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信息来源:上海市律师协会时间:2011-05-18 作者: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

(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医疗纠纷案件专业性强、涉及多学科知识,诉讼环节多、审理时间长,诉讼结果与文检、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护理休息期限、医疗依赖等多种鉴定相关,因而存在诉讼风险。同时,医疗损害法定赔偿标准较低,诉讼成本相对较高。律师在受理案件时应当通过制作谈话笔录或与当事人在《聘请律师合同》中订立相应条款,履行风险告知义务,风险告知的内容应当包含案情经过、可能结果、意外情况、费用构成等。

(二)律师费收取方式

可以参照2009年7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律师费。考虑到医疗纠纷案件鉴定等风险较大,律师可采取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三)律师代理事项:医疗纠纷案件委托代理合同有其特殊性,一般分为全过程事务委托代理和专项事务代理合同。

专项事务代理包括但不限于:

1.代为出具《医疗案件个案分析咨询报告》;

2.代为调查、取证;

3.代为复印、封存病历资料或实物封存并提出相关鉴定申请;

4.代为提起尸体解剖申请和出席解剖现场;

5.代为参与鉴定(包括提交陈述意见或答辩书、争议要点、选择鉴定专家、参加鉴定会等);

6.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协商;

7.参与并指导当事人进行行政调解;

8.代理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医疗纠纷案件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当事人可聘请专业人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协助解决有关专业问题。当事人要求代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律师事务所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应可接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

第十三条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案件进行审查:

(一)代理患方:

1.审查病史资料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否存在不符合《侵权责任法》及《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的情形,例如:

(1)重要病史记载与事实不符的,或记载内容相互矛盾的;

(2)添加、涂改、伪造的;

(3)病史书写时间或检查报告单时间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4)非经治医生、护士书写或无签名的;

(5)上级医生修改病史未按规定书写的;

(6)重要病史如医嘱、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影像报告缺失或被藏匿或销毁的;

(7)影像资料记载的姓名、摄像时间与患者实际情况不一致的;

(8)病理送检申请单、病理切片、检验报告互相矛盾的。

2.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例如:

(1)是否涉及非法行医:如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医疗机构超越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等;

(2)未遵守首诊负责制,推诿患者的;

(3)对急诊患者拒绝治疗的;

(4)对病重、病危患者拒绝治疗的;

(5)对其他正在住院尚未医疗终结的患者拒绝治疗的;

(6)对病情需要转院检查或转诊治疗的患者拒绝转院、转诊的。

3.审查诊断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未详细询问病史及必要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2)未对检验提示的异常情况作病因鉴别检查(包括常规检查和特殊项目检查)就得出诊断的;

(3)患者病情需要留置观察未予留置观察的;

(4)对病情复杂或危重患者未按规定请示上级医生或未及时安排院内院外会诊的;

(5)护理人员没有按照护理规范、常规要求进行护理观察的;

(6)病理穿刺、活检组织未按规定置放或标记的;

(7)医疗机构提供的大型医疗设备不符合法定标准或安全要求的;

(8)使用创伤性或风险性的特殊检查项目而没有告知的;

(9)病情危重或恶化没有及时告知的。

4.审查治疗阶段医方是否存在疏于履行法定注意义务及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例如: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药品使用说明书规定使用药物的,如没有适应症,或虽有适应症,但同时存在禁忌、慎用症未予注意和及时调整药物仍予使用的;违反药物剂量、维持量、使用期限、输液速度、用药途径、配伍禁忌等规定的;

(2)麻醉不当:如麻醉前对病情评估不足影响手术效果的;麻醉前、麻醉期间用药不当的;麻醉方式选择不当的;麻醉苏醒期治疗、护理不当的;

(3)手术不当:如适应症、禁忌症、手术时机掌握不当,手术违反相应手术操作规程的;

(4)术后治疗、护理不当的;

(5)使用有明显副作用的治疗药物未告知的;

(6)未履行术前谈话、签字就施行手术的;

(7)明知医疗技术条件欠缺未建议患者及时转诊的;

(8)虽有手术指征但擅自扩大手术范围的;

(9)未用合理、经济的手段进行治疗的。

(10)使用实验性药物或诊疗方法,而没有告知实验性质的;

(11)病危患者的急救不符合急救原则的;

(12)消毒隔离措施不完善,导致患者医院内感染的。

5.审查是否存在假药、劣药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6.审查医疗行为中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有适应症、是否具有三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二)代理医方:

1.患者及其亲属是否存在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行为,例如:

(1)拒绝使用适当治疗或抢救药物的;

(2)拒绝进行有关常规及特殊项目检查的;

(3)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的;

(4)拒绝医生留院观察建议的;

(5)拒绝医生转院检查或治疗建议的;

(6)拒绝支付医疗有关费用的;

(7)对猝死或其他死亡诊断有异议又拒绝进行尸体解剖的;

(8)拒绝提供或不如实提供既往病史、家族史、药物过敏情况的。

2.案件是否具有特殊性,虽患者有损害后果,但医方并无过错的,例如:

(1)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2)因患者病情异常或者体质异常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3)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水平,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

(4)无过错输血导致感染的;

(5)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6)患者病情复杂,少见,罕见,目前临床实践中难以及时判断和诊疗的;3.按照患方审查项目对医方在诊疗中的过错作出评估。

