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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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下载阅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

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

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第十一条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划定吸烟区。

吸烟区的划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标识;

(二)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三)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依法划定禁止吸烟区域,制止违法吸烟和不文明吸烟行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自行实施全面禁烟。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对不听劝阻

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可以利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监控吸烟行为,加强对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

第十四条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和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发现吸烟行为的,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二)要求该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劝阻吸烟者停止吸烟;

(三)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吸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的违

法行为,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建立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登记。

第十七条本市提倡减少和戒除吸烟行为。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

展对吸烟行为的干预工作,设立咨询热线,开展控制吸烟咨询服务,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戒烟服务。

第十八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违法吸烟行为、监督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开展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戒烟服务等活动。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学生吸烟,对学生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帮助吸烟的学生戒烟。

教师不得在中小学生面前吸烟。

第二十条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

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

禁止烟草制品销售者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

(二)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其周边100米内销售烟草制品;

(三)通过自动售货机或者移动通信、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二)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烟草广告;

(三)设置户外烟草广告;

(四)各种形式的烟草促销、冠名赞助活动。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权进入相关场所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核实,有权查看相关场所的监控、监测、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等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十四条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乱扔烟头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烟草专卖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烟草专卖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通过信息网络非法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构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控制吸烟职责,或者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同时废止。

商场广场控制吸烟管理制度

****商场 禁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加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减少吸烟危害,营造健康和谐、安全至上的企业环境,提升公司整体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规定 第二条***广场禁烟区域:办公区、公共区域、所有商户营业区(含餐饮后厨、主力店)、设备机房、地下停车场。 第三条下列人员进入禁烟区域,作为禁烟对象: 1、***商场全体员工。 2、所有商户员工(含主力店)。 3、外包方所有员工。 4、在广场内部施工的作业人员。 5、进入广场内的所有顾客。 第四条以上禁烟对象在禁烟区域内均不得吸烟。 第五条经管独立办公室及广场内指定吸烟点不受本规定限制,其他商户内部均不得吸烟。广场内吸烟点由**部列入重点管控部位,并指定专人负责每两小时一次安全巡查及卫生清洁。 第六条广场内部KTV商户必须设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包厢,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现场工作人员必须熟知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该营业区域必须完善应急预

案并进行演练。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巡视顾客吸烟情况并及时清扫烟头,将确认熄灭的烟头放入难燃材料制成的封闭容器并集中倾倒。 第七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场所的吸烟者立即停止吸烟,有权要求禁烟场所的商户员工和顾客执行禁烟管理规定。除上述第五、第六条规定的其他禁烟区域内,发现顾客吸烟时,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劝阻,监督顾客熄灭烟头,劝阻时注意文明用语。 第九条各出入口值班的安保人员应及时劝阻吸烟的顾客,待其熄灭烟头后方可允许该顾客进入广场内部。 第十条**部负责公共区域、部负责设备机房、***部负责商户内部“禁止吸烟”标示标牌的制作与张贴;同时,重点负责该区域的禁烟巡查与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部负责对广场内部的吸烟问题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并适情跟据本规定第三章内容予以处罚。 第三章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经管、商户、外包方员工一律不得在禁烟场所吸烟,违者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部和***部负责对商户员工和外包方员工进行本规定的宣传教育,一经发现商户员工和外包方员工在禁烟区域内有吸烟现象,对***部和***部负责人每日/次10元罚款。 第十四条在商户内和商户后厨通道发现烟头的,对该商户进行5元/个罚款;在公共区域发现烟头的,对负责保洁的外包方单位进行5元/个罚款。 第十五条商户违反上述管理规定,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商场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并对其予以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以上罚款均有***部批准后由各部门出具书面罚款通知单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附则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

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长治市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该区域内养犬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养犬重点管理区是指东至东环路及老顶山镇、老顶山旅游开发区,南至南环东西街,西至西二环路,北至北环东西街的区域,包含以上路段。重点管理区如需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划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管理原则】养犬管理实行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市管理执法、工商行政、卫生、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养犬】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 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和人与动物和谐相处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二章养犬免疫、登记 第七条【个人养犬】饲养犬只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一条。 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只(导盲犬除外)。 禁止在集体公寓、集体宿舍养犬,禁止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第八条【单位养犬】单位因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犬笼、犬舍和围墙等圈养设施; (二)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三)有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所在地在办公楼、居民小区以外。 第九条【免疫制度】养犬实行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将犬只送到畜牧兽医部门或其确定的免疫点进行免疫,并取得免疫证明。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 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送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第十条【登记制度】养犬实行信息登记制度。 申请养犬登记的养犬人应当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养犬信息登记,符合条件的,领取《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证明; (三)犬只的免疫证明。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就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就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与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与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与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她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与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她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与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与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与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她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吸烟管理办法

