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足够允许的。但此时也应要求申请人尽可能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根据权利要求的表述即可明确其含义。”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采取一种谨慎的态度。除了上述规章内容以外,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对于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中“解释”的理解和适用并未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下文就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将结合实践中较为多见的几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的情况进行分析。

当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文意表述含糊不清。或者对该术语可能存在多义理解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的描述对该术语进行解释。

我们认为,文意含糊不清包括其技术术语本身的含义不清和各技术术语之间关系不明确两层含义。如权利要求中所用技术术语含义含糊不清或产生多义理解的情形时,而说明书的对应文字内容部分或附图描述明确、清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和附图内容可以理解权利要求书对应术语的含义时,应当用说明书的文字内容及附图来确定

权利要求中对应词语的含义。

例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927号涉及发明名称为“酸角饮料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决定中,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果汁饮料的制备方法”,其特征是:①以名为酸角(罗望子属Tamaridus―Indicus)的果实的肉质部分为原料②制备方法是将酸角经分拣――清洗――去壳――热水浸渍――过滤――澄清等步骤处理:③以上述制得的酸角原汁,浓缩汁为主,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精等辅助成分配制成饮料,不添加任何食用色素和糖精。焦点问题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配以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精等辅助成分配制成饮料”这一特征的解释。该权利要求中没有清楚地记载酒石酸、柠檬酸、醋酸、糖等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选择关系,而在本专利说明书所列举的几个实施例中,配以单一的这几种成分中的一种就可以实现发明目的,因此,权利要求中这几种成分之间的关系应当理解成选择关系而不是并列关系。

当权利要求书中使用自造词时,需要说明书对其含义进行澄清性的解释。

当前科技日新月异,各式各样的发明创造层出不穷,但由于语言上的限制,专利权人对于某一技术特征的描述很难找到非常合适的技术术语加以描述。这时,专利权人通常采用自造词,即非本领域通用术语。对此,一方面应当采用该

自造词在文意上的一般性理解,另一方面从说明书中来进一步印证上述理解。

专利权人在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要和说明书里的解释保持一致,特别是在权利要求里的文字及措词不清楚、使用了自造词的情况下,说明书的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认为,应当在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情况下,按照说明书中的文字确定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所用自造词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作出公平的解释。

例如,在(2004)二中民初字第06988号原告任文林与被告东方家园北京丽泽装饰建材有限公司、上海佳乐美木业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积木地板,它包括积木地板料。积木地板料指经过加工的、具有一定规格的单个木质材料,其特征是由多个积木地板料连接成积木地板块。在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虽然对组成“积木地板”的最基础部分――“积木地板料”进行了描述,即经过加工的,没有联接在一起的单个地板材料,但在说明书中对该种“积木地板料”也进行了解释: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地板料正面可呈方形、圆形、多边形或不规则形状,可像小孩的积木玩具那样有大有小、长短不一,甚至可以是上大下小、上方下圆的形状。双方当事人对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积木地板”这一自造词的理解产生了

分歧。说明书的文字及附图是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理解什么是构成本发明的必不可少的特征。通过说明书及附图对本专利及独立权利要求中所谓积木地板料的解释内容可见,之所以用“积木”一词作为“地板”前面的一个限定词,是因为本发明将该种地板定位于:它使用的是一种类似小孩玩具“积木”一样的基础材料――积木地板料,该种积木地板料具有正面面积大小及形状都很随意的特性。本发明所要达到的技术效果就在于它超越了普通地板对板材的选

材及规格的严格要求,它所要实现的发明目的是充分利用边角余料,节约资源。它与公知技术的最大区别及显著进步就在于此。也就是说,它的发明点就在于此。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所用木质板材具有统一的规格、正面均呈长方形,面积较大,选材严格,并非利用边角余料,树枝、树桠等碎小木头制成,此特征更接近于公知技术,而不具有本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积木地板料”的技术特征,也无法实现本案专利所能达到的有益效果及发明目的。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说明书的明确排除对确定权利要求范围的作用。

确定一项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分析说明书及其附图,在全面考虑本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技术解决方案、目的和效果的基础上加以确定。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分析申请人的真实意思,尤其是我国目前还有一定数量的申请人

没有聘请专利代理人撰写申请文件,因此,其期望获得保护的技术方案仅通过权利要求书无法清楚的确定,其可能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书文字字面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作出了合理的扩大或者缩小,只要这种解释是足够清楚的,就应当被允许。但我们同样认为,申请人应当尽量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来使得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对应起来。

例如,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8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涉及名称为“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其中涉及对于权利要求1中的“镜面”这一特征的理解(2002一中行初523号,一审撤销复审委决定:2003高行终38号,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具有宽视野的潜水面罩,其特征在于,其构成包括一副框、一镜面、一面罩及一主框。副框:其框缘配合镜面的框缘,其夹掣镜面及面罩而与主框结合成一体;镜面:是由正向镜片与两侧的侧向镜片以粘合方式结合而成:面罩:具有与镜面外缘结合框缘,该框缘并可置入主框的框槽内;主框具有与面罩、镜面的外缘、副框的框缘结合的框槽,其与副框可结合成一体。”本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为“镜片”,而“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要实现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的效果,本专利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中的镜片应当为平面。但同时还应当认为,依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曲面镜面也应当在保护范围之内,权利要

