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整理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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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第二节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

(一)就业协议的含义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如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对方同意,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并在不住栏中注明。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个人意见栏: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3.备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等都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备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但双方必须签章,以确保附页有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学校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毕业生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具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画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备注栏: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明确违约处理办法。如“毕业生考研、专升本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4.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常见的问题有:(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材料无虚假);(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报到时间、材料、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5.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6.签名前要三思

(四)无效的就业协议

1.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毕业于不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院校或届时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未修满学分、因违纪被开除、延长学籍等);用人单位—单位未登记注册或经批准单位已被注册、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特定单位无用人指标等

2.就业协议内容不合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就业协议书。

4.请人代签的就业协议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就业协议,条件不成立,协议无效。如规定毕业时通过英语四级。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就业协议:因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就业协议。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就业协议。工资2700元/月,因7写得像1,实际发工资,毕业生认为是2700元,单位认为是2100元。

2.显失公平的就业协议。如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而另一方则无权。

3.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的就业协议。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协议解除。

2.双方解除

(七)就业协议争议处理

1.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

(1)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2)先找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则抛弃前者,选择后者。(3)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4)其他违约行为。

2.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

(1)拒收毕业生

(2)提供不真实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3)签约时,对报酬写得含糊不清。

(4)其他违约行为。如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3.就业协议争议处理的程序与方法

(1)毕业生违约:协商-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协商-仲裁

(八)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不良后果表现:(1)就用人单位而言-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2)就学校而言-影响和用人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好的印象。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则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和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1)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2008你那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九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毕业生在就业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可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没有那么规范了。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4)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8)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同志就可以,不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合同期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不用担心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机构进行,并要有发票);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无故拖延工资可维权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14)在A公司工作,在B公司签合同要谨慎(变相\劳务派遣)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额原则、程序和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依法签订原则(目的、主体、内容要合法)

(2)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要约;承诺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索要合同文本

(2)进行合同解释

(3)商谈

(4)识别合同真伪

(五)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额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威胁-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当事人协商——向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转接人事和户口的依据。

2.两者的主体不同: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4.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5.两者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段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就业体检的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报到手续

毕业生后必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及有关手续。

当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其人事关系,也不能为其办理落户时,毕业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回原籍,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到工作单位,将户口、档案托管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合法的其他的其他中介机构,尽心人事代理;还可以选择不开报到证,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在两年择业内,随时办理报到证和迁转户口、档案。

(一)关于报到证:报到证是表明持证人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方案大学生的身份凭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是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报编、申请进人指标、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和工作调动的重要依据。

1.报到证的办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学校统一办理)

2.改派报到证的办理:

(1)改派的受理部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改派的几种情形及其办理程序

常见三种情形:

第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持报到证回原籍(生源地),现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现欲改派回原籍(生源地)。

第三,毕业前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现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且又与新的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办理程序: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原报到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持新报到证、新的就业协议书到原落户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迁移:各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落户到报到证上单位地址。

(三)毕业生档案

1.毕业生档案主要内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简介(一式两份)、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完整的鉴定存学生档案,一份总鉴定存学校档案室)、操行评定表、党团材料(党员清单、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入团志愿书等)、高考录取档案、学籍表、成绩单、就业派遣通知书、体检表、奖惩材料、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材料及其他需存档的原件材料。

2.去向选择:转到工作单位;申请保留学校;挂靠在相关的人才市场实行有偿代管;迁回高考前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离校

1.办理离校手续

2.安全文明离校:上好大学最后一课;站好大学最后一班岗

(五)毕业生报到: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时到报到证注明的单位或机关报到,并及时落户,及时查询档案是否已经寄到。

六、常见的求职陷阱的种类与区别

(一)求职陷阱的种类

陷阱一:招聘单位收费

有公司上来就让你先交报名费,那一定的趁火打劫的骗子公司。”毕业生在应聘时遇到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借着招聘会骗钱。”毕业生应该警惕招聘单位入职培训费、员工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

陷阱二: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有的企业招了人,就无限期地让学生实习,待遇也是按实习发放。这也是一种招聘陷阱。”

近来,很多求职的大学生被所谓的实习期三个月,再加上试用期三个月,搞得一头雾水。那么,为何会出现漫长而又有些奇怪的现象呢?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1/4,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了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根据实际经验表明,有这样做法的企业往往并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现有两大特征,一是会很快就提出签订劳动协议,然后马上开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学生数量比较多。因此,学生求职招聘时要注意以上特征,看清单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诚意。

