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标准只能是在不违背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自主确定的。具体说,就是用人单位有权在当地最佳工资标准以上,自主确定劳动者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000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规定》中也指出: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对于学生打工时因工负伤的情况也应由用工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险的标准给予补偿,学生应享受工伤待遇。

我们前面提到,如果招聘单位要求“试用期”、“实习期”的大学毕业生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及因购置办公类用品暂时需要垫付的费用等等,大学毕业生们首先应该在事先同用人单位声明情况,事后及时与用人单位结清有关费用。一方面,不能为了“留一个好印象”而委曲求全,另一方面,更不能“羞于言利”,不好意思和用人单位谈钱。大多数情况下,你越是坦诚,越是能够赢得别人对你的尊重。而如果一家招聘单位真的到了连一点小利也要和员工斤斤计较的话,那么你还选择这样的单位干什么呢?

3、怎样牢固树立维权意识,遇到问题积极地寻求解决的办法?

通过我们前面的介绍,大学毕业生们可以看到,在找工作的过程中,始终要提高警惕,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弄清楚招聘单位的合法性及工作的具体内容,看招聘单位是否有工商、税务营业执照,是否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在找工作之间,一定要首先了解一下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注意与招聘单位按照一定的法规签订“试用期”、“实习期”以及正式的劳动合同,即便没有正式的书面合同也要注意保留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凭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发现招聘单位有侵权、违约、强迫就业者从事违法行为的现象,应及时向有效部门反映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王和小赵是即将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通过报纸广告,两人相约来到一家房地产广告公司应聘市场部的助理。面试、笔试各个环节进行得都非常顺利,最后,面试负责人通知小王和小赵:“他们被录用了”,试用期的主要工作是联系相关写字楼的承租客户,同时,试用期小工和小赵每人必须交纳3000元的押金。押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试用期结束后公司将退还押金。初试锋芒的成功让小王和小赵兴奋不已,两人并未多想,就从银行取款交纳了押金,开始着手完成他们试用期的工作任务。接下来一个月的时间,按照公司指定的几座写字楼联络计划,小王和小赵分头忙碌起来,每天从学校到写字楼往返奔波。然而一个月下来,小王和小赵竟然没能联系到一家客户。他们只好如实向公司有关负责人说明了情况。经过一番交涉,公司有关负责人遗憾地表示,由于小王和小赵未能完成任何公司交办的任务,两人不能被最终录用,并且,在一个月期间两人因涉及公司业务发生的部分费用支出要从当初交纳的押金中扣除。没能完成公司交办的业务,固然让小王和小赵感到歉疚,但当初交纳的押金因各种原因被部分扣除,也让小王和小赵感觉难以接受。二、专家分析初涉职场的大学生对社会的复杂性往往缺乏必要的认识和了解,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不法之徒也正是利用了大学生这种急于找到工作但又缺乏必要社会经验和知识的弱点,侵害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甚至利用大学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益之所以屡屡受不法侵害,原因主要在于三个方面:①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②相关操作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的市场监管;③大学生维权意识匮乏,权益救济机制难以发挥有效作用。而信息渠道不畅通,供需双

方信息不对称是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因。很多招聘单位往往利用信息渠道的不畅通和招聘渠道的种种漏洞制造求职陷阱。常见的求职陷阱有以实习、试用为名,收取各种形式的“风险抵押金”、“保证金”;以招聘销售人员、市场营销人员名义招聘上岗工作,跌入非法传销网络;“小广告”及网上欺骗等。三、专家出招造成大学生就业权益受到侵害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法律、政策缺位,有关部门监管不利以及大学生自身急于求成、缺乏社会经验、维权意识是形成这一“灰色地带”直接原因。为了帮助广大毕业生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我们结合案例中的有关环节,首先来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五、大学生的维权法律空白

全文通篇都在讲大学生,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每年都呈扩张趋势,我国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在校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在校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大学生的就业、实习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的社会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权利,这样大学生兼职或实习时遇到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或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缴纳就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笔者认为要呼吁各方,尽快填补大学生就业维权的法律空白。

