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19•【字号】晋办发[2001]14号•【施行日期】2001.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晋办发〔2001〕14号)各市(地)、县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失察失误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纠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切实保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山西省委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晋发〔1999〕35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中办发〔1997〕10号)等,结合我省干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和人员,在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中,违反《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凡是违反《条例》和《规定》,作出干部任免决定的,一律无效,并由作出决定的党组织按规定程序予以纠正。
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机关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追究应根据具体情节进行批评、诫勉,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党纪处分。
干部考察工作把关机制

干部考察工作把关机制干部考察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提升组织效能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考察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把关机制。
本文将从七个方面对干部考察工作把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一、考察标准制定考察标准的制定是干部考察工作的基础。
组织应根据岗位需求、工作性质和人才素质要求,制定科学、具体的考察标准,包括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品德修养等方面的指标。
同时,应定期对考察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组织发展和人才成长的需要。
二、考察流程规范规范的考察流程是保证考察工作公正性的关键。
组织应明确考察的各个环节,包括考察启动、考察准备、考察实施、考察总结等,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操作要求和责任人。
同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考察流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考察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三、考察方法选择选择科学的考察方法是保证考察结果准确性的关键。
组织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多种考察方法,如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实地考察等,全面了解被考察者的综合素质。
同时,应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尽可能采用客观、量化的方式进行评估,提高考察结果的客观性和可比性。
四、考察人员培训考察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考察工作的质量。
组织应定期对考察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同时,应建立考核机制,对考察人员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其具备从事考察工作的资格和能力。
五、考察结果审核考察结果审核是确保考察工作准确性的重要环节。
组织应建立严格的审核制度,对考察结果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数据统计、结果分析等。
同时,应注重与被考察者的沟通与反馈,了解其对考察结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纠正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错误。
对于有异议的考察结果,应进行复核或重新评估。
六、考察责任追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是提高干部考察工作严肃性的必要措施。
组织应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对于因考察失误导致的人才错配等问题,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国领导干部的工作,确保他们始终保持忠诚、勤勉、廉洁的作风,根据《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机构任命的领导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对所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负起事前责任,并接受事前责任追究。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纪执法、全面从严治党的原则,坚决维护党纪国法的统一与尊严。
第二章职责和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核心是明确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确保他们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廉洁奉公,维护党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六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深入了解工作的性质、目标和任务,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和重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并按照计划认真执行。
第七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有关的工作程序和方法,积极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做到爱岗敬业、奋发有为,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人民群众服务,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九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坚守廉洁底线,严格遵守有关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抵制和纠正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十条领导干部在担任职务前,应当认真履行组织和上级交给的其他职责和义务。
第三章事前责任追究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一条对于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导致工作任务不能完成或造成损失的领导干部,应当及时追究其事前责任。
第十二条事前责任追究应当分为简易程序和常规程序两种方式。
第十三条简易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低、责任较小,工作失误不严重的领导干部。
追究简易程序事前责任时,可以采取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形式,对其进行教育和提醒。
第十四条常规程序适用于担任职务较高、责任较大,工作失误严重的领导干部。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27•【文号】•【施行日期】2019.05.13•【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2019年5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处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第六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
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压滤机滤布厂家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党组)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1、对考察过程负责(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
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
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
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
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