其实,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三:通过招聘剽窃求职者作品

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考察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

专家介绍,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简历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陷阱四:传销公司网上设求职陷阱

求职材料刚挂到网上,先后有三家公司通知电话面试。仔细一查就会发现这些公司是在利用网络搞传销,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当心掉入网上“求职陷阱”。

政府为方便大学生找工作,开通网上求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在网上设“求职陷阱”骗人。大学生网上求职要选择一些大型的、正

规的招聘网站,不要轻易在不熟悉的网站填写简历。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甄别用人单位,查实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真实、可靠。

陷阱五:“三金”协商放弃,假高薪陷阱

在大学生求职招聘中,一些单位声明高工资,以此为诱饵,但却以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条件。

正忙于四处求职的学生小张对记者说,他在通过一家私营公司的最后一轮面试后,人事主管对他说:“我们和公司的员工协商一致,都不缴纳‘三金’,因为,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失业保险费都是白缴。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包括这部分钱。所以,希望你也能与公司达成一致。”

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为了剥夺求职者的权利,经常会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合法的内容,这些都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阅内容,当合同中出现异议时,还要运用自己的沟通技巧同用人单位谈判,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二)求职骗局有这些特点

1.骗子公司多数不规范

骗子公司往往在居民区临时租房,大学生在应聘时首先要看招聘公司像不像正规公司。比如,如果是经贸公司或电脑公司,即使没有自有的办公大楼,通常也会选址在中高档写字楼中,其办公设备也一应俱全。

2.骗子公司最愿招文员

专以求职大学生为诈骗对象的骗子公司与一般的骗子公司和黑职介不同,他们招聘的多数是文员、公关人员或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一处几十平方米面积的小公司,不太可能大张旗鼓地打广告招聘许多文员、公关人员,更不可能招什么经理。

3.高收费肯定是骗局

骗子公司诈骗名目一般有“报名费”、“工作卡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个别的还以需要在公司食宿为名,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

4.细节处见骗局

另外,求职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分析招聘广告来识破骗局:第一,对应聘者的条件要求过低,学历、工作经验,甚至年龄等条件都可放松或根本没有要求,但承诺的工资待遇却比较高。其次,一个小公司,却招聘工种、职位繁多的人员。第三,招聘程序简化,只留地址或联系电话,让求职者直接前去面试。

第三节实例点评(交流环节)

P229-P230

课本中案例二中郝奥惠是否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违约金?

案例一、老板要收工作服折旧费,该交吗?

“单位以前发过几套工作服,现在我要辞职,老板同意了,但要我支付500元的服装折旧费,这合理吗?”这是来找工作的小王遇到的问题。

案例1:小周大学毕业后在甲公司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安排其下岗后,在一家私营企业乙化工厂从事劳动。2009年10月,小周收到了甲公司出具的《职工离职通知单》,离职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其后小周一直在乙厂工作,并于2010年1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该厂一直未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小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化工厂应当为小周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小周对此不服,认为乙化工厂应当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向法院起诉。乙厂提出抗辩认为,该厂作为私营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即使缴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周某此前与工厂没有劳务关系,工厂没有理由为其缴费。

解析:在本案中,小周于2009年10月从甲公司正式离职后,至2010年1月间虽然与乙厂没有书面合同,但一直在该厂从事劳务,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厂理应为其缴纳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要求企业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案例2:小辛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任职。2009年他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工伤补偿金。由于该公司

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对于小辛的要求公司认却过高不予理睬,因此小辛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小辛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小辛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与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支付渠道不同,属于工伤保险基全支付的待遇也要由该公司支付给小辛。

案例3:某院校 2009届毕业生小李,在2009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

解析:本案说明了每位大学生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应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和进行充分分析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 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2.宗教信仰自由.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论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摘要: 学生具有公民和学生双重身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在类型上有直接和间接之分,也有第一性和第二性之别,还有可剥夺或可放弃和不可剥夺或不可放弃之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标的同一性、自主实现阶段性、不可转让性时空特定性和平等相对性等特点。 关键词: 学生权利义务 正文: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他们今天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 一、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界定 权利和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根据对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在此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也存在学生自身义务履行不到位现象。 学生之间的侵权现象也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是恶性的侵权行为。如果我们只是十分热衷于告诉学生有什么权利,却忽略了告诉学生应该如何行使权利,忽略了培养学生在具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识,就不能真正促进学生权利实现状况的改善。此外,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以学生与其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实现的,因此,探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离不开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二、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以公民的受教育权为基础,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实化,但学生的权