1、完善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认定制度。

大学生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而始终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地带。事实上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并不会发生冲突,承认其劳动者的地位,将之纳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在当前看来是十分必要的。当然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社会工作是否一律认定为劳动关系,这是要按具体情况而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学生走出校门到社会上去参加实践活动,不仅通过打工能够增加自己的收入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更重要的是通过一些劳动增强大学生自食其力的劳动意识和观念。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大学生兼职与实习。

2、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规定,使之与时俱进。

原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经常被许多企业相关负责人援引,用来作为不把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主体对待的理由。但“若干问题”颁发与1995年,具有强的时代性,与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已经不符,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如今大学生兼职的种类和广度深度与以往已大不相同,在校大学生兼职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不能一概而论。因为“若干问题”的表述不清,极易被用人单位误解为在校大学生兼职不成立劳动关系,使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法律的漏洞或空缺在与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签订劳动协议,拒绝承担法律责任。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

1、怎样从招聘渠道上防患未然,维护就业权益? 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几种招聘信息来源渠道中,由高校就业指导部门正式发布的需求信息以及各地方教委、人事厅(局)教育系统主办的面向大学生毕业生招聘会上所获得的需求信息,可信度相对较高。多数招聘单位都与高校或教育管理部门、人事部门建立了长期供需合作关系,招聘过程及选聘待遇都比较规范。而由一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人才交流大会,其招聘对象多为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社会人员,对大学毕业生而言针对性不强。对于报纸及部分人才网站上发布的招聘信息,大学毕业生应慎重处理。一般来讲,地方综合性报刊所刊登的招聘消息大多面向社会人员,不适用于没有太多工作经验、社会经验的大学毕业生,同时,一些刊物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并不认真核实招聘广告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可靠性,对招聘单位自身的资质情况更是不闻不问。越是把聘用后待遇吹嘘天花乱坠的招聘信息,越是对应聘者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招聘广告越要审慎对待。同样,对于校内公共海报栏里随意张贴的各种告示、街边小广告以及公众BBS上随意发布的帖子,大学毕业生们也应持慎重的态度。各类人才网站上发布的需求信息也不宜盲从。一方面,一些投机心强的人才网站为吸引所谓“读者眼球”,将网站“人才库”和“单位信息库”盲目做大,其中各类信息的时效性往往偏差较大;另一方面,一些招聘单位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和动机,往往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甚至充当“黑中介”、“黑猎头”。据国内某大型人才网站内部人士透露,2003年该网站注册求职者人数超过30万人,而真正通过网站提供信息找到满意工作的不到300人。 或许有人会觉得,“这也要慎重,那也要慎重,找工作岂不畏首畏尾错失良机?” 我们说,与其事后后悔,不如事前三思。盲从注定会导致失败,审慎不等于惧狼畏虎。一方面,大学毕业生应多选择规范的信息来源渠道求职,另一方面,应仔细认真地分析每一条招聘信息,思考招聘条件字里行间背后的含义,有必要的话,既可以登录该招聘单位的网站或致电该单位人事部门查实有关消息,又可以向当地工商、人事部门核实该单位资质情况。2、怎样在“实习期”“试用期”维护个人的就业权益?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我国《劳动法》第21条明确规定了聘用双方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而作为就业供需市场的一项惯例,“实习期”、“试用期”也是大多数招聘单位籍以考察应聘者综合素质、能力的一种重要手段。