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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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下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国资发〔2010〕17号)各有关省属企业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现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对涉及影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权益重大事项的监管,建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重大事项主要包括:1、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2、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3、上市公司回购国有股份;4、国有股持股单位将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5、国有股持股单位产权变动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化;6、国有股持股单位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或有变动;7、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利润分配;8、其他对国有股权变动和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行为。

(二)各国有控股股东在实施上述所列相关事项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与省国资委进行沟通,接受省国资委的指导,认真履行事前报批和事后备案程序。

并于具体操作过程中定期汇报工作进程,以便掌握工作动态、明确工作思路,确保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项及时、合规完成。

(三)对上述事项,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必要时派出有关人员列席国有股股东单位董事会。

(四)上述事项的有关审批、审核事宜,应当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事项办结完毕后,国有单位(除有明确规定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办结情况以书面报省国资委备案。

大型企业集团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措施

大型企业集团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措施

大型企业集团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及措施作者:王海军来源:《今日财富》2018年第17期大型企业集团如何加强对控股公司的有效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研究方向。

如何通过加强对控股公司在顶层发展规划、企业文化整合、战略资源供应等方面的管控,实现企业集团效益最大化,是大型企业集团应着重思考、持续探索的问题。

本文从管理实践出发,对通用管理模式进行了回顾,梳理了大型企业集团对控股公司的具体管理措施,分别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阐述了自己的理解和认识。

一、企业集团与控股公司的关系大型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加强对控股公司的管控,处理好集团与控股公司的关系,是实现集团效益最大化的前提,也是保持集团上下一心、高效运作、圆满完成各项经营任务的关键。

集团对控股公司的管理功能可分为服务、指导、监督、控制,要让这些功能真正发挥作用,一方面必须让控股公司感受到集团总部对其发展不可替代的作用,才能让集团和控股公司之间建立起互相依存的关系,并使控股公司对集团下达的目标不打折扣的执行。

另一方面,集团要为控股公司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涉及到控股公司的重要政策和制度,要尽可能公正、全面、客观和准确。

在处理具体问题时需考虑不同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二、企业集团对控股公司的管理模式(一)操作层面管理型。

集团对各控股公司从战略制定到战略实施各方面均深度参与,无所不管。

战略规划由集团制定,控股公司负责保障实施。

为保证战略顺利实施和战略目标的达成,集团对控股公司的职能管理介入很深。

实行这种管理模式的集团,其各控股公司业务相似程度很高,集团人员规模一般较为庞大。

(二)战略层面管理型。

由集团总部负责整个集团的资产运营和战略规划,各控股公司同时也有自己的业务层次的战略规划,并提出达成战略规划的资源需求。

集团负责审核批准业务层次的战略规划并从总部的角度提出建议,批准其资源需求后反馈控股公司。

在实行战略层面管理的集团中,各控股公司业务相似程度也比较高。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1.12•【文号】国资发评价[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5号)各中央企业: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规范有关业务管理,国资委制订了《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资委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加强中央企业有关业务管理防治“小金库”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业务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独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子企业)应当以“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坚持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从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加强有关业务管理,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审计监督,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薪酬管理政策和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薪酬管理体系,规范基层单位绩效薪酬(奖金)分配,可采取基层单位制订分配方案、劳资管理部门审核、财务部门依据明细表直接发放至职工个人的方式操作,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绩效薪酬(奖金)分配情况的监督,不得单独留存、二次分配或挪作他用。

第四条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合同金额之外取得的项目业主以“赶工费”等名义支付施工单位的各类奖励、补贴,是施工单位工程收入的组成部分。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作者------------------------------------------日期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 ☠”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 即集团公司持有 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 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 出资人职责第三条 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

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1•【字号】•【施行日期】2008.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宁波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市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甬国资发〔2006〕3号)下发后,对企业规范投资、担保行为,防范投资、担保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国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国资监管和运行秩序基本形成,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基本健全,企业投资担保运行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担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三重一大”保廉工作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服务企业、规范运作的原则,对原试行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与完善。

一、严格规范企业投资、担保决策程序(一)本规定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设立全资子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股权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期货、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担保是指企业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方式为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提供债权保障。

