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国家空间规划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

荷蘭國家空間規劃(Ir Steef C. Buijs)

序言

0.1.目的

本文介紹荷蘭國家層級的空間規畫,提供一般性的資訊給想要了解荷蘭國土規畫的人參考。

0.2.大要

本文討論的重點是:為什麼在全國的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地方或區域層次的空間規畫不夠嗎?為什麼需要空間規劃?為什麼空間規畫不能夠只是經濟計劃或是環境政策的一部份就好了?

如果全國空間計畫是有用的,我們是不是應該走得更遠,思考到跨國的或是歐洲的層次?

除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也試圖釐清空間規畫兩個基本功能--規範功能與發展功能的不同。

規範功能是重複性的活動:個別市民、公司或機構,各基於不同目的,提出使用土地的提案(不一定有營建行為)。這個時候,各層級政府必須依據明定的條件給與許可或不許可。

發展功能則是預先的作為。例如政府提案要做某項基礎設施、擴充城市實質範圍、利用土地或保全自然資源…等等。

這兩項功能在本文中將會一再深化討論。討論重點會放在規劃概念以及決策程序:包括法定的與財政上的執行工具、政府內與政府間的協調、非政府組職與私部門和社區的參與。

1. 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上一章提出的問題,本章以兩個步驟來回答,第一個步驟是一般性地說明為什麼須要作空間規畫,第二個步驟回答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1.1 空間規劃的功能

一旦法令綱舉目張、國家安全獲得確保,則荷蘭政府日常的政策必須滿足下述四個基本目標:

(1)經濟效率

(2)社會公平

(3)環境(生態)永續

(4)保存及豐富文化認同

上述四個目標都有其空間意涵。為了達成經濟效率,國家必須提供空間供各種產業活動使用、提供基礎設施支持生產及貿易活動。空間和基礎設施是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人們以何種居住條件住居在何處、可以使用哪些教育、健康照護及其他設施?減少水、土、空氣污染,避免耗用竭盡自然資源,都有其空間意涵,保護生態系、維持生物多樣性亦然。此外,文化與建成環境息息相關,老城是文化資產同時也是文化新生的機會。

不只個別目標有其空間意涵,這些空間意涵之間有時也互相衝突,所以,空間規畫不只為了滿足個別功能,重要的是整合所有需求,經過衝突、折衝,達成互惠,強化空間使用、增加基礎建設和資源。

如此一來,空間規畫配合綜合的財務政策(財政、預算及貨幣),就是整合政府政策的主要工具。

1.2. 國家層次的空間規劃

地方空間規劃的需求

地方需要空間規劃的理由很明確。某人擁有一塊地,想使用時卻會影響到他的鄰地或更遠的土地;或是影響到公共利益(如環保)。這就是地方政府必須規範土地使用最基本的理由。地方政府也可以參與開發新的土地、建造基礎設施、開採資源,這些活動也需要空間規畫,以確保執行的效果和效率。

區域

區域需要空間規劃行之有年。一開始,地用的衝擊是非常地方性的,隨著經濟和其他活動規模越來越大,個別單一地域的規劃,必須在區域層次進行協調和監督。公共設施的建設計畫也有類似的狀況。當我們說「都市網絡」或「網絡城市」時,我們處理的是超越地方的社會和經濟系統,傳統上必須在區域層次監測與管理。

國家

順著同樣的理路思索下來,許多人類活動是超越區域的。荷蘭空間規劃史就是一個明確的例子。一百年前,荷蘭空間規劃正式由單一法規規範(1901住宅法),剛開始住宅法只規範地方的空間規劃,1930年檢討後,省府被賦與區域空間規劃的職權,二次大戰後,中央政府才開始作全國的空間規劃。

國界之外

再進一步,當代歐洲交通運輸、河川管理、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全都需要

跨國界的合作。逐步地,大家覺得需要一個機構關注跨國或全歐的空間規劃。歐洲所有層級的政府都需要作空間規劃,問題是職權如何劃分。全歐遵行的subsidiarity(辅助性原则)是一個重要原則:最受決策結果影響的有最大決定權。當然,各國實踐後的樣貌並不一致。

2. 空間規劃兩個基本功能

此處討論空間規畫的兩種功能與政府政策工具的關係。政府的政策工具大略有如下四類:

(1)擬定法令與規章(包括依法擬定的計畫)

(2)協調與建立共識

(3)財稅誘因或抑制

(4)政府直接的行動

上述順序也反映出政府介入的程度。政府擬定的法令與規章,多數只是需要被尊重的一般規則,政府大多扮演監控者,必要時才強制執行。在協調與共識建立上,政府願意主動讓渡權力及資源,給受政策影響的合作者去執行這個決策。前述工具中,政府的介入並沒有財稅效果;第三個工具政府會提供補助、獎勵或共同承擔風險,政府必須編列預算但是也會產生收益,政府也可以用衡平稅或罰款去禁止某些空間活動。第四個工具政府的介入最直接。政府直接花錢做建設、造新鎮、開發自然資源,這些投資會以稅收的方式回到政府手上。

2.1.地方層次的法定空間計畫

土地使用

在地方層次,最普遍、也最具效力的管制就是土地使用計畫。

建築許可

土地使用的項目常常輔以營建指導,例如:建蔽率、樓層數、棟距、獨棟、半獨棟或排屋、甚至屋頂形式。

2.2.地方層次的共識建立

2.3.地方財政誘因或抑制

2.4.地方土地與基礎建設開發

2.5.區域(省)及國家土地使用規範

2.6.水平與垂直協調

2.7.國家層次的財政誘因與抑制

誘因

中央政府必須給地方政府誘因,因為荷蘭的稅制頗為中央集權。一般來說,荷蘭空間規畫的體制是分權的,省與市鎮政府必須對適當的空間發展負責,但是他們卻缺乏財政工具,結果就是他們必須仰賴中央政府的財務支援,以致在實踐上缺乏自主性。

現況上,中央政府會提供區域基礎建設的投資預算,也會補助都市建設或都市擴張時,開發成本超出收益的部份。此外,為了保育自然資源或歷史地景、改善環境品質及開發大規模的休閒區,中央政府也會提供補助。

抑制

現況上,中央政府並沒有用財政手法來抑制空間規畫。目前正在討論中的是所謂的「發展平衡稅」。也就是對大家不太喜歡但是無法單獨以規範來控制的大規模開發,課以平衡稅來制衡它的開發量與開發範圍(例如:使用郊區土地擴張都市)。另外在討論的是增值稅及地價稅率的調整,希望差別稅率讓這類大家比較不期望的開發停留在較低層次,而不會變成一般行為。

2.8.國家級基礎建設及相關活動

3. 荷蘭的背景資料

3.1人口

總人口一千六百萬、居住在四萬平方公里土地上,百分之八十的人居住在二萬人口以上的都市化地區,百分之八十人口就業於服務業,人均所得二萬二千歐元。

人口總體而言相當均質,移民人口每年僅以百分之零點四的速度成長。出生與死亡率均低,出生率為百分之零點三、每年十一萬人,預估2010年人口數為一千七百萬,2030到2040人口數為一千八百萬至一千九百萬,之後,人口數會開始下降。

3.2.經濟-勞動力市場

勞動生產力每年平均增長百分之二,加上人口成長率百分之零點七,所以經濟成長率必須維持在每年百分之三,才能提供足夠的就業機會。

失業是一個不均質的狀況。低學歷者容易失業,移民比較容易失學,語言也是一個問題,貧窮的移民大多居住在大城的舊市區,因為那裡的住宅比較便宜。

3.3實質地理環境

地形平坦和水患是荷蘭的地理特徵。西半部國土低於海平面必須靠海堤保護以防海水和河水的洪氾;另一半國土很低平,最高的沙丘只有六十公尺;只有在東南的德比交界高程達到三百公尺。

水的管理因此變成很重要的議題,所以政府體系中特別區分出水管局,它的位階相當於市鎮政府,但是只負責單一的功能。

3.4.經濟-地理根源

中世紀的河海貿易中心;十七世紀殖民強權;至今貿易與農產品出口仍是重要經濟活動。今日,鹿特丹是歐洲第一大港(三億噸吞吐量、六千萬噸貨櫃),史基浦機場是歐洲四大空運中心之一(每年四千萬人次、兩百萬噸貨運)。

3.5.都市化與基礎建設

都市化程度:百分之八十的人居住在二萬人口以上的都市化地區,非農人口高達百分之九十五。

基礎建設:水、排水設施、下水道、垃圾處裡、能源與電信設施、交通網路。

3.6.政府組織

市鎮:五百個,平均居住人口為三萬人。市鎮有直選的議會,議員數為13到45人,負責所有的決策。

水管局:位階與市鎮相當,負責防洪、排水、灌溉、維護水源、處理廢水、防範水土流失。

省:12個省,平均居住人口數是130萬。

3.7.稅

荷蘭大部分的稅是國稅,由中央政府收取。國家總收入每年約為三兆五千億歐元,其中公部門收取的一兆七千億包括稅收以及相關的社會安全費。

課稅收入約為八千五百億歐元,依不同稅基來源:

