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发盘的撤销和撤回

1.发盘生效——发盘送达受盘人

2.接受生效——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

3.发盘生效之前可以撤回,生效之后,发出接受通知之前可以撤销

4.能否撤销发盘,取决于受盘人是否因此遭受损失

5.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

6.接受不能撤销,如撤销接受,相当于撤销合同,这样就构成违约。

7.逾期接受能否有效,取决于发盘人的表态。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崔广平 李 庆)

要约撤回或撤销的比较研究 崔广平副教授, 李庆 上传时间:2007-6-8 关键词: 要约撤回/撤销/大陆法/英美法 内容提要: 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问题上,英美法限制较少,其灵活性符合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大陆法国家一般不允许撤销要约,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有关国际公约对其进行了调和、折衷。中国合同法的规定与有关国际公约一致。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在要约的撤回或撤销的法律规则上,两大法系的差别较大,对两大法系及其有关国际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研究,对于完善合同立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英美法国家崇尚合同自由(freedom of contract)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地提出或收回其意思表示。因此,英美法中要约的撤回是理所当然的事,不仅如此,要约也可以撤销。英美普通法撤销要约的基本规则是:在要约被接受或得到承诺之前,要约人有权随时撤销要约,撤销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但不必要求要约人亲自送达。 第一,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随时撤销要约 英国早在1789年Payne V Cave一案中确立了要约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随时撤销的判例。为英美普通法对承诺采用了不利于要约人的发信主义,为公平起见,对要约人撤销要约限制就比较少了[1]。 对于限期承诺的要约,要约人能否在限期内撤销该要约,英美普通法认为这种限期内不撤销要约的许诺是不可强制实施的。其法理根据是:要约作为诺言在被承诺之前是无对价的因而对诺言人是无约束力的[2]。除非:(A)受要约人在接到撤销要约的通知之前已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使合同已经成立但要约人尚未收到承诺通知;或者(B)受要约人已经支付了一定对价作为支持,如给予要约人一英镑购买了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从而构成了一份有效的选择权合同。换言之,受要约人为此给付了一定的价值作为报答[3];或者(C)受要约人与要约人另外订立一份具有约束力的签字腊封的合同,这种合同无需对价即可成立[4]。除了上述三种情况外,在美国,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发生了依赖,法院现代判决的倾向是,如果要约人可以合理地预见到,其发生的限期承诺的要约将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发生依赖,并且这种依赖后来在事实上发生了,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德雷南诉明星建筑公司案(加州,1958年)改变了詹姆斯金·贝尔德公司诉贝尔兄弟(联邦第二巡回区,1933年)判例中的做法确立了这一规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87条也采纳了这一规则,该条规定:“如果要约人应当合理地预见到其要约会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采取具有某种实质性质的行为或不行为,并且,该要约的确导致了这样的行为或不行为,该要约便同选择权合同一样,在为避免不公正而在必须的范围内具有约束力。” 英国合同法对单方合同采用了例外规则,单方合同的要约人只要采取了与发出要约具有同样公开性的方式撤销要约,就被认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有人已经开始采取了要约中提出的行为,要约人就不能自由地撤销要约了。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吴兆祥)

要约生效及撤销、撤回的案例及学理解析 吴兆祥 上传时间:2002-10-9 一、案例 (一)案情 原告于3月25日通过其代理人向被告发出一个书面要约,请求以30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位于甲市长河路34号的一幢两层楼房。3月29日,被告通过其代理人向在原告发出一个书面的反要约,要约中声称被告愿意以450万元的价格将其同一楼房出卖给原告,并要求原告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反要约文件中一供原告予以承诺的栏目,说明只要在此处签名,则视为承诺。原告于4月2日在该承诺栏目中签署,并向被告的代理人发出。被告的代理人于4月3日上午收到该承诺时,告诉原告被告已经决定不再出售其楼房了。 (二)对本案的不同处理意见 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是一份反要约,该要约是一份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在该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承诺有效,于承诺送达被告时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的反要约,规定了承诺的期限,但被告在承诺到达其之前已经撤回了该要约,所以合同未成立。 我们认为,被告所发出的反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所以该要约已经生效,所以被告已经不可能撤回该要约了。所以被告如果不愿意与原告订立合同,则只能撤销要约。合同法第18条对要约人的撤销权有明确的规定。 本案中,被告的反要约中明确规定,受要约人应当在4月3日之前作出答复,也就是说,该要约规定了明确的承诺期限。在承诺期限届满之前,也就是在4月3日之前,原告已经在反要约上承诺栏中签署,并发送给被告的代理人。在4月3日,被告的代理人收到承诺后,才告知原告,被告已经不愿意再出卖其楼房了,该行为视为要约撤销行为。但此时,承诺已经到达被告的代理人,也即认为已经到达被告本人,被告在承诺到达后才通知撤销要约,已经不能产生撤销要约的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18条明确规定,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并且,《合同法》第19条规定明确规定,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要约不得撤销。所以本案中,被告根本没有撤销其要约的权利。被告的代理人收到原告的承诺通知时,合同成立。被告拒绝出卖其楼房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的解释,被告已经构成违约,应当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条文 《合同法》: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15章习题及答案

