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二、相互持股的利弊分析

公司相互持股既是资本参与的一种方式,又是企业结合的一种手段。它的产生和发展在客观上有其必然性。相互持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公司之间完全合并带来的弊端,使公司的法律地位保持独立性,促进规模经济的发展。但是,公司法律制度是针对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而确立的行为规则,它的运行宗旨是在对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基础上实现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由于我国《公司法》在立法上存在缺陷,当公司相互持股现象越来越普遍时,就必然会给我国现行的法律带来许多制度构架和适用上的问题。所以,我们在制定法律规范对其加以限制之前,有必要先从相互持股的各个方面对其进行利弊分析。

(一)公司相互持股的有利方面

1.有利于巩固经营权,促进公司进行长期投资。公司相互持股就会使公司之间形成以股份为纽带的联系,使本来互不相干的公司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共存共荣、利益均享的局面,同时也会使本来业务上有上下游关系的公司之间“亲上加亲”,大大强化企业间的联盟,从而增强了公司资本的积聚能力。另外,相互持股的法人股权结构,其实质是公司取得相对多数之股份表决权,具有维持公司经营权的作用,使得公司经营者能全力投入事业,而无须顾虑经营权被他人无端介入的问题,就能把精力全部投入到公司企业的长期投资战略上。

2.有利于减少公司经营风险。通过相互持股,公司之间结成战略联盟,从而进一步维持和促进相互之间的经营合作关系,在经营投资方面上,能确保公司的供销渠道的稳定,减少公司经营风险。如果公司相互持股状况达到形成企业集团程度,则在经营中可以发挥集团优势,扩大资产规模和经营规模,从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从另一方面来讲,公司还可以方便地向相互持股公司筹集资金,而且往往成本较低廉,如果有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参与相互持股,那么这种筹资优势就更为显著[4]。

3.有利于对抗敌意收购和增强公司的留存资金。相互持股的情况下,公司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制约,在一定程度上结成“命运共同体”,而且,它们之间基于一定的协议或契约建立起来的互信,能够防止股份的自由流动。因此,当相互持股公司遇有他人恶意收购时,相互持股的股东就可以发出收购邀约,与敌意收购者竞争,使收购的成本与风险增加,让收购者望而生畏,不敢轻易采取吞并目标公司的行动。从公司留存资金方面来看,当公司之间存在相互持股的关系,如果股东公司提出很高的要求,则会引起其它公司反过来向自己提出相同的要求,从而使各方都增加分红压力,分红的减少就会相应的增加公司留存资金,从长远利益来看,这能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相互持股的不利方面

1.虚增公司资本,危害公司资本三原则。资本真实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表现为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然而公司之间出现相互持股现象则会导致公司资本空洞化的结果[5]。例如,A、B两家公司各有资本额3000万,现在A、B两家公司分别出资1000万向对方公司投资,此时,两家公司的帐面上就有1000万的新增资本,但实际上两家公司的资本并无任何实质的增加,其所增资本纯系公司原有资本在两家公司的帐目上来回转移所致。显然,公司之间的这种转投资行为与公司法的资本真实、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是相冲突的。与此同时,当B公司把A公司所投资之资金,再度转投资A公司时,这样的转投资行为还违背了《公司法》的禁止出资返还的理念。最后,这种行为还形同A公司通过B公司间接地持有自己公司之股份,从而与《公司法》禁止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规定背道而弛,严重影响到公司资本的充实。

2.公司治理结构失去制衡,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的后果。公司的治理模式一般是“三会分立”制,即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作为监管机构,三会通过其各自权力的行使而相互制衡。在公司相互持股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

表决权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型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型交叉持股情形下,各公司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是不干预他公司的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的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该各公司经营者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的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纵向交叉持股结构中,位居中心的母公司之经营者,尚需以自己资金取得母公司的控制权,才有办法支配其他公司表决权的行使;但在横向交叉持股结构中,经营者可能完全无须支出任何自己的资金,就可以控制自己的公司了[6]。于是,真正的出资者——股东却被排除在股东大会之外,其股东权成为虚设,股东大会的决策权被经营者支配。

