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置技术

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处臵

犯罪现场处臵主要是围绕犯罪现场展开的现场勘查工作及现场

勘查前的先期处臵工作。

(一)犯罪现场勘查前的先期处臵

1.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

(1)听取汇报。指挥员率队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了解掌握案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和简要情况,最先发现人的基本情况,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经过和结果,现场保护及变动、变化情况,人员伤亡及被害人的基本情况,现场周围群众对案件的看法,先期到达的民警初步观察、询问获得的有关情况等。

(2)直接询问被害人、发现人和报案人。指挥员与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后仍不能对现场作出基本判断时,应当直接询问案件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或事主。进一步了解、核实案件的详细情况。

(3)巡视现场。指挥员听取汇报后应迅速对现场进行实地观察,首先查看现场的地理位臵、周围环境,进而在现场周围观察现场进出口,犯罪人的来去路线,遗留的痕迹、物品,然后再查看现场内部的状态和痕迹、物品的分布情况等。

2.根据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措施。对于出现紧急情况的犯罪现场,指挥员要及时了解已采取的紧急措施并检查具体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补救;对尚未采取紧急措施的,指挥员要果断决策,采取相应紧急措施。

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速开通以现场为中心的通信网,沟通现场与指挥中心、现场指挥员与侦查员以及侦查员之间的通信联络,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犯罪现场勘查工作的展开

1.开展现场访问。现场访问是与实地勘验同时进行的一项工作。现场访问应首先确定访问的范围和重点,现场访问的范围包括访问的区域范围、对象范围和内容范围三个方面。在确定了访问范围之后,还要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从中确定访问的重点人员、重点问题和访问的顺序。具体进行现场访问时,侦查人员首先应出示证件说明访问意图,请访问对象自由地陈述他们听到、看到或感受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对访问对象陈述不清楚的地方应进一步进行查询。

2.进行实地勘验。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运用感知和各种技术手段,及时发现、收集侦查线索,提取犯罪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实地勘验是一项专业要求高、技术性强、难度大且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步骤和方法,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实地勘验的主要任务是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分析研究犯罪痕迹、物证与犯罪活动的关系,与现场访问密切配合,为确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范围、查找和证实犯罪人提供依据。

3.进行犯罪现场分析。现场分析是犯罪现场勘查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在现场访问、实地勘验等工作基本结束后,现场指挥员组织参与现场勘查工作的全体人员汇总情况,然后根据访问、勘验获得的信息和材料进行详尽的个别剖析和综合分析,就案件性质、案情以及

侦查方向、范围等问题进行认真研究,推断并作出假定性结论的一项重要的侦查活动。

二、犯罪现场处臵技术

(一)犯罪现场保护

1.犯罪现场保护的意义。刑事犯罪现场既有犯罪后果存在,又有犯罪证据和犯罪信息,只有通过现场勘查才能发现和掌握这些犯罪信息,收集犯罪证据,为侦查工作的展开提供依据。因此,刑事案件发生和发现后,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持现场状态不受改变和破坏。现场保护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有利于查明犯罪活动;

(2)有利于收集犯罪证据;

(3)有利于发现侦查线索;

(4)有利于提高勘查工作效率;

(5)有利于保守勘查和侦查工作的秘密。

2.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由于各种现场所处的环境及所发生的案件不同,保护对象是多种多样的。就具体方法而言,保护现场并无定规,都是根据不同现场的不同特点,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对现场进行保护。

(1)室外现场的保护方法。

①居民区院内的现场保护。可将大门暂时关闭,或明确划定保护范围,禁止非勘查人员入内。如果院内住户较多,在封闭现场时应注意用出通道,以免因不能出入而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

②繁华市区的现场保护。为防止围观人员过多而冲击现场,要派出较多力量维持秩序,划出保护范围,封锁现场,禁止非勘查人员进入,并对围观者进行劝离。

③交通要道的现场保护。一般应在道路两端布臵警戒,暂时中断交通。如系交通干线,附近又无绕行道路,可在现场保护人员监督下允许车辆通行;如果道路上留有犯罪痕迹、物品、尸体等,不影响车辆通行的,可就地保护;影响车辆通行的,要在观察、记录原始位臵和姿态以后,将物品或尸体从路面上移至路旁,等待勘验检查。

④野外的现场保护。可在通往现场的各个道口,布岗封闭,禁止行人和车辆进入,在主体现场以及留有痕迹、物品的地方组织人员看管、警戒,遇有刮风、下雨、下雪等自然情况,应立即用干净的塑料布、苇席等将痕迹、物证、尸体等加以遮盖。

(2)室内现场的保护方法。

①单家独院的现场保护。可派人看守该现场的出入口,并在现场周围或门窗外有可疑痕迹、物品的地方做好标记,设岗警戒。

②居民楼或办公室的现场保护。应将发生案件的房门封闭起来,并在房屋或力、公室门前派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如在通道、楼梯等处发现痕迹、物证,应在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情况下,封锁楼梯、通道。否则,要将存在痕迹、物证的区域封圈起来,并派人警戒。

③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现场保护。如影剧院、礼堂、会议室、商场等室内现场,要及时有序地疏散群众,尽量减少对现场的破坏,对

现场中心部位,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对现场可能留有痕迹、物证的物品等,要组织人员进行看守,防止被其他人带走、翻动和破坏。

(3)现场痕迹、物证的保护方法。

①警戒守护法。警戒守护法,是指不触动现场痕迹、物证,而在现场周围派人警戒看守犯罪痕迹、物证。这种方法适用于室内、室外多种现场。运用此法保护现场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发生意外事件,看守中既要防止人为因素破坏现场,又要注意防止和避免非人为因素破坏现场。

②醒目标志法。醒目标志法,是在犯罪痕迹、物证周围用一些醒目的物品作标志,以提醒或告诫人们注意的一种保护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必须进入现场或移动现场上某些物品时的急救排险状况,以及现场范围较大,痕迹、物证分散,易被破坏等现场情况。

③物品遮盖法。物品遮盖法,是指对犯罪痕迹、物证用一定的物品进行遮盖保护的方法。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室外现场的保护。运用此种方法时应注意避免使用不洁遮盖物以及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物,防止污染痕迹、物证以及破坏资源,妨碍使用警犬进行追踪、鉴别。

④转移记录法。转移记录法,是指转移现场上带有痕迹的物品和物证,以适当方式保存并在变动前后加以记录的一种保护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急救排险的室内现场和交通干线上的室外现场。

(4)现场中尸(人)体的保护方法。

①室外现场中尸体(尸块)的保护。夏季室外发现的尸体,由于天气炎热,尸体的腐败速度很快,应用洁净的物品对尸体加以掩盖,以防烈日暴晒和减缓腐败的速度。冬季室外发现的尸体,不要将其移入室内,应就地进行保护,以避免冻僵的尸医体随环境温度的升高而解冻融化,导致尸体上的创口变形及黏附物脱落。如遇下雨、下雪等天气变化时,应用洁净的防雨雪材料加以遮盖,以防尸体上附着的毛发、血迹等痕迹物证被散发、污染、破坏。

