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四)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配有原油洗舱设备的油船,应备有《原油洗舱设备和操作手册》;

(五)载运散装液体化学危险品的船舶应持有相应的《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及《货物记录簿》、《程序和布臵手册》、《装载和稳性资料手册》;

(六)载运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持有《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及《装载和稳性资料手册》;

(七)按规定应持有的其它防污染证书或文书。

第十一条本港籍船舶按规定要求需配臵船舶防污染文书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及《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并分别按相应规定要求附送下列资料:(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文本三份,《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复印件一份;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文本一份;

(三)经由主管机关认可的保险机构出具的有效保险证明书一份,并应在其“保险类别”栏中注明“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险”;

(四)《程序与布臵手册》文本,及与其航线相适的《散装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复印件、《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各一份。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应在本条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前条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程序与布臵手册》20个工作日;

(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10个工作日;

(三)《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7个工作日。

第三章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与应急反应及损害赔偿

第一节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船舶发生或造成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当事人应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并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接受调查处理。

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船舶或者设施的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经过及原因;

(四)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或预估数量及污染范围;

(五)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清除污染措施及污染控制情况;

(六)援助或者救助要求等。

船舶在初始报告以后,应当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作出进一步补充报告。

第十四条主管机关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赶往现场,并依法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失的,主管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并听取其意见。

第十六条接受主管机关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瞒或毁灭证据。

第十七条主管机关应当在污染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污染事故当事人。

主管机关应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被处以行政处罚或需负担清除、

赔偿等经济责任的,应当在开航前办妥缴纳手续或有关财务担保手续。

第二节船舶污染应急反应

第十九条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立即按船上污染应急程序,采取消除或减轻污染损害的措施。

船舶发生海难事故,如须弃船,应尽可能在弃船前将船上各舷外排放口堵死或关紧相应的阀门,并及时将船上污染物的留存位臵、种类、数量等情况报告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主管机关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评估,并在必要时组织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主管机关负责统一指挥本水域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应急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一)主管机关负责组织编制所辖水域污染应急计划,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并负责实施;

(二)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其所辖区域内污染应急预案的实施;

(三)散装液货码头、装卸站应编制与其所装卸货品相适应的污染应急计划,报主管机关备案,并负责实施。

第二十二条船舶污染损害程度尚不致启动《天津海域污染应急计划》的情况下,污染责任人可直接或通过其所属船公司或代理人(包括船舶代理人和通讯代理人)或主管机关联系本港具有一定清污能力的船舶污染应急作业单位(下称“应急作业单位”),签订应急作业协议或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责任人与应急作业单位自行协商解决。

主管机关对清污过程及效果实施监督,但在污染责任人清污能力明显不足或其行动过于迟缓或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水域严重污染损害,主管机关将依法采取减少或避免污染损害的强制性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应急作业单位应根据船舶和港区特点,结合本单位能力,制定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并按应急预案规定程序组织定期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和提高应急能力。

应急作业单位还应至少具备以下作业条件:

(一)适用于港区水域的400米及以上围油栏;

(二)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1台;

(三)便携式溢油分散剂喷洒装臵1台;

(四)溢油机械回收装臵1台;

(五)高温、高压冲洗装臵1台;

(六)应急卸载泵浦及软管;

(七)防爆型通讯和照明设备;

(八)槽罐车或陆上临时存储设备;

(九)消油剂、吸油毡各300公斤;

(十)运输车辆;

(十一)清污作业船、艇2艘;

(十二)具有陆上处理污染物的相应能力及其他应急辅助设备、器材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应急反应行动中,污染责任人与应急作业单位均承担清污行动的记录与证据的收集责任。

第二十五条船舶污染应急作业过程中,确需使用化学溢油分散剂的,应急作业单位、船舶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应事后及时向主管机关提交化学溢油分散剂使用情况报告。

递交书面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一)拟使用化学溢油分散剂的品种、型号及使用说明材料;

(二)说明污染情况和化学溢油分散剂的使用理由、时间、区域、方法、计划用量、效果预测;

(三)大量使用时,还应提供有关专家或相关人员的评估意见。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已被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

(二)使用条件及方法符合《溢油分散剂使用准则(GB18188.2-2000)》规定;

(三)化学溢油分散剂的使用应与处理的溢油相当。

第三节船舶污染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船舶污染损害索赔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损害是由污染引起的;

(二)实际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二)预防措施所涉及的费用是合理的。

第二十七条因船舶污染对水产、旅游、海洋生态、海洋保护区造成损失的,船舶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应急救助、污染清除等措施的费用以及实施该措施造成的新的灭失或损害所应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索赔双方当事人申请主管机关调解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调解申请书,并负责提供详实确凿的证据。

第四章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下称“作业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作业能力,并向主管机关备案,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备案证明》(见附件)后,方可从事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

作业单位向主管机关备案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二)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三)安全与防污染作业管理制度和现场操作规程;

(四)污染应急处臵方案。

第三十条作业单位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掌握船舶防污染与应急反应方面知识,由主管机关考核或评估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船舶需进行行政许可作业活动的,应直接或通过其代理人事先向主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附送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操作程序和应急处臵措施。

主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申请中所涉作业单位、地点、方式或船舶代理人发生变化时,船舶或作业单位应于作业前将变更信息报告主管机关,并办理相应地变更手续。