3.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扭曲整个经济体的资本流转机制。虽然,公司以相互持股的方式介入股市,可以维持股价稳定。但是,该行为若被不当利用,则会成为人为的不法操纵股票价格[7]。在相互持股结构中,各公司之间有着外人所不及的信息优势,这也很容易诱发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另外,公司之间一旦形成相互持股关系,一般不会轻易地转让股份,这样将影响证券市场的流通性,同时也会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严重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在相互持股状态下,证券市场所具有的转移公司控制权的功能将难以发挥。从而不能驱赶效率低下、不负责任的管理者,难以做到从外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效能[8]。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标准格式

XXXX公司XXXXXXXX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 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 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 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 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 性报告。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 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 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 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 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 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 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 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 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 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 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 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 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 甲方机房工作,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 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

交叉持股会计处理

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会计处理刍议 交叉持股就是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的目的相互持有对方所发行的股票,而形成企业法人之间相互持股的现象。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主要目的是按照母公司的意愿来支配股价,稳定不正常的股价或者防止不正常的股价操纵。在会计处理上,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面临的主要是利润分配以及有表决权资本的确定问题,即主要是解决合并净利润、少数股东净利润以及相对应的合并每股收益和少数股东每股权益的计算问题。 1.母公司与子公司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选择。 在存在投资关系的两个公司之间,投资方根据对被投资方的控制情况可以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来进行核算。对交叉持股的两个公司来讲,如果把双向的投资关系细化,则采用的会计方法集可能是(成本法,权益法)、(权益法,成本法)、(权益法,权益法)和(成本法,成本法)。到目前为止,我国学者研究的交叉持股方法实际上的理论前提是双方对对方均有重大影响,权益法是将各自的净利润进行循环分配的理论基础。而对于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理论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应该是权益法,子公司对母公司的投资应采取成本法。原因有三个:首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是绝对的,即使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票也是母公司控制的结果,是得到母公司授权的行为。如果排除子公司恶意收购母公司这种特殊情况,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是绝对的。其次,母子公司之间要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而报表的编制者是母公司,编制的条件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采取

权益法。最后,虽然我国法律还没有有关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的规定,但是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一般都没有表决权,我国学者研究的理论结果也是要限制子公司对母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表决权。 2.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持股会计处理应满足的条件。 母子公司在存在交叉持股关系时,子公司持有母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无论是根据契约理论还是剩余收益理论,子公司的少数股权除了对子公司的利润有要求权外,还对母公司的收益有要求权,所以与不存在交叉持股关系时相比: (1)子公司的少数股权应该拥有更多的利润要求权,因为多数股权与少数股权对利润控制的基数不变,即为母子公司双方的净利润之和。 (2)在(1)的基础上推出:子公司的多数股权可以行使要求权的利润即母公司合并净利润,应该小于没有交叉持股时的合并净利润。 正如单向的母公司向子公司投资的关系一样,母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通过编制抵销分录使得列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利润总数为母子公司双方的利润和。实务中采取的母公司理论使得合并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 (3)由(2)可知,合并净利润等于母公司按权益法核算对子公司投资收益后的净利润。

合并会计报表之交叉持股处理方法

合并会计报表之交叉持股处理方法 集团内部各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是一种特殊的持股,指各企业之间互相持有自己的股份。在交叉持股的情况下,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有两种方法:一是库藏股法,另一种是交互分配法。 一、会计处理方法简介 (一)库藏股法:库藏股法是将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视为企业集团的库藏股,按成本记录,将来出售时,收入超过成本的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入帐,若低于成本,其差额首先冲减已有的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减未分配利润,子公司如同母公司的代理人一样处理有关的经济业务。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从所有者权益中抵减,单独作为库藏股列示。 (二)交互分配法:交互分配法以权益法为基础处理集团内部相互持股,其理论依据是子公司所持有的母公司股份被视为推定赎回,应将持股子公司的股权投资项目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项目抵消,即子公司持有的这部分股份所对应的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不再体现。在交互法下,子公司持有的母公司的股份也有权分得母公司净利润的一定份额,母公司利润和子公司利润通过交互分配,以代数方法解联立方程确定双方净利润,以进行权益法的核算,之后再分配属于少数股权的份额。

二、两种处理方法的应用 资料年初母公司股本为元,盈余公积为元;子公司股本为元,盈余公积为元。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子公司以现金元购入母公司%的股份。本年子公司投资收益前利润为元,宣派现金股利元,同年母公司投资收益前利润为元,宣派现金股利元。 (一)库藏股法的处理 、子公司帐务处理 ()购入母公司股份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母公司 贷:银行存款 ()母公司宣派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母公司帐务处理 ()确认应占子公司投资收益。子公司本年净利润为(+),则母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贷:投资收益 ()收到子公司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宣派股利时,由于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股利已经包含在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模板)

