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发工资反推工资总额的方法

以实发工资反推工资总额的方法

以实发工资反推工资总额的方法

目前企业招聘专业人才,需要兑现实发工资。介绍以实发工资反推工资总额的方法:工资总额=[实发工资+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个税起征点(3500元))×税率-速算扣除数)]÷(1-税率)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10]7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收入分配调控,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和内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国资委工作部署执行。有关试点企业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国资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集团工资总额预算

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一、方案的总体原则: 1、坚持两个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2、集团公司在与国机汽车的范围内,通过对下属企业分提数的调整变化,实现当年工资总额提取数与下属企业工资总额分提数总和平衡。 二、工资总额提取的核定: Q=Q0+P(δ1+δ2+δ3+δ4)±△ 其中: Q:当年可提取计入成本的工资总额提取数 Q0:基础工资总额,Q0=0.80×P P:本年度工资总额基数;根据上年度核定的提取工资总额、企业本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情况、地方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初次或新成立的企业按照单位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δ1: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系数 δ2:销售收入完成系数

δ3:利润完成系数 δ4:流动资金周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系数 △:修正值 1、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率系数以本企业当年资产增值保值率 完成情况同本年度考核指标计划值相比较确定; 2、销售收入完成系数和利润完成系数以本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同年初集团公司下达资产经营责任书目标相比较确定; (1)销售收入完成系数: (2)利润完成系数:

3、流动资金周转率(或净资产收益率)系数是以本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同年初下达计划目标相比较确定; 4、修正值是根据市场情况、企业重组、政策因素以及不可测因素等情况,对计算值进行补充调整。 5、子企业按照考核方法确定的工资总额,全年实际兑现多少,由各子企业自主决定,节余部分可跨年度使用。 三、具体操作: 1、年初集团公司按本年度计划工资总额的80%(公式中的Q0)批复(保底额)。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此办法实时监控本单位工资发放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事先向集团公司请示,没有征得集团公司批复同意,不得突破按此办法核定的工资总额。

“工资总额预算表”编制说明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说明 一、编制范围 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范围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一致,包括企业集团本部、所属全资或控股子企业以及其他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或基建项目等。 二、报表的组成 1、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表(表一) 本表为企业集团申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附表,主要反映企业工资预算基数、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算增长、支持工资总额预算的主要经济效益指标和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预测情况。 2、企业集团本部年度工资总额情况表(表二) 本表反映企业集团本部预算年度不同类别人员的工资水平情况。 3、年度新增工资基数表(表三) 本表反映企业集团预算年度因新建、扩建、成建制划入以及招收大中专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等新增工资基数的情况。 4、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半年执行情况表(表四) 本表反映企业集团上半年工资预算执行和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进度情况。 5、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清算表(表五)

本表反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清算情况。 三、主要指标解释 1.职工人数: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由企业直接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不在岗职工。 平均职工人数=报告年内12个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12。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使用的临时职工。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内部退养职工。 3.全年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津贴指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及岗位性津贴,包括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补贴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包括节日补助、午餐补贴和已实行货币化改革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车改补贴、通讯补贴。

劳动工资报表表式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基层年报表) 表号:I102-1 表 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 组织机构代码 66956409-4 文号:国统字(2011)82号 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1) 人 其中:一级建造师(42) 人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3) 人 其中:持证上岗人员(44) 人 计算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的平均人数(45) 人 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其中:工程技术人员(46) 人 其中:现场施工人员(47) 人 补充资料2:(限非一套表法人单位填报) 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48) 个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分机号:报出日期:20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及“三上”私营企业,其中:①除“三上企业”以外的非私营法人单位免填“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及其分组指标和补充资料1部分;②“三上企业”(包括私营单位)免填补充资料 2。“三上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 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填报单位次年2月10日前填报,“三上企业”同时网上填报。 3.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4 (4)01=05+06+07 (5)08=09+10+11 (6)12=13+18+19 (7)13=14+15+16+17 (8)20=12/08×1000 (9)21=13/09×1000 (10)22=18/10×1000 (11)23=19/11×1000 (12)01>41 (13)01>42 (14)01>43 (15)43>44 (16)01>46 (17)01>47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号)和《关于规范******职工收入分配管理的指导意见》(******号)文件的规定,现结合******(以下简称“***”)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部及其下属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按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省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所属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

