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

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

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潜力、规划安排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统筹存量与增量建设用地安排,提出下达地方的复垦利用指标方案,报部长办公会审定下达。

第六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加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量管控,做好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总体部署,审查批准专项规划,组织复垦项目核查,下达建新指标,做好在线报备和考核监管。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编制、上报审核,具体组织复垦项目实施工作。

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工作。

第二章调查规划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是指无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全国土地调查时已确定为建设用地的下列用地:(一)各类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损毁的土地;

(二)因交通、水利设施和建筑物废弃等遗弃荒废的土地;

(三)废弃的农村砖瓦窑等用地;(四)其他废弃的建设用地。

纳入复垦利用试点范围的土地应当权属清晰,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工矿企业损毁的土地,可认定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具体认定程序,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国有划拨土地,土地使用

权人不再使用且不及时复垦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四十七条及有关规定,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

第九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成果,进行必要的补充调查,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情况。

在调查基础上,应当综合考虑土地损毁状况、区位条件、水土资源、生态环境风险等,做好土地复垦适宜性评价与潜力分析。

第十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在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调查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一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背景和基础,包括自然和经济社会条件、工矿废弃地现状和潜力;

(二)规划的原则和目标任务;

(三)复垦项目的布局、规模、用途和进度安排,复垦质量要求,复垦措施和投资概算;

(四)建新用地的布局、规模和利用方向;(五)预期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六)保障措施。

专项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件和编制说明,其中,

规划图件包括工矿废弃地现状图、复垦潜力分布图、复垦利用规划图等。

第十二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权利人意见,扩大公众参与,充分论证、科学决策。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要与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

第十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由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专项规划批准之前,需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审查意见。专项规划批准后及时上传在建监管系统。

经确定的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区布局、规模、用途等原则性内容变更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按原报批程序批准。

第三章复垦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和下达的复垦计划指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经确定的复垦项目实施方案必须严格实施。因规划修改等客观原因确需修改复垦项目实施方案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修改实施方案时,应当再次征求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复垦项目从立项实施至验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确需延期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坚持以生态建设为导向,科学评价复垦土地的适宜性,做到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牧则牧;采取山、水、田、林、路综合整治措施,保障复垦质量,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第十六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应当依法依规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制度,切实做到程序合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臵。

第十七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须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应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解决,有权属争议的地块,不得纳入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将变化图斑纳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并做好确权登记发证。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非国有土地可通过承包等方式就近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八条鼓励运用市场化机制,多渠道筹措复垦资金。规范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质量管理制度,监督复垦项目实施单位严格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对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效果等实施全程控制。

复垦土地应达到《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和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有关标准。

第二十条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的,应与区域内建设占用

耕地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相结合,切实提高复垦耕地质量。

对存在污染风险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前应当开展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严禁将存在严重污染隐患且在短期内无法修复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为耕地。

禁止将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鼓励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实施中,运用土地复垦先进技术,改善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

第二十一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管理制度。

复垦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及时上传在线监管系统。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组织核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纠正和整改。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验、验收和核查,应商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并邀请有关专家共同参加。

第二十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中涉及复垦为耕地的,应对复垦耕地质量等级进行评定,并依法对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土地使用者,在验收合格后的五年内对复垦土地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跟踪监测,采取管护措施,保证土地复垦效果。

第四章建新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验收合格后,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核定的复垦面积,下达建新计划指标。建新节余

指标原则上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新区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可以与经验收的工矿废弃地复垦区一起,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整体审批,可不再办理农转用审批。建新区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国务院批准。

复垦和建新应当做到:

(一)建新区面积不得大于复垦区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和质量不得低于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二)建新区应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允许建设区内确实不能安排的,也可安排在有条件建设区,但必须按规定做好规划修改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建新区涉及土地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做好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安臵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审批供地,节约集约用地。

第五章实施监管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建立在线监管制度和指标体系,建设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系统,并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切实加强对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监管。