XX公司 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公司乙方:XXXXXX公司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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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上市公司交叉持股问题简析 博注: 1、本文摘自深交所研究报告部分内容。 2、交叉持股问题在我国法律规则领域还是个空白,虽然我国上市公司并没有因该问题曝出什么大丑闻,但是就像研究报告讲的,还是需要尽快研究对策的。 交叉持股是资本市场中较为常见的现象,是指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继而相互成为对方股东的情形。交叉持股既可以实现企业之间的战略协作、防御敌意收购等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会产生虚增资本、对证券市场助涨助跌、严重的内部控制、非法利益输送等弊端,而我国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在内的法律法规对此尚无明确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资本市场中的交叉持股所造成弊端无法被规制和矫正,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无法得到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有效保护。 在现行《公司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曾经涉及到对交叉持股的规定。1992年2月深圳市政府发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企业10%以上的股份,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50%以上的股份,则前者是母公司,后者是子公司,严禁子公司认购母公司的股份;一企业获得了一公司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份时,前者必须在十日内通知后者。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中规定,一个公司拥有另一个企业10%以上股份,则后者不能购买前者的股份。1992年7月通过的《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一个公司取得另一公司10%以上的股份时,必须通知对方。如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的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公司相互持股超过前款比例的,后于另一公司通知对方的公司,视为未予通知,其在另一公司超额持股,暂停行使表决权,并必须在6个月内予以处理。 但是在1993年《公司法》颁布后,这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统统失效,而《公司法》只是对于公司对外投资总额进行了限制,在一定程度上间接起到了限制交叉持股的效果,但

190236_企业管理服务系统软件开发项目技术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 项目名称: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甲方: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方(甲方):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浙江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第一条项目名称 企业服务管理系统软件开发项目 第二条项目实施内容 系统项目功能清单见本合同附件1,系统功能开发以《企业管理服务系统架构说明书》为主要依据,系统UI开发以《企业服务管理系统UI原型》为主要依据。

乙方须要完成以下开发任务: 1、数据库调整优化 2、系统rest server开发 3、系统交互页开发 4、系统测试及性能优化 5、相关文档编辑 第三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系统详细设计资料、系统数据库。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业主、甲方、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最终以业主验收意见为准。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 第四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交叉持股的合法性研究

交叉持股的法律研究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在不同的企业之间互相持股,以达到某种特殊目的的现象。例如A 持有B的股份,B又持有A的股份,即相互持股;或者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 又持有A的股份,即循环持股,等等。在我国,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交叉持股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其合法性,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为此,我查阅了相关的资料,试图将其理清。 首先,目前唯一明确涉及到交叉持股的法律性条文(严格意义上来说称为规章)的,是证监会07年12月28号发布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其第10条规定: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东、受同一证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因此,证券公司设立的子公司是禁止交叉持股的。 那么,除了上述关于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规定外,对于其他法律未加以明确规定的交叉持股问题,其合法性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分几种情况阐述: 一、相互持股的情形 相互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又逆向持有A 的股份,又可称为逆向投资,我认为此种情形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显然,这种A对B投资后,B又逆向投资A的行为对A而言属于间接抽逃出资行为。从这个角度上,我认为逆向投资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循环持股的情形 循环持股,即A持有B的股份,B持有C的股份,C又持有A的股份的情形。对此,我认为除前述《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10条的相关规定外,其他主体的循环持股行为是不被所法律禁止的。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法律原则,只要这种循环持股行为不违法其他法律性规定,就不能认定为不合法。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没有相关明确的禁止性规定,那么至少现在就不能单从循环持股行为上认定其不合法。这也是我国循环持股现象大量存在的原因之一。 三、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 其他类交叉持股的情形,如同一母公司的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投资等其他除上述逆向持股、循环持股的交叉持股情形。其合法性问题上我的观点同上述循环持股的情形。 当然,即便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我们不能认定很多交叉持股问题不合法,但交叉持股存在的弊端仍是不容忽视的。例如资本虚增的假象,债权人及交易方利益无法保障;母子关系易位或游移,关联控制制度很难执行等等。针对这些弊端未来是否会出台一些相关的限制性法律法规,让我们拭目以待。

第A128讲_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3),因子公司少数股东增资导致母公司股权稀释,交叉持股的合并处理

