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劳动法

第一部劳动法

劳动法是指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一系列法律体系。

第一部劳动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第一部专门规定劳动关系的法律,它

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部劳动法分为六章,包含了关于劳动关系基本原则及其形成、用工方式、工资安排、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是关于劳动关系基本原则,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基本原

则和形成的条件。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平等互利原则,即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之间应当平等相待,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协商,达成合理的

协议。

第二章,是关于用工方式,它规定了用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公开招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方式,与劳动者达成一致。这在

防止非法劳动和保障劳动者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章,是关于工资安排,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支付

工资,并且应当遵循统一支付、按时发放、不得降低等原则。这个规

定的目的是确保劳动者的工资不受侵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作得到顺畅进行。

第四章,是关于劳动保护,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消除工作环境中的危险,确保劳动者的身体和生命健康不受侵害。这是颇为重要的规定,它意味着用人单位应该为劳动者创造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得到满足。

第五章,是关于社会保险,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用,形成社会保障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社会福利和生活水平。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这个制度,劳动者的基本福利和权益得到一定的保障和保护。

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它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了用工和工资安排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撤销经营许可证等。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强化用人单位的责任意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劳动法已经逐渐成为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体系,第一部劳动法作为其中的先行者,更是具有极高的历史价值和法律意

义。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劳动法将继续充分发挥其作用,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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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 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 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

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1994年9月5日发布劳办发[1994]289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办法。 本条中的“劳动制度”,此外作广义上理解,不仅仅指用人制度,还包括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制度。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本条第一款中的“企业”是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如工厂、农场、公司等。 本条第二款所指劳动法对劳动者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3)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本法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的工作人员,以及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本条中的“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得到的全部工资收入。 本条中“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是指,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参加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社会义务劳动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本条中的“依法”应当作广义理解,指所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民族自治地方,还要依据该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关于劳动方面的行政规章。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本条中的“调节社会收入”,是指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措施调节全社会收入的总量以及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单位、不同人员之间的收入关系,其目的是使全社会个人收入总量在国民收入中保持合理的比重,保证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四章 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第四章我国劳动法的历史 学习目的和要求: 了解旧中国劳动立法概况,理解和掌握建国后劳动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以及各个阶段劳动立法的主要特点,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对我国劳动立法的重要意义。 教学方式:以讲授为主 教学时间: 主要内容: 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 第二节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 第一节建国前我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党政府的劳动立法 我国20世纪初期产生了劳动法。 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劳动法规定北洋军阀政府农商部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这是旧中国第一部工厂法。这个法规是“二七”惨案以后,军阀政府为了缓和工人斗争情绪而制定的,这一规则虽然公布了,但并未付诸实施。1929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工厂法》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但实际上也未付诸实施。后又相继制定了《工厂法实施条例》、《团体协约法》、《工厂检查法》等。这些法规虽然也规定了八小时工作、休假、劳动保护等制度,实际上在当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里,这些规定是不可能真正贯彻执行的。 二、劳动立法运动的开始和继续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劳动立法工作。1921年7月7日成立了全国职工运动的领导机关——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自1922年至全国解放前夕,共召开了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为争取劳动立法进行了长期斗争。 “劳动立法运动”开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大纲,就劳动者的劳动权、罢工权、组织工会权、休息权、劳动保护与劳动保险权、劳动报酬权、受教育权等提出了原则要求。 1924年,在中国共产党的推动下,当时的广东革命政府颁布了《工会条例》,

