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生产者依法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生产者应当建立严密、有效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加强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实行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管理,提高企业质量信用。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内部产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建立采购进货查验制度和使用台账,严格使用规范。

采购进货查验使用台账或者原始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条生产者应当具备法定的生产条件,并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应当向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登记。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向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依法对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责任。

销售者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认证标志,索取并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票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建立产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销售流向等内容。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二条禁止生产者和销售者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五)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产品;

(六)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合格证明的产品;

(七)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八)没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产品,专供出口的产品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产品作为奖品、赠品或者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四条生产者、销售者未经规定程序认定,不得使用国家和自治区的著名品牌标志。

第十五条储运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储运合同和产品包装标明的储运要求进行储存、装卸和运输。储运者在产品出、入库,产品承运或者交货时,应当严格执行交接验收制度,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因储运不当造成产品质量问题的,储运者应当赔偿损失,储运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维修者应当严格执行维修技术规范。维修后的产品在保证使用期限内发生维修项目的质量问题,维修者应当无偿修理;因维修过错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20200522205905)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公司产品质量保证工作,明确质量检验工作任务、范围、职责,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包含:产品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状态标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钢材质量检验制度、外协件质量检验制度、检验员的考核标准等规定。 一、质检的基本职责 1、负责原材料外购、外协件、毛坯、半成品,直至成品出厂整个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工作。 2、执行不合格产品不出厂的原则,保证出厂产品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要求,负责签发产品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 3、检验工作应严格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文件进行检验,做出正确判断,做好废品管理工作。 4、检验工作做到“预防为主”坚持首件检验,重视中间检验,严格完工检验,实行专群结合,充分发挥操作者自检的积极作用。加强关键工序、关键零件,关键产品的质量检验,关键零件,关键产品要建立质量记录档案。 5、检验信息传递和可追溯性。要求原始记录齐全,填写清晰、整洁,保存完整;统计报表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具有可追溯性并及时报送。 二、检验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按标准、图纸、工艺技术要求、检验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2,按公司的规定做好检验状态的标识。 3,做好检验记录。 4,签发不合格通知单,按规定发送有关部门。 5,对返修,返工后产品进行再检验,并重新进行检验状态的标识。 6,做好不合格率的统计,并参与分析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参与跟踪落实。 7,对操作人员执行工艺进行监督,参加工艺纪律的考察。

8,努力学习,积极运用检验的新技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检验成本。 8,不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努力降低错检和漏检率。 三、原材料、外购件进厂检验: 1、凡进厂原材料、外购件须附有合格证或质保书,检验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 并将检验结果通知采购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并作好记录。 2、凡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检验人员应拒签入库单,财务处则不予结算。 3、凡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外购件,若需让步,须办理让步手续,在未办妥 手续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4、外购件在签订供货合同时要明确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案作为供需 双方生产、验收的依据。 5、原材料、外购件代用,应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会签,研究所长签 字批准后,方可投产使用,代用单位在投入使用前递交各有关部门。关键零件的代 用须经研究所长批准后报总工程师审批。 四、生产过程的质量检验 1、各生产环节的检验人员,应按产品图纸,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的要求进行 检验。合格产品,由检验人员签章后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产品开具不合格品通知 单交生产部门返修,废品或不是操作者原因导致的废品开具不合格处置单上报技术 质量部处理。 2、成熟的产品和工艺出现批量不合格品或废品时,应24内以书面形式报技术质量部。 3、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均须强调“首检”,加强“巡检”,严格“终检”。 (1)、首检:凡加工改变后的首件,均须进行检查,首件检查应由操作者自检 合格后交首检,首检合格,方准成批加工生产,检验员应对首检后的零件负责。 (2)、巡检:在生产过程中反复进行、检验员每班至少巡检两次,做好巡检记

【食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 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 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 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 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 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 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 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 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 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 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以及职业道德、卫生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

