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按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标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公安、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建设、房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的具体措施和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估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情况,严格执行计划生育奖惩制度;

(四)指导、监督、检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五)考核下一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六)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

西安居住证制度

西安居住证制度 西安居住证制度 XX年12月10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了《西安市关于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创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人口流管〔XX〕69号)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率先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流动人口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和合理分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总体思路,坚持“公平对待、服务至上、合理引导、完善管理”的方针,以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为核心,通过统筹规

划,分步实施,系统推进,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使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获得与户籍地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流动人口融入当地社会,实现我市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通过组织实施试点、有序推进和逐步深化,到XX年,西安市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基本建立“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运行机制。加快流动人口市民化进程,初步建立适应城镇化、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体制。 三、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工作统筹管理、综合决策体制。建立健全党政领导负责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协调常设机构,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工作的统筹协调。 1.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政策与户籍管理、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等方面的政策制度的衔接和协调,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相关公共政策,形成部门协同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样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鹿城区街道、乡(镇) (以下简称甲方) 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根据国家、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甲乙双方签订本责任书: 一、乙方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浙江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主管,配备专(兼)职计生员。建立外来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档案,卡册齐全,有关统计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 2、招用外来育龄妇女必须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督促其到辖区派出所暂口办办理《浙江省居住证》,个别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确有困难的,应由本单位负责人实行担保,在期限内补办,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街道、乡(镇)计生办,超出期限未办证的必须予以辞退。 3、认真组织对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政策、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育龄人员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

达90%以上,无早婚早育、无大月份引产、无违法生育。 4、根据辖区计生办安排,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参检率达100%。 5、监管本单位育龄人员及配偶的生育状况。出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对象,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不得在未落实计生政策前予以解聘。同时积极配合甲方落实本单位育龄人员的“四项”节育手术,并由单位负责报销节育手术费。 6、员工100人以上或育龄妇女20人以上的单位,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一年至少开展2次活动。 二、甲方应当对乙方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为乙方开展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优质服务提供帮助,对乙方及其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乙方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考核,按规定实施“一票否决’’制。 三、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年月日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02年9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在我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富民兴黔步伐提供良好的人口环境,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配备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人员,村民小组可以设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协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育龄妇女组长和计划生育中心户户长由村民推选。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人负责制,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

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doc

2019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四) 更新:2018-12-19 21:57:53 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再生育一个孩子后,其中一个孩子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的特殊情形,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夫妻双方均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回内地定居不满六年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孩子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孩子均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孩子数。 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在女方达到二十四周岁后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但属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婚后即可提出申请。 夫妻中男方为本省居民,女方为外省居民,婚后居住本省的,可以经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婚育证明,向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生育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一个孩子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拟批准的应当在发给生育证前,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十日;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依照本条例规定不应当生育而妊娠且医学上允许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第二十九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西安地理概况

西安 Edited by CHENG.DA.XIA ※初识西安 别名:长安、镐京、大京、西京等 行政区域类别:地级市 所属地区:中国西北地区陕西省 下辖地区:11个市辖区、2个县 政府驻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未央广场 电话区号:029 邮政编码:710000 地理位置:关中平原中部 面积:10752平方公里 人口:1000.37万人(2018年) 方言:关中语言-西安话 气候条件:温带季风气候 著名景点:兵马俑、钟鼓楼、大雁塔、小雁塔、秦岭、大明宫、未央宫等 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火车站:西安站、西安北站、西安南站等 车牌代码:陕A、陕U 高等学府:西安交大、西北工大、西电等 市花:石榴花市树:国槐 地区生产总值:8346.86亿元(2018)比较:佛山地区生产总值:9500亿元(2017) 人均生产总值:85114元(2018)比较:佛山人均生产总值:124722元(2017)

