中每两个帕罗西汀分子中键合一个水分子。帕罗西汀半水合物比帕罗西汀无水物更稳定,因而更易包装和存贮。

1985年10月25日,史克向英国专利局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其涉及“结晶帕罗西汀盐酸盐、其制备方法和作为治疗药物的用途”。一年后,1986年10月23日,史克递交了一份美国专利申请要求前述英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后史克公司获得US 4,721,723(简称723专利),即诉争专利,权利要求1为:“1、结晶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

Apotex公司提交ANDA请求批准上市帕罗西汀盐酸盐无水物。

1998年,史克比彻姆公司诉称Apotex的帕罗西汀盐酸盐无水物将转变成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因而侵723专利的权。

地区法院判决:无水物暴露于空气中结晶时有可能转变成半水合物。Apotex“可能会…制造?至少若干半水合物结晶,所以对专利723侵权。不过,地区法院限定权利要求1为“商业意义”量的半水合物,而“高达两位数才具有任何商业价值”。Apotex的产品因不含高达两位数的半水合物而不侵权。([247 F.Supp.2d 1011 (N.D.Ill. 2003)])。

双方当事人均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上诉庭审中,双方对下述事实并无争议:在按照196专利企图制备帕罗西汀盐酸盐无水物时,首次获知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的存在。此无争议事实表明:实施196专利中自然产生了帕罗西汀盐酸盐半水合物。

尽管有上诉法院法官认为:一种晶形转变为另一种更稳定的晶形是自然规律,不是专利法保护的人的发明创造。然多数法官认为:因为该结晶化合物是合成的、人造化合物,这种“组合物”应属专利保护范围。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05年4月8日判决:撤销了地区法院将权利要求1限定为“商业意义”量半水合物的解释,据此,Apotex的产品本来会侵犯723专利的权利要求1。但是,上诉法院根据美国法典35 U.S.C. 102(b) 判决723专利权利要求1因在196专利中公开而被无效,从而维持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Apotex.不侵权。(摘自:CAFC判决书03-1285,-1313)

九、X-衍射数据表征化合物晶形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近年来国外关于有机化合物晶形的研讨很多,也逐渐总结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认识。然而,总体上对化合物晶形的研究仍处于探索过程。

而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即使仅用X-衍射数据来表征晶形,其形式五花八门,保护范围亦大相径庭。依据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结合目前对多晶型物及晶形性质的了解,笔者考虑:

1、审查标准与侵权判定标准的相对一致性

对晶形专利新颖性、创造性进行判断,需要将权利要求中特定晶形的X衍射数据与现有技术中同一化合物不同晶形的X衍射数据进行比较。

对被控侵权晶形进行侵权判定时,需要将权利要求中特定晶形的X衍射数据与被控侵权晶形的X衍射数据进行比较。

如果:在前比较时,两晶形有三分之一的2θ值不相同即为不相同;则在后比较时,两晶形有三分之一不同时亦应认定为不相同。【1/3 2θ不同】

而且,同样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多少X衍射数值不相同可认定为晶形不同?【图谱对照】

将权利要求中特定晶形的X衍射数据与被控侵权晶形的X衍射数据进行比较时,多少X衍射数值不相同即可认定为晶形不同?理论上,应该完全相同。但是X衍射数值与测定的仪器、条件有关,药典规定要与标准品或标准图谱对照,而在专利申请文件不一定能够提供这种对照。

3、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相关数值是否都是必要技术特征?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以X衍射数据的单个2θ值为单位,即一个2θ值为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所有2θ值都是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晶形的相应X衍射数据与权利要求中的相比,缺少一个或者一个不相同即晶形不同。【2θ全同】

4、没有限定晶形在多晶型物中比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没有限定晶形在多晶型物中比例的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应该按该权利要求字面意义,只要含有要求保护的晶形,就落入该权利要求的范围。【比例可以不用限定】

5、没有限定X-衍射2θ值误差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X-衍射2θ值的误差值时,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是严格按照2θ值的数据,还是将说明书中2θ值±误差值作为等同技术特征,将保护范围扩展到2θ值±误差值?

