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行政许可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

编号:

(申请人名称):

你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办理

的申请,经审查,根据有关规定该项申请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

2、

……

以上材料请及时补正。

特此告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行政许可机关(专用章)

年月日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 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补发 许可对象: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 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第十四条 2、《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 许可收费:收取工本费10元/证(依据湘价费[2004]77号文件) 许可数量:许多量限制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企业补充资料时刻、听证时刻) 许可条件: 1、申请人为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企业; 2、申请人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在市局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期满1个月; 3、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申请材料 1、补办证申请书; 2、《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3、登报声明原《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的证明资料(提供报纸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担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应责任的承诺书; 6、企业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资料要求: 以上资料均为1份;除报纸原件外应为A4纸打印;所有资料均应加盖企业红色印章或企业要紧负责人亲笔签名。 许可程序: 一、受理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州局政务中心负责受理全州零售药店及所有零售连锁门店的补证申请。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承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 日内开具加盖专用印章的《补正材料通知书》(附表1),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附表2),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将申请材料送药品市场监督科执法人员,受理情形由州局机关网站工作人员上网公告。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专用印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附表3)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审核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岗位权限:州局药品市场监督科负责对所有零售药店(含零售连锁门店)的补证的审查、审核。 岗位职责: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新办、延续和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需明确以下事项: 一、申报资料:请登录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f10171629.html,/structure/index.htm)向下拉进入网上办事大厅的“食品经营”栏目,在企业端口进行注册后,按照要求进行填报和上传证照、文书等材料,提交后打印出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然后登录晋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https://www.360docs.net/doc/2f10171629.html,/)“行政许可”栏目,按《食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示范文本》准备和提交真实完整的材料(一式一份)。 二、申办程序(新办、延续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变更承诺时限8个工作日):申请(准备申报资料)→受理→审查(现场核查)→决定→打证发证(在“新市政务大楼西楼食药局窗口”办理)。 三、事权划分:参照《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食药监局城区分局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专题会议纪要》,凡市属及以上单位管理的职工食堂、学校食堂、医院食堂、餐饮企业、食品流通企业,法人是市属及以上单位的建筑工地食堂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许可。 四、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办《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申请系统输出该《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4、外设仓库的具体地址、方位图、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 5、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从事食品批发的企业还应当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6、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7、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供货商)的合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不能提交前述材料的,应当作出书面承诺,保证所销售的散装熟食制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8、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可通过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食品经营许可企业申请系统输出该《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和相关材料; 5、《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许可申请时提交)。 (三)变更《食品经营许可证》须准备的材料

申请材料

许可证申请材料: 核发: (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核发申请表》。 (二)申请核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报告,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医疗器械从业人员花名册(姓名、年龄、性别、学历、专业、职称、职务),企业法人代表、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直接和产品接触人员的健康证明;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承诺书、厂家培训证明复印件(如果经营6821心脏起搏器、6846植入材料和6877介入材料)。 (五)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六)经营范围(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注明类代号、类代号名称、产品举例)、经营方式说明。 (七)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八)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九)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十)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十一)经办人授权证明。 (十二)其他证明材料,包括企业所提交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二类备案资料: 1、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表(附件1); 2、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产权性质为非住宅,递交资料时请携带房屋产权证原件或房屋购买合同原件); 7、经营设施、设备目录; 8、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9、经办人授权证明; 10、其他证明材料。 注: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在市政府政务中心递交许可资料时,同时递交二类备案申请表(免交其他资料),领取经营许可证时一并发放备案凭证。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一次性告知书

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次性告知书)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申请新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项目,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限制。许可方式为在当年年度计划范围内,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的前提下,按申请顺序,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法律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 号)第十二条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符合有关规定;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资金有保障;

(六)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 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建设用地预审需提供的基础要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该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的表格(原件); 2、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函;需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4、需审批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原件); 5、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提交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章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表; 6、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的批复文件; 7、拟用地位置的1:1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各1份(原件); 8、拟用地土地分类面积表(加盖制作单位签章)(原件); 9、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加盖设计单位及项目实施单位签章),属线性工程的需提供线性工程平面图(原件); 10、界址点成果表; 11、土地执法现场踏勘报告(原件);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