吸烟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员工的吸烟行为,做好厂区的卫生清洁、消防安全工作及吸烟点的清洁卫生,特制定此办法 吸烟点位置,大小,设施 1、组装车间将吸烟点设于车间办公室西侧、软管车间吸烟点设于车间南门北侧、机加工车间吸烟点设于 车间北门南侧(具体位置车间主任根据实际情况由标识线画出),仓库不设置吸烟点,严格控制烟火,办公楼会议室、门岗、厕所设置为吸烟点,以上吸烟点如有不妥可以协商调整。 2、吸烟点区域由标识带画出,大小3M*3M,墙面标识吸烟区。 3、吸烟点应设置烟灰桶(铁质)。 4、各车间统计吸烟人员名单,吸烟人员负责吸烟点卫生清洁,并编写吸烟点卫生值日表。 5、车间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吸烟点卫生检查监督管理。 二、内容及要求 1、全场职工需要吸烟时必须到指定吸烟点吸烟。 2、为避免吸烟行为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所有进入吸烟点吸烟的人员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次。 3、不许把纸屑、面纱、烟盒等易燃物丢入烟灰桶,违反者,每一次扣责任人10元;不许损坏烟灰桶,违反者,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加扣责任人100元。 4、所有烟蒂必须丢入烟灰桶,违反者每个烟蒂罚款5元。 5、公司所有公共区域严禁吸烟,(通道、绿化带)各路段划分责任部门,公司所有人都有义务对不按规定吸烟者经行劝诫,一旦在吸烟点外的区域发现烟蒂,对责任部门进行每个烟蒂5元的处罚,相关责任部门可调取监控设备,如果发现乱丢烟蒂者,责任由丢烟蒂者承担。 6、在吸烟点吸烟时要文明吸烟,不许嬉戏打闹,不许用烟蒂划墙面,不许再吸烟处乱弹烟灰、及随地吐痰,违反者,每次罚款10元。 7、每日下班前,由值日人员负责做好吸烟点清洁卫生工作(清洁内容包括:烟灰桶内存有一定量的水、清倒烟灰桶内的烟头、清扫地面等),每发现一次没有做好保洁,扣值日人员10元。 8、对违反规定吸烟人员,公司所有员工可进行举报。 9、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人员每次罚款100元。 10、所有外来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公司的吸烟规定。对于顽固不听从者,公司将给予强行清离出厂,情节严重者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对于带领人同时经行50元处罚。 11、因不遵守本规定或玩忽职守而引起火险、火灾,除对造事者进行经济处罚外,还要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12、公司管理者要起带头模范作用,以身作则,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监督,做到令行禁止。

2016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6年修订)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 2016年11月11日 (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 1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消除和减少烟草烟雾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提高 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以下简称控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控烟工作,是指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在本条例规定的禁烟场所吸烟。 第三条本市控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分类管理、单位负责、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健康促进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组织开展控烟工作宣传教育活动。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 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本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主管部门。 教育、文广影视、体育、旅游、食品药品监督、交通、商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综合执法 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控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健康促进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增强全社会营造无烟环境的意识。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人民团体以及学校、医院等单位应当定期开展烟草烟雾危害和控烟的宣传教育 活动。 广播、影视、报刊、通信、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吸烟和被动吸烟有害健康的公益宣传活动。