产品质量奖惩规定(试行) 1、目的 为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升产品质量,达到客户满意,通过奖优罚劣的手段,以提高全员的积极性、责任感,从而有效的达到激励全员参与,全员品管之目的。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与品质有关的所有部门工作(生产)场所的所有人员。 3、职责: 3.1品管部负责质量取证工作,生产各车间、班组积极做好配合。 3.2主管生产负责人、品管部负责人负责质量奖惩处置工作。 4、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及类别 4.1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 A 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4.1.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4.1.2因错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厂或不合格产品出厂,造成经济损失的; 4.1.3生产工序间没有按规定进行三检(专检、互检、自检)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4.1.4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降级/返工/退货的; 4.1.5因错发产品/材料,对销售/生产产生影响的; 4.1.6因运输维护不当,造成产品/材料受损,而延误交付/生产的; 4.1.7生产现场物品未按规定摆放,造成标识混乱/不全,致使错用的; 4.1.8生产记录填写不规范,影响产品质量/不符合程序文件规定的; 4.1.9各类统计报表,台帐和原始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4.1.10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4.1.11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4.1.12其它影响产品质量,造成损失的 5.奖励细则 5.1操作员工的奖励 5.1.1能及时发现本工序产品质量隐患,避免批量不合格品发生者,每举报一次,给予奖励10元/ 次; 5.1.2发现工艺/技术文件等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给予 奖励10-50元/次; 5.1.3发现检验员将不合格品误判为合格品,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每举报一次,视其影响程度, 给予奖励10-50元/次; 5.1.4互检时及时发现上工序产品存有严重质量问题,避免不合格品流入下工序者,每举报一次, 给予奖励10元/次; 5.1.5对本工序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能积极提出改善建议被采纳者,视其改善效益,给予奖励 20-80元/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摘 要 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农产品生产者及销售 者为了赢得经济利益,不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使用或者添 加过多的化学药剂、保鲜剂、防腐剂等,严重威胁了产品的 质量安全,给农民朋友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 极大的损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完善的监 督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依靠现代化的生产模式 和管理模式,实现农产品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推 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策略 2015)27--02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全国人民的身体安康,只有坚持 标准化生产,坚持严格的执法监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才能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 。为此,各级部门, 尤其是基层县级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长效 的监管机制,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促进农业 产业的健康发展 [2] 。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z 中图分类 t=r. 号: F322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673-890X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 生的大事,不仅关 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还牵涉到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由于受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农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收到质量安全问题的威胁[3] 。首先,为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大量化学药剂被广泛频繁使用,其中部分药剂的毒性较大或残留量较多,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部分农药安全间隔期未到就采收上市,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为扩大销售额,提前农产品的采收上市日期、延长农产品的保质期,大量的植物生产调节剂以及防腐剂和保鲜剂被无限 制使用,使得农产品的商品性能得到有效保持,但其食用价 值大打折扣,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4]。 农产品生产者牺牲产品质量,要效益的做法短时间内可 取得良好的效果,但长期下去,将影响产品的信誉,从而彻底失去市场竞争力。质量是产品占据市场的核心力量,不严把农产品的质量关,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彻底保障。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1. 2.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把农产品市场 准入、产地准出关,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保障进入流通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质 量检测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支持力度,并将这一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工程作为今后财政扶持的重要项目之一。另外,在设备方面也应加大投资力度,利用先进、快捷的检测仪器对农产品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最后,还应加强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人员素质与先进设备仪器的匹配性,使各项检测制度得到彻底的执行和落实,保障农产品市场源头的质量控制。 1.2.2 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始于美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范围 本细则包括: 1.采购质量管理 2.制程质量管理; 3.成品质量管理 4. 计量器具的管理; 5.顾客质量投诉管理; 6.产品质量公告; 7. 产品质量奖惩管理。 第二章采购质量管理 第三条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送货前的质量监督和检验,负责对供应商提供样品质量的验证工作,并负责所有采购物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供应商必须为公司认定的合格供应商。 第五条对突发所需的特殊物资和急用物资,可向未评定过的供应商采购,由质管部进行物资的验证,验证合格后,即可进行订购。 第六条采购物资的检验 1.采购物资送货前,采购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进行检 验。 2.进货质检人员(IQC)负责对订购物资的抽样检验,按相应的产品要求的 规定进行检验,并填写相应的进货检验报告。 3.采购物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排送货。 4.若采购物资检验不合格,采购部应及时与供应商进行沟通处理。