第十四条律师经以上全面审核,并征询当事人意见后,依据过错程度、损害后果及之间的因果关系,分析案件主要矛盾,确立代理重点。

第四章鉴定

第十五条医疗纠纷案件可能会涉及到的鉴定种类很多,如文书鉴定、医疗损害鉴定、伤残等级鉴定、三期(营养、护理、休息期限)鉴定等。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的选择

根据法发〔2010〕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

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确定鉴定机构。

第十七条鉴定受理后的程序(以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为例,其他机构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可参照进行)

(一)书写鉴定陈述书和答辩书

1. 根据现有的病史资料和客观事实对诊疗过程进行描述;

2.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常规等规范,结合诊疗事实,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或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进行陈述,陈述时注意抓住与损害后果有关的主要矛盾;

3.根据陈述意见,整理一份内容简单、概括性强的争议要点。

(二)当事人在收到鉴定机构受理通知之日起的10天内向鉴定机构提交鉴定所需的材料(病历资料、影像片等)、书面陈述或答辩。

(三)鉴定专家的构成及抽取

1.专家组的专业构成一般由鉴定机构确定;

2.如鉴定机构对重要的争议要点所需的专家组未考虑,律师应当提出建议;

3.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律师可提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4.当事医院、患者的诊疗医院、与当事医院或医生有利害关系的医院或医生等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律师应当提出回避申请。

(四)鉴定会的召开

1.患方当事人陈述诊疗过程;

2.患方代理律师依据事实和规范陈述诊疗过错;

3. 医方及代理律师提出答辩;

4. 专家提问。

5. 陈述及回答问题时,律师必须注意尊重事实和医学规范,有理有节,并避免发生冲突。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五章案件的诉讼

第十九条很多基层法院设立了诉前调解程序,并将鉴定纳入诉前调解环节,律师可以为当事人说明,由当事人选择是否接受诉前调解。

第二十条起诉及应诉

1.责任竞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竞合,患方可以选择提起医疗损害赔偿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违约之诉。一般医疗纠纷案件,患方选择侵权之诉为多。但律师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案由的选择。

2.诉讼请求见第六章赔偿项目。

3.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审查情况书写民事起诉状、编排证据目录。

4.递交诉状时应一并提交证据目录、赔偿计算依据、相关司法鉴定申请,如果案件涉及重要证据,而当事人及律师无法自行取得的,律师应一并提交证据调查申请。

5、医方的抗辩事由通常有:(1)医方未形成医疗合同;(2)医方的医疗

行为不具有医疗过失,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常规;(3)医方的医疗行为具有

免责事由。

第二十一条举证

(一)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代理医方的律师在确认案由为侵权之诉后,应当审核医患关系是否存在且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如果医患关系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住院病史、封存材料等由医院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诊疗资料、并依据法院的安排决定是否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二)患方举证责任

患方如果提出侵权之诉,代理律师应当就存在医患关系、存在人身损害及损害结果涉及经济赔偿范围、数额等承担举证责任,在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依据法院的安排决定是否申请医疗损害鉴定。

(三)医方如果提出违约之诉,通常是主张患方拖欠医疗费之诉,此时,患方可以提出侵权之诉。

第二十二条鉴定前的证据交换

(一)代理医疗机构

1.应当全面审核患方提供的病史资料,尤其是涉及案件重要事实的外院病史,例如:病史能否证明系患者本人,影像片上是否有患者姓名等;

2.应当对所发生的费用是否有单据证明,单据格式是否符合规定,单据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发表意见。

(二)代理患方

1.如果病史已经封存,应当核对诉前封存的封存袋封面是否系原始封存状态;

2.核对诉前已经复印的病史资料与原件是否一致,有无复印件中不能体现出的笔墨颜色不一致,事后添加等痕迹;

3.要求复印诉前医方未予复印的病史部分,如需复印内容较多,律师认为无法当庭发表质证意见,可以提出庭后补交书面质证意见。

4.基于病史资料由医方形成并保管,故在双方发生争议后,病史内容易发生伪造或隐匿等情况,故患方代理律师应当重视病史资料的质证;

5.质证后,对于重要病史的异议,律师应当请求法庭对异议部分的病史进行认证。

第二十三条质证后,法院根据申请,或依职权委托司法鉴定。

第二十四条法院委托鉴定前,律师根据案情提出相应请求,例如:

(一)应当确定合法、真实、有效的材料作为鉴定的检材范围;

(二)重要证据缺失或系伪造,影响案件事实查明的,影响鉴定客观、公正进行的;

(三)案件事实具有特殊性,需要法院在委托事项中专门注明的。

第二十五条不能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形

(一)不能提供病史资料的;

(二)病史资料不全,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的;

(三)主要病史资料不真实,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

(四)法院认为无法鉴定的。

第二十六条质证司法鉴定书

包括但不限于:

(一)鉴定书依据的检材(主要是病史资料)是否真实、合法;

(二)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如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专家组成);

(三)鉴定认定的诊疗事实是否与本案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是否相矛盾;

(四)鉴定分析意见及结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物说明书》、《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历书写规范》、诊疗常规、护理规范等;

(五)请求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收到首次鉴定报告后,如有异议,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八条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应当综合本案的客观证据,结合医学科学理论和诊疗规范等,对鉴定报告发表针对性意见。

