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某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所有工程建设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相互补充和衔接,构成一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这个科学的有机整体谓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6、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包括哪些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的对象是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全过程中,具有重复特性的或需要共同遵守的事项。

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从工程类别上,其对象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公路、铁路、水运、航空、电力、石油、化工、水利、轻工、机械、纺织、林业、矿业、冶金、通讯、人防等各类建筑工程。二是从建设程序上,其对象包括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鉴定、使用、维护、加固、拆除以及管理等多个环节。三是从需要统一的内容上包括以下六点: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等的技术要求;

(2)工程建设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3)工程建设中的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的技术要求;

(4)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的方法;

(5)工程建设的信息技术要求;

(6)工程建设的管理技术要求等。

7、工程建设标准有哪些特点?

(1)综合性强

(2)政策性强

(3)受自然环境影响大

8、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的任务是什么?

《标准化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对于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这三项任务多数是分工完成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除了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外,重点还在于制定标准,依据标准,通过宣传、培训、合格评定、检查等途径,监督标准的实施。

9、什么是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指在全国范围内需要统一或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等。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指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等。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如《云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技术规程》就是云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指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

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依据。

11、企业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地方标准有什么区别?

(1)标准化的对象不同

(2)标准的权威性不同

(3)标准实施的范围和要求不同

12、什么是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如何编号?

《标准化法》第七条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 50XXX-- XXXX

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T 50XXX-- XXXX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50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强制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 XXXX-- XXXX

XX:强制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编号为:XX/T XXXX-- XXXX

XX/T: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

XXXX:发布标准的顺序号

XXXX:发布标准的年号

1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包括哪些?

(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质量标准;

(2)工程建设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工程建设重要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二、强制性条文产生的背景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发展迅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加大。2000年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32619亿元,由建筑业直接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总额为20536亿元。建筑业完成的总产值持续增长,城市建设、住宅建设也形势喜人。人民的住房条件、居住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这些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社会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特别是有些地方建设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有章不循、有法不依的现象突出,严重危及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如重庆綦江大桥、云南昆碌公路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工程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对于这些事故,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国家领导同志都作过专门的重要批示和讲话。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一定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家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大决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必要和关键的工作依据和条件。

从1988年我国《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

了属性,即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在随后的十年期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相应标准中的条文就有15多万条。如果按照这样庞大的条文去监督、去处罚,一是工作量太大,执行不便;二是突出不了重点。标准规范本身是对客观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技术的结晶。通过把这些成熟的、先进的技术和客观要求制定成为规则,指导人们征服自然、改造自然,避免受到自然的惩罚。标准在制定中通过严格程度不同用词来区分人们对自然的认识,在内容上面既有强制性的“必须”、“严禁”,也有推荐性的“宜”和“可”等不同的表述。

在这样的背景下,就迫使我们寻找以较少的条文作为重点监管和处罚的依据,带动标准的贯彻执行。为此我们对当时212项国家标准的严格程度用词进行统计,其中“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占总条文的82%。数量还是太多,为此建设部通过征求专家的意见并经过反复研究,采取从已经批准的国家、行业标准中将带有“必须”和“应”规定的条文里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条文进行摘录。2000版房屋建筑部分摘录的强制性条文共1554条,仅占相应标准条文总数的5%。

建设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

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与此同时,建设部颁布了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明确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而确立了强制性条文的法律地位。

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颁布以后,立即受到了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作为工程建设执法的依据。近年来每年质量大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治理中都把强制性条文作为重要依据,为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根本性的作用。随着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实施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对强制性条文的深入研究和实践的检验,大家发现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还有一些不适应和不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和完善。主要有两方面的情况:第一、近年来,国家对标准化工作十分重视,加大了标准的编制力度,两年期间建设部将建筑工程领域中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新修订的规范,规范更新率达到了42%,一些新的强制性条文需要纳入,原来已经确定的强制性条文也发生了变化,有些内容已经修改,需要及时调整;第二、在2000年版本的摘录过程中,由于没有现成的经验借鉴,一些摘录的条文还不尽合理,有些规定过细过杂,需要进行修订。

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反映,建设部决定对2000年版的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修订。这项修订工作采取了区别于一般标准定

制的程序和做法,积极借鉴国际上技术法规的制定程序和模式。首先,成立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成员由包括6位院士在内的85位专家组成,覆盖了政府机关、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设计、施工、监督、监理等房屋建筑各个领域。其次,明确了修订的原则,严格按照保证质量、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将整个房屋建筑的强制性条文作为了个体系来编制,并考虑向技术法规过度的可能性。咨询委员会在强制性条文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反复研究和修改。他们将新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保留标准的强制性条文以及近期将发布的强制性条文、都进行编制整理,逐条审查,按照更科学、更严格的指导思想界定强制性条文。在体系框架和内容结构上,充分考虑其完整性和合理性,使得将来的技术法规能够在这个体系框架上逐步形成;在条文数量上既严格控制,又宽严适度,力争达到以较少的条文有效地控制质量和安全的作用。2002年8月30日,建设部建标(2002)219号发布2002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原建设部组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对2002版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进行了修订。2009版《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2版《强制性条文》实施以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含修订项目,截止时间为2008年12

