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定期检验细则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细则

1.目的

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需求,确保中心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用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

3.检验依据: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TSG-T7005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GB/T7024

4.检验仪器设备及检验人员

4.2检验人员

4.2.1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检验师(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工作。

4.2.2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

5.检验要求及程序

5.1检验员到达现场前,应对被检设备的资料进行审查及熟悉了解。

5.2检验员应详细听取使用单位的情况介绍。

5.3检验员在检验结束后,应召集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公布对所检设备的检验结果;

5.4检验工序

6.1 使用单位技术资料(对应检规检验项目1.4※,下同)

6.1.1检验内容及方法:查阅使用单位提供注册登记和运行管理制度(如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资料以、设备技术档案(包括:制造、安装、改造(大修)单位提供资料和文件)和维修保养、常规检查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等。

6.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驱动和转向站

6.2.2转动部件的防护装置(2.2)

6.2.2.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

如有转动部件易接近或对人有危险,应设置有效的防护装置,特别是必须在内部进行维修工作的驱动站和转向站的梯级和踏板转向部分。

6.2.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3固定照明(2.3)

6.2.3.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

分离机房、各驱动和转向站的电气照明应是永久性的和固定的。在桁架内的驱动站、转向站以及机房中应提供可移动的电气照明装置。

6.2.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2.4主开关(2.4※)

6.2.4.1检验内容与方法:断开主开关。检查照明、插座是否被切断

在驱动主机附近,转向站中或控制装置旁,应装设一只能切断电动机、制动器释放装置和控制电路电源的主开关。

该开关不能切断电源插座或检修及维修所必须的照明电路的电源。

6.2.4.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2.5辅助设备开关(2.6)

6.2.5.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当辅助设备(例如:加热装置、扶手照明和梳齿板照明)分别单独供电时,应能单独切断。各相应开关应位于主开关近旁且并有明显的标志

6.2.5.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2.6停止开关(2.7※)

6.2.6.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在驱动站和转向站都应设有停止开关,如果驱动站已经设置了主开关,可不设停止开关。对于驱动装置安装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载客分支和返回分支之间或设置在转向站外面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则应在驱动装置区段另设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是红色双稳态的,应有清晰并且永久的标识

6.2.6.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2.7电气绝缘(2.8※)

6.2.

7.1检验内容与方法:1)用500 V兆欧表分别测量动力电路、电气安全装置电路和照明电路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的绝缘电阻。测量时应断开主开关,并断开所有电子元件。其他电路绝缘电阻的检测由安装调试和维护保养单位自检,检验机构负责查看自检记录。2)电路电压不大于60 V时,应用250 V兆欧表测量。

导体之间和导体对地之间的绝缘电阻应大于1000Ω/V,并且其值不得小于:

①动力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0.5MΩ;

②其他电路(控制、照明、信号等):0.25MΩ

注:测量时应关掉总电源开关,根据不同的电压等级使用不同的测试电压分段测量。并应按说明书要求,拆除与所测电路无关的线路,以免击穿低压线路上的元件。

6.2.

7.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2.8接地保护(2.9)

6.2.8.1检验内容与方法:

①将主电源断开,在进线端断开零线,用万用表检查零线和地线之间是否连通。

②每一单独设备的接地线必须直接接至接地干线上,不得互相串接后再接地。

零线和地线应始终分开。

6.2.8.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2.9手动盘车(2.13△)

6.2.9.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手动试验

如提供手动盘车装置,该装置应容易接近,操作安全可靠。盘车装置不得采用曲柄或多孔手轮。

注:如果手动盘车装置是拆卸式的,那么该装置安装上驱动主机之前或装上时,电气安全装置应起作用。

6.2.9.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3相邻区域

6.3.1周边照明(4.1)

6.3.1.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用照度计置于出入口的地面上测量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周边,特别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有足够的照明。在地面测出的梳齿相交线处的光照度至少为50lx。

6.3.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3.2防碰挡板(3.4※)

6.3.2.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该畅通区的宽度至少等于扶手带外缘距离加上每边各80mm,该畅通区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算起至少为2.5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不少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加上80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m;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且引起危险,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设置固定的阻挡装置以阻止乘客进入该空间;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mm,并且位于扶手带外缘80mm至120mm之间。

