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单项选择题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可以转回的是(存货)。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基础是(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的影响是(既影响财务状况,又影响经营成果)。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为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只有在(资产被处置)时才可转出。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除了要考虑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之外,还应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的对象不应包括(金融资产)。

某项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期末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在未来期间每年的摊销额与上一年相比会(减少)。

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

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是(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

下列关于资产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企业不能够以资产组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

下列关于资产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的产出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产出为依据)。下列项目中,通常可以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的是(负责生产产品零部件的车间和负责组装产品并销售产品的车间)。

下列资产中,其减值的会计处理不通过资产减值准则来规范的是(金融资产)。

下列资产中,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能转回的是(无形资产)。

下列资产中,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的有(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与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及确定方式相一致的是(可收回金额)。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是税前税率,它应当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的特有风险)。

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资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为了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比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及确定方式相一致的是(可收回金额)。

总部资产的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判断题

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发生减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错误)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对于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通常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用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正确)

企业的资产组一经确认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正确)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正确)

企业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时,如果折现率考虑了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则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无需再考虑。(错误)

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错误)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必须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估计。(错误)

如果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不能再以原账面价值予以确认,否则,会导致企业资产虚增和利润虚增。(正确)

如果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该立即终止确认该资产。(如果资产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该立即终止确认该资产。(错误)

由于有关资产特性不同,其减值会计处理也有所差别,因而适用的具体准则和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正确)

由于总部资产难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通常需要结合其他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正确)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正确)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主要有传统法和期望现金流量法。(正确)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现象,主要从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来源两个方面加以判断。(正确)

资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变现净值。(错误)

资产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应当按其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孰低确定。(错误)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按单一的未来每期预计现金流量和单一的折现率计算。(错误)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包括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以及相应的预计现金流出,无需考虑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产生的净现金流量。(错误)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否则难以正确估算资产组的减值损失。(正确)

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是确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正确)

【免费下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本准则中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包括单项资产和资产组。 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㈠存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㈡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㈢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㈣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㈥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未担保余值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㈦《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资产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㈧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第四条企业应当在会计期末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第五条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回报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损失)远远低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介绍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关披露》的主要内容,对其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与评价,并分别与旧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进行比较研究,对其存在的优势与不足提出了自己看法和建议。 一、新准则的背景意义 经济全球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建立统一的、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的会计准则体系,成为我国的当务之急。大量实践证明,国内关联交易准则存在重大缺陷,为了进一步治理不当关联交易,使关联交易尽量公允,透明,2006年2月,财政部制定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 二、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新准则共分为四章十二条,其中第一章为总则(1~2条)主要内容有制定本准则的目的;第二章为关联方(3~6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准则中指出关联方关系主要存在十个方面;第三章为关联方交易(7~8条),给出了判断关联方交易的基本标准,即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也给出了关联方交易的是十一种类型;第四章为披露(9~12条),给出了企业应该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信息的规范。 三、新旧比较 原《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由财政部于1997年5月发布,本次对该准则的修订主要体现在:准则内容描述更具体、客观,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扩大了关联方关系的外延,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披露事项作了具体要求。详见表1。 四、中外比较 我国新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在定义及披露要求上部分向IAS24趋同,但是仍存在部分差异。 (一)关联方定义比较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没有专门对关联方进行定义,只给出了判断关联方的基本标准,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由此可以看出,只要把握了“直接控制”、“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

(完整word版)《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政府会计准则第 5 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 1

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2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3

