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

同)、国库部门负责人、国库会计主管和国库会计经办人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国库会计经办人员对国库会计主管负责,国库会计主管对国库部门负责人负责,国库部门负责人对国库主任负责。受代理支库所在行管理层级的限制,代理支库部门负责人可同时兼任会计主管。

第十二条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实行国库会计主管审批制度。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包括:国库会计人员加班、系统升级、系统数据恢复、补制凭证和回单、补记账务、错账更正以及按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国库外来会计凭证实行专人传递制度。应要求财政、税务、集中支付代理银行等部门将凭证传递人员信息预留代理支库备案,预算支出、退库、更正、集中支付额度及申请划款等凭证须由备案人员送达国库,并履行必要的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业务应纳入其所在行内部监督检查范围,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和国库会计主管应定期对国库业务处理、印章使用管理等国库会计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原则上国库主任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部门负责人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国库会计主管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国库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节会计科目与账户

第十五条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核算纳入本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体系。代理支库使用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TBS),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使用本行会计核算系统,按本行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应会计账户。

第十六条代理支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包括:

1.地方财政库款(271)。核算地方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下按对应的财政部门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2.财政预算专项存款(272)。核算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且不得透支。

3.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274)。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4.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275)。核算代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

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共享收入(276)。核算代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360)。核算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

向对方划转借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贷记业务时,借记本科目;向对方划转贷记业务或收到对方划来借记业务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与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贷方余额合计相等。

7.国库待结算款项(371)。核算代理支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收入级次不清、待划转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本科目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后借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

第十七条代理支库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按照账户设置规则及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要求设置会计账户。

2.财政国库存款账户使用规范统一的名称。财政部门在当地代理支库开设的地方财政库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如“××区财政局”;财政预算专项存款账户的名称应为单位名称全称加专项存款性质,如“××区财政局社保补助专户”。

3.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实行备案制度。财政部门在代理支库开立的存款账户信息如发生变化,代理支库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八条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会计账户管理的基本要求:

1.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设置的会计账户须与代理支库设置的会计账户形成对应关系,对应账户间每日平行进行账务记载,确保对应账户日终余额一致。

2.代理支库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设置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须与代理支库开设的财政国库存款账户名称保持一致。

第二节国库会计凭证

第十九条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付凭证、资金结算凭证等。

符合规定的电子凭证可作为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制作,对于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可作为记账凭证使用。代理支库应按规定审核、制作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税收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等。预算拨款凭证是财政部门办理实拨资金业务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向代理支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代理支库办理内部账务划转及与会计营业部门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

第三节国库会计登记簿

第二十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会计管理及核算需要设置相应的电子和手工登记簿。

(一)电子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主要包括:《预算收入登记簿》、《预算支出登记簿》《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业务量登记簿》、《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等。

(二)手工登记簿包括:

1.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附表1)。用于会计主管审批的会计重要事项的登记。

2.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附表2)。用于本部门内部和对外部会计资料的交接,按照移交和接收业务分别设置,逐项登记。

3.柜面监督登记簿(附表3)。用于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的监督,发现差错时按照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

4.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附表4)。用于代理支库保管的国库印章、印模等重要物品的登记。

5.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附表5)。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6.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附表6)。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7.业务检查登记簿(附表7)。用于记载本级国库主任、国库部门负责人、会计主管等对会计事项的检查情况。

8.业务交接登记簿(附表8)。用于记载国库会计人员工作调动、短期离岗、岗位变动等情况。代理支库根据所在行

管理方式可单独登记,也可在本行相关登记簿上登记。

9.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附表9)。逐日记载代理支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应账户间账务核对情况,核对不符时应注明原因。

第四节国库报表

第二十一条国库报表分为会计报表与预算收支存报表,按日、月、年编制,国库应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各类国库报表。

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

预算收支存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日(月、年)报表等。

第五节国库印章及预留印鉴

第二十二条代理支库会计使用的印章包括:

1.国家金库章: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支库”印章,主要用于国库编制各类报表以及对外签发的更正凭证。

2.业务转讫章:用于已处理的转账凭证、回单、收付款通知单,由代理支库所在行分配给代理支库使用。

3.国库会计人员名章:用于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报表等。对已经处理或打印输出的会计凭证、账表必须按规定加盖印章或签名;由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在凭

