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患纠纷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

导言:本操作指引所称的医患纠纷,是指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或履行后,患方对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意或认为医方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而引发的纠纷。该类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法律处理程序复杂、所涉及的医患矛盾突出的特点。为帮助全省律师同仁把握处理该类案件的基本要点与程序,增强在该专业领域内的业务能力,妥当处理该类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的指示,河南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律委员会制定本指引,供全省律师参考。

一、律师受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1、受理前,律师应当注意审查以下方面基本事实与证据,以便综合判断是否具备

受理条件。

(1)委托主体;医疗服务关系双方(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

(2)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状况;

(3)是否可能发生了违规医疗行为;

(4)是否可能存在违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或经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5)诉讼时效;

2、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方与医疗机构之间确实发生了医患关系(即寻医就诊的法律事实)的证据。

3、律师应当审查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损害结果的证据。如损害结果尚不能确定,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4、律师应当将具体损害结果加以经济量化,并特别注意分析患者预期必然遭受的损失。

5、律师应当依法审查医患双方是否发生了违法、违规行为。

6、律师应当从逻辑和法律上分析判断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方的损害后果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7、律师应当特别注意医疗机构依法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其他民事责任;应承担完全民事责任还是部分民事责任。

8、应当特别注意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证书(照)及其执业范围即诊疗科目和有关医护人员的执业证照、资质等级、专业科别、有效期限等。

9、应当注意审查委托人是患者本人还是其亲属,如不是患者本人,则还应当审查该委托主体是否适格。

10、诉讼时效: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定诉讼时效相同。实践中,经常以患者在对其实施了损害行为的医疗机构出院日或在该院出院后初次确定损害结果日为诉讼时效的起算日。但依生活常识能够判断的除外。

11、依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

二、风险提示与告知

医患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和多学科知识,医患之间医疗信息不对称(对本纠纷的基本证据掌握的程度差异较大),并往往需要通过对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死亡原因、病历书写、医疗产品(医疗器械、消毒药剂、药品、血液制品等)质量等问题的依法鉴定来认定事实、明确责任,其处理结果并非律师能够完全预见,因而诉讼风险难以预料。同时,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已经实施,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指出,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因此,根据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发生的时间不同,将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标准决定赔偿数额、委托不同的医疗责任鉴定,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甚至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差别很大,因此,律师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委托代理协议》中订立相应条款,认真、全面地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尤其是以何种案由、适用哪一法律来起诉并确定诉讼标的、代理费的收费标准及交纳期限和方式、本案的诉讼风险等内容,必须在谈话记录或合同中明示。

三、收费方式

律师最好按河南省有关部门制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费(目前为豫发改收费[2004]1363号《关于规范我省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在当事人理解医疗纠纷代理具有工作量大、耗费时间和精力较多的前提下,也可按件收费或协商收费。为患方代理时律师在协商收费时要注意尽量避免风险代理。

四、根据法律事务的内容签订不同的《委托代理协议》

医患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协议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协议。全程事务委托代理通常是指代理该案诉讼阶段如一审、二审或从起诉到本案执行完毕;专项事务委托代理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调查、取证;

2、提供《个案分析咨询意见》;

3、参与封存病历或封存“现场实物”;

4、办理“现场实物”的封存及鉴定申请;

5、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及监督尸体解剖过程;

6、参与当事人协商;

7、提请并参与行政调解;

8、代为进行“医疗事故罪”的刑事控告;

9、出席初次或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或由法院委托的各种司法鉴定会;

10、代为提起、申请或参加本案的各种行政查处程序。

五、起诉时应注意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主体的审查:绝大多数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告是患者或者死亡患者近亲属,被告是医疗机构。未死亡的患者是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原告。如果其处于植物人状态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则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患者若死亡,其继承人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被告的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可分为若干情况:

(1)涉及一家医疗机构的,当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

(2)涉及两家以上医疗机构的,当以形成医疗服务关系的全部医疗机构为被告;

(3)涉及外聘医师会诊或手术的,如履行了正常手续,则以聘请和被聘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如未履行正常手续,则以聘请医疗机构和被聘医师为共同被告;