5.公司各有关部门配合采购部收集、分析和反馈采购物资质量信息,必要时 对供应商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采购物资检验的依据 1采购部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 3 供应商出示的质量认证。 4供应商出示的产品合格证。 5采购物资技术标准。 6物资工艺图纸。 7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和装箱单。 第八条采购物资检验方式的选择 1全数检验:适用于采购物资数量少、价值高、不允许有不合格品的物料或工厂指定进行全检的物料。 2免检:适用于大量低值辅助性材料、经认定的免检厂采购货物以及因生产急用而特批免检的物资。对于后者,进货质检人员(IQC)应跟踪生产时的质量状况。 3抽样检验:适用平均数量较多,经常性使用的物资。一般工厂的物资采购均采用此种检验方式。 第九条采购物资检验程序 1采购部根据到货日期、到货品种、规格、数量等,通知仓储部和质量管理部准备检验和验收采购物资。 2采购物资运到后,由库管人员检查采购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重量)、包装情况,填写“采购物资检验通知单”,通知进货质检人员(IQC)到现场抽样,同时对该批采购物资进行“待检”标识。 3进货质检人员(IQC)接到检验通知后,到标识的待检区域按相应的验要求对采购物资进行检验,并填写“进货检验记录”。 4进货质检人员(IQC)将通过审批的“采购物资检验报告单”作为检验合格物资的行通知,通知库管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库管员对采购物资按检验批号标识后入库,只有入库的合格品才能由库管员控制、发放和使用。 5进货质检人员(IQC)储存和保管抽样的样品。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查验记录 第一条采购人员在采购原材料及生产资料(原材料及生产资料指种苗、农药、肥料、基质、器具设备等)时,必须对供应商的资质(营业执照、生产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并向库管员及质检(技术)人员提交上述相关证明。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二条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技术)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验收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四条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及质检员或技术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五条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如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六条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生产及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

第一条新进人员必须接受生产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和质检等各岗位人员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生产人员、检验(技术)人员参加安全法律、法规、制度标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三条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参加外部培训与自学形式相结合,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第四条建立从业人员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并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三、生产过程安全管理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使之协调有效进行,确保产品质量,降低消耗,提高生产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应本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三条生产前应合理安排作业计划,做好生产土地的整理、原材料及生产资料的处理等工作。主管领导联合办公室、技术(质检)人员进行检查,并保存记录,确保原材料及生产资料符合要求要求,为生产优质产品打好基础。 第四条生产部门应做好每种作物的周年管理历,依据周年管理历,按作物生长周期,进行各类病虫害的防治。需使用农药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2.11.22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11月16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储运、销售及相关活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培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人才,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大力实施质量振兴战略和品牌战略。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规定的职责及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设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县(市、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视情设立政府质量奖,鼓励生产者、经营者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协助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组织和个人,接报或者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者保密;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查处案件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条全区质量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产品质量宣传教育、产品质量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参与制定行业规章制度及名牌推荐、评选等工作。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经本企业研究,决定制定以下相关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三、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六、食品购销台账制度 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 组长: 成员:

岗位职责: 1、组长为企业法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单位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已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企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本企业的员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性疾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抓好本企业员工的卫生知识和培训工作,教育从业人员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上班时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个人卫生必须做到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服、勤剪指甲。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要做到防尘、防蝇,专柜加罩,售货时必须使用清洁、无毒的售货工具。 三、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合格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四、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并掌握从事食品流转工作应具备的知识和技能。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1 目的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不投入使用,确保不合格的半成品不流入下道工序,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厂。 2 适用范围确保 适用于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 3 职责 3.1 技术部负责进货检验或验证、过程检验,成品出厂检验。 4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了解产品特性,熟悉标准、规程等检验依据,掌握检验技术和相关知识,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5 检验规程 技术部组织制定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和成品检验规程,经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生产部和检验人员。 6 进货检验或验证

6.1 采购的原辅料及包装材料进厂后,仓库管理员作好待检标识,填写申检单交检验人员。 6.2 检验人员按进货检验规程进行抽样、检验或验证,填写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出具进货检验或验证报告。 6.3 检验或验证合格的物资,由市场部仓库管理员办理入库手续;检验或验证不合格的物资,在不影响产品生产质量的前提下,经总经理批准后,作降价处理,若协商不成的,由市场部办理退货或索赔手续。 6.4 市场部仓库管理员根据检验或验证结果对辅料、包装材料作好检验状态标识。 6.5当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时,由使用部门填写“紧急放行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后,准予紧急放行。紧急放行时必须留下样品进行检验,并对已放行的物资做好标识和记录,一旦发现问题,由生产部门负责及时追回或更换。 6.6 对随货提供检验报告的产品,检验员须查验报告的符合性。对在供方检验合格的产品,仓库管理员依据技术部检验员出具的合格检验报告直接入库。 6.7 进货检验或验证记录由技术部归档保管。 7 过程检验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全) 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为健全质量安全保障制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总则 第一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区域内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单位区域内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质量安全管理员由本单位销售人员组成。 第二条单位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国家法规要求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经营食品的相关证件,食品经营范围与环境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食品销售应当具备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的设施设

备和条件,远离污染源,并符合国家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四条禁止销售无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规格、配方、保质期和食用方法等标识的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 第五条建立健全的采购索证和台帐制度。 第六条单位在采购、销售的全过程建立健全标准化管理,实施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七条做好贮藏和供应等销售过程的管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卫生要求进行操作,确保不受污染。 第八条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清洁。落实设备、工器具和容器等清洁消毒工作,防止交叉污染。 第九条按规定做好留样工作。健全追溯制度,确保质量安全。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第二条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第三条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916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Product quality an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odel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差异,质检员应即时和采购负责人联系,以便作出处理办法。 第十条验收完毕,由质检员和采购人员在采购产品验证单上相互签字,方能生效。 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记录制度 第一条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经营工作。 第二条办公室是人员培训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生产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XXXXC科技有限公司 产品检验管理办法 一、总则 1、目的 为严格执行公司产品质量标准,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国家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公司产品生产的质量安全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责任 公司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由公司品管部门负全责,生产部、技术部门协助配合。并由品管部门负责最终给产品张贴质量合格标识,负责向顾客提供有关产品的质量证明文件。凡因产品质量问题出现的客户退货、产品召回、纠纷等问题时,均由检验人员按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3、质量检验主要环节 质量检验主要环节分为:原材料检验(依据相关购买合同条款进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三个方面。 4、检验方法 直观检查与仪器检查相结合、抽检和普检相结合。 5、检验人员权限 检验人员对产品质量拥有一票否决权,凡被检验认定为不合

格的产品(或原材料),不得进行生产和销售。 6、检验记录 每次检验都要有检验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进行存档保管,产品原始检验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以上。 二、原材进厂检验 1、时机 原材料入厂办理入库前,由采购部门通知品管部门对来料进行检验,未经过品管部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来料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2、查验内容 主要检查产品合格证书是否齐全,查验产品外包装是否破损,是否受潮,雨淋。 3、质量抽检 依据公司标准和与供应商签订的相关合同标准,对不同批次产品进行抽检,如两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为不合格品,并通知采购部门进行退货处理。合格品填写来《来料产品质量检验单》签字后交付采购部门办理入库手续。 三、生产过程检验 1、生产过程检验原则 (1)原材料批次更换时必须取样检验。

