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五)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含《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批准的说明书复印件和实际使用的标签及说明书;

(六)非处方药品广告需提交非处方药品审核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七)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供进口药品代理机构的相关资格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八)广告中涉及药品商品名称、注册商标、专利等内容的,应当提交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该企业该品种药品广告的申请:

(一)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不受理情形的;

(二)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行政程序正在执行中的。

第十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收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的,发给《药品广告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一条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依法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药品广告,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对审查不合格的药品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将批准的《药品广告审查表》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备案中存在问题的药品广告,应当责成药品广告审查机关予以纠正。

对批准的药品广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以下简称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在发布前应当到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三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

(二)批准的药品说明书复印件;

(三)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需提交与通过审查的内容相一致的录音带、光盘或者其他介质载体。

提供本条规定的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证件持有单位印章。

第十四条对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提出的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备案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予以备案。

第十五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1年,到期作废。

第十六条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在发布时不得更改广告内容。药品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广告申请人自行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将《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保存2年备查。

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受广告申请人委托代理、发布药品广告的,应当查验《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并将该《药品广告审查表》复印件保存2年备查。

第十八条已经批准的药品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药品广告复审通知书》(附表3),进行复审。复审期间,该药品广告可以继续发布。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二)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提出复审建议的;

(三)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认为应当复审的其他情形。

经复审,认为与法定条件不符的,收回《药品广告审查表》,原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作废。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应当注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

(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

第二十条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撤销该品种药品广告批准文号,1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一条对任意扩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绝对化夸大药品疗效、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违法广告,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经发现,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在辖区内的销售,同时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当地相应的媒体发布更正启事。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省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需要进行药品检验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被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审查中发现的,1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三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广告审批,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在发现后应当撤销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并3年内不受理该企业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

第二十四条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被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广告,必须立即停止发布;异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停止受理该企业该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备案。

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三条收回、注销或者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自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异地发布药品广告未向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备案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发现后,应当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停止该药品品种在发布地的广告发布活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审查批准的药品广告发布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对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填写《违法药品广告移送通知书》(附表4),连同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材料,移送同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查处;属于异地发布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

的,发布地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还应当向原审批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本办法第二十条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及时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汇总发布。

对发布虚假违法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必要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予以公告。

第二十八条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案件中,涉及到药品专业技术内容需要认定的,应当将需要认定的内容通知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通知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结果反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第二十九条药品广告审查工作人员和药品广告监督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广告法》、《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药品广告审查机关和药品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1995年3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5号)同时废止。

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202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

药品流通环节的质量控制 单选题 1、我国传统的特殊药品除了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还包括? A、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B、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 参考答案: C 2、负责首营药品质量审核的责任部门是? A、采购部 B、质量部 C、仓储部 D、销售部 参考答案: B 3、采购药品时,应核实、留存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相关资质,以下哪一项不是必须的? A、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B、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签名的授权书,授权书应当载明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 C、供货单位及供货品种相关资料。 D、与供货单位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 参考答案: D 4、目前,在我市零售药房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最多只能买()盒? A、5盒 B、2盒 C、3盒 D、1盒 参考答案: B 5、特殊药品监管的宗旨是? A、管得住、用得上、用得起 B、满足任何人需求 C、不用严格管理 参考答案: A 6、目前,药品销售网站是否可以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A、不可以 B、可以

C、取得销售资格后可以 参考答案: A 7、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需向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A、《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B、《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C、不用开具任何证明文件 参考答案: A 8、对首营企业的审核,重点进行()审核。 A、价格管理体系 B、质量管理体系 C、供应管理体系 D、仓储管理体系 参考答案: B 9、不得向()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A、成年人 B、未成年人 C、老年人 参考答案: B 10、企业应核实、留存供货单位()的合法资格 A、销售人员 B、质量管理人员 C、企业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 参考答案: A 11、在零售药房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药房必须查验购买者有效的? A、身份证明 B、病历 C、处方 参考答案: A 12、零售药房不得销售的药品是? A、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B、胰岛素 C、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 参考答案: A 13、GSP规定实施分库单独存放的药品是? A、内用药 B、外用药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措施

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德宏州委常委会2009年度工作要点任务分解》的通知,以及全国、全省加强食品药品安全整治和监管工作会议、州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坚决实现全州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目标,全面推进全州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努力构建统一、高效的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切实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结合我州实际,现就强化全州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科学监管的理念,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不断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体系,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监管组织领导体制和监管工作运行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坚持专业监管与群众参与相结合,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监管效能,为构建和谐平安德宏提供食品药品安全保障。 二、总体目标