個人收入及相關稅收 25B

企業及其他收入稅收 16B

加值稅及其他相關稅收 38B

小計 79B(93%)

省及市鎮稅收 6B( 7%)

4. 荷蘭空間規劃體系

4.1.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

荷蘭空間規畫體系中,土地使用計畫是整個體系最重要的基礎。

土地使用計畫由市鎮行政機關負責準備,有時由公務員草擬,有時則委託顧問公司協助草擬。第一步是準備一個草案,具有讓利益相關團體可以參予討論的內容。根據討論結論,市鎮行政機關做出最後的草案版本,不同意其內容的團體可以正式的反對此版本。然後市鎮行政機關會把最後的草案版本、反對意見、以及他們對反對意見的回應,送到市鎮議會,尋求立法。市鎮議會經過討論,做出決定,印出一個市鎮版的土地使用計畫。

反對意見不被接受的團體(此時已不接受新的反對意見),可以在省級行政機關重複這些反對意見,市鎮土地使用計畫必須經過省議會的批准,才能完成立法程序。省級行政機關會對計畫和反對意見做出決定。在此階段若沒有其它反對意見,省的批准就是整個程序的結束,土地使用計畫自此獲得法定地位。若是反對者不放棄其反對意見(不是新的反對意見),反對者可以對國會提出申訴,變成高等法院的行政訴訟。

反對意見若被省府以上層級接受,市鎮政府同樣可以提起訴訟,表示反對。

4.2建築許可

在荷蘭所有營建行為都必須獲得許可,始得為之,否則可以課以最高五千歐元罰款或是六個月監禁。合於土地使用計畫規定的營建行為,一定可以獲得許可。

與土地使用計畫不符的營建行為遭到拒絕後,申請者可以要求政府檢討土地使用計畫。如果行政機關不接受,必須說明的理由,申請者則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市鎮政府同意申請者的意見,不須待整個土地使用計畫檢討程序完成(因要花費數年),只要省政府預為同意即可執行。

4.3.空間規畫監察員的角色

在核准土地使用計畫或提前處置的程序中,代表住宅、空間規劃及環境部的「空監規劃監察員」會參與其中。他會和其他部會的代表共同檢視,是否中央政府在地方土地使用計畫以及建築許可提前處置中利益受損。若是,他可以要求省府暫緩核准。

4.4.區域的分區計畫

省級行政機關是基於其區域分區計畫暫緩核准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省的區域分區計畫類似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只是涵蓋範圍較大(大多是全省)、但較不細緻。比較重要的部份是既有都會區、都市擴張區、主要的國家及區域基礎建設、工業區、各種類型農業區、休閒區、自然保育區、主要水源及水體區。

省的區域分區計畫準備程序和地方土地使用計畫類似,唯一的差別是它不須經由國家核准。省府核准、高等行政法院駁回所有反對意見,省的區域分區計畫即具有法律效力。荷蘭的空間規畫是分權的,但不表示中央政府毫無權力。

4.5.國家空間規畫政策文件

中央政府制定全國規畫計畫,這些計畫形成空間規劃政策,平均每十年更新一次。

國家規畫計畫的特色

國會在1960年核准第一次國家空間計畫,現在,第五次國家空間計畫正在準備中。

國家空間計畫具有規範性,類似於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及省的分區計畫,它涵蓋全國國土,但是無法精細如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

此外,它標示出國家級的重大建設,例如:荷蘭與歐洲的運輸系統、空港海港的擴張計畫、主要的新的都市發展。這部份兼具規範性與發展性的功能。

第三,這個計畫陳述地方及省政府必須遵守的一般規劃準則。這部份極具規範性。

這三個部分整合起來就是所謂的「重要規劃政策決定」。這些決定都有附加說明地方政府必須遵守的理由。檢討第四版國家空間計畫時增加了一個附件,這是中央政府和省市政府間的一個契約,內容是中央政府到2010年將具體提供多少數額的財政支援給省市政府,但同時,省市政府必須達成某種程度的績效。

命令

如果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和省的分區計畫不符合「重要規畫政策決定」,住宅、空間規畫及環境部可以發布所謂的「命令」,要求上述兩個計畫依命令修正。地方政府沒有遵照其他部門的政策計畫執行時,中央政府也可以發布命令修正他們的作為。

因為省的分區計畫不須經過中央政府的核准,所以,國家空間計畫並不是位階最高的規畫,但是它是國家給地方命令時的基礎,所以仍然是一項有效的工具。國家空間計畫一經國會通過,主管部會據此對地方政府發布的命令,不需要再諮詢國會的意見。對於非預期中的發展,部會也可以不依據「重要規畫政策決定」對地方政府發布命令,但是這種命令就必須先經國會核准。

理論上,若省及市鎮政府拒絕服從中央的命令,部會可以代為調整區域分區計畫或土地使用計畫。

程序

在住宅、空間規畫及環境部主導、內閣其他部會配合之下,提出空間規畫政策的第一次草案。在這個階段該諮詢的部會或團體的意見,都應該已經被諮詢過了。草案公布後的諮詢是比較正式的,一般民眾也可以提供意見。

在第二階段末期,空間部應對諮詢意見作出回應,然後,在第三階段,提出一份修正後的版本。最後,也是第四階段,國會將對第三階段提出的草案版本進行討論,修正後核准,核准後印行的的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案。

和其他立法的關係

作為規範性的工具,國家空間計畫常常和其他法案相關,例如:主要基礎建設法案、徵收及保全自然保護區法案、環境影響評估法。此外,評估都市化及基礎建設方案、大規模工業設施、採礦、水資源管理措施的環境衝擊,相關的評估準則和程序都與其相關。

5. 空間計畫的執行

5.1.地方層次(市鎮)

傳統土地使用計畫的執行

第四部份已經說過,此處不重覆。但補充說明財務的部份。當購地等等開發成本高於售地所得時,也就是說開發收支無法平衡時,中央政府必須弭平這個財務缺口,以挽救整個開發案。現況上,中央政府一年提供約六億歐元的補助。

私部門的參與

和其他國家一樣,荷蘭也漸漸由政府主導都市發展,轉向政府提供誘因,讓私部門參與。因為地主的抗拒,政府徵收土地的用途越來越侷限在滿足公共需求,例如:教育設施、健康照護以及社會住宅。提供社會住宅常常是都市用地擴張或是再發展的重點,也因此必須徵收較大範圍的土地。隨著人均收入增加,依賴政府提供社會住宅的人越來越少。現在,百分之八十的住宅是由私人開發商提供。

當土地使用計畫一公布,這些開發商立即會去收購土地,因為他們自認效率高於市鎮土地開發機構,可以做得又便宜又好。因此,他們不但可以用最終產品賺取利潤,而且擁有土地,也表示他們擁有以後的開發權。

但是對市鎮政府來說,這種發展有嚴重的後果。首先,他們無法直接掌握開發品質,因為無法自己來做詳細計劃,現在他們只能比較精確地描述土地使用的類型,這種做法,當然比較無力於控制品質;詳細的描述,常常被粗心地認知,而流於無效。其次,市鎮政府喪失了改善周邊環境、甚至獲取利潤的機會。

為了平衡現況,空間規劃法修訂時,必須考量賦與市鎮政府控制開發品質的

工具,並且給與足夠的財政措施,讓市鎮政府可以圓滿達成其空間發展的任務。

5.2.水管局

水資源管理的工具來自特別的水資源管理的立法。地主不願合作,政府可以強制執行,例如:在其土地上築堤。水資源管理體系的成本(包括廢水處理)直接來自土地使用者的付費,中央政府也會提供其它的預算,例如:海岸保護(三角洲工事)及主要河川築堤費用。

5.3.區域層次(省)

比較起市鎮或中央政府,省政府在執行上比較沒有權力。土地使用分區指標沒有什麼要直接執行的項目。只有一些區域基礎建設方案(如區域道路)和大規模的休閒設施方案由省政府負責執行,預算則來自中央政府提供的一般性省府預算,不足的部份由區域自有稅入補充。除了一般性預算補助,中央政府也補貼區域的休閒設施和自然保育。交通建設方案的執行並不是省府的責任,因為公共運輸機構不是隸屬市鎮政府就是民營公司。對於民營公司,省府只是一個品質、安全、關稅的監督者。

5.4.都市區域

現況上,都市區域缺乏合作的意願。所謂的都市區域常常涵括數個甚至二十個市鎮。因為省本身就沒有權責,所以也不能代行其事。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政府設立了七個特別的區域行政局。他們合作、甚至有時替代市鎮政府行使都市擴張、重建和公共運輸的職能;有時也幫省政府執行區域道路、休閒設施、自然保全的工作。為了執行這些工作,區域行政局發展出市鎮間的結構計畫。這些結構計畫必須獲得所有市鎮議會的支持,但是效力低於市鎮土地使用計畫、省的區域分區計畫以及國家空間規畫政策文件。