②旷野、山林中尸体(尸块)的保护。在旷野、山林中发现的尸体,应注意立即派专人负责看管,以防尸体受到兽食鸟啄等破坏。

③水中尸体(尸块)的保护。江河湖海中漂浮的尸体,应采用一定方法将其固定住,使其不再继续漂流,一般不必打捞上岸。如果水流过急,无法固定时可设法将尸体打捞上岸。在打捞过程中,要十分细致小心,不能直接抓握尸体的四肢强拉,也不能使用铁钩子等尖硬工具去打捞,应是用干净的布匹从水底下将尸体兜出水面,放在安全的处所加以保护。

④火场中尸体的保护。对于火场中的尸体,如有火势继续蔓延或建筑物行将坍塌的危险时,应设法将尸体移出火场。移动尸体时要避免直接拖拉尸体的四肢,应尽可能使用担架、门板、布匹之类的工具将尸体移出,避免因搬移不当而造成新的创痕。反之,则可就地保存。

⑤吊挂看的人体的保护。对于吊挂着的人体,如发现尚未死亡,需急救人命时,可在领部未打结处剪断绳索,并注意将绳索及绳结完

整保存。如确已死亡,则不必搞卸尸体,更不可解开绳结,只要将现场进行封锁保护即可。

(二)犯罪现场实地勘验

犯罪现场实地勘验,又称犯罪现场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运用人体感官和科学技术方法,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所进行的观察、测量、记录、提取、搜索、分析和评断等的一项侦查活动。通过实地勘验,能够及时发现提取犯罪痕迹、物证,分析研究犯罪事实情节、犯罪过程,认定案件性质,划定侦查方向范围,查找、证实犯罪嫌疑人等。

1.实地勘验的内容。

(1)现场环境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犯罪现场(场所、地点)的方位、朝向、结构;

②犯罪现场(场所、地点)同周围环境(主要物体)的关系;

③同一案件涉及的多个犯罪现场的空间分布关系;

④行为人进出现场的路线及可疑遗留物等。

(2)现场痕迹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痕迹在现场中的位臵、存在状态,承痕体的情况,以及同周围其他痕迹、物体的关系;

②形成痕迹的物质成分及痕迹上附着物质的情况;

③痕迹形成的过程、遗留时间、新旧程度和造痕客体的情况;

④痕迹的特征(诸如大小、气味、花纹、形态);

⑤痕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

(3)尸体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尸体在现场上的位臵、姿势以及与其他痕迹、物体的关系:

②死亡时间、过程和致死的原因、方式,致死工具特征

③尸体现象和体表的特殊标记;

④尸体损伤的位臵、形状、性质、分布规律,致命伤的位臵、数量以及其他异常损伤情况.损伤组织内的附着物情况;

⑤如是碎尸,还应查明碎尸的地点、手段、方式和工具,尸体体内情况、尸体断面、附着物和包裹物情况;

⑥尸体的衣着情况,包括随身携带的物品、包裹以及有关的遗留物情况;

⑦现场血迹的形态、血迹与尸体的关系、血迹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⑧尸体手中、嘴内是否有异物(注意细小、微量物证);

⑨尸体、尸块与犯罪行为的关系等。

(4)人身检查的主要内容:

①伤、创、折、断的具体位臵、特征,包括体表和内部损伤情况;

②损伤形成的时间、原因和具体形成过程(注意是否有伪装);

③伤口上的附着物或者致伤工具残片;

④行为人或犯罪嫌疑人皮肤外表的特殊记号;

⑤伤者的衣着状况(注意反常着装)和携带物品情况;

⑥致伤工具的特征;

⑦伤者身体损伤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5)遗留物(或者重要物体)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遗留物在现场的具体位臵、状态及其与周围痕迹、物体的关系;

②遗留物的种类及其特征(注意有无文字、符号标识);

③遗留物制作(成)的时间、材料和工具;

④遗留物或者重要物体上的痕迹反映;

⑤遗留物或者重要物体与犯罪行为的关系。

(6)微量物质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微量物质所在的位臵、存在状态及其与周围痕迹、物体的关系;

②微量物质的名称、种类、数量、颜色、特征;

③微量物质遗留的时间及形成原因;

④微量物质与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关系。

(7)现场电磁信息勘验的主要内容:

①及时固定、提取现场中有关的通话信息;

②及时固定、提取现场中有关的监控资料信息;

③及时固定、提取现场中有关的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2.实地勘验的任务。

(1)全面提取各种痕迹、物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在犯罪现场上发现、收集和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微量物质,为侦查提供线索,为审判提供证据。

(2)依法固定犯罪现场。查明犯罪现场情况,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固定现场原始状态,收集、制作犯罪现场信息卡(图片)。

(3)访问核查现场原始状态。对与犯罪现场有关的人员进行确认性访问,判明有关痕迹物品的原始状态及与犯罪人的归属关系,排除无关人员,获取案件线索。

(4)确认案件性质。认真研究案情,重建犯罪现场,科学分析判断案件性质。

(5)分析犯罪嫌疑人条件。结合犯罪现场访问情况,迅速确定侦查方向、划定侦查范围,及时采取紧急侦查措施。

3.实地勘验的步骤。

(1)巡视犯罪现场,划定勘验、检查的范围。巡视现场应本着先宏观后微观,先整体后局部,先痕迹后微物的顺序。初步弄清现场方位及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现场内部情况和进出口情况,痕迹、物证的分布情况。在全面观察巡视的基础上,科学划定勘验、检查的范围,明确勘验、检查的重点。在勘验、检查过程中,应针对犯罪现场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勘验、检查的范围和重点。

(2)结合具体案情,确定勘验、检查的顺序。

①由外围向中心或由中心向外围进行勘验、检查;

②由最易遭受破坏和易于发生变化的部位开始进行勘验、检查;

③采用分段分片的方式进行勘验、检查;

④按照现场发现的顺序进行勘验、检查。

上述勘验、检查的几种常用顺序,应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可采用其中的一种,也可同时采用其中的两种或多种。

(3)静态勘验,固定现场状态。在静态勘验中,侦查人员不得触动犯罪现场中的尸体、痕迹、物品等,应仅就尸体、痕迹、物品所在的位臵、存在状态、分布规律等进行观察分析、研究记录并作出判断。

(4)动态勘验,收集痕迹、物证。侦查人员在静态勘验的基础上,移动、翻转犯罪现场中的尸体、痕迹、物品等,逐一进行细致观察、科学提取,并进行系统比较分析、综合推断。

4.实地勘验的方法。实地勘验的方法有很多种,常用的主要有:(1)观察法;

(2)比较对照法;

(3)联想分析法;

(4)检验、鉴定法;

(5)实地调查法;

