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创新试点操作细则(更新)

商业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

创新试点操作细则

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引导理财资金更好地直接支持实体经济,维护理财投资人权益,同时实现理财与信贷业务分离、产品与项目逐一对应、单独建账管理、信息公开透明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业务定义)本操作细则所称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一种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指定渠道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载体。

第三条(法律效果)发起管理人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设立、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全部财产归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独立于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固有财产;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

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不得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发起管理人、资产托管机构和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风险可控、信息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进行统一的发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付息兑付,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综合业务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业务参与机构开展相关业务应遵守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定。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及其份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第二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的基本规定

第六条(投资行业)为实现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的目标,融资企业通过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所融入的资金,应优先投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要求的行业,不得投向宏观调控政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

第七条(资金、资产运用)发起管理人应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等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文件的约定运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账外经营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三)未按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管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

(四)未经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全体持有人一致同意,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财产设定担保或者形成其他或有负债;

(五)法律法规及其相关业务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资产独立和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应当为其所发起设立的每个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开立独立的资金账户,确保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资金独立。

第九条(增信措施)融资企业可通过抵押、质押、资金监管、保证金、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进行信用增级。

商业银行不得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提供担保。

第十条(评级、法律审查)商业银行应当聘请评级机构对融资企业进行主体信用评级,聘请法律服务机构对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发起设立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作为理财直接融资

工具的发起管理人,可按照本操作细则的规定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文件的约定召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可以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发起管理人的名义,代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第十二条(系统使用要求)商业银行应与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建立专线连接,通过专线在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综合业务平台上办理相关业务。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业务操作采用经办与复核双人操作原则,操作人员应接受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的集中培训。

第三章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合格投资者

第十三条(银行理财管理计划的定义)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是指商业银行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和投资范围等对客户委托的资金进行投资、运作、管理的特殊目的载体。

银行理财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管理人应对每个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实行独立开户,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第十四条(工具市场的投资者准入)业务开展初期只有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进行了电子化报告和信息登记,并取得产品登记编码的银行理财管理计划才能参与投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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