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指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范围。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国家宝贵的财富。

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包括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从古代的青铜器、陶瓷器、书法、绘画,到近代的建筑、摄影、文献等,涵盖了多个领域。这些文物不仅仅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品,更是我们了解历史、研究文化的重要依据。

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重点文物受到特殊保护。比如北京的故宫,它是明清两代的皇宫,保存了丰富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世界上最大的古代宫殿建筑之一。故宫内有许多珍贵的文物,如《清明上河图》、《百鸟朝凤图》等,这些作品代表了古代中国绘画艺术的巅峰。

另一个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秦始皇陵兵马俑是中国古代帝王陵墓中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陪葬品,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这些陶俑栩栩如生,数量众多,展示了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和艺术水平。

除了故宫和兵马俑,中国还有许多其他重点文物受到保护。比如浙江的西湖,它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被誉为“人间天堂”。西湖周围有许多古建筑和文物,如雷峰塔、六和塔等,这些建筑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和艺术特色。

中国还有许多古代城市和古镇被列入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如江苏的苏州古城,它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保存了丰富的古建筑和园林。苏州的古城区域内有许多古街、古巷和古民居,这些建筑代表了中国传统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的精华。

重点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综合考量。国家对这些文物进行特殊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这些文物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为我国的旅游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涵盖了广泛的历史时期和文化领域,包括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千百年来的历史和文化,对于我们了解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和传承,使它们永远流传下去。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书、记录簿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要求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试行) 发文单位:国家文物局 发布日期:1991-3-25 执行日期:1991-3-25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和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等,是国家依法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保护管理的基本措施和保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划定保护范围 第三条保护范围是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在地面、地下及空中从事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的活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占地面积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划分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 第四条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与现实情况合理划定。确定保护范围的原则是保证下列文物的完整性,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一)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等的单体、群体及附属建筑。 (二)古遗址的文化堆积和相关遗迹现象。 (三)古墓葬封土或已探明的墓葬、墓群及陵园或其他地面建筑等。 (四)石刻、碑碣及其他文物的单体、群体和相关遗迹。 第五条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是指保护范围外需要保护环境风貌及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建设控制地带根据保护对象的格局、安全、环境和景观的需要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安排直接或间接从空中或地下对文物构成危害和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建设项目。在这一地带内修建新建筑物或构筑物时,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应与文物保护单位的气氛相协调。 第三章树立标志说明牌 第六条标志须标示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树标机关以及树立日期等。树标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标志形式采用横匾式,自左至右书写。标志牌比例为横三竖二。标志牌最小为60×40厘米,最大为150×100厘米,可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比例适宜的尺度。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可用仿宋字体或楷书、隶书等外,其余一律用仿宋字体。 第八条保护标志应采用石材等坚固耐久材料,颜色要庄重朴素、显明协调。 第九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说明可书写在标志牌的背面,也可另立说明牌。说明文字为简要介绍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时代、性质、内容、价值和保护范围等,其内容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民族自治地方应同时树立用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的标志牌和说明牌。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指国家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范围。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是国家宝贵的财富。 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包括了各个历史时期的文物,从古代的青铜器、陶瓷器、书法、绘画,到近代的建筑、摄影、文献等,涵盖了多个领域。这些文物不仅仅是具有观赏价值的艺术品,更是我们了解历史、研究文化的重要依据。 在全国范围内,有许多重点文物受到特殊保护。比如北京的故宫,它是明清两代的皇宫,保存了丰富的文物和文化遗产,是世界上最大的古代宫殿建筑之一。故宫内有许多珍贵的文物,如《清明上河图》、《百鸟朝凤图》等,这些作品代表了古代中国绘画艺术的巅峰。 另一个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是西安的秦始皇兵马俑。秦始皇陵兵马俑是中国古代帝王陵墓中规模最大、种类最全的陪葬品,被誉为“世界第八大奇迹”。这些陶俑栩栩如生,数量众多,展示了古代中国的军事制度和艺术水平。 除了故宫和兵马俑,中国还有许多其他重点文物受到保护。比如浙江的西湖,它是中国著名的风景名胜区,被誉为“人间天堂”。西湖周围有许多古建筑和文物,如雷峰塔、六和塔等,这些建筑体现了中国传统的建筑风格和艺术特色。