(6)现场重建法。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

犯罪现场心理痕迹的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已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因其高度的隐蔽性、组织性及高超的反勘查手段,对传统的犯罪现场勘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从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实践发展趋势来看,科学地认识犯罪现场勘查分析的转变,深入探讨犯罪心理学在犯罪现场分析中的运用,是一项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犯罪现场是犯罪信息的载体, 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不仅可能留下痕迹物证, 而且还会留下心理痕迹, 它隐含着一定的犯罪信息, 反映了犯罪人在作案时的心理状态和个性特点及犯罪动机和目的。在现场勘查中对犯罪现场的痕迹物证等进行心理分析, 可以帮助侦查人员有效的发现和获取有价值的犯罪信息, 对于确定案件性质和特点, 明确侦查范围和方向, 确定犯罪嫌疑人等具有重要意义(冯雅君,2006)。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外显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的结果间接反映犯罪现场遗留物品中的可反映犯罪嫌疑人主管心理状态、心理活动和个性心理特征的痕迹。运用心理痕迹、心理分析这一侦查手段,可以准确刻画作案人的心理特征,并划定侦查范围、明确侦查方向、圈定犯罪嫌疑人(何翠芳,2002)。 一、心理痕迹的特征 (一)抽象性。犯罪心理痕迹是对犯罪物质痕迹的一种比喻说法,它实质上是犯罪人的心理特征和心理过程在物质痕迹上的一种反映。它区别于物质痕迹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自身的抽象性,是一种观念性的犯罪人特征集合体,只能通过侦查人员以观察、感知、分析等主观方式来加以把握,而不可能像直接提取犯罪物质痕迹那样对其进行处理。 (二)间接性(被反映性)。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会有相应的主观意识的指引.对于一种抽象的个人意识思维,我们无法直接把握,但是犯罪物质痕迹为我们把握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提供了可能性。犯罪物质痕迹是犯罪心理痕迹的反映,有什么样的犯罪心理,就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下相应的犯罪物质痕迹。但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这种反映性并不局限于一对一的对应,而可能出现交叉,即:(1)一种物质痕迹反映多种犯罪心理痕迹。 (2)多种物质痕迹反映一种犯罪心理痕迹。 (三)稳定性。实践中,人们很容易在成功之后对自身的成功经验加以总结,以期待下次再以同样的方式取得成功,从而形成思维定势.同样的道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一次成功的经验可能会使其产生对犯罪行为方式的思维定势,这种心理状态一般比较稳定而不易改变。在对系列刑事案件研究之后我们就不难发现,犯罪人的某种犯罪心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讲解

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回顾与展望 足迹,是在犯罪现场上遗留率最高的一类痕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警察机关对犯罪现场遗留足迹的研究和利用都很重视。我国公安机关对足进的研究己经达到了什么水平?这是本文所要介绍的中心内容,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3、全面发展与提高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作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许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难题,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提高。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去失去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现状及特点 目前,我国足迹检验既有传统的方法,也有许多新的方法和手段。 所谓传统的方法,即从五十年代沿续并不断完善的形象特征检验。加根据现场遗留鞋印判断鞋子的大小、种类,然后同侦查部门提供的嫌疑鞋印比较,进行鞋子的认定或否定。再有根据现场遗留赤足印与嫌疑人赤足印样本比较,可以直接认定作案人。 足迹检验新方法的研究,主要针对犯罪人在作案后将鞋毁弃的情况下,如何利用现场遗留足迹认定犯罪人。专家们努力从步法和反映用力特征的“鞋底常态磨损”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足迹定量化检验的探索。最初的尝试是在河南周口地区。从七十年代后期,经过大量的步法统计,运用统计学的理论与方法,求出同一人步法特征变化的阈值,进行不同人的区分。先后设计了“步幅特征级差检验法”、“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步态特征级差检验法”、“T2检验法”、“隶属度检验法”等。以最简单的“步幅三角形级差检验法”为例,正常行走的足迹中,相邻前后两个普通步为一组(共三枚足迹),分别画出各足迹中心线并延长,再连结相邻两足迹后边缘与中心线的交点,构成了左右两个步幅三角形。分别测两个三角形底、高及后角,共6项数值,各项数值与嫌疑人比较,如均不超过规定的级差(后角5度,底8公分,高3.5公分),则判为相同;若一项超过级差,则判为否定。“T2检验法”和,“隶属度检验法”运用了模糊数学理论,计算难度较大,应由侦查人员测量所需数值(井拍成照片)后,提交专业人员上计算机解决。除了对步幅特征的定量检验外,对步态特征的定量检验研究也有较大进展。在立体足迹中,足底压力不同,表现为石膏模型上的高度差别。在检验时,先测量足迹长、前掌宽及起、落脚角度等4项数值,然后按设定坐标的方法,用河南周口地区研制的“足迹高程测量仪”,测出前掌与趾区的23个点的高程,分别计算出“前掌全坡陡度变差平方和”、“前掌半坡陡度变差平方和”、“拇趾陡度变差平方和”,连同开始测量的4项数值共七项指标,若均不大于规定的阈值则判为接受。此外,还有,“立体足迹立多倍投影测图仪”、“足迹三维数据测量仪”。等,都可以在实践中熟悉掌握和应用。公安部第二研究所还曾试验了立体赤足印的“光栅检验法”。在质地均匀、透明度,而且两平面精确平行的有机玻璃上,每隔1毫米 3、足迹的动力形态检验。这是河北省雄县公安局在原步法检验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检验方法。它主要抓住行走时支撑阶段的七个支撑部位,依先后顺序为:落脚、后跟、脚弓、前掌、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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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理论界有分歧,大致有:(1)二条件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一定程度的作为义务,二是行为人能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 。(2)三条件说:“一是只有具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二是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3)行为义务之不 履行与危害结果之发生有因果关系” 。(3)四条件说:“一是行为人依法具有特定的作为义务;二是具有作为可能性;三是不履行;四是不作为与作为等价。” (4)五条件说:“一是作为义务;二是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三是没有履行义务;四是发生了危害结果,五是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笔者倾向于三条件说,以下就围绕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三个构成要件详细论述。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斯蒂芬(stephen)认为:“任何由不作为,甚至是故意地导致他人死亡或身体伤害,都不构成犯罪……”如果法律规定有作为的义务,则是例外。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否仅为刑法规定的义务?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明文规定即是刑法明文规定;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除刑法明文规定外,民法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也属作为义务。前一观点为马克昌所主张:“法律上规定的义务很多,并非一切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都是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刑法有相应规定为限;因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行为,只有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结果,刑法才将它规定为犯罪。陈兴良也指出:违反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非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视为其作为义务的根据。另一些学者则认为,所谓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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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完善现场保护措施。现场指挥员及勘查人员在听取汇报、巡视现场的同时,应认真检查现场保护的情况。如果发现保护措施不当的,要立即进行调整和纠正。 4.掌握重要知情人。勘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查清案件发生时哪些人在场,哪些人看见过犯罪嫌疑人,准目睹了犯罪过程,谁看到了犯罪嫌疑人作案后逃跑的方向、路线,以及知晓案件情况的知情人等情况,并将重要知情人的基本情况进行认真登记。 5.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为了保证犯罪现场勘查的合法性和客观性,使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及勘验记录发挥有效的证据作用,在实地勘验以前,必须依法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为人公正的公民作见证人。由于见证人亲自参加现场勘验的全部活动,目睹勘验人员在犯罪现场发现、提取了哪些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证,因此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辩护律师对证据(痕迹、物证)的来源提出异议或怀疑时,见证人可以出庭作证,以维护证据的严肃性和合法性。 6.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现场勘查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经常会遇到一些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勘验、检查,以解决某些方面的专门问题和技术难题。 7.做好勘查前的其他准备工作。为了确保现场勘查质量,提高侦查办案的效率,指挥员应根据犯罪现场实际情况,对参加勘查工作的人员进行恰当分工,明确职责。勘查重大、特大案件现场时,应迅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浅谈犯罪现场心理痕迹 【摘要】: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物质痕迹;心理痕迹;现场勘查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除了留下各种各样的物质痕迹以外,还会留下潜在的心理痕迹,通过现场勘查,提取遗留在现场中的各种痕迹物证,来分析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心理过程,对于推断作案人的犯罪行为动机和目的,认定案件性质,明确侦查方向和范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犯罪心理痕迹概述 近年来,犯罪心理痕迹研究受到我国侦查学界的关注,不同学者给予了不同的定义,作者查阅了资料,主要观点如下: 1. 犯罪心理痕迹,专指犯罪人大脑对经历过的特殊事件(犯罪)的认知及记忆【1】 2.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遗留痕迹之中的某些比较稳定的、典型的心理特点”【2】 3.犯罪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心理属性,或者说现场心理痕迹是犯罪人的心理要素通过犯罪行为赋予犯罪现场客观事物形象的属性【3】 4.(犯罪)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在犯罪现场上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反映出犯罪心理活动的一切现象,它可以反映出犯罪分子的心理活动过程,心理状态和个性心理特点【4】 5.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和犯罪前后的心理活动,通过行为结果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物质痕迹或被害人、事主和知情群众记忆之中的某些带有犯罪意向性、一致性、典型的心理特点【5】 6.犯罪心理痕迹是相对于犯罪现场中的物质痕迹而言的”它是犯罪人个性心理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客观反映【6】 7.现场心理痕迹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通过犯罪行为储存在一定载体上的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过程!心理特征和心理状态(心理活动)”【7】