证、账表上打印的会计人员姓名视同个人签章;国库会计业务系统自动处理的账务,会计凭证和账表打印输出后可不再加盖印章或签名。

第二十三条代理支库使用的预留印鉴(签章)为单位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

预留印鉴份数应满足柜面审核与事后监督等工作的需要。

代理支库办理退库、更正(调库)、库款支拨和对账等业务,必须事先核对有关单位预留的印鉴卡或印模。

第二十四条单位变更预留印鉴时,应在印鉴卡的反面加盖原预留印鉴,并注明新印鉴的启用日期,原印鉴卡应装订在新印鉴启用日的会计凭证内;单位销户时,应将印鉴卡装订在销户日会计凭证内。

单位开立账户或原印鉴遗失,需要新设预留印鉴时,代理支库凭相关开具的介绍信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印章和预留印鉴管理。除个人名章由个人自行保管外,其他印章和预留印鉴应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人离落锁,下班入柜。印章保管人员短期离岗或调离时,应在国库会计主管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节预算收入业务

第二十六条代理支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入科目以及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预算收入级次、分成和留解比例,准确、及时、完整地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和入库。

第二十七条代理支库收到商业银行划转的预算收入

款项及提交的相应缴款书后,应对下列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1.来账资金金额与相应纸质缴款书合计金额或TIPS系统中清算国库与收款国库对账信息记载金额是否一致;

2.纸质缴款凭证缴款人名称、账号(现金缴纳的可不填)、开户银行等信息及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准确、清晰;

3.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上下联次内容是否一致。

对审核有误的缴款书,应做退回处理;对审核无误的缴款书,应于当日办理报解入库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生成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

第二十八条代理支库应按以下要求办理待缴库税款

业务:

1.代理支库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按征收机关设置“待缴库税款—XX(征收机关)”专户,用于核算待缴库税款。

2.代理支库收到待缴库税款后,最迟不得超过次日向税务机关发送加盖代理支库业务转讫章的收账回单。

3.税务机关收到代理支库收账回单的当日或次日,根据纳税申报表、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收应征凭证,分税种、分纳税人填开税收缴款书,送代理支库办理税款解缴入库手续。

4.代理支库将收到的待缴库税款资金与税务机关填开的税收缴款书合计金额比对无误后,办理税款报解入库。

5.“待缴库税款—XX(征收机关)”专户不得用于办理税款的退付,其借方发生额只能为缴库数额。如发生纳税人多缴税款,应全额缴入国库,多缴部分由税务机关以退库方式退还纳税人。

第七节预算支出业务

第二十九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签发的预

算拨款凭证或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提交的申请划款凭证(以下简称库款支付凭证),在财政库款余额内按规定办理库款的拨付。

第三十条代理支库须要求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经本级

人大审核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以确保安全、准确、及时地办理预算拨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同级财政拨款和集中

支付代理银行申请划款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库款支付凭证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严格审核:

1.凭证是否真实,凭证记载的收付款人账号、户名、金额、用途、预算支出科目、印章等要素是否齐全、正确、清晰;库款支付凭证加盖印章是否与预留印鉴一致;

2.库款支付是否在库款账户余额内办理;财政拨款是否在预算内办理,超过预算的是否有追加预算的文件、专项或非预算单位拨款是否有相应的文件依据;国库集中支付是否在额度内办理。

对审核无误的库款支付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将款项划出。库款支拨只办理转账,不支付现金。

第八节预算收入退库业务

第三十二条各代理支库在办理退库时,应当强调有文件依据,要有收入退还书、退库申请书、原入库凭证证明(纸质缴库凭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或征收机关已入库销号的信息资料)复印件及有关审批文件等。

第三十三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各级预算收入退付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征收机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及相关资料后,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收入退还书要素是否齐全,前后联次是否一致,加盖印章是否清晰且与预留印鉴一致;凭证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小写金额前是否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前是否有“人民币”字样;

2.收入退还书收款人名称是否与“退库申请书”上的申请人名称一致,凭证金额是否与“退库申请书”或“审批表”上核定金额一致;退库的审批权限是否合规;退库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退库相关文件依据是否齐全;退库原因是否合规;

3.退库是否按预算收入的科目、级次办理;本级预算收入退库,地方财政库款账户余额是否足以退付。

对审核无误的收入退付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将退付款项划转至收款人账户。

第三十四条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申请个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九节预算收入更正业务

第三十五条代理支库在办理预算收入业务过程中,如有差错,应按照“谁的差错,谁更正”的原则,由出错方填制“更正(调库)通知书”,代理支库根据原入库凭证复印件核实确已入库后,办理相应更正。因代理支库差错进行的更正应经过会计主管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六条代理支库在办理政策性更正(调库)时,必须强调有文件依据,并由征收机关出具“更正(调库)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代理支库应及时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业务,但不得变更过去的账表。年度对账发现的更正业务,应在整

