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合同即已成立。法律规定中标后签订书面合同的立法理由。如何应对与预防投标人中标后不签订书面合同。

很多工程建设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将项目承包出去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中标后,如果不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话,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就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 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中标后不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由于双方之间此时尚未签订合同,因此不能最后中标人的违约责任,但是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其成招标人的损失进行相应的赔偿。如果情节恶劣的话,则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你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标不等于合同成立

如何处理中标后签合同时的压价行为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 拒签合同的 篇一:关于招标合同签订的相关内容,下列说法错误的有______。 A.中标人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

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某招标项目,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2个月后,没有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 订补充协议延期吗? 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 答:施工项目合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 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 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流程

中标公示及合同签订流程 1.中标候选人公示 32.1招标人应当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招标人同时应当将被废除的投标人及废标原因进行公示。招标人(招标代理)应当对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的在建项目情况进行核查,在公示结束后向招标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核查意见。 32.2公示期间,投标人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给予答复。投标人对答复不服或认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违反有关规定及其他弄虚作假情形的,可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日内向招标监管机构书面申请核查,并提交相关材料。 32.3中标候选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资格无效: (1)投标资格不符合本章第4项规定的; (2)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资格的; (3)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应作无效标处理的; (4)拒绝按本章第33.2款规定进行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 (5)法律法规规定作无效标处理的其它情形。 2.预中标告知单 2.1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投诉)或异议(投诉)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 2.2第一中标候选人应自收到《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15日内(具体时间以《建设工程预中标告知单》为准),按以下要求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交履约担保和安全资格审查等材料。未按要求提交的(包括相关证书被暂扣期间),其资格无效。 (1)履约担保包括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原件,履约担保额度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6项。履约担保应采用银行保函或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方式,担保人应当是在台州市内注册的银行或专业担保公司,并已在市招标办办理登记手续。如不能办理担保的,履约保证金必须解入招标站指定的专用帐户。 (2)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包括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三类人员”A类证书原件、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任职文件原件、《注册建造师证书》、“三类人员”B类证书原件、“三类人员”C类证书、年度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证书原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类)须符合本章第4.4款(3)规定。 2.3在办理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前,招标人应当将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和工程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给招标站保管。如本须知前附表第25项注明支付担保额度的,承包商应当将招标人提供的业主支付保函和担保合同的原件提交招标站保管。招标站提供2份加盖“原件收讫”证明印章保函的复印件给提交人。安全资格审查材料原件经招标

合同请款函模板

合同请款函模板 合同请款函模板1 催款函 致:(对方公司名称); 现就贵司拖欠我司__款一事向贵司致函如下:___年__月__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输入合同名称》,双方约定,贵司应于__年__月__日支付我司__款__元,余款于__年__月__日之前付清.贵司也曾于__年__月__日支付了部分款项,但从__年__月__日后,贵司便未再按约定支付,现累计已欠__元.贵司行为明显已违约。 鉴于双方此前的合作关系较好,现特致函请贵司于__年__月__日前将所欠款项支付我司。如贵司仍不能按期支付,我司将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贵司追索欠款利息,甚至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届时,贵公司可能要承担诉讼而带来的更大损失。此致! (公司名称) 单击右侧选择日期 合同请款函模板2 催款函 致:(对方公司名称): 截至XX年XX月XX日,我公司帐面尚有贵公司欠款XXXX元(大写人民币XXXX元整)。按照与贵公司的有关合同协议的约定,贵公司应当在XX年XX月XX 日之前支付上述款项,但我公司至今仍未受到该笔款项。因此,特请贵公司能够在近期内及时向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此致敬礼 合同请款函模板3 致:(对方公司名称): 贵公司自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尚欠我公司货款共___元,根据贵我双方所签署的合同(或约定),贵公司应在___年__月__日付清该款。现贵公司已逾期__天仍未支付,严重影响了我公司的资金周转和生产安排。请贵公司收到此通知书后__天内将上述逾期未付的货款汇付我公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否则,本公司将循法律途径或委托相关追收人员上门催收解决,届时可能造成贵公司不良影响并将有损贵公司诚信形象。故特此通知。 顺颂商祺! (公司名称) 单击右侧选择日期 合同请款函模板4 请款函 致:(对方公司名称): 感谢贵司对我司的’支持,选择我司产品,与我司建立友好合作关系。根据贵司与我司签订的《输入合同名称》,双方约定,我司在交付产品后X日内,贵司应付清货款,现付款期将至(或付款期已过),请贵司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之原则尽快安排付款。 我司帐户:户名:××××;开户行:××××;帐号:××××顺祝商琪!