第六章赔偿项目

第二十九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至三十条确定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康复费等其他后续医疗费,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一并主张。

(二)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如果患者有固定收入,除单位出具工资发放证明以外,对于个人收入有纳税记录的,需要提供纳税证明。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或参照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目前上海地区的标准为20元/天。

(四)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五)交通费:按照患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也可以请求法院酌定。

(六)营养费:根据患者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决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九)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

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可主张。

(十二)住宿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三)律师费;

(十四)其他合理、必要费用。

注: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第七章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有关程序说明

第三十条实物封存与检验程序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向患方出具保管证明;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具备资质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法院指定。

第三十一条病史资料复印和封存程序

医疗纠纷发生后,为防止医疗机构伪造、涂改、隐匿或销毁病史资料,患方应到医疗机构将可以复制的病历资料予以复制,由医疗机构加盖病史复印专用章;然后再要求予以封存病历;如患者尚在治疗过程中,应要求将未复印部分病史的复印件进行封存。封存后在封条骑缝处签名或盖章并写明封存日期。

第三十二条尸体解剖程序

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当事人应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向可以承担医疗争议的尸检机构提出尸体解剖申请,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尸检申请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三十三条司法文检鉴定程序

病史资料或其他证据有伪造、涂改、添加或其它违反《病历书写规范》的,律师应协助当事人向法院提起司法文检鉴定申请。文检鉴定项目一般包括:签名笔迹鉴定、是否连续书写笔迹鉴定、添加、篡、涂改笔迹鉴定等。

本指引由上海市律师协会医疗纠纷业务研究委员会起草,其目的是为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提供借鉴和经验,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常用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6.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7.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8.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9.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3.护士条例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9.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0.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1.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

22.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23.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24.医院药剂工作条例

2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6.处方管理办法

27.消毒管理办法

28.医院感染管理办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30.医院工作制度

31.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32.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33.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34.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35.卫生部关于对执业助理医师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36.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执业注册的人员开展医师执业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7.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

3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39.医疗机构口腔诊疗器械消毒技术操作规范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律师办理行政案件操作指引三篇 篇一:律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操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行政诉讼业务及行政非诉执行业务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上海市律师协会特下发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应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宜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时除外。律师将代理的案件在撰写专业文章中引用时,需要公开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内容的,宜事先征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第二章收案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收案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当事人订立聘请律师合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指派1至2名律师作为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律师不宜私自接受委托。 律师事务所宜向委托人介绍其指派的律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律师事务所尽可能满足委托人的指名委托要求。 第六条对于获得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律师事务所宜按照法律援助机构的意见指派律师承办,并与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求委托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宜与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宜编号并办理收案登记。 第九条委托手续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聘请律师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 (二)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一份交承办律师附卷存档,一份委托人留存; (三)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署的聘请律师合同及授权委托书,宜记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权限宜注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提起上诉,转委托,签收法律文书,行政赔偿程序中的调解,宜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未注明的,视为一般授权。 (四)出具律师事务所函,呈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宜终止代理。

最全最详细律师办案流程

律所律师办案流程 一、诉前阶段 1.01:办理签约 1、确认客户委托意愿 2、签订委托合同 3、依约收费 1.02:了解案件情况 1、准备纸质版案件材料,便于起草起诉文书 2、被告涉诉、涉执行情况,在搜房网等查询是否有房产项目 3、确认诉讼主体、管辖 4、初步察看案件材料、检查是否有漏洞,向客户反馈补充1.03:法律数据检索研究 1、法律法规数据检索研究 2、案例检索研究 3、理论文章检索研究 4、制作法律数据研究报告 1.04:制作起诉文本 1、委托书 2、民事起诉状 3、证据清单 4、财产保全申请书 5、财产保全担保书 6、财产线索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为护照)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5:发送材料盖章 1、邮件中需列明需盖章材料清单,并注明盖章主体 2、邮件中(1)需披露案件存在的问题、风险;(2)列明需要补充的证据材料 3、及时拿取盖章文本 1.06:准备起诉材料 1、开具所函,介绍信 2、打印证据副本,编页码 3、整理并检查立案材料是否齐全 4、进行网上立案(如有)

1.07:制作通讯录及地图 1、联系管辖法院,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还需询问(1)网上打印的工商信息是否能作为立案材料;(2)诉讼费缴费方式;(3)是否需要携带原件;(4)在法院本部立案还是派出法庭立案;(5)是否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下午均能立案,还是有部分下午无法立案; (6)起诉状、委托书上除公章外是否需要盖法人章(该问题建议提前问) 2、联系被告工商登记机关,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3、联系房管、国土部门(或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房产、土地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4、联系车管部门,除查询电话、地址、工作时间外,需要询问律师查询车辆登记信息需要携带的材料 1.08:费用预借 1、预借差旅费、诉讼费需向财务发送预借费用邮件 2、诉讼费立案后由律所代为缴纳的,需向财务发送代付邮件,并做好记录 3、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缴纳诉讼费,须向法院索取票据 4、预借差旅费及时向财务申请报销 二、起诉阶段 2.01:前往法院立案 1、立案成功后告知助理团队,向客户邮件汇报 2、缴纳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保存票据 3、询问并记录查询分案法官电话 4、询问保全手续(担保方式),并记录缴纳保全费、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2.02:调取工商档案 1、调取被告工商外档、内档 2、注意调取工商内档含有被告银行账户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部分 3、注意调取工商内档中其他有效信息部分 4、档案材料扫描留档 2.03:调取房地登记信息 1、调取被告名下房产登记信息