权利要求书中没有限定X-衍射2θ值的误差值时,其保护范围一般不应扩展到2θ值±误差值。权利要求书中限定了X-衍射2θ值的误差值,其保护范围就扩展到2θ值±误差值。虽然这样做的结果是误差越大,保护范围越大,似乎有违公平。然而,实际上,权利要求的范围扩大,其与现有技术相重叠的风险也增大。【2θ值±误差值,保护范围vs新颖性】

十、结语

有欧洲专利局审查员称药物晶形专利申请数量显著上升。在药审政策、经济、法律诸方面因素促进下,新的晶形专利已成为药品物质专利中的重要方面。政府药品审评机构常认可某一化合物的二种或若干种晶形是等效药物。与新药物化合物研究巨额成本相比,筛选多晶型物的成本小得多,约25,000美元至100,000美元。而对于延长专利药的市场独占,晶形专利毫不逊色。例如,在美国晶形专利可入FDA的橘皮书。国外一些相关法规、判例已冲击到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甚至研发策略。鉴此,我们需要对医药专利领域发展动向保持敏锐,不断学习与

研究,以适应形势,更好地保护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晶型与等效药物】

专利-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那么我国准立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

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专利权的范围

1、专利的范围 2.什么是著作权 答: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 3. 著作权的内容包含什么?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人身权(亦称精神权利),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作者有权发表或不发表其作品,在不同场合发表; (2)署sdsa sdfdf dfdsfs以在其作品上署真名、假名,或不署名,或以后署名;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比如授权出版社的编辑修改; (4)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他人不得分割、断章取义、歪曲、篡改; (二)财产权(经济权利):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经济效益:复制、翻译、改编、表演、广播、展览、拍制电影、电视或录音等;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数字化或非数字化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中的程序本身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8)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表演权,即通过演员的声音、表情、动作在现场直接公开再现作品,以及通过放映机、录音机、录像机等技术设备间接公开再现作品或者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首次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整理]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化合物晶形专利权利要求的表征及保护范围 来源:深圳知识产权律师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218674615.html,/zhishichanquan44/zscq1583.htm 摘要:化合物晶形专利数量在药品专利中所占比例不断上升,成为延长药品专利保护的重要手段,其相关判例直接冲击企业研发、专利申请和诉讼策略,对我国化学原料药研究、生产尤其是出口的影响日渐增加。本文根据化合物晶形的性质,对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进行分析。参照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着重分析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列举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判例,并探讨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关键词:化合物晶形专利X-衍射 目录 一、前言 二、多晶型物与晶形的含义及性质 三、用物理参数表征化合物晶形的依据 四、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的类型 五、表征化合物晶形的物理参数类型分析 六、中美药典对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记录的规定 七、权利要求中化合物晶形的X-衍射数据的表征方式分析 八、美国司法实践中有关晶形专利的若干判例 九、X-衍射数据限定化合物晶形的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探讨 十、结语 一、前言 对药物晶形的研究,已不仅仅是为了修饰与改进药物的某些性质,更重要的是形成无止境的延长市场保护的专利链。“从化合物专利,到多晶型物、制剂、代谢物、用途和超纯物专利。这些专利常常是一个接一个,当前一个专利要到期时,后一个专利就出现了。使得权利人享有超过专利保护期20的市场独占权”(摘自:“Abuse of Right Holder ”Wednesday, June 25, 2003 08:00 IST D G Shah)。这些专利常被指责为用“微小而含糊”的变化来延长原创药的专利寿命,使原创药公司不断地从老产品中获取利益,从而药物价格居高不下,同时削弱了研发新药的动力(摘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这是一个比较难解决的问题,因为既涉及到法律衡平的问题,同时又涉及到技术问题。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我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本章将讨论关于专利侵权判定的几个基本原则,着重探讨其中的等同原则,因为该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第一节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1),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2)。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1218674615.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浅谈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作者姓名:孙杰 作者单位:成都九鼎天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摘要 本文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入题,结合具体申请案例并从审查意见入手,采用倒推的方式来阐述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提出了代理人在实际撰写过程中,应需要充分考虑以申请人的实质性贡献技术为权利要求的切入点,为申请人争取合理的保护范围;同时以该案例为题材,探讨了对比文件对原始申请文件创造性的破坏,在后续的审查意见陈述书中以对申请文件实质性技术特点入手,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来克服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的缺陷,提高申请文件的授权前景。 关键词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对比文件创造性 1 前言 近年,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突飞猛进的进步,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日常经营、进出口贸易乃至科技项目的实施和转化中,毫无疑问地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专利法作为专利实务的重要法律依据,其立法的根本是以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常用于评价申请文件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创造性,对专利