第一次交易处置A公司30%股权,仍保留对A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次交易处置剩余70%股权,并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 首先,需要分析上述两次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1)甲公司处置A公司股权是出于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剥离辅业的考虑,甲公司的目的是全部处置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两次处置交易结合起来才能达到其商业目的; (2)两次交易在同一转让协议中同时约定; (3)在第一次交易中,30%股权的对价为3 000万元,相对于100%股权的对价总额7 000万元而言,第一次交易单独来看对乙公司而言并不经济。和第二次交易一并考虑才反映真正的经济影响; 此外,如果在两次交易期间A公司进行了利润分配,也将据此调整对价,说明两次交易是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综上所述,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两次交易应作为“一揽子交易”,按照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至丧失控制权并构成“一揽子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答案】 ①2×11年12月31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30%股权,在A公司中所占股权比例下降至70%,甲公司仍控制A公司。 处置价款3 000万元与处置30%股权对应的A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1 500万元(5 000×30%)之间的差额为1 500万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借:银行存款 3 000 贷:少数股东权益 1 500 其他综合收益 1 500 ②2×12年1月1日至2×12年9月30日,A公司作为甲公司持股70%的非全资子公司应纳入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范围,A公司实现的净利润1 000万元中归属于乙公司的份额300万元(1 000×30%),在甲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确认少数股东损益300万元,并调整少数股东权益。(出售30%后仍纳入甲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③2×12年9月30日,甲公司转让A公司剩余70%股权,丧失对A公司的控制权,不再将A公司纳入合并范围。 甲公司应终止确认对A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及少数股东权益等,并将处置价款4 000万元与享有的A公司净资产份额4 200万元(6 000×70%)之间的差额200万元,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将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 500万元转入当期损益。 合并报表当期的处置投资收益 =[(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4 000+剩余股权公允价值0)-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6 000万元×原持股比例70%]-商誉0+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0×原持股比例+第一次交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1 500万元 =1 300(万元) (三)本期减少子公司时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露.doc

上市公司重大合同与对外投资须“详细”披 露- 本报讯记者贾伟报道:上市公司签订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重大合同以及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将得到进一步规范。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规定,专门新增《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并修订该所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含委托)投资公告》,将其更名为《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这两份临时公告格式指引于日前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须遵照执行。 据上证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七号:重大合同公告》主要是根据市场发展,并针对近期不少上市公司签订重大合同对上市公司股价和业绩的影响而制定的。而修订原《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主要是由于交易所在分析沪市上市公司2007年中期报告后发现,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上半年投资收益合计约300亿元,其中来源于证券市场的投资收益占此类上市公司利润总额的5%至6%。另外,上市公司交叉持股,以及上市公司参股上市或非上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数量也呈上升趋势,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行为,上证所决定对原格式指引进行必要的补充与修订。 按照格式指引,上市公司披露重大合同时,要作重要提示,如合同类型、合同生效条件、合同履行期限、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等;对于合同生效所必需的审批程序,要明确如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等。上市公司要如实

介绍合同当事人,明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上市公司发生的业务往来的具体金额,占公司各年该业务总量的比重。在合同双方履约能力分析中,要明确是否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及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等。另外,还要披露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当期及以后会计年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以及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中出现重大风险、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合同履行完毕等。 修订后的《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对外投资公告》则要求上市公司投资参股或控股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机构,应披露上市公司是否具备认购金融机构股份的条件,说明该金融机构业务类型、金融机构(非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财务数据;董事会对金融机构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在披露参股风险中,除披露财务、市场、技术、环保、项目管理、组织实施等因素可能引致的风险、可能未获有关机构批准的风险外,还应特别分析拟参股金融机构在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此外,上市公司投资参股的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应及时披露该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申请核准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入辅导期、完成验收、证监会受理申请、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证监会核准情况等。

CPA《会计》学习笔记-第二十六章合并财务报表12

第二十六章 合并财务报表(十二) 第十节 特殊交易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二、处置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 (二)母公司因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而丧失控制权 1.一次交易处置子公司 母公司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的,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1)终止确认长期股权资产、商誉等的账面价值,并终止确认少数股东权益(包括属于少数股东的其他综合收益)的账面价值。 (2)按照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剩余股权,按剩余股权对被投资方的影响程度,将剩余股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或金融工具进行核算。 (3)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与剩余股权的公允价值之和,减去按原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份额与商誉之和,形成的差额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 (4)与原有子公司的股权投资相关的其他综合收益、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当在丧失控制权时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2.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 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首先应判断分步交易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如果分步交易不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在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以前的各项交易,应按照本节中“(一)在不丧失控制权的情况下部分处置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分步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则应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原有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其中,对于丧失控制权之前的每一次交易,处置价款与处置投资对应的享有该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的份额之间的差额,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在丧失控制权时一并转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损益。 【教材例26- 37】为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业务,甲公司计划剥离辅业,处置全资子公司A公司。2×11年11月2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其持有的A公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标准模板)

