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主要断裂带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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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江西省地质资源环境志》研编的断裂带名称,现在原《江西区域地质志》(P694-702)所划分的断裂带的基础上,根据近期取得的资料成果,将全省深、大断裂带划分为江南、钦杭、北东、北北东、东西等断裂系统。列举如下:

一、江南断裂系统(共4条)

1、九江坳陷南缘断裂带

2、修(水)-武(宁)向斜周缘断裂带

3、棋坪-靖安断裂带

4、铜鼓-乐化断裂带

二、钦杭断裂系统(共9条)

5、宜丰-景德镇地壳拼接(深断裂)带

6、竹亭—七宝山-赋春深断裂带

7、青云―香屯深断裂带

8、赣北东缝合断裂带

9、横峰-萧山(浙)深断裂带

10、萍乡―广丰―绍兴(浙)地壳拼接(深断裂)带

11、礼林-婺源断裂带

12、葛源-樟村断裂带

13、高洲-安福断裂带

三、北东向断裂系统(共11条)

14、黄坳断裂带

15、遂川-临川深断裂带

16、铜鼓-瑞昌断裂带

17、油墩-经公桥断裂带

18、云山-罗城断裂带

19、大余-南城断裂带

20、洪门-湖石断裂带

21、驿前-黄岗山断裂带

22、信丰-瑞金断裂带

23、龙南-版石断裂带

24、九连山-安远断裂带

四、北北东向断裂系统(共16条)

25、鹰潭-安远深断裂带

26、麻城-幕阜山断裂带

27、船滩-棋坪断裂带

28、武宁岩-莲花断裂带

29、九江-安义断裂带

30、湖口-乐化断裂带

31、新干-遂川断裂带

32、万洋山断裂带

33、玉华山-吉水断裂带

34、万安-崇义断裂带

35、东至(皖)-石门街大断裂带

36、黄坛-万年断裂带

37、招携-大桥断裂带

38、宜黄-宁都断裂带

39、段莘-漆工断裂带

40、永平-寻乌断裂带

五、南北向断裂系统(共1条)

41、陈坊-将乐(闽)断裂带

六、东西断裂系统(共2条)

42、崇义-南康断裂带

43、定南-桂竹帽断裂带

七、北西向断裂系统(共9条)

44、鄂州-九江深断裂带

45、万安-会昌-云霄(闽)深断裂带

46、湘湖-中云断裂带

47、鄱阳-上饶断裂带

48、信江大断裂带

49、柘林-永修断裂带

50、抚河断裂带

51、安福-吉水-宁都断裂带

52、崇义-铁石口断裂带

六、其它(共2条)

53、星子核杂岩

54、会昌环形断裂带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 综合利用的决定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决策部署,推动江西绿色崛起,深入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农作物秸秆(以下简称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不断增强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是农业大省,农作物秸秆资源丰富。随着农业生产发展、农民生活方式转变,秸秆剩余量逐年增多,秸秆综合利用相对滞后,露天焚烧秸秆比较普遍,加剧大气污染,造成资源浪费,危及公共安全。

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耕地质量、促进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有利于节约资源、发展循环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已对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作出原则性规定。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的战略高度,切实增强法治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资源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强化举措,大力推进我省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培育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 二、明确职责,合力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一)基本任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露天焚烧秸秆。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二)基本原则。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源头防控、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依法治理的原则。 (

《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

《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 批后公告材料 第一条编制目的 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为引领,贯彻落实“五位一体”总体部署和“五化”协同发展总体要求,抓住国家实施“中部崛起”战略、推进“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的历史机遇,落实建设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和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要求,以建设“富裕、和谐、秀美”江西为目标,加快实现以人为本的城镇化质量全面提升和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由江西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江西省城镇体系规划(2015-203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期限为2015-2030年,其中近期到2020年,远期到2030年。 第三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江西省全部行政辖区,包括南昌市、上饶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吉安市、抚州市等十一个地市,总面积为16.69万平方公里。 有法定效力。

第四条省域发展总目标 落实新时期江西省“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发展战略,利用江西省近邻长珠闽和长江中上游地区的开放区位,发挥江西省生态环境优良和文化资源丰富的突出优势,推动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绿色崛起,加快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和其它革命老区的振兴发展,促进沪昆(浙赣)、京九等交通走廊地区的统筹协调发展,到规划期末将江西省建设成为“富裕、和谐、秀美”的新江西。 1.富裕江西 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增强城市的内生发展动力。通过承接沿海地区的优势产业集群,培育自身优势资源的工业体系,大力发展城市现代服务业和文化旅游业,推动农业产业化,逐步形成就业能力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稳步增强的富裕发展新局面。 到规划期末将江西省建成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中部地区重要的物流集散基地和具有较高国际知名度的旅游经济圈。 到规划期末,全省人均GDP超过16000美元(按2010年汇率),第三产业增加值比重超过55%,研究与试验开发经费支出占全省生产总值比重超过2.4%,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农村家庭收入中非农产业比重超过60%。 2.和谐江西 以都市区、城镇群、县(市)域单元为载体加快实现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城镇常住人口与返乡务工人员安居乐业、革命老