第十五章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是达成一笔交易不可缺少的两个环节。 A. 发盘和接受 B. 发盘和还盘 C. 询盘和接受 D. 还盘和接受 2.国际贸易谈判中,一方对另一方询盘的接受,对()。 A. 双方均有约束力 B. 双方均无约束力 C. 接受的一方有约束力 D. 在一定条件下有约束力 3.下列关于发盘的有效期起算时间计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通过电报发盘的,从交发电报之时起算 B. 通过电话发盘的,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起算 C. 通过书信发盘的,从寄出邮戳日期开始起算 D. 通过电传发盘的,从发盘通知送达受盘人时起算 4.在实际业务中,发盘()。 A. 是由卖方发出 B. 是由买方发出 C. 是由卖方或买方发出 D. 不是由买方发出 5.下列关于发盘终止情况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受盘人不理会发盘的条件 B. 受盘人表示拒绝或发出还盘 C. 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撤回 D. 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撤销 6.公约对发盘内容确定的要求涉及合同基本条款中的如下三个() A. 品名、数量、价格 B. 数量、价格、支付 C.品质、价格、支付 D. 品质、价格、装运 7.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受盘人经过其它途径获悉该发盘,则他()。 A. 任何时候都可以接受该发盘 B. 在有效期内可以接受该发盘 C. 不能接受该发盘 D. 经过其它途径获悉后即可接受该发盘 8.发盘的撤回可以()。 A. 在发盘生效之前 B. 在发盘生效之后 C.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后 D. 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 9.根据公约,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对发盘()。 A. 可以有实质性变更 B. 可以有非实质性变更 C.不能有任何变更 D.的争议解决条款可以变更 10.公约规定,接受通知于()生效。 A. 发出时 B. 送达时 C. 一段合理的时间内 D.发盘人确认后 11.根据公约,逾期接受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 A.传递情况 B. 发盘人 C. 受盘人 D. 接受通知的正常传递 12.接受通知发出以后,受盘人在接受生效之前()。 A. 不能将其撤销和撤回 B.可以撤销 C. 可以撤回 D. 既可撤回也可撤销 13.接受的构成要件不应该包括() A.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B. 接受必须明确表示出来 C. 受盘人在作出接受时不能提出某些希望和建议 D. 接受通知要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14.根据公约,逾期的接受()。 A. 都是无效的 B. 原则上是有效的 C. 特定情形下有效 D. 在不可抗力条件下有效 15.()不是促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 A.当事人具备法定资格 B.具备书面合同的形式要求 C.合同内容合法 D.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1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合法”是合同生效的()。 A. 实质要件 B. 形式条件 C. 程序条件 D. 默示条件 17.一项发盘,经过还盘后,则该项发盘() A. 失效 B. 对原发盘人有约束力 C. 对还盘人有约束力 D. 在有效期内有效 18.根据UCP600,如信用证加列非单据条件,银行的正确处理方法是()。 A. 要求开证行具体列明这些条件 B. 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合同效力案例分析 一、无权处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乙为兄弟关系,父母早亡,另无兄弟姐妹,均未结婚。甲外出经商,托乙照看房屋,乙因赌博欠债,无力还款,竟以自己名义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5月9日一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5月5日甲因他事回家,知晓此事,未表示反对,但因心脏病突然发作,不治而亡。5月6日,丙因另外购买了便宜的房屋,欲不履行与乙的买卖合同,提出该房屋不属于乙所有,故买卖合同无效。遂与乙发生争议。 [问题] 1.在甲死亡以前,乙与丙所签订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1.乙以自己名义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处分权人在未取得处分权时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该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予以拒绝,则为无效合同;如果权利人本人事后予以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事后取得处分权的,则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本案中,乙并非房屋所有人而以自己名义将甲的房屋出售与丙,因此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未定