体育活动实施要求

XX初级中学体育活动实施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学校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促进青少年学生体质健康水平的提高,推进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我校体育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学校体育是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方面,是素质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胡锦涛总书记作出了“增进青少年体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是关系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事”的重要批示。我校要切实领会总书记批示精神,深刻理解学校体育的重大战略意义,充分认识体育对强身健体、培养情操、启迪智慧、壮美人生的重要作用,认识学校体育工作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升青少年全面素质和展示民族精神风貌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学校体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切入口和突破口来抓,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不断提升学校体育工作水平。 二、工作要求 1、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和体育活动课。体育课是学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必须开齐开足上好。每天安排一节体育课或体育活动课,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根据新课程标准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周安排2节体育课,在无体育课的当天要安排1节体育活动课。将体育课、体育活动课(大课间活动)、课间操和眼保

健操列入课表。同时,要深化教学改革,科学合理安排体育课程教学内容,不断提高体育教学和活动质量。 2、每天安排组织大课间活动来加以落实“大课间”就是学校在上午第二节课课后安排不少于20分钟的时间,全校师生进行体育锻炼活动。内容包括自主活动(跳绳、踢毽子、掷沙包、呼拉圈、武术、球类等)和健身操(规定操、篮球操),体现本校特色,是对传统的课间操形式进行拓展,即时间延长、项目增加、内容丰富,达到促德、健体、调智、审美的教育功能]。 3、广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积极响应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团中央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号召,坚持“立足校园,扎根班级”的组织原则,鼓励学生到户外去、到阳光底下去、到大自然中去,广泛开展人人参与、个个争先的群众体育活动。广泛宣传“每天锻炼一小时,幸福生活一辈子”这一具有时代特征的口号,通过广泛持久地开展学生阳光体育活动,把我校学生关注、支持奥运的热情转化为积极投身体育锻炼的自觉行动。 4、开展“体育艺术2+1项目”活动。使每位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都能掌握2项日常锻炼的体育技能;在活动中培养体育运动兴趣,养成锻炼身体的良好习惯,在活动中强身健体,提高综合素养。积极利用现有体育传统优势项目,充分挖掘潜在体育资源,积极探索、创编并推广普及适合青少年学生身心特点的、适合本地本校实际的体育活动,激励他们自觉参加体育锻炼,掀起校园青春健身活动的热潮,形成生动活泼、生机勃勃、生龙活虎的校园体育文化氛围。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浅谈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大学生,作为社会中文化层次较高者的代表群,也理应是知识文化水平和修养,即文明层次较高的代表群。从法律角度讲,应该是有相当的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比较明确的公民。然而,当前大学生、大学校园中缺乏基本宪法意识、权利义务观的“不规范”现象却时有发生。例如,吃饭挤窗口,听课听报告小话喳喳,课堂内外不尊敬师长,消费铺张一一着装、佩饰、食品、娱乐等都是企求“现代化或趟现代化”的享受,考试作弊等等。大学生权利义务观的缺位与越位,导致高校的管理成本和风险日益增加,正常的办学秩序受到影响,家长负担居高不下,不堪重负,高校培养机制与社会需求发生冲突。因此,面对中国社会的急速转型,当代大学生应持有何种权利义务观是在依法治国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今天需要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之一。 一、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所谓义务,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它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表现为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的行为。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表现在以下方面: (1)、权利义务内容的现实性。首先,权利义务的内容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制约。也就是法律规定什么权利、什么义务、多少权利、多少义务都与现实物 质条件相适应。其次,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也受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的限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的实现需要政治、经济、法律的保障,权利义务的实现程度应与社会现实物质条件相适应,脱离社会现实条件的权利是难以实现的。 (2)、权利和义务具有相对性。权利和义务作为法律内容中的一对矛盾,是 相对而言的,这种相对性既表现在权利义务之间,也表现在权利义务实现的过程中。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首先是指权利义务同时存在,相互依存,不可分割,互为前提。也就是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一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必然对应着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规定义务正是为了实现权利。公民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之间的相对性还指权利义务互为界限,也就是超过权利界限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没有履行义务;超过义务界限的义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 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从社会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上对我国国情所作的总体性、根本性判断。通过学习《毛泽东是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的我受益匪浅,转眼间大学时光已过半,毕业对于我们而言已不再遥远。经过两年多的大学学习,自己在学习生活工作上成熟了许多,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宽广的了解。 就当代大学生的责任与义务来说,主流是好的、积极向上的。从近年来的调查发现,大学生的责任感向着越来越求真务实的方向发展。但是当代大学生也有部分表现出与责任性的冲突,这就要我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武装大学生的头脑,使自己能开阔视野,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工作、学习、生活上凡事都要实事求是,讲诚信。要有团队精神,培养集体观念,凡事尽心尽责以大局为重,增强自己的社会责任感。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已经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已经成为一个对世界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大国,正在加快向世界强国迈进。但是我们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美好蓝图,迫切需要大批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我们当代大学生要时刻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始终高扬爱国主义的光辉旗帜,把勤奋学习作为人生进步的重要阶梯,心系民族复兴、心系国家发展、心系人民福祉,切实肩负起时代赋予的神圣职责。大学生毕业后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将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构建者。 第一,要在了解国情中坚定理想信念。坚定的理想信念来自对科学理论的深刻把握,来自对国情的深切了解,来自对自身肩负责任的深刻认识。我们要更加深入地了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把握现代化建设的阶段性特征,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这样,才能以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身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洪流中去,无论遇到什么样的困难和考验,都能坚定不移、矢志不渝。