建立健全“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反应快捷、统一高效”的安全监管网络,实现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组织结构完善,部门职责分工明晰,综合协调配合有力;供应网络主体清晰,城镇村庄监管全面覆盖,市场经营秩序规范透明;信息网络健全,信息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快捷;产品质量合格,企业诚实守信,考核奖罚分明,公众饮食用药方便实惠、安全有效。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各级食药监广大干部职工要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开拓创新,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为中心任务,大力实践和丰富科学监管理念,不断创新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手段,丰富监管内容,提高监管效率,着力建立健全监管体制机制,促进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1、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确保全州50个乡镇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办公室,坚持“以专为主、以协为辅、专协结合、乡不漏村、村不漏点、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食品药品监督网覆盖100%的乡镇和行政村,形成完善的县、乡、村三级食品安全监管网络。 2、深入推进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建设。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制、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办事承诺制等一系列制度。

地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地方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国重大的药品违法犯罪案件和行为日趋减少,药品安全形势稳定向好,人民群众 用药安全基本上得到保障。但随着药品市场形势的变化和药品监管的不断深入,药品质量和 监管能力依然受到很多挑战,特别是基层地区出现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药品质量安全问题、制售假劣药问题、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问题、药品相关企业和机构的主体责任淡化问题以及违 法的药品广告散布等依然存在,亟待研究解决。 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制建设尚存在漏洞 现行《药品管理法》与新形势下的药品监管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重审批轻监管, 药品监管尚未覆盖药品的全周期;各级政府对履行药品监管的职责不清,界线不明,交叉重复;临床试验的管理理念陈旧;假药、劣药定义过于宽泛,案件定性上易产生分歧;对一些 新兴药品经营业态如网上售药等缺乏规定;法律责任中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偏轻,未有效 体现“处罚到人”的原则,违法成本较低等。同时,目前国家出台的相关法规仅涵盖药品生产 和经营环节,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准入制度,并对企业遵守质量管理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与之相比,药品使用环节却存在监管法规缺失的问题。例如,目前还没有法律规定医 疗机构药房建设的标准,导致一些医疗单位重医疗队伍和设施建设,轻药房软件建设,从药 人员素质低、药品质量无保证等问题。由于法律没有作出强制性规定,监管部门对一些问题 只能听之任之,极易形成药品安全隐患。 2、药品监管行政执法队伍自身建设亟待加强 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历了几次机构改革,从原来单一的药品监管,增加了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能进一步扩大。但队伍整体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很突出:队 伍专业知识层次较低,结构不合理,食品、生物制药、医疗器械、法律等专业人才相对短缺,高层次复合型人才较少;系统地学习食品、药学、法律等专业的干部较少,相关专业高学历 人才缺乏,特别是基层执法队伍学历层次不高,业务骨干的理论功底不深,一些干部原有的 知识结构、知识广度、知识深度本来就与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要求有较大差距,平时又不注 意知识的积累更新,工作起来就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同时,监管方式滞后,工作效 率不够高。有的干部缺乏对辖区监管现状的研究,对工作动态摸不透,管理对象摸不清,工 作思路理不顺,监管工作局限于“见子打子”,被动管理的状况,工作效率低;有的干部法律 法规知识贫乏,不善于运用法律法规查处案件,早该依法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如在 对一些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进行查处时,还存在对案件查处不透彻、追根溯源不彻底、程序存 在漏洞、运用法律条款不够准确等。 3、科学监管能力不强 由于交通工具和取证器材等执法装备有限,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手段不多、设备缺乏等问题 严重制约了监管工作的开展,日常监管的有效性、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地方监管对 象面广、线长且主要分布在农村,监督检查扑空率较高,执法成本大,基层的食品检测力量 分散,设备不足,检测手段落后,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改进措施 目前,药品安全的现状与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产业基础还十分薄弱,源头治理和过程监管任务艰巨,营商环境亟需优化,作风建设还需要不断强化深化,一些区 域和一些品种还存在较高安全风险,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针对当前药品监管存在的一些 问题,结合党和国家新时期对药品监管的新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毕井泉局长在全国

