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3.负责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和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4.负责对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等进行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并负责对市(州)、县(市)的比对监测工作进行检查;

5.负责对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自动监控设备报废更新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定;

6.负责组织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情况的定期考核;

7.负责制定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运行维护的技术规范;

8.负责省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并向全省各级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提供技术指导;

9.负责对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稽查。

(二)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市(州)辖区内非国控企业和由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3.对市(州)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4.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市(州)级污染源监控中心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6.组织对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更新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省、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辖区内非国控企业和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方案审查与系统验收;

3.对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日常监管,负责每季度进行一次比对监测;

4.对不按照规定建设或者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关闭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通过断电、停水、弄虚作假等手段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处理或处罚;

5.负责本地污染源自动监控软件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第六条排污单位的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建设本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二)委托具备在本省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资格条件的专业承建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建设;

(三)为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和运行维护单位提供必需的房屋、交通、水、电、安全、防火、防盗、防漏、通讯等基本条件,并按有关规范及时足额支付建设和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经认定应予报废的,需对其按规定进行更新。

第七条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单位的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服务;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配合运行维护单位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八条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的责任:

(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校准等工作,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比对监测,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二)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按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规范要求提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整改或报废更新的申请;

(四)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故障、检修、停运、事故及处理的情况。

第二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

第九条排污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应当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依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不合格的,不能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前,需按照《湖北省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编制建设方案,并按本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报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方可实施建设,建成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国家、省、市级污染源监控平台联网。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一)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在100吨以上或COD日均排放量在30公斤以上的排污单位(含城市集中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医疗机构);

(二)处于水源保护区或其他环境敏感区(如三峡库区、隔河岩库区、丹江口库区、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等)内日均排放工业污水量5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

(三)电厂燃煤锅炉,生物质发电厂锅炉,生活垃圾焚烧厂,炼钢、电解铝等烧结及电解工段的废气排放口,单台容量大于20t/h的锅炉,或设有炉窑且二氧化硫排放量大于100吨/年的单位。

(四)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利益,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须重点监管的排污单位。

第十二条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

第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费用由排污单位负担,各级财政可视财力情况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总体建设应符合国家、省、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监测仪器必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器具制造许可并通过环境保护部监测仪器质量检验中心适用性检测,各项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数据传输接口能够与监控网络端口对接,并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

第十五条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建设单位对承建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应提供不少于一年的全套设备免费保修和终身维修,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能够在24小时内提供维修所需部件和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完成安装、调试后,排污单位应向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申请验收监测,监测机构出具验收监测报告后,排污单位向当地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联网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入企业所在地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其中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的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直接向省级环保部门申请联网。

第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正常运行168小时后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交验收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和验收资料后,应对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纳入正常运行管理,并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由排污单位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三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是指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的活动;所称运行维护费用是

指维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的药剂、配品、配件、通信、运输、人工等日常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的单位应是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并符合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本省市场准入条件。

第二十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通过验收后,应于20日内完成运行维护移交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与有资质的运行维护单位签订运行维护合同,委托运行维护单位对其监管的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开展运行维护,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一)在污水连续排放情况下,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等水质在线监测设备至少每两小时获得1个监测值,每天保证有12个监测数据;pH值、温度和流量至少每10分钟获得1个监测值;污水间歇性排放的,根据实际排水时间确定监测频次。

(二)固定污染源烟气在线监测设备每10秒应获得1个累积平均值,自动生成10分钟均值、小时均值。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所有分析药剂必须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配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四)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物质每月至少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现场校验。

第二十二条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由省级财政承担,其他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费用由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钥匙及密码由运行维护单位和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保管,排污单位不得保管。

第二十四条运行维护单位必须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备有足够的备品、备件,采样、分析、通讯等设备发生故障是,运行维护单位应负责组织技术

人员进行及时修复、排除故障,并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改变设备安装位置

第二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运行维护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向委托其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若48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安装备用仪器。48小时内既不能修复也无法安装备用仪器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向委托其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恢复运行的期限。超过48小时不能恢复的,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人工采样监测费用由运行维护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排污单位生产活动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时,应在事前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应停运,确需停运的需经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恢复生产前重新启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第二十七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停运或闲置2个月后重新启动前,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重新进行校验。当流量监测部件、污染物分析部件等关键部件发生故障时,经维修后在正常运行前必须对仪器进行比对校验,经确认其监测性能恢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运行维护单位需对各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和系统中的各台仪器设备建立严格的技术档案和运行维护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运行维护单位每季度应向委托其开展运行维护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施运行状况书面报告。对故障率高的自动监控设备提出自动监控设备是否需要报废的申请,经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是否报废的决定。

第三十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有专班、专人负责污染源监控平台的管理,建立运行维护管理制度,保证污染源监控平台的正常运行、数据稳定上传。

