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

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

4.4.2.1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逃避反应明显,体色、体态及外观正常,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暗淡、外观缺损、畸小、翻白、浮头、离群、晕眩、厌食的个体,优先选择其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

鲤春病毒血症:鲤科鱼类出现无目的漂游,体发黑,腹部肿大,皮肤和鳃出血。解剖后见到血性腹水;肠、心、肾、鳔、肌肉出血,内脏水肿。怀疑感染鲤春病毒血症。

草鱼出血病:草鱼、青鱼出现鳃盖和鳍条基部出血。解剖见肌肉点状或块状出血、肠壁充血、肝脾充血或因失血而发白。怀疑感染草鱼出血病。

锦鲤疱疹病毒病:锦鲤、鲤皮肤上出现白色块斑、水泡、溃疡,鳃出血并产生大量黏液或组织坏死,鳞片有血丝,鱼眼凹陷,一般在出现症状后1~2天内死亡。怀疑感染锦鲤疱疹病毒病。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出现嗜睡、打旋或水中垂直悬挂;眼球突出,体表发黑,鳃丝发白,鳍条和肌肉出血,腹部膨大。解剖后见腹腔内有黄色腹水,肝、脾、肾出

血或肿大;胃内无食物。怀疑感染斑点叉尾鮰病毒病。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出现昏睡或活动异常(狂暴乱窜、打转等);体表发黑,眼球突出,腹部膨胀,皮肤和鳍条基部充血,肛门处拖着不透明或棕褐色的假管型黏液粪便。解剖后见脾、肾组织坏死,偶见肝、胰坏死,颜色苍白。怀疑感染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

小瓜虫病:淡水鱼体表和鳃丝见白色点状的虫体和胞囊,同时伴有大量黏液,表皮糜烂。镜检小白点可见有马蹄形核、呈旋转运动的小瓜虫滋养体。怀疑感染小瓜虫病。

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体表和鳃出现大量黏液,严重时体表形成一层混浊白膜,肉眼见鱼体和鳃有许多小白点;镜检小白点为圆形或卵圆形、体色不透明、缓慢旋转运动的虫体。怀疑感染刺激隐核虫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

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

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鲤春病毒血症、锦鲤疱疹病毒病、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它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鱼类,应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验室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实验室应当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 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可以治疗的,诊疗康复后可以重新申报检疫。

5.2.2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5.2.3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甲壳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甲壳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虾主要检查体色及体表光滑及完整情况,有无附着物,有无白斑、黑斑、红体情况,附肢和触须、尾扇是否发红,有无溃烂、断残,胃肠道食物的充盈程度,鳃区有无发黄、发黑、肿胀,肌肉透明度及丰满程度等情况。蟹主要检查甲壳光滑程度、硬度,有无损伤情况,壳面有无溃疡、红色或棕色斑点,附肢断残情况,有无附着物或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虾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黄鳃及黑鳃情况,甲壳与上皮结合紧密程度,头胸甲内侧是否有白色斑点,胃、肝胰腺、肌肉、性腺等的颜色、质地、大小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蟹主要检查有无烂鳃、黑鳃情况,肝胰腺、消化道、肌肉、生殖腺等的颜色有无变化,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检查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3.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3.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

4.4.2.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逃避或反抗反应明显,体色一致,外观正常,个体大小较均匀,摄食正常,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逃避反应弱、体色发红、发白,外观缺损、畸小、离群、厌食的个体,在排除处于蜕壳状态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前述表现的活体或濒死个体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

白斑综合征:活的或濒死对虾出现体色变红或暗红,在头胸甲出现白色斑点,肠胃无食物,头胸甲易剥离,虾体瘦软,血淋巴不凝固。怀疑感染白斑综合征。

桃拉综合征:凡纳对虾出现体表淡红,尾扇和游泳足呈明显的红色,游泳足或尾足边缘上皮呈灶性坏死,甲壳下上皮出现多处随机、不规则的、黑色沉着性病灶。怀疑感染桃拉综合征。