江西省各城市海拨高度、雪压和风压值

江西省各城市海拨高度、雪压和风压值

江西省各城市海拨高度、雪压和风压值江西省各城市的50年一遇雪压和风压 省 市名城市名 海拔 高度 (m) 风压 (kN/m2) 雪压(kN/m2) 雪荷载 准永久 值 系数分 区 n= 10 n= 50 n=1 00 n= 10 n= 50 n= 100 江 西南昌市46.7 0.3 0.4 5 0.55 0.3 0.450.50 Ⅲ修水146.8 0.2 0.3 0.35 0.2 5 0.400.50 Ⅲ宜春市131.3 0.2 0.3 0.35 0.2 5 0.350.45 Ⅲ吉安76.4 0.2 5 0.3 0.35 0.2 5 0.350.45 Ⅲ宁冈263.1 0.2 0.3 0.35 0.3 0.450.50 Ⅲ

遂川126.1 0 00.35 0.450.55 Ⅲ 赣州市123.8 0.2 0 0.3 0.35 0.2 0.350.40 Ⅲ 九江36.1 0.2 5 0.3 5 0.40 0.3 0.400.45 Ⅲ 庐山1164.5 0.4 0 0.5 5 0.60 0.5 5 0.750.85 Ⅲ 波阳40.1 0.2 5 0.4 0.45 0.3 5 0.600.70 Ⅲ 景德镇市61.5 0.2 5 0.3 5 0.40 0.2 5 0.350.40 Ⅲ 樟树市30.4 0.2 0 0.3 0.35 0.2 5 0.400.45 Ⅲ 贵溪51.2 0.2 0 0.3 0.35 0.3 5 0.500.60 Ⅲ 玉山116.3 0.2 0 0.3 0.35 0.2 0.350.40 Ⅲ 南城80.8 0.2 5 0.3 0.35 0.2 0.350.40 Ⅲ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 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6) 【法规类别】人口与计划生育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1.20 【实施日期】2016.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本省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和再生育审批制度。 “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分娩前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服务卡》,凭《生育服务卡》享受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接受生殖保健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凭夫妻双方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生育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精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欢迎下载

精选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欢迎下载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导则

更多资料请访问.(.....) 江西省城市规划经管技术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经管,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工程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规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范》(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经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M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M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2016修正) 【法规类别】选举法 【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4.01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 (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24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代表名额和分配

第四章选区划分 第五章选民登记 第六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选举程序 第八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九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驻本省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驻本省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选举法 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第四条全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选举工作机构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浅析江西省城市规模分布的分形特征.