(一)协调通信服务商提供整体运行所需的通信服务保障;

(二)对自动监控系统中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点组成的无线专网及监控中心间的专线网络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测,检测记录存档;

(三)定期对监控平台软件系统进行运行日志分析,发现故障通过协调软件开发商及时排除;

(四)定期对监控中心硬件设备进行检修,及时排除硬件故障。

第四章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管应责任到人,每日查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将数据异常、数据掉线等问题记录在案,通知监管人员和运行维护单位查明问题原因,进行相应处理,并记录处理结果。

(一)发现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时,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因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故障导致数据异常的,通知运行维护单位进行修复。故意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的,查清违法事实,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企业超标排污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实施限期治理,限期治理不达标的,报请县以上人民政府关闭该企业。调查处理情况应于24小时内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国控企业同时报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二)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生故障超过3天未恢复亦无情况说明的,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显示超标排污超过3天未进行查处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此进行稽查。

第三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不定期现场检查,国控企业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发现设备运行不正常应责成运行维护单位立即进行修复。

第三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需停运、拆除、核心部件更换或重新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测机构每季度应对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比对监测校验。国控企业比对监测校验费从省级财政承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补助费中列支,其他企业的比对监测校验费由企业所在地市(州)级财政承担。

第三十五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每季度对通过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定和运行维护单位年度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30日前对上年度各自动监控设备承建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省进行通报。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和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废水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该单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资金的拨付。

第三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对废水排放企业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废气、噪声排放企业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排污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

自动监控系统及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断电、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假数据的排污单位,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和国家《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排污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年度故障率或监测数据日均值超

标率超过20%以上的地区,暂停审批该地区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暂停环保专项资金项目、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能力建设项目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格,用于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相关产品亦不得在本省销售和使用:

(一)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使用非中标设备2次以上(含2次)的;

(二)不能及时提供售后服务和设备质量保障,直接导致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恢复系统正常运行3次以上(含3次)或超过规定期限10天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全年正常运行小时数(包括数据联网传输)与企业实际排污小时数比率(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率)低于90%的,每少1%,扣减该点位下一季度省级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经费的5%,直至扣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系统运行异常时,运行维护单位不能按期修复亦无情况说明的,每发现一次,扣减该点位下一季度省级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经费的5%。

第四十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在本省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的资格:

(一)承担运行维护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超过20%的点位正常运行率低于90%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系统运行异常时,不能按期修复亦无情况说明,全年累计5次以上的;

(三)使用修改系统参数、改变采样点位、干扰数据传输等手段影响自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或传输虚假数据的;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六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扣减省级财政对当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补助经费,削减环保能力建设资金的支持,并在全省环保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一)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不力而导致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情况发生3次以上(含3次);

(二)不能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软件,全年累计超过30天不能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上传数据的。

第四十七条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环保专项资金建设、运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两年内不得申请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非法谋取利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依据本办法所制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现场检查、资金管理与考核细则等为本办法的补充部分。

第五十条省内以前颁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相关规范、办法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湖北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控系统维保工作

监控系统维护的工作 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详细记录各工程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做到任何一个系统,都可以交由本部门任何一名技术人员随时进行,而不会因为缺少相关资料或不是本人经办而无法开展工作。 2、从系统交付使用开始,每月与用户的使用人员电话交流一次,做到系统的使用情况心中有数,对用户使用过程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耐心解答,使得用户可以用好系统,充分发挥系统的功能越作用,将种故障尽量消除在问题出现前。 3、从系统交付使用开始,每二个月对系统的情况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且尽可能邀请用户的使用人员陪同检查,同时可以对使用人员的使用和日常维护能力进行实际的进一步培训和提高。 4、从系统交付使用开始,每半年对系统的关键设备如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摄像枪、云台、数码录像主机、彩显、监视器等,以及防系统的主机、探测器等器材,综合检查一次其工作性能,确保系统的运作情况良好。 5、从系统交付使用开始,每年对系统的所有设备和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尽量使得系统的性能维持在交付使用时的良好状态。对于由于使用时间过久,而性能偏差太大影响系统的整体效果的,应该尽量说服用户予以更换,以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维修保养工作的具体运作:

1、行政部应该将所有用户的相关情况整理归档,接待并整理好用户的报障记录。 2、每天上班后即将待处理的报障记录交给售后服务经理,售后服务经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工作。 3、行政部与售后部协作,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每次客户报障,从接到电话,到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前往处理,以及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用户意见均应有完整记录,并将其作为相关人员的工作考核标准,列入考核体系中。 4、一般的故障处理,售后服务人员应于接报后次日完成,主要设备的故障,影响系统使用的,在接报后4小时内完成处理,特别严重的故障引致系统瘫痪的,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到场。 5、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属于保修范围的,一定要保证用户得到保修服务,对于将会影响系统整体工作的器材,保修期间应该提供备用机,或根据现场情况,采取可行的办法使得用户可以继续正常地使用系统的基本功能,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监控设备的维护方法: 为了做好监控设备的维护工作,维修中心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工具、通讯设备等),负责日常对监控系统的监测、维护、服务、管理, 承担起设备的维护服务工作, 以保障监控系统的长期、可靠、有效地运行。 1、维护基本条件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环法函〔2005〕114号)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环法函〔2005〕114号) 各市环境保护局: 为了实现对污染源排放口的规范化管理,我局制定了《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附:《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安徽省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排放口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发[1999]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排污单位排放口的规范化整治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口的规范化建设。 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和限期治理的排污单位在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同时必须建设规范化的排放口,并作为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组成部分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前置条件。 第三条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全省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各级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管及中央驻皖现有排污企业排放口规范化整治的实施和验收由省环境监察部门负责。 第四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应遵循便于采集样品、计量监测和日常现场监督检查的原则。

各排污单位总排放口的采样口,除了接受环保部门监督检查外,还应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全省日排废水100吨以上、COD30千克以上或日排氨氮20千克以上、日排废气10万标立方米以上、所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以及被列入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计划的其它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的必须安装污染源流量计、黑匣子及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第六条各排污单位每一独立厂区的废水排放口可设厂内、厂外两个串联的总排放口(或称一对总排口),监控设施安装在厂内总排放口,环境保护图形标牌竖立在厂外总排放口。 废水总排放口、排放一类污染物的车间排放口、废水处理设施的进水和出水口均应设置具备采样和流量测定条件的采样口,其中总排放口的采样口应设在厂内或厂界外10米内。 第七条各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并符合《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无法满足要求的应由市级以上环境监测部门确认采样口位置。 第八条一切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源)及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的规定设置与之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设置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源)、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并能长久保留。 一般污染物排放口(源)、固体废物贮存(堆放)场设置提示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排放剧毒、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的排放口(源)及危险废物贮存(堆放)场应设置警告性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九条各级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放口登记证》并按要求认真填写。登记证与标志牌配套使用,由环保部门签发给有关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及排污单位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放口管理档案,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排放口性质及编号、排放口地理位置、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去向、立标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整改意见等。 第十条污染源排放口规范化所需费用列入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的配套费用,由各排污单位自筹。 第十一条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及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属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排污单位应将规范化排放口的相关设施纳入本单位设施管理范围。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2013年7月30日,环境保护部以环发〔2013〕81号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监测计划与实施、监测结果的报送、信息公开、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中文名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执行日期 2014 年1 月1 日起 目的 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 负责解释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目录 .1文件发布 .2文件全文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文件发布

编辑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环发〔201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 请按照办法要求加强监督,督促企业履行责任与义务,开展自行监测;进一步规范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推动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我部将定期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1.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环境保护部 2013年7月30日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推进污染源监测信息公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纳入各地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其他企业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于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源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监督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和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组织开展的环境监测活动。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广东东泰乳业有限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项目基本情况 XXX位于XXXX,产品主要为XX,年加工炼奶XX吨,该项目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原XX县环保局审批同意项目建设。2004年扩建包装车间,通过XX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XX),2009年扩建污水处理站并通过验收(环验(2009)029号),2012年新建厂房和车间,取得XX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监测方案 1、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一氧化碳、汞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烟气黑度 监测点:锅炉废气排放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2、无组织废气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颗粒物、臭气浓度 监测点:厂界外上风向对照点、下风向监控点 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1标准,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2标准。 臭气浓度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 3、废水污染源监测 监测项目:磷酸盐、悬浮物、pH值、氨氮、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总氮。 监测点:污水排水口 排放浓度执行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 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表3-1 废水各污染因子回用标准限值和监测频率 4、噪声污染源监测 监测点:厂界 监测项目:噪声 监测频次:1次/季度 监测分析方法及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限值。

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手册

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手册

在线监测系统维护手册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

公用产品质量在线监测系统项目 系 统 维 护 手 册 山东煌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版本:0.8 编制人:审核人:审批人: 日期:日期:日期: 版本修订历史记录: 目录 1. 引言.................................................... 1.1 编写目的: ............................................ 1.2 项目背景: ............................................ 1.3 定义: ................................................