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对本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下属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六条根据******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即平均工资增长率)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陕西省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工资总额预算说明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说明 集团公司领导: 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集团公司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 集团公司2008年度实际发放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2865.60万元,2009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额为1473.62万元。 二、2009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及上半年实际情况 2009年集团预算全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1088万元,利润预算完成954万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93万元,实现利润-339万元。 三、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方案一 以2008年度各权属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做为预算基数,依据权属企业2009年较去年利润总额增长情况测算

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增资额,综合考虑翘尾工资、新建扩建项目增员增资等影响因素,合理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额并进行汇总。各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盈利且较去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每增长1%,工资总额按照0.2-0.5%增长的规定,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如下: 1、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606.52万元,实现利润110.28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127.0万元,与2008年相比增长率为15.16%,工资总额按照7.58%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606.52×7.58%=45.98万元。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606.52+45.98=652.50万元。 2、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2008年,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20万元,实现利润58.81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71万元,与2008年相比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20.73%,工资总额按照10.36%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220×10.36%=22.80万元。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220+22.80=242.80万元。 3、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1)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因2008年度增员产生的翘尾工资共计69.63万元。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填写说明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从业人员,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管理人员指在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管理人员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本单位中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促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企业每年度围绕发展战略,按照国家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依据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工资总额的确定、

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预算安排,并且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工资总额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持续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分级管理。完善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中央企业工资总额分级管理体制,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调控中央企业工资分配总体水平,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薪酬分配。 (四)坚持分类管理。根据中央企业功能定位、行业特点,分类实行差异化的工资总额管理方式和决定机制,引导中央企业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发挥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骨干作用。 第二章工资总额分级管理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年末人数 指2012年12月在本单位中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 2、非全日制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3、管理人员 指在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能、指挥或协调他人完成具体任务的人员。如在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企业董事、企业经理、企业综合职能部门经理或主管。在建筑业中行政管理人员、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一般为单位中层及以上人员。 4、在岗职工 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5、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某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某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某地属企业,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某地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某地集团委依法调控下,某地属企业按照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本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某地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出资人合理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兼

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某地集团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合理调控某地属企业收入分配总 体水平,并充分发挥某地属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深化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保障企业一线职工权益。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出资人以预算为管理工具,对企业实行工资总量和水平双调控。通过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工资增长调控线合理调节企业职工收入水平,理顺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逐步建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五条某地集团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某地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审核某地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并

集团公司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方案计划暂行办法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102和103号表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号:102-1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补充资料: (1)不能填报“从业人员”和“工资总额”数据的法人单位填报 发放工资的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4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50) (2)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48): (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次年3月10日24时前独立自行网上填报;省统计机构次年3月31日24时前完成 数据审核、验收、上报。 3.“补充资料(1)”由主表数据为空的调查单位填报。 4.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7)01=71+72+73+74+75 (8)08=76+77+78+79+80 (9)12=81+82+83+84+85

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 表号:I102-2表组织机构代码□□□□□□□□-□制定机关:国家统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号:国统字(2017)157号 补充资料:(1)本表数据包含的单位数(52)个 (2)单位直接管理的劳务外包人员(48): (人)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年月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除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外的全部非私营法人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送报时间、方式由省级统计机构自定;省级统计机构次年3月20日24时前完成数据 审核、验收、上报。 3.审核关系: (1)01≥02 (2)01≥03 (3)01=05+06+07 (4)08=09+10+11 (5)12=13+18+19 (6)13=14+15+16+17

工资总额预算说明(集团

精心整理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09 年度 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说明 集团公司领导: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2009 年度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集团公司2009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8 年度及2009 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 集团公司2008 年度实际发放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2865.60 万元, 2009 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额为1473.62 万元。 二、2009 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及上半年实际情况 2009 年集团预算全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1088 万元,利润预算完成 954 万元。2009 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93 万元,实现利润-339 万元。 三、2009 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方案一 以2008 年度各权属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做为预算基数,依据权属企业2009 年较去年利润总额增长情况测算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增资额,综合考虑翘尾工资、新建扩建项目增员增资等影响因素,合理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额并进行汇总。各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 精心整理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盈利且较去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每增长1% ,工资总额按照0.2-0.5% 增长的规定,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如下: 1、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2008 年,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606.52 万元,实现利润110.28 万元,2009 年预算利润127.0 万元,与2008 年相比增长率为15.16% ,工资总额按照7.58% 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606.52 ×7.58%=45.98 万元。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606.52+45.98=652.50 万元。 2、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2008 年,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20 万元,实现利润58.81 万元,2009 年预算利润71 万元,与2008 年相比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20.73% ,工资总额按照10.36% 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220 ×10.36%=22.80 万元。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220+22.80=242.80 万元。 3、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1 )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因2008 年度增员产生的翘尾工资共计69.63 万元。 (1)2008 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5.43 万元,实现利润397.24 万元,2009 年预算利润440 万元,与2008 年相比,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10.76% ,工资总额按照 5.38% 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25.43+69.63 )×5.38%=5.12 万元。 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25.43+69.63+5.12=100.18 万元。 精心整理 4、济宁华能生科有限公司 (1)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济宁华能生科有限公司因新建山东鲁华能医药公司招用22 人,预计全年需要增加工资总额50 万元。