浅析江西省城市规模分布的分形特征 区域城市规模分布(city-size distribution)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具 有负幂律特征, 可用一般Zipf公式进行描述, Zipf模型在本质上是一个分形(fractal)模型。本文试以市区非农业人口数量为测度, 考察江西省的城市规模分布特征, 以期得出一些实践教益。 1 数学模型 1.1 Zipf定律 如果我们将区域城市从大到小按人口规模排序, 可得如下模型 P(k)=P1k-q (1) 这便是著名的Zipf公式, 式中k为城市位序, P(k)为位序为k的城市的人口数, 系数P1在理论上为首位城市人口, 参数q被称为Zipf指数。Zipf指数具有分 维性质, 故有人称之为Zipf维数, 其实它是分维的倒数, 即有关系 D=a=1/q (2) 2 数据处理本文变量选取江西省城市化地区(urbanizedarea)或建成区(built-uparea)的常居人口, 遗憾的是我国的统计资料一般不提供这类数据, 退而求其次, 本文用市区非农业人口作近似表征。市 区非农业人口主要集中于建成区内, 大致可以代表建成区人口规模。本文仅采用2004年的人口数据作截面数据分析。依据江西省市区非农业人口的排序,本文一共28座城市,其中有11个建区市:南昌市、九江市、赣州市、景 德镇、萍乡市、新余市、抚州市、吉安市、宜春市、上饶市、鹰潭市,相应的 人口规模分别为203.73万、45.19万、35.27万、34.57万、32.13万、30.59万、26.22万、23.52万、22万万、18.85万、13.08万。余下为丰城市、波阳 县等县级市和县城共27座。(资料来源:江西统计年鉴2005)根据市 区非农业人口数量, 将城市规模排序。可以计算江西省的城市规模分布的 Zipf维数q和分维D。本文只计算Zipf维数, 考虑到系统处于演化之中, 计算时不对标度区进行明确分界。在式(1)两边取对数, 得 lnP(k)=ln P1 - qlnk (3) 利用式(3)进行回归, 得到回归方程为: Lnp(k)= 4.919134 - 0.90936lnk 得出q=0.969, 相关系数R= -0.985。运用式(2)得到分维(D)的近似值 D=a=1/q=1.099 从上述计算可知江西省的城市位序—规模具有整体的分形性质, 但分布性态较差,首位城市南昌的垄断性较强,中上 位序(k=2~4)的城市即九江、赣州、景德镇规模明显偏低,这一现象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有关,作为中心城市南昌形成的聚合力过于强大,导致次级城 市相对薄弱。中间序位的城市与计算结果拟合的较好,中下序位(k=19~38)的城市规模则偏低。我们还分别用1996年、2000年的数据进行了回归分析, 得出1996年的回归方程为:Lnp(k)= 4.597123 - 0.89253lnk ,其中分维值是1.121,相关系数是-0.978;得出2000年的回归方程为:Lnp(k)= 4.727380 - 0.89829lnk,其中分维值是1.113,相关系数是-0.981,算得q分别是0.89253和0.89829。 q值从1996年的0.89253变为2004年的0.90936, 相应的 分维值则从1.121变小到1.099。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城市体系人口规模分维 值一般小于1,而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体系人口规模分维值一般大于1,如中国1989年为1.18,但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城市体系的分维值一般都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而减少。所以,尽管江西省城市体系人口规模结构不 是很合理,但正处于逐步改善的过程中。 3 结论及建议江西省城 市体系多年来始终以位序-规模分布形式稳定发展,没有发生明显的类型转换。城市位序—规模具有整体的分形性质, 但分布性态较差, 中上位序(k=2~4)的城市即九江、赣州、景德镇规模偏低。从分形模型(N(r)=ArcLn[(Ln P1 -Ln

江西省党政军现任主要领导(省委常委、正副省长、省军区正副司令员政委)名单名录 (截止2011-08-12)

江西省党政军现任主要领导(省委常委、正副省长、省军区正副司令员政委) 名单名录(截止2011-08-12) 截止2011年8月底,江西省党政军现任主要领导(中共江西省委正副书记常委、江西省人民政府正副省长、江西省军区正副司令员正副政委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最新名单名录(附1:其他军事部门主官;附2:江西省委常委会组成人员变动情况),根据省委组织部公开资料收集整理。 1. 中共江西省委 书记: 苏荣(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1948.10—,吉林洮南人) 副书记: 鹿心社(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1956.11—,山东巨野人) 张裔炯(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西省委党校校长,1955.10—,上海市人) 常委: 尚勇(中共中央纪委委员、江西省纪委书记,1957.01—,山东梁山人)陈达恒(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1951.06—,江西宜春人) 刘上洋(江西省委宣传部长,1951.08—,江西安义人) 舒晓琴(女,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西省委政法委书记、省公安厅厅长,1956.09—,江西靖安人) 凌成兴(江西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1957.10—,江西上高人)

赵智勇(江西省委秘书长,1955.04—,河北易县人) 莫建成(江西省委组织部长,1956.03—,浙江嵊州人) 陶正明(江西省军区政委、少将军衔,1953.10—,湖北大悟人) 史文清(赣州市委书记,1954.10—,辽宁法库人) 王文涛(南昌市委书记,1964.05—,江苏南通人) 2. 江西省人民政府 省长: 鹿心社(中共第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江西省人民政府代省长,1956.11—,山东巨野人) 副省长: 凌成兴(江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57.10—,,江西上高人) 孙刚(1951.12—,天津蓟县人) 熊盛文(1951.12—,江西樟树人) 洪礼和(1953.11—,江西余干人) 史文清(1954.10—,辽宁法库人) 谢茹(女,无党派,1968.07—,浙江奉化人) 朱虹(1957.09—,湖北洪湖人) 姚木根(1957.11—,江西樟树人) 3. 江西省军区 司令员: 郑水成少将(1954.06—,湖北仙桃人)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赣建规[2002]8号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赣建规[2002]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

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 督的决定 【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2.01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监督的决定(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强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规范审计行为,督促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江西省审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以下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审计工作报告);