1.4 参考资料: ............................................ 2. 任务概述................................................ 2.1 目标 .................................................. 2.2 用户类型 .............................................. 2.3 条件与限制 ............................................ 3. 总体部署结构描述........................................ 3.1 系统运行方法 .......................................... 3.2 日常检查项目 .......................................... 3.3 数据库维护 ............................................ 3.3.1 添加新的终端(非OPC的)............................. 3.3.2 添加新的OPC终端..................................... 3.4 数据核对 .............................................. 3.4.1 检查终端连接状态..................................... 3.4.2 检查实时数据......................................... 3.5 环境温度接入 .......................................... 3.5.1 修改配置文件接入数据................................. 3.5.2 环境温度通道连接状态检查............................. 3.5.3 环境温度实时数据检查................................. 4. 附录一 .....................................................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苏环规〔2011〕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为加强全省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经厅长办公会审议,现将《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1 —

主题词:环保污染源自动监控△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1年3月23日印发 共印50份 —2 —

附件: 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及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和数据传输网络组成。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包括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自动监测仪器、流量(速)计、视频设备、自动采样设备等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设备,用于监控污染治理设施工况的设备,用于数据采集、传输的数据采集仪等仪器、仪表。 本办法所称监控平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3 —

本办法所称数据传输网络是指用于将各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获取的数据传输到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网络系统。 第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全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制度及技术规范,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省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和实施脱硫、脱硝补贴电价的其他电力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市、县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定期对省辖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进行通报和考核。 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上级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公布需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市控重点排污单位,负责除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包括热电联产电厂)以外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所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运行、管理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环境监控、环境监察、环境监测、总量控制(污染控制)、环境信息等机构 —4 —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企业生产情况 1、1 企业概况 浙江永合化工有限公司成立于二OO 一年七月,是一家专业生产有机 颜料、医药中间体和晶硅砂浆回收的企业。公司现有生产线八条,员工 105 名,技术人员 15 人,外聘高级工程师 4 名,与浙江工业大学、河北 师范大学等院校建立了“产学研”的合作关系。 公司主要产品有:偶氮颜料(红、黄、色淀系列颜料)近 40 个品种,产品广泛应用于油墨、铅笔漆、油漆、美术颜料、塑胶、涂料等领域,年 生产能力 10000 吨;手性扁桃酸年生产能力 300 吨,晶硅砂浆回收年生产能力 50000 吨。公司自组建以来,就十分注重产品质量管理和产品的技术改进、开发,不断提高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采用了先进的生产工艺,与传统工艺生产的产品相比具有色光好,强度高,分散性好的优点,加工、检测设备齐全,确保了产品质量的稳定,深受客户的好评,产品出口欧美、东南亚等国家和地区。 2005 年被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评定为“质量、信誉双保障示范单位”,2001 年---2008 年连续被评为 AAA 级资信单位,全国守合同重 信用企业等荣誉。2007 年 12 月被省中小企业局授予 :省级中小企业技术中 心,2008 年 1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2010 年 2 月被衢州市人民政府授予“衢州市级高新技术企业”。2012 年 2 月被浙江省科技厅授予:“省级科技型企业”。

2、生产规模 2.1 有机颜料: 13000 吨/ 年 2.2 晶硅砂浆回收: 5000 吨/ 年 3: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1、污染物种类 1.1 废水 1.1.1 工艺废水 按水质主要可分为三类:一是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二是漂洗废水;三是冲洗废水。 (1)颜料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母液,主要污染因子为CODcr,SS和 pH。 (2)漂洗废水:偶氮颜料完成后,通过水洗,由此产生清洗废水,主要 污染因子为 COD Cr、 SS、pH 等。清洗废水占生产废水的绝大部分

监控系统维护和检修手册

监控系统维护和检修手册 一.数字监控系统是一个软、硬件结合的复杂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诸多因素,其中运行过程中的日常保养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二.参考资料1.用户使用说明书 2.系统安装说明书 3.产品检验标准 4.产品组装工艺守则 5.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X GB50198-94 6.涉外建设项目安保电视系统设计规X DBJ08-16-99 三.常用工具 在技术支持过程中,应常备如下设备或工具: 1.万用表,用于检查工程及设备电气状况 2.十字螺丝刀 3.光驱或USB启动设备 4.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安装盘、监控系统安装盘 5.电线

四.日常维护要点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常规检查,以保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尽早排除事故隐患。主要检查事项有: 1. 系统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包括电磁、温度、湿度、振动、灰尘等情况; 2. 系统硬件的运行情况,各机械运动部件的运转情况,包括电源风扇、CPU 风扇、硬盘等,系统各部分散热情况是否良好; 3. 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是否发生变动; 4. 积灰情况,主要检查过滤网是否积灰严重,如果允许应检查机器内部的积灰情况尤其是CPU风扇的积灰。应定期清洗过滤网; 5. 系统供电情况,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供电电压是否正常、稳定,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6. 外围线路是否可靠、信号电压是否正常; 7. 系统附件(如键盘、鼠标等)是否正常工作; 8. 软件的运行表现,是否有运行缓慢或其它异常表现,包括监视图像质量和录像质量; 9. Windows临时目录及各硬盘的使用情况; 10. 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中是否有重复出现的错误;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汇编