月31日)的强制性条文,并经适当调整和修订而成。

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日显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作出的重要规定。《条例》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不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严格规定,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开始走上了行政管理和技术规范并重的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道路。

(二)、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的一步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从技术控制的角度,为建设市场提供运行规则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引导和规范建设市场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是强制性和推荐性相结合的体制,这一体制是《标准化法》所规定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应对加入WTO的新形式下,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需要与时俱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活动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

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是把建设领域中的技术要求法治化,严格贯彻在工程建设实际工作中,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而没有被技术法规引用的技术标准可自愿采用。这套管理体制,由于技术法规的数量比较少、重点内容比较突出,因为执行起来也就比较明确,比较方便,不仅能够满足建设时常运行管理的需要,而且也不会给建设市场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造成障碍,应当说,这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工程建设技术领域直接形成技术法规,按照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体制运作还需要有一个法律的准备过程,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为向技术法规过度而编制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志着启动了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而且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今后通过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内容的不断完善和改造,将会逐步形成我国的工程建设技术法规体系。

(三)强制性条文对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技术法规性文件,是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依据。

我国从1999年开始的连续四年建设执法大检查,均将是否执行强制性标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检查组联合检查的情况来看,工程质量问题不容乐观。一些工程建设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虽然

表现形式和呈现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都是违反标准的规定,特别是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造成的。反过来,如果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去执行,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是能够得到保证的,不会出现桥垮屋塌的现象。今后,不论对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对在自然灾害中垮塌的建设工程都要审查有关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对违规者要追究法律责任。只有严格贯彻执行强制性标准,才能保证建筑的使用寿命,才能使建筑经得起自然灾害的检验,才能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能使投资发挥最好的效益。

(四)制定和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是应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举措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我们的各项制度和要求提出了新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为了消除贸易壁垒而制定的一系列协定,我们一般称为关税协定和非关税协定。技术贸易壁垒协定(WTO/TBT)作为非关税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技术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作为三大技术贸易壁垒。根据我国多次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结果,我国指定的强制性标准与技术贸易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法规是等同的,我国制定的推荐性标准与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等同的。技术法规是政府颁布的强制性文件,技术法规是一个国家的主权体现,必须执行;技术标准是竞争的手段和自愿采用的,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个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执行

强制性标准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规范建筑市场,又能切实保护我们的民族工业,应对加入WTO之后的挑战,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和特点

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的“技术贸易壁垒协定”,对技术法规给出的范围为:国家安全、防止欺骗、保护人体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内容,且为现行标准中条文。无论是国际上,还是我国,确定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原则是相近的。强制性条文的确定权限是政府部门控制的,作为政府管理国家,首要关心的,对外是国防,对内则表现为公共安全、健康、环境保护。人民这些利益必须通过强制性获得,同时我国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强制性条文确定的原则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内容。

我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从现行标准中摘录出来的,条文规定的内容较为具体详细,这样也便于检查操作。从发展方向来讲,随着我国的法制建设的完善,强制性条文逐步走向技术法规,以性能为主的规定将会越来越多。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原则如下:

1、修订时仍然遵照制定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时的总原则,即将工程建设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纳入强制性条文。

2、修订中,经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研究,确定了在编制新版强制性条文中的几点原则性意见:

(1)强制性条文应具有可操作性;

(2)对争议较大,且未完全取得一致意见的条文,暂不纳入;

(3)强制性条文之间应协调一致,对不一致的条文要调整,使其不矛盾,不重复;

(4)强制性条文中不应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的内容以及推荐性标准的内容;

(5)强制性条文仅摘自国家行业标准,不包括推荐性标

(6)强制性条文的用词采用“必须”、“严禁”、和“应”、“不应”、“不得”等用词,一般不采用“宜”、“不宜”等用词;

(7)对新发布的标准中已公布的强制性条文,应慎重对待。一般情况下不再进行修改或补充;个别需要修改、补充的,要经过规定的标准局部修订程序。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全文共分十篇,引用工程建设标准226本,共编录强制性条文2020条。

2009年版强制性条文的主要特点是:

1、突出了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关键技术控制要点的补充、强化;

2、对《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中摘录的,但至今尚未修订发布的标准,本着更严格,更科学的原则,针对执行中的情况,重新进行了审核确定,使其能够与新发布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协调,形成相对完善的有机整体,共同构成新版强制性条文;

3、强制性条文之间进行了充分协调,避免了矛盾和重复;