中国还有许多古代城市和古镇被列入重点文物保护范围。如江苏的苏州古城,它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之一,保存了丰富的古建筑和园林。苏州的古城区域内有许多古街、古巷和古民居,这些建筑代表了中国传统城市规划和建筑技术的精华。 重点文物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基于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的综合考量。国家对这些文物进行特殊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文化遗产,更是为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同时,这些文物也吸引了大量的国内外游客,为我国的旅游业做出了巨大贡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范围涵盖了广泛的历史时期和文化领域,包括了许多珍贵的文物和艺术品。这些文物代表了中国千百年来的历史和文化,对于我们了解自己的国家和民族有着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这些文物的保护和传承,使它们永远流传下去。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 标准和依据 具体的界定标准 1、保护范围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标准(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

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标准,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标准(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标准(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一九六0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 第一百0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一切具有历史, 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都由国家保护,不得破坏和擅自 运往国外。各级人民委员会对于所辖境内的文物负有保 护责任。一切现在地下遗存的文物,都属于国家所有。 第二条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如下: (一)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 (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 (三)各时代有价值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的古旧图书资料; (五)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较多的专区、县、市应当设立保护管理文物的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内 文物保护管理、调查研究、宣传、搜集、发掘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必须进行经常的文物调 查工作,并且应当陆续选择重要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 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根据它们的价值大小,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为县(市)级文物保护 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一)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县、市文化行政部门报县、市人民委员会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备案;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 员会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 文化部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分批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第五条对于已经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分别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县、市人民委员会划 出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并且建立科学的纪录 档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 报经文化部审核决定。 一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管理,都由所在地县、市 人民委员会负责;日常具体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可以委托 所在地的人民公社、机关、学校、团体进行。对于特别重 要的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设置博物馆、研究所、保管所等专门机构。 第六条各级人民委员会在制定生产建设规划和城 市建设规划的时候,应当将所辖地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 单位纳入规划,加以保护。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吴王城遗址(鄂州市鄂城区) 保护范围:东至江家东巷,西至壕塘西路,南起吴都古肆南线,北起意佳福、环艺花园等居民区南侧。 建设控制地带:东起凤凰路,西迄熊家巷,南至今吴都古肆沿线,北抵长江。 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1.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武汉市新洲区凤凰镇石骨山村)。 保护范围:自石骨山人民公社办公楼外墙向四周分别延伸3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2.杨家河兵寨群。 (1)李家寨(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四组)。 保护范围:东至东寨门前20米,西至西寨门前50米,南至山寨悬崖边,北至寨子围墙边。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至东寨门前山脚与马家寨交汇处,西向外100米,南、北至寨下山脚。 (2)白马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白马寨中心为基点,南、北两面各向外延伸120米,东、西两面各向外延伸5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北起灰色塞山沟,东、西、南面以白马塞自然山沟为界。 (3)大寨(夷陵区黄花镇杨家河村六组)。 保护范围:以寨门为基点,向北延伸至与白马寨入口交汇处,向东、西延伸至大寨悬崖脚,向南延伸80米至大垭包山顶。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至大垭包山脚,向北延伸至山脚农田。 3.青龙寨(宜昌市夷陵区分乡镇界岭村七组)。 保护范围:以寨中心为基点,向东、西、北各延伸50米,向南延伸6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50米至山脚梯田边,向南至王乐贵楼房,向西50米,向北40米。 4.五龙堡(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柏家坪四组)。 保护范围:以五龙堡中心为基点,向东延伸50米,向南、北各延伸80米,向西延伸至悬崖脚。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向东80米至山脚水沟,向南200米至对面山岗古槐树,向西60米对面悬崖脚,向北50米至山脚梯田。 5.黄家场火车站(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黄花场社区二组)。 保护范围:以火车站大门为基点,向东延伸15米至原粮管所库房,向南延伸8米至黄花居民区后围墙,向西延伸15米,向北延伸3米至联通信号塔。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东、西、北面各向外30米,南面至宜保公路。 6.万里茶道五峰段。 (1)五峰精制茶厂(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钟岭路3号)。 保护范围:自五峰精制茶厂文物本体墙基向外延伸,北抵钟岭路公路,东抵古潭路,南抵原渔洋关镇小学,西抵王青俊民居墙脚。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北延伸20米,向东延伸20米,向西延伸10米,向南延伸至下街街道。 (2)汉阳桥(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八组)。 保护范围:自桥墩基向北河道上30米,向东南河道下30米,西距桥头20米,东距桥头10米。 建设控制地带:北南上下河道自保护范围向外各延伸100米,桥头东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桥头西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50米。 (3)汉阳桥段古茶道(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曹家坪村八组)。 保护范围:自桥头西70米处起,向西4000米至茶店子,古茶道两边各向外20米。 建设控制地带:自保护范围向外延伸100米。 (4)柴埠溪古道碑(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长乐坪镇柴埠溪村四组)。