理期内办理。原则上不得办理涉及以前年度的更正业务。

第三十八条代理支库应加强对更正业务的监督和管理,收到征收机关提交的更正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后,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更正(调库)通知书是否要素齐全,前后联次一致;加盖印章是否清晰且与预留印鉴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小写金额前是否加人民币符号“¥”,大写金额前是否有“人民币”字样;

2.更正(调库)金额及其预算科目、级次与原错误凭证(电子信息)或文件依据规定的金额是否一致,更正(调库)原因是否合规。

对审核无误的更正凭证,代理支库原则上在收到当日办理。

第十节国库存款计息

第三十九条代理支库在“地方财政库款”、“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会计科目下核算的国库存款,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单位活期存款利率按季结计存款利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结息期内如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利率结计利息。

第四十条代理支库结计的国库存款利息款项通过其

管辖行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的准备金存款账户进行结算。

1.代理支库管辖行须于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上午,

汇总本行各代理支库国库存款计息积数,分库别制作明细“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送交管辖国库。

2.管辖国库对各代理支库计息范围、计息期间、计息积数、计息金额等内容进行审核,签章确认后送人行会计营业部门。

3.人行会计营业部门收到管辖国库提交的代理支库计息资料并审核确认无误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汇总的应付利息款项划转至代理支库管辖行准备金存款账户。

4.代理支库管辖行收到人行会计营业部门划转的国库存款利息资金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利息分别划转至各代理支库。代理支库收到管辖行划转的利息资金后,及时与“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进行核对,无误后填制利息入库凭证一式两联,一联作为利息收入解缴入库依据,“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为其附件,一联作为回单交同级财政部门。

5.代理支库本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代理支库提供的“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填制利息收入表外凭证,收记“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账。收到代理支库管辖行利息资金后,与原“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进行核对,销记“待转国库存款利息”表外科目账。

第十一节账务核对

第四十一条代理支库应认真做好各项对账工作,包括:代理支库与财政等征收机关对账、代理支库与国库集中

支付代理银行对账、代理支库与本行会计营业部门对账、代理支库与管辖国库对账、代理支库内部对账等。

第四十二条代理支库要按日、月、年与有关部门对账。对账数字一律精确到角分。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入库数额和入库日期,以代理支库实际入库数额和日期为准。征收机关之间相互代征预算收入的,其对账由代征机关与代理支库进行。

第四十三条代理支库与财政的库存对账,分账户进行;与征收机关的预算收入对账,按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分级次进行;与财政部门的集中支付额度对账,分预算单位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进行;与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清算资金对账,按资金清算、资金退回分别进行。

第四十四条代理支库要按规定做到换人对账,明确对账人员责任。

对账人员应督促财政、征收机关等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对账,并在反馈的对账回单上完整签署对账结果、对账日期,加盖对账部门预留印鉴,并由对账人员签章确认。核对不符时,应立即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第十二节日终、月终、年终的处理第四十五条日终处理。

1.代理支库进行日终处理前,要检查是否已经处理完全部账务信息,并逐一进行核对。核对不一致的,按相关往来

业务要求办理后再进行日终处理。

2.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须核对总分账务、各类收支报表和有关账簿,进行综合平衡;打印科目日结单、各类国库会计报表及预算收支存报表,并进行当日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

3.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须即时生成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报表、入库流水等电子信息上传TIPS系统,并将当日各类回单交征收机关记账核对,实现日对账。

4.每日营业终了,代理支库应按照当日国库各科目账户

的发生额、余额与所在行会计营业部门核对,记载《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对账登记簿》, 并相互签章确认。出现不符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在对账登记簿上注明原因及处理结果。

5.代理支库当日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四十六条月终处理。

1.月末日,代理支库除做好日终各项工作外,应打印月计表、各科目总账和分户账。

2.每月终了,代理支库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分征收机关制作各级次预算收入对账表,盖章后交相应征收机关,并督促各征收机关于收到对账表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代理支库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同级财政分账户库存对账单,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并督促财政部门于收到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代理支库应于次月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集中支付授权(直接)支付额度对账单,盖章后交同级财政部门;制作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授权(直接)支付业务及退回对账表盖章后交代理银行,并督促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于收到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对签章返回。