污染源普查管理制度 1 普查员工作制度 普查员工作制度 一、按时完成污染源普查机构布置的各项任务,按照计划和日程表,廉洁、优质、高效、准时完成污普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遵守污普各项规章制度,污普期间不得无故脱离岗位,确需请假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二、积极参加污普机构组织的技术培训,学习污普理论知识和技术规定,掌握污普清查、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现场审核、数据移动采集终端操作、数据上报等工作技能,不断提高污普业务素质和水平。 三、普查员要服从主管普查指导员和污普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要坚持实地调查的原则,逐家、逐项进行调查,认真细致、一丝不苟,据实核算和录入数据,严禁在普查工作中弄虚作假。要廉洁、高效、准时、优质完成普查机构和普查指导员规定的工作任务。 五、执行入户现场调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佩带普查员工作证件并出示。 六、坚持文明污普,执行入户调查等污普任务时,要讲文明,有礼貌,说话和气,谦虚谨慎,衣着整洁,尽量不影响调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不侵犯其利益,不与其发生纠纷。 七、做好污普现场工作记录,按规定填写质量控制报告,妥善保管污普装备,相关资料和文件。 八、以普查手册为指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要保持调查表的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九、不得自作主张、随意处理普查中遇到的异常情况,更不得编造或隐瞒调查中发现的问题。 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与选任的污普机构签订保密承诺,保守工作秘密;对在污普工作中知悉的普查对象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个人信息,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私自下载、保存、转移、使用和公开在污普工作中接触和整理的相关数据和资料,遵守污普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破坏、干扰和介入污普信息网络系统。 十一、遵守廉政规定,严禁在污普工作中违反规定牟取不当利益和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 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通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

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他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年;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3〕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2013年;

监控系统维护手册

弱电系统故障维护手册(SOP) 弱电系统故障维护手册-视频监视系统 一、CCTV系统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象一 1.故障现象描述:DVR主机端无图像输出 2.故障检查步骤: 2.1、确认摄影机电源供给是否正常?(通过测试摄影机端电源电压来确认) 2.2、确认视频线缆两端BNC接头是否焊接(或压接)正常?(确认无虚焊、脱焊,屏蔽层与中心导线无接触现象) 2.3、用确认工作正常之摄影机更换故障摄影机? 2.4、更换DVR输入端口? 2.5、检查线缆是否短路或断路?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象二 1.故障现象描述:分控或远端监视器无图像显示(黑屏) 2.故障检查步骤: 2.1、请确认分控或远端监视器电源是否供给正常(监视器电源指示灯是否常亮?) 2.2、确认视频线缆两端BNC接头是否焊接(或压接)正常?(确认无虚焊、脱焊,确认屏蔽层与中心导线是否有接触)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象三 1.故障现象描述:矩阵键盘切换图像时无反应或无法切换图像 2.故障检查步骤: 2.1、检查矩阵键盘供电是否正常? 2.2、检查矩阵键盘数据线(控制线缆)与矩阵连接是否正常? 2.3、矩阵键盘地址码是否被改动,请咨询设备管理人员确认键盘地址码后再使用矩阵键盘? 2.4、矩阵键盘是否处于锁定状态,请用密码登录后再使用.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四: 1.故障现场描述:图像不稳定,有波纹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查BNC接头; 2.2 检查电源适配器; 2.3 测试线缆,有没有干扰; 2.4 安装抗干扰器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五: 1.故障现场描述:显示器无显示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查电源及电源适配器; 2.2 检测两端BNC头及BNC跳线 2.3 检测摄像机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六: 1.故障现场描述:黑屏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测摄像机电源及电源适配器; 2.2 重新启动摄像机(重新供电); 2.3 检测摄像机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七: 1.故障现场描述:图像出现马赛克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查BNC接头; 2.2 检测设备,肯能是设备有问题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八: 1.故障现场描述:显示画面有抖动感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查是否由于显示器刷新率设置低造成的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九: 1.故障现场描述:系统不能录像 2.故障检查步骤: 2.1 检查DVR是否设置录像功能; 2.2 硬盘空间不足 视频监视系统故障现场十: 1.故障现场描述:图像不清晰 2.故障检查步骤: 2.1 调节摄像机的清晰度;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营方案