(二)企业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为经理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下同)作为投资的决策主体,按《公司法》和企业章程要求,加强计划管理,履行决策程序。

所有投资、担保计划和事项都要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企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重大项目要组织专家论证。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规范的会议记录。

企业经营层要按照董事会作出的投资、担保决议,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确定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责任制。

(三)企业投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国有经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津国资〔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国资〔2020〕11号有关企业、各区国资委:为加强市管企业、委管企业(以下统称监管企业)对控股子企业(包括监管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监管企业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的企业,以下统称子企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失控失管,维护国有资产安全,结合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加强子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一)坚持全面监管。

监管企业要坚持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全面加强对子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二)坚持放管结合。

监管企业要坚持授权放权、增强活力与严格管控、严防失控相结合,根据子企业实际确定管控模式,合理授权放权并加强监督,努力实现放活和管好相统一。

(三)坚持依法行权。

监管企业要依法依子企业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注重通过向子企业委派(提名推荐)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体现国有股东意志、落实监管要求。

(四)坚持党的领导。

监管企业和子企业要坚持和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子企业党的建设,确保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在子企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结合实际切实加强子企业监管(五)加强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建设。

监管企业要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指导,坚持国有企业领导人员“20”字标准,健全党管干部、党管人才、选贤任能制度,完善子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持续加强对子企业选人用人工作的监督,加大优秀年轻企业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推动子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高质量发展。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07•【文号】财金[2016]122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6]122号各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工作,提高国有股权管理效率,现就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健全和完善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国有产权流转,切实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国有金融企业股东要充分认识股权管理的重要意义,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完善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二、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尊重市场经济和企业发展规律,注重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形成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增强国有金融企业市场活力。

(一)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已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股权管理事项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其中中央管理金融企业本级、集团(控股)公司下属各级重点子公司重大股权管理事项需报财政部履行相关程序。

(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比照上述原则实施监管。

涉及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国有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三)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管理过程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和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事项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三、股权管理事项包括:设立公司、股份性质变更、增资扩股或减资、股权转让或划转、股权置换、合并或分立等可能引起股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等需要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履职的事项。

关于加强对子公司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子公司管理的通知

XX〔XX〕15号
关于加强对XX等(控股)子公司管理的通知
(讨论稿)
XX、XX、XX等(控股)子公司:
为建立健全现代企业体系,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管理,确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的安全、完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经公司批准后按正常程序实施的事项。

(一)业务方面。

涉及业务结构调整、战略发展规划、经营范围调整、股权结构调整(含增资扩股)、对外投资、设立分子公司等事项。

(二)人事方面。

涉及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和调整、薪酬制度及考核、人员工资总额核定、因公出国等事项。

(三)财务方面。

涉及投资分红、财务预决算、坏账核销、损失分担、车辆购置等事项。

二、需报公司备案的事项。

新业务开发、会计事务所的选择、内部机构设置、公司定员与招聘计划、中层干部聘用、高管工资发放情况等事项。

三、其他事项。

党务、纪检、工会、综治等工作按规定加强与公司办公室等部门沟通联系,其他事项由(控股)子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自主决策。

突发重大事件,一事一报。

XXXXX
XX年XX月XX日湖南担保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5月28日印发。

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子公司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强各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培育一支高素质、高绩效的企业团队。

通过制度建设,规范管理,改进作风,强化监督,使控股子公司领导班子结构优化,梯次配备、专业配套、优势互补、分工合理;通过大力引进人才,不断完善竞争激励、教育管理、监督约束等制度,使控股子公司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业务创新能力进一步提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具备专业技能的人才总数达到员工总数的50%以上,公司整体发展内在推动力进一步增强。

根据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文件要求和目前子公司领导班子及人才队伍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领导班子建设(一)进一步科学设置岗位、优化组织结构,确保领导班子的健全。

各控股子公司经营负责人是领导班子建设第一责任人。

配备领导班子一般按照企业的规模和发展要求进行设置和调整,重点考虑班子职数、专业结构及年龄层次。

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下的控股子公司,设董事长、总经理,1-3名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年销售额在5亿元以上的设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1-5名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各控股子公司不能随意增设领导职数。