文明养犬公约精选范本

公约,是指用来称呼在国际组织主持下或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某一个专门领域的规则的多边条约,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文明养犬公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文明养犬公约 1、犬主每年定期为犬只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2、外出遛犬使用犬链,烈性犬使用嘴套。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残疾人等人群。? 3、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需由成年人使用犬绳牵领、看管,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如遛犬不栓绳,一律当做无主无证流浪狗对待。 4、携犬外出时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并妥善处置(如用报纸或胶袋妥善包好并放置垃圾箱),维护公共生活环境。 5、个人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袭扰他人。? 6、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咬伤他人、破坏环境卫生或损坏公共财物等。造成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7、善待犬只,提供必要的养育、护理、训练及医疗条件,不长期囚禁、虐待犬只,不随意遗弃,不得随意丢弃犬尸。(犬的寿命一般约十年左右,是否有能力能妥善地照顾好狗狗,养犬之前请慎重考虑自己是否适合养犬)。? 8、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9、不要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医院、学校、车站、商场、等重要办公、服务、 公众聚集场所,以及人员相对密集的广场等公共场所、休闲场所和其他禁遛区。 10、自觉遵守养犬管理规定,争做文明守法养犬人。 文明养犬公约 各位居民们:你们好! 为了建设本社区健康、文明、以人为本的小区文化,创造小区和谐的人文环境,规范社区内养犬行为,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社 区的实际情况,就本社区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如下: 1、自觉遵守《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不饲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不养多犬,自觉为犬办理养犬登记证,并定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 2、携犬出户时,应对犬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并由成年人牵领。同时,携带养犬登记证,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 儿童等人群。 3、携犬出户时,要准备好清理犬粪的工具,及时妥善处理犬在户外排出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卫生。 4、携犬出户时,不携犬进入禁遛犬区域和餐厅、酒店、商场、影剧院、公交 车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5、以积极合作的态度对待因犬引发的纠纷,主动承担责任,平和、友好地协 商解决相关事宜,化解矛盾。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吸烟有害健康,被动吸烟危害更大。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是一种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习惯,更是对公共场所环境、周围人群的一种严重危害。为树立和展现我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养成良好文明的生活习惯,创造文明、洁净、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定《北京商务中心区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禁止吸烟管理规定》,规定如下: 第一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 (一)公司内部公共办公区域; (二)各会议室、接待室; (三)个人办公室; (四)男、女卫生间内; (五)电梯内;走廊、楼梯(含疏散楼梯)、过道; (六)公司其他在外办公区; (七)其它相关公共场所。 第二条任何人不得在公司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公司所有禁止吸烟区域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不得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四条公司所有室内办公区域及室内其他区域内不设立吸烟室(为无烟区),吸烟需在室外指定的吸烟区域。 第五条公司创建无烟单位领导小组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二)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烟标志; (四)组织开展无烟标兵科室创建活动; (五)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司各位员工在禁烟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禁烟规定和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二)对违反制度的行为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三)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协助制定公司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措施; (四)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在禁烟区域内发现有人吸烟,公司所有员工都有劝诫义务。发现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却无人劝阻,部门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扣除责任部门责任人元。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发现一次,惩戒元。除经济惩戒外,首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公开通报批评,对屡教不改者(1个月内违规吸烟超过4次,全年累计超过10次),取消当年度个人考核评先评优资格。 第九条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 (二)吸烟者不应引导其他不吸烟者吸烟; (三)积极组织员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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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下载 为进一步提高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于2015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是整理的条例全文,欢迎下载阅读!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 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 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 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 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全文 2015-07-09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三十八号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一次会议于2012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31日起施行。天津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3月28日 天津市控制吸烟条例 (2012年3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控制吸烟,减少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提高城市文明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吸烟,包括携带燃着的卷烟、雪茄烟、烟斗。 第三条 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实行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单位负责、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健康促进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控制吸烟工作的政策措施; (二)指导、组织、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审核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控制吸烟工作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控制吸烟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三)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控制吸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控制吸烟情况。 健康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 市和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教育、文化广播影视、体育、交通港口、公安、民政、人力社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本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做好有关控制吸烟工作。 负责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的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明确执法机构和人员,履行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执法职责。 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少年宫、中小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等场所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三)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图书馆(室)、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青年宫及其他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五)录像厅(室)、游艺厅(室)等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 (六)商场(店)、超市、书店等购物场所的室内营业区域; (七)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区、比赛区; (八)文物保护单位、公园等场所的室内区域; (九)宾馆、旅店等提供住宿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和无烟客房; (十)机关、团体的室内区域; (十一)本条前十项以外的单位和组织的办公室、会议室、餐厅,以及向公众提供金融、邮政、电信和其他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十二)客运公共汽车、长途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船舶、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售票厅、等候室、室内站台等室内区域;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及区域。 第七条 餐饮场所、歌(舞)厅、公共浴室设置吸烟室的,吸烟室应当具备独立空间、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条例范本【--安全演讲稿】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物业小区制定了养犬的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物业小区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及宠物; 二、根据《武汉市养犬管理规定》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 三、养犬人在购犬10日内,携犬、宠物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宠物登记表及承诺书,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 验后,复印备案。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严禁小区内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游泳池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远离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及宠物,无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 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粪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违者经查证后,由物业公司按每次十元收取清理费。严禁犬尿洒到他人的财产上,若因此发生纠纷犬主人承担全部责任。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及宠物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及宠物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禁止吸烟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做好公司的环境卫生工作, 确保安全生产, 保证产品质量, 保障员工身 体健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辖区域范围。 三、适用对象 公司全体员工、临时工及外来人员。 四、原则 公司禁止吸烟工作采用“限定场所、部门负责、加强引导、严格管理、群众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五、管理规定 1. 可吸烟区域的设定 公司划分可吸烟区域与禁止吸烟区域,可吸烟区域包括厂区中门卫、前 门卫、 科室办公室、 锅炉房、 制冷机房操作间、 维修车间、 招待所客房、 职工宿舍、及厂区指定吸烟室、吸烟点,厂区内其它场所禁止吸烟、游 烟。 符合消防防火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设置明显的标识; 与非吸烟室、非吸烟点隔离; 远离人员密集和行人必经的通道;