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中的镜片并未限定为“平面”,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没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本案中,通过阅读说明书及其附图可知,要实现本专利发明目的,克服背景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本专利必然要采取“平面镜面”的技术特征,曲面镜片所构成的技术方案不在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法院认为,第3817号无效决定中认定复审委员会仅根据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技术特征“镜片”,就认为“镜片”既包括平面镜片也包括曲面镜片,而没有引入说明书及其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缺乏法律依据。

权利要求书在文意上看是清楚的,但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中某一技术特征的解释与一般技术人员对该技术特征的

通常理解不同,并且说明书的文意也是清楚的,这时应按照说明书中的解释确定专利保护范围。

由于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申请人对本领域技术发展状况了解程度的不同,申请人在对技术术语的选用有时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其所要表达的含义有可能与该术语的通常含义有所差异。这时,如果机械地按照该术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权利要求,则可能使所描述的技术方案面目全非。权利要求是申请人在说明书中公开的发明创造基础上得到或概括出来的技术方案,所以,对术语的理解不应违背基于说明书整体内容所公开的技术方案。如果权利要求中出现的某“通用”术语,根据说明书对其进行解释与该术语通常

的含义不同时,说明书的解释应当优先于该术语通常的含义,在本案中即字典中的含义。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释权利要求时存在顺序问题。首先应看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术语有无特殊含义的解释。如果没有特殊含义的解释,则应当按照其在该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含义来理解,这种通常含义包括本领域普通常识或同行业人员是如何理解的。如果仍不能进行合理地解释,最后再考虑字典中的含义。实际上,文字和措辞是为理解技术方案服务的,不应该受到字典定义的绝对限制。但我们认为,这种情形应尽量通过在授权阶段由审查员要求申请人修改权

利要求的方式解决,使得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术语的理解符合其在该技术领域中的通常含义。

例如,在(2006)苏民三终字第0036号“医用腔道内支架”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生物膜”的解释产生了争议。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医用腔道内支架,是网状管形的网管,由记忆合金编制,其特征是,网管内壁有一由透明、透气生物膜的内膜管。”本专利说明书中记载:医用腔道肉膜管,是一网状管形的网管,由记忆合金编制,网管内壁有一由透明、透气、生物膜的内膜管。内膜管是超弹性生物膜管。内膜管是对胃酸有耐腐蚀性的生物膜管。由于薄膜内管是一种生物膜内管,有超弹性且耐腐,可随记忆合金网管同步伸长,生物膜更适用于人体。上诉人(原审被告)

主张依据《辞海》,权利要求书中所使用的“生物膜”应为细胞膜,但根据该专利说明书中关于该生物膜具有透明、透气,有超弹性且耐腐,可随记忆合金网管同步伸长等特征的描述,应当认定,专利说明书中已对该“生物膜”的特性作了具体说明和限定,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该专利说明书之后,显然能够获知该专利的内膜管应当是由高分子生物材料制成的,否则不可能具有上述特性。据此,该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生物膜”应当解释为“高分子生物材料制成的膜”。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仅对发明专利在授权阶段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实用新型专利仅进行形式审查,其审查范围除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外,只涉及申请文件中的明显的实质性缺陷内容,对权利要求书中某一词汇的使用是否准确则不会涉及。而在无效审查程序中,审查指南所允许的修改方式仅包括权利要求的删除或者合并,因此,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很难在申请专利的阶段通过修改权利要求的方式明确具体

词汇的含义。特别是说明书中对权利要求的用词赋予其通常含义之外的含义时,法官只能通过阅读说明书的相关内容,对权利要求中的相关词汇含义加以理解或者澄清。我们认为,这种作法仅仅是一种特例,并不应得到提倡。

不应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书进行解释的情形

众所周知,在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中,说明书的作用经历了从充分公开专利技术方案并归纳、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到由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说明书在充分公开专利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对具体技术特征进行理解的转变过程。从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难看出,权利要求书与说明书之间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方面的主次和互动关系。我们认为,我们归纳的权利要求书不需解释的情形是基于法律规定所倡导的理想状态。而说明书发挥解释作用的情形往往出现在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存在“先天不足”的时候。因此,我们倡议,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尽量避免使用含义不清、多义理解的字句,也不要心存取得更大保护范围的侥幸心理。而专利授权部门应当加大审查力度,特别是对经初步审查即行公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来说,应当考虑在授权前适度引进实质审查的相关规定。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节约基于专利权可能产生的后续行政和司法审查资源,至少可以降低后续程序中审查主体的劳动强度。

例如,在(2005)一中民初字第418:3号原告赵东红诉被告中体同方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机械厂、北京捷特世纪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3(产品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反应时电子测定

仪,它包括:外壳和设置其内的电路印制板。其特征是在外壳的面板上设有显示屏、查询键、开关、一个启动键、若干个信号灯和数量相同的反应键:所述启动键与各反应键之间距离相等;所述各信号灯与反应键位置对应或者直接选用带灯的反应键;所述电路印制板包括:电源、单片机控制器、显示屏,并依次连接:所述单片机控制器的输入分别为启动键信号、查询键信号和若干个并联的反应键信号,其输出分别接若干个并联的信号灯、显示屏。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权利要求3中“并联”这一技术术语的理解上。对于“并联”,原告赵东红认为其含义就是并列连接,对此,法院认为,并联作为电学领域的基本术语,其含义是明确的,即电路元件并列接在电路中的两点之间,其效果为干路电流在分支点分成若干个支流,若干个支流又在汇合点合成干路电流,每一支路和干路组成一个独立的电流路径,各支路的工作互不影响。