产品质量控制规章制度

产品质量控制制度 依据相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为稳定提高产品质量,特制度本制度。 1.控制目标 提高产品质量、降低质量损失,持续改进,满足用户需要。 2.关健控制点 2.1合同评审质量控制 2.2设计开发质量控制 2.3采购物资质量控制 2.4工艺过程质量控制 2.5产品检验质量控制 2.6包装质量控制 2.7售后服务质量控制 2.8顾客满意度 2.9产品质量改进 2.10控制流程及措施 3.合同评审质量控制 3.1合同评审由公司市场部组织实施,质量部门派人参与,合同评审必须在合同签订前进 行。 3.2合同评审的质量控制要求: 3.3合同涉及质量参数的更改必须对改正的内容以及对其它的影响等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 方可同意更改。 3.4合同评审记录应善保存,保存期限为合同执行完毕后2年。 4.设计开发质 4.1科技处组纷织参与公司设计开发项目的设计输入评审,设计输出评审,设计验证,设计 确认。 4.2技术中心,各单位对产品的设计开发过程进行管理,以保证在设计开发策划、输入、输 出、评审、验证、确认以及更改等各个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确保设计结果满足设计输入和规定的要求。 5. 设计输入 5.1在《项目设计任务书》中明确设计输入要求,并根据项目要求对设计输入要求进行评审, 保存评审记录。 6.设计输出 6.1设计输出文件应按照公司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审、会签和批准,并保存评审记录。 7.设计评审 7.1设计评审由技术中心组织,设计输出文件的完整性、会签栏目、签署者应符合《技术管

理标准》的有关规定。根据评审结论和改进要求编制《设计评审报告》,保存设计评审的文件和记录。 8.设计验证 8.1根据相关要求进行设计验证,并保存设计验证结果和有关措施的记录。 9.设计确设 9.1设计确认一般针对最终产品进行,以用户使用报告(3份以上)和产品鉴定的方式进行,9.2设计确认完成后保存用户使用报告、鉴定结果记录和相关的技术档案。 10. 设计更改 10.1涉及产品性能指标、产品软件/硬件原理等主要设计特征的更改,需按本控制要求重新 进行设计评审、设计验证和设计确认。 11.采购物资质量控制 11.1质量部门参与对物资采购或外协的质最评审,特殊情况必须得到授权批准。 11.2采购物资的检验/验证由各单位按照合同和技术条件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后必须形成 记录,以便查阅或朔源。不具备条件检验和验证的特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进行检验/验证。 12.产品检验质量控制 12.1对产品的检验和验证由各单位进行,检验和验证必须按照产品标准和检验试验规范对产 品进行检验和验证。 12.2产品检验必须形成记录,检验人员必须在检验记录上签字,以便朔源和追究质量责任。 12.3产品检验用的检测和试验设备必须经过校准合格,并在有校期内。 12.4产品检验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评价合格的人员。 12.5质量处每季度对各单位的产品进行监督抽查,抽查产品和频次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计划,用户抱怨等方面具体确定。 13.包装质量控制 13.1产品出厂前均要进行包装,包装必须符合包装图纸和包装工艺的要求。 13.2产品的包装必须是经过运输试验验证合格的包装方式。 13.3各单位必须对包装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重量较重,易损坏的产品的包装物。 14.售后服务质量控制 14.1公司市场部负责产品质量信息和顾客意见的收集和反馈。 14.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产品的售后服务,确保服务过程符合规定要求,使顾客满意。 14.3售后服务人员完成售后服务后,必须填写售后服务处理卡,经用户签字后交各单位质量 处进行分析处理。 15.顾客满意度调查 15.1公司市场部组织各单位对顾客满意度的收集和评价。 15.2质量处、科技处等部门协助市场部开展顾客满意度评价活动,质量处可以直接接受顾客 投诉。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4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检验人员 第9条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测试工作 第13条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附件1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以下简称风险监控)工作,预防和消除系统性、行业性、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食品(包括食品相关产品、药品、化妆品)、特种设备、计量器具等产品以及进出口产品的风险监控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是指产品存在的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可能性及后果。 本办法所称风险监控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等相关主体采取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风险预警处置等措施监测、控制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下简称风险监测)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检验