犯罪现场侦查学

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物质形态变化要素是犯罪行为的结果是犯罪事实的明证,既包括物质形态的显性变化也包括隐性变化。印象痕迹属物质痕迹的范畴,但心理痕迹不是。三者的获取方式各不相同。 有形的形象痕迹——靠技术勘验获取、无形的印象痕迹——靠现场访问获取、犯罪心理痕迹——靠现场分析获取 犯罪现场的特点: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可知性:前二者表明犯罪现场是可以认知的,后二者说明这种认知过程是不易的,甚至是艰难的。 犯罪现场的分类:根据多个现场形成时主要犯罪行为及其关联行为发生的地点分为:主体现场、关联现场。 主体现场: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如杀人现场 关联现场:主体现场以外的行为人实施与主要犯罪行为相关的犯罪行为的地点或场所。 根据对同一现场不同部位的划分为:中心现场(现场中心)、外围现场(现场外围)。 中心现场:是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主要地点,通常处于整个现场的中心部位。 外围现场:是作案人在现场中心部位周围或附近活动过的地点,通常处于整个现场的外围区域。 根据犯罪现场形成后有无重大变化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是相对的,变动是绝对的。所不同的是:变动的程度。 现场的基本状态:痕迹物品的分布状态、结果的呈现状态。主要看其有无重大改变,有则变动,无则原始。 根据作案人对现场处置的主观意图分为:破坏现场、伪装现场、伪造现场。 伪装现场:作案人为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中或之后对现场状态进行了掩饰性改变的现场。与伪造现场的区别点:犯罪事实存在而伪装成不存在或某种性质的犯罪行为伪装成另一种性质的犯罪行为。 伪造现场:通常称作“假案现场”。行为人出于某种动机目的而虚构的犯罪现场。与伪装现场的区别点:犯罪事实本身不存在,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谎称受到了犯罪侵害。 犯罪现场勘查的概念:简称“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依法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或检查以及调查和分析的一项侦查活动。大多数情况下,现场勘查是侦查破案工作的起点、基础和重要“门户”。 现场勘查的基本内容(《规则》第5条)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简称“现场勘验”、“实地勘验”。这是现场勘查的核心内容。 现场访问,又称“现场调查”。这是现场勘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场分析,又称“临场分析”。这是现场勘查的另一项重要内容。 其它内容:现场勘查前期处置、现场保护、现场紧急措施、必要时进行的现场复验复查、现场实验等。这些都是现场勘查不可或缺的内容。现场勘查的任务首要任务:查明犯罪现场情况,确定事件性质、事件性质,在现场勘查中经常遇到的有三种:1、刑事犯罪案件;2、意外事故3、伪造现场的假案。 查明现场情况的核心内容是:后果、过程、原因。 核心任务:寻找、发现、搜集犯罪线索和证据 阶段性任务: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初步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部署下一步的侦查工作。 特殊性任务:现场紧急处置 现场勘查的基本要求:一)及时二)全面三)细致四)客观五)合法六)安全(双向安全要求) 组成与分工:犯罪现场勘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包括:现场勘查指挥员、侦查员和刑事技术员。 刑事技术员通常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以下人员:痕检技术人员、文检技术人员、法医、毒化检验人员、勘查记录人员(照相员、笔录员、绘图员)、警犬驯导员等。 现场勘查的参与人员:检察人员;专业人员;见证人;发案地派出所民警、巡警;单位保卫人员、保安人员等 职责:勘查指挥人员的需具备的条件和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勘查人员的职责 现场勘查指挥人员的职责: 1决定和组织实施紧急措施2 制定和实施勘查工作方案3 对参加人员进行分工4 指挥、协调现场勘查工作5 确定见证人 6 审核现场勘查工作记录 7 组织现场分析 8 决定对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勘查侦查员的职责: 1 实施紧急处理 2 开展现场调查访问 3 固定提取痕迹物证 4 制作勘验检查记录 5 参加现场分析 6 提出现场处理意见 为规范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8月公安部下发了《关于申领发放<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有关工作的通知》,并决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制度,1996年《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中关于《犯罪现场勘查证》的格式即行废止。该《通知》就申领范围和资格条件规定如下:申领《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的人员,应当是公安机关从事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的人民警察。 (三)《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证》有效期为5年,逾期重新申领。对于调离刑事侦查、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岗位,或者不适合继续从事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证件核发机关,证件核发机关将证件收回。 第三章现场勘查的前期处置 第一节接报案处置受案最新法律文书样式修改为刑事、行政通用文书:《受案登记表》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向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等出具《受案回执》。另外,对报案人等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登记,并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报案时应查明的主要问题:接报案时要结合《受案登记表》问明以下5方面情况: 1. 案件基本情况和处警情况 2.被害人和被侵财物情况3犯罪嫌疑人的情况4.报案人的情况5. 现场的准确位置和到达路线 第二节 一、临场常规处置一)及时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指挥员应带领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和掌握现场情况,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1.听取有关人员的汇报。2.亲自察看现场情况。 (二)登记在场人员,掌握重要知情人重要知情人,主要是从现场的发现人、报案人、被害人及其亲属和在现场周围居住、工作、停留的人,以及在作案人来去路线上了解有关情况的人中寻找。 三)邀请现场勘查见证人必要性:与我国“自侦自鉴”的侦查制度有关。见证人是相对中立的第三方,以此显示勘查活动的客观、真实与公正。所谓见证人是指与案件无关、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见证侦查人员或者办案的人民警察执法行为的自然人。 第二节临场处置 四)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节临场处置 1.专门人员的条件。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是为了协助侦查人员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他们势必要参与一些勘查活动。因此,在聘请时应把握两个条件: 一是具有解决勘查中所遇专门问题的专门知识,并掌握相应的专业技能; 二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愿意协助侦查部门工作。 第二节临场处置 2.专门人员的职责。专门人员的职责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勘查研究专门性问题,并提出专业意见,供侦查人员分析案情时参考;二是根据侦查人员的要求,将专业意见制作成合格的证据材料或从技术角度制作检验鉴定书。 第二节临场处置 现场紧急情况常见的有:1.危急情况(险情)常见的现场险情有:人命危险、火险、爆炸险、有害物质扩散险、建筑物坍塌险等。 2.其他紧急情况第一,现场上发现犯罪嫌疑人第二,发现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不久第三,被侵害财物特征明显或数额巨大 第二节临场处置,现场紧急措施所谓“现场紧急措施”,是指针对现场存在的紧急情况所采取的应对或解决办法。 现场紧急措施根据决定及实施权限,可分为:保护型紧急措施和侦查型紧急措施。 保护型紧急措施只要是先期到达现场的警察都有权决定实施,侦查型紧急措施只有侦查指挥人员(勘查指挥人员)才有实施的决定权。 保护型紧急措施的内容有:抢救生命(救助受害和受伤的人)和财产;排