由此可见,其并不具有并列连接的意思。就本专利而言,其说明书中亦并未将并联的含义限定为并列连接,虽然本专利说明书有相应附图2,但其仅是示意性质的图形,并没有直接、清楚地显示出信号灯、反应键、单片接控制器之间在电路上的具体连接关系,据此,在并联具有明确含义,且本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亦均未将“并联”的含义限定为“并列连接”的情况下,对原告的上述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不属于解释的情形

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在侵权诉讼中出现得较少,而在专利无效案件中较为常见。因为在无效案件中,在对比文件可能破坏本专利创造性的情况下,专利权人常常会想将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优选方案及附图中揭示的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中去,从而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使其专利具有创造性,从而达到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果。在此必须强调,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并不等于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如果将反映在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或者技术方

案通过“解释”纳入到专利的保护范围,则超出了解释的功能。这与专利侵权判断所采用的一般性原则也不一致。

例如,在(2003)一中行初字第756号名称为“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双向加强型土工格栅,其特征是:为分组纵向与分组横向的金属丝(1)与工程塑料(2)复合而成的格栅状结构”。二审与一审的分歧在于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说明书和附图能否用于限定权利要求。一审认为,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特征(即每组金属丝中的各金属丝为间隔平行排列)在评价创造性时不应考虑。二审则认为,附图和说明书中表明本专利的金属丝之间是平行间隔排列,故应

作此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中并无金属丝之间排列方式的限定特征,并无进行解释的基础。其次,二审判决引述的本专利说明书的内容系关于每组金属丝之间(即组与组之间)有间隔,与本案争议的每组金属丝中的各金属丝之间是否间隔排列无关,二审偷换了概念。因此,说明书文字并无关于该特征的记载。并且,说明书附图仅为示意图,其为了表示每组中有多根金属丝必然要将各金属丝相隔一段才能区分,并不能由此得出金属丝之间一定为间隔排列的结论。二审法院以说明书文字记载和无法得出唯一结论的附图说明对文字记载非常清楚的权利要求进行限定,明显没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超出了以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的界线。

该观点在美国也能得到相关案例的支持。如在SpecialtyComposites V.Cabot Corp.6 USPQ2d 1601(1988)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指出,当对权利要求的措辞含义存在争议时,重要的一点是查看说明书、专利审批案卷和其他权利要求,他们能够提供解释权利要求中有关措辞的有用信息。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一贯采用的立场是不能将仅仅记载在说明书中的实施方式“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只要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即可。

不能解释的情形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说明书的实施例是专利权人所认为的实施其发明的实施方式。所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具体的,其作用在于帮助技术人员理解和再现发明的技术方案。而权利要求书所表现的是一个在说明书公开的实施例基础上概括而成的技术方案,其用词可能比说明书中的用词抽象、概念上位、保护范围也相应的是一个包含了有多个实施例的集合。除非说明书中有特别的说明,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解释作用不能认为是用说明书的具体实施例内容替换

权利要求书中相应的技术特征。此外,说明书虽进一步限定,但该限定是取得发明目的之外的额外的技术效果的,即如果没有进一步限定,也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达到预期的技术效果的,则该种限定仅是优选技术方案,本专利的保护范围不能限定在该优选方案。而应当以权利要求的限定为准。

因此,我们认为,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能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

概念。

例如,在“一种可拆卸的车把手”系列案中[详见(2003)

沪高民三(知)终字第5号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217号判决书,(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73号判决书],独立权利要求记载为:“一种可拆的方向把式车把手,由把手架竖管、把手架横管、左、右车把手、U形弹簧扣、弹性软索组成。其特征在于:把手架横管两端各设有一圈定位孔、并固定在端部,左,右车把手的一端部各设有两对称孔,U形弹簧扣两端各设有一定位凸齿且嵌装于两对称通孔中,左、右车把手则插装于把手架横管两端,且U形弹簧扣的定位凸齿则嵌卡于定位孔中而将左、右车把手与手架横管相互定位,弹性软索穿装在把手架横管中,两端各固定在左、右车把手内。”

该专利说明书仅公开了一个优选实施例。在该实施例中,所述的车把手是弯曲的,而且在把手架横管两端各设了一圈定位孔。由于在把手架横管两端各设了一圈定位孔,所以,该实施例的车把手除了可以进行拆卸外,还可以作360度的转动。其技术效果是:除了可以“有效地减少停车时车把手横向延置所占的空间”,还“可方便地调整左、右车把手尾端与车把手横管之间的角度,以利于使用者处于最佳握持状态骑乘车辆”。我们认为。本案的实施例中只公开了“弯曲的车把手”,其相对于权利要求书中的“车把手”而言是下位概念,但我们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时候仍然应当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车把手”来理解,即本专利的保护范围既包括“横向的车把手”又包括“弯曲的车把手”。