第三十二条主管机关发现作业单位在从事防污染作业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或造成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将停止其相关作业活动,直至达到主管机关规定要求。

第三十三条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的垃圾、压载水、洗舱水,应在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后,方可在本港进行处理。

第二节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清(洗)舱作业管理第三十四条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接收残余油类物质或进行清(洗)舱作业。

接收残余油类物质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专用的接收船,槽罐车;

(二)确保船岸之间联络畅通的通讯设备;

(三)合格的软管,并提供软管的年度试验报告;

(四)专用泵;

(五)吸油毡至少300公斤;

(六)消油剂100公斤以上;

(七)其它作业辅助器材或材料;

(八)提供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处理能力的厂、站(下称“污水处理厂”)签订的处理有效协议,证明具有陆上含油污水的处理能力。

从事清(洗)作业的单位除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便携式可燃气体探测仪;

(二)防爆型通讯和照明设备;

(三)作业人员穿戴的防静电服;

(四)防静电和防止产生火花的机具。

第三十五条船舶提交排放残余油类物质或进行清(洗)舱作业申请时,还应附送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作业操作和应急处臵措施,以及作业单位备案证明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船舶应在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有效时限内,进行残余油类物质排放作业或清(洗)舱作业。

作业时,作业双方应至少遵守下列要求:

(一)作业开始前,船舶和作业单位应备妥防污器材,采取防污措施,并在商妥泵的压力、排量、启动与停止信号等事项后,向主管机关报告具体的作业时间、地点、接收设施名称等情况,以备主管机关现场督查;

(二)清(洗)舱作业前必须按规定程序测毒、测爆,并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进行;

(三)作业过程中,船舶及作业单位应认真执行所建立的各项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四)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彻底清除管线内存油,拆卸作业管线后立即用法兰盲封,并清理作业现场;

(五)现场负责人应坚守岗位,保持通讯联络,防止油类物质进入水域。

第三十七条作业完毕后,作业单位应报告主管机关,并如实向船方出具《残油接收报告》后,将所接收的船舶含油污水送往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不得造成陆上污染。

第三十八条船舶需主管机关出具《船舶残油接收处理证明》的,应向主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经主管机关批准的作业申请书;

(二)作业单位出具的《残油接收报告》;

(三)《油类记录簿》;

(四)主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作业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上月作业情况的说明和残余油类物质处理情况的报表。

第三节船舶垃圾接收作业管理

第四十条船舶应将其产生的垃圾装于密封良好的器具中。对含有毒有害或其它危险成份的船舶垃圾,应加以标识后,严格与其它垃圾分开收集与存放,并放臵在通风良好的半遮蔽场所。

禁止船舶或作业单位将盛装船舶垃圾的器具悬挂于舷外,或存放在码头、岸边。

第四十一条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接收船舶垃圾。

接收船舶垃圾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张贴有“垃圾接收车”标记的专用接收车辆或船舶;

(二)适合盛装、搬运垃圾的专用器具;

(三)提供与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垃圾转运站或处理场(下称“垃圾处理场”)签订的垃圾处理有效协议,证明具有陆上垃圾处理能力。

第四十二条船舶进行垃圾处理作业时,作业双方应至少遵守下列要求:(一)作业前,船舶或作业单位应说明或了解垃圾处理或接收注意事项;

(二)作业中,船舶与接收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垃圾污染船舶甲板、码头或水域;

(三)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向船方出具船舶垃圾接收证明,并由船方签字确认。

第四十三条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在《垃圾记录簿》或其他规定的相应船舶文书中如实记录。

第四十四条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船舶垃圾,并送往垃圾处理场进行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第四十五条作业单位应于每月十日前向主管机关报送上月船舶垃圾接收作业情况报表。

第四节船舶供受油作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船舶应委托经主管机关备案的作业单位供应船舶燃润油。

供应船舶燃料油的作业单位应至少具备以下备案条件:

(一)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证明具有成品油经营能力;

(二)提供供油船有效船舶登记证书及相关文书复印件,证明船舶等级和可盛载油品的种类;

(三)具有供油船停靠使用的油品专用码头;

(四)具有供油船加载油品使用的专用储罐及输油管线;

(五)合格的软管,并提供软管的年度试验报告;

(六)确保作业双方联络畅通的通讯设备;

(七)供油船上经常保持有至少50公斤以上的吸油毡、消油剂及其他防污染器材;

(八)供油船应当参加船舶油污保险。

第四十七条禁止作业单位使用车辆为船舶加装燃料油(润滑油除外)。如需临时使用车辆的,应于作业前24小时报主管机关备案,取得临时备案证明后,方可作业。

第四十八条作业单位应于供油作业前12小时向主管机关报告作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供油船(车)名称(牌照号)、受油船船名、油品种类和数量、作业时间和地点、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其联络方式等事项。

作业单位所报计划内容发生变化时,应于作业前将变更信息报告主管机关,并以电话、传真等形式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九条作业前,作业双方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测量受油舱、柜存油量,确认加载顺序及数量;

(二)检查作业系统及相关设备的状态和可靠性,并在相应的部位准备好消防和防污器材,检查所有作业相关阀门是否处于正确的开启或关闭位臵;甲板泄水孔是否已堵塞;甲板透气管是否通畅,并在透气管处放臵盛油器和吸油材料;