5.5.國家層次

中央政府直接執行國家空間計畫裡重大方案,這些方案來自空間部及其他部會的部門計畫,大部份的方案預算由主管部會的預算支應,某些方案的預算則來自財政部和經濟部共管的中央經濟發展基金。

提供投資基金、補助省、都會區及市鎮政府,則可視為中央政府非直接的執行方式。

中央政府每年花費約五十億與空間規畫相關的投資(包括相關方案的財政移轉與補助)。另外,還有二億給省、三億給水管局、二十五億給市鎮(不包括財政移轉及補助、以及整理建築用地出售的投資)。整體來說,空間規畫相關的政府投資約為八十億,大約佔政府總支出(不包括社會安全支出)的百分之九點四、GNP的百分之二點三。

5.6.私部門的投資

比較私部門投資,政府的投資實在不什麼,其比例約為八比二。私部門投資約略超過三百億歐元,公私加總約為四百億歐元,為GNP的百分之十一。

由於使用者付費,私有化是主流的想法。越來越多大尺度、複雜而高風險的方案,採用公私合作的方式進行,互相分擔開發風險與收益。例如德法間的鐵路建設、主要城市中央車站的重建、以及一些高速公路的建設方案。公私合作開發綠色都市與休閒的自然發展、地景重建也在實驗當中。

6. 基本空間管制與開發的概念

6.1.規劃概念的歷史根源

詳細規劃與穩健的土地使用

當代荷蘭空間規畫的概念有其根深柢固的歷史根源。早在中世紀時,低地國已經高度都市化,也發展出許多貿易導向的中型城市,許多鄉間也開始為世界市場生產農產品。城市擁有相當自治權,不太受封建地主、國王或君主的干預。水管局在郊區扮演的角色就很像這種自治政府。所以,荷蘭政治初始即具有民主與平等的傳統,沒有中央集權、集錢的現象。與這些特質相伴隨的,即是:荷蘭很早就有仔細的空間規畫的需求。

中世紀城市必須建築城牆以自保,城牆內的空間是有限的,所以必須精心安排、節約使用。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十九世紀,軍事技術的發展使得城牆變成一種過時的防禦工具。但是當時即便城牆已經被拆除、防禦已經強化,但是沼澤遍布、黏土與泥炭地質的荷蘭,仍然很難隨心所欲使用空間;此外,改善地基需要極高成本,荷蘭建築形式因此趨向中庸而不誇飾。水資源管理的需求,促進了鄉村地區仔細規劃的實踐,作法上都強調實際解決問題,而非誇耀展示權利與財富。

城市與地景特徵

空間發展的歷史,形成荷蘭當代城鄉地景穩健與功能取向的特質,擁有集中的聚落和廣袤的鄉村。典型填海造地的地景,形成綿長的地平線和開闊的天空,令其國民及訪客都印象深刻。此外,水無所不在:填海造地的水渠和排水渠、大河和小溪、湖和內海、北海以及它深入陸地的入海口岸。

在這種環境特質中生活的人們,會逐步將這種品質引入其文化中,這是荷蘭人想在空間規畫政策中保留這種城市與地景特徵的原因。隨著人口越來越多、越來越富裕,保存這些地景特徵越來越不容易。人的流動性越來越大、需求的空間也越來越多,新的技術已經解決在軟濕地質上建築的問題,移除了過去都市發展的障礙。

6.2.戰後國家規畫的重點和概念

第一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1960)

二次大戰後,國家關注的重點是重建及復甦經濟成長,不只修復戰爭造成的大規模損壞,同時也要克服戰前的經濟危機。美援在此時發揮極大作用:重建家園、並促成農業、製造業與服務業的現代化。

直到1960年,重建已經上了軌道,荷蘭開始準備其空間規畫政策文件。此時重點在西邊,所謂的Randstad地區,此區被視為經濟中心,但同時遭遇經濟過熱與嚴重的擁擠問題。所以,部份人口與活動必須移轉到周邊一百公里的其它地區。另外一個關注重點是歐洲市場,因為它決定了荷蘭農工產品的生產。

第二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1966)

第一次政策發布後,人口與經濟成長很快就遠超過預期。政府立即決定馬上準備第二次政策,並在1966年發布。

第二次政策基於戰後嬰兒潮的高生育率,預估人口數將在2000年達到二千萬人。經濟活動以相同速率成長,尤其是交通運輸,因為荷蘭是歐洲內陸對外交通的門戶。因為人均收入增加,造成空間需求也大幅增加。為了因應成長,都市化類型必須被重新安排,基礎設施需要擴充與現代化。

第二次政策最重要的兩個概念是:都市區域(urban regions)及新鎮(new towns)。舊城必須長大,提供令人愉悅的居住條件、有效率的交通系統。開發衛星城是較佳方案,不管是擴充既有郊村,或是開發居住人口約十萬的新鎮。舊城和衛星城鎮形成新的都市體系,叫做都市區域,保護其外的郊區,抵抗不受控制的都市化。都市區域是一種集中的類型,為成長創造足夠的空間、提供令人愉悅的環境及戶外休閒空間。

為了支持這種新發展,也開始檢討空間規畫法,規範地方的土地使用計畫和省的分區計畫。然而當初並沒有創造適當的執行工具,尤其沒有為衛星城的開發提供財務誘因,所以,新鎮開發的工作實際上並未進行,舊城改造也停滯,只有既有郊村因為土地開發的成本比較低,實際成效超出預期。此外,由於大規模的汽車化,使得許多人可以住在鄉村,開車到市區工作。

第三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1973-1985)

七○年代初,政府就認知到第二次政策的許多預測是不會實現的。第二次政策公布當時,許多荷蘭婦女也開始使用口服避孕藥,大大降低了出生率,之後幾年出生率雖然回穩,但一直維持在一個低點,新的預估顯示,到2000年人口數約為一千六百萬到一千八百萬。過高的人口預測,造成空間過量供給,伴隨著去中心化的都市區域發展、以及大規模汽車化的郊區化橫掃全國,城市中的有錢住民紛紛外移,造成嚴重的擁擠問題。

1973年,政府開始準備第三次政策時必須基於較低人口數的預測,同時調整都市化政策,以便控制郊區都市化的趨勢。這個艱困的工作因為有非常好的財政工具輔助,因而做得很成功。政府在財政上支持都市更新、舊城繼續擴張、全力開發新鎮。概念上,政府想做的是讓財富、知識和權力分布得比較平均。七○年代,荷蘭社會堪稱是最平等的時代,這同時反應在規畫政策中。

第四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1985-1989)

規畫的基本概念之一是財富平均分配,暗示財富增長是理所當然的,這種想法在八○年代造成不良影響。荷蘭製造的產品在沒有貿易障礙的市場無法和低工資國家競爭,戰後維持很長一段時間的低失業率,竟然飆高到接近三○年代經濟危機時的水準,經濟成長下滑。平均分配已經失去正當性,讓失業率降低、繼續經濟成長的經濟再結構成為迫切的必需。

為了經濟再結構,第四次政策特別重視兩個部門:國際運輸與物流、國際製造者服務。為了運輸與物流部門,政策上決定發展「歐洲兩門」:史基浦空港及鹿特丹海港,並且建造高速、高承載量的基礎建設,聯結「兩門」和歐陸。為了服務國際製造者,政府全力發展四大城市,讓它們變成企業願意落腳的卓越城市。

上述是回應全球發展的大尺度的空間干預政策。第四次政策的作者們還認知到新的經濟部門所需的勞動力,有別於以往重工業的工人,新的勞動力需要有較高學歷,他們會想要較佳的生活品質。所以,第四次政策也重視市鎮政府該如何改善其環境品質。「全球思考、在地行動」是第四次政策的座右銘。跨越千禧年,第四次政策的縱深到達2015年。

第四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特別版(1990-1994)

第四次政策從未曾進入執行階段,因為草案最後討論階段的當時,內閣發生嚴重危機,中斷了整個程序。新的選舉產生了新的內閣(政府從中間偏右變成中間偏左),工作雖繼續,和前任政治色彩不同的新內閣提出兩個修正條件:第一、強調經濟再結構的同時必須重視環境保護;第二、宏觀與微觀的空間計畫之間必須重視區域發展。此後,第四次政策被稱為第四次政策特別版。

新內閣增加的條件成為政策的核心。第四次政策特別版有一項方法論上的創新,就是創造了中央政府和省及都市區域的執行契約。計畫年期維持在2015年,契約年期則是1995到2005年。

空間規畫政策也有一些新的內容。第一、強化「密實都市(compact city)」,也就是儘量以既成都市區的重建來滿足空間需求,當擴張無法避免時,以開發鄰近都市的土地取代蛙跳擴張。第二、策略性開發大面積的區域公園,服務鄰近擁擠的都市區。第三、改變都市擴張的方式,用公共運輸取代小汽車來支撐都市擴張,因為小汽車是環境問題的主要根源。