4、新版强制性条文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5、强制性条文强制的内容和规范明确,不引用其他标准中非强制性内容

6、为保持今后强制性条文的连续性、协调性,在2009年版后的强制性条文仍由咨询委员会审查。

四、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是政府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对工程建设活动提出的最基本的、必须做到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就是目前阶段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技术法规”。所有工程建设活动的参与者,也包括管理者和技术人员,都应当熟悉、了解和遵守。不知法、不懂法、不执法,纵有再好的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也只能是纸上谈兵。所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将学习强制性标准作为重要任务,然后要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力度,这项工作是依法行政的组成部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赋予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之一。如果不按照这样做,其本身就是失职。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也应当严格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否则就应当受到处罚。

(一)贯彻实施的要素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化工作的三大任务: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标准的监督,这三大任务是参与标准化的各个不同的主体来区别的。从制定标准的目的来看,制定出来的标准如果得不到执行,那么标准制定本身也是没有意义的。事实上,建立技术法制化秩序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定一个法制化文件,另一方面是严格执行。现在已经制定出强制性条文,大家面临的主要工作是执行。一个强制性的文件制定出来后,要得到贯彻执行,应当遵循实施的三个要素:权威性、公众的意识、对执行的监督。这三个要素相互支撑,

缺一不可。强制性条文的权威性是指在制定过程中按照标准化的原则,符合标准的程序,通过大家公认,得到广泛使用,并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效益。使用者执行好的强制性条文以后,将具有明显的效果,会使得大家自觉遵守执行。公众良好的贯标意识,主要靠自觉学习、掌握和执行。对标准的学习实际上也是对新技术的掌握,标准规范掌握好了以后就能够自觉遵守标准的规定,按照标准去执行。对执行的监督是三个要素中最难处理的,因为这是执行的最后一道闸门,也是较为重要的防线,特别是强制性标准,如果缺乏监督,造成的危害是直接的。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处罚的需要,更为重要的是对执行强制性条文的监督应当建立事前监督和事后处理的制度。

各地方、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强制性条文,搞好培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志需要学习了解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内容,提高对落实强制性条文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行为的能力;接受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执法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及标准化机构的技术人员需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标准规范是对重复性的技术共性的问题作出的科学规定,具体到每一个工程,采用标准的情况是复杂的,执法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强制性条文以外,还要在平时积累经验,进行典型案例分析,查找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薄弱环节,及时引导,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勘察、设

电力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DL 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 5053-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害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

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年8月19日

通信工程建设资料管理办法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编制: 审核: 批准: 编号: 生效日期:

北京网桥通信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通信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做好资料的编写、归档、保管、查询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的追溯。 二、编写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监理资料的管理。 三、资料的覆盖范围: 3.1法规类文件: 国家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行业有关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地方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的相关规定(包括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通信网全程和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等)。

3.2 内部文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环境管理体系、制度、规范、计划、大纲等。 3.3监理记录:包括工程监理的各类报告、各类监理会议纪要、旁站记录、平行检验记录、验证记录、各种监理凭证等。 3.4 证件类:资质或资格证书。 4、法规类文件管理: 4.1 监理部负责收集法律法规文件。并对法律法规文件的适用性进行评价。 4.2 将收集的法律法规文件报主管领导审批,编制法律法规文件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有文件名称和编号。 4.3监理部根据法律法规文件的内容,确定发放范围,进行发放。保留法律法规文件的发放记录。 4.4法律法规文件的获取途径 A)通过标准书店购买、B)通过通信网络下载、C)通过北京移动通信获取。 4.5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 4.5.1 监理部每半年通过获取途径,收集法律法规文件的更新信息,及时获取并更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 第一篇建筑设计 条文宣贯、专题报告、答疑 一、“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审批原则和实施要点 4、“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的特点和实施难点 5、“建筑设计篇”2013年版主要修改内容 二、主要条文宣贯: 1、第1章基本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6条强条) 2、第2章室内环境(采光、隔声、空气质量的三部标准的部分强条) 3、第3章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剧场建筑设计 规范》的部分强条) 4、第4章专项设计(《无障碍设计规范》、《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的 有关强条) 三、专题报告: 1、“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今后的发展方向 2、建筑设计规范与“强制性条文”的关系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与其他设计规范的关系 4、如何执行建筑设计强条中有关室内环境的量化指标 5、关于建筑日照计算与住宅室内环境质量控制 6、栏杆的防护高度与“可踏面”的有关问题 7、建筑的无障碍设计与无障碍建筑的设计 8、建筑设计如何选用“无障碍电梯”和“可容纳担架电梯” 四、典型问题答案: 1、建筑设计的“安全疏散”与建筑防火的“逃生”有何不同? 2、如何确定建筑的形式和建筑的层数? 3、如何计算走廊、通道净尺寸及窗地比指标?