(三)确定作业计划和操作程序、人员安排及通信联络、初始和最大的泵压及泵量、溢油应急处臵措施和报告程序及有关注意事项;

(四)严格按照《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规定的内容逐项核实并签字确

认。

第五十条作业中,作业双方现场负责人应坚守岗位,随时保持信息沟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作业方案或应急措施。

如遇恶劣天气,影响作业安全或可能引发船舶污染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一条作业结束后,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彻底清除管线内存油,拆卸作业管线后立即用法兰盲封,并清理作业现场。

第五十二条作业完毕后,船舶应在《油类记录簿》或其他规定的相应船舶文书中如实记录。

第五节废钢船拆解作业管理

第五十三条本港海河沿岸及其水域禁止设臵拆船厂。

拟设臵拆船厂(点)的单位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臵拆船厂(点)已获有关部门批准;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已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配备至少有200米围油栏、300公斤吸油毡、100公斤消油剂以及其它拆船作业必备的防污设备和器材;

(四)具有或提供材料证明具有船舶清(洗)舱作业、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处理的能力。

第五十四条废钢船在交接前,船舶或其所有人应向主管机关填报《废钢船污染物质报告书》。

第五十五条废钢船冲滩前,拟拆船作业单位应向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废钢船登记证书》及有关的船舶文书和航海图书、图纸和资料;

(二)设臵拆船厂(点)的批准文书及《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冲滩方案及拆船作业计划;

(四)拆解作业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五)废钢船如为液货船,还应提交液货舱清洗、测爆合格报告。

主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对未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五十六条作业前,拆船人应在废钢船周围水域布放围油栏,并按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清除和接收船上的残油、含油污水及其他污染物。

第五十七条作业中,拆船人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未清洗干净的船舱和油柜必须拖至岸上拆解;

(二)不得将拆下的船舶机件投弃或存放水中;

(三)将产生的电石渣、废液和垃圾及时收集处理,不得投入水中;

(四)拆解制冷设备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制冷剂泄漏。

第五十八条废钢船拆解完毕,拆船人应当及时清理拆船现场,保证水面和岸边清洁,并报告主管机关。

第六节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作业管理

第五十九条船舶货舱压载水、洗舱水应当排放至港口接收设施或按有关规定进行海上排放,禁止向水域排放。

第六十条船舶提交排放压载水、洗舱水书面申请时,还应分别做出以下书面说明:

(一)压载水的压入时间、地点和舱室位臵,拟排放的时间、地点和预估数量,以及排放管系是否为专用管系等相关内容。对含有或可能含有污染物,应注

明污染物名称、种类和污染危害性。

(二)洗舱水的排放时间、地点、预估数量和接收设施名称,以及污染物名称、种类和污染危害性。

第六十一条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在泵入压载水操作过程中携带和传播有害水生物及病原体。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的船舶申请洗舱作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其它相关作业管理

第六十二条船舶提交焚烧炉使用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文书资料:

(一)船舶防污染证书;

(二)焚烧炉型式认可证书;

(三)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需要的证明材料。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或货物残余,且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焚烧中不致产生有害气体;

(三)焚烧的地点不影响其他船舶和人员的生产和生活。

第六十三条船舶提交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申请时,还应就以下情况予以详细说明:

(一)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附着甲板的原因及位臵;

(二)所附着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名称、种类及污染危害性;

(三)无法充分回收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理由;

主管机关经审查,认为满足下列条件应予批准:

(一)已对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进行充分回收或无法回收;

(二)冲洗甲板不会造成明显污染;

(三)水域交换条件许可。

第六十四条船舶提交舷外拷铲及油漆申请时,还应附送下列资料:

(一)防止拷铲下的锈渣或油漆落水污染的措施;

(二)安全措施,包括安全作业的气象和作业环境条件;

(三)作业计划。

第五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含义是:

船舶防污染作业活动系指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排放及清(洗)舱作业,船舶垃圾接收,船舶供受油,废钢船拆解,船舶污染应急,船舶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船舶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甲板,港区水域内进行舷外拷铲、油漆或使用焚烧炉,以及船舶水上打捞、修造等船舶相关作业。

行政许可作业活动系指在水域内排放残余油类物质、清(洗)舱、压载水和洗舱水排放、使用焚烧炉、冲洗沾有污染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甲板、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船舶在作业前需申请批准的作业活动。

船舶防污染作业单位系指从事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和接收,或船舶垃圾接收,或船舶供受油,或废钢船拆解作业,或船舶污染应急作业的单位。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15日后生效,并同时废止以下规范性文件:

(一)1992年8月8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天津港务监督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津海监[92]危字139号);

(二)1995年10月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港务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海监[95]危字228号);

(三)2001年2月14日发布的《关于颁布<天津港务监督船舶残余油类物质清除和接收作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海危字[2001]57号);

(四)2001年8月28日发布的《天津港务监督关于加强船舶供受作业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通知》(津海危字[2001]285号);