有专门存放烟头的容器,不随地乱扔烟头与烟灰; 有专人管理,负责清扫。 公司根据以确定吸烟室、吸烟点并制作统一醒目的可吸烟标识。 2. 遵守事项 应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不得在禁止区域吸烟。 吸烟时应使用烟灰缸,禁止多人同时在吸烟室、吸烟点吸烟,吸烟时不 得大声喧哗吵闹。 点火的火柴及吸剩的烟头应确保熄灭后放入烟灰缸, 烟灰缸中应随时保 持有水。清理烟灰缸时应彻底确认烟灰缸内物质已完全熄灭。 废弃的打火机不得扔在烟灰缸内,各部门收集后统一处理。 吸烟完毕后,应清理吸烟场所。 3.禁止吸烟区域 公司确定的吸烟区域以外的区域均为禁止吸烟区域。 六、处罚规定 办公室负责公司禁止吸烟管理工作,对各部门和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实施监 督、检查、考核,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具体处罚细则如下: 1.在吸烟室、吸烟点以外的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发现一次罚款 20元,同时扣其直接主管人10元。 2.在吸烟室、吸烟点内乱扔烟头、烟灰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罚款200元。 4.对因违反此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造成重大损失的报上级司法部

市控制吸烟条例

市控制吸烟条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6 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1月28日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维护公众健康权益,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高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吸烟工作。 对吸烟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本市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管理与自律相互结合,实行政府管理、单位负责、个人守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领导,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控制吸烟工作的财政投入,推进控制吸烟工作体系建设。 第五条本市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行政部门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社会监督,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监测、评估单位的控制吸烟工作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在控制吸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控制吸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控制吸烟的政策、措施,开展控制吸烟的卫生监督管理,受理违法吸烟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查处情况。 教育、文化、体育、旅游、交通、工商、公安、园林绿化、食品药品监督、市政市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烟草专卖等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或者领域内的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制定管理制度,开展宣传培训,组织监督检查。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的控制吸烟工作。 第八条本市将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全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控制吸烟的公益宣传,加强舆论监督。 第九条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内区域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少年宫、儿童福利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场所; (二)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体育场、健身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四)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划定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正式版)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 树立企业文明形象, 消除火灾隐患, 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 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在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实行禁止吸烟。具体规定如下: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外来人员、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 2.3本制度规定依照划定禁烟范围分两步进行实施。 3、职责 3.1 公司的禁烟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3.2 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进行禁烟检查, 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4.1公司所辖生产区配煤仓以西, 西围墙以东, 焦场以南, 综合罐区以北圈

