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属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集体人工商品林采伐,采伐前由当地林业工作站(以下简称林业站)到现场进行伐区设计,编制《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需上报省、市审批的林木采伐,采伐前由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以下简称林调队)到现场开展伐区调查设计,编制《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

第九条作业设计应由两名以上林业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必须核准林权权属、林种(是否属生态公益林和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有无国家级或省级保护野生树种的林分)和林分起源,核清采伐四至范围。采伐责任人与2名村组干部必须到现场指认拟采范围,并勾画地形图,在图的上栏注明“×××(采伐申请人)在×××(村及小地名)林木采伐位置图”,将采伐区域着色,由林权人、采伐责任人、现场指认人、作业设计人亲笔签名,注明调查时间。

第四章采伐审批管理

第十条伐区设计审批。为加强伐区调查设计管理力度,县林业局成立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审核审批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林政的副局长和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林政股正、副股长、营林股长、林调队长为成员。为便于集中审批,从每年6月份开始,林调队每月l日、15日分别向林政股上报一次作业设计,由林政股提交局领导小组审核、审批。为便于更新造林,对皆伐(低改)山场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一月底,对

其它形式的采伐控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五日,逾期不再审批作业设计。

第十一条林木采伐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公示。

(一)受理。集体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业站统一受理;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林木采伐申请,由林政股统一受理。抚育采伐每年4月份开始受理、审批。申请人应向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采伐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森林、林木由多方共有的,由权利共有方共同提出申请);

2、《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或《林权证》(需核对原件)复印件;

4、《伐区调查设计说明书》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表》;

5、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实施皆伐的小班提交采伐迹地造林更新协议及更新造林规划;

(2)集体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3)征占用林地批准书(征占用林地林木采伐)。

(二)审查。由受理单位负责材料的审查。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审批表逐项进行审查,尤其要核对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原件或林木权属证明材料原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一致”由审查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采伐规定的,由审查单位与责任人签订《林木采伐责任状》,并监督村或单位在村(场)部和采伐地附近居民点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为:拟采伐时间、地点、树种、面积、蓄积、采伐方式、强度、采伐人、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经公示一周确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单位不得向局上报采伐申请材料,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一)森林、林木、林地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二)申请采伐禁止采伐的森林、林木和封山育林地区林木的;

(三)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直至完成更新造林为止);

(四)不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五)发生重大盗伐滥伐森林案件、重大森林火灾,或发生主要森林病虫害的村民委员会(单位),在案件未办结、整改措施未落实之前的;

(六)因征占用林地采伐,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

(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采伐证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集体人工商品林皆伐的,山区、丘陵乡镇面积50

亩以下、平原乡镇(杨树皆伐)面积100亩以下,或抚育采伐、其他采伐类型中,山区、丘陵乡镇采伐蓄积200立方米以下,平原乡镇(杨树)采伐蓄积300立方米以下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低产林改造和清理灾害林采伐林木,采伐面积100亩以下或立木蓄积200立方以下的,由县级审批。超过以上标准的按程序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核批准。

(二)审批流程。采伐期内,林业站将采伐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示证明、责任状等)送林政股汇总,提交的采伐申请材料要齐全、规范、有效。每周二(因事顺延)实行集中审批,由林政股长负责审核,分管局长复核,局长批准。经批准的采伐申请材料由林政股在当日或次日送到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窗口(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并及时通知林业站,告知申请人到服务中心办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未经批准的,由林政股书面说明,林业站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十四条楠竹采伐审批。根据局授权委托,集体林地上的楠竹,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的,由林业站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站长审批,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采伐证。国有经营单位和挪步园管理处楠竹采伐,由林政股负责受理、勘测、审核,由股长审批。采伐要求比照林木采伐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服务中心核发员应认真核对前来办证人员身份,非采伐申请者本人来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

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核发员查验无误后,由受委托人在《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上注明代办签名后方可办理,并将双方身份证复印和委托书一并存档。核发员根据局长审批意见,进入办证系统填写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核对无误后打印。核发员发现《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有错填和涂改的,应退回局林政股加盖公章确认后再办证。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做好分类台帐,及时通过邮件发至局相关领导和单位,纸质资料一并及时整理归类并移交局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采伐现场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商品林的采伐,实行皆伐作业的,以面积控制为主;实行择伐、渐伐的,以蓄积控制为主,同时控制采伐强度,由森林经营者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七条伐区拨交。伐区拨交工作由林业站或国有林场组织进行,拨交时有关责任人、林木所有者、伐木者和采伐监督员要到现场,根据采伐证和伐区设计文件的要求共同认定。伐区拨交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界线、面积、蓄积、强度、期限、标记(采伐木材用油漆标记)、楞场、集材道的设置,集材方式、伐区清理及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等,现场填写伐区拨交单经认可后签字备查。

第十八条采伐监督。林业站和林政股,对各自受理的每笔采伐,要明确采伐监督员。监督员要加强伐区监管,伐区清理后,由监督员据实填写《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并签字负责,验收表交林政股审验后存