(4)涉及远程医疗的,以就诊医疗机构和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

(5)涉及输血、医疗器械或药品的案件,可以医疗机构、血站、医疗器械和药品生产和/或销售企业为共同被告,也可选择其一为被告;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发生的该类案件,当首选实施医疗行为的医院为被告,便于维护患方权益。

(6)涉及科室外包、合作项目的,可以医疗机构为被告,也可以医疗机构和承包人、合作方为共同被告;

(7)涉及企业职工医院的,可以职工医院和企业为共同被告;

(8)涉及派遣医疗队的,要以医疗队在医疗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医疗队组成成分是否单一、派遣医疗队的机构情况具体分析。

2、责任竞合:医患纠纷案件往往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侵权民事赔偿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但是,选择违约之诉,不仅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合同违约之诉中,诉讼请求中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这一赔偿项目。

3、诉讼请求不宜一步到位:医疗损害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中有许多项目包括伤残补助费、营养、护理期限、休息期限、医疗依赖期限及费用等需要鉴定后方可确定,代理律师应根据鉴定结果适时变更诉讼请求(但应注意符合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4、事实与理由:根据证据审查情况或已获取证据的范围决定书写简易诉状或非简易诉状。书写简易诉状的,一旦证据具备或捕获对方当事人的过失证据,即应夯实事实与理由;

5、递交诉状时可提交证据保全申请、证据目录、经济损失赔偿计算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申请等。其中证据保全申请,主要是对诉前患方无法查阅或复制的主观病历(包括死亡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及时进行法定保全。

六、案件线索、证据范围及举证责任分配

1、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诊疗经过、主诉病史、既往病史、家族遗传史、临床体征和症状、医方所实施的全部医学处置措施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2、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诊、急诊、留观、住院病历、各种检验、检查报告单、医疗费发票或清单、各种注射、治疗单、处方);鉴定报告、护理证明、诊断证明、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及其器具和设施等引起不良反应的实物;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丧葬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有关部门的调查材料、双方间相互往来的书面及音像资料等。(公信证据除外)

3、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2010年7月1日之前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诉讼中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疗机构应当就其所实施完毕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及该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代理医方的律师首先应当确认医患关系发生且未超过诉讼时效,而后决定在举证期限内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或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申请,以免发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患方提起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医方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2010年7月1日之后的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尚待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但医疗方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应当担负提交真实的住院病历(原件)的义务。

4、患方举证责任

在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案由中,患方仅就原被告间是否存在医患关系、原告是否有损害后果及损害后果所涉及的经济赔偿依据、范围、数额、计算依据、计算方法等负有举证责任;在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的案由中,患方即原告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归责举证。

代理患方的律师首先应当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在此基础上,还要对经济赔偿依据、范围、数额进行举证。举证前应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不能发生漏项。当医疗尚未终结或情势复杂造成预算困难时,当可保留相应的诉权,避免举证不力。此外,在医疗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即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更具有说服力。

七、当事人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举证期限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可按照双方协商的期限举证;普通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能如期提交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延期。

八、处理医患纠纷案件的有关程序

1、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反应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2、病历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为防止病历资料被伪造、篡改、隐匿,应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除主观病历以外的客观病历予以全部复制,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然后医患双方将全部主、客观病历予以封存,在封条上签名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并在封存前对拟封存的病历进行逐页编码(用大写汉字)或列出封存清单。

3、尸体解剖程序

死因不明或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尸体冻存状态下在患者死亡后7日内)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致使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该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通常情况下,医疗机构仅具有告知义务和建议尸检权,决定权均在患方。医方律师应当提示医院将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形记载在病历中,并应当有患方是否同意尸检的签名。

4、医患双方协商程序

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时,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医疗纠纷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纠纷性质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必要时,可双方共同委托公证。

5、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程序

无论是否已确定为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均可应医患纠纷双方当事人请求,进行医疗纠纷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计算赔偿数额。如调解成功应制作调解书并由双方签字。

6、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医患双方合意共同书面委托医方所在地的市或地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初次鉴定或省、直辖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再次鉴定;双方不能合意的,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请,由其审核后移交或委托有关医学会组织鉴定。

7、医疗刑事诉讼程序

对医护人员严重违规、违法造成患者伤残或死亡因而涉嫌医疗事故罪或涉嫌非法行医罪的,依法可以向公安部门提请启动刑事侦查等诉讼程序。

8、医疗民事诉讼程序

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发生不良反应或死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之诉。