具备条件的子公司要成立党、团、工会组织,但一般不设专职干部;领导班子成员要职责明确,合理分工。

班子建设要注意年龄结构,形成合理的梯队层次,一般至少有一名35岁以下的班子成员。

担任领导职务满10年以上,且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退居二线者,可适当保留其基本职级和工资待遇不变。

(二)进一步提升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资格和专业要求。

新选拔或聘任的领导班子成员,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2.年龄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3.有执着的敬业精神;4.具有本行业10年以上工作经验;5.担当过本行业部门或公司领导职务5年以上;6.人事档案能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的;7.具有一定的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培育下属能力、沟通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8.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和全局观念。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青国资产权[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8〕24号)各市管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2007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先后发布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文件精神,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各国有单位要按照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谨慎、规范地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受让、转让行为的方案论证工作,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关于转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7]50号)(以下简称《受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7]54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单位拟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单位严格按照《受让管理暂行办法》、《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由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将相关事项报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国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虽然低于相对控股比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涉及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与国有控股股东充分沟通,并按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

合国办[2004]13号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将《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二○○四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加强国有企业对外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企业(含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对外投资行为,建立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有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代表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债权等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及受让股权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一)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及其独资、控股子企业;(二)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

(三)其他未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控股企业。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四条企业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向有良好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产业或项目;或有利于本企业长远发展且与本企业经营紧密关联的产业或项目。

第五条企业对外投资遵循投资、受益和监管相统一的原则,投资企业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六条企业收到财政列支的土地出让金须专户管理,专项用于改革成本支出。

特殊原因需对外投资的,必须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严禁企业用集资、信贷资金投入证券市场或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八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程序决策。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审批与备案第九条授权经营的国有控股公司、未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有下列投资行为之一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一)向境外(指国外或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投资;(二)投资于市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下同);(三)投资于市内、单个项目投资额在净资产的1%或在1000万元以上;(四)以承担债务方式兼并、重组外地企业,被兼并企业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9•【字号】吉政明电[1994]88号•【施行日期】1994.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的通知(吉政明电〔1994〕8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近几年,我省国有企业积极进行股份制试点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这对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进外资,加快全省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着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管理不规范,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不进行资产评估等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问题。

国有资产是人民的共同财产,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基础。

最近,省政府批转了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吉政发〔1994〕41号),对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基础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吉政发〔1994〕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制止国有资产流失,巩固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国有股权管理等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明确规定限制的行业和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制企业试点。

凡是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具有战略意义的稀有金属的开采项目,以及必须由国家专卖的企业和行业,均不得进行股份制试点。

各地各部门在审批股份制试点企业时,要严格把握,不得违反规定。

二、在股份制企业试点中,要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

国有股权控股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绝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占50%以上(不含50%);相对控股是指国有股权持股比例高于30%,低于50%。

对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发展的能源(包括电力、石油)、交通(包括铁路、公路)、通讯(包括广播)等垄断性较强的行业,在股份制试点时,国有股必须达到绝对控股程度,即国有股的同一持股单位的股权占总股本的比例要在50%(不含50%)以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07•【文号】证监发[2004]118号•【施行日期】2004.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各上市公司: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形成抑制滥用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制约机制,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现规定如下:一、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一)在股权分置情形下,作为一项过渡性措施,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

下列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监督管理,指导控股子公司管理活动,促进控股子公司规范运作,降低控股子公司经营风险,优化公司的资源配置,依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及业务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其设立形式包括:(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规范运作要求,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财务、经营管理人员和实施日常持续动态监管等两条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控股股东权利和职责外,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应遵循本办法,结合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办法的贯彻和执行。

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办法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及时、有效地对控股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除了遵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要求外还将对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人力资源、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激励约束制度的执行及包括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事项在内的专项事务最终审核与报备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控股子公司应严格配合与遵照公司统筹管理制度的要求。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公司法》约定的高管外还包括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助理岗位人员,下同)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控股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第七条公司作为出资人,依据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控股子公司必须遵循公司的相关规定。