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范围是指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规定下,由国家制定的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种范围。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处于不可破坏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或者擅自拆除。 一般来说,文物保护范围包括三大类:第一类是历史古迹,第二类是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第三类是古代文献和文物。 1、历史古迹历史古迹是历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古代建筑、墓葬、古遗址,以及其他文物群落所形成的特殊的地理格局。历史古迹的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历史名胜古迹和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古代文物是一般指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古代文物,古代发现是指在考古发掘中开发出来的文物资源。古代文物和古代发现的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3、古代文献和文物古代文献是指古代文学著作、绘画、雕刻等文物资料,文物是指古代文学、绘画、雕刻等文物。古代文献和文物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政府设立的国家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既是为了保护我国的历史文化传承,又是为了使人们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以及通过考古发掘来发掘、保护和研究历史文化遗产。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可以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被破坏。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有助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开展文物保护工作,如文物技术性保护、文物考古研究、文物宣传等。 文物保护范围的设立,也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氛围,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责任感,促进文化交流和文化发展,建设一个文明、科学、和谐、美丽的文化环境。 总而言之,文物保护范围是政府为了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设立的一种范围,在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处于不可破坏的地位,任何人都不能破坏或者擅自拆除。设立文物保护范围有助于促进历史文化的传承,使文物得到有效的保护,并且能够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不被破坏,营造一个良好的文明氛围,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文化责任感,促进文化交流和文化发展,为我们建设一个文明、科学、和谐、美丽的文化环境做出贡献。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 管机构工作规范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是指对该文物单位所在的建筑物、 构筑物、遗址等实体进行保护,同时,也包括对该文物单位所体现的历史、文化、艺术价值进行保护。保护范围应与文物单位的实体、人文特征相对应,需要综合考虑该文物单位的历史背景、文化背景、环境背景等因素。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是指为了标识该文物单位的重要性 和保护地位,需要在该文物单位的显著位置上设置相应的标识。标志应包 括文物单位的名称、等级、保护单位批准证明编号等内容,同时,还需要 综合考虑该文物单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灵活设置标志的样式和形式。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记录档案是对保护单位进行全面、准确、详 细地记录的文献资料。记录档案应包括对文物单位的历史、风貌、技术特点、结构特点等方面进行的研究和描述,同时,还应包括对文物单位所处 环境的调查和分析。为了保证记录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需要采用适当 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记录和存储。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管机构工作规范是为了保证文物的安全和 完整性,规范保管机构的管理和操作。保管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定期对 文物进行维护和保养,并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例如加强安全防范、定期 检查文物状况、制定应急预案等。保管机构还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文物 的状况和保护工作,确保相关部门对文物单位的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总之,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 管机构工作规范是保护和管理文物的重要内容,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和保 护措施,才能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性,同时也能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欣 赏我国的历史文化遗产。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 一、总则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旨在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 理和保护工作,确保文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 优秀传统文化。本方案适用于所有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 保护工作。 二、保护范围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范围包括建筑、雕塑、壁画、书画、器物、文献、古籍、古代文明遗址等各类文物。对于不同类型的文物,应采取相 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 三、管理机构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规定,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设立 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文物的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管理机构应具 备专业的文物保护人员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文物得到科学、合 理的保护和管理。