的合同。甲知此事以后,未表示反对,后甲因心脏病发作突然死亡,乙因继承而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该合同可视为有效合同。2.丙应履行该房屋买卖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乙因继承而取得了房屋所有 权。乙与丙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效力未定合同,由于甲死亡,其无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其遗产应由作为其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的兄弟乙继承,乙因继承而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而具有了处分权,其与丙所签订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规定为有效合同。据此,丙应当依照双方的约定履行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二、无权代理导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 [案情] 甲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材销售,一次,其业务员张某外出到乙公司采购一批装饰用的花岗岩时,发现乙公司恰好有一批铝材要出售,张某见价格合适,就与乙公司协商:虽然此次并没有得到购买铝材的授权,但相信公司也很需要这批材料,愿与乙公司先签订买卖合同,等回公司后再确认。乙公司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铝材买卖合同。张某回公司后未及将此事报告公司,又被派出签订另外的合同。乙公司等候两天后,发现没有回复,遂特快信函催告甲公司于收到信函后5日内追认并履行该合同。该信函由于邮局传递的原因未能如期到达。第八日,甲公司收到该信函,因此时铝材因市场原因价格上涨,遂马上电告乙公司,表示追认该买卖合同。乙公司却告知,这批铝材已经于第六日

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大学期末考试赠与合同撤销权案例分析 题 篇一:离线作业《商法概论》期末试卷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商法概论》期末试卷(开卷) 教学中心:成绩: 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答: (1 )、普通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有2个以上50个以下的合伙人 (2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用劳务出资 (3 )、普通合伙人执行企业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4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答: (1)适航的标准。适航标准有绝对与相对之分。 (2)适航的基本内容采用了广义的适航要求。 (3)适航的时间。我国《海商法》确定为开航前和开 航时,通常认为“开航前”指开始装货时,“开航时” 一般理解为船舶解除最后缆绳时,即承运人在该段时间内谨慎处理履行其适航义务即可。 (4)不得随意绕航的义务,即所谓直航义务。 3、简述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5)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一篇完整的英文询盘、发盘、还盘

geiyige 给你一个列文 1.询盘 dear sirs, i need your quotation for 425g canned mushroom pieces&stems including packaging/delivery time/price term is cfr/port of destination:dammam.thanks in advance. best regards xxx 2.发盘 dear xxx, we well received your inquiry in canned mushroom pieces&stems dated on xx. as per your requirement,we quote the price as below: name of item: canned mushroom pieces&stems specification:24tinned/ctn n.w:425g g.w:227 packaging: normal export brown carton box with buyers brand quantity: 1700 ctn /container price:us$7.80 cfr dammam payment terms:l/c at sight delivery date:no later than 30/12/2009 term of validity:27/10/2009 if any query,pls feel free to let me know. best regards xxx 3.还盘外商还盘如下 dear sirs, thank you so much for your offer,but after we carefully studying,we found your price is too high,we know your goods are in high quality,compare with the items which produce in europe.your price are higher than your competitor 5%-10%.so,we do hope you kindly reduce the price approximately 5%.say us$7.40/ctn.i think this concession should be acceptable by you. best regards xxx 我方还盘如下 dear xxx, thank you for your comment,we learnt that our samples are meet your request,and our quality are acceptable by you.but regret that you thought our prices are higher than other countries with same products.we do hope to co-operate and expand business with your company.really sorry that we can not accept your counter offer.please trust us,this is our firm offer,actually we received many orders from other company with such competitive price.if you accept our price.pls do not hesitate to inform us,consider the price of raw material are rise constantly.we hope you can make your final decision a.s.a.p.thanks. looking forward to your positive news! best regards xxx 4.接受 dear sirs, we received your letter dated on10/10/2009 with many thanks. after our careful consideration,we decided to accept the following offer: please note:we will send fehling "rose"logo to you by dhl a.s.a.p.please prepare the logo according.besides pls scanning the logo for our final confirmation before packaging.