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

中标商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合同 《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都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更是明确指出,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不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还要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那么,中标商究竟有哪些“正当理由”可拒签采购合同呢。 合同条款超出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或采购人向中标商提出了不合理的附加条件的,中标商可拒签合同。政府采购活动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买卖行为,同样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采购人和中标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样必须要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条款的方式加以约定。《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此,如果采购人拿出来拟签订的合同,其条款内容一旦超出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布的招标文件范围,或超出了中标商在其投标文件中作出的承诺,那么,中标商就可以拒绝签订中标合同。同样,《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对此,当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采购人再向中标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那么,中标供应商也有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如果因投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和条件没有得到采购人的认可,从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的,中标商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投标文件是供应商参与投标时,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的要求进行的实质性响应和答复,也是他们对采购人作出最大程度的承诺,更是他们中标后履行中标义务的重要前提和条件。如,有的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在中标后必须“分包履行”合同的要求;有的供应商提出在达到同样质量和效果的前提下,使用自制材料替代采购人要求使用的某种昂贵材料等方案;再如,供应商提出的工程款要按30%:30%:40%的比例分三次集中预付的条件等。而如果采购代理机构在评标中否决了供应商提出的上面履行合同方案和条件,但评标结果该供应商又中标的,此时的中标商认为,由于采购人否定了他履行合同的方案和前提条件,进而导致履约成本上升,因而就没有中标的价值。对此情形,中标商也有理由拒签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发现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属于无预算采购等,采购资金无保障,中标人也可拒签合同。众所周知,政府采购必须要严格遵守《采购法》的规定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擅自采购,不得私自扩大采购规模或提高采购标准等。否则,采购活动就属于违法采购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可拒绝支付采购资金。对此,如果采购人对供应商“隐瞒”了他们擅自扩大采购标准等实情的,并导致供应商参与了他们违法采购活动的,一旦供应商在中标后发现了他们的采购活动属于违法行为,也完全可以以采购活动违法,或采购资金无保障等为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如果因采购人从中协商谈判而导致特定供应商中标的,中标商事后也可拒签采购合同。《采购法》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不得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否则,采购结果无效,相关的责任人员还必须要受到相应的责任处分等。对此,如果特定的供应商在具体的招投标活动中,由于受到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从中协商,或误导等原因而作出了一些补充承诺或让步等,结果导致了中标。如果该中标商事后发现自己虽中标,但正当权益受到了很大的损失时,其责任也应归咎于采购人等在招标过程中的协商谈判等不法行为。对此,中标商也有权利申请采购结果无效,并可作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决定。 采购人或其采购代理机构“擅自”改用或使用其他采购方式的,中标商如想拒签合同也有理由。在《采购法》中明确规定,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

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投标双方合同即已成立。法律规定中标后签订书面合同的立法理由。如何应对与预防投标人中标后不签订书面合同。 很多工程建设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将项目承包出去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中标后,如果不及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话,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下面,小编就中标后不签合同的法律分析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中标通知书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通知书相当于的对具体合同内容的确定,但不构成承诺的法律效力,所以此时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二、何为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在合同有效成立后造成对方损失的,则产生违约责任。 2. 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违反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缔约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义务。 3. 因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 4. 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行为与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 缔约过失方主观上存在过错。该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其范围限于信赖利益,并非固有利益或者履行利益。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 篇一: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 书面合同的时间应当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20XX咨询工程师继续教育招标实务考试卷及答案用户答卷预览 【190086】的答卷 【试卷总题量:13, 总分:100.00分】用户得分:100.0分,用时1609秒,通过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5道题】 1.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应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