犯罪现场勘查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现场:现场显然是一个时空概念,“现”具有时间的含义,“场”具有空间的含义。从 语义上理解,现场是指存在于当前时段的特定空间。一般而言,现场是指人们从事某种活动的地方或者某种现象或事件发生的地方。 2.犯罪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 的一切场所。现代社会,犯罪现场包括实体场所和虚拟场所。虚拟场所是获取电子数据和计算机网络承载信息的主要来源。 3.原始现场:是指自形成之后到勘查伊始,没有受到人为的或自然力的破坏的犯罪现场。 4.变动现场: 是指发案之后的原始状态在人为因素或自然力的作用下于勘查开始之前受 到了破坏的犯罪现场。 5.主体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处所。具体说,就是犯罪行为人对犯罪 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主体现场是每一起犯罪案件所必备的。一般情况下,一起案件只有一个主体现场,有时也会出现一起案件有多个主体现场的情况。 6.关联现场:是指与实施主要犯罪行为有关的处所。主要是指犯罪预谋活动和处理赃物、 罪证等活动所涉及的处所。 7.真实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及实施犯罪行为之后,未蓄意加以 伪装的犯罪现场。 8.伪装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犯罪真相,转移侦查视线,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及 实施犯罪行为之后蓄意进行了歪曲真相的布置的犯罪现场。 9.伪造现场:是指行为人出于各种不良动机,按照虚构的犯罪事实情节所布置的虚假现 场。 10.预备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实施预备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犯罪现场。如 装配、制作犯罪工具的场所,作案前的隐蔽场所等。 11.实施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直接实施侵犯(害)行为的场所。如杀人地点、 强奸地点 12.掩盖现场: 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责、逃避打击而隐藏或销毁赃物、罪证的场所。 13.有组织型现场:是指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比较有秩序的犯罪现场。 14.临时起意型现场:是指非预谋性犯罪行为所形成的、状态缺乏秩序性的犯罪现场。 15.动态现场: 是指发案前之状态由于犯罪行为的实施而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犯罪现场。 16.静态现场:是指犯罪行为仅导致犯罪对象自身的变化,未导致犯罪对象以外的案前现场 现象发生明显变化或较大变化的犯罪现场。这类现场通常与有组织型现场相关联。17.犯罪现场勘查: 是对犯罪现场勘验、检查的简称,是指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为 了查明犯罪事实,获取侦查线索,收集犯罪证据,而依法运用一定的策略方法和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痕迹、物品、人身、尸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对事主、被害人及其他知情人员所进行的调查访问活动。现场勘查是一项法定的侦查措施。 18.犯罪现场保护: 是指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使犯罪现场内的痕迹、物证免受破坏,由民 警等有关人员对现场进行的封锁、警戒和对痕迹、物证实施的一系列保全、维护措施。 19.现场访问: 是指侦查人员为查明案情,发现、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在现场勘查过 程中依法对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进行的调查询问工作。 20.现场勘验:又称实地勘验,是指侦查人员为了发现、搜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明案 情,揭露证实犯罪人,借助感觉器官和科学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和存在于这些场所中的痕迹、物品、尸体以及某些与犯罪相关连的人的人身等客体所进行的勘验、检查活动。它同现场访问一起,是现场勘查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研究 【摘要】:犯罪行为人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进行犯罪活动,从而在行为发生过程中留下诸多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可能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而即便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因此,通过对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掌握犯罪行为人的基本情况,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为侦破案件奠定基础。 【关键词】:犯罪心理犯罪现场形成心理痕迹关系 一研究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关系的意义 任何犯罪都与特定的人、事、物相联系,都与人的心理密不可分。人们的心理活动动作用于现实时,常以一定的形式留下各种痕迹,通过对这种关系的分析,可以从现场痕迹上认识人的心理痕迹,也可以从心理痕迹中找出某种痕迹的人的因素。犯罪现场中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行为间接地反映在犯罪现场的有形痕迹之中,客观地反映了犯罪行为人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犯罪行为人在作案中表现的连续性、频发性、类似性、习惯性、感情性、畸形心理等特点都是其个体心理特征的痕迹再现。在勘查犯罪现场时,可以通过分析现场状况,痕迹物证的特点,形成的机理,犯罪行为人在现场活动的特点,循此寻觅犯罪行为人的心理痕迹,通过犯罪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年龄,身高,职业,技能、文化程度,兴趣,嗜好,习惯,气质、性格和能