定的生产区域内为界定禁烟范围(包括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4.2公司所辖整个生产区域内(包括上下门房、上下磅房、材料库房、原煤场、精煤场、洗备煤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禁烟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 由所属地车间主任(或部门部长)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 在禁烟区域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禁烟管理由各单位自管、自查为主, 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负责不定期检查。 5.3 检查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 认真负责, 大力管理, 实事求是, 不徇私情。 5.4中层以上各级领导应以身作则, 带头严格执行公司禁烟规定, 如发现违章者加倍处罚。 6、考核办法 6.1对公司内部员工和中层以上各级领导, 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月末将当月检查处罚单汇总后报综合管理部统一处罚, 罚款金额从责任人当月工资中扣除。 6.2对公司外来人员由相应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负责向其说明公司禁烟制度, 一经发现违章吸烟, 对业务单位、接待单位进行处罚, 罚款金额按照处罚单汇总情况从当月安全奖中扣除。 6.3对施工单位, 检查人员将处罚单汇总后报相关领导签字后, 由财务部从

大厦禁烟管理制度

大厦禁烟管理制度为了响应《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彻底消除火险隐患,特制定本大厦禁烟管理制度,大厦内物业、分包公司、商户及每一位租户都应该遵守,大厦禁烟管理制度可以确保大厦长治久安和驻场租户、商户经营管理的正常发展。 一、物业管理处及分包商内部控烟 北京xxxxxxx物业管理处已与管理处内部全体员工包括大厦内驻场的提供外包服务的分包公司签订了《禁烟承诺书》保证全体人员不在大厦所有禁烟范围内吸烟。 大厦管理人员违反禁烟专项管理规定,监管不力,徇私舞弊,不执行大厦禁烟专项公约违约处理的,一经查实,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二、对租户及商户的禁烟管理要求 1.本大厦为无烟大厦,场内全面禁止吸烟。大厦大门出入口、公共部位、 通道、电梯等部位均设有明显的禁烟标识,相关部位均为禁止吸烟场所 2.大厦营业期间滚动播放禁烟管理规定,提醒场内业户和客户配合禁烟管 理; 3.大厦积极组织做好有关禁烟的宣传教育活动,并于每年5月31日“世界 无烟日”宣传活动期间向商户和顾客发放禁烟的宣传资料; 4.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和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吸烟活动; 5.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和处罚; 6.确保场内无烟草广告及标志,客户单元内无烟具;

三、违约处理 大厦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在大厦内吸烟的;有顾客在商铺内吸烟,经营业主或从业人员不加以制止的,作如下处理: 1、首次发现,口头对吸烟人员进行规劝; 2、第二次发现上述情况的,对吸烟人员进行警告; 3、第三次发现上述情况的,管理处以书面形式对吸烟人员的公司进行禁烟 告知; 4、屡次违约不改者,管理处将对其吸烟情况向北京市相关禁烟部门进行举 报对其进行处理。 (二)大厦管理人员违反禁烟专项管理规定,监管不力,徇私舞弊,不执行大厦禁烟专项公约违约处理的,一经查实,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四、管理依据: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 第十三条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 (三)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提供烟具和附有烟草广告的物品; (四)开展禁止吸烟检查工作,制作并留存相关记录; (五)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要求其离开; 对不听劝阻且不离开的,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减少和消除烟草烟雾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或者使用的场所、工作期间使用的场所、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遵循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原则,政府主导,单位负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规划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绩效考核。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 第九条国家和社会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制吸烟工作或者为控制吸烟工作提供支持。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范围和措施 第十条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全面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高等学校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的室外区域; (四)体育、健身场馆的室外观众坐席、赛场区域; (五)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外等候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 第十二条下列公共场所的室外区域可以设立吸烟点,吸烟点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没有设立吸烟点的公共场所室外区域属于全面禁止吸烟的场所: (一)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的室外区域; (二)除儿童福利机构以外的其他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关于《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起草说明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相关立法工作的要求,市城管执法局联合市司法局等部门组织起草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就《条例》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必要性 .目前我市养犬方面的监管处于空白状态,亟需规范。 至年月底,国家和省没有出台专门规范养犬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市尚未出台相关制度,也未明确由哪个部门牵头主管,因此我市的养犬管理工作仍处于相对空白的状态。除了犬只免疫检疫为农业部门,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和狂犬病人诊治为卫生部门,上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较为清晰无争议外,养犬登记、管理收费、养犬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均处于无法可依、无部门管理的状态。公安、城管等部门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对个别特殊情况进行零星的执法。 .我市犬只数量众多且增长较快,影响市民人身安全、社会公共秩序等问题愈发突出。 根据市社情民意调查中心数据,至年月底,全市犬只数量约为万只。 根据市疾控中心数据,我市犬伤门诊就诊数量以每年的速度