附件2 行政许可文书格式范本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6月

目录 1.行政许可委托书 (1) 2.行政许可申请书 (2) 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 4.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审批表 (5) 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 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7) 7.(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8) 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权利告知书 (10) 9.陈述(申辩)笔录 (11) 10.行政许可听证申请书 (12) 1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 (13) 12.行政许可听证笔录 (14) 13.行政许可核查(勘验)笔录 (15) 14.重大行政许可法制审核意见书 (16) 15.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审批表 (17) 1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期决定通知书 (18) 17.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19) 18.(行政机关名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0) 19.(行政机关名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1) 20.行政许可延续审批表 (22)

2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23) 22.(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延续决定书 (24) 23.(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审批表 (25) 24.(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6) 25.(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 (27) 26.(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不准予变更决定书 (28) 27.行政许可撤回/撤销/注销审批表 (29) 28.(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回决定书 (30) 29.(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31) 30.(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 (32) 31.(行政机关名称)行政许可送达(领取)回证 (33) 32.行政许可办结报告 (34)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发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 编号:38-15-04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分局初审)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二十二条) 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5.《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国药监安[2000]第275号)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0]130号) 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通知》(京药监安[2010]42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时限) 受理5个工作日 初审40个工作日 核准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移送5个工作日 审核20个工作日 复审5个工作日 审定5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在本市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医疗机构主动提出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药监局分局受理。医疗机构同时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应按照变更程序和换证程序一起提交材料,合并办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

申请人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档案袋封装): 1.《〈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2份;(如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请填写变更后内容)(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2.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并打印) 3.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4.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正副本全本(包括变更页)复印件; 5.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平面布局图请用A3纸打印);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 份和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的相关材料(根据38-15-02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配制范围、配制地址和38-15-03_《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地址、医疗机构类别提交)(未变更无此项);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单位申报材料时,申报材料的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本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单位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用档案袋封装;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注明日期,加盖单位公章。 岗位责任人:分局受理窗口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2.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应及时受理,填写《受理通知书》,将《受理通知书》交与申请人作为受理凭证,将申请材料转药品安全监管科人员,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三)》,使用电子签章。 ·2·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篇一: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北京市卫生行政许可文书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经审查,你(单位)提交的关于许可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按以下要求予以补正: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专用印章) 年月日 申请人签收: 年月日 备注:本通知书共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申请人。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篇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附件6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补告字〔〕第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转自:小草范文网: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

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单位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 2、一式二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在上报申证材料中放入复印件。 3、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备注。 篇三: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案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的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需补充(更正)以下申请材料:。请及时补正上述材料。 交通行政许可机关(印章)

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促进行政职能转变,简化投资项目审批手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服务效率,根据《AA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AA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综〔2019〕53号)和《AA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若干规定》(龙政综〔2016〕183号)文件精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工作细则适用于由AA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实施的告知承诺制事项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工作应当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受理环节 第五条向市工信局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窗口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提供相应格式文件供申请人下载使用。 申请人如委托代理人提出办事项目申请的,委托代理人应当提交申请表(含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窗口接到办事事项申请,应当进行形式审查,以决定是否受理。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中材料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者不具体、不确定、表述不清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七条申请办事事项属于市工信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办事项目申请,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于不属于市工信局法定职权或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须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内容 第八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审查、决定为市工信局承担行政审批服务职能的审批科(窗口);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为市工信局承担监管责职的业务科室(或下属单位)。 第九条市工信局窗口工作人员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部门法定职权; (二)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 (三)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按照对应请求事项清单的要求,达到完整齐全; (四)有法定现场勘查或专家论证要求的,有无勘查意见或专家意见; (五)申请人所申请事项内容和理由依据是否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第四章审查标准 第十条申请主体审查标准: 申请主体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材料包括: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公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等)复印件,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审查标准: 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与公布的材料清单要求相一致。 提交的材料形式属复印件的应对原件进行核对后加盖核对章或审批章并签署核对人姓名。 第十二条实行告知承诺制事项相关文书(如受理通知书,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等)填写应当清晰规范,避免错、漏,如有涂改应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加盖印章或捺印