4、如何处理建筑设备相关标准改版对建筑设计的影响? “建筑设计”强制性条文概况: 1、工程建设标准分类及其相互关系 按文件形式分为: 建设标准(《派出所建设标准》等,控制投资,较少对外) 技术规范、规程(《住宅设计规范》等,工程技术标准中的大部分) 产品标准(《住宅厨房、卫生间排气道》等,产品的选用、安装) 管理办法、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强度高、数量少) 按等级分为:国家标准GB 行业标准JG(协会标准CECS) 地方标准(北京DBJ) 企业标准QB (ISO国际标准和产业联盟标准需根据实际情况应用转化到各个等级中)按执行强度分为: 强制性标准(有一定比例的强制性条文) 推荐性标准 (编号带/T,推荐性不等于“宜”) 在建工行业还有:标准图集 通用图集 技术措施 实施导则 (作为“准”标准文件,各个等级都有。如“国标图”和“地方通用图”) (建筑设计的《设计手册》、《设计资料集》、《设计指南》不在标准体系中)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实施背景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第279号令,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是国务院对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做出的重大决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次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明确提出“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就是违法,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该条例的发布实施,为加强标准实施监督、保证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据当时的统计(截止1998年),我国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国家+行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7、支护结构出现开裂; 8、周边地面或临近建筑突发较大沉降或出现严重开裂; 9、基坑底部、侧壁出现管涌、渗漏、或流沙等现象。 8、0、7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立即进行危险报警,并应对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的累计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周边土体的位移值突然明显增大或基坑出现流沙、管涌、隆起、陷落或较严重的渗漏等; 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出现过大变形、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的迹象; 4、周边建筑的结构部分、周边地面出现较严重的突发裂缝或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长或出现裂缝、泄漏等 6、根据当地工程经验判断,出现其她必须进行危险报警的情况。 3 混凝土结构工程 模板工程<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0版 4、1、1 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与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有足够的承载力、刚度与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50496-2009 4、1、3 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5、3、2 模板与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与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钢筋混凝土筒仓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69-2011 5、4、3滑模工艺施工,应在现场操作面随机抽取试样检查混凝土出模强度,每一工作班不少于一次;气温有骤变或混凝土配比有调整时应相应增加检查次数。 《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规程》JGJ 74-2003 3、0、5 大模板钢吊环应采用Q235A材料制作并应有足够的安全储备,严禁使用冷加工钢筋,焊接式钢吊环应合理选择焊条型号,焊缝长度与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装配式吊环与大模板采用螺栓连接时必须采用双螺母。 6、5、2 大模板的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大模板现场堆放区应在起重机的有效工作范围内,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不得放在松土、冻土或凹凸不平的场地上。 2、大模板堆放时,有支撑架的大模板必须满足自稳角要求;否则应采取另外措施,确保模板放置的稳定。没有支撑架的应存放在专用插放架上,不得倚靠在其她物体上,防止模板下脚滑移倾倒。 3、大模板在地面堆放时,应采取两块大模板版面对版面相对放置,且应在模板中间留置不小于600mm的操作间距,当长期堆放时,应将模板连接成整体

通信工程建设常用规范强制性条文汇编_公共部分

目录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2)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2) 4、《通信局(站)节能设计规范》 YD 5184-2009 (3) 5、《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 5059-2005 (3) 6、《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标准》 YD/T 5026-2005 (5) 7、《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程技术暂行规定》 YD 5191-2009 (5) 8、《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YD 5192-2009 (5) 9、《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GB 50689-2011 (6) 10、《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验收规范》 YD/T 5175-2009 (6) 11、《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YD 5039-2009 (7) 12、《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YD 5201-2014 (7)

1、《通信建筑工程设计规范》 YD/T 5003-2014 3.2.2 通信建筑的结构安全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一级; 2.其他通信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为二级。 4.0.3 局、站址应有安全环境,不应选择在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建筑物和堆积场附近。 4.0.4 局、站址应避开断层、土坡边缘、故河道、有可能塌方、滑坡、泥石流及含氡土壤的威胁和有开采价值的地下矿藏或古迹遗址的地段,不利地段应采取可靠措施。 4.0.5 局、站址不应选择在易受洪水淹灌的地区;无法避开时,可选在场地高程高于计算洪水水位0.5m以上的地方;仍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符合GB 50201《防洪标准》的要求: 1.城市已有防洪设施,并能保证建筑物的安全时,可不采取防洪措施,但应防止内涝对生产的影响。 2.城市没有设防时,通信建筑应采取防洪措施,洪水计算水位应将浪高及其他原因的壅水增高考虑在内。 3.洪水频率应按通信建筑的等级确定:特别重要的及重要的通信建筑防洪标准等级为I 级,重现期(年)为100年;其余的通信建筑为Ⅱ级,重现期(年)为50年。 4.0.9 局、站址选择时应符合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 6.3.3 局址内禁止设置公众停车场。 8.3.2 在地震区,通信建筑应避开抗震不利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特殊设防类(甲类)、重点设防类(乙类)通信建筑,不应建造标准设防类(丙类)通信建筑。 13.0.8 通信建筑的接地系统应采用联合接地方式进行设计。 2、《综合电信营业厅设计标准》YD/T 5047-2010 2.0.2 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应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对于地(市)级城市的综合电信营业厅不宜设置在电信生产楼内。 3、《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YD 5054-2010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通信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新建、改建、扩建的通信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1 通信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三个抗震设防类别: 1.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通信建筑工程和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通信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通信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除1、2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通信建筑。简称丙类。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管理)建筑规范 强制性条文