传染性肌肉坏死病:凡纳对虾出现体色发白,腹节发红,尾部肌肉组织呈点状或扩散的坏死症状,体表有不规则黑

斑。怀疑感染传染性肌肉坏死病。

罗氏沼虾白尾病:罗氏沼虾腹部肌肉出现白色或乳白色混浊块。怀疑感染罗氏沼虾白尾病。

河蟹颤抖病:中华绒螯蟹反应迟钝、行动迟缓,螯足握力减弱,摄食不积极,鳃丝呈浅棕色或黑色、排列不整齐,步足颤抖、爪尖着地,腹部悬离地面,伴有血淋巴液稀薄,凝固缓慢或不凝固。怀疑感染河蟹颤抖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

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

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对怀疑患有白斑综合征、传染性肌肉坏死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应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甲壳类的,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

验室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5.1经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经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5.2.1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水生动物疫情的,应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农业部相关规定处理。

5.2.2 病死水生动物应在渔业主管部门监督下,由货主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3 水生动物启运前,渔业主管部门应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对运载工具进行有效消毒。

5.4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6. 检疫记录

6.1 检疫申报单。

6.2 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须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详细登记货主姓名、地址、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数量及用途、检疫处理、检疫证明编号等,并由货主签名。

6.3 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24个月以上。

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贝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贝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3. 检疫合格标准

3.1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技术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群体的活力、外观、生长状况、运动或附着状态、摄食情况、排泄物状态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主要检查贝壳关闭情况,贝壳有无剥落或穿孔,贝壳年轮完整性,出水孔喷水或呼吸情况,斧足或足丝附着强度,刺激时斧足及出水孔收缩入壳内反应。

解剖检查:主要检查贝壳打开并暴露内脏后黏液和分泌物情况,有无异味,外套膜是否发黑、卷曲、萎缩或肿胀情况,鳃颜色及形态,内脏团及闭壳肌颜色及丰满度,胃肠内容物情况,血淋巴颜色、浑浊度及凝固时间。

显微镜检查:检查贝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4.4.2 检查主要内容

4.4.2.1 群体检查

群体活力旺盛,自然生活时呼吸、滤水、爬行或喷水行为正常,受刺激时逃避、收斧足、闭壳等反应迅速,壳关闭

或斧足吸附牢固,个体大小及重量均匀,壳纹轮线规则,不存在非正常死亡、空壳或濒死个体的群体,通过随机抽样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群体中若有活力差、闭壳反应弱、斧足附着不牢固、外观有缺损,个体明显偏小,重量明显偏轻的个体,优先选择前述的个体进行进一步临床症状和试剂盒检查。

4.4.2.2 个体检查

鲍脓疱病:鲍附着不牢固或脱附,足肌上有1到数个微微隆起的白色脓疱,破裂脓疱流出白色脓汁,并留下2~5毫米的孔洞。脓疱的形状基本为三角形,病灶从斧足的下表面深入到足的内部。怀疑感染鲍脓疱病。

鲍立克次体病:鲍食欲不振,虚弱和肌肉萎缩,斧足肌肉形态改变,明显萎缩。怀疑感染鲍立克次体病。

鲍病毒性死亡病:鲍附着力、避光反应和移动性减弱,食欲降低,壳薄、边缘翻卷,生长减缓,大量分泌粘液,外套膜萎缩,出现赤褐色化缺损,斧足萎缩、形成瘤状物、发黑并变硬,肝和肠道肿大,死亡率增高。怀疑感染鲍病毒性死亡病。

包纳米虫病:牡蛎鳃丝或外套膜上有黄的色变和广泛的灰白色小溃疡或较深的穿孔性溃疡。怀疑感染包纳米虫病。

折光马尔太虫病:牡蛎体征不健康、瘦弱、能量耗竭、消化腺变色、生长停滞、死亡等。怀疑感染折光马尔太虫病。

4.4.2.3 快速试剂盒检查

按照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说明书进行采样和现场快速检测,阴性和阳性对照反应符合要求,样品出现试剂盒所指示的阳性反应,怀疑存在相应疫病病原。

4.4.3 临床健康检查判定

在群体和个体检查中均正常,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在群体或个体检查中发现疫病临床症状的,临床健康检查不合格。

4.5 实验室检测

4.5.1 对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应按相应疫病诊断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所需样品的采集应按《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的要求进行。

4.5.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贝类的,按照《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SC/T 7103-2008)采样送实验室检测。但以下情况除外:(1)已纳入国家或省级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过去2年内无本规程规定疫病的;(2)群体和个体检查均正常,现场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核酸扩增技术快速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为阴性的。

4.5.3 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承担,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