如何把握一致性

所谓民事、行政案件中权利要求解释的一致性,我们认为,包括解释的标准一致性和通过解释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一致性两方面。

对于解释的标准我们已经讨论过,在此,着重讨论通过解释权利要求所界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一致性问题。而这一问题与通过立法活动树立权利要求解释的标准相比,在实践过程中存在更多的主观因素。比如,针对同一专利权,可能产生民事侵权诉讼及其相关的申请宣告无效行政审查和行政诉讼。这就涉及到行政审查及民事、行政司法审查三个不同的环节。大多数情况下,民事司法审查在先发生。尽管倡导的“解释”标准是明确的,但由于审查主体之见的理解差异以及信息沟通的不及时,造成专利权人为了使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往往对权利要求作出对自己有利的扩大或缩小解释。而在后的环节中,还会仅针对其解释前的权利要求作为审查的对象。这个问题,在宣告无效行政审查和行政诉讼在先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因此,我们认为,在目前的实践情况下,对于权利人在行政程序中对其专利权利保护范围的明确界定,专利局采用做出类似于授权公告的公告方式对社会公开。从司法审查方面来说,可以进一步研究

在先生效裁判文书中有关权利要求的解释在后续案件中的作用。特别是专利确权司法程序中有关权利要求的解释在后续案件中的证明力问题。

专利中的各种期限

专利保护期限、缴纳年费是从申请日起计算,不是从优先权日! 同一天申请的专利不影响新颖性;自己在前申请的专利会影响在后的新颖性。 新颖性单独对比原则:将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 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现有技术无地域限制 新法旧法区别:一是他人(旧法),改成所有人,同样的发明创造判断;二是新颖性判 断是国内公开(旧法)改成国内外公开。对实质审查和无效案件,申请日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按照旧法;之后的,按照新法。对于侵权诉讼和假冒专利等,是看行为发生的时间,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后的行为,不论申请日是否在2009年10月1日前后,均按照新法,而行为发生在2009年10月1日之前的,则按照旧法。 2009.10.1以前适用原法,原细则 2009.10.1 --2010.2.1适用新法,原细则 2010.2.1以后适用新法,新细则 2009年10月1日之前申请的实用新型适用检索报告,之后的适用专利权评价报告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专利年度从申请日起算,与优先权日、授权日无关,与自然年度也没有必然联系 优先权要求费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指的是件数,不是权利要求项数)计算。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包括附图、序列表)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每件发明的公布印刷费是50元 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增收50元,从第301页起每页增收100元,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增收150元 提前公布声明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 只有当专利申请已被驳回,即驳回已经生效时,才不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不丧失新颖性期限、优先权期限、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超过规定期限不可 请求恢复权利 在中止过程中,办理地址变更、交费等事务还是可以进行的 行政复议不收取任何费用 分案申请保留原申请日 外观设计专利权中不包括禁止他人使用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北京市 高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二审法院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自申请日2个月内,或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申请费、公布印刷费和必要 的申请附加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 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doc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企业要生存,要获得更大的利润,取决于其在市场上占有多大的优势。为争取占有更多有市场份额,合法垄断市场的有利武器--专利,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重视。 如今的市场,己逐渐成为买方市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买方对商品的外观的要求越来越高,从而刺激了商品外观设计的发展。为了独占市场,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量逐年增加,这方面的纠纷也日见增多,且越发达地区这方面的竞争越激烈。因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1、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权利人应当出具有中国专利局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法院应当与中国专利局档案中的色彩内容进行核对。 3、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限定该外观设

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逐一对比。

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延及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已有的公知设计内容。 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排除仅起功能、效果作用,而消费者在正常使用中看不见或者不对产品产生美感作用的设计内容。 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 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专利保护范围的规则是什么 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59条第1条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保护保护,怎么保护也有个范围,而这个范围恰恰是最难的掌控的,保护范围又从何而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又是授权、确权、侵权、用权各个阶段均要解决的基本问题。而面对这样基本的问题,却不是一个容易解答的问题。发明人,代理人,审查员,法官甚至社会公众在面对这样的问题,对保护范围的确定可能都不一致。按理说,保护范围应当确定,其边界应当清楚。不同的人或者基于统一假设的人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其应当如此。但用语言文字作为表达技术方案的载体似乎天生有种不确定的基因。

追溯过去,专利保护范围一开始并非由权利要求书决定,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由说明书为中心到以权利要求书为中心的嬗变。自1474年威尼斯颁布了世界上第一步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以来,保护范围的确定就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最开始的权利要求只是说明书的文末简短地进行说明,其起到的只是参考作用,锦上添花而已,此时仍然以说明书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保护范围。到逐渐过渡到以权利要求来确定保护范围,到最后强调以权利要求来决定发明创造的可专利性和是否侵权的唯一判定依据。 这样的发展历程中,保护范围的确定经历了从说明书的实质贡献主义到权利要求书的文本形式主义。 我国专利法关于保护范围的确定采用的即是文本形式主义。其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款中的解释一词,即意味着专利权已经确定并且有效,要解释的是其保护范围的大小。这显然不同的解释主体又会出现不同的解释范围,例如等同特征的解释就是一个争议的话题。 该条款更多面对的是已经形成的权利要求,然后解释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解读者进行解读。 而权利要求最初的生成是由撰写者决定,撰写的人有可能是代理人,工程师或发明人本人,该撰写的主体都是作为一个言说者进行言说。

