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从2020年1月1

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1.28 •【字号】鲁医保发〔2019〕94号 •【施行日期】2019.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参保单位,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精神,现就省直参保单位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省直管企业未在省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生育保险转入省直,参保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同口径。用人单位自2019年12月起,按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征缴,执行统一缴费基数。 二、2020年1月1日之前省直管企业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由原统筹地区支付,生育津贴按月发放尚未完成的由原统筹地区发放至期满。从2020年1月1

日起职工新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由省直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执行省直相关待遇。 三、两项保险合并实施时,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入省直,其在原统筹地区的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由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相关缴费接续、待遇衔接、系统调整升级等工作。 四、省直管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继续按上年度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医疗费,自2019年12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缴纳,继续报销生育医疗费。机关事业单位与省直企业生育保险基金合并使用、合并会计核算。 五、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按照鲁政办发〔2019〕27号文件,制定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具体方案,报省医保局备案后,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8日

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

台州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2019)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国家税务总局台州市各县(市、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19号)精神,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按照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通过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确保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基金安全运行。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保障制度。统一生育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等相关政策,全市统一执行。 (二)统一参保登记。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按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同时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两项保险在不同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转移参保过渡期到2019年12月31日,过渡期期间仍在原参保地参保;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地参保,按新参保地政策缴纳保费并享受待遇。 (三)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合并实施后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合并实施前两项保险缴费费率之和,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维持不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不变。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二级科目,并下设医疗费用支出和生育津贴支出进行明细核算。 (四)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执行浙江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服务由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应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统一的医保服务协议,并根据服务协议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规定。 (五)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经办管理统一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9.10.11 •【字号】青医保局发〔2019〕122号 •【施行日期】2019.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医保局发〔2019〕122号 省级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9〕98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0月11日 青海省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青海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青政办〔2019〕98号)精神,确保省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青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费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统一申报、征缴。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第五条阶段性降费期间,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45%。缴费困难企业缴费费率为4.7%。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仍按2%的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自2020年10月1日起,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5%。缴费困难企业缴费费率为5.1%。 第六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费,超过300%的按300%缴费。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78号文件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9332194.html,/zfzx/tzgggs/bmtz/t708134.htm https://www.360docs.net/doc/1619332194.html,/html/87/t-9387.html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2006年178号文件 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6〕178号颁布时间:2006.12.04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市政府154号令),落实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有关待遇,规范生育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持北京市人事局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及时办理参加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二、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用人单位为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应当按月全额发给个人,其中生育津贴高于产假期间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 三、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四、职工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按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其它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生育保险不予支付。 五、职工在外埠发生的和在本市因特殊情况住院发生的由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现金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采用定额方式结算的,职工实际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报销规定的费用高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定额标准报销;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市定额结算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金额报销。 六、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以持《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和结算费用。职工申领流产、引产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时,未领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职工可以出具有效的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9.12.03 •【字号】鲁医保发〔2019〕95号 •【施行日期】2020.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95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3日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障基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预防与查处、激励与处罚相结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的管理、使用、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由医疗保障部门管理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基金。 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以及其他医疗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保基金监管工作,健全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基金监管稽核执法能力建设,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切实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第二章监管内容 第五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行政监管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稽查审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有关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内控考核、监督审计、智能审核等内部工作机制,完善基金收支管理核算,严格医保基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2.06.27 •【字号】东人社发[2012]10号 •【施行日期】2012.06.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东人社发〔2012〕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中央、省驻东营各有关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住院起付标准。一个医疗年度内,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分别由原来的500元、400元、300元降低为400元、300元、200元,第二次住院相同,第三次住院起取消起付标准。 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降低为在职职工的一半。 二、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由80%、85%、90%提高为85%、90%、

95%。 退休职工在本市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支付比例不变。 三、提高乙类项目的报销比例。将乙类项目的首先自付比例由10%降低为5%,再按上述报销比例支付。 四、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五、提高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参加大额医疗救助的城镇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支付比例由85%提高为95%。 大额医疗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 六、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比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职工,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累计超过当年个人缴费基数10%的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支付,支付比例由90%提高为95%。 七、本通知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5月31日。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重点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鲁医保函〔2020〕44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重点工作调研评估的 通知 正文: ---------------------------------------------------------------------------------------------------------------------------------------------------- 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重点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胜利油田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为全面掌握各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待遇保障各项重点工作落地落实,促进我省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等重点工作调研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20年10月底前,对各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落实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全面总结各市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梳理各市典型做法和经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督促各市进一步改进工作,完善政策措施,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切实保障群众医疗保险待遇。 二、工作重点 重点评估各市贯彻落实《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8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