3.每月终了,代理支库生成国库月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和月度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管辖国库及时将通讯联网对账单和通讯文件导入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代理支库当月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四十七条年终决算。

1.年终决算日,代理支库应在各资金清算系统结束前将应发出或提出的往账业务全部划转,并检查有关过渡性科目余额是否为零,如有余额,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年度终了,代理支库应分征收机关打印各级次预算收入年报表,交征收机关对账签章,上报管辖国库。根据有关要求制作决算说明书等资料。

3.年度终了,代理支库要在新年度业务开始前生成国库年度通讯联网对账单和年度通讯文件报送管辖国库,管辖国库及时将通讯联网对账单和通讯文件导入国库会计数据集

中系统进行核对,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年度终了,代理支库在年末工作日和12月份全部业务处理完毕后,进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年终数据备份,办理新旧会计年度的账务结转。

5.代理支库当年全部会计核算业务结束后,由综合核算岗归集整理相关国库会计资料,交事后监督岗审核、装订归档。

第五章国库会计系统管理

第四十八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参数维护。各代理支库要严格按照管辖国库要求做好年初及日常预算科目、统计代码等参数维护工作。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出现变化时,代理支库要及时协调同级征收机关,填制“XX支库共享分成预算科目表”(附表10),盖章后报送管辖国库维护TIPS辅助标志参数。

第四十九条国库会计核算系统数据备份。代理支库原则上应于日间报解前和日终处理前分别进行数据文本备份;于日终处理后进行数据完整备份,并将当日所备份各类数据复制到移动硬盘上,实现业务数据异地双备份。

投资银行基本知识

一.名次解释 1.投资银行学:有四个层次,分别是机构层次指作为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金融企业——投 资银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投资银行业、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学科层次指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投资银行学。 2.资产证券化:是指经过投资银行把某公司的一定资产作为担保而进行的证券行,是一种 与传统债券筹资十分不同的新型融资方式。 3.绿鞋期权:由美国绿鞋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时率先使用而得名,在证监会颁布的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该机制可以稳定大盘股上市后的股价走势,防止股价大起大落。 4.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的证明,每股股票都代表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拥有一个基 本单位的所有权,是确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凭证。 5.红筹股:在中国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主要业务来自中国大陆的股票就是红筹股。 6.路演:是股票承销商帮助发行人安排的发行前的调研活动并对可能对投资者进行的巡回 推介活动。 7.毒丸条款:起源于股东认股权证计划,是目标公司为防止敌意收购而作的部署,一旦目 标公司被并购,并购方立即陷入大规模清偿债务的困境,犹如吞食了毒丸。 8.杠杆收购: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质在于举债收购,收购方以目标公司资产作 抵押,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列,用低投入收购承购后,盈利完成,出售的一种方式。 9.风险投资:是指投资人将风险资本投向刚刚成立或快速成长的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在承担很大风险的基础上,为融资人提供投资,使其快速成长,数年后通过上市等方法撤出投资,取得高额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 10.IPO:是指股份公开上市。是风险投资者通过风险企业股份的公开上市,将拥有的私人 权益转换成为公共股权,在获得市场认可后,转手以实现资本增值。 二.单选 1.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答:1773年。 2.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什么时候成立的?答:1792年。 3.在什么时候的什么公司成立标志着我国有了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组建的投资银行? 答:1995年8月,中外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成中金公司。 4.美国在什么时候废除了什么法案,并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答:1999年12月,美国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5.哪一年我国为了防范金融风险,正式确立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什么管理制度。 答:1995年,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制度。 6.证券按发行方式可分为哪两种?答:公开发行和私募发行。 7.我国证券市场上的非公开发行也叫私募发行,所面对的必须是多少人以下的特定对象? 答:200人。 8.我国的重点企业债券是哪一年发行?答:1987年。 9.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几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答:5个。 10.在发行申请文件核准后几个月内,安排该股票上市交易?答:6个。 11.西方经典MBO的理论基础是什么?答:委托——代理理论。 12.风险投资基金的存续期一般为几年?答:7~10年。 13.中国的风险投资从什么时候起步的?答:从20世纪80年代起步。 14.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英国。

4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化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风险 化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完善贷款管理制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是指以 2019 年*月* 日数据为基数的大口径逾期贷款。 第三条贷款风险化解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各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为支行(部门)主要责任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为总行责任人,总行行长负责各类风险化解措施的督促落实工作。 第四条不良贷款形成 15 天内,经办客户经理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送催收通知书并进行首轮商谈,形成初步风险处置方案,由支行(部门)负责人审定。 第五条不良贷款形成 30 天内,若风险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二次商谈,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第六条不良贷款形成 45 天内,若风险仍未能有效化解,则应进行第三次商谈:

(1)个人 50(含)万元、公司 100(含)万元由主协办客户经理及各支行(部门)负责人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2)个人 50 万元以上至 200(含)万元、公司 100 万元以上至 300(含)万元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及分管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 (3)个人 200 万元以上、公司 300 万元以上由各支行(部门)负责人、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分管行长及行长进行商谈并形成商谈纪要。若仍无法落实实质性风险化解措施的,则应及时向债务人发送律师函或诉讼告知书。 第七条不良贷款形成 60 天后,仍未有效化解,原则上应向合规风险部提交诉讼流程及资料,支行(部门)要求暂缓诉讼(执行)的,应由支行(部门)提前 7 个工作日撰写暂缓诉讼的请示上报合规风险部,同意后方可延期诉讼(执行)。 第八条支行(部门)主协办客户经理为贷款案件诉讼与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合规风险部起到指导与监督责任。 第九条贷款形成不良后,支行(部门)可通过回降盘活、平移、增加担保人、补充担保物、诉讼等方式处置。且尽量通过压缩一定的贷款金额、追加借款人的关联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关联企业等)为担保人或者追加余值抵押等方式降低、缓释或分散部分贷款风险。 第十条诉讼与执行。本行的风险贷款由合规风险部负责配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1〕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施行。 行长戴相龙 二○○一年一月九日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国库代理和国库经收业务,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银行可以按照机构分布情况委托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业务。经收预算收入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信用社均为国库经收处。 第三条人民银行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经收处所办国库业务实施垂直管理。 第四条代理支库机构的设置与财政管理体制相适应,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 第五条代理支库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行”)必须严格按国库业务的各项规定,加强国库业务管理,准确、及时地办理国库业务;负责对辖内各分支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乡(镇)国库及国库经收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商业银行代理支库和商业银行、信用社办理国库经收处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库会计核算管理与操作的规定》办理。 第二章国库经收处的业务管理 第七条国库经收处必须准确、及时地办理各项预算收入的收纳,完整地将预算收入划转到指定收款国库。 第八条国库经收处必须接受上级国库及当地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的监督、管理、检查和指导,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九条国库经收处应认真履行国库经收职责。在收纳预算收入时,国库经收处应对缴款书的以下内容进行认真审核: (一)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指定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二)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三)纳税人(包括缴款单位或个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四)印章是否齐全、清晰;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 (五)纳税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的余额。纳税人以现金缴税时,应核对票款是否相符。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

5、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主要区别?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投资银行的经济功能? 答:(1)(一)业务主体不同 投资银行以证券承销业务为核心, 商业银行则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 投资银行的业务极为广泛,既包括证券一级市场、二级市场,还包括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资产管理、企业并购、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咨询服务和金融工具创新等方面。 商业银行的业务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类, 即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 (二)融资体系不同 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的金融中介,而商业银行则是货币市场上或借贷市场上的金融中介。 投资银行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中,而只是收取佣金, 投资者与筹资者直接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直接融资)。商业银行则不同,商业银行在融资活动中同时具有资金需求者和资金供给者的双重身份(间接融资)。 (三)利润构成不同 投资银行主要是佣金收入, 商业银行主要是存贷款利差收入 投资银行的利润来源分为三个部分: ①佣金: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②资金营运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③利息收入:既包括证券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又包括保证金存差的利息收入。商业银行的利润来源包括: ①存贷款利差 ②资金运营收入 ③中间业务和表外收入 从其利润来源的排序来看,商业银行的基础收入是存贷款利差, 虽然在利润来源中商业银行也有其他收入,但其所占的比重往往较低。 (三)利润构成不同 从利润来源的各项具体内容来看,投行和商行之间也存在差异。 佣金:投资银行佣金侧重点在证券承销和证券经纪业务方面, 而商业银行佣金重点来源于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资金运营:商业银行的主要来自贷款和投资两部分,而其中的投资通常是用于购买风险较小、收益较稳定的国债和各种基金,商业银行的资金运营具有长期性的特点。投资银行的资金运营通常是用于参与企业兼并、包装、上市等方面, 这种“投资”不是实质性的股权投资, 而是契约型的股权投资,其资金运营较少具有长期性质。 (三)利润构成不同 借贷利息差收入: 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按期限可分为活期、定期、储蓄三种类型, 贷款也分为短期、中期、长期等多种形式,利差收入灵活多样; 投资银行利差来源的保证金存款不可能有多种类型,对保证金的运用也不能随心所欲,投资者也可以随时支取自己的保证金, 因而投资银行的利差来源及收入只能靠存款差,从而显得单一、量少。 (四)经营方针不同 投资银行强调稳健与开拓并重 商业银行强调稳健与安全为先 (五)其他区别 业务概貌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第二章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 第三条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贷款本金逾期2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3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书