1 XXXX公司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 系统XXXXXXXXXXXXXXX 开发合同 公司XXXXXXXXXXXX方:甲 公司XXXXXXXXXXXX乙方: 合同编号: XXXX签订地点: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 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 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 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项目名称一、 XXXXXXXXXXXXXXXXX 项目实施内容二、 XXXXX 系统建设方案书》为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

。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甲方权利与义务三、 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1. 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2. 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 应另立合同。 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 运行,并及时反3. 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

检查的权利。乙.4 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5 性报告。 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 管理和数据维.6 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 佳状态。 3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

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 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 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 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软件系统开发合同模板(标准升级版)

XXXX公司 XXXXX系统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XXXX 签订时间:20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下简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应另立合同。 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 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

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 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 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 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 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 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 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 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 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 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 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 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 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甲 方机房工作,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 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操 作行为),如需跨区操作必须得到甲方项目联系人确认。

交叉持股

公司相互持股是一把双刃剑,其影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对相互持股公司自身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促进企业联合、降低交易成本、稳定股权结构、增强竞争力、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它的出现也严重挑战了现行的法律制度。它会带来资本的虚增、导致自己股份的取得。打乱公司治理结构的均衡、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投资者利益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保障对象,同样,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债权人利益也都是公司法保障的对象。公司相互持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坏这种各方利益均衡的实现,从而处于规避和对抗社会正义的情况。鉴于此,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大都根据本国的国情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以尽可能的减少公司相互持股对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利影响,而发挥其有利的一面。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己经初现端倪。我国《公司法》的稚嫩及市场经济发展的迫切需求又给其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其必然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公司法》立法之时,公司相互持股现象在我国尚不多见,故《公司法》中没有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直接规定。我国现有的关于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定内容不多,效力层次较低,难以据此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有效的规制。急剧变动的社会现实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不仅带来了公司法理念的更新,也推动了各国立法的发展。为了顺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各国政府均加快了对其公司法修改的步伐,公司法修改成为全球性的潮流。我国关于《公司法》修改的讨论也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有必要从公司法学的若干基本层面对其进行理论分析,把握公司相互持股的实质,分析其本身的利弊。并借鉴国外的成功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立法规制,完善我国《公司法》,从而弥补我国立法在公司相互持股方面的不足。 一、相互持股的概念与类型 1.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交互持股,是指一公司与他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1]。因此,公司间的相互持股实质上就是两家以上企业相互之间进行转投资。需要说明的是:在非股份公司类型的公司和企业中,投资人的出资是不被称为“股份”的,因此它们之间和它们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不能称之为“相互持股”,但其本质与股份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是一样的。 2.公司相互持股的类型。 公司相互持股的分类,目前法学界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标准。有根据相互持股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关系,分为垂直式和水平式两种[2];也有按照公司“持股”方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分为直接相互持股和间接相互持股两种类型[3];还有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目前理论界普遍采用的是根据相互持股的具体形态进行分类,因而,我们就以此为标准对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进行分类。 一般而言,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除了很单纯的A和B两公司相互持有股份的类型外,相互持股可以分为以下四种较为复杂的型态:(1)环状型交叉持股。AB间、BC间、CA间各有交叉持股存在,彼此间形成一个封闭的系统。(2)网状型交叉持股。所有参与交叉持股的公司,全部都与其他公司产生交叉持股的关系,例如若有十家公司参加某一交叉持股制度,则A与其他九家公司各有交叉持股关系存在,同样地,B也与包括A在内的其他九家公司各产生交叉持股关系。以上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公司间往往不存在控制与从属关系,因此可将之合称为横向型交叉持股。(3)放射性交叉持股。以一家核心公司为中心,由其分别与其他公司形成交叉持股关系,但其他公司之间则无交叉持股,例如A与B、A与C、A与D、A与E间有交叉持股关系,但B、C、D、E之间则没有交叉持股。(4)放射型之变形交叉持股。从整体交叉持股结构中,可看出核心公司的存在,但与前一类型不同,B、C、D、E 间虽不完全,但有时也有交叉持股发生。因为第三、四种类型有核心公司存在,因此各公司间就有了控制、从属的关系,所以这两种类型的交叉持股都被称为纵向型交叉持股。

