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3套作业及答案

劳动法3套作业及答案
劳动法3套作业及答案

劳动法第一套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加强对童工的保护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限制最高工资

.接受延长工作时间,

.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

法国的《工厂法》

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

美国的《劳动关系法》

.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清朝末年

.北洋政府时期

.广州、武汉民国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世纪初期的欧洲

世纪下半叶的欧洲

世纪初期的欧洲

世纪末期的美洲

.英国

.瑞士

.法国

.德国

.它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组织

.它是普遍的、民间的国际组织

.它是实行“三方性原则”的国际组织.它是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国际组织

.《国际劳动宪章》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费城宣言》

磷会议》

.《劳动争议处理法》

.《团体协约法》

.《劳动契约法》

.《劳动基准法》

.保护劳动者原则

.较有利原则

.传统制度优先原则

.平等原则

.劳工代表

.雇主代表

.劳工组织

.政府代表

.公约需被会员国批准

.建议书需被会员国批准

.建议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公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国际劳动立法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国际劳动立法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产生了一定影响.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立法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资本主义劳动立法范畴

.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由各种劳动关系而发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

.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直接后果.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

.这些关系与劳动关系有逻辑联系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劳动保护服务机构

.职业培训服务务机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就业训练中心

.技工学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劳动鉴定机构

.法定责任为主的原则.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约定责任为主的原则.违纪责任寓于违约责任中

劳动法第二套

.德国

.法国

.英国

.比利时

.劳动关系有效,支付二倍月工资

.终止劳动关系,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关系无效

.视为同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

.王某无须支付违约金

万元

千元

千元

.某甲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该合同无效

.如果某甲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免责

.如果是某甲非因主观原因而没有完成任务,则可以酌情减免违约责任

.收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意见书

.集体合同双方首席代表在合同文书上签字

.集体合同文书报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日内未提出异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的决定》

.一年以上

.二年以上

.三年以上

.十年以上

.停薪留职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新招录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使用中的劳动者.未上岗的劳动者

.当事人构成不同

.性质不同

.报酬性质不同

.劳动节

.建军节

.国庆节

.春节

.企业为了完成紧急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同意.发生重大事故,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需紧急处理的.交通运输发生故障,必须及时抢修的

.发生水灾,需紧急救援的

.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劳动生产率

.就业状况

.婚假期问

.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活动

.劳动教养、拘留期间

.探亲假期间

.工资调整

.劳资双方工资谈判

.物价补贴

.工资物价指数化

.工资指导线

.工资控制线

.弹性工资计划

.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符合法定的就业年龄

.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

.劳动就业必须是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

.失业保险

.就业前培训

.以工代赈.就业登记

周岁.初中毕业

周岁.未婚

劳动法第三套

.职工

.用人单位和职工

.用人单位

.专门的保险机构

.经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无需批准即可提前退休

.不能提前退休

.不符合提前退休的批准条件

个月

个月

个月

个月

.疾病保险

.失业保险

.养老保险

.工伤保险

.解除劳动关系

.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保留劳动关系

.双方协商保留或解除劳动关系

2

4

2

2

90

.享受职工福利以履行劳动义务为前提.职工福利是工资的替代形式

.职工福利的主要形式是举办集体福利事业.具有机会均等和利益均沾的特点

.某市工商局副局长

.国元证券合肥营业部部门经理

.西城区城管监察大队执法员

.某证监局局长

个月

个月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主管部门代表.福利事业工作人员.单位行政代表

.水电补贴

.职工幼儿园

.职工图书馆

.职工食堂

.确立职工福利的地位.确立职工福利的水平

.优化职工福利的结构.设计职工福利的举办方式

.企业自筹,

.财政补贴

.从企业收入中提取

.工会会费

.水电补贴

.职工幼儿园

.职工图书馆

.职工食堂

.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原则.依法处理原则

.公正处理原理

.三方原则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时

.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工会处理劳动争议时

.调解原则适用于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

.在劳动仲裁前必须先行调解

.劳动争议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

事人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行进行劳动仲裁

.职工群众代表

.企业行政代表

.企业工会代表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

劳动合同法作业

劳动合同法作业

劳动合同法作业 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是什么? 答: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规政策体系已初步形成。 由于城镇新增就业人口、下岗人员再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形成了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频繁发生。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 2、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尚未形成 3、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劳动条件差(47) 4、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 5、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劳动争议处理周期长、效率低 6、劳动安全生产事故不断,劳动者生命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什么区别 答:、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关系