第壹章设计总则 3.1.1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 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住宅建筑规范) 3.1.2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 不利影响。(住宅建筑规范) 3.1.3住宅应具有和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住宅建 筑规范) 6.1.4住宅的设计和建造应和地区气候相适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太阳能等 可再生资源。(省住宅设计标准) 3.1.5住宅结构于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必须具有足够的可靠性。(住宅建筑规范) 3.1.6住宅应具有防火安全性能。(住宅建筑规范) 3.1.7住宅应具备于紧急事态时人员从建筑中安全撤出的功能。(住宅建筑规范) 3.1.8住宅应满足人体健康所需的通风、日照、自然采光和隔声要求。(住宅建筑规范) 3.1.9住宅建设的选材应避免造成环境污染。(住宅建筑规范) 5.2.6住宅建筑中设有管理人员室时,应设管理人员使用的卫生间。(住宅建筑规范)3.1.4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 求。(住宅建筑规范) 3.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 (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5.1.1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建筑规范)5.4.5电梯不应和卧室、起居室(厅)紧邻布置,受条件限制需要紧邻布置时,必须采取 有效的隔声和减振措施。(省住宅设计标准) 4.3.1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省住宅设计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湾项目筹建处 管 理 制 度 编写部门:安质部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管理细则 ZD-094-AZ17 版次 生效日期 编 写 审 查 批 准 修改原因 1 2012-08-08 / / /杰 第一次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工程建设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管理,确保工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保证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强制性条文,包括国家现行有效的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华能集团公司要求强制执行的有关条文,且适用于最新版本。 第三条凡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基建项目的建设,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四)《实施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第81号令); (五)《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2011年版); (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1年版); (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运工程部分、2002年版); (八)《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交通部(JTS257-2008); (九)《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交通部(JTS205-1-2008)。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过程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工程部、安质部负责对各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各施工、监理单位是所负责建设范围内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各施工、监理单位要重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工作,统一认识,积极配合,确保基建工程强制性条文的顺利执行。 第九条为了确保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与监督检查落实到位,筹建处成立强制性条文

(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2016(通信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目录 0 内容简介 1.. 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 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 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 2. 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 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 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 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 3. 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 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 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 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 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 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 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 3.1 耐火等级........................................ 1..6. 3.2 防火分区........................................ 1..7. 3.3 楼梯间.......................................... 1..7. 3.4 孔洞封堵........................................ 1..8. 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 1..9 3.6 安全出口........................................ 2..0. 3.7 供电要求........................................ 2..1. 3.8 配电线路敷设.................................... 2..1. 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 2. 1 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 2..3 3.11 其他........................................... 2..6. 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 2. 7 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 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2..9 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 3..1 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 3..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文清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及强制性条 文清单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目录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 主体土建工程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位于江西省靖安县境内,下库坝址距县城约40km,为周调节抽水蓄能电站。电站装机容量为1200MW(4×300MW),安装四台单机容量为300MW 的混流可逆式水泵水轮发动机组。本工程属大(1)型一等工程,主要永久性建筑物按1级建筑物设计,次要永久性建筑物按3级建筑物设计。枢纽主要包括上水库、输水系统、地下厂房系统、地面开关站及下水库等工程项目。 主体工程量:明挖土方198万m3,明挖石方118万m3,石方洞挖88万m3,石渣填筑(含砌石)101万m3,粘土填筑43万m3,混凝土(含喷混凝土)62万m3,钢筋、钢材万t,锚杆万根,帷幕灌浆万m,固结灌浆万m,回填灌浆万m2。 本标段为江西洪屏抽水蓄能电站主体工程包2(C2标)引水系统土建工程。输水系统:输水系统连接上、下水库,为二洞四机布置方式,由上库进/出水口、引水上平洞、引水调压井、引水上竖井、引水中平洞、引水下竖井、引水钢岔管、引水支管、尾水支管、尾水混凝土岔管、尾水调压井、尾水隧洞和下库进/出水口等组成,单条输水管道总长度约为2642.7m(指4#输水系统长度,下同),其中单条引水隧洞长约1372.4m,引水上平洞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开挖洞径为7.6m,衬砌后断面直径6.0m;从引水上竖井的上弯段起点以下均采用钢管衬砌,钢衬内径5.2m;尾水系统中除尾水支管采用钢衬外,其它均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衬砌后断面直径6.5m。 二、编制目的 为规范本标段建设期间的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和施工工艺得到有效控制,强化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力度,促进项目健康发展,实现工程建设成为优质工程,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质量和工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本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三级建设”是指总部、省(区、市)公司和地市分公司分别负责具体项目建设。

