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贾国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一条

第一条本条阐述制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的目的与依据。

本规则是检验在用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确定安全状况等级的基本要求。有关部门或单位制订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范、标准,应不低于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本条明确了《容检规》的适用范围。《容检规》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比原《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有所扩大。

?一是在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中,《检规》仅包括液化气体汽车和铁路罐车,此次修订时,增加了罐式集装箱。

?二是将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在用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也纳入《容检规》的适用范围。

?对于超高压容器,可参照《容检规》进行定期检验工作,但对超高压容器的特殊性(材质劣化、厚壁探伤、内表面检查、耐压试验等)要慎重考虑。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

?第三条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的定义、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查工作的单位与人员。

?由于《检规》关于外部检查的内容过少且未规定统一的报告格式,并且每年一次的外部检查工作量巨大,许多单位多年不进行外部检查或以停机时的内外部检验取代在线的外部检查,致使《检规》对外部检查的要求形同虚设,法规的严肃性难以得到保证,影响了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强化在线检查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原则之一,因此修订的《容检规》不仅将年度检查独立成章,而且对在线年度检查的方法、准备工作、检查的内容及合格标准做了详尽且具体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对从事年度检查工作的单位及人员的要求,《容检规》第三条规定:“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容检规》允许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是基于如下考虑:

?一般来说年度检查的技术难度低于全面检验,使用单位符合条件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有能力从事这一工作的;

?年度检查不仅工作量大且周期频繁,仅靠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难以完成。

?压力容器专业人员是指取得相应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资格的人员,并且这些人员只能在本企业从事年度检查工作,而不允许对外承接年度检查任

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条(续)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是法定检验,而法定检验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持证检验人员进行。为保证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能够落到实处,能够得以实施,《容检规》允许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从事年度检查工作,因此,年度检查没有纳入定期检验的概念中,而是做为一种必须进行的检查工作,独立成章进行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

?第四条本条规定了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的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的定义、检验(试验)的周期以及允许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与人员。?(一)全面检验。《容检规》第四条(一)规定了全面检验的定义,对检验单位与人员的要求,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全面检验相当于《检规》中的内外部检验,它“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应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检规》并未规定内外部检验周期,检验周期按《容规》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修订时,将1999版《容规》第132条中根据安全状况等级确定的内外部检验周期,经如下修正补充后作为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全面检验周期,改为“一般每6年一次”。这一修订是考虑到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是涉及安全性与经济性的大事,必要时应当兼顾,除符合《容检规》第五条相关条件的压力容器外,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全面检验的检验周期。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全面检验周期,《容检规》改为“一般3~6年一次”。修订的理由同前。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全面检验周期的规定,《容检规》补充规定为“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一般来说在不超过3年的累积监控时限内至少应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条(续)

(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是采用短时超载的办法对容器的强度进行全面的考核,它对判断容器的安全性是至关重要的。本次修订时,将耐压试验从《检规》作为内外部检验的一项要求,扩展为与全面检验并列的定期检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立成章。

?《容检规》第四条(二)规定,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需要注意的是:

?压力容器检验中年度检查、全面检验与耐压试验三项工作的进行顺序;

?压力容器必须经全面检验合格后(气密性试验前)方能进行耐压试验;

?因情况特殊,在符合《容规》第138条申报、同意及备案程序的情况下,耐压试验可以延期进行,因此,《容检规》第四条规定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本条规定了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应适当缩短或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现分别解释如下:(一)关于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时间,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投用后首次内外部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为了更确切表述这一时间概念,《容检规》做了部分文字调整,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于投用满三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二)关于下次全面检验周期的确定,《容检规》规定:“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三)关于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1999版容规第133条规定了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的11项条件,本次修订时将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做了适当更动,现将更动的内容及原因分述如下:

? 1999版《容规》第133条2中规定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及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应适当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容检规》取消了这一要求:

? 1999版《容规》第133条3,本次修订时改为“使用条件恶劣或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的周期。

? 1999版《容规》第133条7,本次修订时改为“改变使用介质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 1999版《容规》第133条10,改为“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或氢鼓泡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容检规》第四条在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有关条件中,将“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补充为条件之一。

?《容检规》将“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列为应适当缩短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之一。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五条(续)

(四)关于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可以适当延长全面检验周期的条件,《容检规》第四条与《容规》第134条相同,仅将《容规》中的内外部检验改为全面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属监控使用的产品,为纠正以往某些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一次又一次监控使用,致使累积监控期过长而不做任何处理的不合理状况,《容检规》第六条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其累积监控使用的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可对缺陷进行处理提高其安全状况等级,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上述举措是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对根除隐患保证生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对缺陷进行处理”的含义是进行维修或按《容规》规定进行安全评定,以消除(或评估)将容器定为四级的影响因素。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七条

第七条本条规定了必须进行耐压试验的条件。本条除以下三点外,和1999版《容规》第135条的规定基本一致:

(一)根据1999版《容规》第126条中“主要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还应进行耐压试验”的规定,《容检规》第六条增加了“受压元件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的要求。《容检规》将“主要受压元件”改为“受压元件”,主要是考虑现场施焊条件较差,应从严要求。

(二)为和“焊补深度大于1/2壁厚”的规定保持一致,《容检规》第六条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用焊接方法进行修理改造,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要求,修改为“用焊接方法更换受压元件”。

(三)将1999版《容规》第135条中“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修改为“使用单位或检验机构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有怀疑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八条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资质、权限及职责,即“从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检验工作。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必须接受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授权的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的检验方案,检验机构应当征求使用单位及原设计单位的意见,当意见不一致时,以检验机构的意见为准。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这两条规定了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中应承担的主要职责,即:“使用单位必须于检验有效期满30日前申报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同时将压力容器检验申报表报检验机构和发证机构。检验机构应当按检验计划完成检验任务。”(第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机构密切配合,按本规则的要求,做好停机后的技术性处理和检验前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在检验现场做好配合工作”。(第十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本条原则规定了年度检查的内容及方法,即“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前使用单位应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本条与《检规》的有关要求相比,主要有如下两方面修订。

(一)《检规》将外部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和内外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合在一起,统称为检验前的准备工作,不够清晰明确;《容检规》第十二条仅指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与《检规》相比,要求清晰、明确、全面。

(二)《检规》只提出了检验前应进行的准备工作,未规定承担这一工作的责任主体,《容检规》第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年度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应由使用单位承担。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对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方面的主要检查内容。这一检查又分为如下两种不同情况。

?由于年度检查仅是在线检验,不可能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性做出全面的判断,也难以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级,因此,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仅需对《容检规》第十三条(一)至(三)规定内容上述内容的完善

性与真实性负责,而其正确与否则属全面检验前资料审查的范畴。

?《容检规》第十三条(四)规定,年度检查时检验人员应检查“上次检验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这里所说的“上次检验报告”可能是年度检查报告亦可能是全面检验报告,对上次检验报告所提的问题是否解决进行判断,是检验人员在年度检查时应负的责任。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四、十五条