力等个性特点,从而有助于确定留下这种独特的痕迹的人,从中确定犯罪嫌疑人。 心理痕迹虽然是一种看不到的抽象现象,但它可以被我们感知和认识。因为心理痕迹存在于每一个犯罪过程之中,它与犯罪现场、罪犯及现场的物质痕迹有着密切的因果联系。这种因果联系,正是我们认识心理痕迹的有效途径。侦查人员可以借助已知事物的因果联系,推知未知事物的结果,从而达到破案的目的。 二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形成的关系 任何一个现场,如果没有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即使危害再大,后果再严重,都不能称之为犯罪现场。这说明犯罪行为是决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核心,而人的一切行为都是受人的心理活动的支配,犯罪也是一样,犯罪行为人首先有了犯罪心理,其后将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从而在实施犯罪活动时形成了犯罪现场。在犯罪现场形成过程中,不同的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的犯罪动机的支配下会留下不同的犯罪痕迹形成犯罪现场,即便是同一犯罪行为人在不同犯罪心理的驱使下也会有不同的犯罪现场形成。由此犯罪心理便成为犯罪现场形成的直接原因,而犯罪现场则成为犯罪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的结果。三在侦查中如何利用犯罪心理与犯罪现场之间的关系 (一)通过犯罪现场心理痕迹分析犯罪行为人的个性特点 犯罪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所遗留下的能够反映某些稳定的心理特征,如气质、能力、性格、爱好等,体现的是犯罪行为人个性的独特性。个性是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在犯罪行为实

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浅谈足迹检验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相关作用 随着犯罪形势的不断变化,在侦查破案的过程中,足迹检验技术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成为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关键环节之一。足迹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其在侦查破案中的广泛应用。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足迹检验的使用,让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文章就结合了足迹使用的科学依据,结合实际的案件,分析了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法。希望能为侦查破案提供足迹检验的技术支持。 标签:足迹检验;侦查;破案 足迹是指人们在站立或是行动时,与地面或其他基础面接触而留下的痕迹。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常常要用到足迹来作为证据[1]。实际上,在现代的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仅是足迹,指纹等工具痕迹等都可以作为证物的。而且,指纹应用得更为广泛。但是,当下对指纹鉴定的科学性不断怀疑,相比于指纹具有更强的识别性和准确性的足迹在侦查破案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 1 使用足迹检验在侦查破案中的科学依据 1.1 足迹的特定性 无论是足迹的步伐特征还是形象特征上,足迹都展现出了与其他证据不相同的特殊性。这里的形象特征指的就是单个的足迹展现的人的足部或者是袜子的结构特征。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行走习惯,而步法特征实际上就是能够展现人的行走规律的特征。这两种特征都是长期生活中积累的,而且根据个人的生活习惯、体态特征的不同都不同而具有细微的差异。而这种呈现出来的差异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足迹特征。实际上也就是,足迹能够对人的机构特征和运动特征进行客观反映,展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因此,足迹能够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依据。根据足迹里呈现出来的细微差别,可以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重、走路姿势等相关特征。甚至还可以分析出拥有该足迹的人在特定部位停留的时间以及走路的方向等。为追踪嫌疑人的下落,提供了较为准确的数据。 1.2 足迹的相对稳定性 与其他证据相比,足迹更为稳定。因为一个人的足迹可以说是在较长时间内不会轻易改变而且许多反对情况都是临时发生,犯罪嫌疑人也不会注意改变自己的足迹。即便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刻意掩饰自己的足迹,通过足迹中的细微特点,还是能够看出犯罪嫌疑人的一些习惯。并且遇到犯罪现场搜集到的证据不完整时,也可以根据残缺的足迹判别,得到与罪犯相关的信息。 1.3 足迹的反应性 足迹不仅仅能够反映脚步动作,行为方向等外界因素,还可以展现犯罪嫌疑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 得体会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学习犯罪现场勘查的心得体会 经过为期8周的紧张学习,我成功地完成了犯罪现场勘查实验课的学习。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不仅系统的掌握了犯罪现场勘查的程序步骤、具体图表的绘制,而且在学习过程中,也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对这门课程也有了一定的理解,现总结如下: 一、犯罪现场勘查要注重细节。现场勘查就是要从犯罪现场发现能揭露案件实事真相的一切物质,为迅速破案提供线索,为证实案件提供证据。现场中出现的每一枚指纹,每一枚足迹都有可能成为破获案件的重要突破口,所以现场勘查中必须要注重细节,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勘查过程要全面,细致,符合规范。 二、犯罪现场勘查要学会运用电脑科技。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有关现场勘查的软件也是日新月异,功能越来越强大,对现勘的重要性也越来越突出。其中突出的代表有现场绘图软件,笔录制作软件等等。这些软件不仅方便快捷,而且与手工制作相比更能科学准确地反映现场真实情况。因此熟练地掌握这些软件的操作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现代警务的要求。 三、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不同方面不同阶段纷繁复杂,不同的现场勘查人员对同一个案件的认识也不尽相同。正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每个人对现场案件的认识都有自己的独到之处,所以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听取不同意见,虚心向别人请教,在比较中发现自身不足,吸收他人的闪光点,切不可一意孤行,搞一家之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才能更好的为侦查破案服务。

犯罪构成四要素

犯罪构成四要素: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主体→谁侵害; 客体→权益被侵害;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如何被侵害。 举例说明一下:甲14周岁,精神正常,因乙不让其抄作业,打算将乙杀了,并想要将其杀死以泄私愤,准备了刀,甲对乙捅了数刀致乙当场死亡。 主体:已满14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甲→甲侵害 客体:乙的生命权利→乙的生命权利被侵害; 主观方面:因乙不让其抄作业,为泄私愤→故意;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了乙的生命→有剥夺乙生命权利的行为,剥夺乙的生命是非法的。 所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认为,犯罪构成之共同要件应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四大要素。 它们互相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然包含此四大要素,缺一即排除犯罪的成立。四要素的内容,简要分叙如下—— 一、犯罪客体:所谓犯罪客体,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占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构成侵害的客观之外在的特征或表现,具体要件方面,通常认为包含有: 1.危害行为:即在行为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速实施危害于社会的身体行动与静止。关于危害行为的方式,一般区别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表现,其中对于由不作为的方式实现的犯罪,刑法理论亦分纯正不作为犯及不纯正不作为犯两类。 2.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之犯罪行为对于直接客体造成损害之客观事实而言。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依据通行的“必然因果关系与偶然因果关系区分理论”,自然界或社会生活中确实存在因果规律,当某种行为,在一定得条件下,必然不可避免的引起某种结果,该行为与结果之间应被认定存在的因果关系。换言之,在同样的条件下,重复同样的原因,就会出现同样的结果时,即具有所谓因果关系的必然性。相反的,与上述必然因果关系相对立,彼此间存在辩证关系的,为偶然性的因果关系,系指某种行为虽引起某种结果,但此结果在发展中却与另外的行为或事件相竞合,合乎规律的产生另一种结果,意即偶然的与另一因果过程交错,则先前的行为并非最终结果的决定性原因,最终结果对于先前的行为来说,未必同样发生,故行为与结果间只具有偶然结果关系。足堪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仅限于前述之必然因果关系而言。 4.其它:包括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及方法(手段)等。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为特定犯罪的构成必备因素者。 三、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实施,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行为。