5. 检疫结果处理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制度 1、为了贯彻动物疫病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的健康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2、动物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离开饲养、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是指动物产品离开生产地之前实施的检疫。 3、产地检疫应当建立检疫申报制度。各乡镇应当按照“方便流通、便于检疫”的原则设立检疫申报点,每个乡镇不低于2个,同时公示报检电话、官方兽医责任人、联系方式和检疫地点。 4、动物检疫申报点应安排专人接受检疫申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5、动物及动物产品调离生产地时,货主应当提前向官方兽医责任人或报检点提前报检,供屠宰或育肥的提前三天,种用、乳用提前15天;因特殊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随报随检。

6、决定受理的检疫申报,应约定检疫时间,及时安排检疫人员按照检疫规范实施现场检疫、检测。但约定的检疫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决定不受理的,应说明不受理的原因。 7、产地检疫采取临栏与定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检后,认真做好报检记录,由指定的官方兽医到场、到户或到指定的地点实施现场检疫。 8、产地检疫要严格按照《畜禽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时应当查验免疫证明、标识及养殖档案,了解当地疫情,了解饲养场(户)饲料添加剂和药物使用情况。对动物群体、个体分别进行健康检查,生猪出栏时还应按5%的比例有针对性地采集猪尿样实施“瘦肉精”残留检测;对动物产品进行相关检测或消毒;根据需要可做实验室检验。对不符合出证条件或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添加剂和药物或违禁药品 的动物不得出具检疫证明,严禁隔山开证。 9、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的同时,还应当对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10、官方兽医在实施产地检疫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检测费、消毒费,并做好检疫记录和“瘦肉精”检测等相关记录。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您的位置: >> >> 令第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农医发〔2010〕33号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4.检疫后处理 4.1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结果处理。 4.2 无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检疫程序终止。 4.3 无有效的实验室检测报告的,检疫程序终止 5.检疫记录 参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做好检疫记录。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与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与生产各环节相关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6号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5年1月5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返回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

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产增养殖生产发展的需要和自然条件及种质资源特点,合理布局和建设水产原、良种场。 国家级或省级原、良种场负责保存或选育种用遗传材料和亲本,向水产苗种繁育单位提供亲本。 第八条用于杂交生产商品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养殖可育的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培育水产优良新品种。 第十条农业部设立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对水产新品种进行审定。 对审定合格的水产新品种,经农业部公告后方可推广。 返回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产原、良种场的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放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第十五条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六条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内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3.3.1发现跛行、站立姿势改变、跗关节上方腱囊双侧肿大、难以屈曲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鸡病毒性关节炎。 3.3.2发现消瘦、头部苍白、腹部增大、产蛋下降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白血病。 3.3.3发现精神沉郁、反应迟钝、站立不稳、双腿缩于腹下或向外叉开、头颈震颤、共济失调或完全瘫痪等症状,怀疑感染禽脑脊髓炎。 3.3.4 发现生长受阻、瘦弱、羽毛发育不良等症状的,怀疑感染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实验室检测 3.4.1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并出具检测报告 (实验室检测具体要求见附表)。 3.4.2实验室检测疫病种类 3.4.2.1种鸡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禽网状内皮组织增殖症。 3.4.2.2种鸭高致病性禽流感、鸭瘟。 3.4.2.3种鹅高致病性禽流感、小鹅瘟。