檢討第四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特別版(1995-1998)

檢討第四次政策特別版的目的,是為了延長政府間契約的年期到2010年。政府間協商後同意將契約年限延長成2005-2010。規畫概念雖說沒有什麼變動,但政府間協談時已經透露出第五次政策的端倪,包括:重視歐洲、品質與永續性;「密實都市」的概念仍然有效,但在經濟和社會上越發重視網絡的特質。

國家空間規畫政策的延續性與創新性

回顧戰後五十年國家空間規畫的發展,我們看到概念的延續,也看到回應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的持續創新。扼阻都市蔓延、維護郊區的綠地和開放空間、維持都市的密實發展是一貫的想法。讓人們聚居以支撐基礎設施的發展,確實造成少數民眾無法擁有一般國民的收入水準,以及較低的流動性。密實都市發展的視覺景觀不佳,但是保全了長久以來和農業地帶共生的自然元素。

公共交通網對支撐都市密實發展非常重要。都市密實發展造成集中的交通流量,必須靠公共運輸系統來處理,過份倚賴私人運具只會讓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現在的問題是:公共運輸系統必須從單一中心的服務結構,轉變成多中心的結構。

另一個重點是舊城的品質的問題。原本大家只關注戰前的都市區,現在1945-1965年建成區的品質也普受重視。過去25年一直受重視的都市更新,使得舊城的品質有所改善,但至少還要再花25年的時間,1945-1965年建成區(全國百分之三十的住宅存量)的重建才會有成果。

不斷調整與創新才能回應經濟、社會與環境的變遷。第一次政策回應的是戰後重建與攻佔歐洲外銷市場;第二次政策回應高度經濟與人口成長;第三次政策回應郊區都市化與不均等發展問題;第四次政策回應傳統製造業部門的崩潰;第四次政策特別版回應環境議題;第五次政策要處理網絡發展、水資源管理及農業變遷議題。

空間規畫持續關注品質的問題,也是其價值所在,當空間規畫解決了各式各樣的部門問題,這些價值就更加被彰顯。

省最重要的功能是監督市鎮及水管局的決策。這些嚴重影響個人、企業及各種機構的決策(土地使用計畫、環境許可等等),需要省府的核准,同時省府也受理人民對這些決策的訴願。省府介入仍無法解決爭議,人民可以上訴到獨立的行政法院(最高可到荷蘭高等法院或歐洲法院)。

除了監督,省可以獨力行使建設區域基礎設施、大規模休閒設施、自然及環境保全、社會福利及健康照護等職權。各省議員席次從31到81席不等。省長由中央任命,省府部門首長同時是省議員。視省的面積及人口數不同,各省府公務員從數百到數千名不等。

中央政府

地方與區域有型態固定的政府,包括行政單位及議會,中央政府則有相當不同的型態,不同的部會各自要面對國會。國會有兩院,議會則是單一的。第二國會有150個席次,由人民直選;第一國會75席,由省議員投票選出。

第二國會藉由預算及立法提案權,直接控制部會,同時評價其行政品質。第一國會可以對法案及預算給與意見,但是沒有權力自行提案立法。

中央政府有十五個部會,主管下列職權:一般事務、外交、發展合作、國防、司法、內政(包括海外領土)、大城市問題、財政、經濟、社會與就業、健康福利與休閒、教育文化與科學、住宅空間規畫及環境、運輸與水資源管理、農業自然保全與漁業

6.3.填海造地模式的決策

省、市鎮政府及中央政府對於空間規畫重點有相當共識,規畫責任的分權,加上財政中央集權,產生荷蘭廣為人知的「互補式政府」。任一層級政府無法單獨達成其任務及目標,各層級政府合作才會產生效率。空間相關的投資極龐大,私部門也扮演重要角色。借鏡水管局民主運作的方式,荷蘭空間規畫與執行的協作決策,被稱為「填海造地模式」。

7. 第五次國家空間規劃

第四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發布至今,中間公布了一份特別版,也對特別版進行檢討,國家空間規畫政策需要更新,1999年,第五次國家空間規畫的準備工作正式啟動。

7.1.變動中的現況

全球化與經濟成長

移民

水的管理

都市網絡

7.2.程序

2000年底第五次國家空間規畫政策草案將會出胎,屆時將與其他政府(歐盟、鄰近國家、省、都會區、市鎮)及團體進行討論。這些討論的結論將整合出第二初稿,在2001下半年送交國會,在本屆政府任期結束前,國會將核定這個法案。下一個四年,這份文件將因各層級政府、公私社團組織的運作實踐而深化。

平行於此,其他部會也會準備其類似的部門計畫。經濟部已經公布區域經濟

發展計畫;運輸與水資源管理部則在準備其全國交通運輸政策;農漁自然保全部則會對郊區發展的不同面向,公布數份政策文件;內政部已經對大城問題發布數份政策文件。

住宅、空間規畫與環境部已經針對未來二十年的住宅政策,提出第一版草案,同時也著手修訂其環境政策。

這些文件都會在一個局長級委員會中討論協調,空間部的局長是該委員會的執行秘書。該委員會的建議會被提送到部長級委員會(由空間規畫相關部會部長、副部長組成),部長委員會的意見則會在內閣會議中,影響所有政策最後的決策。

8. 長期的空間投資策略

8.1.目前投資的優先順序

交通建設可以促進經濟發展,所以最受重視。但其他改善生活品質的項目也越來越受重視。八○年代中期,中央政府一年大約投資三十億歐元,其中七成用在運輸,三成用在其他項目(都市更新、重建與擴張;保護文化資產;改善環境;保全與發展自然)。現在的投資額約為五十億歐元,六成用在運輸建設。比較起來,運輸建設比例是下降,投資總額還是增加(30億vs. 21億)。提昇生活品質的投資,在總額及比例上都有長足的增加。

8.2.未來的優先順序

生活品質

接下來數十年,為了維持永續的經濟成長及社會公平,建設重點將由交通運輸轉移到生活品質。一方面是交通建設已趨完備,新的管理與利用技術替代了運量擴張;另一方面,荷蘭經濟成長越發強調知識與資訊取向、強調高教育水準的人力資源。高教育水準者會以生活品質決定居住地點,所以,倚賴高素質人力的企業會選擇落腳在具迷人環境的地方。接下來二十五年政府該投資多少、以及投資的分布狀況,仍在討論中。由於人均所得不斷提高,政府投資的水準不見得需要增加,但是分布必須進一步集中在提昇生活品質,也許比例該提高到百分之五十或六十。

政策準備與協調

討論到政府投資,除了與空間規畫相關的高階委員會,在投資委員會中,多數部會的祕書長是其成員,區域經濟發展局長則是委員會的執行秘書。該委員會提供意見給部長委員會去協調政策及預算,然後由內閣會議作最後決策。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研究

基于垂直协调视角下的空间规划体系研究 ——以荷兰国家空间规划为例摘要 作为重视政府干预的国家,荷兰自上世纪50年代开始了国家层面的基于公共和市场干预的战略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完善协调机制,以管制性而著称。本文将以荷兰空间规划体系中的垂直协调为重点,阐述各层级规划内涵以及规划新动向,最后提出我国可以从规划模式、规划体制、协调机制等方面参考和借鉴荷兰经验,从而完善和优化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关键词 荷兰;空间规划;纵向协调