而法律关于试用期、实习期的工资待遇问题却并没有明确表述。很多招聘单位都认为“试用期的工资完全可以由企业自主确定”。但这并不等于招聘单位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任意地制定试用期员工的工资水平。因为所谓最低工资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在最低限度内理应支付的,足以维持职工及其供养人口基本生活需要的工资。《劳动法》第48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应届毕业生如何维护个人就业权益 姓名:班级:学好: 就业劳动合同,是大学生与招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维护自身权利的法律依据。但在当今的就业市场上,大学生因为缺乏劳动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他们自身各方面的原因,而与就业单位签订不合法或不平等的劳动合同,从而引起劳动纠纷。那么,如何减少这些因签合同而引起的法律问题,对那些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大学生是十分必要的。 首次就业维权建议: 毕业生在首次就业过程中,一定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了解和掌握就业方面的知识和政策,并严格按照程序办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而不致轻易受到侵害。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 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 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二、劳动关系维权建议 初涉职场的大学生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在注重调节职业适应的同时,也不要忽略了对 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免给自己职业生涯的发展造成不必要的阻滞和损失。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作业 中医系 09中医四班 分析求职各阶段侵权情形及其对策 大学生在求职时可能将面临各种骗局和陷阱。毕业生在校期间虽然掌握了文化知识和一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但总体来说,还缺少人生阅历,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知识贮备普遍不足。,为帮助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擦亮慧眼。辨别真假, 提高警惕避免上当,下面介绍一些求职过程中常见的侵权违法行为以能引以为戒. 一、招聘面试阶段 1、欺骗宣传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夸大单位规模、发展前景、工资待遇等情况,或者隐瞒单位实情;有的用人单位千方百计了解毕业生的情况,却设法回避毕业生提出的了解单位的问题。这些都将导致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信息不对称,侵犯了毕业生的知情权。更有甚者,恶意欺骗宣传,宣称“高薪”“高福利”“高岗位”诱惑毕业生从事名不副实的工作,严重损害毕业生利益。广大毕业生应脚踏实地,不要投机取巧,不要相信天上能掉馅饼,增强抗拒诱惑的能力,避免落入不法分子的圈套。 2、招聘歧视 平等就业都是法律权利,但近些年出现了不少招聘中的歧视行为:(1)性别歧视。(2)身体歧视。(3)户籍歧视。以上歧视行为侵犯了广大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需要理直气壮地予以谴责。 3、违规收费 国家有关部门早就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对员工地培训费用应当从成本中支出。因此毕业生在求职时要区分用人单位哪些做法是合理的哪些做法是不合理的,对于各种名目的收费要坚决抵制。 4、侵犯隐私 毕业生在求职时,会在相关领域如网络和求职材料上留下自己的信息资料,,这些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一部分,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泄漏、出售。因此,毕业生求职时不要随便将个人资料留给不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投放网络时要选择安全防范能力强和可靠性高的网站,同时注意保密设置内容的选项。在面试时,一些用人单位的提问会涉及个人隐私,如果与工作无关或者出于恶意,毕业生有权拒绝回答;如果是出于安排合适岗位的考虑或者考察应变能力,毕业生可以视情况回答。用人单位因此获得毕业生的个人隐私后,负有保密的义务,否则构成侵权。 5、侵犯知识产权 个别用人单位通过招聘时要求毕业生提供作品或者完成某项设计工作 等方式,取得并盗用毕业生的智力成果。所以广大毕业生尤其是设计类、计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整理完全

第八章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精)