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则是一种平等主体之3、从支付报酬的形式上看。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劳务关系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4、从法律的适用上来看。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 间的纠纷,应由劳动法来调整。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 的纠纷,应由民法来调整解决间的关系。 3.简述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无效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答: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时间:2013年09月18日|作者:于全律师|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浏览:1518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于全﹡[1] 引言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本条款是关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时过渡性规定,用以解决《劳动合同法》的溯及力问题。 但是,由于该条款涉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从时间跨度看,同一情形,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从适用标准看,同一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当时有关规定”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且需要援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未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名称仅以“当时有关规定”一语带过,导致操作性不强,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存在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至今仍百家争鸣、众说纷纭。故有人在2011年12月20日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希望《针对“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仅回复:“‘关于双倍工资时效问题’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适用问题’希望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利于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得到正确适用,避免出现司法审判的不一致。我们研究认为,网友的提议很有意义,我们将在以后的司法解释制定过程中予以调研,时机成熟后再作规定。感谢网友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迄今尚未出台司法解释,以统一对第九十七条的理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之规定,我们认为,该条款对经济补偿是以2008年1月1日作为分界点,确定了“分界点前后分别判断、分段计算”原则:即分别判断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性质、分别确定是否给予经济补偿及以何种经济补偿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以对应不同的经济补偿情形和标准。下面就此谈谈浅见,求教于各位。 经济补偿适用法规及标准 就适用法规及标准来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规定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经济补偿标准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不同地方及区别

相比之下内容 简单的说: 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是一部法律的两个版本,就是两部法律,目前这两部法律都在执行中,事实上这两部法律的相关规定事统一的,实际操作中都可以作为依据, 劳动法调整的范围更大更宽泛,涉及到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更具体、更具有操作性,只针对劳动关系中涉及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方面做出规定。 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更多的按劳动合同法执行。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 详细的说: 首先是对两者的概念不同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我国的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 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合同法》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劳动合同法》 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 体系中属于社会法。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 《劳动法》是劳动保障立法体系中的基准法,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根据。可以说是《劳动合同法》的母法。(一)《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总体区别 一、《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名称不同。 前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后者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立法层次上,同为法律,在企业和劳动者中容易把劳动法称为劳动法,把劳动合同法称为新劳动法。 二、两者的立法背景不同。 《劳动法》是在我们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劳动关系初步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于1995年1月1日生效实施; 《劳动合同法》则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逐渐成熟时期、劳动关系非常紧张状态下产生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20世纪劳动立法的标杆,《劳动合同法》则是20世纪中国劳动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上层建筑的必然要求。 三、两者的立法宗旨不完全相同。 《劳动法》 第一条开宗明义,“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明确把劳动者权益放在第一位,而《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一 次送审稿套用了《劳动法》,即“《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草案公布时则改为“为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制定本法”。最终变为“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前后言辞、次序之变,暗含了立法思路的调整。 四、调整对象区别(学理区别)。 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 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 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 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 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 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 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劳动合同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劳动合同法 是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在条款上的不同《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子法, 两者在具体的条款上也存在很多不同,以下是几条较为有代表性的差别: 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对直接涉及劳 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中从程序上予以严 格规范,核心是民主协商与劳资共议。分为两个步骤:1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2 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即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也就是:“先民主,后集中”。 这是不分所有制的,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直接涉及 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仍应由职代会审议通过。 二、办理用工手续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法》中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 面形式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动合同法》 则对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再设定行政处罚的内容,而是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为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建立了一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与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挂钩的机制,既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又提高了劳动者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用工后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不签合同的,以支付双倍工资予以惩罚;超过一年再不签的,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劳动法》中规定有: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 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上述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在必备条款方面,《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劳动合同主体双方的基本情况、工 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等内容;同时又取消了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已由法定且不能约定)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防止用人单位滥用