第一章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概述 1.1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简介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采用现代监测技术、信息网络技术和自动控制技术对排污单位实行全程监督、控制和管理。全天候24小时监测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和净化设施运行状态,并采取远程遥控的执法手段。该系统借助海量数据存储与数据挖掘技术,主要以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扩散预测,12369平台集成,排污权交易,专家应急响应等功能,实现了强大的决策分析能力。 1.2. 某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要由5部分组成,分别为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废水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净化设施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测系统、在线报警和控制系统、软硬件集成数据平台。 1.2.1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 1.2.1.1 CEMS概述 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s)简称为CEMS。该系统主要对固定污染源颗粒物浓度和气态污染物浓度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将监测数据和信息传送到环保主管部门,以确保排污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达标。 1.2.1.2 烟气在线自动监测系统(CEMS)的组成 一套完整的烟气连续排放监测系统(CEMS)主要包括:颗粒物监测子系统、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烟气排放参数测量子系统、数据处理子系统四个部分。 颗粒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中的烟尘浓度进行测量。 气态污染物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排放很中NOx、SO 2、CO、CO 2 等气态方式存在污染 物进行监测。 烟气排放参数自动监测子系统主要对烟气的温度、压力、流速、湿度、含氧量(或二氧化碳含量)等参数进行监测,用以将污染物浓度转换成标准干烟气状态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过剩空气系数下的浓度。 数据处理子系统主要完成测量数据的采集、存储、统计功能,并按相关标准要求的格式将数据传输到环保局。 CEMS的性能、技术指标、安装、调试及运营应当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HJ/T 75-2007)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

监控系统维护和检修手册

监控系统维护和检修手册.概要 一.数字监控系统是一个软、硬件结合的复杂系统,系统的正常运行依赖于诸多因素,其中运行过程中的日常保养和维护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制定本技术支持手册,请迈兰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技术支持人员、代理商、工程商以及用户遵照执行。 二.参考资料 1.用户使用说明书 2.系统安装说明书 3.产品检验标准 4.产品组装工艺守则 5.民用闭路监控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198-94 6.涉外建设项目安保电视系统设计规范 DBJ08-16-99 三.常用工具 在技术支持过程中,应常备如下设备或工具: 1.万用表,用于检查工程及设备电气状况 2.十字螺丝刀 3.光驱或USB启动设备 4. Windows 2000 Professional安装盘、监控系统安装盘 5.电线 四.日常维护要点 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常规检查,以保持系统正常运行的条件,尽早排除事故隐患。主要检查事项有: 1. 系统运行环境是否正常,包括电磁、温度、湿度、振动、灰尘等情况; 2. 系统硬件的运行情况,各机械运动部件的运转情况,包括电源风扇、CPU 风扇、硬盘等,系统各部分散热情况是否良好; 3. 系统设备的安装情况是否发生变动;

4. 积灰情况,主要检查过滤网是否积灰严重,如果允许应检查机器内部的积灰情况尤其是CPU风扇的积灰。应定期清洗过滤网; 5. 系统供电情况,计算机及外围设备供电电压是否正常、稳定,系统接地是否良好; 6. 外围线路是否可靠、信号电压是否正常; 7. 系统附件(如键盘、鼠标等)是否正常工作; 8. 软件的运行表现,是否有运行缓慢或其它异常表现,包括监视图像质量和录像质量; 9. Windows临时目录及各硬盘的使用情况; 10. 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中是否有重复出现的错误; 11. Windows的系统日志中是否有异常; 12. 对于有权限进入Windows操作系统的用户,应检查是否安装了新的软件,系统设置是否改变。 五.故障检修准则 1.在发生系统故障时,现场支持人员首先应按照日常维护要点进行检查,对异常情况予以记录,不能急于更换配件; 2.当发生故障(尤其是硬件故障)时,按照电气线路中的输入到输出关系,应从接近故障表现位置开始从后端向前端检查; 3.检修过程中,除非常必要,尽量避免带电操作。如确需带电操作,也应尽量减少上电范围; 4.当需要变动系统硬件组成或电气线路时,必须保证系统已经断电以防检修过程中的意外损坏,断电应按照先主机后外围的顺序; 5.故障点确定以后,应根据故障的不同和用户合同条款,可采取如下措施 △ 替换,主要是那些无法维修或无法现场维修的故障,例如板卡等,替换配件时应根据系统配置选择适当的配件; △ 现场维修,主要是那些可以现场维修的故障问题,例如线路问题、配件安装不当等 △ 带回维修,主要是那些无法维修或无法现场维修的故障,例如板卡等;