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 一、当前大学生就业形势概况 就业是民生之本,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01年以来,我国高校毕业生数量逐年大幅增加,从2001年的114万人,到2004年的280万人,再到2008年的559万人,屡创历史新高。在二○○八年社会蓝皮书发布暨中国社会形势报告会上,中国社科院表示,2007年全国495万高校毕业生中,至今仍有100万人没有找到工作,而2009年又有610万应届毕业生涌入劳动力市场,加之宏观经济受到自然灾害和国际金融风暴影响,大学生就业形势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压力。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无疑受到了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高度关注,它必将对今后大学生就业市场产生震动性的影响。那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究竟是“雪中送炭”还是“雪上加霜”呢?我个人认为,对于大学生而言,《劳动合同法》既是福音,也是挑战!它一方面有利于保障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谨慎挑剔,进一步加剧了大学生就业市场上供大于求的矛盾。 二、《劳动合同法》保障大学生合法权益 面对增多粥少的就业形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劳动合同法》给他们撑起了“保护伞”,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试用期限等诸多方面,该法均给予了不同程度的保障。 (一)劳动合同的签订 鉴于目前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劳动合同法》特别强调,“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大学生求职应当注意这一环节。《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方面的义务: 第一,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订立; 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第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事项; 第五,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二)试用期限 试用期是一个敏感的阶段,应聘的毕业生虽已踏进用人单位,但在成为正式员工前总是惴惴不安,生怕失去眼前工作,所以对用人单位总是百依百顺答应一切要求。一些用人单位摸透了毕业生的这种心理,借机牟取非法利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一是随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原本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相互了解对方而约定的考察期,然而却成了很多用人单位使用廉价劳动力的一个堂而皇之的借口。针对此现象,《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A. 12小时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厂 A.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Q B.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L C.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L D.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C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 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r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C.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 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 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 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 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C.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 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护问题;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C B.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Q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F D.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C B.劳动监察机构 C C.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匚— D.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岀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 C.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 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 )日内起诉。 选择一项: 1 A. 3 厂 I B . 7 天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 The Intervention of the Family Crisis That the Nuclear Family Meet (宋体小一加粗) 姓名:尚晓彤 系别名称:政治法律系 专业班级:社区管理与服务 081 学号: 2008753116

内容提要 实习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将已获得的教育科学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技巧实际运用于实际工作中,以提高职业教育素养的综合性教育实践活动。随着社会就业压力和社会竞争的不断加剧,在就业难背景下的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问题日益严重,健全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企业市场运作规则,努力构建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障网络体系,是当前保证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本文介绍了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情况,分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原因。并从多个角度提出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护的建议及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合法权益保护

Abstract (空一行) The eminent domain, which plays a quite important role in city 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 which concerns to protect citizen interests, maintain the social stabilization, improve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and promote the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 the urban has been constantly reinforced its core status in local economic development. Accordingly, the urban construction has been increased its scale and speed, in accordance with which the eminent domain has made a tremendous scale also. Consequently the interests conflict among the government, the remover and the removed has become more furious, which brings much more social problem and conflict raises common social attention and becomes social focus. (空一行) Key words: eminent domain ;interests conflict ;adjustment mechanism ; removal compensating Times New Roman 小4号加粗 小4号 Times New Roman 全部采用小写字母

《第九章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自测题

题干 【单选】劳动合同的解除不包括以下哪些情况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B. 行政主管部门强制解除 C.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D.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下列表述错误的有: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成立的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群众性组织。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B.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C. 劳动争议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D.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前,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下列有关就业权益的表述,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损害毕业生就业权益,并不必然导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毕业生就业最重要的事情是努力找份好工作,不必花时间和精力关注自身就业权益的保护问题; C. 关注就业权益会被单位认作“刺头”,对毕业生的事业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D. 权益相对人有保证权益享有人权益实现的义务; 【单选】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 选择一项: A. 12小时