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

一、药品流通行业发展概况 (一)发展概述 2012年,中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势头良好。伴随着国家新医改的深入推进和各项行业政策、标准的出台,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引导下,相关主管部门大力支持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行业集中度;药品流通企业不断提升流通效率和管理水平,创新业务和服务模式,拓展基层医疗市场。行业规模和效益稳步增长,呈现持续、健康的转型发展趋势。 (二)运行分析 1、整体规模 2012年药品流通市场规模仍维持较快增长,但增速趋缓。全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总额达11174亿元1,首次突破万亿元,同比增长18.5%,增幅比去年回落4.5个百分点,其中,药品零售市场销售总额2225亿元,同比增长16%,增幅回落4个百分点。 截至2011年底,全国共有药品批发企业1.39万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607家,下辖门店14.67万个;零售单体药店27.71万个;零售药店门店总数达42.38万个。截至2012年底,全国具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企业有117家。 图12008-2012年药品流通行业销售趋势图 1销售总额为含税值,包括了七大类医药商品。

2、效益情况 2012年全国药品流通直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7942亿元,同比增长20%,增幅回落3个百分点;实现利润总额164亿元,同比增长16.5%,增幅回落0.5个百分点;平均毛利率6.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平均费用率5.2%,同比下降0.1个百分点;平均利润率1.9%,同比下降0.3个百分点。 3、销售结构 按销售品类分类,药品类2销售居主导地位,销售额占七大类医药商品销售总额的70.5%;其次为中成药类,占16.8%;中药材类占4.5%,医疗器械类占3.4%,化学试剂类占1.2%,玻璃仪器类占0.1%,其他类占3.5%。 图22012年全行业销售品类结构分布 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典型样本城市零售药店2012年品类销售统计,零售药店销售额中,药品(包括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销售占主导地位,占零售总额的73%;非药品销售占27%。 图32012年典型样本城市零售药店销售品类结构分布按销售对象分类,2012年对批发企业销售额为5035亿元,占销售总额的45.1%,纯销(包含对医疗终端、零售终端和居民的销售)为6139亿元,占销售总额的54.9%%,与上年基本持平。 4、区域销售比重结构 2012年全国六大区域销售总额比重分别为:华东40.5%、华北18.9%、2药品类包括化学原料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中国民族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通知

医疗广告审查办法发布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和审查发布 标准的通知 有关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新修订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审查办法》)和《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审查发布标准》)现已发布,并于2009年5月20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以上两个规章,顺利开展我市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是具有合法资格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经营企业。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相关事宜。 申请人和代办人应熟悉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北京市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受理范围为: (一)对于国产产品: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 (二)对于进口产品(包括港、澳、台生产的产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进口产品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 号的;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未列明代理机构(人)的,如《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售后服务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可向我局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 三、申请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应填写《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见附件),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医疗器械广告电子申报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线审批企业服务平台)填报《医疗器械广告审查表》并打印5份; (二)申请人及代办人(如有)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申请人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应提交《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对于不需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产品除外); (四)对于申请进口医疗器械产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中列明的代理机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工商营业执照》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一、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引导消费者合理使用保健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下列情形和内容: (一)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三)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四)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 (五)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六)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 (七)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八)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 (九)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进行对比,贬低

其它产品; (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 (十一)宣称产品为祖传秘方; (十二)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 (十三)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 (十四)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 (十五)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 (十六)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评比、获奖等综合评价内容的; (十七)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 第九条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第十条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 第十一条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说明或者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 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证药品广告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药品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 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规。

电视台广告播出审查制度

XX电视台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加强我台广告内容审查,规范广告播出管理,严格执行各类广告发布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台所有的广告发布,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61号令)和《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 二、凡在XX电视台广告部办理广告播出手续时,广告客户应提前办理和准备好应当提交和交验的广告证明文件,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提供相关依据和保证。 三、经审查合格的,方可办理发布手续;对内容失实、违法的不得承办。广告审查的程序分为三级审查,四个阶段: 1. 初审:业务经办员审核。广告部业务经办员准备齐全该客户(药品、保健品需有:广告审查表、生产许可证、产品说明书。医疗广告需有:广告审查证明、执业许可证)资料,填写《安宁电视台广告承接审核表》,在对广告内容初审后交由广告部主任复审。 2. 复审:广告部主任审核。广告部主任审核该广告播出内容是否与批文内容一致、批文是否过期,通过后安排制作,然后交广告审查员三审。 3.三审:广告审查员审核。广告审查员对上述文件审查通过