增长,年为万人次。犬伤门诊的伤人动物以犬类为主,占全部伤人动物的,其他为猫鼠等。 根据市公安局数据,近年来涉犬类警情呈增加趋势。分别为:年宗,年宗,年宗。 .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养犬管理涉及邻里关系、物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社会公共秩序等,喜欢养犬和不喜欢养犬的群体同时存在同样庞大,涉及面广、争议性大,加上养犬人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养犬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影响市民和谐共处。据统计,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养犬问题主要是以下几类:犬只便溺()、犬只惊吓()、噪音干扰()、气味影响()、犬只咬伤()。据调查数据,我市有近六成市民对养犬表示理解,认为只要管理好就可以养;近四成市民对养犬持反对态度,认为不该养。另外,超过五成市民认为养犬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卫生和安全问题,近两成市民曾因为犬只与他人发生争执或纠纷。由此可见,我市在养犬方面持对立意见的利益群体数量庞大,矛盾突出,政府有必要加强管理和引导。 (二)可行性 我市于年月日取得地方立法权,养犬管理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范畴,符合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我市可以借鉴国内多个有立法法城市的经验(至年月底,全国共有个城市进行养犬立法,其中法规部,规章部)。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参考依据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新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新版) 1、目的 为加强安全管理,树立企业文明形象,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创造良好的生产工作环境,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在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实行禁止吸烟。具体规定如下: 2、适用范围 2.1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所辖区域内禁止吸烟的管理机构、管理范围、检查职责和考核标准。 2.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包括外来人员、施工单位)的全体员工。 2.3本制度规定依照划定禁烟范围分两步进行实施。 3、职责 3.1公司的禁烟工作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3.2安全环保部对公司所属各部门、车间进行禁烟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处罚。 4、禁烟范围 4.1公司所辖生产区配煤仓以西,西围墙以东,焦场以南,综合罐区以北圈定的生产区域内为界定禁烟范围(包括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4.2公司所辖整个生产区域内(包括上下门房、上下磅房、材料库房、原煤场、精煤场、洗备煤车间办公室、会议室等工房内)。 5、管理要求 5.1公司对各禁烟区域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由所属地车间主任(或部门部长)负责。发现吸烟者由本人负责,在禁烟区域发现烟头由属地单位负责。 5.2日常禁烟管理由各单位自管、自查为主,安全环保部检查人员负责不定期检查。 5.3检查人员对工作应严格要求,认真负责,大力管理,实事求是,不徇私情。

北京市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情况报告

北京市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掌握我市成人烟草流行现状和变化趋势,为全市控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4月至8月在全市开展了第三次成人烟草调查。 一、基本情况 本次采用全球成人烟草调查(TQS)统一问卷及调查操作程序。覆盖全市16个区50个街乡100个村(居)委会、11318户家庭的15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完成个人有效问卷8534份,其中男性居民占51.5%,女性居民占48.5%,城市居民占79.5%,农村居民占20.5%;15-24岁的占20.7%,25-44岁占42.3%,45-64岁占27.5%,65岁及以上的占9.5%。 本次调查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烟草使用情况、戒烟情况、二手烟暴露情况及公众对《条例》规定的各类禁烟场所知晓情况。 二、调查情况 (一)烟草使用情况

我市成人吸烟率持续下降。2019年为20.3%,比2016 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比2014年下降3.1个百分点;吸烟人数现为363.5万,比2016年减少35.8万,比2014年减少55.5万。 男性吸烟率为37.1%,比2016年的41.4%有所降低;女性为2.4%,比2016年的2%略有上升。 城市地区成人吸烟率为19.2%,农村地区为24.7%,相比2016年的19.9%和31.6%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45-65岁人群成人吸烟率最高,为26.7%,其次是25-44岁,为19.4%;65岁及以上为18.2%,15-24岁最低,为14.4%。相比2016年,前三个年龄段吸烟率均有所降低,只有6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上升。 对比以往调查数据,城市地区、25-44岁和45-64岁年龄段、男性人群吸烟率稳步下降,女性吸烟率无明显变化,而65岁及以上人群吸烟率持续上升。农村地区45-64岁男性吸烟率最高,为56.1%;城市女性15-24岁吸烟率最低,为0.4%。 (二)戒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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