(完整word版)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

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体育概论重点

名词解释 体育概论:是对体育现象最简练的描述,是体育专业学生宏观了解体育系统和体育历史的最重要课程之一,也是学生学习体育专业的逻辑起点。 体育:是指以身体练习为几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进步为目的的一种有意识,有组织的社会活动。 学校体育:是以学校教育为主的环境中,运用身体运动,卫生保健等手段,对受教育者施加影响,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社会活动。体育手段:围绕如何增进人的身心健康而采取的各种运动方式和具体方法。为了锻炼身体,增强体质,抗御疾病,一级提高运动技术水平锁采用的各项活动的内容和方法的总称。 身体练习:是构成体育手段的基本单位,有时又称之为运动动作、体育动作或简称动作。其内在含义指人们为增进健康,=。增强体质、娱乐身心、提高运动技术水平而采取的各种具体动作的总称。 体育科学:是反映体育与人、体育与社会发展规律的系统学科群。 体育的目的:增进健康、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建设社会注意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服务。 体育体质:国家组织管理体育的各种机构、各项制度和准则的总和 体育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一定区域,经常从事体育锻炼、健康娱乐,接受体育教育,参加体育运动训练和竞赛,以及其他与体育事业有密切关系的、具有通缉意义的一种社会群体。 社区体育:以基本社区为区域范围,以辖区的自然环境和体育设施为物质基础,以全体社区成员为主体,以满足社区成员的体育需求、增进社区感情为主要目的,就近开展区域性体育活动。 社会体育;公民自愿参加的以增进身心健康为主要目的的群众性体育活动 竞技体育:在全面发展身体,最大限度的挖掘和发挥人在体力、心里、智力等方面的潜力的基础上,以攀登运动技术高峰和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主要目的的一种运动活动过程。 运动训练:在教练员的知道和运动员的积极参与下,为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经济能力和运动成绩而专门组织的。有计划的教育过程。 运动竞赛:在裁判员主持下,按统一的规则要求组织与实施的运动员个体或运动员之间的竞技较量。 体育产业:以满足人们的多样化体育需求为一句进行的一切生产性和经营性组织的集合。 奥林匹克主义:是增强体质,意志和精神并使之全面均衡发展的一种生活哲学。奥林匹克宗旨:是体育活动为人的和谐发展服务,以促进建立维护人的尊严的和平社会 奥林匹克格言:更快,更高,更强 北京奥运会理念: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 最早于1760年在法国的一些报刊上用体育一词来论述儿童的身体教育问题,这是体育一词的首次出现。 直到19世纪中叶,德国和瑞典的体操传入我国,随后清政府在兴办的“洋学堂”