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7号)、《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87号)情况和工作成效。 三、工作安排 本次调研评估采取各市自查与省局委托第三方核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调研评估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通过召开工作座谈会、实地评估工作档案、核查业务数据、走访当地医疗机构及当地患者群众等形式,评估各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本次调研评估工作自7月10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10日-7月31日) 各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自查实施方案,对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自查清单》和《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自查清单》组织对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进行梳理总结,深入查找存在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市医疗保障局在自查结束后,于8月1日前上报自查报告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自查清单》、《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自查清单》和《2020年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统计表》至省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处,同时报送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 (二)实地调研评估阶段(8月10日-9月20日) 省医疗保障局将组成专项调研评估组开展工作,评估采取全省各市全面覆盖的方式,对全省16市医保局进行实地调研,每市抽查2个县(市、区),作为重点评估对象。调研评估组根据各市报送的自查报告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自查清单》、《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自查清单》,采取召开工作座谈会、实地查看工作档案、核查业务数据、走访当地医疗机构及当地患者群众等形式,评估各项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调研评估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延伸调研。 实地调研评估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市医疗保障局汇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下步工作安排。 2.对照《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自查清单》和《待遇保障重点工作自查清单》,逐项检查相对应辅证材料,具体落实情况和数据根据“具体情况说明”中表述进行核实。 3.调取各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公布的政策规定、医疗保障结算系统数据、各市部分患者的医疗费用发票及结算单,核实政策的落实情况及具体数据,对重点工作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估。 4.选取市、县两级具有代表性的各2-3家医疗机构和不少于10名患者群众进行实地访谈,面对面座谈交流、“一对一”了解情况。每市抽取100名参保人员开展电话沟通回访。 (三)总结评估阶段(9月21日-10月10日) 实地调研评估结束后,调研评估组汇总形成《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和待遇保障重点工作督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市各参保单位及个人: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和《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柳人社发〔2019〕52号)文件精神,自2020年1月1日起,生育保险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登记 (一)合并实施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在职职工须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在不同统筹地区分别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在统筹地区进行参保登记,并到生育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停止参保手续。 (二)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同时参加生育保险的,2020年1月1日经办机构直接维护增加相应的参保险种,并按合并实施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详见下表: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比例2%,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三)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代缴人员缴费比例9.5%,划入个人账户比例为3%。 (四)新参保登记单位只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区直单位在柳州市按新标准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取消异地缴纳生育保险。 (五)2020年1月1日之前欠缴的生育保险费,所补缴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缴比例按原比例不变。 三、生育待遇支付标准、申领条件及流程 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参保单位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失业代缴人员生育待遇支付标准及申领条件按《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11〕6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区直单位)聘用人员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定额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机关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人社发〔2016〕116号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 的通知 正文: ---------------------------------------------------------------------------------------------------------------------------------------------------- 关于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人社发〔2016〕116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我市医疗机构自6月1日起对住院床位费、护理费、生育手术费、剖宫产麻醉费执行新的标准。为保障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不受此次价格调整影响,现将提高企业职工定额生育医疗费待遇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生育保险的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二、享受待遇条件 (一)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二项规定: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女职工生育时,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1年以上; 3.职工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已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缴费。

(二)2016年6月1日(含6月1日)以后生育的女职工,以及符合享受补助金待遇的男职工。 三、提高待遇内容及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2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2700元; 4.剖宫产的4600元。 (二)生育补助金。男职工的配偶生育前六个月以上无工作单位,且生育时符合济政字〔2007〕64号文件第三项第三款规定的,按照生育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男职工的配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医疗待遇按失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前款享受50%生育补助金的规定。 (三)生育并发症住院床位费据实报销(原30元/天,现40元/天)。 机关事业单位参照企业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2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1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12日 ——结束——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函〔2021〕15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正文: ---------------------------------------------------------------------------------------------------------------------------------------------------- 关于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的通知 省直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73号)要求,现就完善省直职工大病保险支付政策通知如下。 一、职工大病保险原有4个特殊疗效药品,包括注射用依那西普、盐酸沙丙蝶呤片、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盐酸多柔比星脂质体注射液,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继续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80%,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40万元。其中,注射用依那西普、注射用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自2021年3月1日起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职工大病保险不再支付。 二、治疗戈谢病、庞贝氏病和法布雷病等3种罕见病必需的特殊疗效药品,包括注射用伊米苷酶(思而赞)、注射用阿糖苷酶α(美而赞)、注射用阿加糖酶β(法布赞)、阿加糖酶α注射用浓溶液(瑞普佳),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单独设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万元-40万元以下的部分支付80%,40万元(含)以上的部分支付85%,一个医疗年度内每人最高支付90万元。其他相关待遇及医疗服务管理规定按照《关于将部分罕见病特效药品纳入我省大病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84号)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0.05.21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参保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05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 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19﹞44号)要求,结合自治区本级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参加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所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二、参保登记 第三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本级生育保险。 第四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办理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但未参加本级生育保险的,应到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三、基金征缴和管理 第五条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管理。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参保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标准,个人缴费费率不变。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7.3%,非财政供养人员单位缴费费率为7.5%。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2%,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 员不参加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按9%缴纳。 第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3 •【字号】饶府办字〔2020〕2号 •【施行日期】202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正文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饶府办字〔202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清山风景名胜区、上饶高铁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3日