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避免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用人失察、失误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危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是指本委领导成员及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和相关人员,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违反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造成用人不当,在群众中反映强烈或对工作造成损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在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出现的用人失察、失误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理或者交由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五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违背《条例》规定,推荐明显不具备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或明知有严重问题的干部以及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对推荐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民主推荐的组织者,在民主推荐中不按推荐方案进行,发现有搞串连或其他非法组织活动不采取制止措施的,或者隐瞒、谎报民主推荐结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本委领导成员个人推荐的干部,如果任职后发现任职前存在严重错误,或者两年内出现严重错误,以及明显不称职的,追究推荐责任人用人失察的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八条本委负责人事工作的科室违反《条例》规定确定考察对象,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由委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对在确定考察对象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或歪曲事实真象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出现考察失误的,追究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对工作不负责任、作风不深入造成考察失真的,或者不坚持考察标准造成考察失误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是人事干部的,调离工作岗位;对违反原则、营私舞弊、搞权钱交易的,或者故意隐瞒考察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移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对建立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几点思考

推 荐 、考 察 、讨 论 决 定 是 干 部 选 拔 任 用 过 程 中
的 三 个 关 键 环 节 。 制 定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追 究 责 任 制 度 ,主 要 是 明 确 规 定 这 三 个 环 节 的 行 为 原 则 、 理 处
程 序 , 定 责 任 追 究 的 内 容 、对 象 , 及 出 现 失 职 、 界 以 渎 职 时 , 法 依 纪 对责 任 人 的 惩 戒 办 法 等 。具体 来 依
党 的 凝 聚 力 和 战 斗 力 , 有十 分 重 要 的 意 义 : 是 具 一 有 利 于 制 约 和 规 范 各 级 领 导 干部 的 用 人 行 为 ,增
组 织 人 事 部 门推 荐 干 部 的 过 程 。 一 般 应 遵 循 以 下 原 和 德 才 兼 备 四 的 标 准 。特 别 要 注 意 推 荐 优 秀 年 轻 干 部 。二 是 被 推
的 关 键 :二 是 有 利 于 防 止 和 纠 正 选 人 用 人 上 的 不
正 之 风 ,有 效 地 对 那 些 违 反 党 的 干 部 路 线 方 针 政
任 职 资 格 的 有关 规 定 。四 是 与 推 荐 人 有夫 妻 关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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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责 任 主 体 不 明 确 ,责 任 难 认 定 、
策 、不 按 规 定 办 事 造 成 的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问 题 或 现
象进行 责任追 究 。三是 有利于促进 干部 监督工作 中 各 项 制 度 、法 规 的 相 互 衔 接 ,相 互 联 系 ,相 互 配 套 , 干 部 监 督 制 度体 系 更 加 完 善 。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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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建 立 用 人 失 察 失 误 ………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的 几 点 思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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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肃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防止和纠正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的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失误责任追究主体主要是指:
1、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不按程序进行考察,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的考察人员。
2、在干部考察谈话工作中,提供不真实情况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被谈话人及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在干部任用工作中,不听取考察组考察意见而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组织部门主要负责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及知情的党委负责人。
4、与干部考察工作相关,对造成用人失察、失误负有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述干部考察包括平时考察、任职前考察、定期考察。
第四条责任主体应负的主要责任
1、对考察过程负责
(1)干部考察都要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工作做到统一领导。
考察组由2名以上干部组成,要指定负责人。
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组织考察工作,拟定考察方案,规范考察步骤。
(2)考察工作应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的规定进行,考察要时间服从质量,不准突击考察、草率行事。
考察中要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考察对象的表现,尤其要注重考察其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
对反映的问题,要注意认真听取知情人的意见,得出正确结论。
(3)干部考察实行回避制度。
考察组成员一般不去自己的原籍、出生地、生长地和曾经工作过的地方、单位考察干部。
凡被考察对象涉及考察人员的亲属、同学、同乡、战友,以及其他需要回避的,考察人员要主动提出回避。
(4)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察工作纪律。
要坚持集体活动,严于律己,不准吃请,不准收礼,不准参加公费娱乐活动;不准借考察之机拉关系、办私事、进行权钱交易;不准向被考察对象许愿,不准泄露干部考察情况。
2、对考察结果负责
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干部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撰写考察材料以及提出干部使用意见,不偏听偏信,不感情用事,不隐瞒歪曲考察真相。
3、对所提供的意见负责
向考察组提供被考察对象情况的有关人员,所反映的情况要属实,不得有故意歪曲、隐瞒的行为。
干部考察中,被谈话人特别是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如实提供被考察对象的德才表现和有关情况,并对自己的谈话内容负责,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真实准确地提供被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对提供的情况和材料负责。
4、派出考察组的部门要认真听取考察组的汇报,研究提出干部使用意见,向党委(党组)报告。
第五条责任追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除尘造成干部任用失察、失误的,分别对考察责任主体依照《处分条例》和《处理规定》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调离组织工作岗位:
1、组织不当,使考察工作违反《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
2、工作不负责任,考察结果失真、失实的;
3、应该回避而本人没有回避的;
4、不遵守考察工作纪律的;
5、不提供被考察对象真实情况的;
6、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反映考察情况或隐瞒、歪
曲事实真相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时限。
一般在被考察对象提拔任用后一年内,发现有考察失误,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其后,发现有重大考察失误的,也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