08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1目的 为防止发生污染事故,控制和减少排污总量,特制定重点污染源管理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重点污染源和污染物的管理。 3职责 3.1各责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重点污染源的控制。 3.2环保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重点污染源的管理。 4管理要求 4.1铅烟尘、硫酸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气体污染物排放管理。 4.1.1项目建设时,项目责任单位应按要求选用适于净化产生有害气体浓度的除尘净化设施。多台生产设备使用一台除尘设施的,应在生产设备的抽尘风口上方设置闸板,避免风量损失。 4.1.2上述各种气体污染物的处理通过公司购置的各种除尘净化器进行处置。各车间对除尘净化器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特种设备、环保设施、职业健康安全设施管理程序》执行。 4.1.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除尘净化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应书面通知环保管理部,由环保管理部征得上级环保部门同意,并到设备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进行。 4.1.4除尘净化设施出现重大隐患而引起污染物超标排放,环保管理部立即对使用车间下达整改通知书,使用车间接到整改通知书后应迅速组织人员抢修设备、消除隐患。 4.1.5对产生各类废气的设备(设施)必须设有集气、除尘或回收装置,集尘或除尘罩应设关闭闸板,减少风量损失,以确保废气排放达到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4.1.6除尘净化设备的运行、维护与保养按照公司有关设备管理的规定执行。 4.1.7环保管理部监测组按规定周期对公司废气排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检测。 4.1.8如出现超标排放,公司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查清原因,进行整改。 4.2含铅酸废水及其它废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4.2.1生产工程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新、扩、改建项目设计时应搞好管道的清污分流,严防超标废水外排。 4.2.2生产工程部负责排污管网的清淤、疏通及维修,管道清淤及疏通应定期进行,以确保管网畅通。经监测发现外排污水超标时,立即通知污水处理站将外排废水改进污水站处理,环保管理部会同生产工程部组织人员查明渗漏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由生产工程部实施整改,经监测合格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规范稳定运行和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应用,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两部分组成,包括水、大气、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在线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自动监控系统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的,其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核查、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在省和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监管,有必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由省级监管。 (一)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规划,组建全省统一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并按要求与国家联网; 2.负责制定本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承建、运行维护单位的准入标准,审核在本省内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维护的单位的资格条件;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企业污染源自行监 测方案

XX公司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 一、企业概况及监测能力 公司在X地投资建设的项目,环保工程于XX时间开工建设,X时间建成并投入了试生产。项目规划总占地面积约X平方米,主要建设设施包括:车间、综合办公楼、员工宿舍、成品库房等,总建筑面积约为X平方米,项目总投资X万人民币。X年经过X市环保局验收。 公司针对不同的污染物有相应的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措施。 废水处理采用二级生化处理技术,鱼类冲洗水、洗带水、洗机水、锅炉冲灰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经格删预处理后,进入初沉池,经初沉池后的污水,调节pH8,进入调节池对污水中的有机物进行厌氧酸化处理,经过厌氧酸化处理后的污水经提升泵提升至生化池进行好氧生化处理。经生物降解的水自流至沉淀池。分离沉淀的活性污泥经提升泵提升回流到生化池循环利用。沉淀池上部清液溢流达标排放至临近的市政管网。(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锅炉烟尘处理工艺采用水膜脱硫除尘处理技术。废气主要由锅炉燃煤产生,锅炉尾气径过高效文丘里除尘器,对含尘烟气进行第一级除尘,去除颗粒性尘体和燃煤有机气体,再进入麻石除尘器进行第二级除尘处理,达到净化的目的,净化的烟气经引风机送至烟窗高空排放。冲灰水经沉淀池沉淀后重复循环使用。

(按照企业实际废水处理工艺来写)。 产品弃渣作为再生资源予以综合利用,本厂员工日常生活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环卫部门上门清理。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出售给其它客户,锅炉运行产生的煤渣几种堆放后出售给其它用途的客户。(按照企业实际处理途径来写)。 各个监测点位噪声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 ),未出现超标情况。 二、监测依据 1.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0号令《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 2.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39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4.环保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监察部文件环发〔〕14号《“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5.《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6.相关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涉及企业污染物排放及监测项目的排放标准和方法标准) 三、监测内容 1、废水的监测 监测采用CODcr在线分析仪和氨氮在线分析仪连续自动检

系统维护手册

系统维护手册 Revised as of 23 November 2020

密级:内部公开 文档编号:LANDUNTEC_SD_TEMP_08 版本号: 分册名称:第1册/共1册 系统维护手册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普天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文件资料享受着作权及其它专属权利,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将该等文件资料(其全部或任何部分)披露予任何第三方,或进行修改后使用。 文件更改摘要:

目录

1. 适用范围 该手册适用于系统管理员及系统维护人员适用。 2. 系统运行环境 3. 3.1. 数据库环境 3.2. 服务器信息: 安装软件:

数据库配置: Jdk及mysql软件是分别安装在22服务器和26 服务器上的。Mysql的数据库管理信息配置如下: 全局数据库名:cms 数据库别名:cms 数据库管理员用户:root密码: 3.3. Web环境 3.4. Web服务器为虚拟操作系统。 系统信息: 服务器网络配置: 4. 系统运维计划 4.1. 运维目标 集中监控平台管理系统运维管理的目标是保证系统平台的正常、可靠、高速运行,保证对突发事件、需求变更进行快速响应,保证规费管理系统的信息完整。