第五条各公司要保证必要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配置,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设置专职人员,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职能管理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二)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流程。 (三)制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验收相关规范。 (四)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期间的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等情况。 (五)负责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求管理和考核评估体系。 (六)组织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评审,负责进行工程一阶段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 (七)负责进行工程初步验收批复。 (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实施导则 第八篇施工质量 概述 本篇主要叙述施工及验收阶段与质量有关的各项强制性要求。施工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必不可缺的重要环节。如果对工程建设全过程作宏观划分,施工质量验收通常与勘察、设计等阶段相对应,是工程建设中的重要阶段。 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本篇与其他各篇之间有紧密联系,但也有显著区别。其联系体现在与勘察、设计、防火、抗震等要求密不可分,是上述环节各项要求的延续与具体实施;其区别则在于施工环节有自己独立的要求,涉及材料质量、验收标准等的规定是其他各篇没有的。本篇将强制性要求的重点定位于质量验收、材料性能检验、关键工艺控制、施工对设计要求的符合性等方面,这类规定,其他各篇均不涉及。了解第八篇与其他各篇之间的这些异同,对于深入理解第八篇的地位与内容是有益的。 本篇内容按照建筑工程的部位和专业划分,共十章。在总则中,首先阐明了工程验收的各项基本要求,然后分别叙述了施工质量各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后九章的内容依次是:地基基础、混凝土工程、钢结构工程、砌体工程、木结构工程、防水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筑设备工程和智能建筑工程。 与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相比,本篇主要修订内容可以归纳为以下4点: 1、范围的调整。本篇将施工质量单独成篇,把关于施工安全的内容从原第八篇中分离出去,另外组成第九篇。这样调整的结果,使两者的重要性、完整性均得到提高。 2、章节结构的调整。本篇章节结构,系按照建筑施工中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以质量验收为主线编制。在更新各章条文的同时,调整了原第八篇的顺序与内容,增加了第一章总则,使各章条文的系统性和条理性有所改善。 3、内容的充实与调整。本篇遵循系列验收标准改革中“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16字方针,以对验收的强制性规定为主,同时纳入一定数量对施工工艺或关键技术环节的强制性要求。无论是质量验收还是过程控制,主要控制的对象均是涉及安全、环保、健康、防火、抗震等的重要环节。 内容的调整,还表现在本篇在2000年版基础上,补充了以往未纳入的装饰装修、幕墙、模板以及智能建筑工程等内容。通过调整,使《强制性条文》对质量验收的要求更为完善,重点更为突出,可以更好地达到“强化验收”的目的。 4、条款数量减少。随着内容的调整,本篇条款数量也有所变化。在强化对安全、健康、环保等社会公众利益强制性规定的同时,力求减少强制性条款的数量,缩小强制范围,以达到便于执行和监督的目的。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十忌” 我国建设部从2000年开始,在现行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利益的条款进行摘录,编制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水利工程、电气工程等15部分,并在全国实行。2002年,由于房屋建设的设计、施工规范全面修改,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也相应进行了修订。建设部同年以建设部令81号《实施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参与建设活动各方责任主体违反强制性标准的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直接追究刑事责任。 强制性条文(简称“强条”)实施以来,对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强化人民环境意识,防公害意识,杜绝重大质量事故、质量隐患,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对“强条”贯彻力度不够,实施不全面、掌握不准确的现象仍普遍存在。在这里,我将以一名监理工程师的身份,结合工程实际,总结出实施“强条”十忌,与同行交流,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忌:轻视程序性、管理性“强条”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中对施工验收程序,施工管理提出6条强制性要文。其中3.03条第四款规定:“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而在实际施工中,很多施工单位在检验批、分项工程上很少进行自检。同过去一样,由资料员“闭门造车”,将检验批、分项工程资料填好,待一定时机交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在分部验收上,除基础、主体两个部分外,其它分部也基本上不进行自检,只是事后由资料员填上相应的表格交监理签字。 又如6.0.3条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按此规定,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组织本企业的质量、技术部门相关人员与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质量员一道,共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对质量控制资料进行系统的核查,确认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自评报告及竣工申请报告。但实际上,现在很少工程能做到有公司一级对单位工程组织自检自评,一般好的情况是项目经理组织项目部一班人进行自检自评。 以上情况表明,施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削弱,特别是公司对项目的管理能力正在削弱。而一些挂靠企业,质保体系更是形同虚设。对于以上轻视程序上、管理上“强条”规定的现象,监理人员有责任做好如下工作:(1)应提请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施工方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要求写进合同。(2)施工单位进场后,应要求其对照招投标书、施工合同的要求,认真核查项目部的实际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情况。如不能满足要求,如实向建设书面报告,并责成施工方限期完善质量保证体系。(3)在实际的检验批、隐蔽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中,如施工单位不能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监理人员应拒绝验收,并向施工方提出整改(自检)要求,指出这是“强条”的规定。如施工方接到通知后,仍不能建立有效的自检机能,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报告,直至建议更换施工单位。 二忌:建设单位为节约造价,降低桩基检测标准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强条”5.1.5条指出:“工程桩应进行承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_pdf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上海市勘察设计协会组织了结构专业业务学习,要我讲述近几年中参加结构设计质量检查、住宅设计监理中所遇见的“常见病”。我想同时结合自己院里审图中所遇见的“常见病”一讲与大家进行一次交流。企盼通过这次交流能促进我们更好地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进一步保证与提高结构专业设计质量。 以下谈及的“常见病”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基本力学概念模糊。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经验不足、也有些是由于个别设计人员工作责任性不强所造成的。 一、地基与基础: 1.施工图设计前结构设计人员必须具备工程所在地的工程地质详勘报告,这是结构设计的依据性资料,同时应认真查阅详勘报告中的如下内容: (1)勘探孔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A.天然地基:30~50m 同时,还要求布置一定量的小钻孔。一般为控制地基持力层顶面起伏与厚度变化、查明填上及表层不良地质现象时,小钻孔问距取10—15m;为控制暗洪边界时,小钻孔间距取2—3m。 B.桩基:20—35m。 C.一般单幢的高层建筑的勘探是不应少于4个。 (2)勘探孔应沿建筑物周边或主要基础柱列线布置。 (3)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在地基压缩层计算厚度以下1—2m。 (4)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数不应少于6件。主要土层是指持力层及压缩区范围内的