英语范文:询盘_发盘_还盘_接受(应用文)

1. 永康盛辉公司的Frank Luo收到美国Sunshine Trading Co., Ltd. 经理Adam 初次询盘并按其要求及时寄出商品目录和价目单 Dear Adam, We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asking for our new catalogues and shall be glad to enter into business relations with your firm. Complying with your request, we are sending you under separate cover our latest catalogues and price list covering our exports available at present and hope that you will find many items in it which interest you. We look forward to receiving your inquiries soon. Sincerely, Frank 2. 美国客商在收到材料后,表示对其中三款角磨机感兴趣并寻问Frank Luo能否报FOB价,最惠价,最低订货量等问题。 Dear Frank, Thanks for your information. We are interested to buy large quantities of Angle Grinder and shall appreciate it if you would give us the best FOB Ningbo price. I have now listed below the models that are of interest: AG105L, AG203S, AG880H Please send us some samples for testing. We will pay the sample fees. We are waiting for your reply. Best Regards, Adam 3. 收到询盘后,Frank Luo给美国客商做了回复。 Dear Adam, With reference to your last inquiry, we have already forwarded you the samples and take pleasure in making the following offer: Art No. AG105L: USD25.30/PC FOB Ning bo, Art No. AG203S: USD30.50/PC FOB Ning bo, Art No. AG880H: USD13.00/PC FOB Ning bo” Please note the prices we have quoted above are based on our MOQ600PCS for each item.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 Sincerely, Frank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案例分析 甲于20xx年7月到A学校从事教师的工作,20xx年7月10日A学校与甲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5年,即从20xx年8月1日起至20xx年7月31日止,甲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分配的教学岗位。合同第18条约定,甲提出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A学校。甲未能与A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本合同;6个月后甲再次提出解除本合同仍未能与A 学校协商一致的,甲即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第31条约定,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违约金数额按受聘人每月档案工资总额乘以造成损失的月数计算。 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提交了请调报告,主要内容为:因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为了提高经济收入,也为了将来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现请求调离。20xx年2月17日,A学校对甲的请调问题作出了书面回复,告知甲学校不同意其调动申请,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立即回学校上班,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甲自20xx 年2月A学校开学后未再到学校上班,20xx年2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A学校找其他教师代甲授课,共向代课教师支付了代课费3475元,甲的档案工资为每月672.80元。 20xx年3月2日,A学校以要求甲继续履行聘用合同、赔偿学校的经济损失为由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1)甲于20xx年5月8日回学校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2)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A学校3个月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违约金,共计20xx.40元;(3)甲向A学校支付代课老师费用3475元。甲因此提起诉讼认为其已经履行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 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甲明确表示其没有办法回A学校继续工作,但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赔偿,其提交了于20xx年7月26日向A学校递交请求调出的请调报告和20xx年8月29日写给A学校校长的信。A学校对甲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审理结果】 一审判决认为,20xx年7月10日甲与A学校签订了聘用合同,甲就签订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主张未向法院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采信。上述聘用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于合同的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20xx年1月12日,甲向A学校递交了请调报告,其请求调动的理由完全系因个人原因,A学校在此后的回复中明确表示不同意甲的调动申请,在此情况下,甲应按照聘甩全同的约定继续坚持工作,工作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求。现甲未经A学校的批准自20xx年2月开学之后未再到岗工作,其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聘用合同的约定,其应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学校因此所支付的代课教师的费用。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的请求,缺乏依据。综上,判决:(1)驳回甲要求解除其与A学校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之诉讼请求;(2)甲与A学校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的约定继续履行;(3)甲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A学校支付

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一、要约和承诺的撤回与撤销是怎样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这就要求要约人是特定之人。唯有如此,受要约人才能对之作出承诺,从而订立合同。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此点在合同法第14条第2项中已有规定,即要约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与之建立合同关系。实践中,应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和其他情况判断要约人是否决定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从而订立合同。然而,对于受要约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看法。本书认为,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法律并不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合同成立所必需的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相对人难明其意。 三、要约与承诺的效力 1、要约效力。竞买人的报价在没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前对其具有拘朿力。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及撤回的条件,拍买中的要约是否也可以撤回,拍买法未作规定,实务中的认识和理解不尽一致。从立法上看要约的撤回是指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在要约没有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时,要约人有撤回要约的权利。在拍卖的情况下拍卖人和竞买人之间是直接对话的意思表示,竞买人报价后立即到达受要约人即拍卖人,要约已经生效,对于生效的要约是不能撤回的。要约只有在有更高竞买人报价之后才失其拘朿力。同时拍卖中的要约与一般合同的要约也是有区别的。一般合同的要约通常对受要约人即承诺人没有任何的拘朿力,拒绝承诺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而拍卖中的要约由于是受承诺人要约邀请的引诱而作出的,故竞买人的要约只要符合拍卖人要约邀请的条件,拍卖人应该承诺否则将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第二单元:询盘、发盘、还盘