建成区面积:700.27平方公里(2018) 国际友好城市:33个 ※自然地理 西安市位于渭河流域中部关中盆地,东经107.40度~109.49度和北纬33.42度~34.45度之间,北临渭河和黄土高原,南邻秦岭。东以零河和灞源山地为界,与华县、渭南市、商州市、洛南县相接;西以太白山地及青化黄土台塬为界,与眉县、太白县接壤;南至北秦岭主脊,与佛坪县、宁陕县、柞水县分界;北至渭河,东北跨渭河,与咸阳市区、杨凌区和三原、泾阳、兴平、武功、扶风、富平等县(市)相邻。辖境东西长约204公里,南北宽约116公里。截至2016年,西安面积998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1066平方公里。 (1)地形地貌: 西安市的地质构造兼跨秦岭地槽褶皱带和华北地台两大单元。距今约1.3亿年前燕山运动时期产生横跨境内的秦岭北麓大断裂,自距今约300万年前第三纪晚期以来,大断裂以南秦岭地槽褶皱带新构造运动极为活跃,山体北仰南俯剧烈降升,造就秦岭山脉。与此同时,大断裂以北属于华北地台的渭河断陷继续沉降,在风积黄土覆盖和渭河冲积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渭河平原。 西安市境内海拔高度差异悬殊位居全国各城市之冠。巍峨峻峭、群峰竞秀的秦岭山地与坦荡舒展、平畴沃野的渭河平原界线分明,构成西安市的地貌主体。秦岭山脉主脊海拔2000米~2800米,其中西南端太白山峰巅海拔3867米,是大陆中部最高山峰。渭河平原海拔400米~700米,其中东北端渭河河床最低处海拔345米。西安城区便建立在渭河平原的二级阶地上。 (2)气候: 西安市平原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冷暖干湿四季分明。冬季寒冷、风小、多雾、少雨雪;春季温暖、干燥、多风、气候多变;夏季炎热多雨,伏旱突出,多雷雨大风;秋季凉爽,气温速降,秋淋明显。年平均气温13. 0℃~ 13. 7℃,最冷1月份平均气温-1. 2℃~ 0. 0℃,最热7月份平均气温26. 3℃~ 26. 6℃,年极端最低气温-21.2℃(蓝田1991年12月28日),年极端最高气温43. 4℃(长安1966年6月19日)。年降水量522. 4~ 719. 5毫米,由北向南递增。7月、9月为两个明显降水高峰月。年日照时数1646. 1~ 2114. 9小时,年主导风向各地有差异,西安市区为东北风,周至、户县为西风,高陵、临潼为东东北风,长安为东南风,蓝田为西北风。气象灾害有干旱、连阴雨、暴雨、洪涝、城市内涝、冰雹、大风、干热风、高温、雷电、沙尘、大雾、霾、寒潮、低温冻害。 (3)水文: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2017修正)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6号 【批准部门】8;825;82501; 【批准日期】2017.03.30 【发布部门】西安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05.09 【实施日期】2017.05.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西安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第三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户籍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河北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版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9日修正稿)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5年 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3月 29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精心整理2016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16-05-1111:15来源:北京卫计委 (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北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作。 划。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在本辖区内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九条本市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合理调控人口数量、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分布的政策及制度,使人口状况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人口的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社区服务工作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在农村经济政策方面支持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经济。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在学生中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基础知识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育。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版)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16修正版)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合法生育

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个体私营企业者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