第十四~十五条这两条规定了年度检查时对保温层的拆除要求(第十四条)以及对压力容器本体与运行状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与《检规》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外部检查十个方面的检查内容相比,《容检规》第十五条在如下两个问题上做了修订与补充:

?由于《容检规》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安全附件年度检查的要求,因此本条不再包括安全附件的检验。

?增加了接地装置、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以及铭牌、漆色、标志和喷涂的使用证号码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各种安全附件(压力表、液面计、测温仪表、爆破片装置以及安全阀等)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合格指标以及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由于安全附件的某些性能只有在运行状态下才能判断工作是否正常,因此,对安全附件的检验是压力容器年度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次修订时,除压力表指针回零检查和安全阀解体检查这两个必须停机检查的项目外,将1999版《容规》和《检规》对各种安全附件的有关检验要求,全部纳入本条之中。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因此,年度检查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容检规》第十六条均“要求使用单位限期改正并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改正期间的安全,如果逾期仍未改正的,应当暂停该压力容器使用”。“容检规”第十九条规定: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经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本条规定了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

条件,这是本次修订时主要变更的内容之一。

?(一)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原因与背景

?石化、化工、化肥等大、中型企业都是连续化大生产,能否使生产装置长周期正常运行,是涉及产品成本的关键,这一点在加入WTO后尤为突出,如果因安全阀校验使生产线每年停车一次,是无法和国外同类企业(一般为3至5年或更长时间才停车检修)进行竞争的;

?石化、化工、化肥等企业的物料多为有毒、有腐蚀性的介质,难以采用在线校验的方法;

?有的企业在容器上装设两个独立的安全阀并在每个安全阀和容器之间装设截止阀,以便轮流校验,这不仅加大了设备成本,而且对所有在用容器进行这种改造也是极为困难和不现实的。

?变更内容是在“延长在用压力容器安全阀检验周期试验研究”的成果基础上提出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二)关于允许适当延长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校验周期的各项限制条件?对安全阀制造企业的要求

?对安全阀所用弹簧的要求

?对容器内盛装介质的要求

?关于安全阀使用中未发生开启的要求

在对安全阀的类型、制造单位、关键零件质量、使用条件及使用管理等方面进行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三年是稳妥可行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三)在使用单位正确建立和真正实施了设备使用、检查与维护保养管理体系及其岗位责任制的条件下,《容检规》十七条(二)给出了校验周期延长至3年的另一种选择,应满足的条件是:

?在连续2次的运行检查中,所用的安全阀未发现第十六条(五)2中所列的任何问题;

?使用单位建立了符合附件三要求的安全阀校验站,自行进行安全阀校验;

?使用单位建有可靠的压力控制与调节装置或者超压报警装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七条(续)

(四)《容检规》第十七条(三)中,当对影响安全阀行使正常功能的各种因素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如增加弹簧的取样检测数量并将偏差的合格指标提高至10%;对介质的状态、毒性、温度进一步严格限定)后,将安全阀的校验周期延长至五年是稳妥可行的,理由与前面基本一致。

(五)本条同时规定,凡是校验周期延长的安全阀,使用单位应当将延期校验情况书面告知发证机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了安全阀现场(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的有关要求。?安全阀需要进行现场校验(在线校验)和压力调整时,使用单位主管压力容器安全的技术人员和经过安全阀校验培训合格的人员应当到场确认。调校合格的安全阀应当加铅封。调整及校验装置用压力表的精度应当不低于1级。在校验和调整时,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年度检查各种检验结论的定义。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出具检验报告,在检验报告中应给出检验结论,以便使用单位遵照执行。

(一)允许运行,系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的缺陷;

(二)监督运行,系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结论中应当注明监督运行需解决的问题及完成期限;

(三)暂停运行,仅指安全附件的问题逾期仍未解决的情况。问题解决并且经过确认后,允许恢复运行;

(四)停止运行,系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做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一般不对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进行评定,但如果发现严重问题,应当由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进行评定,适当降低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前应审查的有关资料。

?应审查的资料共九个方面,其中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应补充审查的资料(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和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是本次修订时新增加的,其余的资料审查要求与《检规》第十条基本相同。

?为合理减少资料审查的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条将资料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设计、制造阶段的资料,也即在运行过程中不会发生变化的资料;一类是运行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属于前者的资料要求“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视需要查阅”,属于后者的资料在每次全面检验前均应审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本条规定了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及使用单位应做好的有关准备工作。共列出十二项全面检验前现场应具备的条件,除下述几点属新增加的内容外,其余和《检规》第十一~十七条的要求基本相同。

?在搭设脚手架的要求中,增加了“对离地面3米以上的脚手架应设置安全护栏”的要求。

?在清理待检表面的要求中,增加“母材表面应露出金属本体,进行磁粉、渗透检测的表面应露出金属光泽”的要求。

?在隔断液体、气体或蒸汽来源的要求中,增加“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的要求。

?在有关电源的要求中,增加“检验照明用电不应超过24V,引入容器内电缆应绝缘良好,接地可靠”的要求。

?增加“检验时,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并负责安全监护”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为确保检验工作安全,本条提出了检验人员应执行的有关规定。

?“检验人员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本条规定了检验用设备与器具的要求,它在《检规》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补充了“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的要求。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当在有效的检定或者校准期内。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验时,应当采用防爆、防火花型设备、器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的一般程序。

《容检规》图5和《检规》图-1相比,除以下几点略作改动外,其余要求基本一致:

?《检规》图-1将准备工作与检验工作分为两个图,《容检规》图5将二者合并,以便更清晰的表达二者的关系和工作顺序。

?由于耐压试验不属于全面检验的工作内容,《容检规》图5未包括耐压试验。

?为避免遗漏、方便执行,《容检规》将全面检验需做的13项检验工作全部列入图5之中。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所用的方法以及各项检验内容。

(一)全面检验采用的方法

?在全面检验采用的主要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表面无损检测,这是考虑到使用中出现的缺陷主要是表面缺陷,并且表面缺陷对压力容器运行安全的危害往往大于埋藏缺陷,因此应强化表面无损检测在全面检验工作中的作用。

?在全面检验必要时可采用的其它方法中,《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一)和《检规》第二十一条相比增加了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涡流检测、气密性试验,取消了耐压试验(将其做为一种独立的检验类别)。增加化学分析或光谱分析以及涡流检测,对正确进行材质检查和容器中承压管子部件的无损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外观检查

外观检查属于宏观检查的一种。《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中对外观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二条对外部检查的要求相比,取消了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检查,安全附件检查,运行稳定情况检查,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监控情况检查等内容,将其划入年度检查的内容,并在如下几方面做了必要的完善与补充:

?对焊缝部位裂纹的检查明确了检查方法,即“焊缝表面(包括近缝区),应以肉眼或5~10倍放大镜检查裂纹”。

?将“外表面的腐蚀”检查,修改为“内外表面的腐蚀和机械损伤”检查。

?增加“快开门式压力容器安全连锁装置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在外观检查中,还有如下两个问题应引起注意:

?缺陷从产生的时段分为制造时产生的缺陷和运行时产生的缺陷,相对而言,运行时产生的缺陷对容器使用安全的危害更大,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外观检查应“以发现容器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缺陷为重点”。

?外观检查并非外部检查,它既需检查容器的外部也需检查容器的内部。由于压力容器内壁的应力水平往往高于外壁且和介质直接接触,对容器内部的外观检查是绝不应忽视的,所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1规定,

外观检查时“对于内部无法进入的容器应采用内窥镜或其他方法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结构检查

?《容检规》对结构检查的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各元件、各部位的结构是在设计阶段与制造阶段就已决定的,在运行阶段除非维修或更换其结构不会发生改变,为合理减少检验工作量,《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2规定,结构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仅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几何尺寸检查

?《容检规》对几何尺寸检查的要求,除下述三点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外,其余各项与《检规》第二十三条的相应规定基本一致。

?关于不等厚板(锻)件对接,《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5)修改为,应检查“不等厚板(锻)件对接接头未进行削薄或堆焊过渡的两侧厚度差”。

?由于对“布置不合理的焊缝”的检查属于结构检查的内容,因此,《容检规》在几何尺寸检查中取消了这一内容。

?绕带式压力容器,或者无法检查相邻钢带间的间隙;或者只能检查最外层相邻钢带的间隙,这种检查对运行安全的作用不大,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几何尺寸和前述的结构一样,除非维修和更换元件在运行过程中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支柱的铅垂度除外),据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3规定,几何尺寸检查“仅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的检验只对运行中可能发生变化的内容进行复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二)宏观检查——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

?《容检规》对保温层、隔热层、衬里的检查,除以下三点外,其余与《检规》第二十三条7中关于有覆盖层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基本相同:?应首先对保温层的完好状况进行宏观检查,并以此作为检验人员确定保温层拆除部位与比例的依据,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增加了“检查保温层有无破损、脱落、潮湿、跑冷”的要求。

?拆除外保温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检验的先决条件之一,除明确规定可不拆除的几种情况外,一般均应拆除,至于拆除的部位、比例,根据对保温层宏观检查的结果由检验人员确定。

?《检规》将“制造时焊缝全部表面已探伤合格”列为可不拆除保温层的条件之一,这是不妥的。《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二)4将该条件取消。《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三)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查的特殊要求

?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能否安全运行的关键在于其绝热性能是否符合要求,否则在环境温度的影响下容器内的低温液体会大量蒸发气化,导致压力升高危及容器的安全。容器绝热性能的优劣由夹层内的真空度决定。

对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检验的特殊要求是,如夹层上装有真空测试装置时应检查夹层的真空度;如夹层未装真空测试装置时,则需检查容器的日蒸发率。因此,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除应进行有关的全面检验外,还应按《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三)进行检查。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四)壁厚测定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四)规定了壁厚测定的一般要求,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母材有夹层的壁厚测定要求,上述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5的有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在壁厚测定时一般应选择的部位中增加了如下两类:

?增加了使用中易产生磨损的部位。

?增加了接管部位。

?根据国外资料介绍,《检规》第二十三条5规定:“测定临氢介质的压力容器壁厚时,如发现壁厚‘增值’,应考虑氢腐蚀的可能性”,由于在我国长期的检验实践中尚未发现这一情况,故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如今后确定发现了这一现象,可作为个案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

?规定了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比例以及扩检要求,和《检规》第二十三条4的有关规定相比,做了如下几项修订:

?增加了对“首次进行全面检验的第三类压力容器”应进行表面无

损检测的要求。

?将“介质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修改为“有明显应力腐蚀倾向的”,国外的试验研究表明,H2S的含量达到1mg/L的介质就呈现出应力腐蚀倾向。?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部位及比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规定,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时,“应对容器内表面对接焊缝进行磁粉或渗透检测,检测长度不少于每条对接焊缝长度的20%(无法检测的部位除外);如内表面无法进行检测,可在外表面采用其他方法进行检测”

?对抽检发现裂纹后的扩检要求,《容检规》和《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五)表面缺陷检测——续

?应重点检查的部位,《容检规》与《检规》的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对应进行金相检查的条件以及对绕带式压力容器表面无损检测的

特殊要求。《容检规》与《检规》是基本一致的。

?表面无损检测方法的选取原则

?常用的表面无损检测方法有磁粉检测、渗透检测两种。对铁磁性材料而言磁粉检测的灵敏度高于渗透检测,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增加了“铁磁性材料的表面无损检测应优先选用磁粉检测”的规定。

?对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条件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五)根据《容规》第99条的规定,增加了对“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耐压试验后应进行表面无损检测抽查”的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六)埋藏缺陷检测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规定了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的条件,有四点修订:

?取消了“制造中焊缝经过两次以上返修”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检测

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承受交变载荷设备的焊接接头和其他应力集中部位”应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六)增加了有衬里或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表面检查的焊接接头,应从外表面进行射线或超声抽查的要求。

?声发射是判断缺陷活动性也即危险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六)对需进行埋藏缺陷检查的压力容器,增加了“必要时,可用声发射判断缺陷的活动性”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七)材质检查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七)规定了材质种类、牌号及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并提出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要求。

?关于对材质种类、牌号的检查要求以及对材质不明者的处理原则,有两点略加修正:

?对材质不明者,将应按A3进行强度校核改为“应按Q235钢进行强度校核”。这里所说的Q235钢是指Q235-B,Q235-A已经不被GB150采用,其许用应力与Q235-B相同。

?对于必须查明材质的情况,增加了第三类压力容器。

?《容检规》对于材质是否劣化的检查要求,与《检规》第二十三条6的规定基本一致。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八)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的检查要求

?部分压力容器因结构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查,需采用可靠的现代检测技术尽量查明其内表面损伤状况,保证运行安全,为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八)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无法进行内部检查的压力容器,应采用可靠检测技术(如内窥镜、声发射、超声检测)从外表面检测内表面缺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九)紧固件检查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九)对紧固件的检查要求,除将《检规》第二十三条10的“高压螺柱”改为“主螺栓”(见《容规》第25条)以外,其他要求二者基本一致。

“对主螺栓应当逐个清洗,检查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查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规定了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强度

校核的有关原则以及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关于需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有三点加以修正。

?腐蚀对强度的影响在于深度而不在于面积,据此《容检规》将存在大面积腐蚀更改为“腐蚀深度超过腐蚀裕量”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之一。

?取消了“错边量和棱角度严重超标”这一规定,因为错边量、棱角度属制造过程中产生的缺陷,难以采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只能采用应力分析的方法判断容器能否安全使用,为避免误解,取消了这一规定,但在安全等级评定中有补充说明。

?《容检规》将《检规》“强度资料不全”更改成“名义厚度不明”作为应进行强度校核的条件,从而使这一要求更为恰当准确。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关于强度校核的有关原则,《容检规》与《检规》第二十四条相比,有以下修正:

?对国外进口或按国外规范设计的压力容器,如设计规范不明,《容检规》增加了“可参照我国的相应规范”进行强度校核的规定。

?《检规》规定“剩余壁厚按实测的最小值减去到下一个使用周期的两倍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这一规定显然过于保守,会造成不必要的判废,本次修订时改为:“剩余壁厚按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对装有安全泄放装置的低温液体(绝热)压力容器,它是在真空状态下运行的,其强度校核用压力应不高于安全阀的开启压力或爆破片的爆破压力。

?《检规》还对材质不明的压力容器的强度校核做了规定,这一规定和材质检查中的相关要求重复,此次修订时予以取消。

?《容检规》改为“塔、大型球罐等设备进行强度校核时,还应考虑风载荷、地震载荷等附加载荷”。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强度校核——续

?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时的解决办法

?所谓常规的强度校核(也即设计计算)方法,是指只考虑一次总体膜应力采用第一强度理论并符合弹性失效判据的强度设计方法,GB150、

GB151、GB12337、JB4710等标准均是采用这一方法。某些压力容器因载荷(如承受疲劳载荷)、结构(如开孔直径超过容器内径的1/2)等原因无法用常规方法进行强度设计或本来就采用应力分析方法进行强度设计的,当然就不能以常规方法进行强度校核。对这些压力容器,《容检规》提出了“可采用有限元方法,应力分析设计或实验应力分析等方法”进行校核的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一)安全附件检查

?停机时对安全附件的检查主要包括:压力表指针的回零(或回到限

止钉处)检查及校验;爆破片的按期更换;安全阀及紧急切断装置的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等。

?《检规》和1999版《容规》对拆换下来的安全阀应如何检检均未做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安全阀解体检验的质量,本次修订时专门为此制订了附件,《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一)规定“安全阀应当从压力容器上拆下,按本规则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进行解体检查、维修与调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

?关于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

?和《检规》第二十五条相比,《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根据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对应做气密性试验的条件补充了如下规定:

?“介质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或设计上不允许有微量泄漏的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对设计图样要求做气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是否需做气密性试验,应按设计图样规定”。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

? 1999版《容规》第101条规定“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这一规定是针对新容器制订的。在用压力容器经全面检验后需核定下一个使用周期的最高工作压力,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有可能低于设计压力,如再以设计压力作为气密性试验压力是不妥的,因此,《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将气密性试验的试验压力修订为“应等于本次检验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应不高于其设计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关于气密性试验的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

?《容检规》关于试验介质与试验温度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02条的相关要求是一致的。

?关于气密性试验操作的规定,《容检规》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制订了如下气密性试验操作应遵循的要求:

?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时,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压力缓慢上升,当达到试验压力的10%时应暂停升压,对密封部位及焊缝等进行检查,若无泄漏或异常现象可继续升压;

?升压应分梯次逐级提高,每级一般可为试验压力的10-20%,每级之间应适当保压,以观察有无异常现象;

?达到试验压力后,经检查无泄漏和异常现象,保压时间不少于30分钟压力不降即为合格。保压时禁止采用连续加压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的做法;

?有压力时,不得紧固螺栓或进行修理工作。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五条

(十二)气密性试验——续

?关于某些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的特殊要求

?根据《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有关规定,《容检规》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提出了如下特殊要求:

?“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在气密性试验前,必须进行彻底的蒸汽清洗、置换,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否则严禁用空气作为试验介质。

?对盛装易燃介质的压力容器,如果以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后,应保留0.05~0.1MPa的余压,并保持密封”。

?对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气密性试验;《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规定为“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要求”。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标准有: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容检规》第二十五条(十二)补充了如下规定:“对长管拖车中的气瓶,试验时可按相应的标准进行声发射检测”。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了全面检验完成后,检验人员应进行的工作,即:“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应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并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

?《容检规》第二十七条根据1999版《容规》第96、97条的要求,对耐压试验前有关安全防护的准备工作规定如下:“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经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应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用压力表的各项(数量、安装位置、精度等级、量程、表盘直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60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耐压试验时至少采用两个量程相同的并且经过检定合格的压力表,压力表安装在容器顶部便于观察的部位。压力表的选用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低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中压及高压容器使用的压力表精度不低于1.6级;

?压力表的量程应当为试验压力的1.5~3.0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压力的最低值。

?本条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4条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只是将耐压试验PT计算式中P的定义从“设计压力”改为“本次检验时核定的最高工作压力”。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本条规定了耐压试验前应力校核的要求。

?本条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95条的相关要求基本一致,只是将校核耐压试验压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更改为“所取的壁厚应为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

?在用压力容器可能会因腐蚀、冲蚀及表面缺陷修磨等原因导致局部壁厚减薄,为安全计,应按实测最小值进行应力校核。壁厚附加量为腐蚀裕量与钢材厚度负偏差之和。对新制成的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名义壁厚为基准的,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最危险情况,按名义壁厚扣除壁厚附加量进行应力校核。对在用容器而言,耐压试验前的应力校核是以实测壁厚最小值为基准的,由于实测壁厚最小值实际上已将钢材厚度负偏差扣除,因此,只需按实测壁厚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期的腐蚀量进行应力校核。《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的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在对试验介质提出要求前,首先强调了“耐压试验应优先选择液压试验”。

?《容检规》第三十一条对于液压试验时试验介质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时对试验介质温度的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碳素钢、16MnR、15MnNbR和正火15MnVR钢制压力容器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液体温度不得低于15℃。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相应提高液体温度。其他材料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温度按设计图样规定。铁素体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液压试验时,液体温度应当高于壳体材料和焊接接头夏比冲击试验规定温度中的高者与20℃之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液压试验的操作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一)、(二)、(三)对压力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四)的规定与1999版《容规》第136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对换热压力容器的液压试验程序,与1999版《容规》第98条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夹套容器液压试验的操作要求。?在用的夹套容器其内筒外表面已部分或大部分被夹套覆盖,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进行内筒的液压试验是没有意义的,因此《容检规》第三十三条(三)规定“对内筒外表面仅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应分别进行内筒与夹套的液压试验;对内筒外表面大部分被夹套覆盖的压力容器,只进行夹套的液压试验”。至于划分“部分”、“大部分”的具体指标,本规则难以统一界定,需由检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自行掌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本条规定了液压试验的合格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四条规定液压试验的合格条件是“无渗漏、无可见的变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540MPa的钢制压力容器,试验后经表面无损检测未发现裂纹”,上述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99条的相关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其中对于液压试验后应表面无损检测的要求,也与《容检规》第二十一条(五)6的要求一致,无损检测的比例应为抽查。

?对多层包扎、热套、扁平钢带、绕板等组合式结构压力容器进行耐压试验时,在升降压过程中因膨胀或收缩变形,可能引起各层钢材相互摩擦而发生响声,这些响声不属异常的响声,不能作为液压试验是否合格的判据。《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气压试验的有关要求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一)~(三)规定了进行气压试验的条件、试验介质、试验温度、操作程序以及合格指标等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1999版《容规》第100条的有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