多层交叉持股情况下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多层交叉持股情况下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会计知识 2009-07-08 16:10 阅读13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目前,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主要有1995年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一些补充规定,这些规定只是对一些基本业务和基本原则做了规定,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多层交叉持股情况下的合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验就此作一探讨。 一、基本思路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于各种经营管理目的需要,企业集团中母公司进行多种投资及集团企业之间的股权交易,形成了集团内复杂多样的股权结构。例如A公司分别持有B、C公司80%、20%的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50%的股权,A、B、C公司又共同投资设立了D公司,分别占15%、15%、70%的股权,形成了多层交叉持股股权结构。在该股权结构中,A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方式分别控制了B、C、D公司80%、70%、100%的股权,分别享有B、C、D公司80%、60%、69%的净收益,即对B、C、D公司实际拥有控制权,能够决定三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从其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符合了合并会计报表有关合并范围规定,因此A公司需将B、C、D公司的会计报表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中。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还要考虑权益法运用问题,《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采用权益权核算,一般认为,持有被投资方20%或以上的股权比例即对被投资方具有重大影响。在上例中A、B公司分别持有D公司15%的股权没有达到20%的标准,从表面上看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但A公司通过B、C公司直接间接控制了D公司100%的股权,应该采用权益法核算对D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如果采用成本法核算对D公司的投资,将使母公司难以通过对B公司投资的核算来完整地确认其在D公司中应享有收益。因此从完整反映母公司享有的投资净收益角度出发,B公司亦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对D公司的投资。 在上述权益法核算的基础上,合并报表应分层进行,从最底层开始以持较多股份的公司为主先进行小合并,再向上层合并,最后与母公司合并。 二、举例说明 以上例来分析,假设A公司是母公司,投资400万元与另一方设立B公司,持有其80%股权,投资40万元与B公司设立C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分别持有其20%、50%的股权,又投资15万元与B、C公司共同设立D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分别持有其15%、15%、70%的股权,上述投资没有产生股权投资差额。A、B、C、D公司合并过程表分别见表一、表二。 合并过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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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公司股权互持协议模板 篇一:公司相互持股有关问题 公司之间相互持股相关问题 所谓相互持股,又称“交叉持股”或“公司相互转投资”,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之间通过相互投资,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进而形成的一种相互支持、相互抑制的公司联合形式。 20xx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间相互持股未作明确规定,与之有间接关联的规定是《公司法》第15-16条对公司转投资的规定由原来的强制性比例限制改为由公司章程 自主决定,为公司间相互持股的形成创造了宽松的法律环境;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 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法》第16、21条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禁止及赔偿责任的规定对 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后的权利行使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本身没有作任何规定。而对公司间相互持股形成过程的规范恰恰是保护局外股东、债权人及公众利益的关键所在。在我国目前所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只有中国证监会20xx年制定的《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涉及这一问题。 综观我国现行公司立法规定,就公司间相互持股这一特定现象,我们可以作出如下判断:我国法律并不限制公司间相互持股,这意味着公司间相互持股被允许存在并且不受限制,甚至连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不受限制。可以说,只要存在企业集团就无法回避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事实。对这一经济现象,我们该如何在吸收各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弘扬其优势,预防其隐患,已然成为我国公司法学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根据相互持股的公司之间是否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相互持股可以分为垂直式(纵向)和水平式(横向)两种,前者是指在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股份的同时,子公司也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但数额不足以改变母子公司的关系;后者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股份,但这些公司之间地位平等,并未形成母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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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公司 精品文档,你值得期待XXXXXXXXXXXXXXX系统 开发合同 甲方:XXXXXX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XXXXXX公司 合同编号: XXXX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XXXX公司(下简