实验报告-杀人案件模拟现场照相

实验? 杀人案件模拟现场照相 一、实验项目名称: 1.杀人案件模拟现场方位照相 2. 杀人案件模拟现场概貌照相 3.杀人案件模拟现场重点部位照相 4.杀人案件模拟现场细目照相 二、实验类型: 设计型实验 三、实验目的要求: 1.掌握现场照相的具体方法、内容和要求 2.掌握模拟现场照相的步骤、方法及原则 四、实验原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7-2005《现场照相、录像要求规则》及现场勘查的规则和要求,从模拟现场的实际出发,运用相向、多向、回转连续、直线连续等现场照相的各种方法,客观、真实、完整地记录下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重点部位和遗留在现场的犯罪痕迹、物证等,为分析研究现场情况,判断案情和物证检验,鉴定提供重要证据。 五、实验环境: 模拟犯罪现场实验室 六、实验过程: 步骤: 1.了解案情、进行人员分工。 2.巡视现场、固定现场,制定具体拍摄计划。 3.实际拍照。 按照现场照相步骤和原则,运用现场照相方法(相向拍照法、多向拍照法、回转连续拍照法、直线连续拍照法),对现场(现场方位、现场概貌、现场重点部位、现场细目)进行拍照。 a)现场方位照相的具体方法 ①由于方位照相多数是要反映室外的情景,而且拍摄的范围比较大, 一般白天利用自然光作为摄影光源,利用顺光或前侧光进行拍摄。 ②调焦利用景深和超焦距的方法。曝光选用小光圈组合,以保证足够 的景深。 ③将能说明犯罪现场位置的永久性标志安排在画面的前景醒目的位 置。 b)现场概貌照相的具体方法 ①现场概貌一般采用均匀布光或配主辅光。室外一般选择顺光和前侧 光,室内用闪光灯时要注意防止强反光直射镜头。

足迹检验在刑侦案件中的勘察重点和应用

足迹检验在刑侦案件中的勘察重点和应用 【摘要】足迹是现场勘查的主要凭证,但是由于现场环境较乱,样本足迹不标准,导致足迹检验职能不断弱化。同时由于很多人员思想认识不足,不能加强现场足迹保护,尤其是现场条件差的凶杀案件勘查中,增加了破案难度。本次主要对足迹检验在凶杀案件中勘查的重点和实际应用进行分析,希望可以成功破案,减少不良损失。 【关键词】足迹检查凶杀案件勘查重点实际应用足迹检验可以帮助警方迅速定位犯罪人的年龄、性别及基本特征,能够及时锁定嫌疑对象,促进了凶杀案件的侦破,具有较强的应用的价值。但是受各方面因素影响,此种勘查方法不能得到有效应用,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1 案例分析 案例1,李某被杀死亡在室内北侧卧室中,经过现场勘查发现,房屋门关闭,未发生门锁撬压。李某尸体位于主卧床前地板上,头北脚南呈仰卧位,未穿鞋。在卧室客厅、抽屉等存在明显翻动痕迹,留有大量血手套印。室内本色木地板留有大量血液。在卫生间出现血足印,周边残留大量滴血尸体旁边留有一双凌乱的拖鞋。 分析足迹勘验:第一,客厅地面有清楚的灰尘鞋印,足长26 厘米;第二,客厅门外鞋面存有血迹;第三,鞋柜中的鞋摆放整

齐,鞋面无血印;第四,两个卧室中均有大量血鞋印,鞋纹检验发现,与客厅门外一致;第五,采用四甲基联苯胺法显示出全方位地面,客厅门口发现李某尸体和周边均出现相同的血袜印,经过排查可知,为死者所留。 现场足迹分析:首先,客厅地面灰尘鞋印与本案具有很大联系,经提取发现,鞋印与报案人一致,排除灰尘鞋印嫌疑;第二,犯罪分子入室后更换了拖鞋作案,与死者关系熟悉;第三,现场主、卧等个地方出现翻动迹象,为谋财迹象;第四,现场留有两种血鞋印,可以判定犯罪为两人作案。犯罪过程中,受到李某反抗,拖鞋脱落,后在门外更换了一双拖鞋;第五,血袜印分析可以判断为,作案人男性、升高1.74 米,较胖。根据足迹破案情况分析:经过周围询问,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最终经过DNA 鉴定确定了犯罪者,迅速破解案件。 案例2,某年5 月份,某小镇出租车个体司机蔡某被杀死在某村子内,犯罪现场较偏僻,距离村庄较远。经过现场勘查分析,现场有明显搏斗痕迹,遗留大量带血衣物、手机、扳手等物品。死者位于汽车尾部,呈仰面状、颈部被电线紧紧绕住,为窒息死亡。经过对车周围状况比对分析可知,搏斗处和尸体周围出现明显皮鞋足迹,与死者足迹对比,不是死者。足迹长25 厘米,半跟式,鞋底出现严重磨损,花纹隐约可见。案发后周围群众到现场围观,导致现场足迹紊乱,增加了技术人员勘查难度。为了迅速破案,侦查人员开始扩大范围,采用迂回跟踪法定位犯罪嫌疑人足迹,经过勘查发现,在距离现场50 米之外的农田中出现了半跟式足迹,足尖持续到4千米。技术人员在距离农田3 千米的地方装有犯罪嫌疑人留有的装现金的牛皮

犯罪构成要件

论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在犯罪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刑法学家首先提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犯罪构成的概念最早起源于13世纪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称“纠问手续”,其构成要件只有诉讼上的意义。直到19世纪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施鸠别尔才明确把犯罪构成作为刑事实体法上的概念来使用。现代意义上的犯罪构成理论,形成于本世纪初,德国学家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统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使构成要件上升为刑法总论的概念。贝林格主张犯罪论体系应有三部分组成,即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认为构成要件是“犯罪类型的轮廓”,构成要件是确定可罚行为的基础。并认为,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是犯罪成立的第一要件,同时犯罪还必须具备违法性及有责任诸要件。迈耶尔的犯罪理论体系继承了贝林格的犯罪理论体系的框架。但迈耶尔与贝林格的观点还有不同,他认为有些场合下,违法性是由主观要素所决定的,所以存在有主观的违法要素。梅次凯尔提出了由行为、不法和责任组成的犯罪体系,梅次凯尔把构成要件符合性论和违法性论合二为一构建成不法论。而小野清一郎赞同传统的又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犯罪论体系,但是,他认为构成要件既是违法的类型,也是有责类型。现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构成要件理论则普遍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是成立犯罪的三个条件,故构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即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原则上具有违法性;构成要件不仅包括客观的、记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观的、规范的要素。 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以英、美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双层次性的特点。英美刑法的犯罪构成分为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体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犯罪行为和犯罪心态,是犯罪本体要件。要成立犯罪,除应具有犯罪本体要件外,还必须排除合法辩护的可能,即具备责任充足条件。在理论结构上,