劳动合同法大作业

课程名称:劳动合同法课程性质:公选任课老师:徐江萍 1、王某于2011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12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12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 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处理?请具体说明理由。 2、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请具体说明理由。 3、某制药厂与王某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十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王某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王某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2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王某,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王某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王某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王某回厂履行劳动合同。 试分析(1)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依据是什么? 4、以下是某中外合资企业发给劳动者的经济性裁减人员的通知书,请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说明该通知书的错误。 裁员通知书:本公司遭到4月24日特大火灾,四车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恢复生产。公司董事会于5月2日进行了讨论,工会主席也列席了会议。根据本公司个人劳动合同第三章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而人员有多余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现已决定:解除四车间全体员工的劳动合同。请您接通知后,于本月25日,随带户口薄、工作证、劳保卡、会员证等前来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公司将统一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裁员补偿金,待保险公司理赔后,再发相当1个月的工资补偿金。希望各位员工体谅公司的困难。祝您另行择业顺利。此致 ××公司人事部(章) 5、简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6、简述劳动合同的订立。

(完整版)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

关于劳动合同法案例及分析 案例1: .陈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6个月,如果该电脑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9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2000元,如果陈某在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该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那么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该公司应当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是多少?陈某应该获得多赔偿金? 案例分析 该公司与陈某约定的试用期限不合法,因为劳动合同期限大于三个月小于一年的,试用期应该小于等于一个月。电脑公司与陈某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限为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百分之八十,所以不得低于1600元;赔偿陈某5500元. 案例2: 08年胡某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劳务公司将胡某派遣至某建筑公司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由劳务公司支付,派遣期限2年。随后,劳务公司又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其中约定建筑公司每月10号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向劳务公司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劳务公司收到款项后,于每月10日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务公司不得克扣建筑公司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合同签订后开始履行。08年3月份建筑公司没有按期把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给付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未收到建筑公司的汇款,也就一直拖欠了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的工资。包括胡某在内的多名被派遣到建筑公司的劳动者找到劳务公司的管理人员交涉,要求尽快发放工资,而劳务公司要劳动者找建筑公司去要钱。胡某等人找到建筑公司要求发放工资,同样遭到拒绝,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劳务公司支付其工资。请运用劳动合同法对本案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劳务公司、建筑公司和胡某之间建立了劳务派遣关系。在胡某与劳务公司的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与建筑公司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对于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支付都作了较为清楚的约定。但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建筑公司违反了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没有按期向劳务公司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报酬,但是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因为劳务公司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是两个独立的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当债务人因为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仍然应当向债权人

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三满分答案

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三 as 一、单选题(共 4 道试题,共 16 分。) 1.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是 A. 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B.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D.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 -----------------选择:D 2. 依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关于劳动法地位的认识,通常认为 A. 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B. 劳动法是民商法的组成部分 C. 劳动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D. 劳动法是社会法的组成部分 -----------------选择:D 3. 以下不属于我国劳动就业的原则的是 A.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相选择 B. 政府介绍就业 C. 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 D. 禁止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选择:B 4.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 终止 B.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 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D.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 -----------------选择:C 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三 单选题多选题 二、多选题(共 21 道试题,共 84 分。) 1.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无效的确认权在 A.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B.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C. 企业劳动争议委员会 D. 人民法院 -----------------选择:BD 2. 探亲假是我国法定的休息休假种类之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包括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 内容摘要: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正因为如此,我国非常注重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的制定。继《劳动法》制定和实施之后,我国又适时制定了《劳动合同法》,专门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法》的内容体系比较完整,符合我国现阶段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新形势的需要。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与完善。作为选题,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与实践之缺陷剖析,并尝试就如何完善《劳动合同法》提出一些有益的见解。 关键字:劳动合同法;缺陷;完善 一、引言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劳动关系是社会基本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的主体发生了改变,计划经济时期国家主导型的劳动关系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随着《劳动法》的实施而建立,但迄今为止还相当不完善。为了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一张单纯的劳动关系协议,它也涉及到了劳资双方的博弈和国民财富的分配。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