称甲方)与XXXXX公司(下简称乙方)本着精诚合作、公平合理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开发XXXXXX一事签订本协议,协议如下: 一、项目名称 XXXXXXXXXXXXXXXXX 二、项目实施内容 XXXXX 详细的功能需求以双方共同确认的《XXXX系统建设方案书》为准,系统方案书作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业务需求资料。 2.甲方负责软件运行所需的软硬件设备、通信线路、系统安全设施等运行所依赖的环境,如需乙方提供前述设备、设施,应另立合同。3.甲方须及时配合乙方对软件进行测试和试运行,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给乙方。 4.甲方保留在项目的关键点对项目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质量检查,并提供甲方需要的材料和信息。 5.甲方与乙方共同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验收,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6.甲方应配备乙方维护人员进行日常性系统管理和数据维护,与乙方技术人员一起完成维护工作,以保持系统运行在最佳状态。.7.甲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支付软件开发费用和维护费用。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设计,并及时与甲方沟通,确保设计的功能符合实际操作和管理需要。 2.乙方负责软件代码的编写,确保软件质量,提供高质量的运行软件;并确保运行可靠、数据准确、实用、简捷、界面友好。 3.乙方负责培训甲方人员,提供操作说明文档。 4.乙方负责软件的后期维护,并持续跟进系统运行情况,及时解决运行中的问题。 5.乙方负责根据甲方的需求变更,在本合同界定的功能范围内适时进行软件的修改、升级工作。 6.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方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7.乙方需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外泄资料,避免给甲方带来损失;并在软件交付使用时向甲方提交的软件产品包括含有软件代码的载体(光盘或磁盘)和相应的文档。软件载体中包括可安装的程序运行文件和以下文档:《用户需求说明书》、《系统概要设计说明书》、《系统详细设计说明书》、《测试报告》、《用户使用手册》、《数据字典》。 8.机房工作:甲乙双方参与本项目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循各方安全制度,共同保障各方资料和设备的安全。乙方如需进入甲方机房工作,乙方只能在甲方规定的工作区域内对项目涉及的设备进行操作,严禁触动与项目无关的任何设备(包括任何.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浅谈集团交叉持股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集团交叉持股的现象逐渐增多,引起了我国学者的普遍重视,集团间的交叉持股是公司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是公司进行扩张的手段之一,交叉持股作为一种有效的资本工具在增强集团企业的控制力、资金融通、分散风险和降低企业被敌意收购的风险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也为集团的发展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因素,如何解决好集团交叉持股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是当前影响集团发展的大问题,本文通过对集团企业交叉持股的特点和现状进行分析,找出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这对于集团交叉持股问题的解决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团企业交叉持股资本虚增 所谓交叉持股,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基于特定目的而相互持有对方所发行的股份,相互成为对方股东,形成企业法人间相互持股的现象。在现代集团公司中,交叉持股的现象变得越来越普遍,其目的是以较少的资本来控制较大的资产,之所以要讨论交叉持股的问题,是因为在目前的牛市里,这类群体的表现足以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相互持股最早开始于日本的阳和房地产公司事件,交叉持股显然达到了防止恶意收购与加强银行与企业之间关系的目标,但也有很强的副作用,那就是削弱了股东对企业管理层的控制。 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逐步产生交叉持股的现象,当时我国公司在资金方面普遍匮乏,建立法人相互持股的关系能有效地发挥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很多大型国有公司正是凭借其虚增资本的作用在股份制改革初期迅速达到上市所要求的资本规模,随着现代公司股权结构的日趋复杂,我国公司正在步入一个并购的高发时期,资本运作的手法和方式更是层出不穷,变幻无常,特别是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之后,相互持股既是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手法,又是公司用来发展扩张的一种常见手段,其正日益频繁地发生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 一、集团交叉持股存在的问题 (一)集团交叉持股导致集团的资本虚增 集团企业之间的交叉持股虽然是同一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流通,但是不同的持有方和不同的持有形式都会导致企业的名义资本发生变化,每经过一次交叉持股,集团内部交叉持股的各企业的资本额就发生等额的增加,从而导致集团的总体资本虚增。如果是双向投资,这一想象会更加的严重;集团内部的交叉持股是使用集团内部的资金来进行相互投资,从而在集团内不同企业的账面上流转,这笔资金会在交叉持股的各方的账面上进行计算,从而造成资金的虚增,许多上市企业利用资本的虚增进行市场的操纵,是企业的名义资产上升,以蒙蔽投资者,获取更多的投资额,这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利益,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迟早会导致企业价值的加倍损失。 (二)集团交叉持股诱发内幕交易和关联方交易 集团企业交叉持股业务核算复杂。很容易成为集团内部操纵股价的有利工具。交叉持股的企业各方一般都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或者是长期存在密切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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