内容包括:承认工会地位、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团体契约权、要求雇主开联席会议承认工会有参与仲裁劳动争议的权利、承认工会有罢工权、承认工会对雇主有参与决定工作时间及改良劳动条件权,等等。这个条例得到了工人群众热烈拥护,对推动当时的工人运动起了极大作用。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在当时的革命根据地颁布了许多保障工会权利和改善劳动条件的法规。在劳动关系方面,中华苏维埃政权于1931年12月1日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3年10月重新修改颁布,共有15章121条。适用于一切企业、机关的雇佣劳动者。其内容也相当完备。包括总则,雇佣手续、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女工、童工的劳动,劳动保护,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组织,社会保险,解决劳动争议及处罚违反劳动法的办法等。1933年10月15日,公布了《违反劳动法惩罚条例》。这一时期的劳动法规在当时革命战争中起了很好的作用。 抗日战争时期,各边区先后颁布了一些劳动法规。例如,《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晋冀鲁豫边区劳动保护条例》、《战时工厂法》、《战时工会法》、《雇工(临时工)法》等。这时期的劳动立法基本上执行了正确的经济政策和劳动政策,对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起了很大作用。 解放战争时期,劳动立法是根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精神制定的。在一些大城市解放以后,为及时处理当地的劳动问题,特别是劳动争议问题,各地军管会发布过一些暂时性的劳动法令,其中以东北解放区颁布的最多。东北解放区于1918年上半年公布了《战时劳动法》,具体规定了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工会参加企业管理,严格取缔体罚及包工制,工人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工作日时间,最低工资要保证连本人在内的两个人的生活,实行交叉累进的等级工资制,不同企业各种职工的一般工资最高额,以及工资等级等等。 全国解放前夕,1948年7月在哈尔滨举行了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决议中提出了有关劳动立法的建议。 第二节建国后我国的劳动立法 一、建国后、改革开放前的劳动立法 新中国成立以后,新开始制定真正符合劳动人民利益的全国性的劳动立法,建立了专门主管劳动工作的劳动部,各种劳动法规一般都由劳动部提出,报请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解读 《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文中,我将对《劳动法》全文进行深度解读,探讨其中的关键内容,并结合个人观点和理解,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份高质量、深度和广度兼具的文章。 1. 引言 《劳动法》是一项关乎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极大的积极意义。作为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的出台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劳动关系的进步和完善。 2. 《劳动法》全文解读 (1)第一章总则 在《劳动法》的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劳动法的基本任务和原则。其中包括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建立健全的劳动制度等。这些原则为劳动法的具体实施提供了基本遵循。 (2)第二章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权利

和义务的重要依据。《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内容、变更、解除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第三章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劳动法》对劳动报酬的计发、支付、调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4)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 工作时间和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重要规定。《劳动法》对工作时间的安排、加班、休息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5)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是关乎劳动者生命和健康的重要问题。《劳动法》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并对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 3. 总结与回顾 《劳动法》全文涉及内容繁多,但无一不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和对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倡导。只有当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劳动关系才能走向和谐稳定,社会才能更加公平正义。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劳动法》,自觉遵守《劳动法》,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起源 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劳动法产生的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

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 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 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 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时期。 国际劳动立法:起源于19世纪初,主张采取国际统一行动处理劳资关系中普遍、共同的问题的思想,其立法主要形式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1919年巴黎和会,通过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来影响成员国劳动立法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国际劳工公约: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公约,对批准的成员国具有约 束力。国际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 1、基本权利; 2、就业政策;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4〕358号,1994年8月22日)

劳动部印发《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4〕358号 (1994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将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体制改革的实施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劳动法》的颁布实施,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有力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一定要着眼于党中央提出的“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的大局,紧密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扎扎实实地抓好《劳动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和实施。现就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促进就业。《劳动法》充分肯定了我国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这对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促进我国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经济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的劳动力资源十分丰富,而物质资源和资金相对短缺,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因此,劳动就业必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将促进就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目标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要制定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有效地控制失业率。要采取措施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兴办产业,大力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鼓励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要大力发展就业服务事业,综合运用职业介绍、就业训练、失业保险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等手段,发挥就业服务体系的整体功能,为城乡劳动者就业提供全方位服务。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 和促进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和退役军人就业的法规,实行相应的扶持政策,为其就业创造条件。 为适应调整经济结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劳动部门要积极支持、严格监督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程序裁减人员,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同时,要采取措施,防止企业非法裁员。要及时向失业职工提供失业救济、转业训练、生产自救等项服务,促进失业职工再就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 二、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是劳动制度改革的重要成果,这一制度从1986年起对国有企业新招职工实行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此予以了确认,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规定了具体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

