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液氨作业安全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液氨供货、厂内运输、氨区接卸(包括液氨槽车)的安全管理,并规定了氨区作业期间各专业的工作内容及安全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国电河北龙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厂内运输、氨区接卸(包括液氨槽车)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GB 26164.1-20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液氨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2012)311号

《动火作业管理标准》 Q/GD-LS 203.024-2006

《工作票管理标准》 Q/GD-LS 203.005-2008

《消防管理标准》 Q/GD-LS 203.026-2006

3 管理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负责氨区系统设备的生产管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挥液氨泄漏突发事故处置。

3.2 安全监察部负责液氨的安全监督,负责组织液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3.3 物资管理部负责液氨采购、液氨单位送货氨槽车的行程跟踪、协助液氨槽车进厂办理相关手续。

3.4 保卫部负责液氨等危险品入厂门禁管理;负责液氨等危险品入厂道路戒严、引导工作;安排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监护,对液氨槽车卸氨区域实施警戒。

3.5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安排警车,配合保卫部完成场内液氨运输交通管制。

3.6 发电部负责氨区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包括卸氨操作)、氨站门禁管理、特种防护用品使用管理、日常巡检。

3.7 检修部负责设备检修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处置液氨装置泄漏突发事件处置。

4 液氨安全管理

4.1 氨区安全管理

4.1.1 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禁止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氨区。

4.1.2 任何人员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子、铁掌的鞋和穿化纤服装,进入氨区前需用手触摸静电释放装置。

4.1.3 进入氨区手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机,把火机等火种交给运行值班员放在门口保管。

4.1.4 氨区设备检修必须办理工作票或许可单,如需要动火时,必须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并对工作区域氨气含量进行测定,氨含量必须小于20ppm。

4.1.5 在氨区进行检修工作、运行操作时,必须选用铜质工具。

4.1.6 严禁机动车辆进入氨区;运氨车辆必须按规定配备防火罩,车辆静电释放装置完好、可靠接地。

4.1.7 设备系统运行时,不准敲击,不准带压修理和紧固法兰盘。

4.1.8 氨区正常操作时必须使用防护手套和防护面具,要求一人监护,一人操作。

4.1.9 氨区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试验。

4.1.10 氨区值班人员每班至少手动测定二次空气中的氨气含量,氨气含量超过20ppm,应立即分析原因,查找漏点,进行应急处置。

4.1.11 氨区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消防喷淋试验;消防喷淋水源严禁中断,如因检修需中断水源时,必须得到生产副总经理批准。

4.1.12 进行卸氨、倒罐或置换氨气时,应严格按运行规程、操作卡进行。

4.1.13 发现氨轻微泄漏,运行当班人员应在值长统一指挥下立即开展紧急处理。

4.1.14 当氨区发生大量氨泄漏时,应立即汇报值长,启动《液氨事故应急预案》。氨区附近人员应根据风向选择撤离。

4.1.15 进入氨区处理氨泄漏事故的人员必须穿戴正压式呼吸器和防火防化学防护服。

4.1.16 如人员接触到液氨,应立即用大量的水进行冲洗,对氨接触的部位至少冲洗15分钟;氨区值班员负责每周对洗眼器喷头滤网进行一次清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

4.1.17 发电部利用学习班时间,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液氨泄漏应急处置以及防护急救知识的学习,并做好记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液氨泄漏应急预案演练。

4.1.18 保卫部专职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学习液氨泄漏应急抢险知识,将液氨泄漏应急抢险作为日常训练科目。

4.2 液氨供货管理

4.2.1 液氨生产单位必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资格证、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标签等相关资质证书。

4.2.2 液氨经营单位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安全生产负责人资格证;安全生产管理人资格证等证书。

4.2.3 运输单位应具备证书: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危险化学品押运员资格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资格证;运输车辆特种设备检验证;车辆行驶证;驾驶员驾驶证等相关证书。

4.2.4 物资管理部负责每年对上述证件收集审查,合格后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当供货商、生产厂家、运输单位发生变更时,15日内重新进行备案。