9、诉讼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程序

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隐匿、篡改、销毁病历或者防止尸体、检验标本等灭失或为了查阅和复制涉案证据,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当建议当事人向法院及时提出证据保全和调取申请。

10、诉讼阶段查阅并复制证物程序

提起诉讼后,对诉前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无法查阅或复制的医疗机构保存的主观病历资料及证据,应及时申请法院调取并依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全文查阅、复制,以便诉讼中质证和书写补充诉状及初步判定是否适合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检材。

11、诉讼证据交换与质证程序

分庭前和庭审中的证据交换与质证,在医患纠纷案件中这一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1)审查病历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

(2)审查病历资料书写是否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3)决定是否申请司法文检鉴定;

(4)确定是否存在鉴定不能的情形。

鉴定不能是指检材不真实、不合法、缺失或不完整,因而不能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等。鉴定不能必然造成举证不能。充分利用原始病史中出现的缺陷,是患方律师指导当事人把握诉讼证据进行抗辩的重要手段之一。

12、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历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篡改、添加或其他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或民诉法规定的情况,应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

13、行为能力鉴定程序

对涉及精神疾患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的医患纠纷案件,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律师应建议当事人或自行决定向法院提起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14、法院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

即使双方当事人不申请任何鉴定,通常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委托医学会对本案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首次鉴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再次鉴定申请。首次、再次鉴定结论有瑕疵或有缺陷的,可向法院要求进行补充鉴定。

Ⅰ、出席医疗事故鉴定会应注意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在规定期限内,向医学会递交有关病历资料及陈述或答辩意见;

(2)抽签专家库专家时,应注意案件涉及的主要学科鉴定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和在需要查明死亡原因及明确伤残等级时必须抽取法医专家;

(3)出席鉴定会时向各位鉴定专家递交有关本方陈述或答辩意见及所引用的公信证据(因为实践中鉴定专家不可能阅读全部病史资料或某些医学专业涉及的规范、常规);

(4)充分准备鉴定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

(5)提请医学会调查相关医护人员是否具备或符合执业资格、执业类别;

(6)注意审查对方提交并供本次鉴定会专家组鉴定所用的全部证据材料尤其是病历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如发现该证据材料在上述任一要素上有瑕疵,则立即要求医学会中止鉴定。解决了证据的瑕疵后,再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会;

(7)注意审查医学会对本案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是否科学准确。

Ⅱ、如何质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书依据的检材(病历资料)是否真实、合法、全面、有效;

(2)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鉴定学科、主要学科和辅助学科的划分是否科学准确,专家资质、比例等是否合法;

(3)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史书写基本规范》、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4)如发现有但不限于上述任一情形者,可依情况不同选择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重新鉴定。

15、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程序

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在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情形下或虽构成医疗事故但鉴定意见在认定过错范围及伤残等级方面有失客观,同时通过质证发现鉴定意见与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国家技术标准、诊疗规范、常规等相冲突的情况,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Ⅰ、进行司法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包括但不限于:

(1)由法院转交经过双方质证的有关病历资料以及双方的陈述或答辩意见;

(2)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3)如召开听证会,出席时向各位鉴定人和其他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递交有关本

方陈述或答辩意见及所引用的公信证据;

(4)充分准备鉴定人及专家可能提出的问题。

Ⅱ、如何质证司法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1)鉴定主体是否具有鉴定资格,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书是否具有法定形式要件,如司法鉴定人是否具有从事委托事项鉴定执业的资格、司法鉴定机构是否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是否回避等;

(2)鉴定结论是否与本案客观材料及医学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相抵触;

(3)如发现有但不限于上述任一情形者,或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可申请重新鉴定。

九、一审开庭程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听从法庭指挥。审判长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可以对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审判长询问委托人是否申请回避时,可以依据委托人的授权对审判人员、书记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应当认真记录,做好向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发问的准备,完善庭前准备的各项调查提纲。

2、法庭调查:

(1)对于开庭前已经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另行复制一套,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予以出示;法庭已经组织过庭前证据交换的,仍应当将上述证据材料原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出示;

(2)质证过程中,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在质证过程中才发现的证据疑问,律师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勘验,要求补充证据,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或延期审理;