(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落实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三)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四)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 (五)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 (六)检查审计法律、法规实施情况; (七)要求本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进行专项审计,并听取和审议关于专项审计的工作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审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落实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和吸纳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 三、人大常委会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在审查上一年度本级人民政府决算草案及其报告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的会议举行三十日前,将审计工作报告和其涉及的本级财税管理、有关部门预算执行、专项资金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本级人大常委会。 四、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前,可以先交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

【城市规划】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实施《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具体指导性技术规定,适用于本省县政府所在地镇和设市城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其他工程设施。本导则中的各有关控制技术指标为低限指标,在实施中各地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降低。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应符合技术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类专门性用地项目应符合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导则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进行分类,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本导则附表(一)执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表(一)规定范围的,必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改变地块使用性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不得对相邻地块及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 2、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环境、质量建设目标失控; 3、不得带来严重的交通问题,如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4、不得擅自侵占城市绿地、市政设施用地和非盈利性的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确定应以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要求为依据,综合考虑城市的用地分区、功能布局、环境条件和容量、建设工程规模、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等因素,实行分类、分层、分区控制。 第七条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并经批准后才能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本导则附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按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附表(二)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为上限,绿地率为下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附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附表(二)中住宅建筑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和低于附表(二)中住宅建筑绿地率控制指标。 ②不规则用地的最小用地面积根据实际用地情况确定; ③超高层建筑的最小用地面积视其规模、性质、功能、高度、用地条件等情况相应增加。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与相邻建筑之间能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一)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且对四周无影响的; (二)邻接土地近5年内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定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二条原有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基地内原有建筑的总建筑容量虽未超出规定值,但其扩建(含加层)破坏原有空间结构和环境的亦不能进行建设。 10%。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江西省城市市容标准》 (试行) 前言 城市市容是城市文明的窗口,为深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强化城市管理,美化城市容貌,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城市品位,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城市的市容卫生与秩序、道路绿化美化、沿路建筑物形象、居民庭院卫生、灯饰、户外广告、标志标线、各类市政设施、临路工地容貌、公共交通站点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内设市城市建成区的城市容貌。县城和独立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GB 5768-19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T5845.11-1986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站牌;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3495-1992 消防安全标志; GB/T16179-1996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CJJ27-1989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36-1990 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

JGJ50-2001 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3 总则 3.1 城市市容标准的实施应遵循“因地制宜,综合整治,完善机制,长效管理”的原则,并与当地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相结合。 3.2 城市市容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本省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定。 4 市容卫生与秩序 4.1 无占道经营、无违章作业、无乱堆放物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无晾晒现象。 4.2 车行道及人行道平整、洁净,无坑洼、积水。 4.3 人车分流。机动车、非机动车定点划线停放,整齐有序,不得占用绿化带,严禁机动车停放在人行道上。 4.4 废物箱的设置符合CJJ27的要求,美观实用,外部整洁。 4.5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及时收集。快速路、主、次干道沿街不得设垃圾容器间(箱)。 4.6客运机动车辆内应配备卫生袋等,并贴有禁烟和讲究卫生的标志,不得沿途乱丢废弃物。 4.7无违章建筑。 4.8 车辆清洗站(场)内部布局合理,设施齐全,无污水外溢,无占道经营,车辆进出站(场)不影响交通。 4.9城区居民不得饲养鸡、鹅、猪、牛等家禽家畜,城郊结合部的农户应坚持圈养,不得放养,保持环境卫生良好。