档。

以乡镇为单位,采伐年度内林木采伐监督验收表累计3次未向县局提交的,停止该乡镇的林木采伐审批。对未提交的村,冻结下一采伐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安排。

第六章其它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简化运输证签发手续。采伐申请人凭采伐证直接到服务中心办理木材运输证,由核发员负责审核、签发、办证。每笔采伐证在办理第一次运输证后,由服务中心留存,并统一建立台帐,实行销号制管理。运输证原则上由采伐申请人本人持身份证办理,每办一笔由本人在采伐证上注明数量并签字;非采伐申请者本人办证的,受委托人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外,还须持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办理,受委托人在采伐证上注明代办数量签名后,方可办理。每次将前来办证人签字后的采伐证原件复印,身份证复印,连同委托书一并附入运输证存根备查。

第二十条加强办证时效性管理。自采伐证规定采伐截止时间一个月内,应凭采伐证办理完毕运输证,逾期不予办理。确因特殊情况未及时办理的,由采伐申请人向当地林业站提出书面申请,林业站派员现场勘验属实后,在申请书上签名,服务中心方可办理;逾期一个月以上的,由林政股派员到现场勘验,操作同上;逾期六个月的一律不予办理。

鉴于交通的便捷,县内运输时间一般控制在5小时以内(最长不超

过一天),省内及江西、安徽等周边省份运输1—3天,其他出省运输3—7天。运输证应注明车(船)号。

第二十一条强化木材运输稽查监管。木材检查站、林政稽查队、林业站、森林公安局要依法依规或依局授权,严格履行职责,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检查,检查人员查验后必须签证,坚决依法查处无证运输木材等违法行为。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采伐证、运输证办理申请人对其向林业部门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采伐责任人必须严格遵守《林木采伐责任状》的承诺,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林种、树种、时间、地点、面积、蓄积、株数、强度、更新期限和有关技术规程进行,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采伐作业设计人应按省下发的“两规”要求进行,并对设计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对不符合采伐规定的不得进行设计。作业设计人应告知现场指认人,由于现场指认错误造成设计的失误,由陪同指认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行谁受理,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林业站、林调队、林政股、服务中心,对受理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并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

第二十六条采伐作业时,采伐监督员发现不按设计内容进行施工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屡教不改的书面通知责令其停止施工;对超强度、

越界、异地采伐的必须终结其采伐,吊销林木采伐证或告知服务中心停止办理运输证,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林业用地是指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凡享受各类林业工程补助的造林、沟渠农田林网、护路林、护堤林等,均应纳入林业用地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是指林业用地以外的林木。

第二十八条县局原有关于林木采伐方面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新的规定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 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林木采伐已获批准,采伐证号码: 现依法将林木采伐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采伐林木必须在取得采伐证后方能进行,实施采伐的采伐人员必须持采伐证采伐林木。申请采伐证的采伐人为采伐责任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伐人在领取采伐证的同时须指定伐区管理责任人。 2、请认真阅读采伐证内容,并严格按采伐规定的内容(指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组织采伐,不得越界,超面积、自选树木、超数量采伐。 3、采伐林木必须边采伐边检尺,并将伐倒木搬出采伐现场至山脚、路边等可归堆验收的地方,以方便检查验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中止采伐,核定范围内未采完的林木必须重新申请批准后方能继续采伐。 (1)采伐林木边到采伐证核定蓄积(材积)的; (2)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的; (3)已到规定的采伐时限的。 4、采伐单位(个人)必须对当日采伐作业的人员、工资、检尺计量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原始记录备查,受检时如实告知检查人员。 5、应在采伐结束或临近采伐时限3日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申请伐后验收。 6、采伐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身安全;采伐单位(个人)负责保障并承担采伐、装车、运输等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7、采伐过程中出现林木、林权争议,应立即停止采伐,保护争议现场,封存伐倒的争议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报告。 8、做好林木采伐相关补偿工作,不拖欠林农林木补偿款(山本费)、采伐工人工资,运输车辆、民工生活等各项费用,应按时结清,不产生遗留问题。 9、采伐实施过程中不得占用林地修建林区公路,伐区内修建采集道必须按程序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10、以上具体规定事项由采伐责任人告知伐区管理责任人,并负责对采伐施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特此告知以上内容。若不按采伐规定内容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滥伐或盗伐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月日采伐责任人签名: (告知书一式两份,采伐责任人、管理人各执一份)