筑龙网 W W W .Z H U L O N G .C O M 土层。 (5)当建筑物地基范围,一般考虑地面以下15m 深度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砂质粉土时,应通过标准贯入试验或静力触探试验进行土层液化可能性的判别,判定整个地基的液化危险性等级,并分段给出液化强度比Fle。 (6)检查各土层的主要物理力学指标是否有异常情况。如含水量与密度;压缩模量与标贯击数、比贯入阻力等是否匹配。 如对上述内容有异疑时,应通过建设方要求勘察单位进行补充说明或补勘。 2.地基基础承载能力: (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计算地基承载力时,应采用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抗震设防时,应计入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一般天然地基的基底面积、桩基的总桩数都是由静、活荷载组合来估算的,但常常需要复该风荷载及地震作用下的天然地基的边缘层力或边桩、角桩的承载力,尤其是对高宽比较大的房屋。 (2)对于具有软弱下卧层的地基除应进行基础持力层承载力验算外,还应进行软弱下卧层的承载力验算。即《上海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中4·2·5条的内容,当持力层h1与基础宽度6之比小于0.25时,按下卧层指标计算地基承载力,计算时采用实际基础的埋置深度。当0.25≤h1/b≤0.7时,要考虑软弱下卧层对持力层地基承载力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当条形基础间距较近时基础宽度应取等效基础宽度b1代替b。这部分的内容在《条文说明》的第51页有详细介绍。 (3)对于桩身大部分位于阏淤泥质上中且持力层为第5层灰色粘性上的预制桩(包括微型桩),单桩竖向承载力计算中,应取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中桩侧极限摩阻力与桩端极限端承力指标的下限值。 (4)可液化地基中的低承台桩基,在单桩竖向承载力抗震验算中,桩周液化土层的摩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09)年版宣贯培训班 (石家庄班)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2010.3 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范全面推行强制性条文行为 朱裕宽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颁布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工程技术人员高度重视,纷纷开展了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活动,以准确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把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实质,全面了解强制性条文的产生背景、作用、意义和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等内容。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既是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又是从技术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同时也是推进工程建设的标准体系改革所迈出的关键的一步。强制性条文的 正确实施,对促进房屋建筑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工程质量、安 全,提高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工程建设标准化基本知识

1、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建设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2、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化? 工程建设标准化是为在工程建设领域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3、什么是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是为使一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 4、标准、规范、规程有何区别与联系? 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的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 规范一般是在工农业生产和工程建设中,对设计、施工、制造、检验等技术事项所做的一系列规定。 规程则是对作业、安装、鉴定、安全、管理等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所做的统一规定。 标准、规范、规程都是标准的一种表现形式,习惯上统称为标准,只有针对具体对象才加以区别。 5、什么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需掌握的的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通信工程强规及强标)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与规范 (强标与强规汇编)