(五)2001年11月19日发布的《天津港务监督关于加强天津港南疆石化码头液货船残油、含油污水接收处理管理的通知》(津海危字[2001]410号)。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论内河船舶防污染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时间:2018-07-16T11:59:25.9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16期作者:魏伟[导读]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 山东省济宁市港航局山东济宁 272300 摘要:随着经济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显著提高,随着国家对环保问题的日益重视,提出的“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的环保工作方针。保护环境,从我做起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这就对在内陆水域使用船舶的企业和个人在船舶使用过程中的环保工作方面提出更高的工作要求。就现有大型船舶油污、排放和其它可能产生污染源的设备设施的规范化使用和监测,提出新的考验。现就我在内河湖泊中,针 对船舶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污染和预防、治理的一些工作想法和经验与大家分享交流。 关键词:内河船舶;防污染;问题;对策引言 内河航运污染已经成为我国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不过在污染防治方面,却存在环保信息和排放底数不清、油品排放监管不力、清洁能源推广滞后等问题。关于内河船舶防污染的有效治理不仅需要在事后加强内河污染的治理,关键是要做好事前的污染预防工作,从最源头的船舶设计、建造以及质量检验等阶段入手,通过船舶清洁能源的使用,借助于现代节能技术,有效改善当前内河船舶运行过程中面临的污染问题。 1内河船舶污染分类 内河船舶污染主要有三类污染源包括船舶油类污染、船舶生活垃圾污染、船舶化学品污染。(1)油类污染。在内河运行的船舶,其主机大部分为柴油机,大量柴油的消耗会产生很多机器油、残油等污染物,随之排放在内河水域中;此外船舶在装卸运输油的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很容易造成运输油溢出;还有在发生运输事故时造成的运输油泄漏等等都对内河水域造成严重污染。油污染已经成为主要的污染源。(2)生活垃圾污染。船舶运行过程中,船上人员的洗脸水、厨房用水、洗衣水等生活用水以及食品垃圾、废弃物、运输包装材料等等固体垃圾会随机排放在水中,对内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3)运输化学品等有毒污染。在船舶中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发生泄漏事故,不仅会破坏内河水域生态平衡,严重的会影响到周围相邻水域,造成生活用水危机,引起人们恐慌。化学品等有毒液体污染是人们对担心的污染问题。 2内河船舶防污染中面临的问题 2.1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 关于船舶污染问题未能予以足够重视,以未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导致整体国民的水资源保护意识不足。此外,对于日益严重的内河水域污染问题,却任由航运企业不断扩张,将更多的精力放在经济提升方面,对于船舶防污染设施的安装以及防污染治理的监督与执行力度严重不足,这就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内河船舶污染的严重性。 2.2防污染管理体系不健全 船检部门肩负着防污染治理与监督的主要职责,然而我国现行的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不健全,对于不愿意安装防污染设施的船舶的船主,难以进行有效制约。海事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相关法规制度的指导,对于已经发生的船舶污染问题也难以行使处罚权。这些法规制度上的漏洞从根本上制约了船舶防污染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3内河船舶港口配套设置不健全 据调查统计,内河有将近九成的港口都未建立起完善的接受并处理船舶污染物的管理设施。此外,对于已经安装了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其在航行过程中分离出来的废油污染物在大部分港口中也未建立接收设施,相关配套设备极其缺乏。关于生活污染物,相关的接收处理装置也不健全,对于船舶倾翻造成的水污染未建立相关预防与治理措施,港口的船舶污染事故处理设施极其落后。此外,经费因素的影响也严重制约着船舶防污染工作的有效开展。 3内河船舶防污染的对策 3.1船舶尾轴漏油应急处置方式 船舶在设计建造过程中考虑到受力、安全温和维护等需要,将船舶后端尾轴部分设计为尾轴管滑油润滑方式,大多采用防腐蚀衬套和橡皮环密封方式,达到额定使用年限的易出现老化和损坏。同时船舶在航行过程中螺旋桨缠绕渔网、绳索时,螺旋桨剧烈震动可能会损坏尾轴密封。在船舶停泊或备车前后,需仔细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间断性油花冒出,同时轮机管理人员需要时刻关注尾轴滑油柜的液位,并定期检查尾轴系统和密封装置。如发生尾轴漏油应采取以下应急措施:关闭高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开启低位尾轴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如果适用的话);选择一个较低的尾轴安装简易的尾轴重力油柜,封闭原来的高位滑油滑油重力油柜的出口阀门。减轻原重力油柜的静态压力,人工或机械盘车,当尾轴转过30度角,停转十分钟观察尾轴上方水面是否有油花冒出,选择一个不漏或少漏的位置停止盘车,以减少滑油外泄,并尽快安排船舶进坞维修,及时更换、修复密封装置。 3.2完善船舶防污染应急体系 针对船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溢油事故,要建立完善的溢油紧急回收、清除措施,设置专业化应急设备,在各港口建立完善的生活污染物、费油污染物回收设施。建立内河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监测系统及时处理船舶污染事故,并在初步判断的基础上制定应急措施,派遣应急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严格控制污染范围。改革内河船舶排污收费制度,按水系流域建立跟踪网络平台,并设置携带方便的取样、化验检测设备,对于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能够就地化验、快速出具化验结果,加强对内河船舶的全面、有效监管。对于船舶噪声污染可以通过内河交通管制引导其绕开居民区,或者在船只中安装降噪设备进行严格控制。 3.3加强对船员的教育培训 在内河污染防治过程中必须加强船员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提高船员应对各种复杂环境的能力,特别是安全防污染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的防污染意识的教育,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对管理人员和船长、船员定期进行防污染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加强对船舶防污染应急救援对策和应急反应计划的演练,定期检查相关船员进行防污染设备操作培训,了解设备的操作要点和注意事项。 3.4提高油品质量标准,加强监测监管