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

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doc 中标通知书合同时间 简单版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中标通知书 招标编号:天启招字[2014]第18号 你方于: 建设工程(二标段:广场土方回填,青石板铺贴,生活用水铺设及排水沟)施工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过标人。 投标报价为:852076.49元 投标工期为:45日历天 投标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 建造师: 请中标单位在接到通知七日内,与招标人洽谈具体事项,并签订合同。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14年9月24日 GF—1999——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 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宜良县耿家营乡羊桥村民族小学建设工程二标段 工程地点:羊桥村民族小学 工程内容:广场土方回填,青石板铺贴,生活用水铺设及排水沟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宜发改【2014】133号 资金: 上级补助、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范围及甲方指定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14年9月26日竣工日期: 2014年11月15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捌拾伍万贰仟零柒拾陆元肆角玖分(人民币) ,: 852076.49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doc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购房合同条款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以下是我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催签购房合同通知书范本: "购房合同"签约通知函 关于"z" 座层单位签约事宜 尊敬的女士/先生: 您好!感谢您一直以来对"z"的关心与厚爱! 我们在此很荣幸地通知您,关于您于年月日认购之单位,现通知阁下在年月日前到我司办理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手续;若您不能于上述时段内前来办理签约手续,请您咨询有关销售人员或致电我司客户服务部(联系电话: ),另行约定您的签约时间。 前来签约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正本、定金收据正本及支付首期款项之信用卡或现金等有关资料,亲临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z销售中心(地址:z市z区z路z号);考虑到资金的安全性,亦可将首期款项电汇到我司银行帐户(须款到帐后开具发票)。 如您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和我司签署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我司将视作您单方面放弃认购该房产,并按照《认购书》第5条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顺祝一切顺利! 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年月日 注:公司帐户: 单位名称:zz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催签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本: (劳动者): 本单位决定与你订立劳动合同.请你在收到本通知后于 年月日前到部门,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签订,本单位将与你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劳动者)签收 年月日 (此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购房合同签订常见问题: 问题一:在认购书里没有注明免责的退定条款因何种原因退房以及后果如何?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后,则需交一定额度的定金,这是无可非议的。但有时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得不到银行的贷款而无法购买该房产时,发展商一般都只退购房款而不退定金,理由是购房者没有履行合同,所以没收定金。 问题二:合同主体认定不明购房者由于缺乏法律常识,往往会犯一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篇一:2014年招标师考试实务习题解析(张志军) 2014年招标师考试实务科目习题解析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 一、单项选择题(共12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前,通常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双方进行进一步谈判的内容是()。a.签订合同的份数 c.合同预付款比例 b.合同争议解决由诉讼改为仲裁 d.履约保证金由支票改为保函 答案:c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时,均不得更改价格、质量、工期和付款等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 合同预付款的比例,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都会有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就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更改。 相关内容见教材第2章2.2.4节p19。 2.下列服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报价越高对招标人越有利的是()。 a.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c.服务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 b.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招标 d.资产转让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 答案:c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特许经营项目价格竞争类型的理解。 tot项目招标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由该投资人出资购买已经建成的项目设施资产,并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在运营期间,投资人向招标人或用户收取服务费用。tot 项目招标时,如果以资产价格固定为条件,以提供服务价格为竞争要素,则招标人希望投标人的服务报价越低越好,故d选项不正确;如果以服务价格固定为条件,以资产转让价格为竞争要素,投标人的资产转让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可期的资产转让收益越多,对招标人就越有利。 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需要付出的费用越多,对招标人越不利,故a、b选项不正确。 考生们在复习时,应当注意bot项目招标的相关知识点。相关内容见教材第4章4.1.3节p68。3.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以不包括()。 a.供应商资格要求 b.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c.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d.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 答案:b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政府采购项目邀请招标公告内容的掌握。 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②项目名称、采购内容、数量、用途、简要技术要求;③供应商资格要求;④提交资格申请及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及资格审查日期;⑤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先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一般不向供应商发资格预审文件,而将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资格审查办法等内容在资格预审公告中明确,故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可以不包括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本题b选项正确。 相关内容见教材第5章5.3.1节p110。 4.下列情况中,无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的是()。

中标人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一)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投标法》第45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以上法律规定仅规定了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是,上述法律规定并未明确规定中标人不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的,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此问题还需要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论证。 (二)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施工合同是否成立的分析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已经由中标人实际实施;另一种是中标后未签订书面合同,该工程未经中标人实际实施,下面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经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成立。正如本文开篇涉及的案例中所述,虽然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中标合同”,但是在中标人实际已经完成该工程的情况下,合同是成立的。由于《合同法》第36条已经作出明确规定,此问题在实践中并不存在争议。即根据《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在中标人实际进行了工程施工并且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即使中标人未与招标人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认定双方的施工合同已经成立。 2、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实际实施建设工程的,合同仍然成立。 尽管在实践中,多数观点更倾向于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并未成立或者合同成立并未生效,但是笔者认为此种情形下合同仍然是成立的。从法律性质看,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

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充协议延期吗?问题:经过招标的施工合同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后,需要签订补 充协议延期吗?建设单位和监理每年对施工进度计划均有批复,是 否视为已同意合同工期调整。超合同工期的责任到底是承包方还是 建设单位,是否可以到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答:施工项目合 同工期的延误责任,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应规定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和承包人原因引起的 延误。依据九部委颁发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 规定,现分述如下:1、由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延误主要有:(1)增 加合同工作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4)因发包 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提供施工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 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或增 加费用,并支付合理的补偿。如果承包人要求修改进度计划时,应 事先向监理人提出申请,监理人经与发包人协商后,依据协商的原则,由承包人修改进度,经监理人批准后,在其监督之下进行实施;如果不同意修改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利润)由发包人给予补偿。2、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实施过程