政府会计准则(全文).doc

目录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5) 第一章总则 (5) 第二章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7) 第三章政府预算会计要素 (8) 第四章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9) 第一节资产 (9) 第二节负债 (11) 第三节净资产 (12) 第四节收入 (12) 第五节费用 (13) 第五章政府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 (14) 第六章附则 (15) 政府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7) 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7) 第一章总则 (17) 第二章存货的确认 (17) 第三章存货的初始计量 (17) 第四章存货的后续计量 (19) 第五章存货的披露 (20) 第六章附则 (20) 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三章长期投资 (22) 第一节长期债权投资 (22) 第二节长期股权投资 (22) 第四章投资的披露 (25) 第五章附则 (26) 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27) 第一章总则 (27)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确认 (27)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28)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30) 第一节固定资产的折旧 (30) 第二节固定资产的处置 (32) 第五章固定资产的披露 (32) 第六章附则 (33) 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 (34) 第三章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36) 第四章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37) 第一节无形资产的摊销 (37) 第二节无形资产的处置 (39) 第五章无形资产的披露 (39)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41) 第一章总则 (41)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42) 第三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43) 第四章公共基础设施的后续计量 (45) 第一节公共基础设施的折旧或摊销 (45) 第二节公共基础设施的处置 (47) 第五章公共基础设施的披露 (47) 第六章附则 (48) 政府会计准则第6号——政府储备物资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政府储备物资的确认 (50) 第三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初始计量 (51) 第四章政府储备物资的后续计量 (52) 第五章政府储备物资的披露 (54) 第六章附则 (54) 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会计政策及其变更 (57) 第三章会计估计变更 (59) 第四章会计差错更正 (60) 第五章报告日后事项 (6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单项选择题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可以转回的是(存货)。 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基础是(单项资产或资产组)。 对发生减值的资产确认资产减值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的影响是(既影响财务状况,又影响经营成果)。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企业为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只有在(资产被处置)时才可转出。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除了要考虑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之外,还应考虑(资产的使用寿命)。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资产减值的对象不应包括(金融资产)。 某项无形资产采用直线法摊销。期末该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在未来期间每年的摊销额与上一年相比会(减少)。 期末,企业应当将“资产减值损失”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时,应借记的会计科目是(资产减值损失)。 认定资产组的最关键因素是(资产组能否独立产生现金流入)。 下列关于资产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企业不能够以资产组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 下列关于资产组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的产出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产出为依据)。下列项目中,通常可以认定为一个资产组的是(负责生产产品零部件的车间和负责组装产品并销售产品的车间)。 下列资产中,其减值的会计处理不通过资产减值准则来规范的是(金融资产)。 下列资产中,确认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不能转回的是(无形资产)。 下列资产中,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进行减值测试的有(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与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及确定方式相一致的是(可收回金额)。 在减值测试过程中,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所使用的折现率是税前税率,它应当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的特有风险)。 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可以按(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资产发生减值时,企业应当确认资产减值损失,并把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为了确定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企业应当比较(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 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及确定方式相一致的是(可收回金额)。 总部资产的特征是(难以脱离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来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而且其账面价值难以完全归属于某一资产组。)。判断题 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发生减值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进行会计处理。(错误)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企业应当至少于每年末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根据资产减值准则,对于企业持有待售的资产,通常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作为其可收回金额。(正确) 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用再估计另一项金额。(正确) 企业的资产组一经确认后,在各个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正确)企业在判断资产减值迹象以决定是否需要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正确) 企业在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时,如果折现率考虑了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的物价上涨影响因素,则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无需再考虑。(错误) 企业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商誉和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错误) 企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资产可收回金额必须以单项资产为基础进行估计。(错误)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概述 (2) 目的 (2) 范围 (2) 定义 (3) 披露 (20) 过渡性规定 (22) 生效日期 (22)

概述 ? 本条目为官方文献,除调整排版外请不要随意更改内容! [编辑]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编辑]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 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 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 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 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 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 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 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 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 已经减值。 [编辑] 定义 5.本准则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可收回价值,指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 使用价值(value in use),指预期从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期限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估计未 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2016继续教育——《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解读

关于资产组减值的会计处理,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本题20分) D A.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B.减值损失金额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中商誉的账面价值 C.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三者中最低者 D.减值损失金额然后根据资产组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2. 甲企业在2015年1月1日以1 600万元的价格收购了乙企业80%股权,并能够控制乙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此前甲企业和乙企业无关联方关系。在购买日,乙企业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没有负债和或有负债。假定乙企业的所有资产被认定为一个资产组,而且乙企业的所有可辨认资产均未发生资产减值迹象,未进行过减值测试。2015年年末,甲企业经计算确定该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 550万元,按购买日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 350万元。则甲企业在2015年年末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列示的商誉的账面价值为()万元。 (本题20分) D A.300 B.100 C.240 D.160 3.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不必考虑的因素是()。 (本题20分) A A.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B.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筹资活动和所得税收付产生的现金流量 C.对通货膨胀因素的考虑应当和折现率相一致