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信息化建设,根据全国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在线监管指标体系,结合实际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日常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八条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在专项规划审批,复垦项目实施和验收,项目区整体审批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有关信息的在线备案。按照“谁报备、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地对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未按要求完成在线备案的项目区不作为认定依据。

第二十九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报备信息需修改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调整的,应向国土资源部提出修改申请,申请要件包括申请调整的请示、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相关调整的文件等。

第三十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每年对有关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加强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的实地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责令限期纠正整改。对擅自扩大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范围、突破国家下达复垦利用指标的,暂停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三十二条建立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评估制度。国土资源部每季度对在线监管系统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省份;每年根据在线备案、省级考核和抽查情况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季度评估、年度评估的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的依据。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也要相应建立统计分析、问题通报和检查评估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省(区、市)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

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同时废止。

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摘要:马鞍山市作为安徽省重要的矿产资源大市,在为国家经济建设输送能源的同时,矿山开采也造成大量的破坏,土地压占、挖损现象严重,容易诱发山体滑坡、坍塌、水土流失等地质灾害。对工矿废弃地进行复垦治理,既可增加耕地,又能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还能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 关键词:工矿废弃地;复垦;社会经济效益 中图分类号:S2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3)-01-0037-1 1 研究概况 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山地质环境保 护规划指导下,遵循一定技术原则,根据实地踏勘,采用各种评价方法对各地块土地复垦适宜性进行评价,明确各地块的复垦方向,使废弃土地发挥最大利用效益的专项规划。马鞍山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规划是以2011年为规划基期年,2015年为规划目标年,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全市复垦工矿废弃地总规模1565.18公顷。以行政区域为单元,依据单元内工矿废弃地复垦规模及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将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大致分为三个潜力区。其中,和县属复垦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388.31公顷,复垦耕地284.49公顷;雨山区、当涂县及含山县属复垦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277.51公顷、364.78公顷和292.7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规模分别为264.89公顷、266.54公顷和244.54公顷;博望区、花山区属于III级潜力区,复垦规模分别为189.32公顷和52.53公顷,复垦新增耕地分别为137.82公顷和50.43公顷。 2 规划实施效益分析 2.1 社会效益分析 2.1.1 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粮食产能通过对全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治理,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1248.71公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模板

1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 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

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 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 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 6、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 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 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 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 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1.3技术路线及方法 1.3.1技术路线 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纳入本专项规划的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3.2技术方法 1、定性分析法 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需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要求等,确定经

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20112020年)

***县 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 (2011-2020年) AAA县国土资源局

二O一二年四月

目录 1.规划背景 (1) 1.1县域概况 (1) 1.1.1自然地理条件 (1) 1.1.2社会经济概况 (2) 1.2土地资源概况 (3) 1.2.1农用地 (3) 1.2.2建设用地 (3) 1.2.3其它土地 (4) 1.2.4土地利用的特点 (4) 1.2.5土地利用的难点 (4) 1.3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4) 1.3.1经济发展目标 (4) 1.3.2社会发展目标 (5) 1.4AAA县发展优势 (6) 1.4.1地理区位优势 (6) 1.4.2交通区位优势 (6) 1.4.3独特的资源禀赋 (6) 1.4.4优越的生态环境,丰富的旅游资源优势 (6) 1.4.5工矿废弃地资源优势 (6) 2 规划总则 (7) 2.1规划的必要性 (7) 2.1.1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需要 (7) 2.1.2缓解土地供需紧张矛盾的需要 (7) 2.1.3加快新型城镇化和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的需要 (7) 2.1.4推进新农村建设发展的需要 (7)