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委托协议 委托方(甲方):xx市财政局 代理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财政性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支付,根据《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2004]14号,以下简称“支付办法”)、《xx市市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虔银发[2004]90号,以下简称“清算办法”)、《xx市级预算单位实有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x市财库字[2008]14号)及相关法规制度,就委托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委托代理业务范围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市级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实有资金,下同)。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包括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支付和清算。 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具体支出项目,按甲方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本协议所指预算单位是指纳入市本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范围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在本协议执行中,预算单位有增减变动的,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增减预算单位按约定时间纳入或撤出本协议的参与、执行。 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提供清算备用金万元,用于乙方办理超过人民银行清算时限的预算内资金支付业务。

第五条甲方或预算单位根据支付需要向乙方开具甲方统一印制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或《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乙方通过相关账户及时、准确、快捷、高效、安全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业务,不得违规支付资金。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预算单位办理提现、转账和电汇业务的唯一结算工具。 乙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采用同城转账、异地汇兑或现金支付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和清算。 预算外资金、实有资金清算业务一律通过乙方的资金汇划系统,采取当日全额清算方式与市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和实有资金专户进行清算。 第六条乙方完成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后,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向甲方或预算单位反馈资金收缴、支付和清算信息、单据和报表。向甲方提供实时动态查询系统,并在甲方和预算单位需要时,向甲方或经甲方同意,向相关预算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第二章委托代理实有资金收缴业务 第七条实有资金收缴业务的具体事项包括: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用于核算反映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支存情况。 甲方为市级预算单位在乙方开立预算单位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以下简称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用于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以及与实有资金财政专户的清算。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实行零余额管理,该账户只能用于预算单位实有资金的收缴,不能用于预算单位的支出。实有资金收入零余额账户的开设、变更、撤销须由甲方以

世界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主要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商业银行 1. 世界银行 世界银行(theWorldBank)是世界银行集团的俗称,“世界银行”这个名称一直是用于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和国际开发协会(IDA)。 这些机构联合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低息贷款、无息信贷和赠款。它是一个国际组织,其一开始的使命是帮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被破坏的国家的重建。 今天它的任务是资助国家克服穷困,各机构在减轻贫困和提高生活水平的使命中发挥独特的作用。 2. 花旗银行Citibank美国 花旗银行(Citibank, N.A.)是花旗集团属下的一家零售银行,其主要前身是1812年6月16日成立的“纽约城市银行”(City Bank of New York),经过近两个世纪的发展、并购,已成为美国最大的银行,也是一间在全球近五十个国家及地区设有分支机构的国际大银行,总部位于纽约市公园大道399号。 3. 汇丰银行HongkongandShanghaiBankingCorp.香港 汇丰银行全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The Hong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简称HSBC和汇丰)为汇丰控股有限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属于汇丰集团的创始成员以及在亚太地区的旗舰,也是香港最大的注册银行,以及香港三大发钞银行之一(其他两个是中国银行(香港)和渣打银行),总部位于中环皇后大道中1号香港汇丰总行大厦,现时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及各附属公司主要在亚太地区设立约700间分行及办事处。 4.其它 汉华实业银行ManufacturersHanoverCorp.美国 加拿大帝国商业银行CanadianImperialBankofCommerce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RoyalBankofCanada加拿大 劳埃德银行LloydsBankPLC.英国 里昂信贷银行CreditLyonnais法国 伦巴省储蓄银行CassaDiRisparmioDelleProvincieLombarde意大利 梅隆国民银行MellonNationalCorp.美国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保监发〔2011〕1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每个营业网点在代理保险业务前应当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获得商业银行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授权。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商业银行网点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重点整理