高压客户用电报装一次性告知书

**电网公司**城郊供电局 高压客户用电报装一次性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 根据《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您提供的用电申请资料须经核查方可同意受理,为更好的提高服务质量,需得到您的大力配合,请根据申请类别提供对应资料,谢谢。 对应资料:(*********项目) 1、客户报装申请(注明用电地址、用电事由及用途、目的) 2、用电设备清单(新增和原有设备名称及容量,个人办理需签字认可;单位办理需加盖单位公章认可) 3、报装客户身份证明材料(单位需提供有效期内并通过上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护照等)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护照等) 5、过户双边身份证明材料(单位需提供有效期内并通过上年度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个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护照等) 6、单位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港澳永久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护照等)

7、租赁合同复印件、租户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限租赁用户) 8、房产证明复印件或上级单位立项批复(如人民政府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该建筑的平面图或立面图或规划图或红线图等)。在办理新建住宅用电时应备齐相关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其它与该项目相关的批准文件和资料)按经许可的项目的最终规模,同步办理住宅区正式用电的新装申请。 9、总表最后一次缴费发票复印件(限总表供电用户)及供用电合同复印件 10、如果前期有施工用电,请携带施工用电电费发票复印件 11、过户协议(需双方在落款处签字或盖章认可) 12、个人委托函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限非业主方办理的情况) 13、需经核实该电源点无欠费 14、其它材料(如多方继承共同同意办理的承诺、电表户主与租赁户承诺对电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等) 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95598温馨提示:以上所有资料请带原件复核

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 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 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 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 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 “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 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 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 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2021年受理通知介绍模板样本

(资料性附录) 欧阳光明(2021.03.07)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窗口存档。 …………………………………………………………………………… ……………………………………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

××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资料性附录)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 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 ×××年××月××日 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机关存档。 …………………………………………………………………………… ……………………………………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 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窗口。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新版】商事主体办照一次性告知书(个体工商户)

商事主体办照一次性告知书(个体工商户) 就您提出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申请意向,现将申请登记所需提交的资料文件告知如下,请您备齐文件后,一并带本告知书到我分局申请办理。如对本告知书内容有疑问的,请于开具本告知书时向我分局经办人咨询清楚或拨打咨询电话83364197咨询。 申请应提交的文件:(以打√为准) 1.□《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表》□《个 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经营者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复印件1份; 3.□产权证明(或《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及《住所(经营场所)登 记表》(住宅用途需提交) (详看备注2)………………………原件各1份; 4.□租赁合同(必须注明详细地址、使用面积及承租期限)…复印件1份; 5.□经营者相片…………………………………………………1寸彩照1张; 6. □非本人办理需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正反面复印件粘贴表中)…………………………………………………………原件1份; 7. □属东莞市商事登记改革须经批设立的商事主体要提交相应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份8.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备注: 1、经营范围核定分为“许可经营项目”与“一般经营项目”。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中的“门类”、“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表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载明。例如:东莞市黄江**家具厂,经营者可以申请经营范围为“制造业”或者“产销:家具”;申请登记的一般经营项目中可能含有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加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规定应当取得许可的项目除外”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由经营者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用语或有关许可规定表述,并在经营范围后面加注“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字样。 2、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可以是以下几种形式:(1)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证;(2)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各镇街规划建设办证明);(3)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预售)许可证;(4)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5)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6)不属镇区、村(居)委员会管辖范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房产,由该所属机关单位证明。(7)无法提交上述住所证明的,可以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由业主和经营者提交承诺书,分别承诺对该场所承担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将住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还应提交载有经营者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承诺与证明内容的场地登记表。 3、以上资料未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指明为复印件的应当用A4..纸复印并提供原件核对。 4、所有表格请使用黑色水笔 ....或.钢.笔.填写。 黄江工工商分局告知人签名:年月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下面橙子给大家带来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范文一 : 你(单位)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并承诺在1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办结。请于年月日凭本通知书来领取许可结果及办理相关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已一次性告知我该申请事项的所有相关内容。 申办人签收(签字):卫生行政机关(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范文二 编号: (申请人名称): 年月日,本机关收到你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所送的下列(补正)材料:

1、 2、 3、 4、 5、 6、 经审查,你所送的上述(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主管机关印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 年月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范文三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提出的__________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自印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收悉,经审查,决定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起受理。 _________(税务机关许可专用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受理通知书样本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1、本通知书仅作为受理证明,与审批结果无必然联系; 2、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窗口存档。 ………………………………………………………………………………………………………………… 受理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申请材料计××项,经审查,所送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予受理,我窗口将在××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机关。 特此告知。 经办人:××××××联系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注:第一联: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审批机关存档。 ………………………………………………………………………………………………………………… 补正材料通知书 ××××××: 本窗口收到您申请办理的××××××事项所送的有关材料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您所送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暂时不能办理。请您补充齐全或修改下列材料后前来办理。 需补交或修改的材料如下: 1、 2、 ……………………………… 请您将上述材料尽快补正后送本窗口。 特此告知。 申请人(签字):签字日期:××××年××月××日 承办窗口(章) ××××年××月××日

工伤补正通知书

工伤补正通知书 篇一:【工伤认定文书】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 工伤认定补正材料告知书 编号[]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你(或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需要补正以下材料(以打√为准): 一、受(:工伤补正通知书)伤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上岗证、考勤表、工资卡等凭证。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及X片等各种检查报告单;属职业病的,应提交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病历姓名必须与身份证相符。 四、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一)由职工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未签意见并盖公章,用工主体资质不明确的,应提交所在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注册材料(可到工商部门查询、复印);由近亲属提出申请的,应提交双方关系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二)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复印件、立案侦查结论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有效证明材料; (三)在上下班途中或因工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

公安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原始出差凭据等证明材料;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结论的判决书;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抢救病历和死亡证明; (六)为了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在抢险救灾等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所在单位、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民政、消防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七)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首先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再提交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书。 请你(或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15日内,按规定要求补正有关材料,并在申请期限内及时送交本局办公室(地址:,电话:)。逾期不予补正,视为自动放弃,责任由申请人自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年月日 附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签收,另一份由本局工伤认定机构存档。 篇二: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 编号: 补正工伤认定申请材料通知书 :年月日提供的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税务行政许可受理制度 一、实施依据 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粤地税发[2004]221号)的规定执行。 二、公示许可事项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省局统一制作下发的《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许可事项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办税大厅或其他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将自行设计制作的各单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与通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一同公示。 三、受理申请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当场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要求申请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确认,并按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项目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税务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税务机关印章(或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四、审查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审查。以书面审查为原则;如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听取其意见。 五、决定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审批清单340018

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审批清单340018) 许可项目名称: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批准审批程序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许可依据: (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八条:申请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2号)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申请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附件1第32项:“生产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审批”下放。 收费标准:不收费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设区市局初审时间、专家认证检查时间、专家认证检查材料转移时间、送达时间) 受理4个工作日 审核1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不计入现场检查时限) 复审4个工作日 审定4个工作日 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转送2个工作日 送达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 受理范围: 1.申请人: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 2.申请内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 3.申请条件: (1)已取得合法生产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批准文件; (2)符合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要求的组织机构、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有关方面规定。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设区市局出局初审意见,填报《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见附表1); 2、《药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以及《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注册批件复印件; 3、《企业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组织机构图(注明各部门职责及相互关系、部门负责人); 4、反映企业现有状况的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置图、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场所平面布置图(注明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工艺布局平面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注明相应安全管理设施); 6、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文件目录; 7、重点区域设置电视监控设施的说明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的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知识的说明材料;

贵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书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书 因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 您因购买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现一次性告知您: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 5、备案证明; 6、购房票据; 7、结婚证。(所购住房属配偶方的,需提供该证件) 注意事项: 1、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4、以上所需材料职工提供原件核验即可,无需再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因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6、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7、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告知人: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告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报职工。 (2018年9月印制)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书 因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 1

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 您因购买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现一次性告知您: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协议书,批准文件(房改房提供《贵港市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 5、付款凭证。 6、结婚证。(所购住房属配偶方的,需提供该证件) 注意事项: 1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 4、以上所需材料职工提供原件核验即可,无需再提供复印件。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单位集资房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业务咨询电话:12329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址:告知人:签收人: 年月日年月日 本告知表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申报职工。 (2018年9月印制)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次性告知书 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 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 您因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以下材料,现一次性告知您: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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