林业专业知识试题及答案

林业专业知识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 1.《森林法》规定,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树,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3.《防沙治沙法》规定,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原。 4.《防沙治沙法》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5.《防沙治沙法》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前提下,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 6.《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7.《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 8.《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建立对外国人开放的猎捕场所,应当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 《种子法》规定,国家建立种子贮备制度,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保障农业生产安全。10.《种子法》规定,转基因植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和推广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控制措施。 11.《种子法》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 12.《种子法》规定,调运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14.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5.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被管护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植被管护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将森林分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其中的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木。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规定,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20.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21.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种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2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防沙治沙的内容。 2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24.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采伐系统应用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附件1: 林木采伐系统应用注意事项、常见问题 及解决办法 一、关于注册和用户管理问题 1、市、县两级管理人员应先注册,待上一级管理员将其审核开通后,才能由其审核开通同级其他人员和下一级人员的注册申请; 2、乡镇级使用人员只有在县级管理员将所在乡镇已在归口单位中创建后才能完成注册; 3、用户资格和权限管理。由管理员打开“用户管理”界面,选择某使用人员的“设臵”项,在界面中选择“禁用”,可停止使用人员的操作资格。选择“分配角色”,可调整其使用权限。未在系统中审核过或办过证的人员,可删除。 4、正式使用系统时,请大家谨慎、依法和规范操作。每位使用人员的每项操作都在系统中有记录。 二、关于限额预存和下达分解问题 1、限额预存应按编限单位进行; 2、限额分解预存按归口单位进行; 3、只有先按编限单位预存限额并经省厅审核下达后,才能分解预存归口单位限额; 4、分解预存限额不能超过其对应编限单位的总量和分项限额; 5、未给归口单位分解下达采伐限额的,在申请录入时归口单

位应选为空白,该项采伐则占用其所属编限单位的限额。 三、关于审批办证权限问题 1、办证人员可办理所在行政区域的所有采伐证; 2、审核人员可审核同级和下级的采伐申请;对下级的采伐申请,审核人员不要修改其行政区域、编限单位或归口单位,否则可能造成采伐限额串用、审核结果不能返馈给原申请人(新修改的单位也收不到审核结果,变为审核人所在同级机关为发证人)。原则上不要越级审核(如市州审核乡镇)采伐申请。 3、由于审核人员审核前可修改采伐申请,审核和发证人员分离的,发证人员在打印采伐证前要仔细复核,与申请材料和设计等是否相符,核对无误后再打印,如有错误应及时告知审核人。同时,对审核和办证人员分离的,发证机关或其上级机关应明确各自的责任。 4、按行政区域注册的乡镇办证人员,只能办理所在乡镇范围内的采伐证。系统暂将乡镇可审核的采伐申请权限设为10立方米及其以下,超过10立方米的,可由乡镇录入申请后由县级有审核权限的人员审核,乡镇发证。 5、片区林业站人员办证可在以下三种方式中选用:一是注册为县级办证人员,以文件明确其办证的区域范围;二是以所辖乡镇分别注册乡镇办证人员;三是将片区作为一个归口单位注册,并预存和下达分解限额。 四、办证申请审核通不过问题 1、“采伐申请类型”选择错误。无木材生产计划的编限单位,“采伐申请类型”不能选“占限额计划”。在限额范围内申请,选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2002版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发布时间:2010-08-20字号:T | T (2002年6月27日福建省林业厅闽林〔2002〕4号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森林采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采伐和管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凭证采伐制度,并对商品材采伐实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制度。 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情况是各级政府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各设区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一把手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森林采伐管理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政资源管理机构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对森林采伐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检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各种举报件,应当依法查处;不属职权范围的,应当转送有权查处的机关。 第六条在森林采伐和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是采伐林木的最大限量。凡采伐、采挖和移植胸高直径5.0厘米以上的林木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毛竹纳入毛竹

采伐限额。但农村居民采伐、采挖和移植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即宅基地,下同)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含毛竹)除外。 第八条森林采伐限额包括总量限额和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林分起源设置的分项限额及毛竹限额。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分为主伐、抚育采伐、低产林改造、更新采伐和其它采伐限额。 消耗结构分项限额分为商品材、农民自用材和烧材限额。 林分起源分项限额分为人工林商品材限额和天然林商品材限额。 第九条商品材限额是指作为商品流通的木材(包括以主干生产的商品薪材)和森林经营单位自用材(农民自用材除外)所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农民自用材限额是指下列两种情况消耗林木的最大限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自有林木用于本单位公益事业建设的; (二)农村居民因生产生活需要采伐自留山或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林木的。 烧材限额是指林权单位或个人采伐林木作为燃料所消耗的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包括生活烧材和工副业烧材,但不包括商品薪材。 第十条商品材和农民自用材限额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项控制。 第十一条各编制采伐限额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准、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突破。 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可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内预留不超过8%的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采伐林木时使用外,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预留采伐限额指标。 第十二条森林采伐限额采取全额控制和分项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采伐类型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但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采伐限额。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关于林木采伐管理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森林采伐管理的文件规定,经局班子集体研究,结合我 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木采伐,必须遵守本办法。城建、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按《湖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 七条执行。 第二章采伐限额及森林采伐管理 第三条严格执行“十二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和年度木材 生产计划。每年十二月先由各林业站分乡镇拟报采伐计划(分解到村、 伐区),经局审核后,按市下达的采伐指标分配到各乡镇,各乡镇应及 时将森林采伐限额经公示无异议后,加盖政府公章报局森林资源管理股(以下简称林政股)备案。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 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四条商品林的主伐年龄和农田防护林的更新采伐,以及国有林 木的采伐和申报按《湖北省森林采伐技术规程》执行;生态公益林和石 漠化综合治理工程项目区采伐按照《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执行;县委、县政府划定的风景区、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采伐按风景区、封山