2021年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交流材料

xx县位于关中平原东北部,与xx六县市相邻,面积一千五百八十多平方公里,人口xx万余人,农业人口占到了xx%以上,辖xx个乡镇,xx个行政村,耕地面积一百六十万亩,草场面积使多万亩,境内有渭清,西禹,京昆高速公路,西韩,西延铁路和正在建设的渭蒲高速公路与西包铁路纵横交错。交通非常便利,地理条件十分优越,自然资源特别丰富,成为xx发展畜牧业的优势。 近年来,我县动物养殖业和相关产业迅猛发展,全县猪存栏约xx 万头,羊存栏约xx万只,牛存栏约xx万头,鸡存栏约xx万只,肉,蛋,奶产量分别达到5万吨,.8万吨,7万吨;全县有各类养殖小区25个,养殖示范村65个,各类养殖户约439户,规模养殖场户326个;规模动物屠宰企业8家,规模肉品加工企业3家,牛奶加工企业1家,挤奶站2家。搞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成为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xx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属于xx县畜牧兽医局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承担着全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现有正式干部职工78人,其中监督所41人,下派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检疫点37人。目前监督所内设行政办公室1个,检疫监督综合办公室1个,财物管理办公室1个,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队3个。这支强有力的队伍领导乡镇检疫人员共同搞好了我县的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特别是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在今年又创造出了令人可喜的新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动物产地检疫是从源头抓疫病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的关键措施。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进一步搞动物产地检疫工作,今年年初渭南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动物卫生监督所到我县,考察调研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通过与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有关人员座谈,走访规模养殖场户,深入屠宰场了解情况,认为,xx县多年来坚持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具备开展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的基础和条件,决定渭南市在xx 县搞试点全面推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根据市上安排我县迅速制定了《xx县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要以实现动物产地检疫源头化、法制化、规范化,有效控制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保护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充分利用兽医体制改革成果为突破口,扎实推进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开展。努力使全县实现开展产地检疫工作的乡镇达到1%、村达到95%、散养户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9%、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出栏产地检疫率达到1%。 在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方面我县主要做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抓好宣传培训,组建技术队伍 我们利用一个月时间采取报纸、电视、宣传单、公告等形式进行签约式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宣传,各乡政府和乡镇畜牧兽医站也通过刷写宣传标语和走村串户的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我们开始进行动物产地检疫人员培训和报检点建设工作。组织学习了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进行了人员审查核定,我们从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上岗人员中选用一部分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持有检疫员证的人员作为检疫人员,并吸收上岗人员中的兽医技术人员和村级防疫人员及规模养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和《贝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鱼类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范围、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鱼类的产地检疫。 2. 检疫对象及检疫范围 检疫对象及其相应的检疫范围如下表: 类别检疫对象检疫范围 1.淡水鱼鲤春病毒血症鲤鱼、锦鲤、金鱼等鲤科鱼类草鱼出血病青鱼、草鱼 锦鲤疱疹病毒病鲤、锦鲤 斑点叉尾鮰病毒病斑点叉尾鮰 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病虹鳟等冷水性鲑科鱼类 小瓜虫病淡水鱼类 2.海水鱼刺激隐核虫病海水鱼类 3. 检疫合格标准 3.1 该养殖场近期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3.2 临床健康检查合格。 3.3 本规程规定需要经水生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检验的,检验结果合格。 4. 检疫程序 4.1申报点设置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水生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下同)应当根据水生动物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水生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向社会公布。 4.2 申报受理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水生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水生动物疾病防控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水生动物检疫。 4.3 查验相关资料和生产设施状况 4.3.1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水产养殖生产记录》等资料,检查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对于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还应当查验《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查过去12个月内引种来源地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了解进出场、饲料、用水、疾病防治、消毒用药、疫苗和卫生管理等情况,核实养殖场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 4.3.2 合法捕获的野生水生动物实施检疫前,应当查验合法捕捞的相关证明材料和捕捞记录,设立的临时检疫场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其他养殖场所有物理隔离设施;(二)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三)农业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 4.4 临床检查 4.4.1 检查方法 4.4.1.1 群体检查。主要检查鱼类群体的游动状态、摄食情况及抽样存活率等是否正常。 4.4.1.2 个体检查。通过外观检查、解剖检查、显微镜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 外观检查:观察体形、体色、体态的变化,体表黏液的多少,有无竖鳞、疖疮、囊肿、充血、出血、溃疡等症状,鳍条、鳞片等损伤情况,眼球有无突出、凹陷或浑浊充血等变化,鳃黏液及颜色变化,肛门有无红肿、拖便等现象,有无胞囊及其他寄生虫寄生等情况。 解剖检查:观察有无腹水,脾、肾、肝、胆、肠道、鳔、性腺、脑、肌肉等是否正常,有无寄生虫或胞囊及其他病理变化等。 显微镜检查:观察体表、鳃、肠道等部位中寄生虫感染状况,检查鱼类器官、组织病变情况。 4.4.1.3 快速试剂盒检查。应采用经农业部批准的病原快速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 4.4.1.4 水质环境检查。必要时,对养殖环境进行调查,对水温、溶解氧、酸碱度、氨氮、亚硝酸盐、化学耗氧量等理化指标进行测定。

培训考核题库3(检疫规程篇)