实施,一方面是为了。废旧。,即废除之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正当行为和劳动合同制度的不合理之处;另一方面是为了。立新。,即重建劳资双方博弈的新秩序。 从总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既顺应了劳动力市场形势的变化,也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在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同时,开始注重对劳动力市场进行法律规制。 然而,由于《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时间不长,尽管学界对《劳动合同法》的研讨充满了热情,但迄今为止,专门研究《劳动合同法》的论著并不多见。因此本文以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有《劳动合同法》的部分不足之处,并试图提出改进建议。从而,提高我国对劳动关系的法律保障,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提高劳动效率,提高企业的收益,提高劳动者的收益,促进国内消费水平的提高,带动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劳动者与企业双臝的目的。 (二)内容安排 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阐释《劳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首先论述了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产生背景;其次,阐释了《劳动合同法》的宗旨;最后,阐述了《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第二部分,主要剖析了《劳动合同法》所存在的缺陷,客观地讲,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订立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履行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着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均存在缺陷;《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集体谈判权的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也存在着问题;《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之立法规定和具体实施同样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而存在诸多缺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立法者本身的原因,也有劳动关系本身的复杂多变方面的原因。 第三部分,主要针对第二部分所列缺陷,就如何完善我国《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精选多篇)

劳动合同法关联规定(精选多篇) 第一篇: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对假期的规定 劳动者该享有哪些休假权益,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 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很多休假,不过,各种休假的适用范围并不完全相同,有的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有的仅适用于国有企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春节、劳动节和国庆节。第二类是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青年节等。第三类是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带薪年休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还没有发布带薪年休假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规定:“在国务院没有发布企业职工年休假规定以前,199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共 同发出的《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应继续贯彻执行。” 《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休假。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制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该《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三、病假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有关规定,任何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职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也就是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该规章对医疗期的期限作了具体规定。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 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1995年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支付问题作了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法中关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企业只有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才能保护自己的利益。有关的法律赋予了企业更多的义务。 一、就企业而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公布的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但是并不等于终身合同。在出现《劳动法》第24、25、26、27条的情形时,也可以依法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在发生了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享有解除权一方的劳动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劳动合同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无须获得用人单位同意。 劳动者行使约定解除权时应当注意:必须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并且只有当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以后,劳动者才能依照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到期以后,单位既没有通知职工履行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与其续签合同,形成劳动关系事实上的延续,若此时用人单位再解聘职工或职工主动辞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的解除。 三、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都允许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与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双方事先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只要双方愿意随时都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实践中常用的解除劳动合同方法。 企业如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协商解除时应当注意:必须将双方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责任明确,最好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些纠纷。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签订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四、不得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东财《劳动法》单元作业三答卷

东财《劳动法》在线作业三-0008 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 一、单选题(共9 道试题,共36 分) 1.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节日不放假的是 A.清明节 B.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C.教师节 D.青年节 标准答案:C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为 A.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B.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本单位同岗位劳动者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C.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D.按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标准答案:A 3.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下列有关裁决先予执行的表述错误的是 A.裁决先予执行仅限于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 B.裁决先予执行职能依当事人的申请 C.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必须提供担保 D.符合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 标准答案:C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列各项属于劳动者工资范畴的劳动收入是 A.加班加点工作额外获得的劳动收入 B.发表专业论文获得的稿费 C.用人单位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D.用人单位发放的劳保工作服和劳保手套 标准答案:A 5.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下列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A.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B.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C.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D.用人单位应该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标准答案:C 6.促进就业是国家的重要职责,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我国制定了不同的劳动就业方针,下列属于市场经济时期国家就业方针的是