目录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3) 二、YD5121-2010《通信线路工程验收规范》 (7) 三、YD 5018-2005《海底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13) 四、GB 50374-2006《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3) 五、YD 5148-2007《架空光(电)缆通信杆路工程设计规范》 (16) 六、YD 5039-2009《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 (17) 七、YD 5002-2005《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18) 八、YD/T5026-2005《电信机房铁架安装设计规范》 (19) 九、YD 5098-2005《通信局(站)防雷与接地工程设计规范》 (19)

一、YD5102-2010《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6.2.2 光缆埋深应符合表0的规定。 注1:边沟设计深度为公路或城建管理部门要求的深度。 注2:石质、半石质地段应在沟底和光缆上方各铺100mm厚的细土或沙土。此时光缆的埋深相应减少。 注3:上表中不包括冻土地带的埋深要求,其埋深在工程设计中应另行分析取定。 6.2.14 直埋光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的要求。 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直埋光(电)缆与其他建筑设施间的最小净距单

注:1.直埋光缆采用钢管保护时,与水管、燃气管、输油管交越时的净距可降低为0.15m。 2.对于杆路、拉线、孤立大树和高耸建筑,还应考虑防雷要求。 3.大树指直径300mm及以上的树木。 4.穿越埋深与光缆相近的各种地下管线时,光缆宜在管线下方通过。 5.隔距达不到上表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4.8 架空线路与其它设施接近或交越时,其间隔距离应符合下述规定。 1 杆路与其它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0-1的规定。 注:在地域狭窄地段,拟建架空光缆与已有架空线路平行敷设时,若间距不能满足以上要求,可以杆路共享或改用其他方式敷设光缆线路,并满足隔距要求。 2 架空光/电缆在各种情况下架设的高度,应不低于表0-2的规定。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版)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15-50-2006) 《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广东省标准DBJ15-19-2006 《夏热东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 《肇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其他现行的国家及地方有关规范、标准、规程、规定。 主管部门审批的相关文件 一、工程概况 1、山林湖尚城项目由肇庆市广新汇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责开发,位于肇庆市鼎湖城区55,58区星湖大道东侧地段,西为规划星湖大道,北为港口路,东为科技大道。 2、本次A区建筑项目为多层、配套地下车库及社区配套用房等。其中:1~8#楼为6层多层住宅,9~13#为多层8层住宅,商务中心为

3层公共建筑。 3、本工程为A区地下室和首层,地下室建筑面积为199881.77㎡(不不含1—8#住宅楼地下室)。 4、本工程为框架结构,六度抗震设防,地上建筑层数为8层。地下建筑共一层地下车库或设备用房 5、建筑防火:地上建筑耐火等级极限一级;地下工程耐火极限一级,防火分区情况另详设计图; 6、建筑防水:屋面防水等级Ⅱ级;地下室防水等级Ⅱ级;外墙防水等级Ⅰ级。 7、本工程建筑物±0.000相当于绝对标高6.40详总平面标(1985国家高程基准系统)。 8、本施工图除图中注明及标注标高以米为单位外,其他均以毫米为单位。除图中注明外,结构标高为建筑平、剖、立面图所注标高(H),门窗所标注尺寸为洞口尺寸;所有尺寸均以图中标注为准,不应在图上量取。单位建筑定位详见总平面图定位 9、本工程建筑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 场地平整、夯实——基础承载力试验、材料设备——定位设置通长脚手板、底座——纵向扫地杆——立杆——横向扫地杆——小横杆——大横杆-剪刀撑——连墙件——铺脚手板——扎防护栏杆——扎安全网该工程基础采用预应力管桩,主体结构型式为框架结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2013) 1、地基基础工程 1.1基本规定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4.1.5 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以上工程,每100㎡至少应有1点;3000㎡以上工程,每300㎡至少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4.1.6 对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等,其承载力检测,数量为总数的0.5-1% 。但不应少于3处,单桩强度检测相同。 8.1.5 在建筑物临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1.4 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5.1.4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0.5m,每浇筑50m3必须有1组试件,小于50m3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试件。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检测,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低的灌注桩,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进行检测,不少于总数的1%,且不少于3根,当总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 根。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 3.1.1 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抽样检测。 8.4.7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9.2.4进行高应变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应大于预估单桩极限承载力的1.0-1.5%,混凝土桩的桩径大于600或桩长大于30m时取高值。 9.4.5 高应变实测的力和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比例失调时,不得进行调整。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2008 8.1.9 在承台和地下室外墙与基坑侧壁间隙回填土前,应排除积水,清除虚土和建筑垃圾,填土应按照设计要求选料,分层夯实,对称。进行 1.4 边坡、基坑支护 《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7.1.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7.1.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基坑变形监控值的规定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