6.3.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3.3扶手带外缘距离(3.5)

6.3.3.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与扶手带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小于80mm,与扶手带下缘的垂直距离均不得小于25mm。

6.3.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扶手装置和围裙板

6.4.1扶手带(4.1)

6.4.1.1目测检查,必要时卷尺测量

扶手带开口处与导轨或扶手支架之间的距离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超过8mm。

6.4.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3扶手防攀爬设置(5.2)

6.4.3.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在扶手装置两侧上、下边区段内与扶手装置平行或垂直的,阻止人攀爬扶手装置的设施

朝扶手装置应没有任何部位可供人员站立;(2)为防止人员跌落,在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外盖板上应当装设防爬装置:防爬装置位于地平面上方(1000±50)mm,下部与外盖板相交,平行于外盖板方向上的延伸长度不应小于1000mm,并应当确保在此长度范围内无踩脚处。该装置的高度应至少与扶手带表面齐平;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与墙相邻,并且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在上、下端部应安装阻挡装置防止人员进入外盖板区域。当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为相邻平行布置,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时,也应安装这种阻挡装置。该装置应延伸到高度距离扶手带下缘25mm~150mm;当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和相邻的墙之间装有接近扶手带高度的扶手盖板,并且建筑物(墙)和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300mm时,应在扶手盖板上装设防滑行装置。该装置应包含固定在扶手盖板上的部件,与扶手带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并且防滑行装置之间的间隔距离不应大于1800mm,高度不应小于20mm。该装置应无锐角或锐边;对相邻自动扶梯或倾斜式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大于400mm时,也应满足上述要求。

6.4.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4扶手装置要求(4.3)

6.4.4.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朝向梯级、踏板或胶带一侧扶手装置部分应光滑、平齐。其压条或镶条的装设方向与运行方向不一致时,其凸出高度不应超过3mm,应当坚固并且具有圆角或倒角的边缘。围裙板与护壁板之间的连接处的结构应无产生勾绊的危险。

6.4.4.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5护壁板之间的空隙(4.4)

6.4.5.1检验内容与方法:外观检查

护壁板之间的空隙不应大于4mm,其边缘应呈圆角或倒角状。

6.4.5.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4.6围裙板接缝(4.5)

6.4.6.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应当垂直、平滑,板与板之间的接缝应是对接缝。对于长距离的自动人行道,在其跨越建筑伸缩缝部位的围裙板的接缝可采取其他特殊连接方法来替代对接缝。

6.4.6.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4.7围裙板间隙(4.6※)

6.4.

7.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两侧,任何一侧的水平间隙不应大于4mm,且两侧对称位置处的间隙总和不应大于7mm。如果自动人行道的围裙板设置在踏板或胶带之上时,则踏板表面与围裙板下端间所测得的垂直间隙不应超过4mm;踏板或胶带产生横向移动时,不允许踏板或胶带的侧边与围裙板垂直投影间产生间隙。

6.4.

7.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4.8防夹装置(4.7)

6.4.8.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必要时直尺测量

在自动扶梯的围裙板上应当装设围裙板防夹装置。由刚性和柔性部件(例如:毛刷、橡胶型材)组成;从围裙板垂直表面起的突出量应最小为33mm,最大为50mm;刚性部件应有18mm到25mm的水平突出,柔性部件的水平突出应为最小15mm,最大30mm;在倾斜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前缘连线的垂直距离应在25mm和30mm之间;在过渡区段和水平区段,围裙板防夹装置的刚性部件最下缘与梯级表面最高位置的距离应在25mm和55mm之间;刚性部件的下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上不小于25°的倾斜角,其上表面应与围裙板形成向下不小于25°倾斜角;围裙板防夹装置的末端部分应逐渐缩减并与围裙板平滑相连。围裙板防夹装置的端点应位于梳齿与踏面相交线前(梯级侧)不小于50mm,最大150mm的位置。

6.4.8.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5梳齿与梳齿板

6.5.1梳齿与梳齿板(5.1)