在老年体育工作会上的讲话

在老年体育工作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首先,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向各位老领导、老同志表示最诚挚的敬意,祝您们健康、长寿。您们在离开工作岗位之后,仍然关心xx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并且用您们的实际行动,通过积极的方式参加老年体育活动,为xx的社会文化生活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促进我县文化事业的有效发展,对巩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阵地作出了积极贡献。今天,我们来参加这个会,就是要和大家一起来共商如何进一步开展老年体育工作,努力推动这一功德无量的事业健康地发展下去,并且更上一层楼。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搞好老年体育和文化活动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发展老年体育和文化活动,并把它作为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我们发展走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不仅要高度重视经济的增长,更要高度重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因为简单的经济增长方式并不等于发展,并不等于协调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做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协调,物质的增长和社会人文的发展要协调,经济的发展最终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基本素质,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这才是科学发展观所追求的根本目标。而要做到这一点,一个很重要的的方面,就是要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为此,我们要把发展老年体育运动作为全民健身运动

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把老年体育活动摆在一个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实实在在的工作,通过县乡老年体育协会卓有成效的工作,把这项利国利民的方针政策有声有色地贯彻下去。 二、进一步关心支持老年体育健身活动和文化活动 人都要经历从婴儿、幼儿、少年、青年、中年一直到老的生命周期。这是一个不可抗拒的规律。人都是要老的,在座的各位老领导、老同志的今天,也是我们的明天,也是青年人的后天。尊重老年人,重视老龄工作、支持老年体育工作,也就是尊重历史。尊重老年人也是尊重自己。重视老龄工作,重视老年群体的文化体育工作,也是科学发展观在实际工作中的一个具体体现。要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们与老年人都能够以不同的方式参与到南溪的建设中来,参与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发展这个过程中来,同时也让老领导、老同志们来共同分享改革开放和加快发展取得的成果。 因此,各级有各部门要对老龄工作,特别是老年文化体育工作高度重视,要在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与时俱进,认真探索如何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全社会包括企事业单位都来关心参与推动这项工作。文化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它纳入到全民健身活动这个大范畴来开展,要认真研究如何进行积极有效的必要的业务管理、指导和细心的服务。民政部门要从实际出发,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浅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作为一个大学生,应该正确的认识到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相互联系不可分割。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权利的依法行使必须依赖于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也是权利实现的保障。因此我们既要树立起正确的权利意识,,同时也不能忘记所应承担的义务, 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 法律意识,争做一个文明的,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学生。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权利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对待权利与义务。全体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正确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包括正确理解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性质,把握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懂得如何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 随着社会时代的进步,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特别是关于自身权利意识方面,如受教育权,言论自由,和婚姻自由等方面。但是我们往往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而忽略了履行义务。保障公民的自由平等是我国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对于大学生来说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自由和平等,才自由权利的能合法而有效地行使各项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我们都知道,自由不等于为所欲为。任何人在行使自由权利的同时,都必须尊重他人的自由。大学生在理解和行使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时,应树立依法享有和

行使自由权利的观念。一方面,善于行使和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自由权,充分表达和实现个人的意愿和追求,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制度和程序行使自由权,不得超过法定的界限和范围。 一.当代大学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发展的希望和接班人,我们的法律素质如何,能否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对社会未来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我们在自己学习了解法律知识的同时,也要积极的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包括同学,家人,甚至是不认识的人。因此我们在生活学习中要注意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 要培养正确的法律意识,纠正错误的法律观念。我们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楚知道履行义务的必要和责任)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明确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包括了解其结构上的相关关系、总量上的等值关系和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从而能够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提高我的文化思想素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有利于我们成为新一代的优秀大学生。 二.进行普法教育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必须采取多种途径和灵活多样的方法。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注意“少而精’的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抓住重点展开,务求印象深刻。冗长的知识灌输容易让学生反感。在我的印象中,我的初中政治老师他的教学重点就是不断叫我们划重点,做笔记。因为中考政治是开卷的。到了高中,