天津海事局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天津水域环境和资源,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活动造成水域污染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我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管辖水域(下称“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船舶(下称“船舶”)及其他影响水域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称“主管机关”)主管所辖水域内防治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下属各海事处、海上巡查执法支队,依照各自职责权限,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的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管理与文书审批 第一节船舶管理 第四条船舶应遵守海上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在水域内发生碰撞、搁浅、火灾、爆炸等海难事故,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五条禁止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活动违反规定向水域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含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或船舶垃圾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禁止船舶在水域内使用油水分离设备处理船舶含油污水。

第六条主管机关根据《交通部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对相应船舶的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码头经营人从事散装油类或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所配臵的装卸管系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遵守操作规程,落实有效的防污措施,防止造成水域环境污染。 第八条凡总长为12米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含港澳航线)应张贴或悬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监制的垃圾公告标牌,并符合下列要求:(一)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线船舶应至少于船员餐厅及主甲板两舷梯口三处配备铜质标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国际航线的船舶应于每个餐厅及有旅客活动的每层甲板两舷处配备铜质标牌;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港澳航线船舶至少配备两块硬塑质标牌,并臵于两侧外走廊; (三)高速客船应在每一客舱内配备一块铜质标牌。 第九条船员应当持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则要求的有效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熟悉所在船舶防污染设备及操作规程。 第二节船舶文书及审批 第十条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污染文书: (一)凡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应配备有《油类记录簿》和《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二)400总吨及以上和经核定可载15人及以上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含港澳航线的船舶),应配备有《垃圾记录簿》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 (三)国际航线船舶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国内航线船舶应持有《防止油污证书》;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015~2020年)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结合履行国际公约相关义务和我国水运发展实际,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绿色水路交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依法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强化污染物处置为核心,以完善法规、标准、规范为基础,以推进排放控制区试点示范为抓手,港航联动,河海并举,标本兼治,协同推进,努力实现水运绿色、循环、低碳、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谋划、防治结合。紧密结合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现状和阶段性特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科学规划、有效衔接,系统提出分阶段行动目标和主要任务,强化源头防控,注重科学治理,有序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系统梳理船舶、港口污染防治全过程、各环节存在的问题,紧抓制约污染防治水平的关键领域和重点环节,打好攻坚战,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政府推动、企业施治。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充分发挥污染防治企业主体作用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管理作用,形成政府、企业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坚持创新驱动、示范带动。发挥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作用,加强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设施设备科技攻关,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选择具有较好基础条件、符合污染防治发展方向的项目,开展试点示范和经验推广,推动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开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长江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规范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长江海事局辖区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长江海事局及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辖区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 第四条拟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的单位应按《长江船舶防污染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对外公示。未经备案和公示的,不得进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 第五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应按规定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签证手续,接收废残油、油泥、油污水的船舶还应遵守有关危险品船舶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船在作业时应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样式和大小的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标志旗(样式及尺寸见附件1)。 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接收作业人员,接收作业人员应参加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培训合格证明。 第七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配备污染物计量设备,在出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时,准确注明污染物接收数量。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存放船舶污染物的设施或容器必须保持完好,外观和周围环境应当清洁。收集的船舶污染物应封闭保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置,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应及时接收到港船舶交付的污染物,不得无故拒收,不得造成船舶的不当延误。 第十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出现以下情况,不得继续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备案机关应收缴其备案证明,并对外公示。 (一)条件发生变化不具备接收作业条件的; (二)所接收船舶污染物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的; (三)末如实开具污染物接收处理单证(证明)的; (四)超过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的;

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市级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生态优先、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实施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大数据、林业、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大气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

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倡导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第七条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大气污染行为,对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因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结合本行政区域现状,确定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计划,确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重点任务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划定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气环境生态补偿制度,根