并对广告播出画面进行上述审查后,交由台领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 4. 电视台领导对以上审查提出意见,最终做出审查是否合格,决定是否同意播出,并签署意见。经台领导审批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播出。特殊情况,应报工商部门审批。 四、医疗广告须提供由XX省卫生厅审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药品广告须提供厂家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审批的药品广告批文。医疗药品广告不得出现治疗恶性肿瘤、乙肝、性病或者提高性功能等涉性内容,不得含有包皮包茎、阳痿早泄、阴道炎、宫颈炎、宫颈糜烂等词句,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或以医生、专家、患者、公众人物等形象做疗效证明的内容。 五、企业招工须出具由劳动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学校招生须出具由教育局审批的证明文件,并出示有效证件,否则不予播出。 六、严格审查广告的制作质量和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误解,确保全台节目的播出质量。 七、有关承接登记和审查过程的记录材料在决定承办或不予承办后,须将上述材料收集归档保存,以备查验。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XX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XXXX广播电视台 2012年10月

2019-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范文模板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1X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 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 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当前药品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认真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药品监督工作方针,通过三年多的努力,我市药品市场由原先无序经营逐步转向有序经营,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日趋规范,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越来越有保障。但是仍然还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面临着许多困难。主要是: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1、人民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比较淡薄,亟须进一步提高。 药监局成立以后,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采取了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戏下乡”等多种形式,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掌握不多,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如今年我局查处的假药案中就有2个是当地的农民无证行医销售假药,这些假药都是一些研碎的药粉,用黄、白纸简陋包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问及药物成分,他们一无所知,只说从外地农民手中购进,这些农民根本不知道这是假药,也不知道自己在违法,而购买的农民只听说这药能治医院都难以治愈的疑难杂症,价格又便宜就买,也不管这药是不是假药,从何而来。多数服用后无效,也不举报而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还有多数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农村各杂货店、副食品店擅自经营常用药品比较突出,由于涉及面广,经营隐蔽,数量又少,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即使查到也只能依法给予2-5倍的罚款,打击力度不足,加上部分群众不明真相,跟他们讲道理、讲法律,根本没用,有时药品执法人员甚至遭到围攻,威胁到人身安全, 2、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 日常检查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直接上门推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推销产品,对销售代表的管理较松,导致销售代表队伍鱼龙混杂。其盖有生产厂家红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和送货单往往发到各销售代表手中,任其填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这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合法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认真查验销售代表的手续真假,只要价格低,就向他们购药,一旦被药监查到,再让销售代表补办各种手续,企图蒙混过关。由于药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这些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如常见的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通常无法当场提供购入凭证,药监执法人员对嫌疑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而由于法律没有对举证期限做出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案件当事人在任何时间补交的购入凭证,只要是有效的凭证,药监部门就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和撤案。即便当事人未能在案件处理期间提交凭证,而在行政诉讼时再行提交相关凭证,如果凭证有效,药监部门还要承担败诉风险。 3、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仍然隐患不少。 我市医疗机构数量众多,安全用药隐患不少,尤其是一些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大部分由原村卫生室改制而成。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从20xx年起就着手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规范化管理,使农村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比较薄弱,医疗条件和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化验收合格后又出现了反弹回潮的迹象。药剂队伍整体素质不高,设施条件不能保证药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当前,药品经营企业都在积极实施gsp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认证的各项要求达143条,而医疗机构只须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获得了药品配用的市场准入资格,药房的药品质量管理规范没有出台,监管中发现的规范管理问题只能进行教育整改,无法用法条来处罚,监管乏力。正是因为这样,使得一些农村医疗机构的涉药人员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重医轻药的倾向,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农民用药安全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障。 4、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网络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年修订)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07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7号令发布,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2019年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成立以来,始终坚持一手抓整治,一手抓规范,认真贯彻“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药品监督工作方针,通过三年多的努力,药品市场由原先无序经营逐步转向有序经营,药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日趋规范,群众的用药安全有效越来越有保障。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薄弱环节,面临着许多困难。 一、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群众药品法律意识和用药安全意识淡薄。药监局成立以后,采取新闻媒体报道、街头法律咨询和“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药品法律法规宣传,但群众对药品法律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仍掌握不多,识别假劣药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仍然薄弱。如今年3月在矿山新村菜场捣毁非法销售药品的案例中,就有人为无证销售假药,这些假药都是一些研碎的药粉,用黄、白纸简陋包装,外包装没有任何标识,对药物成分一无所知,他们根本不知道这是假药,也不知道自己在违法。多数服用后无效,也不举报而自认倒霉,不予追究。还有多数群众对无证经营药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由于涉及面广,经营隐蔽,数量又少,查处起来非常困难,即使查到也只能依法给予2-5倍的罚款,打击力度不足,部分群众不明真相,药品执法人员有时甚至遭到围攻,威胁到人身安全。 (二)从非正规渠道采购药品现象屡禁不止。日常检查中,经常会