UNIT TWO INQUIRY,OFFER AND COUNTER-OFFER 第二单元询盘、报盘、还盘 询盘是指进口商欲购某商品而向出口商询问购买该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 报盘是指出口商对其所销售商品报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在出口商报价之后,进口商如果认为不满意,需要向对方提出自己的还盘意见。 Words and Expression 1.inquire (vt.) 打听,询问 to inquire sth. Of sb. 向某人打听某事 inquier(vi.) 询盘 to inquire for sth. 对…….(货物)询盘 inquiry(n.) 询盘 To make an inquiry for sth. 对….的询盘 a.我来此的目的是想打听你方能供应的数量。 I’m here to inquire of you the quantity you can supply to us. b.你要的货,我们已无货存。 The goods you’re inquiring for are out of stock.. 2.require (vt.) 需要,要求 To require sb.to do sth.要求某人做某事. requirement (n) 需要,需求,要求 to meet one’s requirement/need 满足某人的要求 a.这是我们所需的目录。不知你方是否可供。 Here’s a list of my requierments. I wonder if you can meet our needs. This is a list of what we require. Please let us know whether it is available to supply. b.请将你放所需要的数量告知我方,以便我方报价。 Would you tell us the quantity you required,so that we can make the offer? 3.request(vt) 请求 To request sb. To do sth. 请求某人做某事 Request(n) 请求,要求 A request for sth. 对某事的请求 A request for doing sth. 请求做某事 At one’s request 按某人的要求做某事 As requested 按某人的要求做某事 a.你须先提供你所要的数量 You are requestde to offer the quantity you need first. b.按你方要求,我们现报给你们500吨小麦的CIF伦敦价如下: As requested,we’re offering you 500 tons of wheat CIF London as follows: c.上星期我们发函给你,要求你方报CIF5%最低价,不知你们算好了没有? We have sent a letter to you last week,requesting you to quote us the lowest price CIF5%.Have you worked it out? 4.quote(vt) 报价 To quote sb.(a price) 向某人报价 quotation(n) to make a quotation(for sth.) 对…..报价

国际商务单证理论与实务第三章第二节

第一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小结 交易磋商一般包括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四个环节。发盘和接受必不可少。一方的发盘经对方有效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一、询盘(Inquiry),又称询价,邀请发盘,要约邀请 询盘既可由买方发出,也可由卖方发出。 询盘对买卖双方均没有约束力。 二、发盘(Offer),又称报盘,报价、发价,要约 发盘可以由卖方提出,也可以由买方提出。 发盘有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公约》规定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方能成立合同。 (一)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①完整,三个基本要素: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②明确:不使用“大概”、“预计”、“可能”、“参考”等词语。 ③终局:不能有保留性、限制性的条款。 3、发盘必须表明发盘人对其发盘一旦被受盘人接受即受约束的意思 4、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 (二)发盘的有效期 一段有效期,如发盘有效期5天 最迟接受的期限,如发盘限7天复 按惯例在合理时间内有效,不明确规定有效期。 (三)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发盘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 1、发盘的撤回:发盘尚未生效,阻止发盘生效

撤回通知应当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 2、发盘的撤销:发盘已经生效,解除其生效行为 撤销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 3、发盘不得撤销的情形: ①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四)发盘的终止 (1)超过了有效期 (2)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3)有效的撤销; (4)不能控制的因素所致。如战争、灾难或发盘人死亡、法人破产等。 三、还盘(Counter offer) 还盘构成一项新的发盘,还盘一旦作出原发盘随之失效。 四、接受(acceptance) 发盘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对买卖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任意更改或撤销。 (一)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声明(statement):用口头、书面形式表示同意 行为(performing an act):卖方发运货物、买方支付价款 3、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未作实质性更改 A.实质性更改: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时间、地点、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 实质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询盘发盘接受还盘