(3)律师可以在遵守法庭秩序的情况下就有关问题进行发问。在发问受到法庭制止时,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调整问题或者调整发问方式,或表明发问的必要性和关联性。针对其他当事人或代理人威逼性、诱导性的发问,或者带有前提性的发问,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发问,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或提请法庭加以制止;

(4)律师对案件关键事实和问题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发问时,应吐字清楚、语言流畅并注意语速,便于书记员准确记录。

3、法庭辩论

(1)律师的辩论发言,应当紧紧围绕法庭调查归纳的争议焦点进行,从事实、证据、逻辑、法律等不同方面进行透彻分析,阐明观点,陈述理由。在发表代理意见时,应当重事实、重证据、重法理,应当表现出良好的文化修养和高尚的气质风度,尊重对方的人格,不得讽刺、挖苦、谩骂、侮辱、嘲笑对方;

(2)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发现案件某些事实未查清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3)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可以指出并要求纠正,以维护本方的权利与利益。

4、律师在表述最后陈述时,应简单扼要,直截了当,具备逻辑性和层次性。

5、庭审后的工作

(1)律师应当认真阅读法庭笔录,如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申请予以纠正;

(2)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本案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庭审后,律师应按法庭要求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十、二审诉讼程序

1、律师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代其书写上诉状或答辩状。没有参加一审诉讼的律

师担任二审代理人的,应仔细审阅一审判决书中本案查明的事实部分, 并与二审法院联系,及时阅卷,全部复印相关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以了解案情,还要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1)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一审人民法院所列当事人是否正确,有无遗漏;

(3)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是否合法;

(4)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完整,有无前后矛盾;

(5 )一审人民法院裁判所依据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凿,有无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了裁判的依据;有无应当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不应当采信的证据被采信,证据相互之间有无矛盾;

(6)一审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或裁定的结果是否具备必然的逻辑关系;

(7)一审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2、律师代理二审案件,应注意有无新证据提交,其中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3、当事人对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有争议的,律师应当要求二审人民法院依

法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律师参加庭审的规范与一审相同。此外律师应当做好二审对一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准备。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的,律师应当及时提交书面代理意见。

十一、与处理医患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8、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十二、处理医患纠纷有关的医事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常规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6、《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7、《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

8、《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9、《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10、《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规范》;

11、《医疗机构分等级管理办法》;

12、《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13、《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库学科专业组名录(试行)》;

1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15、《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

16、《医院感染管理规范》;

17、《消毒管理办法》;

18、《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药物使用说明书》、《药典》、《药物使用说明书》;

20、《全国医院工作条例》;

21、《医院工作制度》;

22、内、外科等全部临床和非临床诊疗科目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规范。

十三、附则

1、本指引由河南省律师协会制定,并由河南省律师协会业务指导及医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河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2、制定本指引目的是为全省律师提供办理医患纠纷案件方面的借鉴、经验和指导,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3、本指引是根据国家和河南省的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当前医患纠纷案件的实务所制定,如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为准。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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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律师办案流程 一、诉前阶段 1.01:办理签约 1、确认客户委托意愿 2、签订委托合同 3、依约收费 1.02:了解案件情况 1、准备纸质版案件材料,便于起草起诉文书 2、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在搜房网等查询是否有房产项目 3、确认诉讼主体、管辖 4、初步察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漏洞,向客户反馈补充1.03:法律数据检索研究 1、法律法规数据检索研究 2、案例检索研究 3、理论文章检索研究 4、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 1.04:制作起诉文本 1、委托书 2、民事起诉状 3、证据清单 4、财产保全申请书 5、财产保全担保书 6、财产线索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为护照)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5:发送材料盖章 1、邮件中需列明需盖章材料清单,并注明盖章主体 2、邮件中(1)需披露案件存在的问题、风险;(2)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3、及时拿取盖章文本 1.06:准备起诉材料 1、开具所函,介绍信 2、打印证据副本,编页码 3、整理并检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 4、进行网上立案(如有)