育林区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条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 造林;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森林,禁止皆伐。 第六条“双低”改造规定。村组集体的低产低效林改造,必须经 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同意后实施;已经承包到户的,必须经承包人同意后实施。申报低产林改造工程和申报国土部门的低丘岗地开发项 目,均不得安排在生态公益林范围内,同时必须严格确保现有林地上每 亩蓄积分别不超过2个立方米和1个立方米的规定。 第七条古树名木和大树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 古树名木,因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审批程序逐级 申报审批。采伐国家一级珍贵树种,应提交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 文件;采伐国家二级和省级珍贵树种,应提交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采挖树木包括胸径5cm以上活立木,再生树蔸、树桩和苗圃地人工 培育地径15cm以上的苗木,须报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挖树龄在30年以上或胸径30cm以上的,依据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局或省厅审 核批准。 第三章采伐作业设计 第八条伐区范围以一个整体伐区(不得人为割林)为计算单元,

非林地林木采伐问题浅析

非林地林木采伐问题浅析 自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全国各地迅速掀起林权制度改革的大潮。目前,全国各地已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有效地调动了广大森林经营者投身林业、发展林业的积极性,得到了广大干部群众的衷心拥护。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作为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也在探索的过程中不断深化,2009年7月15日,国家林业局为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了《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此后,全国各地依据《意见》精神,对森林采伐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放宽了商品林采伐条件,非林地森林、林木采伐不纳入限额管理,由经营者自主经营、自主采伐, 受到了广大林农的积极拥护。但非林地林木采伐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各地规定不一,给采伐管理和林业执法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一定的混乱。笔者认为非林地森林、林木采伐应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从法理角度上应该办理。 11.实行森林采伐分类管理。非林业用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由经营者 自主经营、自主采伐;林业用地上的林木继续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20.完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范。各地要抓紧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相关规程规 范进行系统清理,凡是法律依据不明确、制定主体不当及超越职权范围,或者与法 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废止;凡是与现代林业建设、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以及森林科学经营不相适应的规程规定,要结合实际,尽快修改完善,为广大森林经营者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26.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要强化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切实保护好广大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借改革之机出现的乱砍滥伐、无证运输、非法经营加工等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案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一查到底,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林木采伐相关规定告知书 你单位(个人)申请的林木采伐已获批准,采伐证号码: 现依法将林木采伐有关规定告知如下: 1、采伐林木必须在取得采伐证后方能进行,实施采伐的采伐人员必须持采伐证采伐林木。申请采伐证的采伐人为采伐责任人,对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伐人在领取采伐证的同时须指定伐区管理责任人。 2、请认真阅读采伐证内容,并严格按采伐规定的内容(指定的地点、面积、树种、数量)组织采伐,不得越界,超面积、自选树木、超数量采伐。 3、采伐林木必须边采伐边检尺,并将伐倒木搬出采伐现场至山脚、路边等可归堆验收的地方,以方便检查验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中止采伐,核定范围内未采完的林木必须重新申请批准后方能继续采伐。 (1)采伐林木边到采伐证核定蓄积(材积)的; (2)虽未达到采伐证核定的蓄积(材积),但已达到核定面积的; (3)已到规定的采伐时限的。 4、采伐单位(个人)必须对当日采伐作业的人员、工资、检尺计量情况进行登记,并保存原始记录备查,受检时如实告知检查人员。 5、应在采伐结束或临近采伐时限3日内及时向当地林业站申请伐后验收。 6、采伐过程中应注意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身安全;采伐单位(个人)负责保障并承担采伐、装车、运输等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 7、采伐过程中出现林木、林权争议,应立即停止采伐,保护争议现场,封存伐倒的争议木,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管理部门报告。 8、做好林木采伐相关补偿工作,不拖欠林农林木补偿款(山本费)、采伐工人工资,运输车辆、民工生活等各项费用,应按时结清,不产生遗留问题。 9、采伐实施过程中不得占用林地修建林区公路,伐区内修建采集道必须按程序申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10、以上具体规定事项由采伐责任人告知伐区管理责任人,并负责对采伐施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特此告知以上内容。若不按采伐规定内容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滥伐或盗伐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月日采伐责任人签名: (告知书一式两份,采伐责任人、管理人各执一份)