检测和分析,识别和验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是指对已经存在或者潜在的风险及危害因素进行评价,确定危险程度,提出降低并控制危害产生的解决方案的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和分析研判,组织开展风险监测工作,按照指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采取和落实风险处置措施。 省级以下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要负责风险信息的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置,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置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五条【技术支撑】质检总局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质检总局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采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具体技术工作。 省级质检部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技术机构按照省级质检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具体技术工作。 第六条【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质检总局成立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承担与风险监控有关的技术评审及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信息系统】质检总局建立全国统一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快速预警系统,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产品质量安全风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11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 为推行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推行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并能提前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并予以迅速处理,来确保及提高产品质量使之符合管理及市场需要,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条范围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范文本质量管理制度包括: 1.质量检验标准; 2.不合格品的监审; 3.仪器量规的管理; 4.制程质量管理; 5.成品质量管理; 6.产品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7.产品质量确认; 8.质量管理教育培训; 9.产品质量异常分析及改善。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设订 ]第三条制定质量检验标准的目的使检验人员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第四条检验标准的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适用范围 (二)检验项目 (三)质量基准 (四)检验方法 (五)抽样计划 (六)取样方法 (七)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八)其它应注意的事项第五条检验标准的制定与修正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若因①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程改善④市场需要 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正。 2.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总经理室生产管理组应填立“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设(修)订表”,说明修订原因,并交有关部门会签意见,呈现总经理批示后,始可凭此执行。

第六条检验标准内容的说明 (一)适用范围:列明适用于何种进料(含加工品)或成品的检验。 (二)检验项目:将实放检验时,应检验的项目,均列出。 (三)质量基准:明确规定各检验项目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判定的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述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四)检验方法:说明在检验各检验项目时,是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官感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亦应注明。 (五)取样方法:抽取样本,必须由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乱数来取样,但群体批各制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 (六)群体批经过检验后的处置: 1.属进料(含加工品)者,则依进料检验规定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批,则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单位,由其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2.属成品者,则依成质量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贷,不合格批则退回生产单位检修)。 不合格品的监审办法 第七条适时处理不合格品,监审其是否能转用或必须报废,使物料能物尽其用,并节省不合格品的管理费用及储存空间。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7676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标准版本

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一、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验证的管理,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二条采购产品入库前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对入库采购产品的品名、货号及数量等进行核对并记入台账。 第三条检查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有无厂名厂址、标签,有无生产许可证(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同时审

查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索取其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第四条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如果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的,必须按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 第五条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第六条验收中如发现有上述问题,质检员有权拒绝入侔,并同时向经理汇报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采购产品验收必须两人进行(仓库管理员应会同质检员),根据采购产品验证单的内容,认真严格的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八条验收中,发现假冒伪劣采购产品,质检员有权拒绝入库,随即报经理作出处理。 第九条验收发现采购产品不符或数量、质量有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全文)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将实行新制度与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并组织实施的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老制度”)之间的过渡安排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老制度的顺利过渡并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老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二、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1、自2003年5月1日起,国内企业出厂、进口的《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新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

2、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或安全认证合格证书及长城标志(以下统称“老证书”、“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质检部门备案,方可在质检部门监管下继续销售。 3、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4、2003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证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5、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三、认证申请的受理 1、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 2、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仍可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四、其他事项 1、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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