D.内部转移价格应当予以调整 4下列关于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估计,说法不正确的是()。(本题20分) A A.处置费用包括财务费用和所得税费用 B.应当根据公平交易中资产的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 C.在资产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 D.在既不存在资产销售协议又不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企业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 5. 判断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其中属于外部原因的是()。 (本题20分) A A.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B.如果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C.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D.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讨论稿 《采掘活动》节译 前言 1.从事矿产或油气采掘活动的主体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部分。但是,某些采掘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资产或支出没有完全包括在IFRSs之中。IFRSs的范围排除了适用于这些活动的某些部分,最明显的是《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此外,尽管《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IFRS6)对勘探和评价支出规定了会计处理,但是,作为临时办法,IFRS 6允许(附带某些限制)采用IFRSs的主体对这些支出继续适用现有的会计政策。由于缺乏综合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导致了采掘活动国际财务报告的持续分歧,也引起了对部分会计实务可能不符合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担心。 2.本讨论稿是制订一项可能的采掘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第一步,该准则将会处理对这些问题的关注并取代IFRS 6。 历史 3.1998年,IASB的前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启动了一项针对采掘业主体所使用会计的项目。实施该项目的主要原因是为解决下列观点分歧: (1)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发现、取得和开发成本应在多大

程度上资本化; (2)对资本化的成本的折旧(或摊销)方法; (3)除了成本因素,矿产或油气储量和资源的数量及价值将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 (4)矿产、石油和天然气储量和资源的定义与计量。 4.2000年11月,IASC采掘业指导委员会发布了一份议题报告《采掘业》,收到了52份反馈意见函。项目组在制定该讨论稿的过程中已经考虑了该议题报告及其反馈意见。 5.2001年,IASB作为IASC的继承者得以组建。2001年7月,IASB 宣布,将在议程时间允许时重启该项目。2002年9月,IASB认为,为许多准备在2005年采用IFRSs的主体完成一项采掘活动会计的综合性项目,在时间上是不可行的。但是,为这些主体提供关于勘探和评价成本的处理原则是必要的。因此,IASB于2004年12月发布了IFRS 6。IASB发布IFRS 6的目标是: (1)只对勘探和评价支出的会计实务进行有限的改进,没有要求进行重大修改,当IASB对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所采用的会计实务进行全面审议时,这些修改可能被撤销; (2)明确了确认勘探和评价资产的主体应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这类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情形;以及(3)要求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主体披露有关勘探和评价资产、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评估的标准以及确认的减值损失等信息。 6.同样在2004年,IASB还开始了一项对采掘活动会计进行全面

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doc

推荐-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4 班组安全绩效考核制度 1、推行班组安全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考),目的在于通过对班组成员一定时期的工作成绩、工作能力的考核,实事求是地把握每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状况,指导员工有计划地改进工作,促进公司安全健康发展。 2、绩考的结果主要用于工作反馈、报酬管理、职务(工种)调整和工作改进。 3、绩考原则 (1)绩考不是为了制造员工间的差距,而是实事求是地发现员工工作的长处、短处,以扬长避短,有所改进、提高; (2)绩考应以规定的绩考内容及方法为依据,实行百分制考核; (3)绩考应以确认的事实或者可靠的材料为依据; (4)绩考自始至终应以公正为原则,决不允许徇私舞弊。 4、适用范围 适用于除下列人员外的班组成员 (1)考核期开始后进入公司的员工; (2)因私、因病、因伤而连续缺勤三十日以上者; (3)因工伤而连续缺勤七十五日以上者;

(4)虽然在考核期任职,但考核实施日已经退职者。 5、绩考内容 绩考内容分以下四部分:- (1)基本情况,包括出勤、奖惩、合群性三个评价项目,共25分; (2)工作态度,包括责任心、积极性、协调性、纪律性四个评价项目,共20分; (3)工作能力,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创新能力三个评价项目,共15分; (4)工作成绩,包括安全工作、任务完成、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四个评价项目,共40分。 6、绩考方法 (1)绩考每月组织一次,原则上安排在下旬进行; (2)班长为绩考的直接负责人,具体执行绩考初核、复核; (3)绩考初核结果必须公开,接受员工及相关部门监督; (4)绩考复核结果应在初核结果公开后两日内完成。 7、绩考等级 绩考等级按得分情况划分四个等级: (1)95分以上(含95分)为“明星员工”;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应用指南 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要求。 (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显著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发生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的,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某种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可以不因该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重新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和采用的方法 (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1.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则不予考虑。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