1背景 1.1研究背景 我国的空间规划开展之初就建立了相应的规划体系,但是随着各部门越来越重视空间规划,现有空间规划体系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大多数的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由不同等级不同部门组织编制,以致于空间规划类别虽多但规划内容与职能常常相互重叠冲突,空间规划分级明确但下级规划受限且不能结合实际,最终导致空间规划难以协调和衔接。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对现有空间规划体系进行调整,总结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规划的经验教训,建立和完善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1.2研究目的与意义 1完善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寻求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平衡 荷兰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悠久,特点鲜明,在欧洲乃至世界处于领先地位,尤其规划思想和追求的生态理念对世界规划界产生深远影响,实现了社会、经济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因此研究学习荷兰的空间规划理念,对于推进我国城镇化背景下节约用地、经济建设和绿色和谐发展具有积极的启发和借鉴价值。 2汲取荷兰国土空间规划经验,在有限土地资源中创造宜居环境 荷兰国土面积只有4.15万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为408人/平方公里,却承担了欧洲水路运输门户、世界重要空港、国际金融中心等重要职能,是欧美世界中密度最高的国家之一。本次研究旨在更好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在保证良好生态环境和农业空间的基础上满足城镇发展需求,建设高水平宜居环境。 3探讨荷兰规划垂直协调机制,优化我国空间规划纵向协调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各层级政府的规划权、决策权、审批权及财权混乱而僵化,部门规划权限范围自我膨胀、互相重叠,加之缺乏统一的编制标准和目标体系,多种空间规划自成一体、各自为政现象明显。荷兰作为一个非中央集权的国家,却有着非常有效的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协调的规划体系,强调横向和纵向的沟通、协商和共赢的原则。因此研究荷兰空间规划纵向协调对解决我国规划垂直衔接具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2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垂直构建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作者简介:徐东(1966- ),男,汉族,云南昆明人,云南省发改委规划处处长,清华大学在读MP A 硕士,长期从事区域发 展和规划方面的实际工作。 《经济问题探索》2008年第10期 关于中国现行规划体系的思考 徐 东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昆明650041) 摘 要: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历史发展中客观形成的,对于政府履行职责,推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介绍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规划体系,剖析了我国现行规划体系的结构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我国规划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美国;日本;德国;规划;体系;改革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规划的思想源远流长。《周礼?考工记》记载为“匠人营国,方九里,旁三门,国中九经九纬,经涂九轨,左祖右社,前朝后市,市朝一夫”。《管子》认为“因天材,就地利,故城郭不必中规矩,道路不必中准绳”,“应该采用功能分区的制度,以发展城市的商业和手工业”。《商君书》中论述了都邑道路、农田分布及山陵丘谷之间的合理分配问题,分析了粮食供给、人口增长与城市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 [1] 。中国现行的规划体系是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客观形成的,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履行宏观调控、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对实现政府战略目标、弥补市场不足、有效配置公共资源、保护资源环境、协调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经验借鉴 不同国家,因其经济体制、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的差异性,规划体系也存在较大差异。这里主要选取美国、日本、德国等几个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进行介绍,为完善中国规划体系提供借鉴。 (一)国外规划体系的概况 11美国。美国虽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但并 不是一个没有规划的国家,其规划体系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在土地规划方面,联邦政府决定联邦政府所有的土地使用,州政府也通常运用特别的法规而将除了州所有的土地之外的土地使用管理权下放给地方政府进行管理,土地利用规划主要是规定土地所有 者如何使用或开发土地的条件。美国城市和区域的规划由地方政府作出决定而无需州和国家机构进行复审,绝大多数具体的发展规划都是地方政府的职责。美国各个州规划审批过程是不同的,在大多数的州,综合规划是不必经立法机构审批的,而是由规划委员会来承担这一职能。在州的授权法中一般都规定了规划委员会审批综合规划的过程和程序,如在审批之前必须进行公共听证会,审批时规划委员会的投票数等 [2] 。美国联邦政府为州际高速公路、国土安全、保 护环境、教育医疗、住房就业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但地方项目要得到联邦资助,必须要有一个被批准的符合联邦原则的建设和投资项目的规划。规划实施方面,美国一些州有他们自己的规划法,这些法律和法规主要针对土地利用规划和功能区划而制定的。 21日本。日本最具有典型意义的规划是国土综 合开发规划国,其规划分为国、都道府县和市(区)町村三级结构。国土综合开发计划是日本国土建设指导方针的综合性和基本性计划,先后制定了五次,在引导政府资金投放和促进区域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62年,日本制定了第一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以促进国土的均衡发展,防止大城市过于庞大,缩小地区差距为目标。1965年日本出台了第二次全国国土综合开发计划,内容包括:构筑交通通讯新网路(高速铁路、高速公路、新信息网);产业开发项目(大规模工业基地、农业基地、流通基地、观光基地);环保项目。提出广域生活圈构想,加强核心地方城市的建设,建立连接其与圈内各区域的交 1 81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走向一张图

全国国土空间规划走向“一张图”2019-05-2807:55来源:光明日报 小到家门口是建绿地还是盖商场,大到城市发展整体的定位走向,对老百姓来说,国土空间规划与自身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正式发布,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将统一融合为一个国土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 5月27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自然资源部副部长赵龙表示,《若干意见》的发布正是要克服此前我国各级各类空间规划存在的一些问题,形成全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本规划、一张蓝图”,把每一寸土地规划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规划乱象使发展“受伤” 规划相互打架导致落不了地,规划朝令夕改,或者规划一套另做一套……长期以来,一些规划乱象在我国一些地方存在,被人们形象地称为“规划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比较典型的一种现象是,同样一块地,国土规划中是基本农田,林地规划中是林地,而在城建规划中又被划为城市建设用地。”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原院长李晓江说,如果要调整地块规划需涉及诸多部门,程序十分复杂。 李晓江以此前已进行“多规合一”改革的海南省为例,改革前调研发现,海南全省各种土地、林地、建设、海洋等规划矛盾、重叠的土地斑块达数十万块,已成为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问题。 究其原因,一直以来,我国各种规划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各部门的事权不同,规划目标不同,规划方法和重点也不同。因此往往容易造成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协调等问题。中国国土勘测规划院总工程师张晓玲将此前的这种规划管理体制形容为“九龙治水”,“协调不够,相互不通气,形成的规划自然就容易‘打架’”。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

荷蘭國家空間規劃(Ir Steef C. Buijs) 序言 0.1.目的 本文介紹荷蘭國家層級的空間規畫,提供一般性的資訊給想要了解荷蘭國土規畫的人參考。 0.2.大要 本文討論的重點是:為什麼在全國的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地方或區域層次的空間規畫不夠嗎?為什麼需要空間規劃?為什麼空間規畫不能夠只是經濟計劃或是環境政策的一部份就好了? 如果全國空間計畫是有用的,我們是不是應該走得更遠,思考到跨國的或是歐洲的層次? 除了回答上述問題,本文也試圖釐清空間規畫兩個基本功能--規範功能與發展功能的不同。 規範功能是重複性的活動:個別市民、公司或機構,各基於不同目的,提出使用土地的提案(不一定有營建行為)。這個時候,各層級政府必須依據明定的條件給與許可或不許可。 發展功能則是預先的作為。例如政府提案要做某項基礎設施、擴充城市實質範圍、利用土地或保全自然資源…等等。 這兩項功能在本文中將會一再深化討論。討論重點會放在規劃概念以及決策程序:包括法定的與財政上的執行工具、政府內與政府間的協調、非政府組職與私部門和社區的參與。 1. 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上一章提出的問題,本章以兩個步驟來回答,第一個步驟是一般性地說明為什麼須要作空間規畫,第二個步驟回答為什麼在國家層次上需要空間規劃。 1.1 空間規劃的功能 一旦法令綱舉目張、國家安全獲得確保,則荷蘭政府日常的政策必須滿足下述四個基本目標: (1)經濟效率 (2)社會公平

(3)環境(生態)永續 (4)保存及豐富文化認同 上述四個目標都有其空間意涵。為了達成經濟效率,國家必須提供空間供各種產業活動使用、提供基礎設施支持生產及貿易活動。空間和基礎設施是社會公平的基本要求:人們以何種居住條件住居在何處、可以使用哪些教育、健康照護及其他設施?減少水、土、空氣污染,避免耗用竭盡自然資源,都有其空間意涵,保護生態系、維持生物多樣性亦然。此外,文化與建成環境息息相關,老城是文化資產同時也是文化新生的機會。 不只個別目標有其空間意涵,這些空間意涵之間有時也互相衝突,所以,空間規畫不只為了滿足個別功能,重要的是整合所有需求,經過衝突、折衝,達成互惠,強化空間使用、增加基礎建設和資源。 如此一來,空間規畫配合綜合的財務政策(財政、預算及貨幣),就是整合政府政策的主要工具。 1.2. 國家層次的空間規劃 地方空間規劃的需求 地方需要空間規劃的理由很明確。某人擁有一塊地,想使用時卻會影響到他的鄰地或更遠的土地;或是影響到公共利益(如環保)。這就是地方政府必須規範土地使用最基本的理由。地方政府也可以參與開發新的土地、建造基礎設施、開採資源,這些活動也需要空間規畫,以確保執行的效果和效率。 區域 區域需要空間規劃行之有年。一開始,地用的衝擊是非常地方性的,隨著經濟和其他活動規模越來越大,個別單一地域的規劃,必須在區域層次進行協調和監督。公共設施的建設計畫也有類似的狀況。當我們說「都市網絡」或「網絡城市」時,我們處理的是超越地方的社會和經濟系統,傳統上必須在區域層次監測與管理。 國家 順著同樣的理路思索下來,許多人類活動是超越區域的。荷蘭空間規劃史就是一個明確的例子。一百年前,荷蘭空間規劃正式由單一法規規範(1901住宅法),剛開始住宅法只規範地方的空間規劃,1930年檢討後,省府被賦與區域空間規劃的職權,二次大戰後,中央政府才開始作全國的空間規劃。 國界之外 再進一步,當代歐洲交通運輸、河川管理、環境保護、自然資源保全都需要