中交集团子集团公司工资总额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股份)收入分配调控机制,健全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和国资委有关文件,结合中交股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工资总额指纳入财务合并报表的各企业(包括境内、境外全部企业)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不含境外企业在当地雇佣的外籍人士)。 第三条中交股份对各子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双控”的办法。各子公司当年发生的实提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按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当年发生的实发工资总额不得突破中交股份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 第四条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坚持效益导向和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的原则。在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结合企业

实际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实现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二) 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调节企业收入分配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板块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 坚持实行过程管理,做好工资总额的年度预算、季报、年报及工效挂钩的年度清算工作; (四) 坚持兼顾投资者、企业、职工各方利益,促进企业和谐、长久、健康发展。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交股份各子公司(包括实行子公司管理的分公司,下同)。 第二章工效挂钩 第六条各子公司按工效挂钩办法核算的应提效益工资总额分为含量内工资总额和含量外工资总额两部分。 含量内工资总额是指与子公司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总额;含量外工资总额指子公司按国家规定,不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可按实际支付数确定的工资总额,主要包括:经中交股份批准的子公司内部不适宜实行“工效挂钩”单位的工资总额、当年新增单位及当年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的工资总额。 第七条含量内工资总额与当年实现利润挂钩并上下浮动。计算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山东鲁泰煤业有限公司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企业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根据《济宁市市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2012〕80号)和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工资总额是指企业依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企业按照公司的规定要求和国家收入分配政策规定,根据企业经济效益、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要求,对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做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活动,是企业全面预算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编制依据充分、可靠。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根据上年度人员数量、工资总额及预算年度的人员增减计划、年度经营目标及工资计提比例,预算企业年度工资总额。

(二)与经济效益相联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坚持以效益为前提,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应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 (三)以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依据。按照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要求,参照同行业、全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合理安排工资增长幅度。 (四)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工资总额预算要与企业财务预算相结合,与资金支付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工资水平增长不能造成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水平降低。 (五)注重分配公平。坚持向一线职工、核心骨干倾斜的原则,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一线职工的积极性,合理调节企业负责人与职工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所属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第六条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控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审核批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每月初对本月工资总额支出进行审核,并对执行、调整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以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为中心的人工成本调控管理体系。 第七条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本部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指导所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和考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收入分配管理调控机制,结合公司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公司根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北京市政府发布的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要求,对公司职工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作出预算安排并进行规范管理的有关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公司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的工资总额。 第五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调控与自主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调控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 (二)效益导向与促进公平相结合的原则。以效益为导向,促进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并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之间的联动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三)调控总量与调节分配关系相结合的原则。公司对总部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与系统各单位的工资总额进行调控。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相适应的原则,实现对工资总量的控制;通过确定工资增长调控线的方式合理调节职工收入水平,逐步建

立增长适度、差距合理、关系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和申报 第六条根据北京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当年职工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当年利润总额预测情况、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及北京市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增长率,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做好工资总额预算编制工作。 第七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完成情况、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 (二)预算年度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预测情况; (三)预算年度员工人数变动情况及说明; (四)预算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增减额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人工成本项目构成及增减计划; (五)职工工资总额预算情况; (六)工资总额预算相关附表。 第八条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的企业范围应与财务决算合并报表范围相一致;人员范围包括所属单位全部在岗职工、其他从业人员和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人员。 第九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指标基数的确定: 经济效益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实际完成数 (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剔除不可比因素后确定; 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清算时核定的应提工资总额为基础,核减超提超发工资部分及其他一次性因素后确定。本办法实施当年,该基数原则上按上年度实发工资总额确定。 第十条工资总额预算增减额按照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增长幅度与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及工资表指标解释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24时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利用课余时间打工的学生及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非全日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人员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其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的人员。非全日制人员不包括不定时工作制人员,如:老师、编辑等不坐班人员。 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且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各项工资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还包括: 1.应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合同人员(如使用的农村户籍人员); 2.处于试用期人员; 3.编制外招用的人员,如临时人员; 4.派往外单位工作,但工资仍由本单位发放的人员(如挂职锻炼、外派工作等情况)。 在岗职工不包括: 1.本单位使用的且由本单位直接支付工资的劳务派遣人员,应统计在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指标中; 2.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由承包劳务的单位统计为在岗职工。 劳务派遣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且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人员。 注意:无论用工单位是否直接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人员均由实际用工单位填报,而劳务派遣单位(派出单位)不填报这些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指在本单位工作,不能归到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中的人员。此类人员是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从本单位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具体包括:非全日制人员、聘用的正式离退休人员、兼职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以及在本单位中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方人员。 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指在单位及其职能部门中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决策、管理权的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同级别及副职)、单位内的一级部门或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同级别及副职),特大型单位可以包括一级部门内设的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包含副职)。具体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组织负责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及其工作机构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