劳动法

劳动法(labour law),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劳动就业方针政策及录用职工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与解除程序的规定;集体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办法;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制度;劳动卫生和安全技术规程;女职工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办法;职业培训制度;社会保险与福利制度;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对执行劳动法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等。此外,还包括工会参加协调劳动关系的职权的规定。以上内容,在有些国家是以各种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的,在有些国家是以劳动法典的形式颁布的。劳动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编辑本段] 劳动法规 《劳动法》是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而制定颁布的法律。从狭义上讲,我国《劳动法》是指1994年7月5日八届人大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从广义上讲,《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相隧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编辑本段] 劳动立法简史 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19世纪,与产业革命的出现及工人运动的声势日益壮大密切相关。 18世纪末~19世纪初,随着西方各国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逐步兴起,工人阶级强烈要求废除原有的“工人法规”,颁布缩短工作日的法律;要求增加工资、禁止使用童工、对女工及未成年工给予特殊保护以及实现社会保险等。资产阶级政府迫于上述情况,制定了限制工作时间的法规,从而促使了劳动法的产生。英国在1802年通过《学徒健康和道德法》,这就是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到1864年,英国颁布了适用

中国劳动法发展概史

中国劳动法发展概史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相连的其他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大重要部门,它与广大劳动人民息息相关,与国计民生紧密相连。然而它的发展却并非一帆风顺,在其几十年的发展中,历经风云变幻,最后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而确立了自身不可动摇的地位。 中国劳动法的出现可以追溯到1927年在工人斗争强压下政府制定但未执行的《劳动法》,以及随后出现的《劳资争议处理法》、《工厂法》、《工会法》等等,但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性质下,这些保障劳动者的法律规范只是充当了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并未真正贯彻实施。因此,中国劳动法真正的发展始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并且可以将其后我国的劳动立法分为三个时期。 一、劳动法的前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劳动法的探索时期,这一时期的劳动立法反映出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特点。最初围绕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对劳动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而展开,在1954年《宪法》明确了保护公民享有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以后,劳动立法取得进展,形成了以《工会法》、《劳动保险条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劳动就业问题的规定》、《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规定》等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然而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劳动关系靠政府行政力量维持,并处于政府的严密控制之下,因此这个时期的劳动关系体现为劳动行政关系。i并且在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左”倾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已有的法律法规实际上得不到执行,劳动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受到严重影响。 二、劳动法的确立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是我国劳动法确立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将全党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揭开了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篇章,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法律部门之一的劳动法获得了蓬勃发展。 1982年《宪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等,为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时间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时间》为标题,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劳动法正式施行。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的法律,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为中国的劳动者和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也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在中国的20多年的改革开放的进程中,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法的颁布也变得尤为重要。早在1997年,中国就开始着手制定劳动法,经过三年多的讨论,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施行。 中国劳动法的颁布,不仅为中国的劳动者和劳动者提供了保障,也为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了使劳动者得到保护的有效机制,他们的权利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劳动法的经济保障内容也非常丰富。它明确了劳动者的工资和劳动条件,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工作安全等,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劳动者的代理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劳动法颁布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社会和谐稳定,劳动者得到更多的维权,劳动报酬得到均衡,劳动市场变得更加规范,全面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劳动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它为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推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劳动法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劳动法的颁布,无疑为中国劳动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法律保障,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权利,也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它不仅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也为中国的法治工程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劳动法正式施行,启动了中国民众的新的权利运动。随着劳动法的实施,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社会的和谐稳定得到进一步保障,中国的法治工程取得了重要的进展。劳动法的颁布,是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也标志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式步入正轨。

世界第一部劳动法

世界第一部劳动法 摘要: 一、引言 1.谈论劳动法的重要性 2.介绍世界第一部劳动法的背景和意义 二、世界第一部劳动法的历史 1.第一部劳动法的诞生国家 2.立法过程和历史背景 3.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三、劳动法的发展与演变 1.各国劳动法的演变过程 2.劳动法在各个时期的意义和作用 3.现代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趋势 四、我国劳动法简介 1.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 2.我国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3.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 五、劳动法的未来展望 1.劳动法在新技术革命下的挑战和应对 2.劳动法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 3.劳动法的人性化和现代化方向