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_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主席令65 号 2、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_50_万元。第五十七条 4、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_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 向劳动者每月支付_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二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条 7、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_最低标准_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 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五十五条 8、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_。其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二十八条 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_责令改正_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三条 10、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_连带赔偿责任_。第九^一条 二、判断题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V)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2、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X)劳动法第二十一条 3、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X)劳动法第25条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

劳动法3套作业及答案

劳动法第一套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加强对童工的保护 .限制延长工作时间和限制最高工资 .接受延长工作时间, .加强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 法国的《工厂法》 前苏联的《苏俄劳动法典》 美国的《劳动关系法》 .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清朝末年 .北洋政府时期 .广州、武汉民国政府时期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 日 日 日 日 年 年 年 年

世纪初期的欧洲 世纪下半叶的欧洲 世纪初期的欧洲 世纪末期的美洲 .英国 .瑞士 .法国 .德国 .它是普遍的、官方的国际组织 .它是普遍的、民间的国际组织 .它是实行“三方性原则”的国际组织.它是属于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国际组织 .《国际劳动宪章》

.《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夜间工作公约》.《费城宣言》 磷会议》 .《劳动争议处理法》 .《团体协约法》 .《劳动契约法》 .《劳动基准法》 .保护劳动者原则 .较有利原则 .传统制度优先原则 .平等原则 .劳工代表 .雇主代表

.劳工组织 .政府代表 .公约需被会员国批准 .建议书需被会员国批准 .建议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公约不需被会员国批准,只作为制定法律的参考 .国际劳动立法有利于劳动力的国际流动 .国际劳动立法对改善各国工人的劳动状况产生了一定影响.国际劳动立法很难适应各种不同类型国家的具体条件.国际劳动立法就其性质而言,属于资本主义劳动立法范畴 .所有与劳动有关系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

编号: 劳动合同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经济类型: 单位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户口住址: 现住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劳动合同,双方应当依法遵守本劳动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 工作,担任职务。工作地点位于。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和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工作需要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依法支付乙方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四、劳动报酬 第四条乙方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元/月,于每月日支付。

第五条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乙方试用期满后,甲方应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工资标准为元/月,于每月日支付。 第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乙方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第八条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甲方支付乙方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社会保险 第九条甲方应按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应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转移手续。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十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工具,督促乙方遵守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第十一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乙方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劳动合同法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法属于下列哪个法律部门?() A.民法商法 B.行政法 C.经济法 D.社会法 2.关于劳动法的性质,表述正确的是() A.劳动法以劳动者个人利益为本位 B.劳动法属于私法 C.劳动法属于公法 D.劳动法是具有公法私法兼容性质的法3.劳动法产生最早的国家是() A.英国B.美国 C.法国D.德国 4.劳动法中的“劳动”含义,不具有()A.人格从属性B.双方合意性 C.持续性D.无偿性 5.5.禁止歧视和特权,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6.下列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权的是()A.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B.劳动者对所在单位领导的批评权 C.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D.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7.对劳动权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权是法定权利 B.劳动权是公民基本权利 C.劳动权的主体是劳动者,不包括劳动者团体D.劳动权涉及人权的各个层次,是一种综合权利 8.中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作了具体规定,下面的做法不符合这一规定的是()A.某砖厂女职工董某怀孕期间,厂里安排她简单打扫清洁卫生,不再做搬运工 B.某企业为完成全年生产任务,便要求每个职工每天加班1个小时,怀孕达6个月的女职工刘某也不例外 C.某公司通知其女职工周某,鉴于她的孩子已满13个月,公司决定恢复她“三班倒”的工作

制 D.某矿山女职工肖某被安排到井下工作 9.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体现了劳动法的()原则 A.劳动权平等原则 B.劳动自由原则 C.倾斜保护原则 D.劳动者权利受保护原则 10.不属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的是() A.个体经济组织B.民办非企业单位 C.企业D.依法成立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11.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范围的是() A.志愿者 B.企业停薪留职人员 C.兼职的在校大学生 D.家政公司的保洁员 12.下列属于《劳动合同法》主体的是()A.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B.宾馆大堂经理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薪资

劳动作文之劳动合同法薪资

劳动合同法薪资 【篇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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