4.3. 系统平台维护: 保证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其他支撑系统应用的软件系统及网络协议等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而实施的维护与管理;及时排除系统故障;每月对系统平台进行一次巡检,及时消除故障隐患,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应用系统管理和维护: 在系统维护过程中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及时排除系统故障,保证系统及相应接口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及时消除系统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威胁、根据需求更新或变更系统功能。 数据储存设施管理和维护: 为保证数据存储设施、如服务器设备、集群系统、存储网络及支撑数据存储设施运行的软件平台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保证存储数据的安全。定期对系统的性能,确认数据存储的安全,及时消除故障隐患,保障系统安全、稳定、持续运行。 数据管理和维护: 数据管理是系统应用的核心。为保证数据存储、数据访问、数据通信、数据交换的安全,每月对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可靠性进行检查。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28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重大污染源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本规定适用于*****有限公司热电部所有人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我公司SCR锅炉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涉及液氨储存罐的建设项目,应开展安全条件审查,氨区等设备系统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第三条氨区有关安全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使用液氨安全管理工作。本规定是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补充。相关专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等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 第二章一般事项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 省市县三级联动平台调度项目A包 (自动监控智能巡检系统三期升级改造项目) 项目需求 一、建设目标 加强自动监控设施的管控、强化对企业排污行为的远程控制,开展自动监控基站智能化运维监管。对区域内重点监控企业前端监控设备实行双通道采集,通过原始监测数据、主要参数的对比及采集传输全过程监控实现异常操作报警,实现“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等技术功能,实现监控基站远程控制,提高智能化运营水平。 二、系统主要功能需求 按照“运维留痕、异常报警、远程调阅”的运维监管要求,系统主要实现以下内容: 1、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功能 前端监控基站的远程监控通过计算机监控软件对下位机的各种操作进行监控和记录,通过现场视频监控设备的实时显示实现各种数据和参数的调阅,监控记录和调阅画面通过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下位机操作的远程监控; (2)前端监控基站的原始数据和参数的远程调阅功能; (3)对前端基站工控机远程操作。 (4)记录所有操作人员的操作日志及具体内容。 2、前端监控基站的数据采集功能 数据采集单元通过数据采集器从前端监控设备的上位机串口直接采集水、烟气实时监测数据,从下位机直接采集参数数据和数据库数据,由通信装置上传到中心端数据库系统。采集数据与传统的上报数据方式构成“双通道”,保证了原始采集数据的实时性、高效性、准确性,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和数据处理提供了基础。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原始监控数据采集功能; (2)前端监控基站上位机、下位机参数采集功能; 3、中心端的数据管理与分析功能

数据管理包括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实时数据管理和参数管理、历史数据管理;数据分析包括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与反演分析;同一企业历史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按日同期、月同期、年同期进行);同类企业数据对比分析、查询(可比较日数据、月数据、年数据)。具体功能包括: (1)前端监控设备的基本信息管理功能; (2)上、下位机实时数据对比分析功能; (3)上报污染源参数对比分析功能; (4)监控数据及相关信息的查询、统计、分析功能; 4、中心端报警功能 报警功能实现上、下位机异常操作(包括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修改原始数据库等)报警;上、下位机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等、上传监测数据和实时采集数据不一致报警等。根据报警可分为:超限预警、故障报警、异常操作报警、数据异常报警、参数异常报警等。系统能显示报警类型、报警级别(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报警处理状态等。具体功能包括: (1)上、下位机异常操作(修改实时监测数据及参数)报警; (2)上、下位机数据不一致报警; (3)上、下位机参数以及备案参数不一致报警。 (4)数据波动长期在某一范围内波动,变化幅度小中心端报警。 需提供焦作市前端设备调研报告;中心端设备调研报告及一、二期互联互通技术证明。 三、系统网络 系统主要使用内部专用网络,利用现有的内部网络连接数据库,控制各部份外设,数据采集传输,无须新建专门的网络,减少不必要的支出,节约成本。 系统数据产生有其时效性,要求反应速度快,传输安全,封闭性,各个外设均有其相的识别标识,可以轻松地查找到接入网络的各个外设。 四、界面需求 1、易用性:按钮名称应该易懂,用词准确,要与同一界面上的其他按钮易于区分,能望文知意最好。理想的情况是用户不用查阅帮助就能知道该界面的功能并进行相关的正确操作。 2、规范性:通常界面设计都按Windows界面的规范来设计,即包含“菜单条、工具栏、工具厢、状态栏、滚动条、右键快捷菜单”的标准格式,可以说:界面遵循规范化的程度越高,则易用性相应的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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