西 安 概 况

西安概况 ◆西安,是华夏文明的发祥地,是文明世界的历史文化名城。 西安,古称长安,是中国建都朝代最多最久的古都。先后有西周、秦、西汉、唐等十三个王朝在此建都,历时1100多年,与雅典、罗马、开罗齐名,并称为世界四大文明古都。周幽王、秦始皇、汉高祖、汉武帝、隋炀帝、唐太宗、武则天等近百个皇帝在这里度过了他们的宫廷生活鼎盛的汉唐时代,长安是举世文明的“丝绸之路”的起点,人文荟萃,交通发达,在中国古代史上写下了辉煌的篇章。 ◆现代西安是中国西北部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综合科技实力排名全国第三,是亚欧大陆的重要枢纽,是一个科技、工业、旅游三业并举的现代化城市。昔日西安的辉煌让人骄傲,今日西安的腾飞更让人惊叹。 ◆这是一座日新月异的城市,这是一座永远年轻的城市,她体现了一个民族的生命力,吸引着全世界的目光。有人曾这样比喻:中国是一个参天大树,到了北京看到了大树的树冠,到了西安看到了深埋在大树下的树根。 ◆作为中国著名的旅游中心城市,西安首先以人文景观数量巨大,种类繁多,分布广泛,价值珍贵驰誉中外。全市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6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68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0处,登记在册的各类文物保护点多达2944处。是全人类历史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理概况◆西安市位于中国大陆腹地黄河流域中部的关中盆地,面积9983平方公里。秦岭山脉横旦 于西安以南,山脊海拔2000-2800米,是我国地理上北方与南方的重要分界。 ◆西安以北,陕甘黄土高原边,由梁山、黄龙山、药王山、陇山组成的北山山系,与秦岭山脉遥相对应,共同构成环绕关中平原的自然屏障。黄河的最大支流渭河横贯关中平原。关中平原由渭河及其众多支流冲积形成,因而又称渭河平原。它西起宝鸡,东到黄河,号称“八百里秦川”。 气候概况◆西安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市区年平均温度 13.3C,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0.9C,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6.4C,全年无霜期232天,年平均降水量589.4毫米,主要集中在夏季,春暖花开的3-5月和秋高气爽的9-11月是到西安旅游的最佳季节。 中华文明的摇篮在黄河流域,而黄河文明的摇篮是在渭河流域。从神话和传说看,出自中国西部的炎帝和黄帝是公认的最早圣王和“人文初祖”。炎帝、黄帝的族居地和陵墓都在西安地区。经考古发掘证实,西安是华夏古文明最重要、最集中的发源地之一。 这里有数十万年前的蓝田人和大荔人文化,有仰韶文化的典型代表半坡文化。如西安半坡临潼姜寨和宝鸡斗鸡台等地是我国最早的原始农业发祥地,形成了最早的农耕、房屋建筑、织布、制陶等生产技术,甚至还创造了最早的文字。在西安出土文物中有一系列是我国最早文化的实证,如出自半坡的最早的农渔工具、最早的陶窑、最早陶文、最早的土木建筑、出自何家湾的最早的骨雕人头像等等。 西安是当之无愧的中华文明摇篮 秦中自古帝王州西安是中国历史上建都朝代最多、历史最久的城市,从奴隶制秦于鼎盛的西周,到封建社会达到颠峰状态的唐王朝,先后有西周、秦、西汉、新、东汉[献帝初]、西晋[愍帝]、前赵、前秦、后秦、西魏、北周、隋、唐等13个王朝在这里建都1140年之久。自公元前1057年至公元904年,西安曾长期是古代中国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中心。 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公元前1062年,世居关中盆地的周人把活动中心由盆地西部的周原[今陕西歧山、扶风县一带]移入今西安市西南郊沣河流域。文王在沣河西岸建立丰京,武王继位后于公元前1057年伐灭商,建立西周王朝,在沣河东岸建都镐京,开创了西安地区长期作为中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历史格局。 人类起源地 西安境内史前文化遗址囊括旧石器时代、新石器时代母系氏族公社、父系氏族公社等人类社会演进各历史

陕西省人口十大特点

陕西省人口发展呈现十大特点 人口状况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反映。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富裕三秦百姓、建设西部强省、实现陕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重大战略任务。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标准时点开展了第六次人口普查,涉及人口的总量、结构、素质、分布和迁移流动等方面内容。普查结果以《陕西省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形式对外发布(以下简称“公报”),普查数据显示,我省人口发展呈现“一缓、二降、三快、四突出”的特点。普查数据揭示的我省人口的基本状况和10年来的发展变化情况,为我省各级党委和政府顺利完成“十二五” 发展规划目标,实现“三个上台阶”提供了较为详实的基础资料和参考依据。 “一缓”: 人口增长速度明显放缓 常住人口总量增加近128万年均增长0.35%。“公报”表明,2 010年11月1日,陕西常住人口为3732.74万人,与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604.77万人相比,10年

增加127.97万人,年平均增长率为0.35%,比前一个10年的年均增长速度下降0.54个百分点,低于全国0.57%的年均增长速度。人口增速明显放缓的主要原因:一是“计划生育政策”在陕西得到较好的执行;二是我省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净流出省外人口增加。 “二降”: 人口性别比略降家庭规模缩小 性别结构有所改善人口性别比为106.92。普查数据表明,2010 年全省常住人口中,男性为1928.76万人,占51.67%;女性为1803.9 8万人,占48.33%。总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虽比全国高1.72个百分点,但由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的108.42 下降到106.92。低年龄性别比下降更快,0-4岁各年龄人口性别比从120以上降至118以下,出生人口性别比也由2000年的122.10降低到11 5.68。表明2005年以来,我省针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问题采取的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取得一定成效。 居民家庭观念转变户均规模3.22人。“公报”显示,2010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

学习材料(三)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释义 第六条——第十条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规定。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主体,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的直接承担者,其职责是: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各项管理措施;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保障免费技术服务项目的落实等。同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内用工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这里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既包括现居住地,也包括户籍所在地。 本条第二款对两地建立信息通报制度作出了规定。为落实《条例》第四条确立的两地共同负责,现居住地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本款规定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要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核实、通报流动人口婚育变动及避孕节育情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以便有的放矢