论述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与技术要求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32212122.html, 论述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与技术要求 作者:杨秀英颜辉 来源:《中国房地产业·中旬》2019年第11期 摘;要: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是一个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并且还有很高的要求。要强化森林采伐管理,确保采伐调查设计精度,促使森林稳定经营和利用,维护森林生态安全,就需要针对森林类型与原则,使用不一样的经营举措。 关键词: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技术要求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是森林三类调查工作,其是森林经营管理与利用的核心部分,关键任务就是调查林分蓄积与出材量。长白县属于林业县,而长白县林业局下属四个林场,十一个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十三五期间,每年的计划出材指标为6万多米,实际出材1.4万米左右,所以调查设计工作任务繁重,对于精度和效率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林业规程标准要求,同时针对调查设计人员专业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迫切需要对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和技术要求进行研究与分析。 一、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方法 森林采伐调查设计是森林生产经营主要依据,也是林业经营的科学分析依据。森林调查工作做的好坏,关系到科学合理的保障森林调查设计质量的前提,这一点也是提高林业生产作业的基础条件。 (一)区划和测量 首先,区划小班要求。在森林采伐区内,需要按照权属与森林类别、公益林保护级别与起源等分划小班。不相同的林分无法划分于相同一个作业区里面,森林类型的差异性无法分划在一个小班内。其次,区划线测量。1.测量方式。多种区划线都可以使用GPS测量。该测量借助GPS航迹记录多种区划线或收集各个测点纵坐标值与横坐标值。2.测量精度。使用GPS进行测量,需要充分满足精度方面的需求,通常需要在GPS稳定接收3颗以上卫星信号,精度值小于10m才能够采用。也可以使用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这种方式就是采用罗盘仪来测量方位角以及仰角,进而读取半度,采用米绳测量间距,最小的读数为半米。该方法的测量精度为地形较为复杂的山区闭合差不应当超出1/150,坡度大于5度及以上需要换算水平距离。3.绘图和求积。使用GPS进行测量,借助地理信息系统计算面积编辑成图,使用罗盘仪区划小班,需要按照外业测量区划野账,绘图使用方格纸,运用量角器以及比例尺按照角度与距离进行人工制图,并注明比例尺,可使用透明方格纸或求积仪求积。但根据多年调查设计经验得出罗盘仪闭合导线测量法存在测量误差,绘图累积误差,其测量精度要低于GPS测量法。

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定稿)[1]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 湖南省林业厅 2011年5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1) 第二条原则 (1) 第三条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适用范围 (2) 第五条调查设计资格 (2) 第二章技术标准 第六条采伐类型 (3) 第七条主伐 (3) 第八条用材林抚育采伐 (4) 第九条低产林改造 (5) 第十条公益林抚育采伐 (6) 第十一条更新采伐 (7) 第十二条低效林改造 (9) 第十三条毛竹采伐 (10) 第十四条其它采伐 (10) 第十五条主伐与更新采伐年龄 (11) 第十六条材质等级 (12) 第十七条出材率 (12) 第三章调查设计 第十八条伐区调查设计分类 (13)

第十九条伐区配置 (13) 第二十条伐区区划 (13) 第二十一条面积调查 (14) 第二十二条蓄积调查 (15) 第二十三条伐区生产工艺设计 (17) 第二十四条木材用途 (18) 第二十五条采伐更新及伐后管理措施 (18) 第二十六条资料整理 (18) 第二十七条伐区调查设计成果 (20) 第二十八条伐区拨交 (20) 第二十九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 (21)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管理制度 (22) 第三十一条质量检查 (22) 第三十二条质量责任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保证伐区调查设计质量,实现森林资源合理利用,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原则 (一)遵循分类经营原则。分别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设计不同的采伐措施,促进可持续森林经营。 (二)用材林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保证“限额”周期(5年)内,林木采伐总量小于林木生长总量,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促进森林资源总量稳步上升。 (三)凭证采伐作业原则。林木采伐作业前,凭相关证件办理采伐许可证,实行凭证采伐。 (四)保护森林生态环境原则。协调好环境保护和森林利用之间的关系,保护自然景观、动植物生境和生物多样性。 (五)注重效率和效益原则。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第三条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树木采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林资发[2003]41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绿化、美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有些地方为了加快绿化美化的进程,直接采挖多年生树木进行异地移植和经营,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地方乱采乱挖树木,毁林毁地,对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为规范树木移植、制止乱采乱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挖树木应以有利于森林资源保护,不破坏森林、树木和林地为前提,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然保护区、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国家规定的重点防护林和古树名木,以及生态地位极为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树木,严禁采挖。 三、采挖树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采挖作业设计文件和林地植被恢复措施,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 四、采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珍贵树木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营(加工)采挖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未经批准采挖的树木。 六、运输采挖树木的,要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木材