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及对策_史湘君

近年来,船舶大气污染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协会发布的《中国船舶和港口空气污染防治白皮书》数据显示:假设一艘中型到大型集装箱船使用含硫量为35 000 ppm (3.5%)的船用燃料油,并以最大功率的70%行驶时,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50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这个数据的准确性很值得商榷,经笔者查阅相关资料,该文章得出上述结论的前提是重型柴油车形式里程为164千米/天,而与之对比的是船舶24小时满负荷航行,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且计算逻辑错误,有哗众取宠之嫌。若假设该汽车速度为100千米/小时,其他条件不变,则其结论应为“其一天排放的PM2.5总量相当于我国3万辆国Ⅳ货车一天的排放量。”但即便如此,船舶大气污染也是不容忽视的,其中存在的问题仍需高度重视、深入研究、正确对待。 一、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一)国际公约 在国际公约方面,《MARPOL73/78》附则VI 是关于防治船舶带来的空气污染的。内容包括防治船舶的SOx 和NOx 排放,并通过限制SOx 排放间接控制颗粒物的排放。SOx减排主要通过控制船用燃料油的含硫量来实现,目前的限值为35 000 ppm(3.5%)。这一限值到2020年将降低至5 000 ppm(0.5%)。此外,还可以向IMO 申请设立更严格的“排放控制区”(ECA),以加强船舶废气排放控制,自2015年1月1日起船舶燃油含硫量由原来的10 000 ppm(1%)进一步缩紧至1 000 ppm(0.1%)。 (二)国内法规 在国内法律法规方面,有关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的规定散布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我国1983 年颁布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只针对船舶废污水和垃圾的排放和处置,未涉及船舶废气的排放标准。 二、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一)船舶燃油质量情况 目前,我国内河船舶、内燃机车、工程机械、拖拉机和发电机组等使用燃料以普通柴油为主,技术标准应符合《普通柴油》(GB252-2011),要求硫含量不大于350 ppm。但由于油品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实际硫含量普遍较高,平均在2 000 ppm以上。 (二)国内外防治船舶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大多都采用强制或鼓励靠港船舶接岸电、强制船舶在规定水域使用低硫燃油,要求降低船舶进出港航速等措施来减少船舶大气污染。例如北美洲和美国加勒比海地区为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控制区,在该水域航行只能使用低硫燃油或采取相应减排措施;美国洛杉矶、长滩港等要求船舶靠码头时接岸电,并推出自愿减速方案,规定一年中,如果一个船队有90%或更多的船舶满足减速要求,可在来年获得15%的停靠费率折扣。 (三)海事部门在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工作 《MARPOL73/78》附则VI于2006年8月23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海船舶〔2006〕523号),对燃油供应和质量、港口国监督等进行了规范。中国海事局通过《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I修正案的通知》(海船舶 Current situation of shipborne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associated countermeasures 史湘君 33 中国海事 航运经纬Shipping Lines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山东最严环保法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11月1日正式实施了,那么,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年7月2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遵循生态优先、源头控制、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明确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考核机制和分工明确、统筹协调的网格化监管体系,保障资金投入,强化污染防治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推广。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应当自觉践行绿色、节俭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减少排放大气污染物,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积极倡导公众和社会团体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公益活动。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提高绿化率和森林覆盖率,推行绿色交通、绿色建筑,从源头上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记录、保存监测数据,其监测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 A.7年 B.3年 C.5年 D.6年 正确答案:C 2、(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A.石油 B.天然气 C.核燃料 D.煤炭 正确答案:D 3、(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建设,优先发展以()为主的集中供热。

A.热风联产 B.水电联产 C.热电联产 D.水热联产 正确答案:C 4、(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A.市级 B.乡级 C.旗县级 D.县级 正确答案:C 5、(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治理沙化土地应当坚持生物措施与()相结合,因地制宜地采取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封沙育林育草、建设防护林、小流域综合治理以及合理调配生态用水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 A.经济措施 B.工程措施 C.社会措施 D.政策措施 正确答案:B

6、(单选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已经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治理。 A.分时段 B.限期 C.定期 D.随时 正确答案:B 7、(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已建化工、生物发酵等排放恶臭污染物的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采用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减少恶臭污染物排放,达到()。 A.企业标准 B.国家标准 C.地方标准 D.行业标准 正确答案:B 8、(单选题)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优先采用同行业先进技术,提高生产标准和要求,实现大气污染物超低标准排放。 A.传统单位 B.排污单位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关于船舶防污染问题的探讨 随着中国长航大油运发展战略的实施,随着国内外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和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船舶防污染越来越成为集团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越来越受到集团和公司两级领导的高度关注。这也是事关集团未来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本文结合船舶管理的实践,对船舶防污染问题试作探讨。 一、全面地认识船舶污染事故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船舶防污染,特别是库区和海上船舶防污染,对我们来说是崭新的课题。对以往典型事故的重温和分析,有利于我们全面认识和科学把握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危害和趋势。 1、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 据有关资料统计,海洋环境污染中有35%的污染为船舶污染。其中最主要是油类物质。据估计每年由于石油运输活动,排放到海洋中的石油高达100多万吨,是人类其他活动泄入海洋石油量的10倍。因为原油及其制品在运输过程中,极容易出现由于海损事故、货油操作和机器使用操作过失、设备状况、人员业务素质以及污油水、机舱舱底水排出舷外等原因而造成油品污染事故。近年来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主要有以下五类:一是因船体断裂造成污染事故。如2002年11月13日,巴哈马籍“威望”号(Prestige)油轮,在西班牙西北海域,遭遇强风暴失控搁浅,导致船体开裂,船内大量燃料油泄漏。大风将失去控制的“威望”号吹向葡萄牙海域方向,途经之处形成了一条宽5千米、长37千米的黑色污染带。19日,“威望”号在距离葡萄牙海域50千米处断成两截,沉没到1.5千米深的海底中。20日,沉没的油轮发生更大面积的燃油泄漏。二是因船舶触礁造成污染事故。如2005年4月,葡萄牙籍油船阿提哥轮(ARTEAGA),在大连新港水域处受水流影响触礁,船舶底部破损,船体附近发生少量溢油。三是因船舶碰撞造成污染事故。如2004年12月7日,巴拿马籍集装箱船“现代促进”轮与德国籍“地中海伊伦娜”轮在珠江口水域发生碰撞,造成“地中海伊伦娜”轮一个燃油舱破损,导致约1200吨燃油溢出,在海面形成约9海里的溢油带。这是我国海域因船舶碰撞造成的最大溢油事故。四是因船舶失控造成污染事故。如2006年2月27日,一艘利比里亚籍油轮,在通过苏伊士运河时发生技术故障,船舶舵机失灵,导致船舶撞上运河河堤,造成船上3000吨重油泄入运河。五是因船舶装卸货操作过失造成污染事故。如我公司大庆435在香港码头卸油时,由于通往污油水舱的腰节阀没有关闭,造成油品在卸载的同时,有部分货油驳到污油水舱,在液位报警系统多次报警的情况下,由于操作人员的疏忽,导致污油水舱油品漫舱并溢流到船舷外入海。 2、船舶污染事故的种类。 船舶污染的分类标准较多,但在法律上较有实质意义的分类则是按船舶污染海域的途径和方式分类。依此标准,船舶污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主要是机舱舱底污水、油船/化学品船压载水、洗舱水等)排入海中。排放性的船舶污染又可细分为正当排放和不正当排放两种。所谓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质未超过防污标准或排放行为不被禁止或限制的轻微船舶污染行为。所谓不正当排放是指船舶排放的污染物超过防污标准,或在禁区内排放污染物质而造成的污染。在不正当排放中,大量污染行为是排放油轮或油舱的压舱水、洗舱水以及船底含油污水。排放性的船舶污染由于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相当分散,每次排放的数量比较少,产生的危害轻,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随机性,在事故发生后一般很难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船舶进行目标锁定,因此受到的关注程度不大。排放性污染主要来源于一些航运企业因过分强调经济利益,减少