《商业银行业务与经营》重点整理 第一章商业银行导论 1、商业银行含义:以追求利润为目标的经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对象,综合性、多功能的金 融企业。 2、商业银行性质: (1)商业银行是一种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自负盈亏、自求发展 (2)商业银行具有金融企业特征 A、经营对象和内容具有特殊性:经营货币和货币资本 B、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影响和受社会经济的影响特殊 C、责任特殊:除了对股东和客户负责,还必须对整个社会负责 (3)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A、是综合型、全能型的金融机构——“金融百货公司”和“万能银行” B、是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的最重要的基础和途径 3、商业银行的作用 (1)信用中介——信用中介是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 A、把暂时从再生产过程中游离出来的闲置资金转化为可用资金; B、将用于消费的资金转化为能带来货币收入的投资,扩大社会资本总量,加速经济增长; C、将短期货币资本转化为长期货币资本。 (2)支付中介 A、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 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 B、支付中介职能的发挥,大大减少了现金的使用,节约了社会流通费用,加速了结算过程 和货币资金周转,促进了经济发展。 (3)信用创造 A、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职能是在信用中介与支付中介的职能基础之上产生的。 B、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 根据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从事业务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同行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代理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4、商业银行的外部组织形式(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形式)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河北省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工作管理,规范其代理国库业务行为,确保国库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库会计管理基本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辖内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支库(以下简称代理支库)。 第三条代理支库接受其所在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管辖国库的双重领导,业务处理及工作标准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四条代理支库国库业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加强国库会计工作管理,做好国库会计核算,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和反映预算收入、支出情况,提高国库会计工作质量与服务水平。 (二)加强国库监督工作管理,强化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有效防范国库资金风险,维护国库资金安全。 (三)加强国库分析工作管理,提高国库统计分析及国库会计分析工作的准确性与及时性。

第二章岗位人员管理 第五条代理支库应根据国库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业务岗位,并按岗位配备相应人员。 第六条代理支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记账岗、明细核算(资金清算)复核岗等。由代理支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应相互制约:记账岗和复核岗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会计主管岗和事后监督岗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 第七条从事代理支库业务岗位人员经国库业务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原则上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代理支库会计主管由本部门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或会计核算工作负责人担任。 代理支库的国库会计主管至少应当具备初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三年(含)以上的会计类业务从业经历。 第九条代理支库业务人员变更,应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书面报告管辖国库。 第十条代理支库国库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离岗时,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三章国库会计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支库会计实行国库主任(含副主任,下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第十三章不良贷款管理题库3-0-8

问题: [多选]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 A.自主型 B.杠杆型 C.行政型 D.吸收型 E.司法型 根据债权银行在重组中的地位和作用,可以将债务重组划分为三类:自主型、行政型和司法型。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依法收贷的说法,正确的有()。 A.应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债务人拒绝执行,则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B.若债务人自动偿还债款的,则无须申请强制执行 C.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D.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 E.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依法收贷的步骤是: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胜诉后债务人自动履行的,则无需申请强制执行。 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债权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于借贷关系清楚的案件,债权银行也可以不经起诉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而非人民银行申请支付令。对于扭亏无望、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可考虑申请其破产。

问题: [多选]下列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成因的说法,正确的有()。 A.我国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融资以资本市场为主 B.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C.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施,由此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D.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灵活,以及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的提高 E.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地解决,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产生与下列因素有关: ①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我国间接融资比重较大,企业普遍缺少自有资金,企业效益不好,必然影响到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传统上是以商业银行为主的融资格局,资本市场的发展相对滞后,使得全社会的信用风险集中积聚到商业银行中。而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改革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重要因素。 ②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是政府主导的粗放型经营模式,国有银行根据政府的指令发放贷款,经济转轨后,改革的成本大部分由银行承担了,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③社会信用环境影响。有的企业没有偿还银行贷款的动机,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实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确保中央财政资金运行安全、高效,规范选择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统一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库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资格进行认证。 第五条财政部国库部门在认定具备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开展招投标组织实施工作,并确认招标结果。 第二章 银行代理资格标准 第六条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投标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年检合格。 (二)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申请前三年内无重大金融、财经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三)能够满足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需要的经营网点规模。 (四)具备先进的资金汇划清算系统,保证本行系统同城转账实时、异地转账两小时内到账。 (五)具备先进的信息反馈系统,能够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所代理的财政支付业务信息。 (六)能够保证资金汇划系统和内部网络的安全性,并承担自身网络安全问题方面的有关责任。