6.5.1.1检验内容与方法: 目测检查

梳齿板梳齿或踏面齿应当完好,不得有缺损。梳齿板梳齿与踏板面齿槽的啮合深度至少为4mm,间隙不应超过4mm。

6.5.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监控和安全装置

6.6.1扶手带入口保护(6.1※)

6.6.1.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动作试验

在扶手转向端的扶手带入口处应设置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该装置动作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立即停止在扶手带入口处应设手指和手的保护装置,并应装设一个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的开关,且灵活可靠。

6.6.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2梳齿板保护(6.2※)

6.6.2.1检验内容与方法: 拆下梳齿板中间部位的梳齿,用工具使梳齿板向后或向上移动(或前后、上下),检查安全开关是否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能否启动。

当异物卡入,梳齿板与梯级或踏板发生碰撞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

6.6.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3超速保护(6.3※)

6.6.3.1检验内容与方法: 对于未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审查整机型式试验报告中是否有不需要设置该保护装置的说明;对于设置超速保护装置的,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自动停止运行。如果采用速度限制装置,该装置能在速度超过名义速的1.2倍之前切断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设计能防止超速,则可不考虑上述要求;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4非操纵逆转保护(6.4※△)

6.6.4.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自动扶梯或倾斜角不少于6°的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设置一个装置,使其在梯级,踏板或胶带改变规定运行方向时,自动停止运行。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4.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5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驱动元件保护(6.5※)

6.6.5.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驱动元件断裂或过分伸长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使设备停止运行。

直接驱动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元件(如:链条或齿条)的断裂或过分伸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自动停止运行。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5.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6驱动与转向装置距离缩短保护(6.6※)

6.6.6.1检验内容与方法: 模拟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伸长或缩短的状况,检查动作装置能否使安全开关动作,并使设备停止运行。

驱动装置与转向装置之间的距离发生过分伸长或缩短时,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自动停止运行。

6.6.6.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7梯级或踏板下陷保护(6.7※△)

6.6.

7.1检验内容与方法: 卸除1-2个梯级或踏板,检修运行至安全装置处:检查安全开关装置设置的位置离梳齿相关线的距离是否大于工作制动器最大的制停距离;手动试验检测杆是否能使安全开关动作。

当梯级或踏板的任何部分下陷导致不再与梳齿啮合,应当有安全装置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该安全装置应设置在每个转向圆弧段之前,并在梳齿相交线之前有足够距离的位置,以保证下陷的梯级或踏板不能到达梳齿相交线。该装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本条不适用于胶带式自动人行道。

6.6.

7.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8梯级或踏板的缺失保护(6.8※△)

6.6.8.1检验内容与方法: 卸除1个梯级或踏板,通过钥匙开关操纵设备上行和下行,检查空档到达梳齿板位置之前,设备是否停止运行。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能够通过装设在驱动站和回转站的装置检测梯级或踏板的缺失,并在缺口(由梯级或踏板缺失而导致的)到达梳齿板位置出现之前停止。该装

置动作后,只有手动复位故障锁定,并操作开关或检修控制装置才能重新启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始终保持有效。

6.6.8.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6.9扶手带速度偏离保护(6.9※△)

6.6.9.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应当设置扶手带速度监控装置,在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运行时,当扶手带速度偏离梯级、踏板或者胶带实际速度-15%且时间持续超过15秒时,该装置应当使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运行。

6.6.10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停止保护

6.6.10.1检验内容与方法:停止其中一台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它应当同时停止,或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或中间出口被建筑出口(例如闸门、防火门)阻挡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其中的任意一台停止运行时其他各台应同时停止。

6.6.10.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6.11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保护(6.11※△)

6.6.11.1检测内容与方法:打开盖板,应不能启动。

检修盖板和上下盖板应配备一个监控装置。当打开桁架区域的检修盖板和(或)移去或打开楼层板时,驱动主机应当不能启动或者立即停止。

6.6.1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6.12制动器松闸故障保护(6.12※△)

6.6.12.1检测内容与方法: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应当设置制动系统监控装置,当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启动后制动系统没有松闸,驱动主机应当立即停止;该装置动作后,即使电源发生故障或者恢复供电,此故障锁定应当始终保持有效。