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措施

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措施

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措施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控股公司在企业管理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控股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其管理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了确保控股公司能够有效地管理其子公司并最大化利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控股公司的管理。

控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

组织结构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以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及时传递。

此外,控股公司还应建立一套科学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以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控股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这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来实现。

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帮助控股公司识别和防止潜在的风险,并确保公司的运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

风险管理机制则可以帮助控股公司及时应对各种风险,减少损失并保护公司的利益。

控股公司还应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对于控股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同时,控股公司还应对子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审计,以确保子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规范并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

控股公司还应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人才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对于控股公司来说尤为重要。

控股公司应加强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培养和吸引高素质的管理人才。

此外,控股公司还应注重团队建设,建立和谐的工作氛围和合作机制,提高团队的凝聚力和执行力。

控股公司应加强与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控股公司应与子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和协同发展。

同时,控股公司还应加强对子公司的战略规划和业务拓展的指导和支持,确保子公司的发展与控股公司的整体战略目标保持一致。

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措施包括建立完善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加强对子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以及加强与子公司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只有通过采取这些措施,控股公司才能够有效地管理其子公司,并实现持续稳定的发展。

关于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第一章绪论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经济格局的变化,加强控股公司管理已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要议题。

本文档旨在明确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规范其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二、依据和适用范围本文档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

第二章控股公司治理一、组织结构1.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权责关系,建立相互制约、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

2.控股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规范其运作,保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二、风险管理1.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并化解风险,保障企业稳健运营。

2.控股公司应注重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防范不当行为。

一、投资方向和规模1.控股公司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投资方向和规模,避免盲目扩张和高风险投资。

2.控股公司应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投资项目的风险并做出合理决策。

二、关联交易管理1.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应规范关联交易行为,避免利益输送和内幕交易,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

2.控股公司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公开关联交易情况,提高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一、内部监督1.控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财务管理、审计监督等工作,发现并纠正问题。

2.控股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和自律约束。

二、外部监督1.政府部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控股公司的监督,规范其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投资者应积极参与控股公司治理监督,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公司健康发展。

第五章控股公司管理的评估和改进一、评估机制1.控股公司应建立绩效评估机制,及时掌握公司经营状况,为改进提供依据。

2.控股公司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或委员会,对公司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二、改进措施1.控股公司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改进措施,优化管理机制,提高运营效率。

2.控股公司应注重内部员工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执行力,推动公司发展。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

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XX股份有限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支持、指导和管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当选,或其他权益性投资形成关联关系、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本制度适用于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控股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无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第三条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指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实施组织机构与人员管理、确立经营目标、重大经营决策、财务报告等方面重要控制节点的全面管理和控制。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管理控制要达到的目标:(一)确保控股子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控股子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保证控股子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控股子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确保控股子公司业务归入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战略推进方向,服务于公司长远发展目标。

第五条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的主要政策与方法:(一)公司设定控股子公司的年度经营责任目标;(二)实施控股子公司重要经营决策权的直接控制,对控股子公司重大交易及事项做决策;(三)直接聘请、委派控股子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人员等重要管理人员;(四)定期审核控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报告,实施考核和评价。

第六条公司依据对控股子公司资产控制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通过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规范运作,通过向控股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行使股东权利,并负有对控股子公司指导、监督和服务的义务,实现对控股子公司的治理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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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控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须合法经营、照章纳税,遵循对出资人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控股的公司(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浙江耀江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公司)、浙江省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产公司)、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浙房)控股的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章组织和人力资源管理第四条公司组建须由集团办公室参与组织和指导,组织结构、部门设置、职能确认和人员配备等须报集团经总裁批准后实施。

公司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及财务、工程、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销售、预决算部门的负责人等重要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由集团委派,其他人员的任用由公司自行决定。

公司部门副经理(含)以上人员的档案报集团备案,劳动人事报表须在每半年末报集团办公室;每年11月30日前将次年度用人计划经集团办公室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可在当地招聘集团统一委派以外的人员,原则上实行属地化用工、属地化管理、属地化薪酬。