六、结论 1.总结世界第一部劳动法的历史意义 2.强调劳动法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3.对未来劳动法的展望和期待 正文: 在世界法制史上,劳动法的诞生具有重要意义。劳动法作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为劳动者提供了法律保障。世界第一部劳动法诞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这部法律的出台标志着劳动者权益保护进入法制化阶段。 德国在19世纪末工业革命时期,工人阶级处境艰难,劳动条件恶劣。为了改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德国政府开始着手制定劳动法。1884年,德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劳动法,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以法律形式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该法律主要包括最低工资、最长工作时间、失业救济等内容,对当时的劳动者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自德国颁布第一部劳动法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适合自己的劳动法。劳动法在各个国家的发展历程中,既具有一定的共性,又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这些法律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我国,劳动法的制定和实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1995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范围,包括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等方面。这部法律的出台有力地维护了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展望未来,劳动法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科技革命的深入,劳动力市场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促进就业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工资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 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 ,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简述我国劳动法的渊源 中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它主要通过维护和促进劳动者的权利来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这也是中国劳动法发展的基本历程。 中国劳动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天朝时代,当时的政府就有一个法律来管理政府雇员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有关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也得到了确立。比如,汉朝的刑法《汉书凤阙犯罪志》中已经提出了农民要缴纳税款以及农民免受下贱处置的规定。随后,宋代政府强制实施财政制度,规定农民向政府定期缴纳赋税,以此来维护农民的劳动权利。 在清朝,明治初期,中国政府采取了取消下贱制度和实施财政改革的政策,但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依旧比较有限。1906年,中国政府制定实施《会计准则》,强制规定经济管理者必须遵守劳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促进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 抗日战争时期,随着中国工人阶级的兴起,劳动法的发展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促进。1945年,华公会发布的《国民党社会主义建设政策》就提出了实施劳动法的政策,要求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此外,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强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中国政府提出要实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制度。 1951年4月30日,中国颁布正式的《劳动法》,强制规定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劳动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奠定了基础。随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政府按照“以民为本”

的方针,改革劳动法,为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进行进一步的保障。 1978年,中国进行改革开放,从而开启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中国劳动法律也面临着改革和建设的重大挑战,政府坚持以劳动者为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法律下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调整,更好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可以说,中国劳动法的发展是一部漫长的历史,是由古至今的不断探索和实践的产物。从古代的天朝到现代的改革开放,我们经历了从无法管理劳动者权利到逐步实施劳动法维护劳动者权利的历史进程。中国劳动法律的发展从未停止过,它仍在日新月异,为实现“以劳动者为中心”的发展目标而努力。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