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

大家都知道,申请专利以后专利就可以获得专利权的保护了。但是,不同类型的专利保护的范围不同,专利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利益,则首先要知道法律对自己权利的保护范围是怎样的。这样发生了保护范围内的侵权行为,才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那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怎样的?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外观发明专利是指什么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哪些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该规定表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是产品,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为一体。如果单纯是一种创新图案、画稿,没有使用于某一载体之上便不能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只有把某种设计图案用于镜框。汽车等工业产品上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否则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不能列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物品有:

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产品,如住宅、博物馆等;但建筑构件,如门、窗及小型活动房等建筑可以在工厂形成批量生产的不在此限。 2、无固定形状的物体如气体、液体或流动的物质以及粉末状、颗粒状的集合体。 3、产品的不能单独出售和使用的部分如刀把、水杯的把手等。 4、不能用于视觉或者用肉眼难以判断的物品。 5、不是一片本身的形状要求的保护设计。 6、把自然物作为外观设计的主体,而且不能进行批量生产的制品。 7、纯属美术范围的作品如绘画、雕塑等不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8、在所属技术领域内具有一般知识或者技能的人认为极容易进行的创造,以司空见惯的形状、图案为基础的设计。 9、模仿有名的著作、建筑物、人物肖像的设计和图像,并将其原封不动的使用在申请专利的产品上。 10、国旗、国徽、商标等标志。 上文中小编从反方面为大家列举了不属于外观专利设计保护的范围,大家可以适当了解一下。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汇桔网有着全国各地资源商家,拥有大量知识产权专利网信息,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创新创业服务,本文介绍的外观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希望可以帮助您了解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审理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及其设计要点、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及其诉讼程序中的意见陈述、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要求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等,可以用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公告授权文本中没有设计要点的,专利权人可以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外观设计的独创部位及其设计内容。 3.当事人提交的用以证明专利产品外观设计发展变化的相关证据,可以在确定保护范围时予以考虑。 4.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区分使用状态参考图与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 使用状态参考图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对在简要说明中未写明外观设计产品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的新开发的产品,或者在一些使用方法、用途或功能不明确的产品无法进行分类时,为了便于对该产品正确分类而要求专利申请人提供的视图。使用状态参考图不能用于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但是可以作为确定产品类别的因素。 变化状态产品的使用状态视图,应当作为确定产品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依据。 5.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将请求保护的色彩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即在侵权判定中,应当将其所包含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应的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组合进行综合对比。 6.外观设计专利权请求保护色彩的,专利权人应当提交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或认可的相关证据,用以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必要时,应当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专利审查档案中的色彩进行核对。 7.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大小、材料、内部结构,应当排除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8.相似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基本设计与其它相似设计均可以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 相似外观设计,是指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在多项相似外观设计中,应当指定一项作为基本设计。相似基本设计与某一相似外观设计之间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汇桔网 2014-07-03 19:21:28 点击:11 导读: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不同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确认有相对独立的原则。难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哪些? 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是指就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就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用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看出,上述二者的归结点都落在了技术方案上,所谓技术方案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而外观设计专利与上述两种专利有着质的不同。依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及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此定义中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即“产品的形状”,指立体与平面产品的点、线、面的移动、变化、组合而呈现的外表轮廓,即对产品的结构、外形等同时进行设计的结果;即“产品的图案”,指将设计构思所产生的线条、图形或变形文字的排列,组合通过绘图或其他手段绘制的图形。“产品的色彩”,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颜色的组合,但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所称的色彩。

(图为某项外观设计专利) 掌握了上述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含义,便不难理解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什么了,外观设计的归结点是新设计,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相比,外观设计不是用来解决技术问题的,外观设计追求的是“美”,它的“美”是在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体现出来的。 明确了外观设计保护内容,有助于我们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尽管如此,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仍然是我们处理此类案件的难题之一。我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为准,此条文是我们审理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我们审理的案件,案情千差万别,如何能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正确理解、运用法律规定,每个人的体会都是不同的,我们通过学习及审理案件,认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的审查。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参考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过程,应力求达到专利权在审查时与该专利权在保护时的同一性,即专利被授予专利权时划定的保护范围与实际生活中该专利受保护范围一致,不能随意扩大也不能随意缩小,应使该专利在不同时期都能得到一致的保护。依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应向专利局递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及其所属的类别,必要时还应写明对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上述文件在专利权人提起诉讼时,也应向法院全部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我国专利的分类主要是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而这里面专利技术是属于其中的发明创造。针对不同的专利类型,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同的。那么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专利技术保护年限是多久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