集团委派人员与集团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招聘人员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可根据集团的薪酬标准和工资结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集团办公室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集团外派人员享受驻外津贴,每年标准为:总经理5万元,副总经理3万元,其他人员2万元;浙江省内控股公司(杭州市除外)按前述标准的80%执行。

第七条集团外派人员档案由集团统一管理,由集团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每年年底由集团财务部门向公司结算相应费用。

集团外派人员参照《耀江集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浙耀集[2005]20号相关条例,在公司报销医疗费用。

属地聘用员工的医疗费由公司按属地政策规定办理。

集团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年终对公司医疗费用报销情况进行汇总、检查、结算。

第八条集团外派人员一般由公司通过租房方式解决住宿,具体标准:公司总经理两居室公寓套房,面积90平方米以内,中等装修,配备相应生活设施;公司副总经理一居室公寓套房,面积60平方米以内,简单装修,配备简单生活设施;其他人员根据情况提供集体宿舍(未婚者二人一室,已婚者一人一室),配备简单生活设施。

第九条集团外派总经理、副总经理用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报集团总裁批准后配备公务用车。

集团外派人员每年因私回家报销差旅费一般不得超过5次(含国定长假);集团外派人员的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去外派地探亲,每年允许报销两人次往返交通费;特殊需要超过规定的须报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批准。

第十条公司须重视员工的素质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岗位技能。

公司部门副经理以上人员一般由集团负责培训,经费由集团开支;副经理以下人员由公司自行培训,公司员工的教育培训费用报销标准按集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综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无权决定对外投资、合作经营事项,对外投资、合作经营和设立分支机构须进行可行性研究,由集团总经济师组织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集团总裁批准后由公司按程序组织实施。

2000万元以下的对外投资项目报集团总裁批准,2000万元以上的由集团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公司股权调整、注销、清算、并购其他公司等事务,须由集团法律顾问参与,由总裁审核并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办理法律手续。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题、预案,代表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人选确定,须报集团总裁报准。

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纪要、股东大会纪要、决议等重要文件和资料报集团备案。

第十三条公司须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和管理工商登记工作,每年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年检;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发生变化须依法及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并报集团备案。

第十四条公司须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管理员,建立完备的企业档案(含技术档案)。

有关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参照集团相关规定执行,集团办公室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督促。

第十五条公司须根据集团的指令和要求,对财务、销售、工程、设备材料、预决算实行网络化管理,须配备专管人员负责此项工作,集团办公室负责指导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的重大诉讼与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须报集团批准,由集团法律顾问负责审核与指导,归口集团办公室管理。

公司标的100万元以上的诉讼案件,由集团统一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填写《重大法律事务批办单》报集团法律顾问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后按程序执行,诉讼案件文稿报集团备案。

标的100万元以下公司诉讼案由公司就地聘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公司法人代表批准,诉前、诉后须报集团备案。

公司标的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投标、重大突发事件等非诉讼事项,须由集团法律顾问参与;涉及并购、借款、担保、反担保及其他对外投资等重大事宜的合同谈判及文本定稿,须有集团法律顾问参与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公司重要公文管理参照集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公文管理的通知》办理。

公司邀请贵宾需请集团接待并安排礼品的,须拟定接待计划并填写接待计划表,由集团办公室协同接待,其费用由集团财务部门向公司统一结算。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公司须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集团相关规定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报集团副总裁审核,由集团总裁报集团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须在每年12月15日前编制下一年度财务计划(预算)报集团计财资金部审核,经集团副总裁批准后下达;每年7月25日前上报半年度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及年中财务计划调整报告;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集团备案。

第二十条集团外派财务经理须严格按照《浙江省耀江实业集团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集团述职,由集团会计审计部具体组织和检查;如不认真履行职责,刻意向集团隐瞒、伪造财务数据及凭证的,将给予警告、赔偿损失、除名处分。

第二十一条公司资金帐户须由集团计财资金部统一管理,未经集团副总裁批准不得擅自开户或对外出借帐户,银行开户情况由集团资金部负责监控核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须向集团资金部上报现金及各银行帐户日报表;非控股公司每月15日、25日向集团资金部通报银行存款余额。