上饶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险)合并实施工作,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9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两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原则,通过整合基金及管理资源,实现两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第三条两险合并实施后,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中设置生育保险收支项目。合并实施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清算后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四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两险合并实施的组织、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两险合并实施的具体业务经办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财政、卫健、人社、税务、审计等部门以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两险合并实施工作。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两险合并实施后,本市统筹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

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0.11.23 •【字号】津医保局发〔2020〕85 号 •【施行日期】2020.1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市医保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医疗保障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税务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管理,维护参保人员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参保缴费及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并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一)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统账结合模式(缴费比例12%,其中,单位缴费10%、职工个人缴费2%,下同)参保缴费,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 (二)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已经按照大病统筹模式(缴费比例8%,下同)参保缴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不建立个人账户。 (三)已经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不可变更为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已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变更为按照统账结合模式参保缴费,并自变更之月起,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为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5年个人账户所需医疗保险费计算公式为:(缴费当月70周岁以下退休人员人数×48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人数×600元+建国前老工人人数×720元)×5年。 二、个人参保缴费及待遇 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按照大病统筹模式参保缴费,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和大额医疗救助费,不建立个人账户。其中: (一)新参保的设立六个月待遇等待期,待遇等待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自连续缴费满六个月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自参保缴费当月起,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按规定报销。 三、中断缴费及补缴费 (一)未按规定正常缴纳当期职工医保费视为中断缴费,中断缴费期间中止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可以在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础上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5.01.04 •【字号】青人社发[2014]19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正文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社会医疗保 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发[2014]1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与缴费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 1.自2015年1月1日起,非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需在本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1年后方可申请;此前已经参保缴费的可继续参保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2.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认定及补缴问题。 参保职工在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凡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未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后,按实际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视同缴费和实施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之和,为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军队转业、复员人员,其军龄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 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参加职工医保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吉医保联〔2020〕13号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 策的通知 正文: ----------------------------------------------------------------------------------------------------------------------------------------------------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吉医保联〔2020〕13号 省直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障市级统筹的意见》(吉政发〔2020〕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省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以下简称“省直医保”)制度体系,合理均衡各类省直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建立更加完善的待遇保障链条,提高职工医保基金使用效能,为“十四五”期间规范全省职工医疗保障政策奠定基础,全面调整优化省直医保制度政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门诊保障 省直医保门诊保障制度按照“普通门诊统筹保障+慢性疾病门诊保障+特殊疾病门诊保障”的保障层次建立和完善。 1.建立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制度 (1)待遇保障范围 参保人员因多发病、常见病,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范围和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基金可支付费用”),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2)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发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2000元以内(含2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50%。 2.完善门诊慢性疾病保障待遇 (1)疾病保障范围 将溶血性贫血等44种疾病(治疗)纳入省直医保门诊慢性疾病保障范围(附件1)。 (2)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药机构门诊治疗慢性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7000元以内(含7000元)部分,由省直医保统筹基金支付60%。 3.健全门诊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1)疾病保障范围 将艾滋病等45种疾病(治疗)纳入省直医保门诊特殊疾病保障范围(附件2)。 (2)待遇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支付标准执行;一个自然年度内只收取一次全额起付标准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基金支付额度计入本年度住院保障基金支付限额。苯丙酮尿症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苯丙酮尿症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2号)规定的相关保障待遇政策执行。 (二)住院保障 1.住院统筹待遇 (1)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年度累计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部分,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在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起付标准分别为1000元、700元、400元。 (2)调整待遇支付标准 省直参保在职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可支付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省直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支付85%、88%、91%。 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在省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治疗)发生的基金可支付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可支付费用累计最高限额以下部分,统筹基金按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省直定点医疗机构

大人社发[2011]129号_大连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社发〔2011〕129号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险政策,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调整我市部分现行社会保险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规定发放的丧葬费补助金、抚恤金,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大劳险字〔1996〕239号)中规定的列支渠道不再执行。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1993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保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一次性发给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2010年1月1日以后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并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余额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中有关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规定确认。 (四)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一)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予以调整,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 2.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 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有关规定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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