发现一些生产厂家销售代表直接上门推销药品,由于厂家和销售公司只管推销产品,对销售代表的管理较松,导致销售代表队伍鱼龙混杂。其盖有生产厂家红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书和送货单往往发到各销售代表手中,任其填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这些不法分子借着厂家授权的合法身份,将假冒生产加工的伪劣药品以串货、换货等方式销售谋取暴利,干扰了正常的药品流通市场秩序。少数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只求价格低而不认真查验销售代表的手续真假,一旦被药监部门查到,再让销售代表补办各种手续,企图蒙混过关。由于药品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给这些不法分子有空子可钻,也给药监执法者造成一定的监管难度。如常见的从非法渠道购入药品案件中,案件当事人通常无法当场提供购入凭证,药监执法人员对嫌疑药品采取了查封扣押强制措施,而由于法律没有对举证期限作出相关规定,案件当事人在任何时间补交的购入凭证,只要是有效的凭证,药监部门就要依法解除查封扣押和撤案。即便当事人未能在案件处理期间提交凭证,而在行政诉讼时再行提交相关凭证,如果凭证有效,药监部门还要承担败诉风险。 (三)农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仍然隐患不少。我市农村医疗机构数量众多,农村医疗机构在管理上普遍存在着重医轻药的倾向,药品管理在医疗机构管理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安全用药隐患不少。对此,我局从20**年起推行农村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达标工程,使农村医疗机构在药品管理上有了很大程度的改观,但由于农村医疗机构基础比较薄弱,医疗条件和技术素质参差不齐,规范化验收合格后又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现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顺序号发布。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局长:邵明立局长:周伯华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患者十大安全目标及管理制度措施

患者十大安全目标及管理制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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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友谊医院 患者十大安全目标 目标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目标二:提高用药安全 目标三:建立与完善在特殊情况下医务人员之间的有效沟通, 做到正确执行医嘱 目标四:建立临床实验室“危急值”报告制度 目标五:严格防止手术患者、手术部位及术式发生错误 目标六:严格执行手部卫生,符合医院感染控制的基本要求 目标七:防范与减少患者跌倒事件发生 目标八:防范与减少患者压疮发生 目标九:鼓励主动报告医疗安全(不良)事件 目标十: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 3

目标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 【目的】 通过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来提高医务人员对患者身份识别的准确性,确保所执行的诊疗活动过程准确无误,保障每一位患者的安全。 【主要措施】 (一)健全与完善各科室(部门)患者身份识别制度。 (二)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 (三)完善关键流程、转科患者交接的身份识别措施和登记制度。 (四)在诊疗活动中,严格执行查对制度,采用反问时查对方法,确保对正确患者实施正确操作。 (五)提倡使用“手腕带”作为识别患者身份的标识。 目标二:提高用药安全 【目的】 用药安全是患者安全的重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包括从药品采购、储存、调剂、处方、医嘱、使用、观察等各个环节、各方面共同努力,目标是要做到确保每一位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不良反应。 【主要措施】 (一)诊疗区药柜内的药品存放、使用、限额、定期核查应有相应规范;存放毒、剧、麻醉药应符合法规要求,严格管理和登记。 (二)加强各种药品管理,注射药与口服药,内服药与外用药应严格分开放置。(三)所有处方或用药医嘱在转抄和执行时都应有严格核对程序,且有签字证明。(四)在开具与执行注射剂的医嘱(或处方)时要注意药物配伍禁忌。 (五)控制静脉输注滴速、预防输液反应,特殊用药严格交接班。 (六)病区应建立药物使用后不良反应的观察及上报制度,人人知晓。 (七)发挥药师指导临床合理用药的作用。 (八)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药物要做到现配现用,避免久置引起药物污染或药效降低。 (九)有高警示药品管理制度 (十)用药安全应认真做到“五准确”药名准确、病人准确、剂量准确、途径准确、时间准确。 4