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社会性或自然灾害(包括异常恶劣气候)突发事件。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应给与补偿,但不包括利润。3、承包人引起的延误。除上述原因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如违约、为合理施工和安全保证必须的延误、承包人擅自停工,以及合同中规定暂停等)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应自行承担所增加的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规定,监理人应按上述责任划分,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及时处理。属于发包人责任(包括不可抗力)以书面方式通知修改进度计划,或要求承包人赶工。承包人是不能要求延长工期的,必须采用赶工措施加快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建设项目。在合同执行期,一旦出现影响工期的事件发生,划清责任,及时处理,因此不能待合同完工时一并分析和处理。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技巧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技巧-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中标后的合同谈判技巧 一项工程经过激烈的竞争终于获得中标资格后,接下来便是极为艰苦的合同谈判阶段,许多在招标、投标时不想说清或无法定量的内容和价格,都要在合同谈判时,准确陈述。因此工程承包合同的谈判,预算的核对谈判,是企业取得理想经济效益的关键一环。 一个优秀的合同预算人员,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丰富的基础知识,应在合同及预算谈判技巧上,提高自身应变能力,在掌握各种学科知识上下功夫,以争取在谈判中核对自如、思路敏捷、反映机智,立于谈判先手。对对方提出的质疑,做到心中有数,能给以满意的解释,给人以说服力。 因此,要努力学习各种知识,充实自身,提高水平。不论从口才、心理学、洞察能力上,都应该有一定的能力。当然,建筑施工、技术材料、各种法规、内外部环境,也应充分了解。做到准备充足,有备而来,才能掌握合同、预算谈判的主动权。 在以往的工程合同,预算谈判实例中,一般来说谁的知识面宽,谁的谈判策略运用得当,谁就能在工程合同及预结算中,做到游刃有余,掌握主动权。 1、先让对方开口 让对方先表明所有要求,你可以做到心中有数,并隐藏住自己的观点,拿对方提出的重要问题做交涉,争取他让步。如果愿意也可以在较少的问题,做一些让步,以获得对方心理上的平衡,但不能轻易让对方获得,不要让步太快,因为他等得愈久,就愈加珍惜,也不要做无谓的让步,每次让步都要从对方那儿获得更多的益处。有时不妨作些对你没有任何损失的让步,如“这件事我会考虑一下的”这也是一种让步,让对方从心理上有所缓解,或给对方留下余念。 2、要好意思说“不” 在谈判桌上,双方各自代表本公司的利益。如果感觉有必要说“不”,就应该勇敢地提出来,只要你说的有道理,会使对方相信你说“不“是认真。必须始终保持全局有利的总体观念。记住自己的每个让步都是你利润的组成部分,如果有些让步想反悔,也不要不好意思,因为那样也会给对方造成一种到底线的印象,一切谈判在没有签字之前,都可以重新再来。 3、说服对方,自己要有谱 诱导对方,说服对方的方法技巧,要抓住对方的心理动态,先说什么,再说什么,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要心里有谱。不要因为说错一句话,而前功尽弃,在谈判的开始阶段,一般尽量先讨论些容易解决的问题,不要一开始气氛紧张,不利于解决问题。

招标合同续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招标合同续签 篇一:关于合同续签 合同签订 1、风险: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2、依据:现行常用的招标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招法》及释义、《招法条例》及释义、《23号令》、《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细则》、《合同法》及释义中,“续签”字眼只出现在《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 《招标投标法释义》第四条的第三款为:“除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招标外,还有其他方式,如故意拖长合同的执行期,并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从而很难确定合同的总金额(:招标合同续签);先签一个小数额的合同,执行完毕后再续签若干次,既满足了采购需求,也达到了规避招标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什么方式,只要目的在于规避强制招标制度,都是法律所禁止的。”