湖北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题库(3) 检疫规程部分 1、生猪产地检疫的对象(ABCD)。 A、口蹄疫 B、猪瘟 C、高致病性蓝耳病 D、炭疽 2、牛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 A、口蹄疫 B、布鲁氏菌病 C、牛结核病 D、炭疽 E、结核病 F、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羊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EF)。 A、口蹄疫 B、布鲁氏菌病 C、绵羊痘和山羊痘 D 、结核病 E、小反刍兽疫 F、炭疽 4、马属动物产地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 A、马传染性贫血病 B、马流行性感冒 C、马鼻疽 D、马鼻腔肺炎 5、蜜蜂检疫包涵那些病种(ABCDE)。 A、美洲幼虫腐臭病 B、欧洲幼虫腐臭病 C、蜜蜂孢子虫病 D、白垩病 E、蜂螨病 6、一类疫病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ABC)等措施的动物疫病。 A、预防 B、控制 C、扑灭 D、净化 7、检疫处理的有(B)种类型。 A、一 B、二 C 、三 8、检疫处理的场所由(B)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或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指定。 A、乡级 B、县级 C、市级 D、省级 9、检疫申报单和检疫工作记录应保存 (B)以上。 A、6个月 B、12个月 C、18个月 D、24个月 10、猪产地检疫的合格标准(A)。 A、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B、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C、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 D、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1、生猪产地检疫的基本程序为(B)。 A、申报受理。 B、查验资料及畜禽标识 C、临床检查 D、实验室检测 12、生猪临床检查的方法(B)。 A、群体检查 B、个体检查 C、实验室检查 D、隔离检查 13、发现不明原因死亡或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照(B)的有关规定处理。 A、《动物防疫法》 B、《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C、《兽药管理办法》 D、《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 14、检疫工作记录包涵哪些(ABCD)等内容。 A、畜主姓名、地址 B、检疫申报时间、检疫时间 C、检疫地点、检疫动物种类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邯动卫监[2011]61号 关于转发《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为了规范犬、猫、兔的产地检疫,农业部制定并印发了犬、猫和兔三个产地检疫规程,现将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部关于印发<犬类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 检疫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应当查验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家禽屠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的屠宰检疫申报、进入屠宰场(厂、点)监督查验、宰前检查、同步检疫、检疫结果处理以及检疫记录等操作程序。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鸡、鸭、鹅的屠宰检疫。鹌鹑、鸽子等禽类的屠宰检疫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鸭瘟、禽痘、小鹅瘟、马立克氏病、鸡球虫病、禽结核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 入场(厂、点)时,具备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3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4 履行本规程规定的检疫程序,检疫结果符合规定。 4.检疫申报 4.1 申报受理货主应在屠宰前6小时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官方兽医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相关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实施宰前检查;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 申报方式现场申报。 5.入场(厂、点)监督查验和宰前检查 5.1 查证验物查验入场(厂、点)家禽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2 询问了解家禽运输途中有关情况。

5.3 临床检查官方兽医应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中“临床检查”部分实施检查。其中,个体检查的对象包括群体检查时发现的异常禽只和随机抽取的禽只(每车抽60-100只)。 5.4 结果处理 5.4.1 合格的,准予屠宰,并回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5.4.2 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5.4.2.1 发现有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症状的,限制移动,并按照《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4.2.2 发现有鸭瘟、小鹅瘟、禽白血病、禽痘、马立克氏病、禽结核病等疫病症状的,患病家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5.4.2.3 怀疑患有本规程规定疫病及临床检查发现其他异常情况的,按相应疫病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实验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实验室检测须由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实验室承担。 5.4.2.4 发现患有本规程规定以外疫病的,隔离观察,确认无异常的,准予屠宰;隔离期间出现异常的,按《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等有关规定处理。 5.5 消毒监督场(厂、点)方对患病家禽的处理场所等进行消毒。监督货主在卸载后对运输工具及相关物品等进行消毒。 6.同步检疫 6.1 屠体检查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精)

动物检疫实施步骤与操作简明流程 第一步:做好检疫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疫人员配备。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检疫工作量相适应的、取得法定资格的动物检疫工作人员。未配备工作人员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二) 掌握检疫规程。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检疫人员学习以下技术规范或规程:1、《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 2、《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 3、《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 4、《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57-1996) 5、《畜禽屠宰检疫规范》(NY467-2001) 6、《生猪屠宰检疫规范》(NYT909-2004) 7、《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 8、《畜禽产品消毒规范》(GB/T 16569—1996)等。 通过学习、实践,使检疫人员熟练掌握检疫技术;未掌握以上检疫技术规程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三)准备检疫用品。 1、携带检疫箱,箱内应当有检疫刀钩、体温计、听诊器、