6.6.1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6.13附加制动器

6.6.13.1检测内容与方法:目测,由施工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进行试验,检验人员现场观察、确认。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自动扶梯和倾斜式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一个或多个机械式(利用摩擦原理)附加制动器:工作制动器和梯级、踏板或者胶带的驱动装置之间不是用轴、齿轮、多排链条、多根单排链条连接的;工作制动器不是机-电式制动器;提升高度超过6m。附加制动器应当功能有效。

6.7检修装置

6.7.1检修控制装置的设置(7.1)

6.7.1.1检验内容与方法:目测检查。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当设置检修控制装置:在驱动站和转向站内至少应提供一个用于便携式控制装置连接的检修插座,检修插座的设置应能使检修控制装置到达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任何位置。每个检修控制装置应当配置一个停止开关,停止开关应当:手动操作;有清晰的位置标记;符合安全触点要求的安全开关;需要手动复位。检修控制装置上应当有明显识别运行方向的标识。

6.7.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7.2检修控制装置的操作(7.2△)

6.7.2.1检验内容与方法: 手动试验。

控制装置的操作元件应能防止发生意外动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运行应当依靠持续操作;当使用检修控制装置时,其他所有启动开关都应不起作用。当连接一个以上的检修控制装置时,所有检修控制装置都应不起作用;检修运行时,电气安全装置(除了6.7,6.8, 6.9,6.10 , 6.11和6.12)提到的以外)应有效。

6.7.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8标志

6.8.1使用须知(9.1※)

6.8.1.1检验内容与方法: 外观检查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入口处应当设置使用须知的标牌,标牌须包括以下内容:应拉住小孩;应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禁止使用非专用手推车(无坡度自动人行道除外)。这些使用须知,应尽可能用象形图表示。

6.8.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运行检查

6.9.1.1速度偏差(10.1)

6.9.1.1容与方法: 用秒表、卷尺、同步率测试仪等仪器测量梯级踏板或胶带的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在额定频率和额定电压下,梯级、踏板或胶带沿运行方向空载时所测的速度与名义速度之间的最大允许偏差为±5%。

6.9.1.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2扶手带的运行速度偏差(10.2)

6.9.2.1检验内容与方法: 用同步率测试仪器分别测量左右扶手带和梯级速度,检查是否符合要求。

扶手带的运行速度相对于梯级、踏板或胶带的实际速度的允差为0~+2%

6.9.2.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

6.9.3制停距离(10.3)

6.9.3.1检验内容与方法: 制停距离应从电气制动装置动作时开始测量。仪器测量;标记测量;自动扶梯监督检验时进行有载制动试验,自动人行道的监督检验仅进行空载制动试验即可;定期检验只做空载试验。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停距离:

(1)空载和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扶梯:

额定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2)空载和有载水平运行或有载向下运行的自动人行道:

额定速度制停距离范围

0.50m/s 0.20~1.00m

0.65m/s 0.30~1.30m

0.75m/s 0.40~1.50m

0.90m/s 0.55~1.70m

6.10.3.2结果判定:符合检验项目要求判该项合格,不符合要求则判该项不合格。6.11注:标注“※”的项目为重要项目,标注“△”的项目,以《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2011)实施之日为界确定是否检验,实施之日前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不检验按无此项处理;实施之日后出厂的设备,相应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

7.终止检验

为了确保检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的安全,当检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检验人员应立即终止检验工作。

7.1停电;

7.2设备有严重缺陷或不能正常工作

①制动器严重缺陷或不正常工作;

②电气控制系统或电力拖动系统无法正常工作;

7.3继续检验可能危及检验人员人身与设备安全的情况。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定期检验判定条件及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的出具

8.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8.2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经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8.2 对于上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应当在现场出具由检验员签字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联络(隐患整改)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8.3对于不合格项超过合格判定条件的,应及时发出由检验员签字,授权签发人签发并盖章的《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并报安全监督部门。使用单位按《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意见通知书》的内容整改后申请复检。

8.4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经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分别为:

①满足8.1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②不满足8.1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③复检后满足8.1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④复检后仍不满足8.1合格判定条件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注: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应将检验结果报安全监督部门,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9.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书的填写和出具

9.1原始记录的填写

原始记录应按“说明”中的要求填写。“检验结果”和“整改结果”栏中“√”、“×”、“/”分别表示“合格”、“不合格”和“无此项”。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字和日期。

9.2检验报告书的出具

检验报告书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录入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无需要说明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或录入“符合”、“不符合”或“无此项”。。“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9.3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员应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出具电梯验收检验报告书,经审核、签发后交资料管理员。

9.4检验报告发放、归档

本检验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不符合之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10.附则

10.1本检验细则由电梯检验责任师负责解释。

10.2本检验细则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不符合之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为准。

常压储罐定期检验及结果评价

常压储罐定期检验及结果评价 1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钢制焊接常压储罐的定期检验和结果评价的要求。 1.2 本标准适用于储存石油、石化产品及其他类似液体的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罐体及其基础的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 1.3其它常压或低压(工作压力小于0.1Mpa)储罐的定期检验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应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应于本文件。 SHS 01012 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 SY/T 5921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原油罐修理规程 JB/T 10764 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底板声发射检测及其评价 JB/T 10765 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底板漏磁检测方法 JB/T 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3 一般要求 3.1年度检验,是指为了确保常压储罐罐体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常压储罐罐体的年度检验可以由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也可以由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的专业检验人员进行。 3. 2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对常压储罐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对于常压储罐全面检验,检验单位应当根据常压储罐的使用情况、失效模式选择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可采用在线检验方法或停工检验方法,对于储罐群或罐区内的储罐,其定期检验还可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方法。 3.2.1在线检验是指常压储罐在运行过程中的检验。储罐顶板和壁板的在线检验是指从储罐外侧进行的宏观检查、腐蚀状况检测和焊缝无损检测等,其检测结果评价方法与停工检验相同。储罐底板的在线检验是指底板的腐蚀状况检测,检测方法执行JB/T 10764-2007《无损检测常压金属储罐底板声发射检测及其评价》,检测结果评价方法执行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款规定。 3.2.2停工检验是指常压储罐停工清罐时的检验,其检验结果评价方法执行本标准第6章有关条款规定。 3.2.3基于风险的检验是指对储罐群或罐区内的储罐逐一进行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失效机理分析并进行风险计算,根据可接受风险的大小和风险的发展趋势,决定储罐的检验周期和检测手段。 3 .3定期检验应当由专业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的确定根据采用的检验方法按本标准第6章进行。 4年度检验的方法与要求 4 .1常压储罐年度检验包括使用单位常压储罐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常压储罐罐体、及运行状况检查等。 年度检验以外部宏观检查为主,以目视和锤击法检测,必要时进行外侧的壁厚测定。 4. 2每年应对罐体做一次测厚检查。测厚检查应对罐壁下部二圈壁板的每块板沿竖向至少测2个点,其他圈板可沿盘梯每圈板测1个点。测厚点应固定,设有标志,并按编号做好测厚记录。有保温层的储罐,其测厚点处保温层应制做成活动块便于拆装。 4. 3进行常压储罐年度检验,除非检查人员认为必要,一般可以不拆除保温层。 4. 4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常压储罐底板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不影响定级。 ?A.2mm? ?B.腐蚀裕量? ?C.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 ?D.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2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A.2年? ?B.4年? ?C.3年? ?D.6年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4.()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A.M30? ?B.M36?

?C.M42? ?D.M48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2.10 5.下列哪种情况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C.服役10年的超高压水晶釜? ?D.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对离地面()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A.1.5m? ?B.3m? ?C.1.2m? ?D.2m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2.10 7.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中必须包含()。 ?A.液氨成分检验? ?B.材料分析? ?C.强度校核? ?D.安全附件检查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2.10 8.不等厚度板对接接头,未按照规定进行削薄(或者堆焊)处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定为()。

