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

(二)处理程序

1.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通报。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1个月。

2.非期货公司会员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非期货公司会员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会员的指定联系人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的,交易所约见会员的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第三次出现的,交易所对该会员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不低于3个月。

3.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的处理流程

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1条进行处理。

包含非期货公司会员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对该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按照本款(二)2条进行处理。

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超限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监管标准适用《关于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

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持仓合并计算。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持仓超限行为。同一期货合约衍生出的所有期权合约为一个期权合约系列。

(二)处理程序

1.完全由客户构成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超限的处理流程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修订) (大商所发〔2019〕318号2019年8月1日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组织的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及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前款所称客户包括会员的客户和境外经纪机构的客户。 第二章品种和合约 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五条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期权合约是指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品种、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割方式、交易代码等。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包括:合约名称、合约标的物、合约类型、交易单位、报

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幅度、合约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易代码等。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合约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交割的月份。 期权合约月份是指期权合约对应的标的物的到期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按照合约规定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应当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标的物数量,在该品种的合约中载明。 第十三条合约以人民币或者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 第三章经纪与自营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分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 交易所可以根据交易、结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立特别会员。 第十五条境外交易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 (一)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二)委托境外经纪机构,再由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境内特定品种由中国证监会批准。 境外交易者是指从事期货交易并承担交易结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依法拥有境外公民身份的自然人。 境外经纪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依法设立、具有所在国(地区)期货监管机构认可的可以接受客户资金和交易指令并以自己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资质的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客户委托期货公司会员进行期货交易的,应当事先在期货公司会员

期货投机交易的常见操作方法

期货投机交易的常见操作方法 (一)开仓阶段 1.入市时机的选择 (1)通过基本分析法,判断市场处于牛市还是熊市,然后进一步利用技术分析法分析升势跌势有多大,持续时间有多长。 (2)权衡风险和获利前景。投机者在决定入市时,要充分考虑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并且只有在判断获利的概率较大时,才能入市。 (3)决定入市的具体时间。期货价格变化很快,入市时间的确定尤其重要。技术分析法对选择入市时间有一定作用。投机者通过基本分析认为从长期来看期货价格将上涨(下跌),如果当时的市场行情却持续下滑(上升),这是可能是投机者的分析出现了偏差,过高地估计了某些供求因素,也可能是一些短期因素对行情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使价格变动方向与长期趋势出现了短暂的背离。 2. 金字塔式建仓 金字塔式建仓使一种增加合约仓位的方法,即如果建仓后市场行情走势与预期相同并已使投机者获利,可增加持仓。增仓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①只有在现有持仓已盈利的情况下,才能增仓;②持仓的增加应渐次递减。金字塔式建仓的特点是将不断买入(卖出)的期货合约的平均价格保持在较低(高)水平。 3.合约交割月份的选择 投机者在选择合约的交割月份时,通常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①合约的流动性;②远月合约价格与近月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 (1)根据合约流动性不同,可将期货合约分为活跃月份合约和不活跃月份合约两种一般来说,期货投机者在选择合约月份时,应选择交易活跃的合约月份,避开不活跃的合约月份。活跃的合约月份具有较高的市场流动性,方便投机者在合适的价位对所持有头寸进行平仓;而如果合约月份不活跃,投机者想平仓时,经常需等较长的时间或接受不理想的价差。 (2)远月合约与近月合约价格之间的关系 在正向市场中,远月合约的价格高于近月合约的价格。对商品期货而言,一般来说,当市场行情上涨且远月合约价格相对偏高时,若远月合约价格上升,近月合约价格也会上升,以保持与远月合约间正常的持仓费用关系,且近月合约的价格上升可能更多;当市场行情下降时,远月合约的跌幅不会小于近月合约,因为远月合约对近月合约的升水通常不可能大于与近月合约间相差的持仓费。所以,多头投机者应买入近月合约;空头投机者应卖出远月合约。 在反向市场中,远月合约的价格低于近月合约的价格,所以,做多头的投机者宜买入交割月份较远的远月合约,行情看涨时可获得较多的利润;而做空头的投机者宜卖出交割月份较近的近月合约,行情下跌时可获得较多利润。不过,在因现货供应极度紧张而出现的反向市场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近月合约涨幅大约远月合约的局面,投机者对此也要多加注意,避免进入交割期发生违约风险。 (二)平仓阶段 投机者建仓后应密切关注行情的变动,适时平仓。行情变动有利时,通过平仓获取投机利润;行情变动不利时,通过平仓可以限制损失。 投机者在交易出现损失,并且损失已经达到事先确定的数额时,应立即对冲了结,认输离场。赌博心理过重,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在行情变动有利时,不必急于平仓获利,而应尽量延长持仓时间,充分获取市场有利变动产生的利润。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价款形式