B. 4小时 C. 两天 D. 一天 【单选】毕业生享有某项就业权益,并不意味着 选择一项: A. 用人单位若侵害该项权益,就必然面临法律责任的承担 B. 在该项权益上拥有权益边界范围内的自由 C. 在该权益范围内,享有要求他人不能妨碍自身权益实现的权利 D. 该项权益没有“边界”,可以无限制地行使权益 【单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哪一方 选择一项: A.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B. 劳动监察机构 C.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D. 工会 【单选】下列对毕业生接受就业指导权的理解,不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B. 因为享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所以毕业生有权要求学校作出指导其找到自己满意工作的承诺 C. 高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是高校的一项法定义务 D. 接受就业指导权是每个毕业生都具有的权利 【单选】在符号劳动争议起诉时效的规定时,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日内起诉。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七讲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教学目的:1、使学生了解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与常见的侵权行为 2、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与途径。 教学重点: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的签订 教学难点: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教学方法:讲授 教学手段:多媒体教学 作业:拟定一份用工合同 教案实施效果追记: 复习及课题引入(时间:5分钟) 1、心理调适的方法有哪些? 2、就业权益的保护 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逐步走向市场化、法制化。毕业生作为就业的一个重要主体,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多方面的权益;但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还存在信息独占、不公平录用等侵犯毕业生权利的情况。毕业生在其整个择业求职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意识,掌握权益保护的方法和途径,并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讲授新内容 一、毕业生的基本权益(时间:10分钟) 1、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参加就业求职过程中,享有平等就业权。遵循平等、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 2、接受就业指导权 学生有权在学校接受就业指导,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校应成立专门的学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包括向毕业生宣传教育方针、政策,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使毕业生通过就业指导,准确定位。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合理择业。 3、获取信息权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获取了充分的就业信息,才能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身的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包括三个方面含义:公开、及时、准确。 4、被推荐权 这是毕业生享有的基本的权益。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及时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这是学校最起码的责任。几年来的就业服务工作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较大的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公平推荐、如实推荐、择优推荐。 5、选择权 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的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权益及其保护 目前,大学生的就业权益经常遭到侵害,这有悖于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分析了这些现象,阐述了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和保护对策,以促进大学生的顺利就业。大学生就业法律权益平等就业权就业是民生之本,大学生就业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大学生就业过程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现象比较普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从法律的层面阐述大学生就业权益的内容,寻求权利保护对策,就显得非常有意义。 一、大学生就业中的权益受侵害现状 在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中,由于就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用人单位的观念、就业权益救济渠道不畅等原因,大学生的就业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形屡见不鲜。2005年12月,CCTV与智联招聘网对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一个网上调查,结果显示,有74%的求职者遭遇过正当权益被侵害事件。具体说来,有以下三种表现。 1.大学生就业中的歧视现象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有户籍歧视,例如,有些地方公务员招考中排除外地生源报考。女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受到的性别歧视,有关调查显示:55.8%的女生认为自己找工作时遭遇了性别歧视, 63. 7%的女生和47.6%的男生认为当前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是存在着/很歧视或/比较歧视女生的现象。另外,还有身高歧视、健康状况歧视、婚姻状况歧视、血型歧视等。 2.大学生就业中遭遇合同陷阱现象。有些单位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无条件地延长试用期;收取各种名目的押金、培训费;更有甚者毫无资质,招聘大学生搞传销或限制大学生人身自由从事非法活动。 3.用人单位随意违约或不兑现用人协议书的条款。由于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导致随意更改就业协议内容、不实际履行就业协议条款,甚至随意解除就业协议。例如,个别单位对毕业生承诺了很多优惠待遇,但当毕业生上岗后,这些待遇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损害了毕业生的权益。再比如,很多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不给大学毕业生交/五险一金,使得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主要内容 1.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平等就业权。等就业权渊源于我国宪法,是劳动权和平等权共同派生的一个权利,平等就业权综合了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基本人权特征,是一项具有社会性的重要权利。大学毕业生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第32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42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两条规定是平等就业权的宪法依据。我国5劳动法6第12条对该权利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因此,当大学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歧视时,完全可以法据理力争。 2.大学生毕业生享有民法上规定的民事权利。大学生毕业生作为年满18周岁的公民、作为就业协议书的一方,其权利受民法原则以及合同法的保护。民法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对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有重要意义。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就业协议书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凌驾于毕业生之上,签定带有/霸王条款的用人协议。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毕业生有知情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介绍自身的真实状况。就业协议书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它一经双方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对合同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用人单位违约或不按照合同兑现义务时,毕业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责任。 3.大学生毕业生享有就业过程中的受教育权。大学毕业生作为高校的教育对象,理应享有受教育权。这种权利来自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除了传授大学生具有的专业知识外,还有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指导;平等推荐毕业生;积极联系 就业信息;保护大学生就业权益等义务,以保证大学生顺利就业。教育部周济部长在2007年全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同名10841)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就业协议签订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第六章就业协议签订与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 【重点提示】就业协议是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在学校鉴证下双方就就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的书面表现形式。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约定的书面协议。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既要自己做到诚实守信,又要注意学会运用各种方法和途径保护自己的就业权益。 一、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引导案例】某毕业生用学校发的协议书跟浙江A单位签了约,又擅自用其他同学的协议书跟广州B单位签约。该生后来反悔想去A单位,不得已,只好到B单位谎称学校要其将协议书取回补办手续,并保证什么时间之前一定办好。B单位也相信他,将协议书全部还给了他,而他本人一拿到协议书即到学校又谎称是该单位欺骗了他,解决不了户口将其退回,要求学校在A单位协议书上盖章。学校为了慎重起见,出面与B单位联系,得知该生有不诚实的行为,对其进行了严肃批评,并责令其向该单位道歉,请求谅解。谁知该生声称单位没有任何证据(即协议书不在其手中),B单位一气之下,一个电话告到学校:“该生行为太不像话,欺骗单位,又欺骗学校,道德品行败坏,希望学校给予严厉处分,否则将来影响学校的声誉。”最后,该生以“声败名裂”告终,结果可想而知。 (一)就业协议的概念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协议”一般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双方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要诚实守信,不能欺骗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强迫对方签订协议。同时,双方