对应的《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 规避招标。” 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续签合同方式的属于《招法》第四条“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3、建议:建议提前规划,重新进行采购。 二: 1、风险:是不是所有的项目都不能续签呢?也不全是。 2、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的第四款:“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也就是满足“原项目是通过招标确定了中标人,如果不向项目原中标人追加采购,必将影响工程项目施工或者产品使用功能的配套要求”这个前提下可以续签追加采购,但是法律法规也规定要“合理界定范围,而不能无限制地追加。” 篇二:中标后合同的签订 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内,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单位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内,订立 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 篇一: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当在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篇一:20XX年招标师考试实务习题解析(张志军) 20XX年招标师考试实务科目习题解析 上海百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志军 一、单项选择题(共12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招标项目合同签订前,通常不允许招标人和中标候选人双方进行进一步谈判的内容是()。a.签订合同的份数c.合同预付款比例b.合同争议解决由诉讼改为仲裁d.履约保证金由支票改为保函 答案:c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考生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理解。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时,均不得更改价格、质量、工期和付款等中标合同的实质内容。 合同预付款的比例,作为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在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都会有明确规定。招标人与中标候选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就这些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更改。 相关内容见教材第2章2.2.4节p19。2.下列服务招标项目中,投标人报价越高对招标人越有利的是()。a.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c.服务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 b.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招标d.资产转让价格固定的tot项目招标 答案:c 【解析】本题重在考查对特许经营项目价格竞争类型的理解。 tot项目招标是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由该投资人出资购买已经建成的项目设施资产,并负责基础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在运营期间,投资人向招标人或用户收取服务费用。tot项目招标时,如果以资产价格固定为条件,以提供服务价格为竞争要素,则招标人希望投标人的服务报价越低越好,故d选项不正确;如果以服务价格固定为条件,以资产转让价格为竞争要素,投标人的资产转让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可期的资产转让收益越多,对招标人就越有利。 工程施工监理和设计标准确定的初步设计项目招标,投标人的报价越高,意味着招标人需要付出的费用越多,对招标人越不利,故a、b 选项不正确。 考生们在复习时,应当注意bot项目招标的相关知识点。相关内容见教材第4章4.1.3节p68。 3.政府采购邀请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可以不包括()。

关于“中标”是否等于合同成

“中标”是否等于合同成立 [案情] 2006年5月,阳光公司为采购一批价值约600万元的设备,委托当地一家招投标公司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招、投标活动。利丰公司通过现场竞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议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由公证机关进行了公证。次日,评标委员会给利丰公司出具了“中标通知书”。但阳光公司通过考察,不同意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并拒绝与利丰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因而成讼。 [分歧意见] 许多人认为,利丰公司中标后,阳光公司拒不与之签订书面合同,属于违约。必须确定合同的效力或由阳光公司赔偿因缔约过失给利丰公司造成的损失。但法院的判决却驳回了利丰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招投标活动应属合同的缔约阶段,评标委员会出具的中标通知书违反了应由招标人核发的规定。 [评析] 1、招标投标活动仅仅是合同签订的特殊方式和过程。招标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无论是招标公告还是招标通知,都属要约邀请的范畴。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也称标书),并将其送交给招标人的行为,即要约。根据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须在要约的基础上作出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里的承诺是招标人选定中标人。也就是说,承诺前的一切活动都仅仅是为签订合同而经历的必要过程。即本案中,利丰公司参与阳光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也仅是双方签订合同的过程。 2、合同成立的标志是招标人出具中标通知书。招标人给中标人核发中标通知书,表明其已经就投标人的要约作出了承诺,合同也就成立。对中标人的确定,《招投标法》规定了两种方式:一是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二是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本案中,阳光公司没有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也没有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表明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超出了阳光公司的授权,不能视为是阳光公司核发了中标通知书。因此,评标委员会确定利丰公司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该中标通知书不应视为阳光公司的承诺通知。 3、阳光公司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损,而

100822中标通知书下发后而不签订施工合同的法律处理依据

中标通知书下发后而不签订合同 的法律处理依据 一、招标投标方面的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八一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

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合同方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三、处理逻辑 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订立过程行为性质的规定来,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应属于要约邀清,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 即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就相当于承诺已经生效,则招投标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也应已经成立并生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即可以构成合同的完整内容,而签订书面合同仅是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而已。 四、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产生变更效力

招标人与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对先签合同不 产生变更效力 最高院二审案件解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某商贸批发楼工程施工合同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又履行了招投标程序,但未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中标合同,现施工单位要求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合同履行。 最高法意见: 1、本案所涉及工程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工程范围。 2、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中标合同不成立。 3、应按照前签合同履行。 4、双方未签订中标合同应按招投标法接受行政处罚,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博主解析: 1、根据国务院《招投标规模与范围》,本案却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但是鉴于承发包方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因此承发包方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应受到《招投标法》规定的约束。 2、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根据一般法理,中标通知书送达后视为承诺生效,合同应该成立。但《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筑法》也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本案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不成立。因此,前合同未被变更或代替,对承发包方有约束力~双方应按该合同履行。 3、如本项目为商品住宅,则属于必须

招投标的项目,前合同未经招投标程序为无效合同;经过了招投标程序但未签订中标合同,合同不成立。则此时应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据此应根据承发包双方实际履行内容确定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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