1.07:制作通讯录及地图 1、联系管辖法院,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还需询问(1)网上打印的工商信息是否能作为立案材料;(2)诉讼费缴费方式;(3)是否需要携带原件;(4)在法院本部立案还是派出法庭立案;(5)是否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下午均能立案,还是有部分下午无法立案; (6)起诉状、委托书上除公章外是否需要盖法人章(该问题建议提前问) 2、联系被告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3、联系房管、国土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4、联系车管部门,除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车辆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1.08:费用预借 1、预借差旅费、诉讼费需向财务发送预借费用邮件 2、诉讼费立案后由律所代为缴纳的,需向财务发送代付邮件,并做好记录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诉讼费,须向法院索取票据 4、预借差旅费及时向财务申请报销 二、起诉阶段 2.01:前往法院立案 1、立案成功后告知助理团队,向客户邮件汇报 2、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保存票据 3、询问并记录查询分案法官电话 4、询问保全手续(担保方式),并记录缴纳保全费、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2.02:调取工商档案 1、调取被告工商外档、内档 2、注意调取工商内档含有被告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部分 3、注意调取工商内档中其他有效信息部分 4、档案材料扫描留档 2.03:调取房地登记信息 1、调取被告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

律师受理案件流程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律师办案工作流程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办案业务流程,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律师事务所内部规范化建设,根据《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第二条本工作流程适用于在本市境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第二章接待? 第三条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代理(辩护)时,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待。? 第四条当事人指定律师的,由被指定律师接待;被指定律师不在律师事务所时,由律师事务所约定时间接待。? 第五条承办律师应提出妥善解决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不得诱导当事人诉讼或向当事人作虚假承诺。? 第三章建立委托关系? 第六条接待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的代理范围、代理内容、代理权限、代理费用、代理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辩护)合同前,律师事务所应审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七条委托人是自然人的,应由委托人本人填写委托书,并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单位时,应在委托书上加盖委托人印章,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应签字或盖章。? 第八条承办律师应当谨慎、客观、诚实地告知委托人拟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应为了建立委托代理关系对委托人进行误导。? 第九条委托人应按照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缴纳代理(辩护)费,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正式发票。律师办案需要的其它费用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案件办结后经律师事务所审核,与委托人结算。?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发放律师服务质量监督卡,由当事人在发放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承办律师不得做虚假承诺。? 第十二条禁止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第十三条在涉及委托人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委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的另一方委托人。? 第十四条承办律师应勤勉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 第四章出庭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初始起诉的,应全面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起草起诉书,办理立案等手续。? 需要诉讼保全的,应当起草申请书,告知当事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2016天津市律师收费指引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关于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统计,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中国医疗纠纷的发生率平均每年上升22.9%。中国医院协会的一项调查显示,2012年,中国每所医院年平均发生暴力伤医事件约27次。然而是什么导致医患矛盾不断加剧,又应该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 案例:2013年10月25日上午,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发生一起伤人事件,3名医生被一男子捅伤,其中耳鼻咽喉科主任医师王云杰因抢救无效死亡。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患者因患鼻炎在温岭医院进行了微创手术,但四五个月后复发,医生复诊确定无问题,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 过去一年,已有7位医生死于这样的暴力事件,另有28人受伤。卫计委与公安部联合发出医院安全指引,要求每家医院每20张病床至少配备一名保安,或保安人员总数不得低于医护人员的3%;指引还呼吁医院安装报警按钮、保安门及扫描仪器来杜绝致命武器,并增加监视摄像头及加强巡逻。 17日,多名患者家属打砸上海中西药大学附属某医院,并拉扯打骂医务人员;21日,医生熊旭明被患者家属围殴,眼角受伤、脾脏破裂;25日,浙江温岭第一人民医院,一名医生被刺身亡,两名医生受伤……据中国医师协会统计,10天里全国共发生6起患者伤医事件。 专家观点: 事实上,很多无辜医生受害恰恰说明了有些人行凶时已无理智。一些病患常年奔波寻医问诊,委屈和愤懑压在心口,有时医生一个小小的苛责或是一个小动作都可能引发不满情绪,进而演化为暴力伤医。 与此同时,误诊误操作、诊疗费用高、医务人员服务态度差等原因也是“导火索”。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数据显示,委员会成立两年多来,医院有责案件为1800多件,超半数医疗纠纷中医院存在过失。 近年来,我国着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进程,通过提高诊疗费用、推进医药分离、大力发展社区医院等方式,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不过,由于财政投入不足、医院考核机制等原因,医院的“逐利冲动”并未得到根本遏制。 “眼下,医疗卫生领域,护理、诊疗服务的费用与成本并不成比例,甚至出现价格倒挂,一些医生以开‘大药方、大检查’创收,医院商业化、盈利化普遍存在,加剧了患者的反感和不信任感。” 此外,医疗资源供求失衡也是医患矛盾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数据显示,全国80%的医疗资源集中在大城市,其中30%又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繁重的诊疗任务难免影响医疗质量。专家表示,医生多换位思考才能获得病患的理解和信任,对于医生的付出患者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 年试行版-广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引言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 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 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 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 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2.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自己的判断。 3.证据提交的问题。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转]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医患纠纷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额检查费问题 病人家属(泼口大骂):怎么才住了第一天,费用就八百多啦?!!! 医生:主要是各种化验和检查的费用,第二天开始就不用那么贵了。。。 病人家属:就感冒,化验费要八百块啊??你们敲诈啊?(骂声惊动整个病区,纷纷出来看热闹) 医生:他这个病不是感冒这么简单,我们当初就跟你们儿子讲过了,他有慢支、房颤、高血压糖尿病,年纪又这么大……(开始分析各项检查的必要性) 病人家属:(打断)你讲那么多我听不懂的没有用!!我们就一个感冒,化验费要八百块的啊?? 医生(不耐烦状):这是住院治疗的常规检查!不查查明白那你来住院干什么?!!是感冒你们干嘛来住院? 病人家属:我们住院是要你们治疗,又不是叫你们化验检查! 医生:你们说说简单,我们以前遇到过这样的病人,什么检查都不想做,回去了出现什么情况又来医院闹…… 病人家属:那我们怎么知道检查费要八百块的啊?早知道这么贵就不住进来了。 医生:那你们为什么住进来啊,想把毛病看好才住进来,那你们干嘛不去门诊配点药回家去吃啊? 病人家属:出院!我们现在就出院! 医生:那就出院吧,签个字出院! 病人家属:出院出院!!人民医院为人民,你们这算是什么人民医院啊?!!!!(骂声响彻整个病区) 医生(心里嘀咕):什么人嘛,什么素质~~~ 案例二:签字问题