?《容检规》第三十五条还规定了对盛装易燃介质压力容器进行气压试验的特殊要求,这些要求与《检规》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第四条5和1999版《容规》第136条2的相关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符合相应标准规定或设计图样的要求”。有关我国已颁布的有色金属制容器标准,有

JB/T4734-2002《铝制焊接容器》和JB/T4745-2002《钛制焊接容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在用压力容器根据全面检验的结果划分安全等级。?从失效的角度,可以将压力容器视为串联系统,其失效总是由最薄弱的环节引起的,其它环节无法对最薄弱环节进行补偿。因此,必须以各检验结果中的最低等级作为压力容器的安全等级。

?对于经过维修改造后的容器,由于原先决定其安全等级的因素已经被改变,应该按维修改造后的复检结果进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安全附件并非压力容器的本体。因此,安全附件的合格与否不构成评定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依据;但是,安全附件是否合格将对正常生产乃至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保障作用。有鉴于此,在全面检验中凡发现安全附件不合格时,压力容器不允许投入使用。

?由于实际情况错综复杂,《容检规》的某些规定具有一定的灵活性,检验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定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是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检验结果与压力容器相应安全状况等

级的规定。

?如果压力容器的用材与原设计不符,则必须判断所用材料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材质清楚、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要求,不影响定级;反之,则表明所用材料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所以如能确定材料为沸腾钢,则必须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如果压力容器材质不清,可以从偏保守的角度,进行强度校核。新国标中已A3钢牌号,故采用强度级别最低的Q235钢代替,校核的前提是可以确认容器是钢制压力容器。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在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实际所用材料符合使用的强度要求。但材质不明毕竟是一种安全隐患,与上一版《检规》制订时相比,由于社会的进步,管理的加强,这种现象已经逐渐减少至消失,所以应从严定级。根据经验和安全管理的需要,对在常温下使用的一般压力容器,可以定为3级或4级;反之,如果强度校核不合格,则表明所用材料可能不符合使用的要求,定为5级。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因现行标准中规定禁止用沸腾钢,若材质不明,则有可能是沸腾钢,必须定为5级。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检验后需要进行焊接修复的,则必须查明材料,不得以材质不明处理。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八条

?压力容器的材料在使用中其性能可能会发生退化,称为材质劣化。材质劣化的两个主要原因是在高温下长期使用和腐蚀。必须指出的是,有材质劣化倾向并不表明材质已经劣化,只有当发现了由于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或者材质劣化的明显表征时,才能作出此结论。而且,部分材质劣化引起的缺陷是可以进行修复的,如应力腐蚀产生的裂纹,如果通过分析判断能够确保缺陷修复后容器在下一检验周期内的安全使用,则其安全状况等级可定为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是对有不合理结构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如果封头参数不合标准,则需要通过检验判断其是否符合使用的要求。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其符合使用要求,可以定为2级或3级;反之,则表明其不符合使用要求,需要根据检验出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安全等级划分。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单面焊,则可能存在未焊透。如果检验中确实发现存在未焊透,罐车必须定为5级;其它压力容器则根据未焊透的实际情况按照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采用不允许的搭接结构,则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封头与筒体的连接是不等厚的对接焊,并且按规定应削薄(或堆焊)而未削薄(或堆焊)的,则会引起应力集中。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虽然存在应力集中,但还不足以诱发裂纹类缺陷,可以认为符合使用要求,但较大的应力集中是一安全隐患,因此,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焊缝(包括热影响区)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如果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焊缝布置不当或焊缝间距小所引起

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如果主要受压元件按规定应采用全焊透结构的角接焊缝或接管角焊缝而未采用全焊透结构,则会削弱该元件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定为3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对于非主要受压元件,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适当放宽要求。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三十九条

?开孔是压力容器中的薄弱部位,需要补强。在开孔方面常见的问题有:开孔位置不当、孔径过大和补强不足。

?如果开孔位置不当,则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如果检验中未发现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则表明虽然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但由于压力容器设计时有较大的安全系数,该容器仍然符合使用要求,对一般压力容器,定为2级或3级,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则定为3级或4级。如果检验中发现新生缺陷并确认是开孔位置不当引起的,则表明该结构不满足使用要求,可定为4级或5级。

?如果孔径过大,但有充分的补强,则不会削弱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不影响定级。如果补强不充分,则表明压力容器的承载能力被削弱了,不符合使用要求,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裂纹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缺陷,虽然从断裂力学的角度看,允许存在一定尺寸的裂纹,但压力容器内外表面的裂纹与腐蚀介质(工作介质或大气)直接接触,很容易发生腐蚀扩展,而且其扩展速率一般难以掌握,所以从偏保守的角度,不允许存在裂纹。因此规定检验后的压力容器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存在,如有裂纹,一定要予以消除。

?裂纹打磨消除后形成的凹坑,已经改变了容器原来的应力分布,故不能简单地采用剩余壁厚进行强度校核的方法,应根据国家“八五”重点科技攻关研究成果进行评价,如果评价后的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表明其满足使用要求,不需要补焊,不影响定级;如果凹坑不在允许范围内,则需要补焊或者进行应力分析,补焊合格或应力分析表明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也可以定为2级或3级。对于内壁凹坑,在确定凹坑计算尺寸时,还应该考虑腐蚀对凹坑尺寸的影响。在裂纹打磨消除前,应制订打磨方案并对打磨后形成的凹坑进行试算,如果满足凹坑评价的8个前提条件且凹坑在允许范围内,则按凹坑进行打磨,反之,按补焊方案进行打磨。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是规定机械损伤、工卡具焊迹、电弧灼伤,以及变形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机械损伤

?机械损伤多是制造时遗留下来的,也有运输或使用过程中管理不善造成的。这类缺陷一般不会扩展,如果检验中在其附近未发现异常情况,则表明压力容器符合使用要求。一般压力容器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应打磨修复并圆滑过渡,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

?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一般也不会扩展。一般压力容器或中、低强度钢焊制的压力容器中,如果检验时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附近未发现裂纹类缺陷,一般可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按发现的缺陷进行相应的定级。有特殊要求的压力容器或由可焊性较差的材料制成的压力容器中如果存在工卡具焊迹和电弧灼伤,其产生或诱发裂纹的可能性比较大,一般应打磨消除,打磨后形成的凹坑按第四十条的规定评定级别。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一条

?变形

?压力容器变形会使其应力重新分布,并有可能造成应力集中。从成因的角度,可以将变形大致可以分为非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和工作载荷引起的变形,前者的危害性较小,而后者的危害性较大。如果能确保变形不影响使用,则可以不作处理,也不影响定级;否则必须分析变形的原因和危害程度,适当地定级,其中不能满足强度和安全要求的,定为4级或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是规定咬边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咬边是表面缺陷,容易诱发裂纹,危害性较大,因此各规范都严格控制咬边尺寸。英国PD6493—1991《焊接结构缺陷验收评定方法指南》规定:在屈服强度小于450MPa,且最低工作温度下V型缺口夏比冲击功不小于40J 的钢制结构中允许存在最大深度小于1mm且小于壁厚的10%的咬边;在其它任何情况下,均应将咬边作为平面缺陷进行安全评定。