律师办理民事案件基本技能

引言 课程内容简介。 一、接案 1.“望”---观察 2.“闻”---听 3.“问”---针对所听的提出问题 4.“切”---咨询 (一)接案的基本规程 1.委托的主体是否适合。 2.是否有明确的被告、明确的诉讼请求。 3.诉求是否合理,是否超过的诉讼时效。 4.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 5.咨询收费。 (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收取代理费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1.委托人本人签字。 2.签订委托协议时做一个谈话笔录。 3.“一案一立”原则。 4.对于案件的一些风险要向当事人如实告知。 5.办案过程中律师要注意的问题。 二、证据 在民事案件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 (一)证据的重要性 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存在的问题。 (二)举证难问题 1.证据制作的技巧。 2.调查令的问题。 3.非查不可的情况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4.关于证人证言的使用。

(三)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在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三、诉讼文书 写诉讼文书时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技巧。 四、立案 1.法院案件太多,如果立案后每年结案达不到一定的标准,可能会影响法院的结案率,会影响到法院的整个审判工作成绩。 2.各地区的律师尽量不要赶周五立案。 3.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交诉讼费,不交视为撤诉处理。 4.立案所需的文书材料。 五、庭审工作的重点 庭审工作的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申请回避权 (二)庭审调查质证阶段 (三)庭审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应该注意几个重点: 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论点明确,论证有力,以理服人,切忌意气用事、挖苦讽刺对方。 2.辩论中要仅仅抓住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中心内容。发言过程当中要条理清楚,避免漫无边际、空谈或者言之无物。 3.辩论中抓住两个重点证据和法律依据,事先准备好代理词,针对核实后的变化而变化,对突然出现的新问题要作出快速反应。 4.代理词和整个辩论意见的完整性、统一性不能自相矛盾,同时还要力争做到观点明确、具体、中心突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 5.出庭前要做好多种准备,对对方可能提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和大概的估计,并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做出应对方案。 6.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简单的案件,作为代理律师也要客观地表明态度,不能得理不让人,对于案件复杂或者自己一方不在理的案件也要认真沉着应对,并在有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下,尽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庭审的主要流程 庭审的主要流程介绍。已过举证期限,主张无效。 七、二审律师的代理工作 1.阅卷。 2.对一审认定的案件事实要有自己的判断。 3.证据提交的问题。

2016天津市律师收费指引

天津律师收费标准行业指引(2016版)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引 (市场调节价) 第一条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应当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

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第二条之外的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的法律服务事务,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方式。 第四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民事诉讼和仲裁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的代理人的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事务所代理每个诉讼阶段的收费数额可以按下列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计算: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8%收取,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收取; 标的额超过10万元至不满100万元的部分按6%收取; 标的额超过100万元至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4%收取; 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收取。 律师事务所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程序),从第二个阶段起,可以酌减收费。 第五条依法应当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民事诉讼案件包括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民事诉讼程序(附流程图-)

一、如果是作为原告 第一步是立案,确定好管辖的法院,准备好立案的材料。 1、材料如下: 1)、起诉书,具体内容参考网上的模板,原被告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什么的,具体的诉讼请求,大致描述一下事实和理由,这里要注意2点,一是管辖 的法院有争议的,可以先不填写,确定法院能受理后再填写,二是日期可以先空着,理由同上。 2)、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原告是企业的话,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同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 3)、被告如果是企业的话,有的法院要求提供一张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确定被告是否存在,不同法院的规定不同,有的法院要求提供的是加盖工商局印章的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有的法院同意使用网上查询的书面信息,可以上当地的工商局红盾网查询,去法院立案之前可以事先询问一下 4)、证据的复印件,如果证据较多,可以单独列一份证据目录 5)、如果聘请了律师,还须提交一份民事委托书 注意事项:1)、如果是离婚案件,还要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2)、向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的份数是被告人数+1,可以自己单独打印一份留用。