2.1.5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的需要 (8) 2.2规划的指导思想 (8) 2.3规划的目的 (8) 2.4规划的任务 (9) 2.5规划的依据 (9) 2.5.1法律法规 (9) 2.5.2指导性文件 (9) 2.5.3相关规划 (10) 2.5.4技术标准 (10) 2.6规划原则 (11) 2.6.1外业调查与内业处理相结合 (11) 2.6.2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11) 2.6.3与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11) 2.7规划范围与期限 (11) 2.7.1规划范围 (11) 2.7.2规划期限 (11) 3 工矿废弃地资源数量及分布 (12) 3.1工矿废弃地的内涵 (12) 3.2工矿废弃地数量及分布 (12) 3.3工矿废弃地复垦地块选取及调查 (12) 3.3.1地块选取 (12) 3.3.2外业实地调查 (13) 4 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 (14) 4.1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原则 (14) 4.2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依据 (14) 4.3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评价的方法 (14) 4.3.1评价的对象 (14)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017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1.用于企业融资.对外招商合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用于W家发展和改革委(以前的计委)立项的可 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冃申诸扭告. 4. ffl于境外投瓷项冃核准的町行性研究报告、项 3.用于银行贷款的可行性硏究报告. 0巾请报告. \用于企业上市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这类可行性握告通 常需要出具国家发改委的甲级工程咨询资格。 6、ffl于申请政府资金(发改委资金、科技 部资金、农业部资金)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 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 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 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 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 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 融资投资、 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 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 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 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 境内外融资等关联报告: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议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商业计划书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市场调查研究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分析报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行业发展前景预测分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大纲(具体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调整)第一章总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概况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性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承办单位及负责人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地点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设计目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内容与规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设总投资资金筹措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主要财务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依据研究范围第二章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背景 宏观形势地理、历史交通宏观经济运行宏观经济发展(GDP发展)固定资产

7、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详解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

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切; (三)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区域协调发展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需要对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进行调整优化; (四)当地政府重视,土地管理严格规范,近两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用地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问责或约谈。 第五条国家通过下达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专项用于控制建新占地的规模,同时作为安排复垦面积的依据。复垦利用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可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复垦利用指标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综合平衡,提出全国复垦利用指标总量建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报国务院审定。 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审定的复垦利用指标总量,根据各地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最终稿)20150821报告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

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较大,且待复垦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二)工矿业活动对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较大,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和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迫

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要点

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专项规划编制技术要点 为加强指导市、县级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一)编制依据。主要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政策和技术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国家有关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及所在省(区、市)制定的相关地方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全国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区域规划、产业规划等国家相关规划及所在省(区、市)批准的相关规划。 3.《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和复垦政策及所在省(区、

市)制定的相关政策。 4.《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 1011~1013-2000)、《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 1031-2011)、《村镇建设用地标准》(GB 50188-199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国务院、国土资源部及所在省(区、市)制定的土地整治相关标准规范。 (二)编制原则。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本次试点的规划期限为2012-2015年,以第二次土地利用调查成果和2010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为基数编制专项规划。 1.依法依规科学规划。贯彻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市县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对所在行政辖区内工矿废弃地复垦的部署安排。 2.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以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为突破口,推进损毁、闲置、废弃、低效工矿用地集中复垦,缓解城镇经济发展用地需求的巨大压力,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 3.充分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充分征求工矿废弃地权利人意见,按照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的原则,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利人愿意,复垦中土地权利人参与,复垦后土地权利人满意,稳妥有序地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的各项活动。 4. 保持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保障粮食安全。把提高复垦耕地质量、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放在首要位置,先复垦,后调整利

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目录 一、工程概况 二、施工总体规划 三、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四、确保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五、确保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体系与措施 六、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七、资源配备计划 八、工程施工的重点和难点及保证措施 九、合理化建议 十、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青县流河镇丁苑庄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 1.2、土地平整工程,包括土地翻耕9.3485公顷,坑填工程37394方 1.3、开挖沟渠工程,开挖排水沟渠1060米 1.4、道路工程,修建4米宽、15cm厚混凝土道路530米,修建2米宽素土路面568米 1.5、农田防护林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栽植胸径4cm速生杨530柱 1.6、防渗管道工程1615米 1.7、施工关键和主要对策 1.7.1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工程内容多,交叉作业多,投入的设备、人员多,施工面积大,作业较分散,需加强管理,合理组织施工,这是确保按期完成的重点。 沟槽机械开挖的施工组织与协调要求较高。 局部切填土、修沟渠、铺涵管、剥离耕作层级铺设耕作层、田间道路修筑等分项工程的施工须密切配合,需精心施工并减少相互间的影响。 1.7.2工期关键线路和关键工序 本工程工期控制的关键线路为:施工测量、土地平整、机械开挖沟槽及局部切土、砌筑沟渠冀铺设涵管、田间道路修筑,关键工序为:土地平整、沟渠施工、田间道路修筑 1.7.3施工对策 精心组织、科学管理,利用公司整体的技术力量,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