实际数的差异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所依据的假设的合理性。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所依据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3.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有关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 4.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 5.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期间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三、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无法从市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会[2014]8号)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利润 — 1 —

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辞退福利,是指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 2 —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存货》); ()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建造合同》); ()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所得税》); ()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雇员福利》);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解释 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及考虑因素;(3)折现率的确定方法;(4)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5)资产组的认定;(6)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减值测试。 一、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有确凿证据表明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资产存在下列情况的,可以不估计其可收回金额: (一)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结果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远高于其账面价值,之后又没有消除这一差异的交易或者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可以不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以前报告期间的计算与分析表明,资产可收回金额相对于本准则列示的减值迹象反应不敏感,在本报告期间又发生了该减值迹象的,比如,当期市场利率或市场投资报酬率上升,该上升对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采用的折现率影响不大的,可以不因上述减值迹象的出现而重新估计该资产的可收回金额。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及其应当考虑的因素 (一)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方法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应当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应当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二)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考虑的因素 1.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应当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应当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考虑。 2.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分析以前期间现金流量预计数与实际数差异的情况,以评判预计当期现金流量依据假设的合理性。 通常应当确保当期预计现金流量依据的假设与前期实际结果相一致。 3. 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考虑在内。 4. 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 5. 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应当采用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三、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折现率的确定通常应当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 目的 本准则的目的是,规定企业用以确保其资产以不超过可收回价值(recoverable amount)的金额进行计量的程序。如果资产的帐面价值超过通过使用或销售而收回的价值,该资产就是按超过其可收回价值计量的,如果是这样,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本准则要求企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本准则也规定了企业何时应冲回资产减值损失,以及减值资产的有关披露内容。 范围 1.本准则适用于除下述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减值的会计核算: (1)存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 (2)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 (3)递延所得税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 (4)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参见《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 (5)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蹲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 2.本准则不适用于存货、建造合同形成的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雇员福利形成的资产,因为适用于这些资产的现行国际会计准则已经包含了有关其确认和计量的特定要求。 3.包括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落和列报》范围内的金融资产,其减值损失的会计核算取决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有关金融工具项目的结果。以下投资属于金融资产,但《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披露和列报》没有包括,因而本准则也适用于这些金融资产: (1)《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子公司; (2)《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中定义的联营企业; (3)《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合营中权益的财务报告》中定义的合营企业。 4.根据其他国际会计准则,以重估价值(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如按《国际会计准则第31号——固定资产》以重估价值作为允许选用的方法计量的资产,本准则也适用。但是,认定某项重估资产是否已经减值,取决于用以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1)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其市场价值,则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销售净价之间的唯一差额是处置该资产的直接增量费用: ①如果处置费用很低,则重估资产的可收回价值必然接近于、或大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重估资产不可能减值,没有必要估计其可收回价值。 ②如果有一定的处置费用,则重估资产的销售净价仍然小于其公允价值。因此,如果重估资产的使用价值小于其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则重估资产将会减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已经执行了重估价规定,则企业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2)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是以市场价值以外的基础确定的,则重估价值(公允价值)可能大于、或小于其可收回价值。因此,在执行了重估价规定以后,企业还应运用本准则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减值。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 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与建筑合同有关的收入与成本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由于建筑合同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使得合同规定的活动的开始日期与活动的完成日期隶属于不同的会计期间。因此,建筑合同会计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将收入与成本分配于开展建筑工程的不同会计期间。 在确定何时在损益表中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确认为收入和费用时,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所建立的确认标准。本号准则也为应用这些标准提供实务方面的指导。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建筑商财务报表中关于建筑合同的会计处理。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会计. 定义 3.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含义: 建筑合同,是指为了建造一项资产或者一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的组合项目而专门签订的合同。 固定造价合同,是指建筑商同意按固定造价或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这类合同有时还带有成本上升的条款。 成本加成合同,是指建筑商在补偿了合同所允许的或用其他方式确定的成本的基础上,再按上述成本计算的一定百分比或一笔定额收取费用的合同。 4.建筑合同可以为建造一项资产而签订,诸如建造桥梁、建筑物、水坝、管道、道路、船舶或隧道等。建筑合同也可能涉及建造几项在设计上、工艺上、功能上以及最终目的或用途上相互关联或依赖的资产,这类合同的例子包括建造提炼装置和其他厂房或设备的复杂部件。 5.为本号准则的目的,建筑合同还包括以下两项: (1)与建造资产直接有关的提供劳务的合同,例如提供项目管理人员和设计师的服务; (2)拆除或重建资产的合同以及拆除资产后修复环境的合同。