中国劳动法的历史发展及其现状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劳动立法进程 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同样是西方工业革命的产物。因此,尽管在中国古代甚至早在西周奴隶制时期便有了手工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历朝历代的封建法典中总少不了相关调整劳动关系的规定,但中国在漫长的封建时期终究没能发展出独立的劳动法。劳动法传人中国始于1840年的鸦片战争,随着我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早期工人阶级的出现,外国关于劳动法的相关概念也开始慢慢渗入中国。但中国的首次劳动立法并不是由清政府完成的,而是由取代它的统治地位的北洋政府完成的。不过,此时的劳动法徒具形式,它不过是反动政府借以镇压工人运动的工具罢了。 北洋政府之后,中国劳动法在国民政府统治时期获得了较大的发展。首先,单行劳动法律法规在数量上比北洋政府时期多了数倍;其次,在调整范围上也有了很大扩展,国民政府时期的劳动立法涵盖了工会、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团体等诸多方面;再次,国民政府时期还曾就是否制定劳动法典进行了积极的探讨。虽然相比北洋时期,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多少表现出些许的进步,但由于国民政府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维护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服务的,因此,工人阶级还是没法真正受到劳动法字面规定的有效保护的。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劳动立法。中国共产党在组织工人运动的同时,也十分关注劳动立法的状况,在其成立的第二年,便领导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发起了劳动立法运动,发出了《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知》,并拟定了《劳动立法原则》和《劳动法案大纲》。这三个文件不仅指导了工人阶级与北洋军阀的斗争运动,同时也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打下了基础。1931年,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但由于该法存在严重的教条主义,许多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地位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及法律地位 摘要:劳动法是体现统治阶级对劳动法律关系的认识,通过立法所确立的维护一定的劳动基准制度和劳动关系秩序,并通过一定的行政、法律机制予以实施的,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劳动法是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与刑法、民法、诉讼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处于同等法律地位。劳动法之所以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因为劳动法自身具有相当的独特性,并拥有完整的独立体系,而且与相邻的部门法存在具体的区别。 关键字:劳动法,基本原则,法律地位 《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专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劳动法制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劳动法》的实施,对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立法基本原则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贯穿于守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领域。我国的劳动立法指导思想应当是与我国一般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一致的,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因此,笔者认为,劳动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指贯穿劳动规范,集中体现劳动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一些关系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是劳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及其相关学术研究的根基和出发点,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反映劳动关系的最一般特征1。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 这是劳动法的首要基本原则。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领域依法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它包括劳动权,取得劳动报酬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必要时的获得物质帮助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享有休息和休假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提请处理劳动争议的权利等。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口众多,且劳动者素质有待提高,劳动就业问题十分突出。且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所有制并存,法制还不够完备,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资本的强势地位和劳动力的弱势地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将长期存在,再加上一些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欠规范,劳动保障领域各种显现和潜在的矛盾比较突出。妥善处理好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劳资关系,处理好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化解协调好劳动关系深层次问题,创建并维护新型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好构建和谐社会最基础的工作。社会主义就是要发展社会生产力。 只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能够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创造性,为社会为国家为人民也为其个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当前,宪法关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文过于笼统、简单,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在实践中实现其立法目的,发挥作用。因此,有必要通过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对宪法条文进行具体化,丰富化,从而指导劳动立法,更加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主要可分为两部分,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二是保护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劳动权的本质上是生存权,是指凡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均有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障按劳取酬的权利。 (2)三方性原则 三方性原则是西方工业国家在二战后为缓解劳资对抗,防止社会矛盾激化而用来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措施之一,它是指在劳动立法,调整劳动关系和处理劳动争议时,政府、雇主和劳工代表三方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 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2000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国际劳动标准与我国《劳动法》的差异分析 《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法典,曾被誉为我国劳动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在施行的20 年间,《劳动法》取得了重大成果,为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2001 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社会经济迅猛发展,尤其当前我国通过人民币国际化和一带一路开始主导国际主流社会,这也使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深刻变化。现行《劳动法》因自身的局限性及与国际劳动标准之间的差异,已经不能有效调整和规范当前的劳动关系,修改势在必行。必须对《劳动法》的修改统筹规划,全面考虑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与国际劳动标准,理清修改思路,树立科学合理的立法更新机制,促进我国《劳动法》与国际接轨。 一、我国《劳动法》及其局限性 我国《劳动法》于1995 年1 月1 日施行,于2008 年进行一次修改,此后再无修改。在《劳动法》施行期间,社会对其的普遍评价是: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及促进各项劳动制度改革进程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劳动法》是第一部劳动法典,具有基本法、母法及龙头法的重要地位,是我国劳动政策法规根本性转型的标志。作为如此重要的一部法典,应当充分肯定其在劳动关系调整规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推动中国特色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重大作用,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它的局限性。

从《劳动法》立法的时代背景看,1995 年施行《劳动法》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不久,还没有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大规模转移的局面,而且我国尚未加入世贸组织,劳动力资源市场配置和劳动关系市场化在《劳动法》中的体现并不明显,但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使现行《劳动法》的历史局限性凸显;从《劳动法》立法形式看,其在劳动法制体系中处于基本法地位,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基本法作用的发挥;从《劳动法》内容看,其中存在一些立法上的空白,比如,不当解雇和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事实劳动关系、多重劳动关系、涉外劳动关系等等;从《劳动法》实践操作看,部分原则性条款可操作性不强,例如,关于加班制度劳动法规定的是日加班最长 3 小时,月累计不超过36 小时的加班制度。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加工企业,普遍未执行法定工时制度,甚至劳动者本人也希望延长加班时间。与其这样,不如进行调整,可以在强制性最低标准下,允许双方约定超时的幅度。此外,有的单位采用固定工资与灵活工资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劳动者加班本应享受加班工资,可用人单位只按固定工资部分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1]等等不一而足。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关键时期,经济改革市场化取向日渐成熟、定型。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我国在国际主流市场中的参与性越来越高,劳动关系面临的形势发生剧烈变化,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劳动关系的治理也要与时俱进,[2]《劳动法》修改迫在眉睫。唯有通过修改才能消除《劳动法》局限性,使之

共和国中华人民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促进就业 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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