地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维护其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具体职责,《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关于流动人口享有的服务和奖励优待也是现居住地应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释义】本条是关于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义务、办证机构职责的规定。 实行婚育证明制度,一方面有助于户籍地掌握流出人口信息,做好宣传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工作;另一方面也为现居住地了解流入人口婚育信息提供了客观依据,便于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实行这一制度,可以保证重点人群相关信息的有效传递,实现两地服务管理的有效衔接,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办证对象、办证要求以及婚育证明主要内容的规定。 (一)办证对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状况是人口计生工作的重点,根据基层工作实际,为突出服务和管理重点,《条例》将婚育证明的办证对象由原来的成年流动人口调整为成年育龄妇女(18-49 周岁)。 (二)办证时间和凭据 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发布日期:2003-02-27 2002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10月24日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西安市水资源状况 国际公认的维持一个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必须达到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为1000立方米,而西安市人均占有地表水资源量不足380立方米。这个数量仅相当于全省人均占有量1/3。全国人均占有量1/6。可以看出,西安市属严重缺水地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严重制约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要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是21世纪的重要议题之一。水资源紧张的原因 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 西安市的径流主要由降水形成,具有时空分布不均的特点。从时间上看,降水量的年际变化较大,年内分配不均,多年平均降水量为744mm,最大降水量为903.2mm(1983年),最小降水量为312.2mm(1995年),最大值是最小值的2.89倍;年内降水主要集中在6~9月,四个月降水量约占全年降水量的57%。从空间分布看,径流主要分布在山区,山区径流占地表径流总量的86.4%;平川和台塬阶地区仅占13.6%。 水质污染严重 西安市水质污染情况十分严峻,污染正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区域向流域扩展,水质污染加剧了城市的缺水程度。 用水工艺落后 一方面西安市的企业大多是老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水的重复利用率较低,除火电行业水的重复利用率在90%以上外,其他工业均在40%左右,乡镇企业更低,工业用水定额较先进地区偏高。另一方面,关中灌溉历史悠久,灌区多为老灌区,工程年久失修,输水损失大,平均渠系利用系数不足0.7,大型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53左右。近些年来,加强了节水措施,灌溉用水定额有较大幅度降低,但在全国仍属较高水平。 节水意识薄弱,浪费严重 居民:缴了钱的水随便用 2009年3月21日,在西安市东关南街一公用自来水用水点记者看到,有不少人在洗碗、挑水、洗菜……

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

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夫妻,不得再生育: (一)有生育能力,符合生育一个子女规定,但已收养或者送养子女的; (二)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但在再生育前又收养或者送

近20年西安人口变动

1990年到2000年西安市人口空间变化与郊区化动向 西安市在1990年-2000年间开始进入郊区化过程,且处于相对郊区化阶段,市中心区人口主要迁到内圈(中心城边缘区)及中圈的高新技术开发区(近郊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 城市人口的变化主要从数量和空间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在地域上将西安市划分为市中心区,内圈,中圈和外圈四个圈层,如图: 研究西安市各圈层的人口数量变化(1990—2000): 人口数量(万人)1990—2000 圈层1990 2000 增长量增长率年均增长 率 市中心圈34.54 32.83 -1.71 -4.93 -0.50 内圈107.98 148.79 40.81 37.79 3.26 中心城区142.52 181.62 39.10 27.43 2.45

中圈91.21 145.82 54.61 59.89 4.80 外圈173.95 191.03 17.08 7.67 0.74 各圈层人口数量变化和分析: 1990—2000年间,市中心区人口数量减少约1.7万人,减幅4.93%,内圈,中圈和外圈的人口数量在增长,中心城区的人口增长趋缓,中圈加快。 分板块人口分布变化与分析: 将人口变化显著的三环线内区域划分为十大区段:

西安市十大区段的人口数量和密度变化表如下: 区段人口数量人口密度1990— 2000年1990 2000 1990 2000 增长速度 1 34.54 32.83 23025 21890 0.95 2 107.98 148.79 11844 16320 1.38 3 12.82 17.47 3435 4680 1.36 4 13.30 19.3 5 2214 3221 1.45 5 9.03 17.14 5829 11065 1.90 6 13.29 28.99 2204 4808 2.18 7 7.75 8.55 3184 3514 1.10 8 6.54 8.10 1166 1444 1.24 9 6.93 11.62 2002 3357 1.68 10 5.21 5.77 1674 1854 1.11 1990—2000年间,西安市三环内十区段中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增长较快的均为第二区段,第五区段,第六区段和第九区段。西安市在这一阶段,市中心区人口主要迁到内圈,其次为中圈,尤其是中圈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文教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曲江旅游度假区。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9月25日修正) (1998年7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8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2002年9月29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9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实行计划生育,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经济措施;坚持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相结合、与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着重抓好与新阶段扶贫开发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增加对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并予以保障。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给予重点扶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和年度人口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3.30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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