球形储罐通用检验方案概述

球形储罐通用检验方案

编制: 审核: 批准: 省特检院 2012年03月30日 球形储罐通用检验方案 一、容器概况: 1、某石化炼油公司球形储罐1台。 2、受检压力容器技术参数: 二、编制依据: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程》 3、TSG R7001-200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T4730.1~5—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5、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6、GB12337-1998《钢制球形储罐》 7、/T4712-92《支承式支座》 8、特检院质量手册、现有人员及设备状况 三、资料审查情况:按照检验报告中的项目审查资料项目齐全。 四、现场检验容: 1、现场检验时,外部宏观检验应当最先进行。通过宏观检查情况评价检验方案是否需要修正。当检验员发现宏观检查的问题较大时,应考虑增加检验方法或增大检测比例。 2、检验项目 (1)全面检验:根据上个检验周期的检验情况及现场运行情况确定。 (2)无损检测:根据容器的实际情况,需要进行无损探伤,具体探伤比例按下表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由检验员和检测员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支座及接管和球罐的连接处等要进行渗透探伤,球罐部采用荧光磁粉检测。 (3)根据检验情况由检验员确定进行必要的理化分析项目。 3、重点检查部位: (1)保温层破损部位、防腐层破损处等。 (2)焊缝及热影响区、开孔及结构不连续部位、被冲刷部位。

(3)球罐壁焊疤、引弧部位。 (4)球馆壁液面波动区域。 (5)球罐壁气相区部位。 (6)接管角焊缝、支座或柱腿角焊缝。 (7)其它检验员怀疑的部位。 4、检验必要条件: (1)现场条件必须达到检验工作需要,受检方须配备现场协调员及设备工程师一名。检验工、机、具齐全,人员配备合理,持证上岗。 (2)检验用电、用水由受检单位提供。 5、检验人员配备 (1)检验负责人(检验师) (2)检验师(员) (3)无损检验人员 (4)理化实验人员 2、检验人员分工 (1)技术审核 检验负责人(2)检验方案及计划制定 (1)以宏观检查和安全保护装置检验为主 检验师(2)壁厚及硬度测定 (3)出具检验报告 (1)射线探伤 无损检测人员(2)超声波探伤 (3)磁粉探伤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 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 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 2. 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

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 3. 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 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 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 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 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3. 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简化检验报告。 4. 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5. 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6. 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3)、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 1. 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常压储罐定期检验工艺培训课件

在用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 定期检验工艺 编制: 审核: 批准:

在用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定期检验工艺 1 适用范围 本工艺适用于建筑在具有足够承载能力的均质基础上,其罐底与基础紧密接触,储存液态石油及石油产品等介质,内压不大于6000Pa 的历史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以下简称储罐)。 2 检验前预备 2.1 审查储罐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历次检验报告、各种安全附件、有关技术资料、使用运行记录以及与储罐有关的一切技术资料。 2.2 预备好检验工具、材料和劳动爱护用品。 2.3 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达到安全作业条件: 2.3.1 将罐内油品抽至最低位(必要时接临时泵),加堵忙板,使罐体与系统管线隔离。 2.3.2 打开人孔和透光孔。 2.3.3 清出底油。轻质油品罐用水冲洗,通入蒸汽蒸罐24h以上(应注意防止温度变化造成罐内负压)。重质油罐通风24h以上。 2.3.4 排除冷凝液,清扫罐底。

注意事项: a.采纳软密封的浮顶罐、内浮顶关东火钳原则上应拆除密封系统并密封块置于罐外(仅进罐检查可不拆除密封系统。若密封系统检查无明显泄漏,不阻碍动火安全时,动火钞票也可不拆除密封系统)。 b.进罐前必须对罐内气体进行浓度分析,安全合格后方可进入。 c.进罐检查及检验使用的灯具必须是防爆灯,其电压应符合安全要求。 d.动火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手续办理相关手续。 3检验依据 3.1 SHS01012-2004《常压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储罐维护检修规程》3.2 GB128-2005 《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3.3 SH/T3530-2001《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3.4SH/T3530-2001《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储罐施工工艺标准》3.5 JB/T4735 《钢制焊接常压容器》 3.6 GB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3.7 HG20660 《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 3.8 HG/T20678-2000《衬里钢壳设计技术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次修订后整理完整全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7) 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细则正式版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 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