当事人在协商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不允许第三人干涉,所以这种协议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协议。然而,毕业生在就业时所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是一种三方协议,这种三方协议并不是简单平等的协议。从签订就业协议的主体来看,就业协议的签订须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才能生效,缺少其中任何一方签字盖章,就业协议是不生效的。在签订就业协议的过程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双方是否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完全取决于双方各自的意愿,不存在强迫的问题。但是,作为签订就业协议的一方主体——学校,在就业协议的签订过程中却扮演了双重主体的身份。它一方面是以平等的主体,按照相关的规定和程序来参加就业协议的签订;另一方面,它又以管理者的身份对就业协议进行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签订盖章,使就业协议生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予以签字盖章,就业协议就不能生效,从而否定了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协议。从管理的角度来讲,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三者的地位不平等,这种不平等是行政管理权力的体现,实质上是学校代表政府对毕业生就业的一种行政干预。所以,签订就业协议是一件非常严肃的事情,各方一经签字盖章即具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都有履行协议的责任和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协议。【引导案例】中该毕业生违背了诚信原则、多头签约,且到处撒谎,逃脱责任。这是一种极不道德的行为,也是违法行为,既败坏自己名声,又损害学校利益。

毕业生权益保护案例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及法律后果,才有了进行自我保护的前提。 ?契约意识 毕业生小张就是由于契约意识淡薄,在就业时碰到了麻烦。小张事先在某公司毕业实习,实习结束后双方达成了就业录用意向。由于相互之间情况比较了解,彼此比较信任,因此双方仅就就业录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口头约定,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 摘要:大学生的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近些年来,大学毕业生人数增多、就业形势严峻,毕业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就刚刚毕业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来说自身就业权益的维护显得格外重要。本文将主要针对大学生的就业权益进行论述。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权益法律保护 大学生在就业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在求职的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可能的“陷阱”,求职者应提高警惕,加强自我保护的意识。了解熟知就业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毕业后的就业的流程,从而使自己在就业时学会用政策法规保护自己,少走弯路,少受不合理的侵犯,成功就业。要做到顺利就业,在择业中就必须明确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只有明确了这些权利,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一、大学毕业生享有的主要就业权益 (一)获得招聘信息的权利。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充分的就业招聘信息,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职业和用人单位。大学生获取信息的渠道有很多,如网络、学校招聘会、报纸杂志、电视媒体、亲戚朋友介绍、单位公告等等。信息权利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信息公开:所有用人信息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和截留。2、信息及时:信息及时也就是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3、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二)享有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指导,包括:①向毕业生宣传国家的有关就业方针、政策;②宣传毕业生就业的有关原则、规定和程序;③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需要、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 (三)被学校推荐的权利。学校推荐经常会在较大程度上影响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录用或淘汰,毕业生在就业中有权得到学校按真实情况进行推荐。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应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如实推荐、公正推荐、择优推荐。 (四)自主选择职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因此,作为求职的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享有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去选择自己喜欢和擅长的职业。家长、学校和用人单位,可以为初出校门、缺乏工作经验的毕业生,提供择业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五种意识 构建有效的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体系,切实维护多方主体利益,关系到和谐就业关系的建立,关系到学校和社会的稳定,是当前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序建设的当务之急。 