3)、证据原件由当事人保管,律师只保留复印件,证据最好复印2份,一份交法院,一份自已留用。 4)、立案时,可以当事人本人去,或者委托律师去,本人去,民事委托书可以先不提交,等开庭时提交 5)、每个法院立案时间不一样,尤其是下午时间差别很大,周五下午一般不立案,年底要审结一些案件,一般也不立案了,所以一定要注意立案的时间。2、法院如果审核通过,可以受理,就会给当事人开诉讼费的发票,去收费处交费,如果不涉及财产,诉讼费不会很贵,涉及了财产,按相关规定计算,诉讼费的计算可以上网参考专门的诉讼费计算器,法院的收取方法也不同,有的是全额收取,有的是收取一半,这个也要事先问清楚,因为只有顺利交费,才能继续办理受理的手续。 3、交费完毕,法院会让你填写立案的受理通知书,一张是原被告的信息,一张是证据,一张是受理告知书,一张是诉讼材料,告知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完成上面的3步,立案阶段就结束了。 第二步,法院将案件分配到不同法官的手上,法官会告知双方当事人,开庭时间会另行通知,在这个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书面答辩的阶段,这时可以委托律师前去查阅对方提交的证据和答辩状,为开庭做准备。 第三步,法官通知开庭的时间,双方出庭,进入实体审理的阶段 1,法官核实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如果有第三人的,核实第三人的情况。开庭的时候原被告席位只能坐2人,其他人坐旁听席,离 法官近的人为主要的发言人。法官宣读法庭纪律,告知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法官和书记员的基本情况,询问双方是否要申请回避。 2,开始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书,有的法庭简化了这个阶段,如果和立案时提交的起诉书一致,则不用当庭宣读,然后法官询问诉讼请求,就起诉书中提及的问题询问原告,接着被告进行答辩,法官询问被告,这个阶段时间不会太长。 3、进入举证质证阶段,如果证据提交的太多,法官会要求休庭一会,让书记员先行输入证据信息。输入完毕程序继续进行,先提交原告的证据,交给被告一一质证,被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可以要求原告提交原件,被告质证完毕,交由原告对被告提交的材料质证。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律师办理医疗纠纷案件操作指引(2010) 第一章前言 第一条为指导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中的执业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操作指引。本指引非强制性规定,仅供上海律师在实际操作中参考和借鉴。 第二条律师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四条医患纠纷涵盖面广,泛指发生在医院及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之间发生的各种民事纠纷,包括医疗纠纷和医患之间其他民事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医疗纠纷,是指患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并导致不良后果的发生,要求医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纠纷。 本操作指引所指的非法行医,是行政意义上的非法行医,与非法行医罪不同。 第二章案件咨询 第四条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前可以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审查该案是否具 备受理条件: (一)是否存在医患关系; (二)是否发生人身或财产损害结果; (三)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五)诉讼时效。 第五条确立医患关系通常根据患者就诊的挂号凭证、病历记录、影像资料、医疗费发票,或者与就诊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人身损害结果包括暂时性的人身损害及永久性的人身损害;代理律师应当审查有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患者发生了具体的损害结果(包括医疗尚未终结,

损害结果尚不能固定的。这通常是作赔偿预算时考虑的问题,可以保留诉权,待损害结果可以量化的时候再进行追加或另行起诉。) 第七条律师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全面分析当事人是否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代理医疗机构的律师,应当审查患者是否有不配合诊断、治疗、护理的行为。 第八条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1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为起算点。律师应当充分把握应当知道的涵义。 第八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案件线索及证据材料: 案件线索包括但不限于医疗纠纷发生时的诊疗经过、既往病史、家族史、医疗费发票及其它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信息情况; 证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就诊资料(包括门、急诊、住院病史,各种检验申请单,医药费清单,注射证明,外配处方等)、影像学资料、纠纷有关的现场实物(液体瓶、药品等)、护理证明、误工及收入证明、交通费单据、住宿费单据、抚养/赡养/扶养证明、伤残用具证明、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律师在患方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时,应当指导其取得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并复印、封存相关病史资料(如案件涉及疑似输液、输血、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也应当对现场实物予以封存)。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第十条律师提供咨询法律服务,可以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第三章接受委托 第十一条签订聘请律师合同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风险告知

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广东省律师办理专利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005 年试行版-广东)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三章专利民事诉讼法律业务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有关的专利法律业务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第三节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五章专利海关备案及保护法律业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从事专利法律服务业务,减少执业风险,特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上所称的专利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各类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无效,专利侵权判定,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等方面的非诉讼业务及诉讼业务。 第三条专利业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主要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条例》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专利审查指南》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第四条本指上旨在为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业务提供最基本的指引,律师还应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丰富及完善各项业务操守。 第五条本律师协会在处理本会会员执业经律和纠纷案件时,涉及专利法律业务的案件,参照本指引。 第二章专利非诉讼法律业务 第六条专利非诉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各类国内、涉外专利申请;专利申请的复审、专利权无效宣告;专利转达让及实施许可;提供专利保护整体战略规划分析,侵权判定分析等法律资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各类专利申请业务