?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此次《容检规》修订对咬边的规定与原《检规》相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本条规定了受腐蚀的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压力容器中的腐蚀分为均匀腐蚀和局部腐蚀。

?均匀腐蚀

?均匀腐蚀造成压力容器壁厚的整体减薄。由于压力容器在设计时通常会考虑腐蚀裕量,并且压力容器的安全系数通常较大,所以这种腐蚀的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强度校核合格,则表明压力容器满足使用条件,不影响定级;否则,需要进行补焊,补焊接合格的,从偏保守的角度,定为2级或3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三条

?分散的腐蚀

?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分散的腐蚀包括:点腐蚀、晶间腐蚀、应力腐蚀、腐蚀疲劳等,这种腐蚀形式较均匀腐蚀有更大的危险性,会使材料的机械性能下降、促进裂纹的萌生和扩展、或直接造成压力容器穿孔,危害性很大,必须严格控制,检验时应加以特别的关注。

?对点腐蚀,美国NBIC和API 510规范允许:

?腐蚀深度不超过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50%;

?在直径203mm的范围内,面积不超过45.2cm2,沿任一直径连线上

点腐蚀长度之和不超过50.8mm。

?此次检规修订基本采用了美国API510规范中关于点腐蚀的规定,但允许的点蚀深度要严格一些,为不超过壁厚的1/3。

?对晶间腐蚀、应力腐蚀或腐蚀疲劳,应该重点检验腐蚀部位附近是否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如果存在裂纹或诱发裂纹的倾向,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另行处理。

?对于非材质劣化类的局部腐蚀,可参考第四十条的规定按凹坑评级,但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在检验周期内腐蚀坑尺寸的变化。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是规定错边和棱角度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

?错边和棱角度是压力容器中的常见几何缺陷,主要影响压力容器的受力状况,产生应力集中。国内外各制造标准对于错边和棱角度都有允许范围的规定,所谓错边和棱角度超标就是指错边和棱角度的实测值超过了相应制造标准的规定。由于这类缺陷是制造过程中产生的,压力容器在设计时具有较大的安全系数,当容器不承受疲劳载荷且错边和棱角度附近不存在裂纹、未熔合、未焊透等危险性缺陷时,这种应力集中对容器的安全性影响不大,为便于检验人员使用,此次修订参照GB150-1998的容限值适当放宽给出了一个尺寸范围表,包含在此范围表内的错边和棱角度的容器,可定为2级或3级。但是,当容器存在疲劳载荷或者错边和棱角度附近存在严重缺陷时,应力集中将对容器的安全性产生较大影响,这种影响的程度,无法通过简单的计算来判定,必须通过应力分析,确定容器能否安全使用。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和检验周期内能安全使用的定为4级,否则定为5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是对焊缝有埋藏缺陷的,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

?圆形缺陷

?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不大于3的缺陷,包括气孔、条孔等。圆形缺陷是一种体型缺陷,对焊缝强度的影响较小,由于圆形缺陷造成的容器失效也是比较少见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和长期使用经验,以目前我国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普遍采用的无损检测标准JB4730-94为基础,对于相应安全状况等级对应的缺陷点数进行了划定。其中,适用于只要求局部探伤的压力容器的表3和适用于要求全面探伤的压力容器、低温压力容器和罐车的表4均是按GB150-98和JB4730-94放宽1级得到的。由于是制造中产生的非严重危害缺陷,此次修订,还给予检验员一定的灵活性,相应的缺陷尺寸并不对应于唯一的安全等级,由检验员根据容器和缺陷的实际情况确定容器的安全等级。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释义——第四十五条

?非圆形缺陷

?非圆形缺陷是指长宽比大于3的缺陷,包括条形夹渣、未熔合、未焊透等。相对圆形缺陷来讲,非圆形缺陷的危险性更大,尤其是未熔合和未焊透,很可能在使用过程中引发新的裂纹,检验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慎重对待。

?与《检规》相比,此次对非圆形缺陷的允许范围和相应安全等级进行了小的修订,这一修订依据的是国家“八五”攻关课题的研究成果。?《容检规》还增加了如下规定:“对所有超标非圆形缺陷均应测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不影响定级。 ?A.2mm? ?B.腐蚀裕量? ?C.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 ?D.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2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A.2年? ?B.4年? ?C.3年? ?D.6年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得分:0.00 4.()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A.M30? ?B.M36?

?C.M42? ?D.M48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2.10 5.下列哪种情况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C.服役10年的超高压水晶釜? ?D.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2.10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对离地面()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A.1.5m? ?B.3m? ?C.1.2m? ?D.2m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2.10 7.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中必须包含()。 ?A.液氨成分检验? ?B.材料分析? ?C.强度校核? ?D.安全附件检查 正确答案:[A] 用户答案:[A] ??得分:2.10 8.不等厚度板对接接头,未按照规定进行削薄(或者堆焊)处理,经过检验未查出新生缺陷(不包括正常的均匀腐蚀)的,定为()。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情况 及第一章总则的简要介绍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繁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 一、对《定检规》的修订 (一)、修订过程 本规则的修订大致经历了如下几个阶段: 1. 广泛征集对“检规”的修改意见并整理汇总; 2. 在锅炉局容器处的领导下成立了编制工作组(锅检中心;合肥通

用所;山西、广州、上海、沈阳等检验所),进行了分工并编写初稿; 3. 编制工作组对初稿进行研讨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4. 采用会议及信函等方式收集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5. 编制工作组完成报批稿。 (二)、修订原则 本次修订时,遵循了如下各项主要原则: 1. 对《检规》中合理且行之有效的条款均予保留或根据情况的变化稍加修订后继续保留。 2. 为了与1999版《容规》保持一致并考虑使用方便,将1999版《容规》中关于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的要求,移植于《定检规》的有关章节。 3. 在不影响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简化检验报告。 4. 积极稳妥地吸纳科研、技术进步的成果以及检验实践中的成熟经验。 5. 在可能条件下,与锅炉、管道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规则,在整体结构上力求一致。 6. 积极吸纳各方面合理可行的意见与建议。 (3)、要修订内容 由于修订内容众多,仅择主要更动处简介于下。 1. 总体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检规》总计七章46条另有二个附件,它们是:第一章总则(共3条);第二章检验单位、检验员的资格、责任和权限(共6条);第三章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及安全注意事项(共9条);第四章检验(共9条);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共12条);第六章安全附件检验(共5条);第七章附则(共2条);附件一在用压力容器检验报告书;附件二在用压力容器气密性试验安全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考试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介质腐蚀速率每年低于()、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或者热喷涂金属涂层的压力容器,通过1次至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A.0.05mm B.0.08mm C.0.1mm D.0.12mm 正确答案:[A] 2.根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剩余壁厚按照()减去至下次检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A.实测最小值 B.实测最大值 C.实测平均值 正确答案:[A]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4.关于压力容器强度校核的描述,正确的是()。 A.强度校核时的壁温取设计温度或者操作温度,低温压力容器取操作温度