4.3 液氨运输安全管理

4.3.1 物资管理部液氨采购负责人接到液氨送货通知后,要和送货的液氨槽车司机随时保持电话联系,了解液氨槽车的行程,液氨槽车途中发生异常情况,液氨采购人员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安全监察部报告,安全监察部向公司报告,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4.3.2 液氨槽车到达电厂(#3门岗)后,保卫部门岗值班员负责指定运氨车辆停靠在安全场所,实施警戒,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4.3.3 物资管理部采购负责人接到到厂通知后,负责通知总经理工作部安排公司警务车辆,与保卫部、安全监察部相关人员共同到#3门岗,对液氨槽车和驾驶员、押运人员资质进行验证,检查液氨槽车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检查合格后签名确认(按照附表1——《液氨槽车入厂检查表》),负责监护、警戒的车辆到位后,保卫部负责警戒人员在检查表上签名后方可办理进厂手续,门岗保安员查验合格签名后予以放行(行车路线见4.3.4);同时由物资管理部通知发电部做好液氨接卸准备。

4.3.4 保卫部警戒人员负责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3门岗— #4门岗—灰库道路-汽车衡—氨站”;进人氨站,当运煤道路发生严重堵塞,保卫部负责引导,按照“#4门岗—灰库道路-汽车衡—氨站”备用通道进入氨站,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负责监护、警戒的车辆在液氨槽车前引导、监护,跟随距离不得小于20m,不得大于50m。其间由保安人员负责道路的警戒工作,无关人员、车辆严禁靠近。

4.3.5 液氨槽车到达氨站后,必须车头朝南停放,紧急情况下便于迅速撤离。卸氨操作人员指导保安人员对氨区道路实行警戒,其他无关人员应远离卸氨处20m,操作时要留有安全通道。

4.3.6 保卫部负责将检查表每周一(节假日顺延)交到安全监察部备案

4.4 液氨接卸安全管理

4.4.1 卸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卸氨前,操作人员必须对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及相关工艺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格按照操作卡进行操作。

4.4.2 在氨区及卸氨区域禁止烟火,严禁吸烟。

4.4.3 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面具、胶鞋等),严禁露臂、赤足、穿短裤、裙、脱鞋上岗。

4.4.4 每次卸氨前检查确认消防喷淋装置正常,检查卸料压缩机的油位是否正常。

4.4.5 卸氨期间,与卸氨操作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其他人员必须到警戒线以外,包括消防队应急人员和保安人员。

4.4.6 冲装液氨介质管道、阀门必须是由持有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合格产品,现场严禁敲击、暴晒。

4.4.7 液氨储罐的充装量不得超过80%;氨罐液位、压力异常时要停止卸氨。

4.4.8 电器设备应装漏电保护装置,岗位应配有专用水源(设置洗眼器)。液氨槽车在装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4.4.9 一旦发生液氨灼伤或进入眼睛,必须用大量清水冲洗,再送医院处理。

4.4.10 发生泄漏事故时,应立即关闭相关阀门,切断泄漏源,用清水冲洗干净,并指挥现场消防队人员进行泄漏、消防应急处理,同时,及时向上级报告。

4.5 氨区运行操作、维护和检查要求

4.5.1 发电部负责氨区设备的运行操作;负责运行中巡查液氨储罐液位、压力、温度等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巡查罐体、管道法兰、人孔等处有无泄漏等异常情况,并填写好巡检记录卡;发现设备缺陷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4.5.2 检修部负责氨区系统地面的清洁卫生,保持氨区地面卫生整洁。检修部安全员负责清洁卫生时的监护。

4.5.3 检修部负责氨区系统设备消缺以及卸料压缩机等设备润滑油脂的添加维护。

4.5.4 动火工作票签发与审批按照《动火作业管理标准》、《工作票管理标准》及《消防管理标准》中相关内容执行。

5 报告与记录

a)液氨槽车入厂检查表

b)氨区出入登记本

c)氨区卸氨操作卡

d)氨区防护用品使用登记本

e)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液氨槽车入厂检查表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氨区出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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