医生:23床XXX家属,来签个字,给你们用氨曲南,属于三线药物,没有医保的。 病人的儿子:什么意思啊?(怀疑状) 医生:就是要自费,三线药物……(开始解释) 儿子:(打断)懂了懂了,签个字,表示我们同意你们使用这种药对吧? 医生:是的!(高兴地把《自费认同书》递给病人家属) 儿子(仍然怀疑状):是什么药啊,为什么非要用这种药? 医生:氨曲南,一种抗生素,因为你父亲的情况是……(解释) 病人:就是昨天开始吃的那种药,以前都是用头孢曲松,昨天培养结果出来之后才加上氨曲南。 医生:对的对的!呵呵!(哈哈,找到知己了,老爸和儿子都是聪明人) 儿子:昨天就开始用的药现在才签同意书啊?哪能这样搞?药都吃下去了还要我们同意什么?(拒签) 医生:(晕倒,不知所措)不好意思,昨天上午比较忙,一下子忘记掉了,不过之前已经跟你父亲打过招呼了。 儿子:哪有忘记掉的事…… ……(争执) 病人:算了算了,一点小事,算了! 医生,是啊,不好意思啊,签个字算了! 儿子:……(继续把医生教育了一通,获得强烈的满足感,然后签字) 医生(心里嘀咕):妈的,牛逼什么牛逼啊!!! ---------------------- 分析: 第一个案例是“泼妇骂街”。其中患方有错,患者家属素质不够高,因为一个有修养的、注重自身形象的人不会通过泼口大骂的方式解决问题。医生也有错,医生没有和患方充分沟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试行)

浙江省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操作指引(草案)目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二章受理案件 第一节咨询 第二节办理委托手续 第三章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与侦查机关联系 第三节会见犯罪嫌疑人 第四节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第五节代理申诉和控告 第六节接待当事人 第七节其他工作 第四章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第三节会见和通信 第四节调查取证 第五节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第五章担任公诉案件审判阶段一审辩护人 第一节接受委托