中。 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很广的,相比来说,实用新型对于产品的配方、工艺、方法、用途,以及材料替换、系统、部分医疗器具、不涉及产品的线路设计等等都不予保护,而所有这些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保护。 发明专利保护的期限,从申请日起算,只要你按时缴纳年费,可以达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保护期限是10年,因此,对于一个生存周期较长的发明创造来讲,申请发明专利可以获得比实用新型专利长得多的保护时间。 ▲二、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对发明作了如下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一般来说,专利中所说的技术方案,是指运用自然规律形成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它不要求有成形的产品或者实际应用,但必须具有实用性,也就是说,根据你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你的发明目的。 在这个前提下,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相当宽,一般来说,我们只指出发明专利不保护的范围,其它的,只要是属于专利法的技术方案,就可以认为是在发明专利保护的范围之中。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最长为20年,但在这期间要是专利权人不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专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5814909820.html, 如何确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制度是鼓励技术所有人以技术的公开的方式来换取法律所赋予的独占性保护的制度。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独占性地行使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权利的制度。要保护专利权人的专利权,首先应当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明确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各级管理专利工作的行政部门以及司法机关才可能对专利权给予有效的保护。 下面笔者从两大方面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重点从专利诉讼中看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最后再从申请实务中看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三种理论 确定专利侵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专利侵权的前提,只有当被控侵权行为的客体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才会被认定侵权,反之则不然。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尤其是与有形财产权相比,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特

殊性。有形财产权的权利客体是实实在在的财产,其范围是确定的;专利权的权利客体是发明创造,属于智力成果,具有非物质性的特征,不仅看不见、摸不着,而且也不像光、电等无形物质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或仪器所感知,因此需要在法律上对其保护范围进行界定。 一篇专利文件由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构成,权利要求书是以简洁的文字来定义受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法律文件;说明书是对发明的技术方案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使该技术方案能够实现的文件。目前在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问题上,世界各国有三种看法。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1]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知识产权概论

知识产权概论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1.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方法,主要有“列举主义”和“概括主义”两种。 “列举主义”的方法,通过系统地列举所保护的权项,即划定权利体系范围来明确知识产权的概念。 “概括主义”的方法,通过对保护对象的概括抽象描述,即简要说明这一权利的“属加种差”来给出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界定,采取列举式可能难以包容其全部范围,而采取简要的概括方法较为适宜。 2、有关表述 ?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提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包括: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的演出、语音、广播;3.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及商号名称;7.反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于知识活动的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 四、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第一,独占性,即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排他性,即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相关知识产品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 专利法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概述 一、发明人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专利保护的国际趋势及对策(上) 一、时代发展与专利保护的国际化 专利是传统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之一,因此,专利的国际保护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同时,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之所以“首先着眼于专利-(也)是因为专利对许多技术和商业领域影响巨大,还因为获得和实施专利权的费用总的来说高于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 从目前来看,所谓专利的国际保护的新趋势至少应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专利保护的国际化的新趋势和世界各国专利的保护的最新动向。 在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这一领域,主要由于贸易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一直致力丁?建立一个全球统一的强有力的专利制度,从而降低专利费用,减少程序,最终有利于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在全球范围内迅速、便捷地获得被有效保护的专利和实施专利技术。这里讲的统一,不仅指专利申请、授权的程序一致,还包括实质上的统一的“世界专利”,即突破国家主权的藩篱,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授权、统一有效的专利,从而也是在世界范围内以统一的力度保护的专利。但是,从目前来看,一方面由丁?民族国家的主权还是实现这一理想不可逾越的障碍,另一方面因为各个国家经济、政治发展水平不同造成的对专利制度需求的水平也不同,能提供的保护水平也不同,这又造成了打造“世界专利”制度的客观困难。因此,目前的专利国际保护的基石仍然是《巴黎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专利的国际保护还仅仅停留在程序上逐步达到统一的进程中,离“世界专利”的目标还十分遥远。但是,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专利合作条约》(PCT) 的生效,上述进程有加快的趋势。而随着《欧亚专利公约》(EAPC)的生效以及欧洲专利局(EPO)、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日本特许厅(JPO) 1997 年京都三方会议建立全球性专利审批制度共识的达成,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世界专利”制度的努力也提上了议事日程。 随着新的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专利制度本身在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世界各 国都在对专利制度进行着不断的完善和探索。近年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逐渐反映到专利制度的建设上来,专利保护的客体呈扩大 之势。由于管理科学日臻重耍,甚至管理方法都存在被纳入专利法律保护的可 能性。专利制度设计本身包括申请、授权等制度也都发生了引人注目的变化。 二、PCT和TRIPS对专利国际保护的影响 1883年签署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是各种工业产权公约中“最早、成员国也最广泛的一个综合性公约”。《巴黎公约》“保证了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在申请和取得专利、注册商标等工业产权方面,在其他成员国内享有某些统一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其核心是以互惠为前提的“国民待遇”原则。但事实上,所谓“国民待遇”原则并“不产生任何具有跨国效力 的工业产权”,成员各国在提供“国民待遇”时,以各国自己的国内法为依据。