常压储罐管理规定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Q/SHCL 常压储罐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长岭分公司发布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目次 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 机动工程处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使用单位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供应处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竣工验收...........................................................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生产使用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维护检修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资料管理........................................................... 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常压储罐施工管理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4.6 常压储罐定期检验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5 检查考核............................................................ 错误!未定义书签。

R05球形储罐全面检验细则

1、总则 1.1 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确保球形储罐全面检验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细则。 1.2 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设计压力≥0.1MPa且≤4MPa的桔瓣式或混合式以支柱支撑的在用球形储罐的全面检验。本细则不适用于下列球形储罐: (1)受核辐射作用的球形储罐; (2)经受相对运动(如车载或船载)的球形储罐; (3)公称容积小于50m3的球形储罐; (4)要求作疲劳分析的球形储罐; (5)双层结构的球形储罐。 2、依据 a.《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b.《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c.《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 d.《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 e.《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4-2013 f.《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TSG R5002-2013 g.《压力容器》GB150.1-150.4 h.《管壳式换热器》GB151 i.《钢制球形储罐》;GB12337 j.《球形储罐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4 k.《承压设备无损检测》JB/T4730.1-4730.6 l. 设计、制造、安装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检验程序

3.2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3.2.1.1受检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宜在球形储罐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因球形储罐大多为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准备工作时间较长,故而其准备工作应当提前),向我所提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安排好球形储罐的定期检验工作,因生产原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全面检验时,应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3.2.1.2受检单位应当向检验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球形储罐的设计单位、制造单位、现场组装单位的设计、制造组装资格证明材料; (2)球形储罐的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3)球形储罐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现场组装的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等; (4)球形储罐的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 (5)球形储罐的使用登记证; (6)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 (7)历次全面检验报告; (8)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9)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3.2.1.3检验前的现场准备工作 检验前的现场准备工作包括球形储罐倒空、余气放空、放水浸泡(蒸汽吹扫)、拆人孔、内部清洗、搭脚手架、焊缝打磨等。 (1)球形储罐内部介质必须排放、清理干净,盛装易燃、助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使用单位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取样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所有与球形储罐相连接的接管必须用盲板隔断; (3)对有保温层的球形储罐,必须将立柱与球形储罐连接处以及接管焊缝(对接及角接)处的保温层予以拆除,其余部分的保温层是否拆除视检验情况而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三章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 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不影响定级。 A.2mm B.腐蚀裕量 C.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 D.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2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A.2年 B.4年 C.3年 D.6年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得分: 4.()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A.M30 B.M36 C.M42 D.M48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 5.下列哪种情况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C.服役10年的超高压水晶釜 D.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对离地面()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A. B.3m C. D.2m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 7.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中必须包含()。 A.液氨成分检验 B.材料分析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大型常压储罐的无损检测技术