剪刀、镊子等。 2、携带有关检疫证明和检疫记录表格(见附件)。 未携带检疫用品的,检疫工作不能启动。 第二步:做好检疫申报的受理工作 (一)科学设立检疫申报点。 动物检疫是依申请的行政许可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设立动物检疫申报点,使管理相对人申报检疫有途径。 (二)畜(货)主填写材料。 1、动物检疫申报单(格式见附表1); 2、养殖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 3、拟调出时间; 4、运输工具种类、牌号; 5、出售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提供调入省准予调入的书面证明; 6、野生动物应提供准予捕捉的合法证明。 (三)落实具体实施检疫的人员。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畜(货)主的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具体工作人员,携带有关检疫用品到现场实施检疫。 第三步:现场实施动物产地检疫或者屠宰检疫 (一)动物产地检疫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根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检疫规范的要求的程序实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 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防疫检疫 【发文字号】农医发[2011]2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关于印发《犬产地检疫规程》等3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犬、猫和兔的产地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犬产地检疫规程》、《猫产地检疫规程》和《兔产地检疫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犬产地检疫规程》 2.《猫产地检疫规程》 3.《兔产地检疫规程》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1: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 3.3临床检查健康。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版

犬猫产地检疫规程的动保运用释义 作者:安翔(动物保护公益律师) 犬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犬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检疫记录和防护要求。 【检疫本身分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此规程针对的是产地检疫而非屠宰检疫规程。狗贩子有没有可能按此规程申领产地检疫合格证用于运输通关之后屠宰?有,但他们面临的难度不仅没有减小,反而因此规程而增加,但前提是动保人对此规程的清醒认识、细致了解以及实际运用的能力。下面就是我帮助大家理解而进行的逐条分析,供大家分享。关于猫的检疫解读在最后。】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犬的产地检疫。 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野生犬科动物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此处的定语界定的是“野生犬科动物”,并不是指“家养犬”,至于流浪犬是否属于“野生犬科动物”,我个人认为是不属于,此观点经请教刘朗老师得到确认。如果真的把流浪犬列入野生动物范畴,那么立刻受到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没有取得狩猎证时,抓捕流浪狗的行为将被定性为“非法捕猎”,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构成犯罪。但林业部门是不会给狩猎流浪猫狗发证的。】2.检疫对象 狂犬病、布氏杆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犬瘟热、犬细小病毒病、犬传染性肝炎、利什曼病。 3.检疫合格标准

【对照《动物检疫管理规定》中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条文来分析】 3.1来自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区域。【由于此规程不仅有饲养动物,还有野生动物,所以没有界定在饲养场。】 3.2免疫记录齐全,狂犬病免疫在有效期内。【强制免疫在犬类上的体现】 3.3临床检查健康。【同规定】 3.4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换了种说法,缩小了原规定的范围,但于动保无碍】 【缺少养殖档案和禽畜标识的规定,具体适用中,动保人仍要抓住《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中的有利规定。1、根据法律位阶,作为技术规程不是替代和否定部门规章,而只能在规章的规定下制定技术规范。2、适用法律的技巧:将事情归结到对己方最有利的规定上,此处一定要选择更有利的两个规定。】 【宠物健康标准未出台,此规程未收录】 4.检疫程序 4.1申报受理。饲养者应在犬实施狂犬病免疫21天后申报检疫,填写检疫申报单。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先做免疫,过了药物反应期之后再做检疫,按照《狂犬病防疫技术规范》要有免疫标识、免疫证明、当地动物卫生部门还要有免疫档案,注意:中国境内犬要求的是每年免疫注射一次,如果之前纪录都没有,仅有一次免疫,不属于免疫记录齐全。这个强制免疫标准不是那么好完成的,差一个都不能取得合格证。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doc