荷兰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的评估与启示

荷兰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的评估与启示 2015-06-28 摘要:荷兰的空间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典型,其规划评估体系十分先进成熟,覆盖了规划的编制与运行的全过程。与此对照,我国城镇规划的实施评估刚刚起步,尚未形成连续动态的评估系统。本文介绍了荷兰于2012年出台的《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的制定过程,并对其实施前后的规划评估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重点评述了实施前评估中的预评估和战略环评的容、方法及程序,探讨了各阶段评估的意义及对规划的影响,并对我国规划评估机制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荷兰,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预评估,战略环评,监测 基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科技计划软科学研究项目(2013-R2-43)省社科联2014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20141slktzdian-12) 引言 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城市规划逐步由“规划蓝图”走向“公共政策”[1]。荷兰空间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典型,要求所有空间利益相关者参与到规划过程中,并设立了严格的事前和事后规划评估及反馈机制。荷兰空间规划的评估体系渗透到了其规划的编制和运行的全过程,形成了良好的动态循环:规划制定时进行预评估(Ex-ante Evaluation)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SEA: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或SEIA:Strategic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以下简称战略环评),讨论规划的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帮助公众和决策者做出正确的政策选择;规划执行后进行定期的过程监测和实施后评估,动态考察规划的结果绩效,反映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反馈给决策者进行必要的规划调整。 我国2007年颁布的新城乡规划法规定: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要进行定期的规划实施评估。虽然目前许多城市都开展了评估尝试,包括空间发展战略实施评估、总体规划实施评估、环境影响评估、交通影响评估、项目选址建设评估等[2],但大多集中在宏观规划实施后的结果评估和微观项目实施前的方案评估上,尚未形成动态、连续、完整的评估系统。鉴于此,本文对2012年新颁布的荷兰《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Structuurvisie Infrastructuur en Ruimte,以下简称《战略》)的规划评估体系进行了深入介绍和分析,希望能为我国规划评估机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由于《战略》的出台时间不长,因此本文将把实施前评估作为介绍的重点,这也正是目前我国空间规划评估机制亟待加强的环节。 1 荷兰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的制定 面对经济危机、气候变化和地区差异带来的挑战,荷兰在2008年7月通过了新的空间规划法[3],提出简化程序、明确职责、权力下放、政策指引等要求[4]。在此基础上,荷兰中央政府于2009年合并了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VROM)和交通及水管理部,成立了基础设施与环境部(I&M)。随后,该部门编制了新一轮的国家空间规划,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解读与研究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分区与用途分类指南》解读与研究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时间表(资讯来源:中国城市规划)本文从发展历程、规划体系和管理体系将日本、德国、英国、荷兰和中国的国土空间规划做了横向比较,发现国外空间规划优点,对比我国规划体系的不足,主要体现在: ●法律法规上,缺乏国家层面上统一、完整、权威的上位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滞后。 ●规划管理上,部门分割自成体系,当然新的机构改革从管理体系上已经逐步厘清,但是如何弥合割裂的体系,除了部门整合,更要以来配套法律法规出台和内部管理体系整合。 ●规划编制上,规划目标存在矛盾、规划要素存在差异,源自于原有各部门利益出发点差异导致的规划指标、规划内容、规划基期、编制年限、配套技术标准等规划要求的差异。 ●在规划运行上,缺乏统筹,操作适应性不强,存在“就土地谈土地”、“就城市谈城市”的矛盾问题。 本文依据上述问题提出来建议,空间规划体系的价值目标应该从单一目标的经济增长向多目标的可持续发展转变,注重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协调。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统筹考虑综合资源环境承载力,明确空间开发的限制性和适宜性,引导人口和产业向资源环境承载力较高的区域聚集,优化生产、生活、生态“三生”空间,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同时推进公众参与协商机制,让基层利益相关者了解并参与规划的制定过程,提交规划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山水林田湖草相关规划接受横向与纵向两个纬度的行政管理。从横向来看,住建、国土、海洋、林业等多个部门,通过多种类型的法律法规和空间类规划实行要素管控;从纵向来看,国家、省、市、区县、乡镇多级部门,通过规划上报审批、任务督办落实等手段实施层级管理。由于同一空间要素的多层多头管理,造成横向规划内容打架和纵向编审重点不清这两个核心问题。 十九大以来,国家通过机构改革成立自然资源部,基本上解决了横向多头管理的问题。但各层级政府对于国土空间规划“报什么”、“批什么”尚未明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重点也就无据可依。本文以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为研究对象,从事权划

最全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国土空间规划知识点梳理 一、政策时间轴线 2014.08国家发改委等四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市县“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的通 知”》 2019.05.23《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2019.06.02《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 2019.06.04《自然资源部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9.12.3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有关问题的函》 2020.01.1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指南》(试 行)的通知 二、主要工作内容及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若干意见》要求,主动履职尽责,建立“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抓紧启动编制全国、省级、市县和乡镇国土空间规划(规划期至2035年,展望至2050年),尽快形成规划成果。部将印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规程、相关技术标准,明确规划编制的工作要求、主要内容和完成时限。 (一)编制时限要求 2020 目标 基本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基本完成市县以上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2025 目标 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

2035 目标 基本形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 (二)编制要求 各地不再新编和报批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已批准的规划期至2020年后的省级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原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和市县“多规合一”试点等,要按照新的规划编制要求,将既有规划成果融入新编制的同级国土空间规划中。 对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实施中存在矛盾的图斑,要结合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设,按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要求,作一致性处理,作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础。一致性处理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2020年建设用地和耕地保有量等约束性指标,不得突破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强制性内容,不得与新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要求矛盾冲突。今后工作中,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统称为“国土空间规划”。 按照“管什么就批什么”的原则,对省级和市县国土空间规划,侧重控制性审查,重点审查目标定位、底线约束、控制性指标、相邻关系等,并对规划程序和报批成果形式做合规性审查。 三、成果内容要求 本次规划编制统一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作为规划现状底数和底图基础,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作为空间定位基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及启示

荷兰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国土面积为4.19万平方公里,土地利用结构中农地占60%,水域占18%,建成区占12%。荷兰是全球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农产品出口国、欧洲农业强国。同时在城市快速发展中仍然拥有优美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空间,因此其空间规划享有国际声誉。分析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对构建我国空间规划体系,实现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目标具有借鉴意义。 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 空间规划体系通常由法律、行政区划和运行体系构成。荷兰国家空间规划运行体系与三级行政建制一致:国家和省级编制结构远景规划,属于战略性非法定规划;市级编制两层规划,上层是结构远景规划,一个市或几个市联合编制;下层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总体看,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过程主要有3个阶段: 源于住宅需求的空间规划体系雏形(1941年~1965年)。荷兰历经第一次技术革命引致的工业化和城市化、加上大型基础建设加速了城镇空间的集聚,导致城市中心住宅环境简陋,而富裕阶层搬迁至城市外围带来城市蔓延。因此,1901年制定了《住宅法》,提出了发展公共住宅与城市规划的框架。规定人口1万以上或过去5年中人口增加了20%及以上的城市需要编制城市发展规划,旨在规范私人的建设项目开发活动。到20世纪20年代,城市规划扩展到乡村领域。在此基础上,1941年成立重建与公共住房部国家规划局,开始尝试空间规划编制。1956年《空间规划法》草案送交国会,1965年正式生效实施,标志着荷兰空间规划迈入新阶段。 集权主导的垂直型等级体系(1965年~2008年)。1965年的《空间规划法》奠定了荷兰规划体系制度基础。按照这一体系,中央政府编制了第2次~第5次国家空间政策,分别是1966年“组团式分散”理念的政策文件、1973年“新城式分散”理念的政策文件、1988年“紧凑城市”为理念的国家结构规划、1996年~2006年“城市网络”理念下,实现竞争力、活力、安全和保护为目标的国家规划战略。 分权主导的平行型层级体系(2008年以来)。进入21世纪后,为适应欧盟一体化、全球经济竞争、气候变化等新形势,需要调整规划思路。荷兰对1965年以来《空间规划法》实施进行评估表明,规划存在过于被动、导向不清和法律效力不够等问题。为此,2008年通过了旨在简化程序、明确职责、权力下放的新《空间规划法》,2010年机构也调整为基础设施与环境部。在规划效力方面,国家、省和市编制空间远景规划取代国家的关键规划决策、省级区域规划和市级结构规划。空间规划政策及实施内容尽可能落实到市级规划,市级规划有法律效力,市政府可以设置相应的条例。在内容方面,国家编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愿景》,重点关注改善交通可达性等国家利益。省政府编制省级空间愿景,关注景观管理、城市化和保护绿色空间等省级利益。市政府编制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利用规划,规定建设区位、类型、规模以及可能的用途。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有 荷兰空间规划体系的演变及启示 ◎ 蔡玉梅 高延利 张丽佳 -33-