询盘发盘接受还盘 询盘 也叫询价,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询盘不是每笔交易必经的程序,如交易双方彼此都了解情况,不需要向对方探询成交条件或交易的可能性,则不必使用询盘,可直接向对方发盘。 [询盘的法律效力] 在实际业务中,询盘只是探寻买或卖的可能性,所以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询盘的一方对能否达成协议不负有任何责任.由于询盘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可作为与对方的试探性接触,询盘人可以同时向若干个交易对象发出询盘。 询盘的分类 (1)买方询盘 是买方主动发出的向国外厂商询购所需货物的函电。在实际业务中,询盘一般多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①对多数大路货商品,应同时向不同地区、国家和厂商分别询盘,以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争取最佳贸易条件 ②对规格复杂或项目繁多的商品,不仅要询问价格,而且要求对方告之详细规格、数量等,以免往返磋商、浪费时间。 ③询盘对发出人虽无法律约束力,但要尽量避免询盘而无购买诚意的做法,否则容易丧失信誉。 ④对垄断性较强的商品,应提出较多品种,要求对方一一报价,以防对方趁机抬价。 (2)卖方询盘 是卖方向买方发出的征询其购买意见的函电。

卖方对国外客户发出询盘大多是在市场处于动荡变化及供求关系反常的情况下,探听市场虚实、选择成交时机,主动寻找有利的交易条件。 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也称报盘、发价、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发盘可以是应对方询盘的要求发出,也可以是在没有询盘的情况下,直接向对方发出。发盘一般是由卖方发出的,但也可以由买方发出,业务称其为“递盘”。 交易一方欲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而向对方提出交易条件,表示愿意按此达成交易的行为。通常由卖方提出,也可由买方提出(又称作递盘)。有实盘和虚盘两种。实盘是发盘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受发盘内容约束,非经接盘人同意,不得撤回和变更;如接盘人在有效期限内表示接受,则交易达成,实盘内容即成为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一个完整的实盘应包括明确肯定的交易条件,如商品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支付方式、装运期等,还应有实盘的有效期限并应明确发盘为实盘。虚盘是发盘人有保留地表示愿意按一定条件达成交易,不受发盘内容约束,不作任何承诺,通常使用“须经我最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 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须具备三个条件。1.发盘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受盘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注意概念上要与“发盘的邀请”相区别)2.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一旦受盘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如果内容不确定,即使对方接受,也不能构成合同成立。 3.发盘人须表明承受按发盘条件与对方成立合同的约束意旨。例如:(1)使用表示发盘的术语。如“发盘”、“不可撤销发盘”、“递盘”、“不可撤销递盘”、“订购”、“定货”等。(2)明确规定有效期。“...限XX日复到有效”、“以我方最后确认有效”、“以未售出为准”等。包括内容一项发盘,通常包含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付款等六个主要方面的交易条件。《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一个建议如果表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如此来看,一项发盘只要包含商品的名称、数量、价格这三个条件,就算完整。邀请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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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案例

一、无效合同案例分析: 农村青年小王前往福建某煤矿打工,报名时,厂方以煤矿已承包给工头为由,要求小王与工头签订合同。而工头却在合同中规定,工头每月支付60元的危险补贴,由小王自己解决劳动防护用品。如果小王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工头及煤矿概不负责,当时小王急于上班,便在合同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没料到,6个月后,小王在一次塌陷事故中死亡。小王的家人找到煤矿及工头,要求他们承担丧葬费,并赔偿经济损失。但煤矿及工头都认为他们不能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小王上班时已知道煤矿工作的危险性,并且每月都领取了危险补贴,同时在合同上也明确规定,如果工人在工作期间出现人身伤亡,煤矿及工头概不负责。后来,几经周折,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小王的家属才得到了合法的赔偿。那么,煤矿及工头为什么签有合同还要赔款呢? 因为他们与小王签订的合同是一份“生死合同”,其本身就是一份无效合同。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与工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建立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想违背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的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所以,煤矿及工头与小王签订的“生死合同”实际上是逃避法律责任,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因此发生了伤亡事故,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承担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 根据《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无效合同五种情形来看,个人以为《合同法》第5条的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强调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前面所述的合同无效前三种情形主要从订立合同的程度或合同的形式中来认定无效的,损害“公共利益”才开始涉及到合同的内容,而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才是无效合同,而且也是与其他效力类型化。 二、可撤销合同案例分析: 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丙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如何认定此次买卖行为?如果甲又反悔,可以退回车子、要回货款吗? 分析 1、丙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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