施工合同价款形式 【篇一:固定单价施工合同】 篇一:固定总价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筑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 一、固定总价合同的的性质、特点及风险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 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量 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固定总价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颇 受青睐,特别是外资企业业主更是普遍采用这类合同。这是因为这 类合同与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 明显的优势,更能保护业主的利益。 固定总价合同有如下特点: 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 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对于业主来说,这 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 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 格风险。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 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风险。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 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 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因此固定总价合 同也是业主对付承包商“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的妙招。 二、固定总价合同的局限性 固定总价合同并不适用所有类型的工程项目。根据固定总价的上述 特点,固定总价合同仅适合以下类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风险提示:投资有风险!期货公司不保证期货投资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资料仅为宣传品,而非法律文件。 期货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手册 合规操作、理性投资

目录 一前言 二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标准 三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程序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四各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 ◆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异常交易特别提示

一前言 为加强期货市场自律监管、规范期货市场运行秩序、推动期货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严格规范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四大期货交易所分别发布了期货异常交易管理办法、监管标准与处理程序等文件,并已于2010年11月份相继开始实施。 根据各期货交易所关于期货异常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您的下列交易行为将会被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影响交割结算价行为; (十一)盗码交易行为; (十二)自然人客户违规持仓行为; (十三)交易所认定的其它异常交易行为。 为配合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控制期货交易风险,我司将严格并提前执行以上交易所异常交易监管制度中的监管规定。交易所或我司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将会采取提醒、劝阻、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拒绝客户委托、终止期货经纪关系等风险控制措施。

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深交所细化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认定标准 2012年05月24日 03:11 深交所抑制新股炒作再出重拳。今日,深交所发布《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详见A10版),对新股上市初期异常交易行为实施重点监控的相关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指引》,新股上市初期,是指新股上市之日起10个交易日。 《指引》明确,新股上市首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新股交易价格的,属于新股异常交易行为: (一)开盘集合竞价允许撤销申报期间,以显著高于新股发行价的价格或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随后撤销申报的; (二)开盘集合竞价不可撤销申报期间,以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5%的价格申报买入,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5万股以上;或申报买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虚拟最新成交价,且累计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三)连续竞价期间,买入申报价格高于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2%,且单笔申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2%以上或5万股以上的; (四)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申报买入,单笔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在10万股以上的; (五)连续竞价期间,以证券行情揭示的五档买入价格中的最低买入价格以上价格,在同一价位或不同价位连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1%以上或累

计申报数量在20万股以上的; (六)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同时或在相近时间集中申报买入,累计申报买入数量在新股实际上市流通量的0.5%以上或累计申报数量在10万股以上的。 《指引》还明确了新股后续交易期间(新股上市次交易日起)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标准。其中就包括,同一证券账户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多个证券账户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进行日内反向交易次数在3次以上或日内反向交易数量达到当日新股成交量5%。 《指引》规定,对于深交所会员单位,一旦有客户出现上述违规行为,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存在严重异常交易行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客户,可以拒绝接受其交易委托,并向深交所报告。对于一年内有多个客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限制交易的,将受到“连坐”处分,如:有2个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约见会员相关高管谈话;有3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向会员发送监管函;有5个以上客户证券账户因新股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限制交易的,将视情况在会员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模板】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标准仓单交易业务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准仓单交易的开户、交易、结算、交收、风险控制及违规违约处理等适用本办法。交易所、仓单交易客户、期货公司会员、综合业务指定存管银行等主体在平台开展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管理 第三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 (二)能够开具所参与交易品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交易所客户、自营会员或者可以合规持有标准仓单的其他主体; (四)承认并遵守相关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交易所公布的规则与规定; (五)具有所参与交易品种的期货交割记录,银行、证