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是为多久

(一)专利保护期限的含义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中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权的生效日期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专利局应当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并同时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三)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1)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四)注意事项 虽然专利法第42条规定的专利权期限是自申请日起计算,但这只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起点,并不表示专利权从申请日就开始有效了。根据专利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由于专利申请必须经过专利局的审查才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因此从申请日到专利局对专利申请作出授权公告需要一定时间,这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所实际能得到法律保护的有效时期一定少于10年。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实务试题与答案(1) (2010-08-07 09:31:11) 一、A型题[共-1道题,每题分]【单选题。从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标注其相应字母】 1.一项发明或实用新型获得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是(C) A. 创造性、新颖性、技术性 B. 新颖性、美观性、实用性 C. 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D. 创造性、合法性、新颖性 2.某教授完成一篇论文,投稿给某杂志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D )。 A. 杂志社有权对该论文进行修改 B. 杂志社可以在署名的情况下自行转投给其他杂志社 C. 杂志社可以对作品进行文字性修改、删节 D. 杂志社对作品的任何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3.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 C )。 A. 化学元素周期表 B. 农历历法 C. 建筑图纸 D. 法律法规 4.将营销模式纳入专利保护范围的是那个国家(B ) A. 荷兰 B. 美国 C. 中国 D. 丹麦 5.广义的版权分为(B ) A. 人身权和邻接权 B. 作品的创作者权、作品的传播权 C. 财产权和邻接权 D. 人身权和表演者权 6.以下不是我国民法通则中保护的知识产权形式的是(D ) A. 著作权、专利权 B. 商标权、发明权 C. 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 D. 制止不正当竞争权 7.甲公司想把注册商标“梅花”用在自己新近研发的产品上,应当(A) A. 另行提出注册申请 B.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核准 C. 变更注册申请 D. 取得商标管理部门的同意 8.下列文件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的是(A ) A. 1709年英国的《安娜女王法》 B. 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反不正当竞争法》

各国专利的有效期限

专利法三大要性: 新颖性、创新性、实用性 国家专利种类保护期限审查制度备注 中国发明≤20yrs 从申请 日算起 审查制 1.先申请主义 2.注意第二十五条的关于不授予 专利的五项规定 实用新型≤ 10yrs 外观 美国发明 在1995/6/8 前申請但在 1995/6/8後 獲准或在 1995/6/8仍 有效的發明 專利專利期 限為以下兩 者較長者:獲 准起算17 年、美國申請 日起算20 年;授权日起17年或申 请日起20年(最多 可延长5年) 审查制 1.主张先发明主义 2.暂时申请案(1年内正式申请) 3.分别于发证日起第3年半、7 年半及11年半需缴纳维持费 新式样自授权日起14年审查制 植物 日本特许自申请日起20年审查制注册前缴第1-3年年费,注册日起 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意匠(外观)自申请日起15年审查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2年前开始逐年缴实用新型自申请日起10年登记制专利维持费:注册前缴第1-3年年 费,注册日起第4年前开始逐年缴澳洲Standard Patents(发 明) ≤ 20 yrs 审查制 Innovation Patent(实用 新型) ≤ 8yrs登记制适用于方法 Design Registratio ≤ 10yrs审查制

美国发明专利(Utility patent ): 1995年6月8日以前申请并授权的专利期限授权日起17年; 其他情况: (1)1995年6月8日及以后提出的专利(除设计专利)申请,其期限为:自从专利申请之日或最早申请之日起计算20年届满。 n 法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6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年缴交。 方法可申请新型专利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5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届满25年延展时缴交。采登记制而不发证 德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开始每年缴交 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可另行请求新颖性调查)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4、7、9年前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0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6、11、16年前缴交 台湾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 新型 自申请日起12年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10年 英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 审查制 专利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第3年前缴交第一次维持费,以后逐年缴交 新式样 自申请日起25年 注册制 专利维持费:自申请日起每5年缴纳一次 韩国 发明 自申请日起20年(最多可延长5年) 审查制 实用新型 自申请日起10年 注册制 外观设计 自登记日起15年 审查登记制与无审查登记制并行

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一、发明专利保护期是怎么规定的 法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1、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2、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包括中心限定制原则:主要通过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揭发创造整体构思,扩大保护范围;周边限定制原则:按照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解释,不允许其他扩展解释;折衷原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的。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专利是有明确对象的,同时也就作出了保护时间和范围的规定。而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具体遵循一定的原则。那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是什么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1、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 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 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

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2、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3、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如果您还有问题,可以登录网站,询问专业的律师。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1、中心限定原则。所谓中心限定,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这种做法使得专利权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还可以较好地延展、覆盖专利方案地全部实质性特征。采用中心限定原则的优点是,可以有效防止有人利用权利要求在撰写方面的缺陷而规避相应的责任,从而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缺点则是,会导致专利权的范围的模糊、不确定性,而且如果对外扩张解释的度掌握不好,就可能导致将新的技术创新认为是侵权,从而阻碍了科技的创新和发展。 发明专利保护权利范围是怎样 2、周边限定原则。所谓周边限定,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专利权人行使其权利必须受该范围的限制,不得越雷池一步。这种做法的优点: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就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限定,任何扩大解释都是不允许的。缺点是: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对专利的申请时的撰写提出了高要求,权利要求书的撰写必须反复推敲,仔细考虑,否则专利权人可能因为权利要求书撰写方面的缺陷,导致其权利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3、折衷原则。这个原则是上述两个原则的综合和折衷。折衷原则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来确定,但不严格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当权利要求书所表述的技术特征不清时,可以引用说明书和附图来解释。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或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如何确定专利保护的内容,以权利要求书确定的范围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所授予的专利保护权仅在该国或地区的范围内有效,除此之外的国家和地区不发生法律效力,专利保护权是不被认可的。专利保护的期限:自申请日起发明专利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是10年。专利保护期限届满、未缴付年费或主动提出放弃,专利权不再受到保护。 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门写明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主题名称,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应当写明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与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申请外观设计不要求提交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字说明文件,而是要求提交图片或照片。判断是否侵权的标准是:如果在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上使用了相同或相似的外观设计,即被认为侵权,相同的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功能相同;相似产品是指用途相同,具体功能有所不同。