检查站要加强对采挖树木运输的监督检查。 七、申请采挖树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林地、植被保护措施,并依法缴纳林业规费。采挖时不得破坏周围的林地和植被,采挖后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补植所采挖株数一倍以上的树木。 八、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采挖树木,或者因采挖树木造成林地、植被破坏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关于林木采伐、林地管理、木材运输的规定进行处罚。 九、本通知所称采挖的树木包括活立木、再生树篼、树桩;生态地位极端重要、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特殊保护区和重点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参照国家标准《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0.1-2001)。 十、地方性法规对采挖树木有具体规定的,可按地方法规执行。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严格加强对采挖树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乱采乱挖、毁林毁地的行为。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二曰

采伐管理办法

吉林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 (试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有林主及非林业系统单位(包括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下同)所有森林、林木的采伐经营利用活动。 第二章森林采伐管理体制 第三条森林采伐管理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局)三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有下列职责: 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管理;森林采伐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森林采伐消耗量的审核、统计、汇总;森林采伐调查设计单位的培训、考核与管理;森林采伐违规、违法案件的查处等。

上级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具有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三章森林采伐限额 第五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年森林采伐限额是编制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单位(简称“编限单位”,下同)年度采伐消耗森林资源的最大限量。凡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所消耗的森林资源,要纳入年森林采伐限额进行管理。 第六条年森林采伐限额实行总量控制和分项管理。编限单位年度采伐消耗的森林资源不得超过采伐限额总量,也不得超过采伐类型和消耗结构分项限额量。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和私有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县(市、区)、局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非林业系统单位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以行业(公路、铁路、部队、城建等)、市(州)、县(市、区)为单位进行总量控制。 第四章木材生产计划 第七条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省林业厅下达。 国有、集体、私有和非林业系统单位之间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能串用。 抚育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其他采伐方式计划指标;人工林采伐指标不足的,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计划指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编辑词条添加义项名 B添加义项 ? 本办法就是国家关于林业得行政法规之一,于1987年8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9月10日由林业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5章27条,并有"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林木采伐许可证格式"、"更新验收合格证格式"附后。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对本办法部分条款予以修正,于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发布施行。 基本信息 三个规程:①1956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②1960年由林业部颁发得《国有林主伐试行规程》③1973年由农林部颁发得《森林采伐更新规程》。该管理办法就是在总结上述三个规程得制定与实施经验得基础上制定得。它对森林采伐得种类,采伐许可证得管理,用材林得主伐方式及其技术规程,水库与湖泊周围、江河与干渠两岸、铁路与公路干线两侧等特殊地带森林采伐得特殊要求,国营林业局与国营、集体林场采伐作业得技术规程,采伐更新后得检查验收等,做出了明确具体得规定。同时还提出了优先发展人工更新,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天然更新相结合得森林更新原则,以及更新质量必须达到得具体标准。 编辑本段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得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与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森林采伐更新要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得林业建设方针,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限额采伐,发挥森林得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第三条全民、集体所有得森林、林木与个人所有得林木采伐更新,必须遵守本办法。