权的获得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申请文件往往是因为技术方案缺乏创造性而被驳回。因此,在专利申请前期的申请文件的撰写和实质审查过程中,确定合理的保护范围以保证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对专利授权前景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实际面对情况是:仅能根据申请人的技术交底和要求保护的愿景,并可能结合对技术交底在现有技术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做出相关检索,和技术人员一起对技术方案作出较为主观的判断,由于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能做到审查所引申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并不存在的“人”所具有的广博的本领域,而导致所做出判断往往不准确。也就是说,这是一种“摸石头过河”的权利要求撰写过程,申请人和代理人在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书发出前,无法准确的预计审查检索的结果。当然,上述观点是基于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这个虚拟的“人”所应有的本领下而提出的,而排除不同审查员所做出的不同检索结果。 2 关于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基于上述情况,实际作业中需要代理人在充分理解发明人的技术方案前提下,结合发明人的意愿,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做出合理的策划,以达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合理。这往往需要将权利要求的注意力集中于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上。正如前面所述,在申请文件撰写的过程中,由于代理人和申请人对现有技术认识的局限性,我们以下的讨论将结合实际案例,从审查意见着手,采用倒推的方式以便讨论前文所提出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这一观点,我们还能从中看到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创造性的影响。 分析案例是关于一种太阳能反射器(申请号:201010176509.3),原始申请文件的独立权利要求是:一种太阳能反射器,包括安装在旋转轴上的多个反射面构成的波浪状复合反射面,其特征在于,至少有部分波浪状复合反射面上的波峰与其他波峰在不同平面上。本申请的太阳能反射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提高反射器的反射效率。 本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检索到三篇对比文件,其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密切的关系,在对比文件1

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关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确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1年3月28日针对请求人对200720007426.5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本专利的名称为“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申请日是2007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4月30日。本专利授权公告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一种自动计量式液压打包车,它包括:带有绳槽的压板、液压缸、油泵、电动机、控制开关、带有绳槽的打包箱,其特征在于将二根液压缸(5)的缸体底端固定在外壳(6)底座上,其活塞杆顶端连接一横杆(1);用支撑杆(2)连接横杆(1)和带有绳槽(4)的压板(3);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外壳(6)底座下设有四个车轮(10)及计量传感器(11),能移动整车和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控制开关(14)和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用油管分别连接油缸(5)、油箱(9)和带有电动机(13)的油泵(12)、换向阀,换向阀、电动机(13)连接控制开关(14)能驱使液压缸(5)活塞杆动作,从而使横杆(1)、支撑杆(2)带动压板(3)上下动作,完成打包工作。” 针对上述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10年9月30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其中用于否定本专利权利要求1创造性的主要证据有2份(证据1: CN2830267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2006年10月25日;证据2:CN2256810Y号专利文献,公告日为1997年6月25日)。请求人认为:证据1公开了一种打包机,披露了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证据2公开了一种带有自称重装置的打包机,并进一步披露了特征“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而计量表以及与计量传感器连接是称重装置所必需的,其它的特征均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2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无效理由,专利权人提交了一份针对本专利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并据此认为本专利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并在口头审理过程中陈述证据2中涉及的内容是先打包后称重,本专利是先称重后打包。 经审理后,专利法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635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中作出如下认定: 与证据1公开的打包机相比,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在于:证据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与计量相关的特征“外壳6底座下设有计量传感器11,能移传输计量信号,外壳6一面设有一个计量表15,并与计量传感器11电连接,能自动计量显示打包重量”,以及“带有绳槽的打包箱;二根液压缸5之间设有一个带有绳槽4的四开门打包箱7,能方便装料、打包、出包;一个油箱9设于四开门打包箱7底部与外壳6底座之间;该打包机还具有换向阀”。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 5、专利权有效原则。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 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 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其技术内容应当通过参考和研究说明书及附 图,在全面考虑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技术解决方案、作用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 9、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既要充分考虑专利权人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又不得侵害公众利益。不应将公知技术"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也不应将专利技术"解释"为公知技术。 (三)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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