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在强调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营造一个良好的背景和氛围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于毕业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的指导和教育,这种指导和教育必须贯穿于学生的整个大学生活,必须很好地体现在学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中。毕业生要能真正有效地做到就业权益的自我保护,必须牢固树立以下“五种意识”。 一、法律意识 毕业生小王在新生入学教育的就业指导课上,得知现在的就业市场上陷阱重重。因此学计算机专业的她除了在大一时认真学好法律基础课外,还利用业余时间比较系统地看了《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就业的规定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毕业签约时,单位提出“试用期8个月,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求时,小王依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以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为由与单位据理力争,最终使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就业协议,较好地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市场化的就业体制,要求毕业生就业依靠市场这个无形的手,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臵。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毕业生就业也必须走法制化之路。 因此,毕业生必须了解与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了解劳动用工的相关规定,并且在学习这些法律、政策、规定的过程中,逐步培养成一种用法律进行思维的意识,即法律意识,进而能在这种意识的指导下,真正做到懂得法律、遵守法律、使用法律。 法律意识要求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运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碰到的一些问题,大体知道法律的规定是怎样的,了解哪些情况是违法的,哪些情况又是政策允许的。只有有了这种意识,才能认识到行为的性质以

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姓名:刘维学号:13612083 班级:13涉护2班 对实习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思考 面对大学生就业难问题,高校和用人单位都及其关注大学生的实习环节,大学生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但令人担忧的是,实习时期的天之骄子却处于管理的“真空”阶段。他们一旦出现工伤、酬薪等权益方面的纠纷问题时,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和程序,加上不签实习权益保障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学校、学生、实习单位都处于尴尬境遇。大学生的权益受损问题呈现上升趋势。其表现如下: 1、实习期变成“盘剥期”,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延长试用期现象长期存在。顺利通过实习期是当前大学生首先要面对的挑战,部分用人单位以追求企业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利用实习生求职急切的心理,在试用期上做文章。 2、实习期间尚未享有相关基本待遇,最低生活保障问题难以解决。理所当然,大学生的劳动付出就应该得到相关的有效补偿。作为市场主体的雇佣方,许多行为得不到规范和约束。大学生社会经验少,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他们的付出与回报比例悬殊。 3、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发生工伤、医疗等事故,合法权益无法保障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受损的原因探究 1、劳动力市场呈现供过于求的态势: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高等教育大众化时期,高校的扩张致使毕业生数量急剧增加,就业压力逐渐增大,目前大学生的就业现状不容乐观。而因此带来的劳动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态势,这就成为用人单位对大学生吹毛求疵的客观原因。 2、企业管理者为获取利益,不择手段降低成本。市场经济使企业有了用人自主权,竞争体制的引入使得企业臵身于市场竞争的大浪中,于是,效益便成为企业的目标。 3、大学生求职心理压力过大,求职心切,抢抓实习演习参与权。高校扩招使得大学毕业生人数也随之增加,从而导致当前就业形势的严峻,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 4、现阶段,国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大学生的实习问题属于法律管理的“真空地带”,同时,国家的有关规定中对校外兼职和实习环节的约束太少,缺乏可操作性,造成大学生实习生活中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可依。 5、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习期间大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处于劣势,使得一部分大学生在受到侵害后,不愿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与建议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大学生实习权益法律保护意识。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一般不能通过劳动监察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制度,学生权利的救济程序缺失,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解决。学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法律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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