(七)内部管理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八)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标投标 第七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的招投标工作,由财政部国库部门委托在财政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进行。 第八条代理机构根据财政部委托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和招标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国库部门。经财政部国库部门审批后,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向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投标资格的商业银行以投标邀请书方式发售招标文件。 第九条参加投标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投标文件和相关附件。 第十条代理机构应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商业银行的投标。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接受商业银行投标文件后,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程序举行开标大会,各投标商业银行应按抽签顺序进行投标方案陈述,并由代理机构宣布中标基本条件、评标有关事项及评标安排。 第四章 评标中标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招投标的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组成,并遵循科学、择优、公正、公平的原则和事先确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评标工作应当体现服务、效率、权威的宗旨。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由5位以上单数评委组成。评标委员会由代理机构和财政部各1人、不得少于2人的专家委员及不得少于1人的服务对象组成。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应由代理机构商财政部国库部门提出候选人名单范围,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评标原则上采取综合评分办法。评标办法主要由有关指标和相应的评分标准两部分构成。根据管理要求,有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质量与经营状况、银行信用等级、服务水平、信息系统、网点分布、风险控制等。 第十六条评标原则应当在评标开始前确定,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

投资银行学课后练习题

注:后边有“(*)”的题目答案不一定正确,请自行斟酌 第一章投资银行概论 一、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的是 C 。 A证券承销 B兼并与收购 C不动产经纪 D资产管理 2、 A 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是投资银行的一项传统核心业务。 A证券承销 B兼并与收购 C不动产经纪 D资产管理 3、现代意义上的投资银行起源于 D 。 A北美 B亚洲 C南美 D欧洲 4、证券市场由 ABCD 主体构成。 A证券发行者 B证券投资者 C管理组织者 D投资银行 5、通常的承销方式有 ABCD 。(*) A包销 B投标承购 C代销 D赞助推销 6、以下属于投资银行的功能的是 ABCD 。 A媒介资金供需 B构造证券市场 C促进产业整合 D优化不确定 7、投资银行的早期发展主要得益于 ABCD 。 A贸易活动的日趋活跃 B证券业的兴起与发展 C基础设施建设的高潮 D股份公司制度的发展 二、判断题 1、做市商是委托代理商,他们通过实际的或电子证券交易互相报价,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为他们(证券的买者或卖者)的交易提供服务,只收取佣金而不承担价格或利率变动风险。(×)解析:经纪人是委托代理商,他们通过实际的或电子证券交易互相报价,按照客户提出的价格为他们(证券的买者或卖者)的交易提供服务,只收取佣金而不承担价格或

利率变动风险。 2、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业务的交叉是必然趋势。(√) 3、我国现行金融业分业管理的实质是:商业银行只能开展存贷款业务,而不能经营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和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而证券公司只能经营投资、经纪和证券自营等业务,不能从事其他业务;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也只能严格限定在各自的领域里经营,不得跨行业经营。(×) 4、现代投资银行业组织形式的主流是公司制。(√)(*) 三、简答题 1、简述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 ①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②推动证券市场的发展 ③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④推动产业集中 2、简述我国投资银行的产生和发展。 答: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到1988年允许国债流通,再到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经过一系列试点,终于产生了中国的证券市场,投资银行也应运而生。这一阶段,投资银行主要经营各类债券,股票交易量极小。1992年后一大批证券公司相继组建,1995年8月,中外合资组建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标志着我国有了按国际惯例和规范组建的投资银行。1996年,万国、申银两大证券公司实现强强联合,组建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成为当时全国最大的证券公司。1998年,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国家开发金融公司”。1999年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很多涉及投行业务。近年来,中小证券机构在激烈竞争下纷纷增资扩股,涌现了一批资本金上亿的证券公司。 四、论述题 论述投资银行的业务。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 二.证券经纪交易。投资银行在二级市场中扮演着做市商、经纪商和交易商三重角色。 三.证券私募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分作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种,前面的证券承销实际上是公募发行。私募发行又称私下发行,就是发行者不把证券售给社会公众,而是仅售给数量有限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I)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7号_《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7号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1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 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规范董事履职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董事履职评价是指商业银行依照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董事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任职资格 的商业银行董事。 第三条董事履职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董事履职评价制度,按照规定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六条董事对商业银行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专业、高效地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利益,推动商业银行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董事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八条董事应当保守商业银行秘密,不得在履职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不得为股东利益损害商业银行利益。 第九条董事应当如实告知商业银行本职、兼职情况,并保证所任职务与其在商业银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董事不得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第十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如实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关联关系情况,并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告上述事项的变动情况。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业务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及时告知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回避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任职前应当书面签署尽职承诺,任职期间应当恪守承诺,勤勉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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