B.剩余壁厚按照实测最小值减去至下次检验日期的腐蚀量,作为强度校核的壁厚 C.校核用压力不得高于压力容器允许(监控)使用压力 D.壳体直径按照公称直径选取 正确答案:[B] 5.母材存在与自由表面平行的分层,安全状况等级位()。 A.不影响定级 B.定为2级或3级 C.定为3级 D.定为4级或5级 正确答案:[A] 6.一圆筒形容器的平均半径为1000mm,实测壁厚15mm,至下一次检验周期的腐蚀余量为1mm,筒壁上有一缺陷,打磨后凹坑长轴长70mm、短轴长30mm、深3.8mm,依据TSG21-2016的要求,凹坑的无量纲参数G0为()。 A.0.06 B.0.08 C.0.10 D.0.12 正确答案:[B] 7.()等检验项目应当在首次全面检验时进行,以后定期检验仅对承受疲劳载荷的压力容器进行,并且重点是检验有问题部位的新生缺陷。 A.结构和几何尺寸检验 B.外观检验 C.隔热层、衬里和堆焊层检验 D.埋藏缺陷检测 正确答案:[A]

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3次修订后整理完整全文)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11-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47) 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三《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长管拖车的定期检验按照本规则附件四《长管拖车定期检验专项要求》进行。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 验细则正式版

低温绝热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细则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总则 (1)目的为了认真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保证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工艺。 (2)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已经注册登记的属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管辖的低温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2、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TSG R0004-2009《固定式压力容

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TSG R700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4)GB150《钢制压力容器》; (5)GB18442《低温绝热压力容器》; (6)HG20585《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 (7)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3、方法、程序、内容和要求 3.1 使用单位在检验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3.1.1 隔断介质来源,清空内部介质,缓慢地升温,使之达到可以进行检验工作的程度; 3.1.2必要时按检验单位的要求搭好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章年度检查 第十一条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 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 第十三条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 (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 (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第三章全面检验 第二十条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 (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指标等),竣工图等;

压力容器检定规定

3.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状况,划分为五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应根据检验结果评定,以其中评定项目等级最低者为评定级别。 1级:压力容器出厂资料齐全;设计、制造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要求;在设计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2级:出厂资料基本齐全;设计、制造质量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根据检验报告,存在某些不危及安全,可不修复的一般性缺陷;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3级:出厂资料不够齐全;主体材质、强度、结构基本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某些不符合有关法规或标准的问题或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为在法规规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内,在规定的操作条件下,能安全使用。 4级:出厂资料不齐全;主体材质不明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结构和强度不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根据检验报告,确认在法规规定的检验周期内,需要在规定操作条件下监控使用。 5级:缺陷严重,难于或无法修复,无修复价值或修复后仍难于保证安全使用;检验报告结论为判废。 需要说明的是:安全状况等级中所述缺陷,是指该压力容器最终存在的状态,如缺陷已消除,则以消除后的状态,确定该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 5.压力容器检验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压力容器内外部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l)了解压力容器的制造、使用情况。检验员在检验前,应审查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及现场组装等方面的技术资料;审查容器运行记录、历次检验记录及有关修理或改造的文件。 (2)检验前的停运准备。容器从运行转入待检状态,应缓慢降压、降温。彻底切断容器与其他设备,特别是与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设备的通路。关闭阀门并用盲板严密封闭。将内部介质排除干净,盛装可燃、毒性或窒息性介质的容器,必须进行置换、中和、消毒、清洗,并经取样分析合格。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挂上严禁送电的明显标志。拆除妨碍检查的内件,清除内部污物。(3)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便于进行检验和检测工作。 (4)对槽、罐车检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车体移动。 (5)检测仪器和修整工具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并有可靠的接地。如需现场射线探伤时,应隔离出透照区,设置安全标志。 7.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哪些内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外部检验可以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进行。检验内容包括: (1)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 0.25一,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f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一、单选题【本题型共37道题】 1.对于分散的点腐蚀,如果腐蚀深度不超过()不影响定级。 A.2mm B.腐蚀裕量 C.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3 D.壁厚(扣除腐蚀裕量)的1/2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2.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压力容器,应当监控使用,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 A.2年 B.4年 C.3年 D.6年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3.以下()检测方法可以判断缺陷的活动性。 A.射线检测 B.超声波检测 C.脉冲涡流检测 D.声发射检测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C] 得分: 4.()以上的设备主螺柱在逐个清洗后,检验其损伤和裂纹情况,必要时进行无损检测。重点检验螺纹及过渡部位有无环向裂纹。 A.M30 B.M36 C.M42 D.M48 正确答案:[B] 用户答案:[B] 得分: 5.下列哪种情况下(),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不需要缩短。 A.介质或者环境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情况异常的 B.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 C.服役10年的超高压水晶釜 D.使用单位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正确答案:[C] 用户答案:[C] 得分: 6.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对离地面()以上的脚手架设置安全护栏。 A. B.3m C. D.2m 正确答案:[D] 用户答案:[D] 得分: 7.小型制冷装置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中必须包含()。 A.液氨成分检验 B.材料分析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04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s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4年6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年度检查 (3) 第三章全面检验 (9) 第四章耐压试验 (17) 第五章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19) 第六章附则 (24) 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 (26) 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 (34) 附件三安全阀校验要求 (47) 附录1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 (52) 附录2 压力容器全面检验报告 (55) 附录3 耐压试验报告 (75) 附录4 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 (7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在用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式集装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内容包括外部检查、内外部检验和耐压试验。 1.外部检查:在运行中进行。 ●压力容器的本体、接口部位、焊接接头等的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 ●外表面的腐蚀,保温层破损、脱落、潮湿、变质。 ●检漏孔、信号孔及各连接处有无漏液、漏气。 ●压力容器与相邻管道或构件的异常振动、响声,相互摩擦。

●进行安全附件检查。 ●支承或支座的损坏,基础下沉、倾斜、开裂,坚固件的情况。 ●运行的稳定情况;4级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的监控情况。 2.内外部检验:在停用时进行。 ●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 ●结构检验:筒体与封头连接处、开孔处、焊缝、支座、法兰。 ●几何尺寸:核对有资料可确认的容器的主要几何尺寸。

●表面缺陷:腐蚀与机械损伤、表面裂纹、焊缝咬边、变形等。 ●壁厚测定。 ●材质:主要受压元件的材质是否恶化。 ●保温层、堆焊层、金属衬里的完好情况。 ●焊缝埋藏缺陷的检查。 ●安全附件检查。 ●坚固件检查。