01 “三线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

“三线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体系 导读 本文以南京市的相关工作为例,回顾从开发边界划定“两线两空间”、“四规合一”协调“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协同审批,到空间规划“三线”管控的探索和实践历程,分享经验,提出问题,探讨可行的解决方案。 1 空间规划体系相关政策及背景 1.1 宏观背景与政策 近年来,中国进入趋势性转变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时期。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新要求,特别强调“要把‘多规合一’放到国家治理体系的高度,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此之后的一系列相关会议、文件,从各个角度细化对“多规合一”、空间规划体系的要求,提出具体进度安排:在2013 年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积极推进市、县规划体制改革,探索能够实现‘多规合一’的方式、方法,‘一张蓝图干到底’”;2014 年12 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加快规划体制改革,健全空间规划体系,积极推进市县‘多规合一’”;2015年12 月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提出“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2016 年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改革完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推进两图合一。在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城市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合一”;2017 年 1 月《省级空间规划试点方案》提出“划定城镇、农业、生态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区三线),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主要控制线落地,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省级空间规划”。至2017 年10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再次明确提出“完成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划定工作”。 在此期间,各部委、各地区相继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多规合一”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发现问题,深化认识,逐步明确开发边界、“多规合一” 等各项工作的目的,使其更接近空间规划体系改革的实质。 2016 年3 月22 日,李克强总理考察海南“多规合一”工作并总结经验:“多规合一”说到底是简政放权,各部门职能有序协调,解决规划打架问题,是简政;“一张蓝图”绘好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按规划去做,不再需要层层审批,是放权;政府管理要更多地体现在事中、事后,是监管。归结到底,“多规合一”就是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的效率。 1.2 划与管的困惑

国土空间规划类术语及相关知识

空间规划类术语 “三区三线” “三区三线”:是根据城镇空间、农业空间、生态空间三种类型的空间,分别对应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三条控制线。 “三区”(三类空间) 城镇空间:以城镇居民生产、生活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城镇建设空间、工矿建设空间以及部分乡级政府驻地的开发建设空间。 农业空间:以农业生产和农村居民生活为主体功能,承担农产品生产和农村生活功能的国土空间,主要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农田等农业生产用地以及村庄等农村生活用地。 生态空间:具有自然属性的,以提供生态服务或生态产品为主体功能的国土空间,包括森林、草原、湿地、河流、湖泊、滩涂、荒地、荒漠等。

“三线”(三条控制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的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法确定的不得占用、不得开发、需要永久性保护的耕地空间边界。 城镇开发边界: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城镇开发和集中建设的地域空间边界,包括城镇现状建成区、优化发展区,以及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空间规划类的术语 “双评价” “双评价”是个简称,由“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两部分构成。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在一定发展阶段,经济技术水平和生产生活方式,一定地域范围内资源环境要素能够支撑的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最大规模。 “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在维系生态系统健康的前提下,综合考虑资源环境要素和区位条件以及特定国土空间,进行农业生产城镇建设等人类活动的适宜程度。 1、“双评价”要评什么呢? “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判断区域内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能源、旅游资源、水环境、大气环境等资源环境要素,对这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人口规模、经济规模和建设规模的支撑能力。 概括地说,就是判断资源(利用)、环境(质量)、生态(基线)、灾害(风险)四类要素,定量测度国土空间发展的综合潜力,人类活动的承载能力,以及为人的经济、社会活动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能力。

某公司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汇报材料.doc

某公司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研工作 汇报材料 某公司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调研工作汇报材料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和省市区相关要求,根据凉州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将黄羊河集团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概况 甘肃省黄羊河集团(黄羊河农场)是1953年经政务院批准建设的甘肃第一家国营机械化农场,是由国家调配干部、复转军人、支边青年、大专院校的知识分子在共同完成“屯垦戍边,建设河西”的历史使命中开垦建成。经过60余年的变革发展,现已发展成为农工商并举、产加销一条龙的现代农业企业集团。集团现为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隶属于甘肃省农垦集团公司。 黄羊河农场地处河西走廊的东端,祁连山北麓,腾格里沙漠南缘。处于河西走廊经济发展带、发展圈中,具有承东启西、展南拓北的特殊地里位置,西距武威市区50 km,东南至古浪县城20 km,距省会城市兰州、西宁、银川240-500 km。境内312国道、黄吴公路、兰新铁路、干武铁路构成的交通网络四通八达,物质运转、信息流通、技术传播便利。

集团现拥有土地13.2万亩,已建成高标准农田8.29万亩,果园0.5万亩,防护林1.3万亩。辖区总人口8700余人,其中在职员工1029名(管理业务人员163名),临时从业人员880名,离退休人员1289名。 集团下设6个子公司,分别为食品公司、种业公司、蔬菜公司、节水材料公司、物流公司、农机合作社;8个分公司,分别为6个农业分场、园艺场、水电站;对外参股单位3个,分别为甘肃莫高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甘肃)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武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有甜糯玉米、良种、蔬菜、果品、节水设施等。2019年全年实现营业收入5.66亿元。 企业先后荣获“全国文明单位”、“首批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国家aaa级生态休闲农业旅游景区”、“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示范基地”、“国家级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全国农业先进集体”、“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垦农机标准化aaa级示范农场”、“甘肃省现代农业示范区”、“甘肃省循环经济示范企业”、“甘肃省科技创新示范企业”、“甘肃省第一批诚信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省特级”等荣誉。集团内设的技术中心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集团现有国家授权专利30项,“黄羊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二、发展定位和模式 黄羊河集团公司“5643”企业定位,即:坚持五化模式,实施六大战略,培育四个示范区,争创三个典范。 ——五化模式:“经营方式产业化、组织形式股份化、生活方式城镇化、企业文化个性化、生态环境良性化”的黄羊河“五化”模式。

我国空间规划体系构建

我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构建 樊森 规划是国土空间管理的龙头,规划体系是规划编制、实施、修改、评估、监督全过程,涉及技术、管理和法规的集合和系统。我国现有各类空间规划层级、类型体系各不相同,随着空间规划开展、“多规合一”深入推进,自然资源部成立,机构改革加快完成,统一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尤为重要。 一、我国现行主要空间类规划体系 我国现行的空间类规划主要涉及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国土及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及环境保护规划,各规划在其职能范围及法规约束下形成了各自的体系。主体功能区规划分为国家、省级两级规划。城乡规划主要分为国家、省级、市县、镇、乡村五级,包含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建设规划七类规划。其中:国家、省级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城镇编制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乡村编制建设规划为主。国土规划分为国家、省级两级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分为国家、省、地市、县、乡五级,包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三类。生态功能区划分为国家、省级两级规划试点编制;环境保护规划作为国民经济社会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编制。 从我国现行空间类规划体系可以看出,各类规划层级和类型自成体系,也就意味着各类空间规划的管理职能、管理体系及技术路线、

法规标准等各不相同,在唯一的国土空间内,各类规划的体系不同是导致规划矛盾差异的成因之一。同时,要加快推进空间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统一空间规划体系首当其冲。 二、我国空间规划体系构建任务要求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构建以优化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形成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的空间规划体系,着力解决空间性规划重叠冲突、部门职责交叉重复、地方规划朝令夕改等问题。同时,整合目前各部门分头编制的各类空间性规划,编制统一的空间规划,实现规划全覆盖。全国统一,就是要进行空间规划全覆盖,形成全国一张图,主要路径就是按照十九大报告明确的完成全国三线划定,进一步形成三区三线,注重开发强度管控和控制线精准落地,进行空间分区和用途管控。相互衔接,就是要进行横向和纵向的衔接,核心是技术数据的衔接,达到规划期限、目标指标、坐标格式、用地分类、空间分区、边界规模等的衔接协调,真正实现“多规合一”。分级管理,就是按照国家、省、市县(设区的市空间规划范围为市辖区)三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权限、法律地位,达到依法有据、科学有效的空间管理。 从我国空间规划体系构建的任务要求可以看出,空间规划首先是要在手段方式上实现多类空间性规划合一编制一本规划,而不是加一,其次是按“全国统一、相互衔接、分级管理”要求,在技术上实现基础数据和技术路线相互衔接,在管理上实现三级管理,全国统一一张蓝图管理。 三、我国空间规划的技术路线及体系

荷兰空间规划中水治理思路的转变与管理体系探究

荷兰空间规划中水治理思路的转变与管理体系探究 荷兰位于欧洲西部莱茵河、马斯河、斯海尔德河交汇的三角洲平原,水资源既带来了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机会与动力,也隐藏着洪水干旱、淡水短缺、土地沉降、海水倒灌等灾害。荷兰在20世纪经历了三次大型洪水,在灾后应对中形成了从早期工程干预到综合生态措施的转变。荷兰城镇伴水而生、以水为用又与洪相斗,经历了以工程手段拦坝蓄水进行土地开发,兴建运河进行交通运输,到通过“三角洲工程”提高堤防标准,更新城镇滨水区,再到以“水土整合”的生态措施调节城镇建设与自然关系的思路转变。 在区域层面,为了保障水资源安全和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荷兰在历次空间规划编中逐渐将雨洪安全和淡水供给的内容纳入其中。2011年《国家基础设施与空间规划战略草案》特别指出:北海沿线区域是荷兰航运、渔业、自然资源开采、航海军事训练、动植物栖息的重要区域,需要防御极端天气和海平面上升造成的洪涝灾害,保障淡水供给。 荷兰国家空间规划自2011年来不断强调基于气候变化自适应和良好城乡景观的水治理的重要性,并通过结构规划在省级和市级层面进行土地利用和项目建设的落位。《三角洲项目》便是在其框架下的深化,并将成果转化为2015年新版国家《水规划(2016—2021)》(Water Plan)的核心内容,包括雨洪安全、淡水供给、水质提升的