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本工程。 密切配合业主和监理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按国家验收标准、规范对各工序进行验收。 投入足够的机械设备、确保关键工期的实现 土地平整分块要合理、做到良好搭建,沟渠涵管施工与田间道路应平行施工。采用信息法施工,成立专门的测量小组,及时测量、观测,将反馈回来的各项数据,及时进行分析,用于指导施工,以确保施工方法的科学可靠及施工全过程的合理、安全、 二、施工总体规划 (一)机构设置 本工程承建中,我单位将实行项目法施工,由单位技术主管任项目经理,负责本工程的施工。项目部对工期、质量、成本等综合经济效益进行高效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和管理,并配备先进的机具设备。以科学的手段、先进的技术,优质高效地完成本项工作。项目部组织机构见下图:

4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申报所需全部要件

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审批 全部要件 一、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基本信息表 二、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批件 三、市级审查报告与县级编制说明 (一)市级审查报告 (二)县级编制说明(省级不显示) 四、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申请 (一)县级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呈报申请(省级不显示) (二)市级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呈报申请五、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方案 (一)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呈报书 (二)复垦区转农和建新区转用方案 (三)复垦区土地复垦方案 六、市级人民政府对工矿废弃地试点项目区复垦利用专项规 划的批复文件 七、市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实施方案的立项批复及项目区 实施方案(包含立项阶段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八、市级国土资源局对项目区竣工的验收文件

九、土地复垦协议 十、土地权属材料 (一)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土地权属证注销说明 十一、勘测定界资料 (一)复垦区(验收阶段) 地块1 (1)界址点成果表 (2)土地分类面积表 (3)勘测定界图 地块2 ...... (二)建新区 地块1 (1)界址点成果表 (2)土地分类面积表 (3)勘测定界图 地块2 ...... 十二、其他材料 (一)报省其他材料 (二)报市其他材料(省级不显示) 1、历史遗留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规划年

期) 2、对历史遗留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进行广泛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征求意见材料 3、历史遗留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说明 4、有关专家对历史遗留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论证意见 5、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历史遗留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 6、工矿废弃地涉及集体土地的,履行告知、听证等材料 7、资金筹集及使用情况说明 8、涉及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修改的,修改后的工矿废弃地复垦专项规划的批复文件 9、涉及项目区实施方案修改的,修改后的项目区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10、工矿废弃地复垦执行的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公告制等项目实施材料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工作方案分析

1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1工作目的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是按照土地复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落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的专项规划。通过规划的编制及复 垦项目的实施,能够改善矿区生态环境和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建设用地布局、积极推动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恢复,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1.2工作目标及任务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从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出发,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具体任务如下: 1、收集省厅备案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二调数据;

2、收集项目拟复垦地块的土地使用证或有效证明文件; 3、采集复垦地块现状照片; 4、依据收集资料初步确定地块。遥感监测图斑核实调查上图; 5、按照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的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对工矿废弃地复垦资源进行实地调查,形成台账。查明工矿废弃地的类型、分布、数量、权属以及用地合法性、复垦义务人等基础情况; 6 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拟定复垦计划安排,制定建新用地计划安排,做好效益评价,制定保障措施项目布局和时序安排; 7、编制工矿废弃地现状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分布图;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划图等上报评审所需的各种图件资料; 8、各种报件权属资料的整理、编制,影像资料整理; 9、协助国土资源局上报规划,组织专家评审、修改、验收; 10、复垦地块等基础信息按要求在线备案。 1.3技术路线及方法 1.3.1技术路线 以2014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结合实地调查,分析纳入本专项规划的工矿废弃地现状,评价工矿废弃地复垦适宜性和潜力,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的目标和任务,统筹安排工矿废弃地复垦年度计划,进行复垦投资估算与效益评价,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3.2技术方法 1、定性分析法 深入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基础和需求,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要求等,确定经济社会发