券等金融机构除外; (六)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财务会计和内部控制制度; (七)最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条件。 交易所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运营稳健程度以及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承诺等材料,豁免上述一项或者多项条件。 对于非自营会员的交易所客户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还应指定一家期货公司会员作为其标准仓单交易业务期间的仓单管理会员。 第四条申请成为仓单交易客户,应当按要求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另行公布。 第五条审核通过后,仓单交易客户应与交易所签署协议,并按要求办理相关开户手续。 第六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申请开立仓单交易账户,每个仓单交易客户只拥有一个仓单交易账户。 第七条仓单交易客户应当妥善保管其仓单交易账户的用户名和密码,对账户发出的交易要约和产生的交易结果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将其转让或转借他人使用。 第八条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客户实施日常管理,发生下列事项之一的,仓单交易客户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所:

期货异常交易

异常交易 一、中金所异常交易的认定及处理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摘要)第五条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客户之间,大量或者多次进行互为对手方交易; (三)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最新成交价格,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 (四)大量或者多次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 (五)日内撤单次数过多; (六)日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或者日内开仓交易量较大; (七)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八)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九)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十)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指引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会员应当与客户约定,客户出现交易所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并经劝阻、制止无效的,会员可以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 关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异常交易监控指引(试行)》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 知(摘要)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单日的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的,构成“日内撤单次数过多”的异常交易行为。 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频繁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要求会员及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和制止。 2.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向客户所在会员通报。 3.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行为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并向市场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共19页文档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采用实物交割方式。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按照合约和规则的规定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三条客户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四条个人客户不允许交割。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对个人客户的交割月份持仓予以强制平仓。最后交易日结束后,个人客户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仍未能平仓的,首先由会员代为履约,会员仍未能履约的,则按照本细则第十三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的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期货转现货 第六条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并按照协议价格了结各自持有的期货持仓,同时进行数量相当的货款和实物交换。

第七条提出期转现申请的客户必须是单位客户,期转现的期限为该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倒数第三个交易日(含当日)。 第八条交易双方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应向交易所提交下述材料:(一)期转现申请; (二)现货买卖协议; (三)相关的货款证明; (四)相关的标准仓单、入库单、存货单等货物持有证明。 第九条期转现分为标准仓单期转现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 第十条采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会员应在交易日11:30前向交易所提出申请,交易所在申请的当日内予以审批。 卖方会员应在批准日结算前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应将按协议价格计算的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 第十一条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所在收到申请后的三个交易日内予以审批。 第十二条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