医患关系怎么了

“天使”要由谁来养——东方直播室“医患关系怎么了”医患媒法有交集(3)[作者:庞婷清影转贴自:医疗纠纷律师网点击数:130 更新时间:2012-1-26 文章录入:清影] “天使”要由谁来养——东方直播室“医患关系怎么了”医患媒法有交集(3) 2012年1月2日和3日,东方卫视《东方直播室》连播两集《医患关系怎么了?》专题节目。宋中清律师与2006央视“315质量先锋”陈晓兰、中国工程院院士戴勀戎、上海市医学会副会长范关荣、大学教师志凌参加了评论。节目由新当选的2011年度上海名主持人骆新主持。 参与节目的医方、患方、媒体和法律四方人士,对当前医疗行业的红包、回扣现象同仇敌忾,对医患双方谁更弱势产生了争论,关注到了同一个问题的不同方面,产生了目光的交集。 对当今中国医疗行业由来已久的“红包”、“回扣”、“卖药”挣钱的现象深恶痛绝,东方直播室的主办者,及参与节目的医、患、媒、法四方人士有共识;对“白衣天使”是否弱势群体、应由谁来养的问题有目光交集。形成了国家必须担负起责任的共识。主持人:为什么救命的关系在中国却成了致命的关系主持人骆新:医疗问题,我们相信这是国家的一项基本任务。但是在国家能够使它的整个医疗资源配比更平衡的时候,我们又要考虑到它有哪些制度可以帮助我们去解决医患之间的困境和矛盾。主持人骆新:其实从1996年开始,我们国家就开始定给我们的公共医疗支出总额,我们在GDP当中占的比例,曾经有一个指标百分之五。但是非常遗憾地跟大家说,十五年过去了,这个数字,在2009年到2010年,我们从两会拿到的报告,是百分之四点三。为什么在其他一些国家,没有出现如此剧烈的冲突,但是在中国,救命的关系却成了致命的关系?医方嘉宾及医生:医生不应是药贩子唯一的出路是全民医保由国家来处理医方嘉宾戴尅戎:在中国为什么要提出医药分开?因为太多人痛恨以药养医了。所以分了它。如果医药分开了,病人是好处多还是坏处多?医院的药房从医院搬到了街对面,或者隔两条马路以后,药价真的就能降下来吗?回扣就会没有吗?他照样。而且外面那么一群人你要有正式的药师,起码两个人轮班。你还没有一个唱一个发。你要一个唱一个发,四个药师。你雇得起吗?谁来维持?这一连串的问题如果我们想都不想就这么做了,因为美国做了,因为日本做了,所以我们中国也要做。中国做得像做得不像?医方嘉宾戴尅戎:我觉得一个医生卖药为生,我觉得他不是医生,他是药贩子。但是医生不能离开药,医生还得开药。但是我开药的目的不是为了卖药,我是为了治病。这点要搞清楚。但是医生要靠他的技术来吃饭。否则医生怎么活?但是医生的技术得不到承认。针灸医生:治疗费低、药价高,造成了我的失败。我原先是一家医院的医生,我是一个针灸医生。我的特种针法在医院里面得不到赏识。看一个病人很少的钱,一个月下来也许三千到四千。正当年的时候,我觉得我养不起自己。药价现在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本身的价值得不到体现。最后我逼于无奈,我最后选择了离开医院。现在不得已,我一个人在战斗,为了我自己的理想在战斗,为了传承我们中医的传统的针灸在战斗。医方嘉宾戴尅戎:对于红包,我很明确:十块钱也不能收。儿童医院主治医生:我相信我们广大的医护工作者,没有红包,我们一定也会竭尽全力治好病人的。医方嘉宾戴尅戎:怎么叫没有办法?依靠司法才是强者,依靠暴力是弱者。我们这样讲吧:在一个电影院里,如果有两个小流氓在里面大闹,影响人家看电影,他的后果是什么?先是保安进来,然后110把他带走。现在七十个人到了医院,谁管?有没有医疗事故的问题,你可以用七十个人来解决吗?不能。但是勒索可以。他可以敲诈你三十万。医方嘉宾戴尅戎:看病就得付钱。在我们这里好像天经地义。但是你们知道不知道:全世界有两百多个国家。看病要付钱只有二十几个国家。其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 常见风险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常见风险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某家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因在办理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中,向银行出具内容失实的法律意见书,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两位律师的刑事责任,引起各界特别是律师界的广泛关注。律师作刑事案件有风险、作非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有风险,作民事诉讼案件是否有风险呢有,只是责任形式有所不同。有人以为民事诉讼案件由法院出判决、风险完全有当事人承担,实则不然,如果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把握不当,也会险象环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律师由于缺乏执业技能和经验不足带来的风险。西方有句谚语“不要让正义因缺乏法律学识和法庭技巧而败诉”,可见,执业技能对律师执业至关重要。有些律师由于未能注意执业技能的学习和积累,在诉讼代理中可能会犯以下错误: 1、写起诉状时过于随意。在相关情况和证据还没有弄清楚的情况下,仅凭委托人的叙述就提笔写就起诉状并交到法院,还美其名曰:提高工作效率。却忘记匆忙随意写就的起诉状有可能对案件造成灾难性的后果,表现为无法弥补在诉状中的漏洞,无法去掉对自己不利的自认。比如被告诉讼主体选择不当,起诉可能被法院驳回;没有全盘考虑自己的权益,待法院判决后才发现在诉讼请求中漏掉