2017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017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2017年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本报告是针对行业投资可行性研究咨询服务的专项研究报告,此报告为个性化定制服务报告,我们将根据不同类型及不同行业的项目提出的具体要求,修订报告目录,并在此目录的基础上重新完善行业数据及分析内容,为企业项目立项、申请资金、融资提供全程指引服务。 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在招商引资、投资合作、政府立项、银行贷款等领域常用的专业文档,主要对项目实施的可能性、有效性、如何实施、相关技术方案及财务效果进行具体、深入、细致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以求确定一个在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合算的最优方案和最佳时机而写的书面报告。 可行性研究是确定建设项目前具有决定性意义的工作,是在投资决策之前,对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的科学方法,在投

资管理中,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拟建项目有关的自然、社会、经济、技术等进行调研、分析比较以及预测建成后的社会经济效益。在此基础上,综合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财务的盈利性,经济上的合理性,技术上的先进性和适应性以及建设条件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投资可行性报告咨询服务分为政府审批核准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融资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侧重关注项目的社会经济效益和影响;融资用报告侧重关注项目在经济上是否可行。具体概括为:政府立项审批,产业扶持,银行贷款,融资投资、投资建设、境外投资、上市融资、中外合作,股份合作、组建公司、征用土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等各类可行性报告。 报告通过对项目的市场需求、资源供应、建设规模、工艺路线、设备选型、环境影响、资金筹措、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调查,在行业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对项目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进行科学预测,从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客观的、可靠的项目投资价值评估及项目建设进程等咨询意见。 报告用途:发改委立项、政府申请资金、申请土地、银行贷款、境内外融资等 关联报告: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建议书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申请报告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程项目商业计划书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规定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 垦利用试点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

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第四条申请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市、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工矿废弃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方案

工矿废弃用地复垦专项规划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总量控制、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原则,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挂钩指标的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的空间。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遵循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封闭运行、严格考核、指标管理、产权明晰、因地制宜、改善生态的原则,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工矿废弃地复垦,将复垦节约的指标与建新区进行挂钩,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布局更合理。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扩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土地利用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升土地资源和综合承载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统筹、区域治理原则。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按照工矿废弃地分布以及城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和《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1号)要求,按照“谁使用,谁出资”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由复垦区所在地方政府组织实施治理,并组件上报。 二是符合规划、差序供地原则。建新区所有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乡镇建设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复垦利用项目区必须符合《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要根据时序分轻重缓急,实行好空间转换、时空转换;要根据投资情况差序供地。避免过度超前现象。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土资规[2015]1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5.08.03 【实施日期】2015.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规[20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部沟通联系。附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 2015年8月3日附件: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包括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3]3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3〕31号)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人民政府: 为简化审批程序,将2013年1月30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重新印发,请遵照执行。2013年1月30日省国土资源厅印发的《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13〕10号)同时废止。 2013年7月22日

河北省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建设用地整治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以下称复垦地块),与新增建设用地(以下称建新地块)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第三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第四条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统一规划,统筹部署;限定范围、控制规模;先垦后用,规范运作;项目管理、整体审批;明晰产权,维护权益;定期考核,严格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45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江苏、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陕西省(自治区)国王资源厅: 为了落实节约优先战略,促进耕地保护和矿山环境治理恢复,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保障经济社会义好又快发展,部次定开展工矿玻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矿山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盘活和合理调整建设用地,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措施。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在新形势下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严格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统筹保障发展与保护耕地的重大举措,是实施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途长,是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试点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根本目的,创新土地管理方式,通过废弃地复垦,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要求,实行专项管理,并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统一规划、统筹部署。要根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工矿废弃地现状与利用潜力,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管控。 二要坚持封闭运行、严格考核。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统一要求,合理确定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实行信息化管理。 三要坚持明晰产权、维护权益。要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切实做好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的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涉及集体土地的,要通过告知、听证等程序征得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并依法做好补偿和安置。 四要坚持规范运作、严格管理。试点按项目管理,通过下达复垦利用挂钩指标进行规模控制和考核。废弃建设用地必须先复垦、后调整利用;复垦项目严格执行土地复垦管理规定。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拟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的县、市,应当依据土地调查最新成果,补充查明工矿废弃地权属和复垦潜力,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指导,组织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目标任务、