(专利)专利保护多少年,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专利的种类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专利法中规定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保护期限是以提交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计算的,其中: 发明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均是10年; 保护期限过了怎么办? 一、我国关于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的规定 我国专利基本上没有续期,专利的保护日期不能延长专利保护期限到期后,等于该专利已经公开成为公众社会都可以使用的专利,将专利贡献给整个社会。这样的做法似乎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因此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具体关于专利过期的处理规定。 二、专利保护期过期怎么处理的看法 专利作为一种核心的竞争力,对企业发展或个人发展都是非常重要的,建立专利制度可以通过保护和使用发明来鼓励发明创造,它必须谋求发明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平衡。因此自申请专利起,有关十年二十年的保护已经非常不错,只要我们在这段时间内,最大可能的发挥专利的使用价值,就已收获良多了。所以总的来说,专利续期没有想像中的那么重要。 专利保护不是长期存在的,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过分处于安心状态,专利保护过期怎么处理也是大众较为关心的一个问题。任何专利在其被保护期间能充分发挥专利权人对其的支配权已经足够了,在专利保护期后贡献社会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 汉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唐”)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设立,具有商标和专利代理资质的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代码:44399)。公司成立15年,总部位于深圳,截止到 目前已在广州、无锡、泉州、厦门、成都、西安、银川、佛山、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分公司,营销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公司聚集多位商标、专利、版权、项目申报方面的顶级专家和外籍顾问,并拥有一支由百余名高级顾问、律师,以及商标和专利代理人为中坚力量的专业团队。合作伙伴遍布欧洲、美洲、亚洲 等多个国家和地区。以“专业创造可能,沟通成就品质”为宗旨的知识产权综合 法律服务体系。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快捷、专业的服务,助力客户利用知识产权工具获得更大的商业成功。公司主营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专利开发 我们提供一站式一对一专利申请服务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是一项具有独占性的财产权利,对其保护范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权利划分和利益平衡。如果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大,势必将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纳入到专利权人的独占权利范围之内,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而如果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过小,则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挫伤科技人员从事发明创造的热情。上述情况的发生将不利于我国科技事业的整体发展、实现鼓励发明创造、推广应用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的立法宗旨。 目前,国际上对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原则主要有三种:周边限定原则、中心限定原则以及前两种原则的折中原则。而我国在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结合我国制定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就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原则,其中,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对于社会公众全面了解专利技术方

案,更好的理解、澄清和适度修正权利要求技术特征,使专利权保护范围界定得更加准确是非常重要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在专利权无效审查程序,专利权无效案件以及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解释”一词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不统一,这种状况长期存在,将使社会公众与专利权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因此,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仪军、侯占恒、王??、周云川、姜庶伟、周立婷汇总了一些专家、学者的文章、专著,搜集了一定数量的典型案例,赴审理过相关案件的法院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结合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对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解释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进而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注:关于权利要求书中涉及功能性限定特征的解释,本刊已经刊登在2008年第1期;敬请查阅) ――编者 如何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和要求书进行解释 在2006版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2节中规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在介绍每个专利保护的具体项目之前,我们先来说一说专利权保护范围是什么,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就是对专利权的包换,专利权本来就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对新研发的产品进行保护,使拥有这个产品权利的人不受到侵害,是对发明创造和技术的一种保护。 现在我国有不同种类的发明专利,根据种类不同,所受的权益也是不相同的,当然他们所受的保护范围也是有差异的,首先要说明的是专利的不同种类在不同的国家都是有不同规定的,所以如果在我们申请了专利要是到了其他国家还要了解其他国家相关的法律条例,只有在其他国家认同之后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国的专利法保护一般有发明的专利,比如电话,还有实用的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等专利,而在香港把实用新型专利变成了新样式专利,从字面看就能看出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国家中往往只有发明专利和设计专利两种,所以在不同的地方会有不同的认可条件。

专利权保护范围: 专利保护的范围其实就是对专利权的包换,专利权本来就是一种无形资产,而发明专利的保护范围就是对新研发的产品进行保护,使拥有这个产品权利的人不受到侵害,是对发明创造和技术的一种保护。 发明专利还是很好理解的,一般就是说新研发了新的产品,或者对之前的一些方案有了重大改进并且获得成功一般情况下就就能申请发明专利了,而这项专利中又分为产品和方法两大类的发明,区分他们还是很容易的,产品一般就是指实物的发明,而方法通常是一种方案,可能没有实物,都是文字表达的,起指导性的作用。 实用新型: 对这项专利并不是很了解所以有的时候就算大家符合标准也没有去申请,从定义上来讲只要是对产品或者构造提出更好更实用的方案,并且在实际应用中得到认可的都可以申请,而且这项资质是不用通过实质审核的,所以其实办理手续都比较简单,而且费用相对也不高,所以在生活中的一些实用小家电都是比较审核申请这种专利的,当自己发明出新的产品的时候可以向相关的律师咨询下这方面的申请,保护自己的利益。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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