刑事科学技术犯罪现场勘查重点复习内容

犯罪现场勘查 题型:单项选择、多项选择、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章重点: 1、犯罪现场的特点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 2、犯罪现场的分类原始或变动,主体和关联,现场中心部位与现场外围部位,室内和室外,真实现场与伪装伪造现场,真案现场与假案现场,第一第二第N现场 ···3、现场勘查的任务一,查明案件的性质,二,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三,收集犯罪线索和证据,四,适时采取紧急侦察措施···4、现场勘查的要求及时,全面,细致,客观,合法,安全 第二章重点: ···1、犯罪现场保护的任务1,划定保护范围,封锁现场2了解事件发生,发现的经过,听取群众反映3针对紧急情况,采取紧急措施4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控 2、犯罪现场保护的方法(特殊物证保护方法、尸体保护方法了解就行了) 3、几类现场保护的重点(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章重点: 1、现场访问的方法和步骤(出小题) 第四章(灰常重点) 1、实地勘验检查的方法步骤和顺序(整体巡视的步骤:1确定现场的方位,结构,范围2确定现场的中心,出入口和外围3制作初步勘

查记录4确定局部勘验顺序5开辟进入现场的通道、现场的中心的确定:1多能反映实施犯罪过程2遗留的痕迹,物品数量较多,分布较集中3往往有明显的犯罪后果4多有不同程度的翻动,破坏,能反映出作案目标、现场的重点部位的确定:1能够反映案件性质的区域2能够能够反映案件过程,特点的区域3能够反映犯罪行为人的范围,特点的区域、局部勘验顺序的内容、局部勘验的内容:1观察现场各部分有哪些明显可见的痕迹物品及其分布状况,位置,形态和相互关系2注意局部与局部之间的相互关系及整个现场的联系3还原犯罪过程4发现提取潜在的痕迹、个体勘验的内容:1发现,显现,提取潜在的痕迹物证2研究分析痕迹物证的形成过程3现场记录) 2、犯罪痕迹、物品的发现、提取和保全(要熟悉,没有重点,亦可说都是重点)P158---176 第五章重点: 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结构:封面,前言,正文,结尾及其内容(至少熟悉下) 2、现场图的种类方位图,平面图,立体图,立面图,综合图 第六章(灰常重点) 1、现场分析的任务:1分析案件形成情况2确定案件性质3发现和弥补现场访问和现场勘验工作的漏洞和不足4确定侦察方向和范围 2、现场分析的方法:1辩证分析法2逻辑推理法3创新思维法4犯罪心理痕迹剖析法 3、现场分析的步骤:1全面汇集资料2单项分析3综合分析4部署

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浅论犯罪现场足迹检验 国防刑科201221150025 王怡凡 足迹, 也叫脚印。它是人的赤脚或穿着鞋袜的脚踏蹬在地面等承痕体上, 所形成的痕迹总称。它在犯罪现场出现率最高。因此, 足迹的检验鉴定应包括: 赤脚足迹, 穿鞋足迹和穿袜足迹检验鉴定。也可称赤脚脚印、穿鞋脚印、穿袜脚印检验鉴定。 一、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我国记录和利用犯罪遗留足迹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但我国足迹检验技术的发展与成熟,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建国以来,我国足迹检验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1、初创阶段。五十年代,我们吸收了原苏联《犯罪对策学》中足迹检验的理论与方法,创建了我国公安机关自己的足迹检验工作。这个阶段的主要特点,是以足迹中的形象特征检验为主体。所谓“形象特征”主要指鞋底表面的大小、花纹、磨损及修补的细小形态等;也括赤足底的脚纹(但现场较少见)。这时的足迹检验主要认定的对象是犯罪人到现场时所穿的鞋,而不能直接认定人。到五十年代后期,我国痕捡工作者从实战需要出发,总结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研究了人的赤足印不同区域的形态特点,把趾、掌、弓、踵各部位外形、大小、排列特征作了详尽的回纳,提出了脚纹之外的其他赤足印特征可以认定人身的理论与方法,实践应用很好,并沿续至今。 2、创新阶段。从一九五九年开始,公安部和内蒙公安厅发现和总结了以马玉林同道为代表的民间“码踪”经验,通过认其考察与研究,推广和普及了“步法追踪”技术。“步法”是人行走运动的习惯性规律。它所研究的步幅、步态,都反映了行走过程中脚对地面作用力的特点。这就抛开了鞋底形象特征,捉住了每个人长期形成的落脚、碾压至起脚各阶段的运动力特征,因而达到了认定或否定行走人的目的。至六十年代,发展成我国独特的“步法检验”技术,开始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所谓我国自己的特色,体现在:①摆脱了传统的“形象痕迹”检验的框子,深进到痕迹形成三要素的作用力的个人特性上。②这项技术是我国自己独创。是马玉林同道和广大痕检工作者对我国足迹检验技术、乃至痕迹学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贡献,也是我国足迹检验技术发展的重大转折。步法检验技术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国普及推广,并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即从对连续足迹的检验发展到对单个足迹的检验与分析;从农村发展到城市。 3、全面发展与进步阶段。进入八十年代以来,刑事侦查技术呈现了迅速发展与繁荣的局面。我国足迹检验专家、学者不满足于经验型、手工操纵式的足迹检验手段,开始运用人体运动力学、高等数学与计算机技术,研究和解释人体行走与足迹形成的机理,以及影响足迹变化的相关因素,将步法与形象检验相结合,不仅进一步丰富了我国足迹检验理论,也创造了很多新的检验方法和手段。在此期间,各地研制了一些足迹提取与检验设备、器材。如静电吸附,解决了现场粉尘足迹提取的一大困难,使足迹的提取率和利用率明显进步。各地在办案中因地制宜,综合运用各种检验手段,使过往失往检验条件的现场足迹,重新发挥了证据作用。同时,办案与科研相结合,百花齐放、繁荣科学,基本上形成了我国独特的、以人身识别为目的的足迹检验理论与方法,并在这个领域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 二、足迹检验时应注意的特征 足迹的检验鉴定主要是对赤脚足迹,穿鞋足迹和穿袜足迹的检验鉴定,亦称对赤脚脚印、穿鞋脚印、穿袜脚印的检验鉴定。 (一)赤足足迹,是指人脚直接与地面等承痕体接触所形成的足迹。 赤足足迹具有认定人身的作用。足底面皮肤和手掌面皮肤一样,分布着乳突纹线、褶纹、皱纹。在检验时应注意观察赤足如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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