期货专业术语集锦

期货专业术语集锦 1. 期货: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的标准化合约的买卖形式。 2. 平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 3. 分仓: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超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规避交易所持仓限量规定,其在各个席位上总的持仓量超过了交易所对该客户或会员的持仓限量。 4. 移仓(倒仓):交易所会员为了制造市场假象,或者为转移盈利,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 5. 履约:当看涨期权持有人希望买进相关期货合约或当看跌期权持有人希望卖出相关期货合约时所采取的行动。 6. 差距:同种商品等级、品位和不同交货地点间的价格差异。 7. 佣金:经纪公司为客户执行交易时收取的费用。 8. 头寸:在交易中所持有的买卖合约数。 9. 多头:看涨买入。 10. 空头:看跌卖出。 11. 做空机制:认为价格将要下跌时,可预交10%的定金从第三人手中借来货物卖出,待平仓时在买进还给第三人,将所交的定金收回的方式。 12. 利好:利于大势上涨。 13. 利空:利于大势下跌。 14. 趋势:市场发展的方向。 15. 阴烛:单位时间内开盘价高于收盘价。 16. 阳烛:单位时间内收盘价高于开盘价。 17. 跳空:又叫缺口,价格在波动中没有交易的区域。 18. 基差:不同或相同品种在不同合约或市场的价格间的差异。 19. 逼仓:期货交易所会员或客户利用资金优势,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故意抬高或压低期货市场价格,超量持仓、交割,迫使对方违约或以不利的价格平仓以牟取暴利的行为。根据操作手法不同,又可分为“多逼空“和“空逼多”两种方式。 20. 对敲:交易所会员或客户为了制造市场假象,企图或实际严重影响期货价格或者市场持仓量,蓄意串通,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21. 开仓: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或”建立交易部位”。 22. 平仓: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结算原先所做的新单。交易者为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 23. 结算: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贵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贷款和其他有关款项进行的计算、划拨。 24. 持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 25. 升水:1)交易所条例所允许的,对高于期货合约交割标准的商品所支付的额外费用。2)指某一商品不同交割月份间的价格关系。当某月价格高于另一月份价格时,我们称较高价格月份对较低价格月份升水。3)当某一证券交易价格高于该证券面值时,亦称为升水或溢价。 26. 交割:期货合约卖方与期货合约买方之间进行的现货商品转移。各交易所对现货商品交割都规定有具体步骤。某些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合约的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

建筑合同价都有哪几种形式

建筑合同价都有哪几种形式 不同承包方式的价格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条件和承包内容的不同,往往要求不同类型的合同和包价计算方法。因此,在实践中,合同类型和计价方法就成为划分承包方式的重要依据。 1.固定总价合同的合同价固定总价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和说明书不够详细,未知数比较多,或者遇到材料突然涨价以及恶劣的气候等意外情况,承包单位须承担应变的风险;为此,往往加大不可预见费用,因而不利于降低造价,最终是对承包单位不利。这种承包方式通常仅适用于规模较小、技术不太复杂的工程。 2.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按量计价合同以工程量清单和单价表为计算包价的依据。通常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专业估算师(造价工程师或测量师)提出工程量清单,列出分部分项工程量,例如挖土若干立方米,填土夯实若干立方米,混凝土若干立方米,墙面抹灰若干平方米等等,由承包商填报单价,再算出总造价。因为工程量是统一计算出来的,承包商只要经过复核并填上适当的单价就能得出总造价,承担风险较小;发包单位也只要审核单价是否合理即可,对双方都方便。目前国际上采用这种承包方式的较多。在我国,作为工程造价计算方法的改革方向,已开始推行。 3.单价合同的合同价在没有施工详图就需开工,或虽有施工图而对工程的某些条件尚不完全清楚的情况下,既不能比较精确地计算工程量,又要避免凭运气而使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任何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采用单价合同是比较适宜的。在实践中,这种承包方式可细分为3种: (1)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即由建设单位开列分部分项工程名称和计量单位,例如挖土方每立方米、混凝土每立方米、钢结构每吨等等,多由承包单位逐项填报单价;也可以由建设单位先提出单价,再由承包单位认可或提出修订的意见后作为正式报价,经双方磋商确定承包单价,然后签订合同,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按此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主要适用于没有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即须开工的紧急工程。 (2)按最终产品单价承包就是按每一平方米住宅、每一平方米道路等最终产品的单价承包。其报价方式与按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相同。这种承包方式通常适用于采用标准设计的住宅,中、小学校舍和通用厂房等工程。但考虑到基础工程因条件不同而造价变化较大,我国按每一平方米单价承包某些房屋建筑工程时,一般仅指±0标高以上部分,基础工程则以按量计价承包或分部分项工程单价承包。单价可按预算定额或加调价系数一次包死,也可商定允许随工资和材料价格指数的变化而调整。具体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按总价投标和决标,按单价结算工程价款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设计已达到一定的深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业务细则 (根据2019年9月6日《关于发布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交割注册品牌制度及厂库制度相关规则修改的通知》(大商所发〔2019〕380号)修订,修订部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交易行为,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合约主要条款和相关参数 第四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聚氯乙烯交割品应当是交易所公布的生产厂家生产的交割注册品牌的商品。满足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品牌可以申请免检注册品牌。交割注册品牌和免检注册品牌管理的办法由交易所另行规定。交割注册品牌、免检注册品牌、相关生产厂家以及品牌升贴水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聚氯乙烯期货合约品牌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免检注册品牌的聚氯乙烯入库时,货主能够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五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采用实物交割。 第六条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合约月份为1、2、3、4、5、6、7、8、9、10、11、12月。 第八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 第九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 第十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 第十一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 第十二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涨跌停板幅度和持仓限额,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聚氯乙烯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第10个交易日。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介绍