政府会计准则-5号公共基础设施

附件: 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公共基础设施,是指政府会计主体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是一个有形资产系统或网络的组成部分; (二)具有特定用途; (三)一般不可移动。 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交场站、路灯、广场、公园绿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环卫、排水、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系统等)、交通基础设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础设施(如大坝、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础设施。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于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一)独立于公共基础设施、不构成公共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维护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等,适用《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二)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公共基础设施,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三)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和初始计量,适用其他相关政府会计准则。 第二章公共基础设施的确认 第四条通常情况下,符合本准则第五条规定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按规定对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多个政府会计主体共同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政府会计主体予以确认。 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政府会计主体分别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政府会计主体分别对其负责

管理维护的公共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 负有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职责的政府会计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该公共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予以确认。 第五条公共基础设施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确认: (一)与该公共基础设施相关的服务潜力很可能实现或者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政府会计主体; (二)该公共基础设施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通常情况下,对于自建或外购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该项公共基础设施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时确认;对于无偿调入、接受捐赠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在开始承担该项公共基础设施管理维护职责时确认。 第七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公共基础设施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性质或功能特征对其进行分类确认。 公共基础设施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或者以不同方式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且可以分别确定各自原价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会计核算要点解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准则”)颁布前,资产减值相关内容散见于各具体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准则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原有内容进行了修改,集中用一个准则对资产减值加以阐述,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资产减值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指资产销售净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使用价值(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二者中的较高者。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该资产应视为已经减值。可收回金额是新准则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新准则主要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对可收回金额的计量作了较详细的阐述。 一、资产减值的确认 资产减值确认的实质是资产价值的再确认。与初始确认以交易成本作为入账依据不同,资产减值会计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是在资产持有过程中进行的,它不局限于过去,而更多地立足于现在、将来。因此,其确认基础不是交易而是事项。 (一)资产减值迹象的判断 了解和掌握资产减值的产生迹象可以有效地判断资产是否减值,为资产减值确认打下基础,从而节省资产减值测试成本。资产减值不仅受资产自身因素影响,还受到许多外部因素的直接或间接影响,因此可将资产减值迹象分为内部迹象和外部迹象。 (1)内部减值迹象。主要是: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其实体已经损坏;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2)外部迹象。主要是: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二)资产减值确认时间 新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

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注册会计师受托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往往会遇到两种偏向:一是被审计单位为了粉饰经营业绩、夸大当年利润或少报当年亏损,不提或者少提按规定应计提的减值准备;二是被审计单位为了调节年度利润和均衡股利分配,计提的减值准备高于预计损失数,也就是所谓计提秘密准备。这两种偏向的结果都使报表不实、会计信息虚假。为了保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注册会计师必须对企业年终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以下简称减值准备)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审计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正确性。一、减值准备计提的审计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经营者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工作。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可以利用专家工作,比如请专家对关键设备、成套设备和重要建筑物的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进行鉴定等。以下就审计中几个关键概念的把握阐述笔者的观点。1.关于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是对减值准备计提数进行审计认定的前提,只要可收回金额低于资产的帐面价值,其差额就是减值准备的应提金额。可收回金

额,《企业会计制度》解释为:“资产的销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的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持续使用和使用寿命结束时的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中称为“使用价值”,本文为叙述方便,也将其简称为“使用价值”。对于如何处理可收回金额中销售净价与使用价值的关系,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提出的一些主张,可以作为注册会计师审计可收回金额时的参考:(l)“如果资产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中的任何一项超过其帐面金额,资产没有减值,因而没有必要估计其他金额”。(2)“如果没有理由相信资产的使用价值远远超过其销售净价,则资产的销售净价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3)“有时候不可能确定资产的销售净价,……在这种情况下,资产的使用价值可视为其可收回金额”。同时,除销售净价和使用价值外,“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也是可收回金额的一种表现形式。比如应收款项、委托贷款、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般不宜用销售净价或使用价值表述,而以“可收回现金净流量现值”表述为宜。对于可收回金额与应计提减值准备的认定,根据《制度》规定和会计惯例,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短期投资以市价作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2)存货以可变现净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跌价准备;(3)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使用价值为可收回金额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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