大型常压储罐的无损检测技术 易燃易爆液体作为原料或产品普遍存在于化工生产过程中,大部分化工企业普遍分布着或大或小的易燃易爆液体LPG罐车|槽车|储罐区。如石油、石化及化工生产企业的石脑油、原油、乙醇、甲醇、汽油和丙酮等卧式液化气储罐区;仓储企业的石油库和危险化学品(例如硫酸)仓库等储罐区。常压卧式液化气储罐在原油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输送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储罐的应用也不断地增长,各国政府都在积极扩大石油储备库,加大石油储备量,我国政府也在会同相关大企业在沿海地区建立一批10万m 的常压原油液化石油气储罐,提高战略石油储量,保障我国能源和化工原料的需求。由于易燃易爆液体储存构成危险源的临界量为20t,因此上述储罐区一般都属于重大危险源,必须重点进行安全管理。目前,国内石油、化工、航空、港口等企业拥有的5000 m 以上的大型储油罐数量在2 万台以上。常压液化气体储罐(立式)的失效形式主要为罐壁板的强度失效和罐底板的腐蚀泄漏失效,不仅危害安全生产,而且严重污染环境。常压储罐一般为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容器,为了确保安全使用,美国API 653 规定,每5 a(年)至少进行一次运行中常压液化气体储罐的外部宏观检查。若不知道腐蚀速率,超声测厚在线检测周期为5 a;知道腐蚀速率后,超声测厚在线检测周期应根据实际计算而定,但最长≯15 a。底板检测周期应根据实际计算确定,但最长≯20 a。国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品化学安全管理条例》要求,必须对化学危险品卧式液化气储罐进行定期检验,但目前具体年限和检验规则还没有明确的要求;SY/T 592标准规定,新建储罐第一次检测修理期限≯10 a,以后检验周期为5~7 a。 我国GBJ 128~199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油罐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5921—2000(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原油罐修理规程》和美国API 653{油罐检验、修理、改造和重建》等标准对常压液化气储罐的材料、预制、组装、焊接、检验和修理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制造储罐所采用的材料主要有碳钢和不锈钢,国内目前使用的材料主要是碳钢,按SH 3046—1992((石油化工立式圆筒形钢制焊接液化气体储罐设计规范》规定,允许使用的碳钢牌号有Q235 一AF,Q235A,20R,16Mn 和16MnR 等。目前国外主要采用声发射技术在线检测常压储罐罐壁板上的活性缺陷和罐底板上的腐蚀和泄漏信号,采用漏磁方法定期检测罐底板的腐蚀和泄漏,用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罐壁板和顶板。国内对常压罐的定期检验近年来刚刚开始,主要采用超声、磁粉、射线、渗透检测和超声测厚等手段。国外现在广泛采用的声发射和漏磁扫查技术,我国还没有相应的检测标准及规范,正处于试验推广阶段。 1 制造和安装过程中采用的无损检测技术 常压储罐主要是利用预制成型的顶板、壁板和底板在现场组装后焊接而成。其中顶板和壁板大多 采用对接焊形式,底板大多采用搭接接头。对于常压储罐底圈和第一圈罐壁的钢板,当厚度≥23 mm 时,应按ZBJ 74003—1988((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进行检测,达到Ⅲ级标准者为合格。对于 屈服点≤390 MPa的钢板,应取钢板张数的20%进行抽查,当发现不合格的钢板时,应逐张检查;对 于屈服点>390 MPa 的钢板,应逐张进行检查。 1.1 罐底焊缝的无损检测要点 (1)所有罐底板焊缝(图1)应采用真空箱法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负压≮53 kPa,无渗漏为合格。

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范围内的在用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及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 其中,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通称罐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A《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B《氧舱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C《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以下通称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D《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搪玻璃压力容器、石墨压力容器、玻璃钢和玻璃钢衬里压力容器、塑料和塑料衬里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第三条定期检验是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在压力容器停机时,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与法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所进行的验证活动。 第四条定期检验工作主要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定期检验的结论主要包括检验时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压力容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许用/监控参数(主要包括许用/监控压力、温度、介质)、下次定期检验日期。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第八条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设计文件已经注明无法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说明,报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二)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并且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原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8条的规定办理; 对无法进行定期检验或者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均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查:在运行中进行。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外表面的腐蚀,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变质。 ●检漏孔、信号孔及各连接处有无漏液、漏气。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坚固件的情况。 ●运行的稳定情况;4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监控情况。 2.内外部检验:在停用时进行。 ●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结构检验:筒体与封头连接处、开孔处、焊缝、支座、法兰。 ●几何尺寸:核对有资料可确认的容器的主要几何尺寸。

●表面缺陷:腐蚀与机械损伤、表面裂纹、焊缝咬边、变形等。 ●壁厚测定。 ●材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是否恶化。 ●保温层、堆焊层、金属衬里的完好情况。 ●焊缝埋藏缺陷的检查。 ●安全附件检查。 ●坚固件检查。

3.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包括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并在内外 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的内容、方法及评定应遵 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经耐压试验的容器,应由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作出检验结论。 对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必须提交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书,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始资料的审查报告;内外 表面检查报告及缺陷部位图;无损探伤报告及探伤部位;材质化验、性能试验报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检验结论报 告。 检验报告是否有效,主要考虑检验单位是否持有检验许可证, 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检验员证书。检验员和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续 是否齐全,检验单位有无盖有印章。检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缺陷 处理后的检验。检验结论明确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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