四、保护措施 1. 建立完善的安全防范系统,包括监控、报警、灭火等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确保文物的安全。 2. 制定文物保护规划和年度保护计划,明确保护目标和工作重点,合理分配保护资源。 3. 加强文物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4. 加强文物保护科研工作,开展文物保护技术研究和保护工艺的改进。 5. 加强对文物的日常监测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文物的损毁和老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和保护。 五、保护责任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规定,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负有保护文物的责任。对于文物的保护不力或者发生损毁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检查 相关文物保护部门应加强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得到有效执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和 隐患,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文物的安全和完整。 七、附则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存在的国 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的保护工作。 对于新建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 的保护设施设备的建设和保护工作。 八、结束语 国保单位文物保护实施方案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对于国家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我们相信, 在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和广大文物保护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重 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将会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中 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控地带标准和依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 带和依据(一) 具体的界定 1、保护范围一般性(市、县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范围,以经过科学探测证明埋有文物的范围外30米;墓葬群范围30米。木塔等高度较高的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划定保护范围可以适量的划大点。(2)地面单体建筑基础、台基外四向各30米;建筑群围墙基外30米; (3)古民居与宗祠:保护范围以本体建筑外墙界以外8米为红线,保护范围以外的16米为紫线。 (4)古桥:以平面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桥墩为界,上、下游以100米,两端各3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各50米为紫线。 (5)古塔:以立体环境效果为主,保护范围以塔为中心,半径1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的半径200米为紫线。 (6)古墓、古遗址、古窑址:本体以外的200米为红线,红线以外300米为紫线。 2、保护范围特殊性(省、国家级) (1)地下不可移动文物经过发掘,考虑要作遗址保护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大保护范围; (2)地面建筑(群、组)有地标性或景观价值的可以扩大保护范围; (3)处于城镇建筑中间的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按实际需要,在能够抵御各种破环因素的前提下,可以减少保护范围的,但不得低于20米。 3、建设控制地带的一般性(市、县级) 地面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定在保护范围外四向一般情况50—100米。此范围内的新建建筑应与文物本体相谐调,其建筑高度不得高于文物建筑。 4、建设控制地带的特殊(省、国家级) (1)抵御各种破环因素能力差的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但一般不要超过文物本体的高度的八倍。 (2)有景观价值的地面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从保护景观价值的要求考虑,适当扩大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提出相应的要求;限高应在檐口以下,建筑风貌与色彩应与文 物本体相协调。 (3)对有重要意义的标识性建筑类文物保护单位,可以适当增加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并可将这个控制地带分层分区,提出不同的控制要求,最多可延伸至500米。 二、制定依据 1、《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 2、《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3、《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4、《四川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5、国家文物局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6、《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信息采集》; 7、市文物局《关于尽快全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的通知。

四川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四川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 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第一部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0处) 一、成都市 (一)水井街酒坊遗址(锦江区) 保护范围:遗址圆形基座中心为起点东南至50米,西南至45米处,西北至40米处,东北至52米处以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米。 (二)江南馆街街坊遗址(锦江区) 保护范围:现保存遗址占地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米。 (三)金沙遗址(青羊区) 保护范围:现围墙范围内。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0米。 (四)杜甫草堂(青羊区) 保护范围:以现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北至青华路,南至干河,东至南河,西至二环路西一段及浣花溪入口段。 (五)辛亥秋保路死事纪念碑(青羊区) 保护范围:基座外延10米。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10米。 (六)成都十二桥遗址(青羊区) 保护范围:现保存遗址占地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50米。 (七)成都古蜀船棺合葬墓(青羊区)

保护范围:现保存遗址占地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八)平安桥天主教堂(青羊区) 保护范围:以现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九)王建墓(金牛区) 保护范围:以现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以围墙外30米为界,南以抚琴东路南50米,西至保护范围外30米,北至围墙外20米。 (十)武侯祠(武侯区) 保护范围:以现围墙为界。 建设控制地带:东至围墙外延20米,南至围墙外延50米,西至南郊公园西端,北至围墙外延140米。 (十一)望江楼古建筑群(武侯区) 保护范围:东至锦江,西、北、南以现围墙为界。 建筑控制地带:东至锦江,西、北各向围墙外延20米,南至围墙外延50米。 (十二)四川大学早期建筑(武侯区) 1.四川大学行政楼 保护范围:建筑台基外延20米。 建筑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2.四川大学华西校区老建筑群 保护范围:办公楼(事务所)、老图书馆(懋德堂)、钟楼、第一教学楼(生物楼)、第二教学楼(化学楼)、第四教学楼(赫斐院)、第五教学楼(教育学院)、第六教学楼(万德门)等建筑台基外延20米。 建筑控制地带:保护范围外延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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