合同的种类和写法介绍 合同的特点、种类 合同的特点 1.合法性合同是一种法律性经济文书,合同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签订合同,必须依据国家的法令和政策,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合同本身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既可享受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全面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各项条款必须认真执行,任何一方都不得违约,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2.平等性签订合同的双方经济法律地位相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合同当事人不论资产多少,地位高低,也不论其规模大小,经营状况如何,其地位都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对等的。 3.自愿性合同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签订协约。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双向性为达到各自的经济目的,双方都必须享有要求对方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保证对方权利实现的义务,且明显表现为甲方的权利就是乙方的义务,反之亦然。 合同的种类

合同的类型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照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2. 按照书面形式的不同,分为条款式合同和表格式合同。条款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成条款,写人合同。这种合同不受固定格式的限制,比较灵活,尤其适用于一些内容比较复杂的合同。表格式合同是把双方达成的协议列人设计好的表格中。这种合同体式固定,比较规范,便于管理。它是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的一种经济合同样式。 3.按照时间的不同可分为长期合同、中期合同、短期合同。三、合同的格式写法 合同有着固定的格式,一般由标题、合同当事人名称、正文和结尾四部分构成。 1.标题标题即合同的名称,明确写明合同的隆质。如《光明公司1999年第四季度纺织品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供电合同》等。 2.合同当事人名称在标题下分行并列写明签订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及法人代表或自然人的姓名。为使行文方便,一般用括号注明“甲方”和“乙方”,“供方”和“需方”,“买方”和“卖方”。

合同类型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类型?其分别适用什么范围? 答:以付款方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拒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一般要求施工祥图)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单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承包单位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适用范围比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包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与以下项目:(1)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2)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3)项目风险很大。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其中《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最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承诺,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三、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哪几种? 答: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施工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合同管理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和解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一般情况下,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只有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方停止履行施工合同:(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节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四.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及解释程序? 答: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一般(合同约定在先者为准)解释顺序如下:(1)施工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有关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发挥期货公司会员对客户交易行为的管理作用,现对《XX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关于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规定如下: 一、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的监管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监管标准 1.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自成交次数达到5次(含5次)以上的,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异常交易行为。 2.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500次(含500次)以上的,构成“频繁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3.客户或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达到400次(含400次)以上的,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构成“大额报撤单”的异常交易行为。 4.在统计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指令属性形成的撤单和自成交不计入在内。 由于套利交易、套保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行为、频繁报撤单行为、大额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由于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5.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上自成交、频繁报撤单或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分别认定为出现一次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 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 6.交易所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异常交易行为合并计算,其监管标准与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相同。