6、国土资源部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

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是指将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等加以复垦,在治理改善生态环境基础上,与新增建设用地相挂钩,合理调整建设用地布局,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利用更集约,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应当以改善生态环境为出发点,坚持因地制宜、综合治理和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提高土地资源的综合承载能力。 (二)科学规划、规范运作。在调查摸清工矿废弃地资源现状、利用潜力和做好确权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科学编制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规划,强化整体管控。按照“限定范围、控制规模、项目管理、定期考核”的要求,封闭运行,严格监管。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总量、控制增量、综合利用、提高效率,防止片面增加城镇建设用地规模。 (四)统筹推进、形成合力。建立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群众参与、利益共享的工作机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社会组织投资土地复垦。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绿色矿业发展示范区建设、土地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办法

山东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行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是指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取得的零星工矿废弃地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废弃地(即拆旧区)的复耕与新增建设用地(即建新区)相挂钩,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复垦后进行调整利用,使废弃建设用地得到更新改造、充分利用,并确保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为目的,通过调整建设用地布局,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增加土地有效供给,促进土地资源节约、合理和高效利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

应依据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强化规划的整体控制。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复垦、建设、资金、用地等重大问题。 (二)明晰产权,维护权益。按照确权在先的要求,做好权属管理和变更登记;坚持自愿、合法、有偿,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运作,严格管理。参考增减挂钩试点办法,按项目区进行管理;坚持先复垦、后调整利用。 第三条开展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的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已经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编制;政府重视,群众支持;产权清晰,无纠纷;废弃地面积广,复垦潜力大;土地管理规范,用地秩序良好;拆旧复垦所需资金能够落实。 第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实行项目区管理,拆旧区、建新区统筹规划,封闭运行。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并避让基本农田;拆旧地块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负责

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工作方案

**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试点工作大纲一、指导思想 按照“控制总量、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质量”的总体要求,通过对工矿废弃地进行治理及调整利用,逐步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拓展**市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破解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简言之,就是以挂钩方式,将工矿废弃地复垦与城市建设区建新组成项目区,按照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原则,将复垦区复垦新增耕地置换城市建设区建设用地,以突破年度计划指标增加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外指标。 二、规划原则 1、封闭实施原则:复垦区与建新区点对点挂钩,封闭实施,到期归还。 2、用地结构平衡原则:封闭区域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 3、综合利用原则:针对全市工矿废弃地,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宜耕则耕,宜水则水。 4、不突破行政区域原则:复垦潜力与建新区在县内平衡,不突破行政区域。 5、分步实施原则:根据治理迫切性和治理难度,合理安排复垦区复垦时序安排。 三、规划依据

1、**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市城市总体规划 3、**市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资料 4、**市土地二次大调查数据 四、规划编制技术路线

五、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基础资料收集与补充调查 基础资料收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最新,包括文本、图件电子版); 2、土地整治规划(文本、图件) 3、**市2010年二调变更土地利用现状图; 4、**市城市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 5、**市2012年工矿废弃地复垦潜力及分布情况(在二调图上标注,并列表注明图斑号及拟复垦地类); 6、建新地块分布(二调图上标注); 7、最新统计年鉴; 8、其他相关资料。 (二)工作时间安排 1、资料收集阶段: 2、规划报告编制及规划图件制作: 3、专家论证: 4、材料打印与上报: 六、工作成果要求 1、**市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专项规划文本; 2、专题图件; 3、听证与论证材料。 附件1:各科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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