3.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耐压试验应包括内外部检验的全部项目,并在内外 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压力试验。试验的内容、方法及评定应遵 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经耐压试验的容器,应由检验人员根据检验情况作出检验结论。 对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必须提交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书,压 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原始资料的审查报告;内外 表面检查报告及缺陷部位图;无损探伤报告及探伤部位;材质化验、性能试验报告;安全附件检验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检验结论报 告。 检验报告是否有效,主要考虑检验单位是否持有检验许可证, 检验人员是否持有检验员证书。检验员和检验单位负责人签字手续 是否齐全,检验单位有无盖有印章。检验内容是否完整,包括缺陷 处理后的检验。检验结论明确与否。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罐车)的定期检验,除符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遵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进行。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本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R7001-2013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Pressure Vessel Periodical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月16日

前言 2009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定检规)的任务书,2010年1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修订工作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定检规修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并且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10年5月,工作组在合肥召开了第二次会议,经过讨论,形成了定检规征求意见稿。2010年6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2010]31号文征求意见。2010年10月,工作组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在修订过程中,特种设备局还多次.与工作组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定检规修订过程中的重大问题。2010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2013年1月16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4)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80005)协调一致;根据5年来的实际使用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调整、完善不适应的内容,新增加附件E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项要求;明确定期检验的性质、定位及检验周期的含义,按国家质检总局及信息化工作要求,统一检验结论及结论报告内容;理清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监察机构的义务;明确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的义务与分工;在考虑基本安全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基于损伤模式、失效模式制定针对性检验方案的思想,突出检验项目的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为新检验检测技术、评定方法的应用,给出渠道;吸纳成熟的科技成果,理清与常规检验方法的关系;方便企业,服务于企业的发展;兼顾国际发展,具有中国特色;安全技术规范与相应标准协调一致,为在用设备检验标准的制定留出接口。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林树青谢铁军贾国栋 李邦宪张君鹏王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王晓雷李军常彦衍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陈学东杨铁成 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院罗伟坚 山西省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袁素霞 天华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桑临春 沈阳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马毅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王纪兵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正式版)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 第三条年度检查, 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 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 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 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 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 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871 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压力容器日常检查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压力容器定期进行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压力容器使用状况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并督促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一.原则 1.压力容器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的日检、月检和年检,即每个工作日对压力容器进行一次常规的巡检,每月主要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压力容器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压力容器的日检、月检由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年检由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严禁压力容器带故障运行。 3.所有检查和处理情况,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记录。 二.日检 压力容器日检的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编制说明 一、概述 1990年原劳动部颁发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并于1990年2月正式执行。 《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以下简称《检规》)颁发执行十余年来,对规范在用压力容器检验,保证其运行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条件的改变及技术的进步,《检规》在长期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某些问题与不足,如对压力容器的在线年度检验(检查)重视不够、部分检验报告内容重复烦琐、安全状况等级划分未能充分反映国内相关的研究成果和大量检验实践的成熟经验、部分检验要求偏严不利于加入WTO后的国际竞争,尤其是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颁发了新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1999版《容规》),《检规》和1999版《容规》存在诸多不一致处,给在用压力容器的检验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 为了适应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提高在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与检验水平,更好地保障在用压力容器的运行安全,这次对《检规》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改时,为了与锅炉等其他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法规的名称保持一致,将《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更名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容检规》)。 二、修订过程 原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现更名为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于2001年制定了修订《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计划,2002年3月召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检测研究中心(现更名为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国特检中心)的有关人员布置修订工作任务,成立修订工作组。2002年6月4日至5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本次修订工作的原则,要修订的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新版检规的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2002年10月11日至13日,在北京召开修订工作组第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的质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容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其中,在用罐车(以下简称罐车)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除附合本规则正文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当照本规则附件一《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附加要求》的规定。 在用医用氧舱(以下简称医用氧舱)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应当按本规则附件二《医用氧舱定期检验要求》的规定。 第三条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 第四条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 (一)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每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 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规则第五章进行。 (二)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者气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当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在同一年度进行时,应当依次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和年度检查,其中全面检验已经进行的项目,年度检查时不再重复进行。 对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按期进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按照《容规》第138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当适当缩短: 1.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每年大于0.25mm ,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 2.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3.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4.使用超过20年,经过技术鉴定的或者由检验人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 5.停止使用的时间超过2年的; 6.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7.设计图样注明无法进行耐压试验的; 8.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9.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全面检验; 10.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11.球形储罐(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σb≥ 540Mpa 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应当开罐检验); 12.搪玻璃设备。 (二)安全状况等级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全面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

2015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业知识考试及答案

2015年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专业知识考试及答案 (2015.08) 姓名:得分: 一、判断题(对的打“O”、错的打“X”,共15题,每题2分)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中规定,对于设计图样中注明最高工作压力的压力容器,不允许超压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高于该容器的设计压力。 (X )2.《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与人孔、接管相焊接的球壳板和支柱焊接的赤道板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板应逐张进行超声检测。(O )3.《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球壳的焊缝以及直接与球壳焊接的焊缝应选用低氢型药皮焊条,并按批号进行熔敷金属扩散氢含量复验。(O )4.《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介质的球罐,进出口应在上极开孔。(O )5.《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球壳板制造单位应制作人孔与球壳板的产品焊接试板1块。(O )6.《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焊条在保温筒内不宜超过4h。超过后,应按原烘干制度重新干燥。重复烘干次数不宜超过2次。(O )7.《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当赤道板厚度大于20mm时,制造单位应对与支柱焊接的赤道板组焊件进行消应力热处理。(X )8.《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底板与基础、拉杆与支柱的固定连接应在耐压试验前进行。(X )9.《钢制球形储罐》(GB 12337-2014)中规定,对于奥氏体型钢制球罐的对接焊接接头应优先采用射线检测,其他材料制球罐应优先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O )10.《热交换器》(GB/T 151-2014)中规定,对无法更换有缺陷换热管的热交换器,允许堵管。堵管根数不宜超过1%且总数不超过2根。(O )11.《热交换器》(GB/T 151-2014)中规定,热交换器停车、停用时,需排净内部残存工艺介质;对于有腐蚀防护要求的热交换器,还应采取充氮等保护措施。(O )12.《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针对所有需要进行表面无损检测的压力容器,列出了需要重点检验的部位,其中新增接管角接接头作为重点检验部位。(O )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的规定,检验人员确认现场条件符合检验工作要求后方可进行检验,并且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高空作业、罐内作业、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O )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的规定,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压力容器必须报废。(X )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13)的规定,对大型成套装置中的压力容器,可以用系统密封试验代替气密性试验。系统密封试验的压力一般低于系统设计压力,因此又不能称其为气密性试验,这种情况下,系统密封试验不做为进行定期检验的检验项目,不列入定期检验报告。(O ) 二、单选题(共15题,每题2分) 1.《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中规定,用焊接方法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和主要受压元件补焊深度大于 A 厚度的压力容器,还应当进行耐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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