权利与义务 练习题

权利与义务 1. 有人在公共场所餐馆吸烟,理直气壮地说:“我在这里消费,抽烟是我的权利。”你劝阻这位烟民,告诉他( ) ①公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②作为公民要增强权利意识 ③公民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2. 2017年4月10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制定的《公民举报间谍行为线索奖励办法》正式实施。根据奖励办法,公民举报间谍行为,对侦破间谍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最多可奖励50万元,而诬告他人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出台这一措施有利于( ) ①增强公民的经济权利意识②促进公民履行法定义务③形成温馨和谐的人际关系④激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3. 2017年6月1日,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治理网络诈骗、网络实名制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划出了网络世界不可触碰的红线。这表明( ) A.在网络空间不可能享有真正的自由 B.对网络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C.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要远离网络 D.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自觉履行应尽义务 4. 在思想品德课上,老师举出下列事例,你认为其中人物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张某在重庆江北机场禁飞区放飞无人机,造成多个航班迫降或返航 B.杜某用手机拍下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车辆照片并上传到交巡警网络平台 C.宫某在网络中传播重庆某区成为禽流感疫区的不实消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D.王某在居民小区饲养大型宠物狗,并在外出时不给狗佩戴狗链,经常吓到陌生人 5. 小北在图书馆大声地接打电话,其他人向他投来异样的目光。当有人上前制止时,他大声反驳:“手机是我的合法财产,我对自己的手机有使用的权利,你管不着!”下列对小北行为认识正确的是() ①他没有意识到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②他具有维护隐私和隐私权的意识③他不能正确对待他人的批评④他是一个自信自立的人 A.①② B.①④ C.①③ D.②④ 6.(7月抽测)外形时尚、科技感十足的共享单车已经成为北京街头的一道新风景。人们随用随骑,出行有了便捷的新选择。但共享单车的使用也出现了一些乱想,给大家带来了烦恼。为了解共享单车的使用现状,某校八年级学生进行了相关的问卷调查。 材料一

老年人体育活动量表Physical Activity Scale for the Elderly(PASE)

老人体力活动量表 闲暇时间的活动: 1. 过去1周,您坐位活动(如读书、看电视或做手工)的情况?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2题 2. 过去1周,您经常在家附近散步吗?比如遛狗、锻炼、步行上班、跑步机上行走。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3题 3. 过去1周,您参加轻度体育活动的情况?比如:太极拳、钓鱼、瑜伽、高尔夫等。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4题 4. 过去1周,您参加中等活动量体育活动的情况?比如:双人打网球、乒乓球、跳舞等。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5题

5. 过去1周,您参加较大强度体育活动的情况?比如:慢跑、骑自行车、单人打网球、有用等。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6题 6. 过去1周,您是否参加专门的肌肉强度锻炼?比如:举重、卧推、俯卧撑、重量理疗等。 (0)根本没有 (1 跳到第7题 7. 过去1周,您是否参加了轻体力家务劳动?如:洗碗、扫地等。 (1)无 (2)有 家务活动: 8. 过去1周,您是否参加了重一点家务劳动?如擦地板、擦窗户、搬运东西等。 (1)无 (2)有 9. 过去1周,您是否参加了一下活动?