第二节审查管辖 第三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第四节会见被告人 第五节调查取证 第六节出庭准备 第七节法庭调查 第八节法庭辩论 第九节休庭后的工作 第六章担任公诉案件二审辩护人 第七章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章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第一节担任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九章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一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二节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第十章适用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 第十一章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 第十二章结案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

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二条律师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律师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提供刑事法律服务,依法独立进行,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 第五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刑事案件,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做到有理、有利、有节。不请客送礼、贿赂司法人员。 第七条律师不得对案件的结果打包票。不得贬损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司法机关形象。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咨询 第八条律师接待当事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了解案情及当事人的要求,向其介绍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 第九条犯罪嫌疑人亲友来咨询的,应当向其讲明刑事案件办理的基本程序,包括:(一)刑事案件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死刑复核程序(涉及可能处死刑的)的程序及其诉讼期限; (二)所涉罪名的构成要件及相应刑罚; (三)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四)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 (五)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的合法权益; (六)刑事法律服务方案;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Civil case handling process - Internship summary docu ment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2篇 小泰温馨提示:工作总结是将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 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并分析不足。通过总结,可以把零散的、 肤浅的感性认识上升为系统、深刻的理性认识,从而得出科学的结论,以便改正缺点,吸取经验教训,指引下一步工作顺利展开。本文档根 据工作总结的书写内容要求,带有自我性、回顾性、客观性和经验性 的特点全面复盘,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 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2、篇章2: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文档 篇章1:民事案件办理流程-实习总结 实习了大半年了,跟着主任和赵律办了不少案子,可惜 每个案子都只经历了零星的几个阶段,所以我想好好总结一下,作为以后办案的参考,不定期更新。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十年医患案例纠纷例子

中国当下的医患关系,在历史上即使不是最坏的,也是很差的阶段,而近期出现的恶性事件只是冰山一角。医患矛盾的根本解决,需要在法律框架内理性维权;同时从根本上破除以药养医的积弊,重建医患之间的良好互信 据卫生部统计,2006年全国“医闹”事件共发生10248件,2009年上升为16448件,2010年则升至17243件。 2012年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哈尔滨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部5楼,一名患者李某某动刀行凶,将一名医生捅死,并造成3人受伤,被砍医生王浩抢救无效死亡。结果:一死三伤 2011年9月15日,同仁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徐文9月15日被患者著名书法家王宝洺砍成重伤,血案引发业界震动。血案导火索乃是王宝洺认为徐文为其进行的喉癌手术不成功。二人之间的医患纠纷已经拖了3年,竟迟迟不能开庭审理。 2011年1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新华医院心胸外科发生了一起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害无辜医务人员的事件:约20名患者家属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护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 2010年7月23日,产妇林女士在深圳凤凰医院顺产下男婴后,后来发现肛门被缝。丈夫

陈生认为这可能是助产士的报复,原因在于手术前没有给红包,而助产士却称是免费为其做了痔疮手术。助产士张某将陈生及两媒体告上法庭,以名誉侵权之名,索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陈生也由原告变成被告,由受伤者成为肇事者。 2011年1月31日上午10:30分左右,新华医院心胸外科发生了一起极为恶劣的严重伤害无辜医务人员的事件:约20名患者家属冲进心胸外科病区,刺伤10名医护人员,其中6位医生伤情严重住院治疗。 2010年12月31日下午,即墨患者董某因严重哮喘从即墨中医院转至青岛市立医院东部分院急诊抢救。患者家属董某对院方治疗措施不满,对医生刘某进行殴打。2011年1月1日,患者董某家属自行将患者带离医院,患者回家后死亡。2011年1月4日,患者家属董某一行30余人以“乞灵”为名再次到市立医院滋事,举起“还我亲爹,还我公道”的白布横幅,并在医院烧纸,董某等4人被警方抓获。 1.近十二年重大砍伤医务人员事件统计 2012年03月24日,风湿免疫科,因强直性脊柱炎并肺结核有用药禁忌建议先治结核,1死3伤 西安兵器工业部521医院,59岁男子砍伤9人,因与妻子冲突失控 2012年03月22日,因提出转院被妻子拒绝,导致情绪失控,遂持刀行凶,将其妻子及现场医院工作人员、正在看病的其他病人共计9人砍伤。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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