林业政策法规

六大工程是: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主要解决天然林的休养生息和恢复发展问题; 2,三北长江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解决三北地区风沙危害、水土流失以及不同类型的生态问题; 3,退耕还林工程,主要解决重点地区的水土流失问题; 4,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主要解决首都周围地区的风沙危害问题; 5,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主要解决物种保护、自然保护、湿地保护等问题; 6,重点地区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主要是解决木材供应问题。 林业:是指培育和保护森林以取得木材和其他林产品、利用林木的自然特性以发挥防护作用的生产部门。包括造林、育林、护林、森林采伐和更新、木材和其他林产品的采集和加工等。发展林业,除可提供大量国民经济所需的产品外,还可以发挥其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保护环境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因地制宜地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宜林荒山荒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组织造林;属于集体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组织造林。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侧、湖泊水库周围,由各有关主管单位因地制宜地组织造林;工矿区,机关、学校用地,部队营区以及农场、牧场、渔场经营地区,由各该单位负责造林。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造林。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要遵循以下五项原则:1.坚持尊重历史, 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 则。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尊 重群众意愿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 则。 4.坚持质量和速度相统一的原 则。 5.坚持促进发展,保障收益原 则。 集体林权林权制度改革有哪些 具体的内容? 明晰所有权 2.开展林权登记,发换林权证 3.建立规范有序的林木所有 权、林地使用权流转的机制。 集体林权指集体所有制的经济 组织或单位对森林、林木和林 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 处分的权利 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 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 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 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唯一法 律凭证,也是林地合理流转明 晰产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林权证由县以上林业局统一颁 发,国内统一编号,林权证属 个人固定资产,可依法转让、 继承、抵押、赠予,也可作为 合作、合资的出资或条件。个 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土地,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 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森林、林木、林 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 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犯。 审批部门:县林业局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森林法实施条例》。 申请人资格条件:林木、林地 界线清楚,标志明显,权属明 确,无争议。 申请人需提交材料: 1、办理林权证申请书和林权 (变更)登记表; 2、与毗邻单位的认界协议书或 划拨书; 3、与实地吻合的面积、四至界 线的登记文件和图文资料; 4、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 的证明材料; 5、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办理林权 证的意见。 集体林地转让需办理林权证 的,还要提供有资质的部门作 出的林地评估材料。 办证程序: 使用者或所有者提出林权登记 或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县林业 局复核有关资料→到实地进行 调查复核→对四至界线进行公 示15天→县林业局签署意见 →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林 权证。 一、林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林业政策的概念。我国林 业政策的总目标。林业政策的 表现形式。林业政策的特点。 二、林业政策的分类 ⑴按林业政策的层次分 类。⑵按业务性质分类。⑶按 经济过程分类。⑷按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及地位分 类。 三、林业政策的制定 林业政策制定的概念。林 业政策的制定机关。制定林业 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规 律。制定林业政策的过程。 ㈡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⒈行政方法。 ⒉经济方法。 ⒊法律方法。 一、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联 系 ⒈党的林业政策是制定林 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⒉林业法规是林业政策的 定型化和法律化。 ⒊实施林业法规必须以党 的林业政策为指导。 二、林业政策与林业法规的主 要区别 ⒈制定的主体不尽相同。 ⒉表现形式不同。 ⒊实施的方式不同。 ⒋内容的广泛性不同。 ⒌稳定程度不同。 一、林业“三定” ⒈稳定山权林权。 ⒉划定自留山。 ⒊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 二、植树造林,绿化祖国 植树造林,绿化祖国是我 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 大力开展植树造林的指示,全 党动员,全民动手,实行全社 会办林业,全民搞绿化,坚持 依靠乡村集体造林为主,积极 发展国有造林,并鼓励农民个 人植树的方针,发动城乡广大 群众和各行各业扎扎实实地植 树造林。 三、以实施六大工程为重点, 带动林业的跨越式发展 ⒈林业跨越式发展的涵义 和我国林业跨越式发展的三步 战略目标。 ⒉六大林业重点工程。⑴ 天然林保护工程。⑵退耕还林 工程。⑶“三北”和长江中下 游地区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 程。⑷环北京地区防沙治沙工 程。⑸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 保护区建设工程。⑹重点地区 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 程。 ⒊实现林业的五大历史性 转变。六大工程建设的启动实 施,标志着中国林业正在加速 实现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 态建设为主,由采伐天然林为 主向采伐人工林为主,由毁林 开荒向退耕还林,由无偿使用 森林生态效益向有偿使用森林 生态效益,由部门办林业向社 会办林业的五大历史性转变。 四、坚持“两大体系”的总体 目标,建立比较完备的林业生 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 体系 林业兼有生态、经济和社 会三大效益,是区别于其他行 业的最大特点。按照林业三大 效益兼顾的原则,把建立比较 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 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作为今后 一个较长时期林业发展的总体 战略目标,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实现这一发展目标。 五、坚持“生态建设为主”的 原则,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的保 护和建设 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 主要措施 ⒈保护国有天然林资源。 ⒉对陡坡耕地实行有计 划、分步骤的退耕还林。 ⒊加强重点防护林建设。 ⒋防沙治沙。 ⒌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 自然保护区建设。 ⒍加强湿地保护。 六、坚持“分类经营”的指导 思想,实行林业分类经营改革 林业分类经营是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以可持续发展 为前提,根据社会对生态和经 济的需求,按照对森林多种功 能主导利用的方向的不同,把 森林五大林种相应地划分为生 态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分 别按各自的特点和规律进行经 营管理的一种新型的林业经营 体制和发展模式。林业分类经 营的目标是建立比较完备的林 业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 产业体系。 七、坚持各级人民政府保护发 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森林资源是发挥林业三大 效益的基础,是林业工作的出 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和健全全 国和地方的森林资源监测体 系,实行森林资源监督制度; 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保 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 把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制止 乱砍滥伐,作为各级领导,特 别是县级领导的重要任务。 八、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 ⒈征收育林费(育林基 金),专门用于造林育林。 ⒉煤炭、造纸等部门按照 煤炭、木浆纸张等产品的产量 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门用 于营造坑木、造纸等用材林。 冶金、铁道、交通等使用木材 量较大的部门也应安排一定的 资金用于造林。 ⒊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 给予经济扶持和长期贷款。