药剂科药品流通环节有关规定

药剂科药品流通环节有关规定(试行) 为加强医院药品管理,提高医院医疗质量,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规范医院医疗行为,对药品流通环节规定如下: 1.药库管理员必须根据各药房计划科学、合理制作2次/月计划,在 每月10号(大计划)、20号(补充计划)前提交采购中心,提交计划3日后,根据公司送货情况制作未到位品种汇总单,再次提交采购中心,5日内还未到位者,及时通知各药房该品种缺货,到货后及时通知药房。因计划不合理造成的药品使用衔接不上,责任由药库管理员负责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2.各药房必须根据临床用量科学、合理地制作周计划,相对固定从 药库请领时间,请领过程中暂缺的品种根据药房的库存量,适时通知临床调整用药。药库通知暂缺药品到货后,药房到下一轮请领时间请领(特殊药品除外),如因通知不及时造成临床治疗方案不能及时更改等不良影响,责任由药房负责人承担并与科室考核挂钩。 3.面对临床及病人,药品有无的解释权在药房,其它部门只能与药 房沟通药品有无的信息,不得直接与临床及病人沟通,造成不必要的矛盾。一旦发现药房在解释药品有无问题上不实事求是,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药房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作相应的处罚。 4.科室内部调剂药品,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正常渠道调拨。

5.药剂科各部门均无向医药代表提供用药情况的义务。严禁医药代 表出入各库房。 6.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医疗秩序,有损医院或科室形象的品 种,一经查实,一律停止使用: 1)未经正常渠道通知购入,私自送货的品种。 2)临床医务人员受医药代表影响,干预药品流通环节,造成不良影响的品种。 3)人为压货,给医院造成损失的品种。 4)不配合医院相关规定的品种。 药剂科 2010.6

广告审查须知

广告审查须知 为规范我台广告经营,保障广告节目安全播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台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广告审核规定: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电视广告内容应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符合宣传舆论导向,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三、严格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电视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四、在我台各频道、栏目播出的广告,必须通过广告内容的审查,不得直接发布未审查合格的广告片。 五、各广告公司媒介员在审查广告带前须逐项认真填写《中央电视台广告审查表》,确保填写内容与广告片的一致性。 六、广告片审查时间,即广告审查合格至签订广告播出版本合同之间的时间,为2个工作日。 七、承包栏目中播出的广告需要由相应承包公司前来送审,其它公司不可直接送审。 八、广告内容审查前,客户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并保证其合法、有效。 (一)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企业的营业执照; 2.注册商标证明; 3.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企业须提供产品生产过程中所必备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 4.如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质量,企业须提供质检部门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所出具的质量证明文件,如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等; 5.确认广告内容涉及企业产品认证,如中国名牌、免检产品、驰名商标、专利产品等均须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特殊产品广告,如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机构、烟草企业等,须提供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出具的审批文件。 (二)特殊商品和服务类广告 1.药品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文 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广告审查表》,京外制药企业须提供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药品广告审查表》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省级广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文号和忠告语以及使用禁忌等,广告内容须与广告批准文件中的广告脚本描述须完全一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 2.医疗机构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应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医疗广告证明》批准文件,广告内容须与批准文件完全一致,并在广告片中标明批准文号。 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令24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国家医药管理部门审批的《医疗器械广告证明》原件,广告内容中须标明批准文号及忠告语。 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 ②与其它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作比较的; ③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 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4.农药广告审查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令第30号》文件执行。广告主除一般广告须提供的证明文件等,还须提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证明》文件,广告内容中应标明农药登记证号、广告批准文号及忠告语等,罐装杀虫剂广告内容中还须标明“请勿向人体或食物喷射”的字样。 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①使用无毒、无害等表明安全性的绝对化断言; ②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2020最新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并附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和药品广告申请的电子文件,同时提交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申请人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药品经营企业的,应当提交药品生产企业同意其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代办人代为申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原件和代办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 度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措施及管理制度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为严格医院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保证正 常医疗工作需要,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制 定本制度。 一、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 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 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医院年度目 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专项 检查制度,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纠正存 在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承担。 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熟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五、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六、定期对涉及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七、根据医院医疗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保持合理库存。购买药品付款采取

2018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18 年修订版(全文) 来源:时间: 2018-12-26 16:09:53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 2007 年 3 月 13 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27 号发布, 200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12 月 21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 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广告管理,保证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广告、药品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发布的广告含有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与药品有关的其他内容的,为药品广告,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 非处方药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或者处方药在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仅宣传药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第三条申请审查的药品广告,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方可予以通过审查: (一)《广告法》; (二)《药品管理法》; (三)《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四)《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五)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的药品广告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对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必须征得药品生产企业的同意。申请人可以委托代办人代办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申办事宜。 第七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申请进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的药品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八条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应当提交《药品广告审查表》(附表1 )、与发布内容相一致的样稿(样片、样带),以及以下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一)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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