江西省及主要城市概况

南昌是江西的省会,南昌市位于东经115°27′-116°35′,北纬28°09′?29°11′,处江西省中部偏北,赣江、抚河下游,滨临我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南昌之名始于西汉,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派颖侯灌婴率兵进驻南昌,并修筑南昌城,定名南昌,取“南方昌盛”之意。唐宋为江南西道及洪前治所,为东南有名的都会,故又称“洪都”。南昌又是一座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英雄城市,“八一”南昌起义举世闻名,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此,故南昌又有“英雄城”之美称。南昌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气候湿润温和,日照充足,一年中夏冬季长,春秋季短。南昌是典型的“夏炎冬寒”型城市,夏天非常炎热,有“火炉”之称;冬天又比较寒冷,因此春秋季节去南昌旅游是比较适宜的。景观:腾王阁、南昌八一公园、西山万寿宫、象山森林公园等。 九江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九江,集名山(庐山)、名江(长江)、名湖(鄱阳湖)于一体,是一座具有2200多年历史的江南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九江市在江西的北陲,长江中游南岸,庐山北麓,东滨鄱阳湖,地跨东经113°57′--116°53′,北纬28°47′--30°06。九江市在江西的北陲,长江中游南岸,庐山北麓,东滨鄱阳湖,是一座历史悠久的古老而美丽的城市,古称浔阳,柴桑。秦设九江郡,有“江到浔阳九派分”之说,故名九江,又称江州。它“襟江带湖”,雄据三省要冲,为历代兵家必争之地,素称“江西门户”。古书说九江“据三江之口、当四达之衢”,七省通连、商贾集至,亦是我国近代“四大米市”和“三大茶市”之一。九江地处中亚热带向北亚热带过渡区,年平均气温16-17℃;年降雨量1300-1600毫米,其中40%以上集中在第二季度;年无霜期239-266天,年平均雾日在16天以下。九江旅游景区景点分为六区、二点、一线,共计三百余处,其品位之高雅,内涵之丰富,门类之全,密度之绸,实属国内唯一,世界稀有。六大景区:庐山牯岭景区、庐山山南景区,庐山山西景区,永修县景区、浔阳景区、共青城景区;二点:湖口县的石钟山和彭泽县的龙宫洞;一线:长江、鄱阳湖水上游。景观:浔阳楼、九江长江大桥、狮子洞、龙宫洞等。 上饶市位于江西省东北部。东邻浙江,西接安徽,南连福建,地理位置十分重要;素有“八省通衢”、“豫章第一门户”的称谓。上饶地理位置在北纬27 °34′-29° 34′,东经116° 13′-118° 29′之间。上饶古属扬州,春秋为吴越之地。自东汉建安年间析豫章郡地设置鄱阳郡(析余汗地置上饶县)以来,已有1700多年历史。在漫长的历史变迁中,上饶的政区设置几经变动。晋时,鄱阳郡改为信安,南朝改吴州,隋朝改饶州;明朝分设饶州府、广信府。新中国成立后,设上饶专区,后改上饶地区;2000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撤消上饶地区改设上饶市。饶是一方热土。境内万年仙人洞遗址出土了大量石器和中国最早的陶器。证明了一万多年前,人类祖先就在这里定居、劳作和繁衍。吊桶环耕作遗址发掘的稻种,确认了这里是世界稻作起源地之一。上饶境内,仅新石器时期与商周文化遗址就达48处。现发掘保存文物19000余件. 全境处中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年平均气温16.7-18.2?C,年降雨量为1600-1800毫米,年无霜期为251天-274天。境内气候温和,日照充足,雨量丰沛,无霜期长,分温热、温和、温凉三小气候区,具有春秋短、冬夏长的季候特点。景点有:国家级景区三清山、龟峰,南岩佛窟、葛仙山、武夷山自然保护区、鹅湖书院、婺源田园风光、灵岩洞国家森林公园、万年仙人洞、吊桶环、闽浙赣革命旧址、上饶集中营等等。 吉安地处江西省中西部,赣江中游,罗霄山脉中段。位于北纬25°58′32"至27°57′50"、东经113°46′至115°56′之间。东毗崇仁、乐安和宁都、兴国,南邻赣县、上犹,西接湖南桂东、炎陵、茶陵,北连鄱湖平原而与丰城、樟树和新余、萍乡接壤。吉安被誉为“文章节义之邦”,又称“江南望郡”,距南昌二百公里,地处吉泰盆地中心,境内东、南、西三面环山,地势由南而北,由东、西边缘向腹地逐渐倾斜。这里气候宜人,雨量充沛,物产丰富,历为商贾云集之地,有“金庐陵”之美称。吉安资源丰富,名胜荟萃,人文鼎盛,是举出闻名的革命摇篮井冈山所在地,也是曾庆红同志的家乡。吉安自古文化昌盛,英才辈出。自唐宋至明清,涌现出科举进士2300多人,著名的“唐宋八大家”之一的欧阳修、民族英雄文天祥、《永乐大典》主纂解缙都出生在这里。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给吉安留下了许多名胜古迹。属中亚热带丘陵山市季风湿润气候,具有冬春阴冷,夏热秋燥,初夏多雨,伏秋干旱,云系多,光照少,无霜期长等特点。景观:白鹭州、青原山、吉州古窑址、文天祥纪念馆、玉笥山、白水仙景区以及革命摇蓝井冈山等。 景德镇为江西省直辖市。位于江西东北部,居东经116°57′--117°42′,北纬28°44′--29°56′,西北与安徽东至县交界,南与万年县、西与波阳县接壤,东北与安徽祁门县、东偏南与婺源县毗连。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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