应保护的某项利益,重新起诉,法院则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受理。 2、对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没有要求提供原件并仔细阅读,只依赖于复印件和委托人的叙述,以为证据原件在开庭时再提供不迟。事实上,一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包括几个方面:内容、形式和来源等。委托人对证据的叙述往往侧重在内容,其他方面谈及较少,如果代理律师没有全面审查证据原件,很有可能对案件的事实判断失误,给以后的诉讼造成被动。有两个典型案例能充分说明证据形式(完整性)的重要性。某原告借款给被告,被告用一张16开(与A4相差无几)的纸,写下借据,由于所写内容不多,被告所写文字只占用了该纸的上半部分,下半部分为空白,原告当时就将该借据折叠起来保管。后原告多次持借据向被告索要欠款,未果。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告上法庭,当原告信心十足地走向法庭质证时,问题出现了,由于原告多次翻动使用借据,加上借据纸张不好,该借据已从中间断开,且下半页丢失,最终法院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判原告败诉。另一案件与上述案件相似,原告将借据的右下角邮票大小的一块弄掉,但丝毫未损及借据内容,原告也被法院判为败诉。如果只凭原告的叙述和复印件是看不到证据毁损部分的,也就不能发现证据的瑕疵,进而搜集其他证据予以弥补。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转]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律师民事诉讼业务流程 一、听取当事人陈述 1、听取当事人陈述的要点 要点:听取。记录。整理思路。 2、当事人陈述后向当事人提问 要点:提问方式。提问角度。澄清答问。 3、整理当事人陈述之记录 要点:整理的要点。整理记录的方式。理清法律关系。 二、律师起诉前准备 1、收集证据 要点:收集的途径(渠道)。收集的方式。判断证据的关联性。确认证据的全面性。 2、起草起诉方案 要点:诉讼方案的基本格式。诉讼方案的内容。 3、搜集法律依据(法律研究) 要点:搜集的方法。法律推理。法律识别。法律类型。案例搜集。 4、确定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和级别管辖法院 方式包括法律、司法解释查询、电话咨询有关法院、查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要点:地域管辖及其运用技巧。级别管辖及其运用技巧。 5、对被告状况的审慎调查 (1)调查拟起诉被告之工商登记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年检报告) 要点:登记内容。企业登记的意义。与案件关联性与证明对象。 (2)调查掌握的拟起诉被告的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等运输工具、动产的权属、以及抵押、质押、查封状况) 要点:财产所有。财产共有。财产取得方式。担保物权的设定情况。 6、编制证据清单 (1)根据客户的案情介绍,确定起诉时必须提交的初步证据;要点:初步证据范围的确定。初步证据与后续证据的区别。(2)编制证据清单,列明证据用途(证明之事项) 要点:证据清单格式。证据说明的格式与内容。 (3)英文证据需安排专门部门的翻译事宣 要点:翻译机构的选定。翻译过程中与翻译机构的协调联系工作。翻译件内容的核查。 (4)对证据进行归类 要点:归类的方式与标准。归类的目的。 (5)根据案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客户的案情介绍,判断对方可能提出的证据,以及据以反驳的证据。 要点:判断的方法。判断的全面性之掌握。反驳证据的确定方法。反驳证据的收集。反驳证据的归类。 (6)判断是否需要准备作为证据的专家证词、部门规定。如需要,进行准备。 要点:判断的原则与标准。寻找专家的方法。对专家能力与权威性的判别。查找部门规

律师实习期间可以法律顾问吗

遇到损害赔偿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d69088014.html, 律师实习期间可以法律顾问吗 现如今,无论是何种企业,都在招聘兼职的法律顾问,但是很多律师在实习期间并没有拿到律师资格证,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薄弱。那么,律师在实习期间可以法律顾问吗?今天,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供您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律师实习期间是否可以做法律顾问 答案是不能。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实习人员实习期间不能独立执业,包括以律师的名誉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实习管理规则(试行) 第十八条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身份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 (七)擅自中断实习活动; (八)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九)其他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在律所实习和在公司里没有本质区别,要求无非是: (1)勤快。合伙人和资深律师吩咐的事情尽快完成,不要拖延。

(2)注意细节。反复检查工作成果,消灭语法错误和别字,调整排版。其他要注意的细节参见第5条。 (3)不该问的事情不要乱打听,但交代的事情一定要记牢。本子和笔不要离身,有疑问第一时间提出来,不要不懂装懂。 (4)有时间多读读原始卷宗,在律师不忙的时候请他们讲讲其中的要点和技巧。 (5)和行政、秘书、复印室阿姨等辅助人员搞好关系,她们会给你很多指点,在你犯错误时还会帮你圆场。 (6)好好锻炼身体。我知道好几位助理得到赏识都是在其他人生病的时候当“救火队员”。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律师实习期间是否可以法律顾问”的相关知识,在实际生活中,律师实习期间是不能够法律顾问的,建议实习律师积极学习,取得资格证后再担任法律顾问,才能帮助需要咨询的朋友。如有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法律咨询。 来源:(律师实习期间可以法律顾问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d69088014.html,/fl/331721.html)

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成都精英律师团都燕果律师律师处理民事案件的工作方式与具体步骤 一、审查收案,具体步骤为: 1、了解案件法院是否已受理,即案件是否已经进入诉讼程序。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由,初步形成自己 的处理意见,并同委托人商定签订委托代理事宜。 对于当事人尚未起诉的,应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可诉性,即是否符合民诉法 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符合该条规定的,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当事人委托;对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可告知当事人缘由,并建议当事人通过其他非诉途径解 决纠纷。 2、了解案件是否为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即案件是否属于《民诉证据规定》中所确定的案由,且当事人准备起诉的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司法实践,处理意见为: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比如对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处罚不服的,应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军转干部落实政策的。 (3)对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对判决、裁定已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按申诉处理。 (5)对于劳动争议引起的纠纷,告知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证据材料是否充分合理,即是否于法有据、证 据是否充分、是否有胜诉的可能。 4、审查案件是否有法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或丧失胜诉权等情形。如有此类情况,则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并建议当事人暂缓起诉或不起诉。从民事诉讼 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情形主要有:

(1)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告知当事人在6个月内不能重新起诉; (2)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并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建议当事人不要起诉; (3)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告知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4)对于委托人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的,应拒绝接受委托。 二、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告知可能的诉讼风险。表现在: 1、经过案件初步审查后,认为可以受案的,应与当事人订立委托合同,以确认委托关系。 2、要求当事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以确定代理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当一式三份,委托人保留一份、委托人提交人民法院一份, 律师事务所保留一份。在授权委托书签署后,如果当事人所赋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3、告知当事人可能的诉讼风险,如诉讼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等执行风险。 三、准备起诉或应诉。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了解,并 开展相应的调查活动。主要事项有: 1、与委托人交谈,并仔细听取委托人对案情的叙述。同时制作谈话笔录,记录重点,并请委托人确认无误后签字。 2、到法院查阅案件相关材料。如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双方的举证材料及证据清单,法院调查或鉴定而来的证据。当然,律师在阅卷时应注意 一下几点: (1)用心注意围绕诉讼请求、诉讼主张的证据事实,发现案件的焦点和双方争议的关键所在; (2)审查双方证据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颅脑肿瘤手术并发症致肢体瘫痪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颅脑肿瘤手术并发症致肢体瘫痪医疗纠纷官司怎么打? 叶春红律师 【案件索引】 医疗纠纷律师叶春红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是由于颅脑占位性疾病(脑肿瘤)手术,出现颅内血肿和因脑膜外出血血肿的并发症。由于颅脑手术,具有开放减压性质的手术,手术后放置引流管,随时观测颅内出血变化。所以就术后出血,是很容易发现的,以及很快能够干预治疗。不至于导致颅脑受压,甚至神经压迫后导致瘫痪的后遗症。所以当接到类似案件之后,首先要了解神经后遗症与哪一种疾病有关系?根据临床症状,专家们认为是颅脑血肿和硬脑膜外血肿共同压迫神经所致,就症状来说范围相对广泛,与患者原具有脑膜肿瘤的切除部位可能带来的后遗症范围不一致。一般情况下上述手术并发症不至于导致严重颅脑神经后遗症。但是如果手术当中范围过大,处理粗糙;术后疏于观察和护理,没有及时发现引流出血增加明显或者没有引流管堵塞掩盖出血……。所以出现上述与并发症症状不相适应的处理结果,可以推定与医疗机构存在因果关系。 叶春红律师建议,发生医疗事故,首先要及时封存复印全部病历,必要时立即起诉,这样起诉之后可以获取全部病历(包括全部主观病历和客观病历),将病历资料交由有多年临床经验的医生背景律师分析研究处理。 作者:叶春红律师 【案件回顾】 魏某某与肿瘤医院系医患关系。2010年5月18日原告至被告处就诊,初步诊断为右顶叶占位。为进一步治疗,原告于2010年6月1日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顶叶占位:脑膜瘤”。住院期间,被告于2010年6月7日13

时为原告行右顶叶脑膜瘤切除术,术后原告出现右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当日即行开颅、血肿清除术,术后复查颅脑CT,显示脑内血肿,于2010年6月8日再次行脑内血肿清除术。后原告出现左侧肢体偏瘫。2010年7月28日原告出院,实际住院57天。住院期间,原告在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进行了血液化验。2011年3月1日原告因修补颅骨缺损再次至被告处住院治疗,期间行颅骨缺损自体颅骨修补术,2011年3月28日出院,实际住院27天。截至2011年3月28日扣除医保报销部分原告自付医疗费数额为61526.38元,其中治疗原发病花费4636.93元。经原告申请,我院诉前委托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1年10月11日天津市河西区医学会出具河西医鉴(2011)5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支付,庭审中被告表示不主张该项鉴定费。原告对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我院诉前依法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12年11月6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天津医鉴(2012)051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为:“1、患者患右顶部脑膜瘤,经影像学检查证实诊断明确,行手术切除肿瘤有手术指征,符合诊疗规范。2、术后出现硬膜外和脑内血肿为手术并发症。3、患者术后出现颅内血肿与手术有关,肢体瘫痪与脑内血肿压迫脑组织有关。4、医方在防治术后颅内出血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未起到预期的效果。5、病历书写欠规范,如术前采集病史不全面;手术记录欠详细”,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负次要责任。鉴定费3500元由原告支付。另,经原告申请,我院诉前委托天津市医学会就原告所需的护理等情况出具专家意见。2013年5月14日天津市医学会出具了天津医咨(2013)04号医疗技术咨询专家意见书,分析意见为:“目前患者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建议在三年内给予一人护理。三年后如病情未见改善可继续予以护理支持。提供拐杖辅助行走,坚持功能锻炼。除正常饮食外无需特殊营养”。鉴定咨询费3500元由原告支付。……医疗纠纷律师叶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业务操作指引 1总则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部)、《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的规定以及上海市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业务指引。 1.1 律师应积极支持并参加法律援助工作,接受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执业机构所属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理的案件。律师接受案件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中止办理案件,也不得擅自转交给其他律师办理。 1.2 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1.3 律师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实施,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受援人的隐私,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案件的进展情况。 1.4 律师在办理案件或咨询的过程中,严禁其以交通费、文印费等任何名义向受援人或其家属收取费用,严禁接受受援人或其家属的各类直接或间接利益。1.5 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应当对律师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业务指导,督 促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职尽责,做好工作。 1.6 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时不得借机向受援人为自己、其他律师、本执业机构或其他律师所在执业机构承接有偿法律业务。 2.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范围与代理申请法律援助 2.1 法律援助案件范围 2.1.1 律师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或者安排下,为受援人依法提供以下法律援助服务: (1)征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受援人的同意并与其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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