2017年天津市四区及海事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综合知识》真题(计算机类)及详解

2017年天津市四区及海事局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综合知识》真题 (计算机类) (总分:100.00,做题时间:15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共 30 题,每小题 5 分,共计 45 分) 1.冯.诺依曼结构计算机的五大基本构件包括运算器、存储器、输入设备、输出设备和(分数: 1.50) A.显示器 B.控制器√ C.硬盘存储器 D.鼠标器 解析: 2.计算机的主频即计算机的时钟频率,较高的主频用吉赫来表示,其英文缩略语为(分数:1.50) A.MHz B.GDP C.GHz√ D.MIPS 解析: 频率单位是赫兹,符号为 Hz,GHz 表示吉赫。 3.利用计算机来模仿人的高级思维活动称为(分数:1.50) A.人工智能√ B.自动控制 C.计算机辅助系统 D.数据处理 解析: 4.下列字符中 ASCII 码最小的是(分数:1.50) A.a B.A √ C.f D.Z 解析: ASCII 码值从小到大是 A~Z,a~z。 5.数据库的故障恢复一般是由()完成。(分数:1.50) A.数据字典 B.数据流图 C.DBA √ D.PAD 图 解析: DBA 是 Database Administrator 的缩写,即数据库管理员。一旦数据库中的数据遭受破坏,需要及时进行故障恢复,并由数据库管理员负责执行数据故障恢复。数据流图和数据字典是需求分析阶段用的工具,PAD 图是设计阶段用的工具。 6.以下哪一项不是 Excel 电子表格系统的主要功能?(分数:1.50) A.图表 B.数据库管理 C.绘图

D.文字处理√ 解析: Excel 对文字处理的能力比较差,文字处理是 Word 的主要功能。 7.任何程序被 CPU 执行前都必须加载到()中。(分数:1.50) A.硬盘 B.内存√ C.CPU 的高速缓存 D.控制器 解析: 8.在防火墙中,不能根据下面哪种类型来进行过滤设置?(分数:1.50) A.端口 B.源地址 C.目标地址 D.文件类型√ 解析: 在防火墙中,通常用以下类型来设置:端口、目标地址、源地址、协议字符。 9.使用 10 BASE-T 标准的网卡与集线器之间的5类双绞线长度最大为(分数:1.50) A.50 m B.100 m √ C.200 m D.500 m 解析: 10BASE-T 双绞线以太网使用无屏蔽 3 类或 5 类双绞线组成星型拓扑结构,基带信号的数据传输率为 10 Mbps,从结点的网卡到集线器之间的最大距离为 100 m。 10.以下哪个不是计算机的通信接口?(分数:1.50) A.VGA √ B.并口 https://www.360docs.net/doc/277020915.html,B D.RJ-45 解析: VGA 是视频传输标准;并口是采用并行传输方式来传输数据的接口标准,目前并口已经不多见,逐渐被串口和 USB 取代;USB 是一个外部总线标准,用于规范电脑与外部设备的连接和通讯;RJ-45 常见于电脑上的网线插口。 11.VPN 的中文全称是(分数:1.50) A.虚拟局域网 B.无线局域网 C.虚拟专用网√ D.广域网 解析: 虚拟专用网 VPN(Virtual Private Network)利用公用的互联网作为本机构各专用网之间的通信载体。 12.日志文件的主要作用是处理数据库的(分数:1.50) A.安全性 B.完整性 C.并发控制 D.恢复√ 解析: 日志文件的作用是记录所有对数据库的修改,在数据库发生"灾难性"问题时对数据库进行恢复。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5月起实施.doc