总体空间规划方案;针对特定流域、海口和地区的空间策略;以及对可再生能源、航运、区域协作的指引(图1)。 图1 荷兰国家水系统空间规划结构 荷兰主要水体系统包括马斯河、北海运河、埃塞尔湖、西南三角洲等七大部分;通过水坝调节、淡水湖区域围建和混合水道建设,维持航运水位、保障区域供水、浇灌围垦圩田、调节内陆水位、保护海口生态环境。荷兰三角洲委员会自2011年起每年向议会提交《三角洲项目》报告。其核心目标为国家百年雨洪安全、可持续淡水供给,空间自适应的新城开发,由此形成三个全国性子项目;重点在莱茵河河口、西南三

欧盟空间规划研究进展及启示

第27卷 第6期 2008年11月地 理 研 究GEOGRAPH ICAL RESEARCH V o l 27,N o 6N ov ,2008 收稿日期:2008 03 29;修订日期:2008 06 23 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40830741);中国科学院知识创新工程重要方向性项目(KZCW 2 YW 322) 作者简介:刘慧(1964 ),女,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区域发展问题研究。E m ail:liuh@igsn rr ac cn 欧盟空间规划研究进展及启示 刘 慧,樊 杰,王传胜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北京100101) 摘要:欧盟空间规划是世界上最早的跨国空间规划。其新的空间规划理念、跨国规划实践、新的规划方法与制度等,在世界空间规划领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欧盟从上世纪80年代以来 先后启动实施了欧洲标准区域划分(NU T S)、欧洲空间发展远景(ESDP )和欧洲空间规划 研究计划(SPESP)等3个不同的空间规划研究项目,在空间规划理念、空间区域划分等方 面取得了重要的研究成果。此外,欧洲区域发展基金、欧洲社会基金、结构基金以及监测评 估网络的建立,是欧盟空间规划实施的重要政策保障体系。文章最后进一步探讨了欧盟空间 规划实践对我国当前空间规划研究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欧盟;空间规划;政策体系;启示 文章编号:1000 0585(2008)06 1381 09 欧盟(EU)的前身是1958年建立的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其区域和环境政策均具有广泛的空间影响力。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欧洲单一市场的出现,全球化对空间发展模式的影响越来越大,欧盟成员国内城市与区域同时表现出更多的依赖和竞争。这种竞争可能导致空间发展的不平衡,威胁欧洲社会和经济的融合。90年代以后,欧盟范围东扩,使欧盟内部区域不平衡性加剧,阻碍了区域平衡和可持续的空间发展。多数成员国之间的区域差异增加。这违背了欧盟一体化规章中规定的欧盟地域内均衡发展的最高目标。然而,局限于国家和区域层次上的传统的空间发展政策无法处理跨国跨边界的规划问题。因此,在整个欧洲就表现出一种强烈的视空间规划为区域整合和政策制定的需求。 空间规划指设定空间发展框架和原则,以引导空间开发和基础设施的布局,它包括开发战略、规划项目、政策、以及规划时限和管制等[1],是可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公共管理工具[2],具有战略性、综合性和地域性的特点[3]。上世纪80年代欧盟就提出了空间规划(spatial planning )概念,并先后启动了多项空间规划研究计划。1988年欧盟立法委员会正式启动欧洲标准区域划分(NU TS)工作,标志着欧洲空间规划的开始。1997年启动欧洲空间发展远景(ESDP),1999年完成。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欧洲空间规划研究计划(SPESP,2000)。为了有效地落实和监测这些计划的实施,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措施和评估指标体系以及动态观测网络。本文通过系统总结欧盟空间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政策体系以及取得的成果,探讨欧盟空间规划的成功经验对我国当前空间规划研究的启示。1 欧盟空间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1 1 标准区域划分(NUTS) 为了进行欧盟范围内的区域统计分析工作,1988年,欧盟立法委员会正式启动

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行动实施方案

国土空间格局优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规划调控和引导作用,更好地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省级国土空间规划 1.行动目标: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7〕3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统一部署,编制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与我省“三线一单”(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相衔接,统筹谋划国土保护、利用、开发和整治,优化开发格局,提升开发质量,规范开发秩序,促进区域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 2.行动实施: (1)开展前期研究。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问题导向、积极创新、部门协作的原则,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经济社会发展、国土空间开发引导、保障能力建设和配套政策创新等问题研究。全面梳理现有各类国土空间调查数据,提出统一基础数据的思路与机制。根据需要,确定重要问题,对一些特殊问题开展专项研究,夯实规划工作基础。 (2)制定实施方案。围绕确定的重大研究专题,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确定参与部门和合作单位,保障专项经费,完善保障措施,明确时间进度安排。 (3)开展专题研究。按照实施方案,对国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国土开发保护总体战略研究、新旧动能转换与空间组织研究、城镇化发展与空间优化研究、国土生态安全与陆海统筹研究、国土综合整治与资源开发研究、齐鲁文化传承与发展空间优化研究、国土规划信息系统设计研究等八个专题开展研究,形成研究成果。 (4)编制规划文本。在深入开展专题研究和重大问题需求分析基础上,同步开展省级国土规划编制,形成征求意见稿。 (5)组织成果报批。经充分征求意见、协调论证后,报自然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审核,按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后,经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复。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厅、林业厅、环保厅、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时间期限: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预计2020年底编制完成。 二、编制实施村庄规划 1.行动目标: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有条件的或有需求的地区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多规合一、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分类推进,以人为本、共建共享”的原则,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 2.行动实施: (1)出台指导意见。研究出台我省《关于规范有序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促进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明确编制标准要求。从优化耕地保护、村庄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等用地布局,细化土地管制规则。从土地综合整治方面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 (2)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市)要做好村庄规划的指导督查工作;各县(市)要制定具体的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各乡(镇)作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组织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分工,制定时间安排,完善保障机制。 (3)规划成果审批。规划成果应由规划文本、图件、表格和管制规则等组成。规划成果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作为修 - 1 - / 3

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

蔡玉梅:国际空间规划体系对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启示 (2012-12-22 23:23:57) 空间规划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解决空间问题而采取的政策工具。各类各级不同类型的空间规划构成国家空间规划体系。1999年会欧盟委员会通过《欧洲空间展望》,对推动欧洲各成员国空间规划的开展发挥重要作用,也带来如何衔接模式各异的各国空间规划体系问题。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加快规划法制建设,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为统领,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为支撑,形成各类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规划体系”。尽管基于我国目前空间规划呈现多规并存(主要包括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正在编制的国土规划)的现实,这幅蓝图的有效实施尚有待时日。或者说,我国的空间规划体系正在构建之中,为国土空间规划的定位提出了一定的挑战。借鉴国际空间规划体系经验,可为探索适合中国特点的国家空间规划体系提供路径,为确定国土空间规划定位提供参考。 一、三种空间规划体系同中存异 从不同空间规划类型之间的关系出发,空间规划体系分为垂直型(比如德国)、网络型(比如日本)和自由型(比如美国)三种。 (一)垂直型空间规划体系典型:德国 德国《宪法》规定空间规划是联邦和州共同管理的领域。联邦以及各州的《空间规划法》和《空间规划条例》等为相关规划提供法律依据。与政权组织形式对应,联邦空间规划分为联邦、州、区域和地方四级(图1)。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具有自上而下分工明确,层级关系联系紧密但职能清晰的特点。各级规划的编制都遵循对流原则和辅助原则,构成具有垂直连贯性的体系。同时,各个层面的空间规划既能从整体区域的角度进行考虑,又可与部门规划以及公共机构相互衔接和反馈,形成有主有次、完整灵活的空间规划体系。(二)网络型空间规划体系典型:日本 日本空间规划的法律基础是《国土形成规划法》、《国土利用计划法》《城市规划法》等。与行政体系对应,日本的空间规划分为国家、区域和都道府县和市町村四级。空间规划体系中具有国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三规”并存的特点,规划类型较多,总体表现为网络型(图2)。 (三)自由型的空间规划体系典型:美国 美国从来没有过全国性的空间规划,也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空间规划体系。美国州以下政府通常分市政府、县政府、镇及乡村政府。与此相对对应,具有代表性的是区域规划(跨洲/跨市)、州综合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县域综合规划、镇村规划(图3)。各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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