湖南省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发布日期:2003-6-24 执行日期:2003-8-1 生效日期:1900-1-1 2003年6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200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水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品种繁育、增殖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的水生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水利、交通、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第四条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提纯与繁育结合的原则,保护珍稀濒危品种,稳定发展常规品种,积极发展名特优品种,保持生物多样性。 第五条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捕捞、收购、运输、加工、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植物。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的苗种或者怀卵亲体的,经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水域和时间内,按照批准的网具、准捕品种和限捕量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在鱼类产卵、洄游、越冬水域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品种原产地,依法划定禁渔区、规定禁渔期,并向社会公告。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及《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 地检疫规程》的通知 农医发[201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 为规范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我部制定了《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2.《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 1.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跨省(区、市)调运种鸡、种鸭、种鹅及种蛋的产地检疫。 2.检疫合格标准 2.1符合农业部《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 2.2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2.3提供本规程规定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合格。 2.4种蛋的收集、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标准。 2.5种用雏禽临床检查健康,孵化记录完整。 3.检疫程序 3.1申报受理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确认《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有效,并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场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3.2查验资料 3.2.1查验饲养场《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2.2按《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查验养殖档案。 3.2.3调运种蛋的,还应查验其采集、消毒等记录,确认对应供体及8其健康状况。 3.3 临床检查 按照《家禽产地检疫规程》要求开展临床检查外,还需做下列疫病检查。

水产苗种管理规定

农业部: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https://www.360docs.net/doc/305843078.html, 2005年03月31日 15:04:52 来源:中国人大网 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在线 >> 政策解读 农业部令第46号 颁布日期:20050105 实施日期:20050401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三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章进出口管理 第五章附则 经2004年12月21日农业部第3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加强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管理,提高水产苗种质量,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产苗种包括用于繁育、增养殖(栽培)生产和科研试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品种选育、培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管理、进口、出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珍稀、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苗种的管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全国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质资源保护和品种选育 第五条国家有计划地搜集、整理、鉴定、保护、保存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和破坏水产种质资源。 第六条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殖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从事捕捞活动。 建设项目对水产种质资源产生不利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申报条件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二、审批内容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渔业用水标准; (2)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3)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4)有与生产苗种生产的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单位是水产原、良种场的,还应当符合农业部《水产原良种场生产管理规范》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时限

申请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并提交证明其符合《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申请表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权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经现场考核后作出是否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决定。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许可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展手续。水产苗种的生产应当遵守农业部制定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苗种质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质量检验机构对辖区苗种场的亲本和稚、幼体质量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最新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家禽产地检疫规程 (2010年4月20日农业部农医发〔2010〕20号文发布) 1. 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家禽(含人工饲养的同种野禽)产地检疫的检疫对象、检疫合格标准、检疫程序、检疫结果处理和检疫记录。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家禽的产地检疫及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产地检疫。 合法捕获的同种野禽的产地检疫参照本规程执行。 2. 检疫对象 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鸡传染性喉气管炎、鸡传染性支气管炎、鸡传染性法氏囊病、马立克氏病、禽痘、鸭瘟、小鹅瘟、鸡白痢、鸡球虫病。 3. 检疫合格标准 3.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 3.2 按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3.3 养殖档案相关记录符合规定。 3.4 临床检查健康。 3.5 本规程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3.6 省内调运的种禽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省内调运种蛋的,其供体动物须符合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4. 检疫程序

4.1 申报受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当地相关动物疫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官方兽医到现场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4.2查验资料 4.2.1 官方兽医应查验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养殖档案,了解生产、免疫、监测、诊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情况,确认饲养场(养殖小区)6个月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病,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省内调运种禽或种蛋的,还应查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4.2.2官方兽医应查验散养户防疫档案,确认禽只已按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 4.3 临床检查 4.3.1 检查方法 4.3.1.1群体检查。从静态、动态和食态等方面进行检查。主要检查禽群精神状况、外貌、呼吸状态、运动状态、饮水饮食及排泄物状态等。 4.3.1.2个体检查。通过视诊、触诊、听诊等方法检查家禽个体精神状况、体温、呼吸、羽毛、天然孔、冠、髯、爪、粪、触摸嗉囊内容物性状等。 4.3.2检查内容 4.3.2.1 禽只出现突然死亡、死亡率高;病禽极度沉郁,头部和眼睑部水肿,鸡冠发绀、脚鳞出血和神经紊乱;鸭鹅等水禽出现明显神经症状、腹泻,角膜炎、甚至失明等症状的,怀疑感染高致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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