期货突破交易法则

期货突破交易法则 一突破模型的理论基础以及可行性论述 期货交易的成功标准,在于可以长期稳定的获利。而众多人在交易过程中不断的寻找 不同的方法,终归走上了死胡同。做期货可以是很复杂的事情,但也可 以是很简单的事情,而关键在于期货交易需要标准化。天才可以创新,常人则应复制,找到别人成功或者自己成功的方法不断的复制。复制需要有一套明确的标准,才得以实现。经过长期的期货交易,我不断的总结、学习,强烈的意识到这一点。这也是今天制定这样 一套以突破为交易标准的原因,还望日后能不断完善,良好的执行。 突破模型从理论上讲,真突破的概率大,假突破虽有,但毕竟是少数;而且突破的明 确程度高,易于执行以及控制。同时突破则意味着,市场孕育着较大的行情,为波段乃至 中长线交易提供了条件。另外,明确的交易标准可以避免人为的情绪或偏好影响,从而只 需关注市场正在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破行为即可,对交易者来说,将更简单。同时,突破 的品种分散,对于账户的总体稳定有帮助。根据对以往市场数据的检验,长期来看,坚持 按突破模型交易,是可以获利,并且可以稳定获利的一种方法。现就突破模型具体的规则,已及使用方法加以阐述。 二、突破模型的几大要素。 期货交易过程中,主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趋势、入场标准、止损、仓位、跟踪控制, 出局。而突破模型可以比较明确的解决这些问题,并且有相应的规则,现逐一论述: 趋势,突破的方向即明确了趋势方向,虽不可能绝对顺应大趋势,但在短期波段上是 明确的,这符合波段式的交易方法要求。 入场标准,突破的入场标准是以突破了阶段性的高点或者低点来作为开仓条件,意味 着市场趋势正在形成。而包括平台整理,形态突破,以及高低点突破的入场标准都精确到 了具体的价格,所以执行起来是明确的。 止损,当突破形成,并且已经开仓后的止损是以突破告以失败为标准出局。止损价位 与入场价位同样是明确的,以反向突破了高点或低点来止损。 仓位,其是以账户总资金的比例作为风险度,再以入场价格和止损位的差额反向衡定 每笔单子的头寸,从而可以实现账户总体的稳定。 跟踪控制,是指入场后的后续管理,包括盈利后的处理规则,或是加仓。比较典型的 规则是,⑴当市场以跳空形式突破,并且幅度在1%以上,入场后的止损条件变更为当缺口回补;⑵当入场后,品种盈利幅度达到2%以上,单子的处理规则变更为保本;⑶加仓的规则与开仓的规则一致,并且处理规则也是相同。当品种入场处于一轮行情的第一个突破开仓,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及修订稿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正案 第六十条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滚动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滚动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鸡蛋、乙二醇、苯乙烯、液化石油气等品种期货业务细则对一次性交割的交割结算价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提货单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提货单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全月每日选择交割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 保税交割的交割结算价见《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和实行保税交割相关品种期货业务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全月每日选择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应当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交割货款(包括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或指定车板交割场所升贴水)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 …… 注:阴影部分为新增内容,双划线部分为删除内容,“……”(省略号)含 义为该条款未修改的其他内容。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境外经纪机构进行结算,境外经纪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及其工作人员、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境外经纪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上期所异常交易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 程序的通知 更新日期:2010-11-05 上期交监查字[2010]266号 各会员单位: 为加强对期货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遏制过度交易,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就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的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标准 1、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达到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作达到交易所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交易所启动异常交易行为处理程序: (1)客户单日自成交次数超过5次(含5次),构成“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者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 (2)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超过500次(含500次),构成“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3)客户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次数超过50次(含50次),构成“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的。

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以上(含300手),视作大额报撤单。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二)处理程序 1、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按照以下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客户第一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将交易所提示转达客户,责令其对客户进行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 同一客户第二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将于次日闭市前约见该会员的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谈话,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会员总经理及首席风险官无正当理由缺席约见谈话的,交易所向会员下发监管警示函;如客户两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未发生在同一会员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第二次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要求会员及时制止客户不当交易行为。 同一客户第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如客户三次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行为均发生在同一会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