林木采伐责任书

林木采伐管理责任书 甲方:苍溪县林业和园林局 乙方(采伐业主):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明确责任,根据《森 林法》、《森林法实施条列》、林木采伐管理有关规定和苍林发?2010?37号、苍林 发?2011?13号文件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的责任: (一)按规定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作好技术指导。 (三)适时组织伐区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一)在实施林木采伐作业时,须遵守如下规定,否则 造成“超范围、超量、超强度”或乱砍滥伐的违法责任,由乙方负责。 (二)要具体落实好采伐负责人,采伐监督员和伐倒木 检尺人员。 (三)要严格按采伐许可证(no: )规 定的地点、树种、数量、方式、时间实施采伐,实施边采伐、边检尺,采伐数量要逐日 结清,记好木材采伐日记账,掌握采伐进度,当采伐蓄积量达到设计规定时,必须停止采伐, 避免超伐。违反规定的,收回采伐许可证,终止采伐,并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林业主管 部门的处罚。 (四)负责在村务公开栏等场所张贴审批好的《林木采 伐许可证》复印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乙方在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应当按采伐许可 证核定的采伐面积更新造林,对未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停止次年度采伐审批。 (六)采伐结束后及时搞好伐区清理;运输木材必须依 法申办木材运输证。 (七)林木采伐结束后15天内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 林业主管部门申请伐后验收。 (八)做好林木采伐相关补偿,不拖欠采伐工人工资, 确保林区稳定。 (九)加强安全生产,注意采伐人员及车辆安全;出现 安全事故一律自行负责;做好林区森林防火工作,严禁携带火种入山或在林区非法用火。 三、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中心林业站各一 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苍溪县林业和园林局(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篇二:林木采伐责任书 武关镇2011年度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目标责任书 镇政府领导签字: 村主任签字: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模板

林权制度改革政策 问答

鼎城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问答 1、为什么要进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 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解决林业发展动力机制的一项根本性 措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的经济体制的不 断完善, 林产工业的不断发展, 集体的统一经营与林业经济发展不 相适应的矛盾日趋突出, 集体林存在归属不清、权责不明、利益分配不合理、经营机制不活, 产权流转不规范等问题, 制约了林业生产发展和林业增收。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 就是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经过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 激发广大林农和各种社会力量投身林业建设的积极性, 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 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 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 求; 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 ③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 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林区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⑤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

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 不断创新林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 进一步解放和发 展林业生产力, 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为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 我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 到底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 在此基础上, 经过深化改革、过关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 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五个坚持、五个确保”即: ①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 ②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 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林业得发展; ③坚持尊重农民意愿, 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 ④坚持依法办事, 确保改革规范有序; ⑤坚持分类指导, 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什么? 答: 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集体商品林。包括: 集体商品林木、林地及宜林荒山荒地等。对已明晰权属的自留山、责任山、国有、外资、民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据合同取得的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市林木采伐管理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了加强林木采伐工作管理,科学、有序、合理采伐林木,促进林业资源有效利用和可持续增长,加快全市绿色家园建设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继续执行×政办发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一条制定采伐规划。市林业局根据各乡镇(办事处)林木的林龄、生长状况、地理位置、林带网格等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年的林木采伐规划(此规划从年开始,首次年规划为年-年),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工作。() 第二条实行限额采伐。按照省和绥化市下达的林木采伐指标,依据全市和各乡镇林木采伐规划,本着生态、效益、发展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林木采伐数量、采伐对象、采伐区域,科学认定病、虫、残、老林标准,优先安排病、残、老林的更新采伐,确保林木采伐按限额有序进行。第三条健全民主议事制度。各乡镇拟申报采伐的林木,权属归村集体所有的,必须经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提交村民议事会讨论同意,议定林木采伐数量、地点、用途,面向全村公示天,由村委会向乡镇政府提出采伐申请。除尘滤布个人所有的林木申请采伐,要有村委会意见及印章,并有乡镇政府出据的林权权属证明,经公示后,由乡镇统一进行申报。第四条乡镇党委会决策。对于本乡镇范围内各村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必须提交乡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并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签字方可上报审批。第五条强化现场勘察。拟申报采伐的林木,各乡镇林业站都要逐一进行现场勘查,实行全林每

木检尺,查清林木座落、株数、面积、胸径和林木权属,再由林业局资源股依据采伐条件和规划,提出现场勘察意见,确定是否采伐以及采伐数量和采伐方式。如勘查设计与实地不符,由负责勘查设计的乡镇林业站承担相关责任。第六条严格申报程序。各乡镇应根据限额和规划向林业局提交林木采伐申请,自年起,林木采伐申请由各乡镇统一提交,杜绝个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林业局对拟采伐林木要严格把关,根据资源股现场勘察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对于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林业局上报绥化市林业局依法审批。第七条采伐林木出售。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的林木依法审批后,林业局应及时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压滤机滤布厂家集体所有林木出售前,应再次召开村民议事会,确定底价,实行公开叫标,竞价出售。《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木所有者签字领取,如未按采伐证规定进行作业,由领证人承担相关责任。第八条加快更新改造。对批准采伐的林木,应预留清根造林保证金或作业质量保证金,以保障按要求作业及在当年清除伐根,坚持标准整地,全部达到待植状态,下一年春季成林,经验收合格后,发给《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及退还保证金。第九条滥伐林木处理。对于无证采伐、超量采伐、异地采伐及不按采伐证规定进行采伐的,严格按《森林法》有关规定依法严肃处理。第十条不予申报采伐的林木。集体所有或个人所有林木采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申报采伐。 ①没有纳入林木采伐规划的; ②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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