工作相关活动: 10.过去1周,您是否参加了有偿劳动或当职员者?(1)无

老人体力活动量表(内部使用说明) 简介: 老人体力活动量表是评测65岁以上(包括65岁)老年人的体力活动水平的调查表。这个量表主要由一周内的职业表现、日常生活、生活参与方面组成,可以通过电话问答、邮箱等方式完成。该表用于评估老人体力活动情况和干预措施的有效性。此量表要求参加者先报告每周的活动天数,然后报告每天的活动小时数。老人体力活动量表是从12种活动类型的程度和频率得出的。 提示: 1.如果老人不清楚“过去一周内”、“过去7天”是什么时间。你可以根 据情况举例说明:如果填表当天是周二,那么老人问时间范围,你可以回答说“从上周二到今天”。 2.如果老人的回答没涉及到问卷的所列的选项,那么便要设法让他回答问 题答案的选项(例如:如果老人回答频率性的问题说:“一直都有做”,那么便要追问哪一个选项最符合情况。或者老人回答一天做多久的问题时说:“我整天都做这个”,同理也要追问具体哪一个选项)。 3.如果老人提到不在过去7天内的做的事情(例如,我两周前或一个月前 做过活动),那么请他或她回到过去7天。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有各级各类学生约2亿人,其中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儿童。他们今天的权利与义务实现状况关系着国家未来的法制建设进程。本文将从界定、分类、内容和特点这四个方面浅论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一、学生权利与义务的界定 权利与义务总是由一定的主体来享有和承担的。现代法学则普遍不再把权利简单地直接看成是某种特定的利益,而是从其不同要素或层面出发来理解权利,认为权利是其主体自由决定是否采取行动获取某种利益的资格。权利作为一种抽象的资格,只有指向具体的对象才具有实际意义。一般认为,义务是一种付出,是责任的承担。与对权利的理解相应,对义务的理解也应当首先将其看作一种资格。义务是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利益实现,相应主体具有被要求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资格。与权利作为资格不同的是,具有义务资格的主体一旦被要求承担某种义务,就必须履行义务,非法律允许范围不得拒绝。 根据对权利与义务的这种理解,我们认为学生的权利主要是指公民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按规定条件注册取得学生身份后,基于其学生身份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作出享有相关利益的行为的资格。与之相应,学生的义务是指公民依其学生身份,为维护教育资源享有的秩序并完成学习任务应当依法在特定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一定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资格。具有这一行为资格的学生,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相应学业,实现发展任务。 在此对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所作的解释主要是围绕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展开的。实际上学生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并不限于此。因为学生还有公民身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也在学生的学习活动中产生特定的影响。这使教师、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的关系既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也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在尊重学生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其作为公民的权利;而学生在履行其作为学生的义务的同时,也要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相关义务。 当前,由于学校中对学生的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人们对学生权利保障的问题研究较多。但我们也不能不看到,现实中不仅存在学生权利受损现象,同时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高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重庆文理学院政法学院邓多文 目次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高校与学生的内部关系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性质和特征 (一)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广泛性 (二)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多重性 三、高校学生权利义务的分类 (一)按照高校与学生关系不同,可分为行政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及内部关系方面的权利义务(二)根据是否有法律明确规定,可分为法定权利义务和应有权利义务 四、高校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一)高校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二)高校学生应履行义务 五、思考题 六、参考文献

一、高校与学生的关系 (一)高校与学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高校以行政主体的身份行使行政权与学生发生权利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很显然,高校不属于行政机关,它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第3项规定的招生权,第4项规定的学籍管理、处分权,第5项规定的颁发学业证书权等,具有明显的单方意志性和强制性,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因而在性质上应当属于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据此断定,高校经由国家法律的授权,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公共管理权力,且其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行政主体地位,高校在行使这些权力时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高校与学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高校与学生另一种关系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在一些法律行为中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法律关系。《教育法》第

学生的权力与保护

1、下列不属于学生的义务的是( )。 A.遵守法律、法规 B.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D.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答案】B。本题主要考查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学生所享有的权利。 2、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学生的睡眠时间是( )。 A.9小时以上 B.9小时 C.8小时以上 D.8小时 【答案】A 3、下列不属于学校教育法律关系内容的是( ) A.学校与政府 B.学校与社会 C.学校与教师 D.学校与家长 【答案】D。:学校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不包括学校与家长。 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认定,学校对学生安全负有的职责是( )。 A.教育、教学和监护 B.教育、管理和保护 C.教育、教学和监管 D.教育、监管和救护 【答案】B 5、学生所享有的受教育权主要包括受完法定教育年限权、学习权和( ) A.名誉权和荣誉权 B.公正评价权 C.隐私权 D.人格尊严权 【答案】B。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公正评价权、学习权。 6、金某(15周岁)在课间因小事与同学沈某发生争执,金某一拳击中沈某头部,致使沈某倒地,送医院后不治死亡。金某应当负什么责任?( ) A.应负相对刑事责任 B.不应负刑事责任 C.应负完全刑事责任 D.应负刑事责任 【答案】A。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正式版

After reaching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 the agreement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and the rights that should be enjoyed by each other.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 正式版

体育赛事公众责任险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合同资料适用于日常场景中,在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一致意思后订立的协议,规定了相互之间的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当享有的权利,如若自身权益受到损害,可通过正当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 为了推动我国________项目体育运动的发展,防范体育赛事举办过程中的风