工资总额预算说明(集团)

山东鲁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说明集团公司领导: 根据《山东省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做好2009年度省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现将集团公司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2008年度及2009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情况集团公司2008年度实际发放从业人员工资总额为 2865.60万元,2009年上半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额为1473.62万元。 二、2009年度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和经济效益预算安排及上半年实际情况 2009年集团预算全年完成主营业务收入41088万元,利润预算完成954万元。2009年上半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2093万元,实现利润-339万元。 三、2009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方案 方案一 以2008年度各权属企业实际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做为预算基数,依据权属企业2009年较去年利润总额增长情况测算各单位工资总额的增资额,综合考虑翘尾工资、新建扩建项目增员增资等影响因素,合理确定各单位工资总额并进行汇总。各单位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 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持续盈利且较去年增长的,预算利润每增长1%,工资总额按照0.2-0.5%增长的规定,工资总额增长的企业如下: 1、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山东华能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

606.52万元,实现利润110.28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127.0万元,与2008年相比增长率为15.16%,工资总额按照7.58%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 606.52×7.58%=45.98万元。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606.52+45.98=652.50万元。 2、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 2008年,山东华能建设项目管理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20万元,实现利润58.81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71万元,与2008年相比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20.73%,工资总额按照 10.36%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220×10.36%=22.80万元。 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220+22.80=242.80万元。3、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 (1)济南市新融典当行有限公司因2008年度增员产生的翘尾工资共计69.63万元。 (1)2008年,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25.43万元,实现利润397.24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440万元,与2008年相比,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10.76%,工资总额按照5.38%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25.43+69.63)×5.38%=5.12万元。 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25.43+69.63+5.12=100.18万元。 4、济宁华能生科有限公司 (1)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在预算年度内企业因新建、扩建项目等情况增加职工的,依据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相应增加年度工资总额。济宁华能生科有限公司因新建山东鲁华能医药公司招用22人,预计全年需要增加工资总额50万元。 (2)2008年,济宁华能生科有限公司实际发放工资总额为355.75万元,实现利润459.80万元,2009年预算利润506万元,预算利润总额增长率为 10.05%,工资总额按照5.02%的比例增长,增资金额为(355.75+50) ×5.02%=20.38万元。 该单位工资总额预算为355.75+50+20.38=426.13万元。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中央企业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调控,推动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工资决定机制,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收入分配的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中央企业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在国资委依法调控下,中央企业围绕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职工工资水平的调整,作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中央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益导向,职工工资水平与企业竞争力相适应。在中央企业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参考企业战略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建立健全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在发挥市场对企业收入分配基础调节作用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中央企业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行业间、企业间和企业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三)坚持出资人依法调控与企业自主分配相结合,兼顾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

利益关系。国资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职责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并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自主分配作用。 (四)坚持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改革与垄断行业改革、企业内部其他改革相衔接和配套。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新机制,理顺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循序渐进,稳步实施。 第七条国资委在全面推进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关于企业人工成本控制、核算、统计的规定,结合中央企业收入分配管理实际,逐步实现对中央企业人工成本的统筹管理。 第二章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职责。 第八条国资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及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依法调控中央企业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第九条国资委建立中央企业行业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工资增长调控线)及相关信息发布制度,指导企业编制、执行工资总额预算。 第十条国资委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实行核准制。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自我约束机制完善等具备条件的中央企业,可以实行备案制。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依据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执行以及内部监督、评价工作,完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作制度和组织体系。 第十二条工资总额预算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后,由中央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与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自行决定所属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方式、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和水平。 第十三条中央企业所属企业为预算执行单位。中央企业应当指导各预算执行单位开展工资总额预算的编制、实施工作,并对其预算进行管理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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