《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5月起实施 从交通运输部获悉,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xx年第25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近日公布,将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内河水运发展迅速,油类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量逐年大幅增长,我国对内河水域环境保护的要求更加严格,为加大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的管理力度,落实国家关于依法治国和简政放权的总体要求,交通运输部在调研、论证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现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作出了修订。 经修订的《管理规定》将禁止在内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剂,以提高环境保护标准要求,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剂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二次污染。同时,新增对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要求,明确船舶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之外,鼓励船舶使用清洁能源,并在船舶靠港后应当优先使用岸电,减少船舶靠泊时对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气污染。《管理规定》还鼓励船舶污染物通过岸上接收处置,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处理设备配备要求。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管理规定》规范了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切实提高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能力。《管理规定》还明确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体的责任,取消了布设围油栏方案和替代措施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等5项行政报

备事项。 《规定》施行后,原20xx年8月20日以交通部令20xx年第11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环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防治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6版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文) (2016年1月13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四节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五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遵循源头治理、规划先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镇布局和工业发展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加强生态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优化产业和能源结构以及布局调整,组织推动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落后产能淘汰计划实施,加大清洁能源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制定和完善大气环境保护等相关政策;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对机动车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油气回收治理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对建筑扬尘、矿山扬尘、道路扬尘、企业料堆场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工商、食品监督、农业等部门对餐饮服务、露天烧烤、原煤散烧、秸秆禁烧等实施监督管理;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等部门对农业生产、畜禽养殖造成的大气污染等实施监督管理;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渔业部门、海事机构对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管理。加强清洁生产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绿色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责任。 第七条本省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大气

船舶防污染预案

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东太湖综合整治试验段(行洪供水通道 吹填)第三标段项目经理部 船舶防污染预案 为有效处置船舶浸染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根据《长江航道局安全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管理办法》及《长江南京航道工程局船舶防污染预案》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人员分工 1、项目经理 督促安全主管制定和完善《船舶防污染预案》,检查船舶执行相关防污染规定,听取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结果的汇报并提出完善性建议,船舶污染事故现场最高指挥员。 2、安全主管 负责检查、指导、监督项目部施工船舶的防污染工作:检查督促各船舶按规范配备防污设备、检查监督船舶防污染措施执行情况、在项目经理的指导下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 3、船长 制定本船舶防污染措施并组织实施,定期对船舶防污设备的技术性能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检,对安全主管每月例行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清除,并将整改后的结果上报安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中配合安全主管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工作程序 (一)配备防污染设备 本项目所使用的船舶为一艘总吨位369吨重的绞吸式挖泥船、二十艘总吨位44至78吨重的液压抓斗式挖泥船和三十艘配套小吨位泥驳,所有船舶均需按照《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船舶防污染设备的配置定期做自检,并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内河船舶防止油污证书》。 (二)油类作业控制 1、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2、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尤其是尾轴/甲板液压管系/甲板设备重点部位,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4、受油双方协商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5、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6、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7、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克软管存油倒流入太湖; 8、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三)油污水和油泥的排放控制 船舶的压舱、洗舱(甲板)、机舱等含油污水及油泥,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油污水及油泥处理设施接收处理。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海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在指定区域排放,排放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的排放控制 施工水域内船舶的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和生活污水,应委托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接收处理,不应任意排放。却需排放含油压舱水、洗舱水、舱底水的,应符合国际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标准,并在排放的24小时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排放生活污水的,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五)船舶垃圾倾倒控制 1、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生产垃圾两大类。生活垃圾主要来源于厨房垃圾、残肴饭菜等;生产垃圾包括破旧的滤芯、油污的棉纱和破布、灰渣、积垢、包装材料,船舶维修和保养产生的油漆废料、铁锈、机械设备的废料等垃圾。 2、船舶生活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或施工水域,平日应倒入带盖、不渗漏并有明显标志的生活垃圾储存容器或聚已烯材料制成的垃圾袋中,当船舶停靠后海基地或施工区域靠泊点时,可以向陆地指定的垃圾箱倾倒;航行船舶可在距最近陆地12海里以外的水域处理入海。

深圳市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草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电厂污染防治 第四章其他固定燃烧设施污染控制 第五章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 第六章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 第七章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 第八章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第九章扬尘污染防治 第十章其他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大气污染应急管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深圳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持续提升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政府对本市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并定期修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规划、调整城市发展和产业布局,采取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各区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和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一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能源发展规划,推广清洁能源,推进节能降耗工作,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价格和收费制度。 市经贸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发展政策和发展 规划、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或淘汰目录,机动车燃油品质升级,淘汰重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推进清洁生产。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促进本市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政策,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有利于机动车及港口、船舶废气污染防治的行业规划及政策,推广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提高全市营运行业清洁能源车辆数量。 市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特区技术规范和修订工作,禁止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相关特区技术规范的产品销售。 市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本市灰霾天气观测、预测、预警和研究,实现部门间大气环境相关数据共享。 市住房建设、建筑工务、水务、交通运输、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施工工地、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情况监督。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严格车辆管理,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路检工作,加强对在用车超标排放的管理,对高污染排放车辆依法实施限行。 第五条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制定各区和各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工作目标及任务,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 各区和各部门每年一月底前应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报告。市政府每年二月底前组织对全市各区、各部门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各区和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政府应加强与周边各城市的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工作,建立重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倒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共治,源头防治、规划先行,保护优先、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能源利用,减少煤炭消耗,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大气环境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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