险,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____赛事承办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组织实施赛事的组委会,是本合同的投保人,乙方是保险公司,是本合同的保险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保险范围 1.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应付的诉讼费用和保险公司事先同意支付的与处理事故有关的其他费用。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大学生在世界遗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中国地大物博,有丰富的自然资源,而5000年的灿烂历史为我们留下了大量的物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每年争世界遗产名额的地区不在少数。但是,要保护如此丰富的世界级遗产,“申遗”是唯一的出路吗?现在,中国各个地方千方百计要为地区内有资格的自然、文化遗产申请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申遗”热蔓延全国各地。各个地方申遗的目的都不纯洁,并不是想利用列入世界遗产名录而更好地保护遗产,而是想通过世界遗产的名号达到宣传广告效果,促进地方旅游发展,增加旅游经济收入。 许多世界级遗产地借着“世界遗产”扩大了知名度,每年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往观光游览。为了更好地满足游客的需求、增加收入,许多景区加大开发力度,在遗产地内建造格格不入的现代建筑物,错位开发,过度开发导致遗产地破坏严重,甚至面临“世界遗产”除名危险。不仅是大量开发带来危险,无节制的游客量更为世界遗产地带来极大的破坏。许多游客缺乏世界遗产保护知识,在观光游览的过程中做出许多不当的行为而造成破坏。 世界文化遗产的脆弱性,使得许多珍贵的遗产遭到了破坏。然而让我们触目惊心的,不是时间对世界文化遗产的侵蚀,严重的却是人为性的破坏,损毁世界文化遗产本体的事件屡有发生。 炎炎夏日即将到来,国际旅游城市、休闲旅游场所,游客大幅度增加。在游客暴涨的同时,文明旅游也成为了重中之重。然而,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丢垃圾、乘车抢座、排队加塞、大庭广众脱鞋脱袜、赤膊袒胸、乱刻乱画、随便喂食动物食品等不文明旅游现象并不少见。笔者认为,旅游的目的不光是游山玩水、放松心情,为自己留下一段段美好的回忆,还应该为“别人”也留下一段美好的回忆。不要在你享受赏心悦目的精神大餐时给别人带来的却是大煞风景的记忆。 诚然,作为大学生的我们,现在确实还没有知识技能可以对世界遗产保护做出实质的贡献,无法对自然遗产地的开发提出合理的规划,无法对有坍塌危险的古建筑遗产进行修复,无法很好地继承中国几千年历史文化流传下来的非物质文化……那我们能做什么呢?大学汇聚了全国的高素质人才,大学生是国家未来发展的重要人才储备。未来的世界遗产保护靠的就是即将踏入社会的我们,有的大学毕业生会进入各级教育机构和政府的管理决策部门,有的可能会参与到各种世界遗产保护的行动中,即使是作为旅游者,也会对世界遗产地产生重要影响。所以,我们必须要学习世界遗产保护的相关知识,至少要对中国的世界级遗产有所了解,这些都是我们祖先留下来的宝贵财富,身为大学生的我们连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都不了解、不热爱,如何为国家做出更大的贡献? 现在的我们,能做的更多的是知识的传播者。无论是世界级遗产,还是国家级或地方级,这些遗产都是祖先遗留下来的,也是我们从后代子孙那借来的,我们必须妥善保护,将来完完整整地将它们还给后代,让他们也可以了解到这些遗存的美。世界遗产地遭受严重破坏,一部分原因是大部分游客缺乏保护意识。我们可以利用学到的保护知识传播给人民群众,告知给每一个游客如何文明出游,也教会他们更好地发觉和欣赏世界遗产的美。我们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我们的想法和意见,通过我们作为世界遗产的欣赏者和世界遗产的保护者的角度,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 政府倡导还不够,人民的文化自觉性还不强,政府对非遗的传承人缺乏关心与照顾,致使一些传承技艺濒临灭绝,对文化保护缺乏行之有效的规划和措施,使其遭受不适当的开发,还有就是任意改变传统技艺的内涵以迎合时尚,严重扭曲损害非遗的本来的意蕴,加剧了文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如何理解学生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法律上的教师权利包括教师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其权利。 关于教师的权利,我国教师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学研究权。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简称管理学生权。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署假期的带薪休假。简称获取报酬待遇权。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简称进修培训权。 而所谓教师的义务,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须履行的责任。表现为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多种划分:(1)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积极义务是必须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消极义务是不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2)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绝对义务是一般人承担的义务,相对义务则指特定人承担的义务。(3)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第一义务是指不侵

害他人的义务。第二义务则指由于侵害他人的权利而发生的义务。 关于教师的义务,我国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由此我们可以总结出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在不同场合下,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交叉的,是对立统一、相互依存的。 权利和义务不是绝对的,有时权利也是义务。例如:教师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这一项权利,实际上也是教师的义务。教师如果没有认真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没有认真的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则说明他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就是他的失职。又如: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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