公司须无条件服从集团资金部对资金的统一调度;公司不得对外担保、出借资金,特殊需要,2000万元以下须报集团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2000万元以上由集团总裁审核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须建立融资平台,立足于就地融资,所有融资业务须与集团资金部沟通,服从集团资金部的统一调控。

在对外融资过程中,需集团为其担保的,年初上报预计担保总量,报集团副总裁审核由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并酌情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第二十四条公司向集团借款,须提前向集团资金部提交申请报告,经集团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后办理。

集团与公司之间的资金拆借互计利息,利率根据拆借成本酌情商定,每年年底结清。

第二十五条公司须在每月12日前向集团会计审计部上报财务月报表,每季的15日前报送财务季报表并附有财务分析报告。

公司须与集团会计审计部的核算口径保持一致,服从集团会计审计部对利润流向的统一安排。

每年12月20日为会计结算日上交集团管理费和代垫费用。

第二十六条公司项目的工程款、设备材料款支付须建立必要的控制程序,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节点、进度质量要求,经职能部门确认、财务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支付。

第二十七条公司2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添置、2万元以上的办公室装修、原值3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更新报废,需报集团会计审计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外捐赠和赞助款,除政府明文指定外,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数额超过10万元,须由集团总裁审核报集团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业务费开支应控制总量,其中单宗业务费2万元以内由公司总经理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由集团副总裁审批,5万元以上报集团总裁审批。

公司业务费开支每年由集团会计审计部履行检查。

条件成熟的公司可建立业务费包干制度和业务费节约奖励制度,具体办法报集团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

第三十条集团会计审计部须履行公司内部审计责职,审计一般每年一次。

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相关经营活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制度的情况。

第五章营销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统一使用“耀江”品牌;公司负责项目销售的实施,集团市场营销部负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二条公司营销须按《营销业务控制规程》组织实施,控制营销工作质量。

公司制定的《营销业务控制规程》,报集团市场营销部审核由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公司开发的项目须编制《产品策划书》,报集团营销部评审由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批准后执行。

公司须根据产品方案编制包括产品的详细功能、用材、环境、内外观、配套和服务等全方位品质要求的《产品品质任务书》,作为各阶段、各子项设计和实施的质量控制文件,同时附项目的竞争项目或参照项目的详细评估资料,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司广告策划服务的外协方式和合作对象,销售组织或合作方案等须经集团市场营销部审核报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批准。

公司须控制销售广告费用,每半年编制一次广告费用计划,按上述审批程序报批。

条件成熟的公司可建立按销售额比例提取广告费用包干、节约奖励的制度,具体办法报集团副总裁审核、集团总裁批准第三十五条公司在编制整体营销方案和营销计划的同时编制各期销售总价、均价、单价及价格调整办法,经集团营销部评审,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须使用统一的营销管理软件系统并与集团联网,集团市场营销部负责检查和考核。

公司须编制销售日报、旬报、月报,报集团市场营销部。

营销合同及营销资料应及时整理、收档并按规定报集团备案。

第三十七条公司项目营销在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可制定营销考核办法。

在特定时间段、特定市场、特定销量的条件下建立单项考核奖励制度。

具体办法须报集团由集团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共同组织评审,经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审核报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公司须设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客户接待工作,建立与客户沟通的渠道,听取客户意见和建议,解答客户疑问,处理客户投诉;任何投诉须有记录、有处理、有反馈;集团市场营销部负责检查。

第六章设计管理第三十九条公司开发的项目须围绕批准确定的《产品方案》、《产品品质任务书》和成本控制目标编写项目设计各阶段、各子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书》。

项目方案和扩初设计阶段的《设计任务书》须报集团,由集团总工程师组织评审,报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审核、集团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公司在确定产品方案后组织规划方案的设计,采用方案竞赛或邀请招标方式择优选择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初选方案汇总由集团招标部评审,报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审核、集团总裁批准确定中标方案及中标单位。

项目的其它设计,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设计单位的按招标管理程序执行;其他由公司负责设计单位考察、初选和洽商的,报集团招标部,经集团副总裁(总裁助理)审核报总裁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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