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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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第十五章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4 、行政监察机关。监察机关是依法对公务员机关、公 务员和公务员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的专门机 关.有权直接要求或建议有关机关纠正错误的处理决定.
第二节 公务员控告制度
一、公务员控告和公务员控告制度 二、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三、公务员控告的条件 四、公务员申诉与公务员控告的异同 五、建立公务员控告制度的意义
申请复核
申诉
审查、 裁决 和送达
再申诉
复核
申请复核应于自知道该人率处理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
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 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 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原处理机关接到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复核,在 3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公务员。 复核不是公务员申诉的必经程序,如果公务员对复核没有 信心或认为没有必要,也可直接提起申诉.
❖ 第二.公务员对监察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 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 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 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于 30 日内向上一 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在收到复核申 请 60 日内做出复核决定,此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受理申诉的机关根据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区别原处理决定的不同情况 做出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 撤销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 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 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于以变更.
察机关
二、公务员申诉的事项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5)免职。免职就是免除公务员担任的现 任职务。包括二种情形:一种是正常的免, 如公务员转换职位任职、调离原工作岗位等, 都需要办理免职手续。还有一种免职是因公 务员的过错或不当而免职,如不胜任工作、 工作失误等。公务员对免职提出复核或申诉, 一般是就后一种情形进行的。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辞 职就是公务员因个人原因主动辞去公职。除 法定不得辞退或提前退休的情形外,任免机 关应当准许公务员辞职或者提前退休,如果 任免机关不批准公务员辞职或不按规定批准 公务员提前退休,公务员就可以提出复核申 请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4)程序不同:申诉一般是先请求原处理 机关复核,原处理机关如果不予复核或公务 员对复核决定仍不服,再向同级公务员主管 部门或上级机关申诉。控告则可直达上级机 关或专门机关。
(5)功能不同:申诉的重点是保护国家 公务员个人的合法权益,及时纠正行政机关 的不当处理;而控告的重点则是国家公务员 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监督,以保证其执 行政策和法律的准确性、严肃性。
(原处理机关)——公务员对复核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复核是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向原处理机关陈述理由,并请求重新处理的行为。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 内作出复核决定。
申请复核是一个可选择的救济程序,公务员可 以不经复核,直接提出申诉。
2. 径直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申
诉(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
申诉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 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 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的程序。
3. 二级申诉程序 公务员对第一次申诉的结果不服——再
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

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公务员申诉案件办案规则1998年8月20日,人事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客观、公正地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规范办案程序,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三条审理公务员申诉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受理申诉的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

第二章立案第四条对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中负责公务员申诉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登记表》,并按照《暂行规定》,对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予立案:(一)提出申诉的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其他人员;(二)被申诉的机关是作出人事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申诉事项属于受案范围;(四)申诉请求明确、具体,有事实根据;(五)属于本机关管辖;(六)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服的已进行复核;(七)申诉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八)申诉书符合规定的要求;(九)申诉材料齐备。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申诉,不予立案。

第五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填写《公务员申诉案件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六条对于经初步审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工作机构应提出不予受理的意见,报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审批。

审批后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申诉的机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公正委员会的组成第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成立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等工作。

公正委员会成员的人选,由工作机构提出,报受理申诉的机关审定,或由受理申诉的机关直接指定。

第八条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公正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的机关,并告知其有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第十三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

4.被控告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5.控告的事实必须是与公务员管理制度有关的事实。控告人不得 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6.控告一般也要以法定书面形式提出。
(三)公务员控告受理机关
上级机关和有关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和纪检机关。
(四)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是:提出控告—立案—调查—做出处理决定—执 行处理决定。为了保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公 务员法》规定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公务员的控告。 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机关对公务员控告的处理程序大致分为受理控告、 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三个步骤。
2.申诉程序 申诉程序即公务员向原处理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 做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 诉的程序。公务员提出申诉应符合以下规定:(1)申诉人。在 正常情况下,被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才能成为依法提出申诉的申 诉人。正常情况是指公务员本人不仅具有申诉的权利能力,也 具有申诉的行为能力。也就是说,公务员能以自己的行为行使 申诉的有关权利和履行申诉的有关义务。在特殊情况下,申诉 人的资格可以由近亲属继承或代理。(2)申诉形式。申诉形式 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这能够较好地、详尽地表达申诉人的意 见和要求,也有利于申诉的受理机关清楚、准确地了解情况。 (3)申诉要求。申诉人必须明确表达申诉的理由、申诉请求, 并且能够提出明确的事实根据。(4)申诉期限。经过复核后,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申诉的时限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 日内;不经复核直接提起申诉的期限是,自知道该人事处理决 定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1.控告必须由公务员本人提出。 2.控告的原因是公务员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机关及其领 导人员的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人进行惩处。 3.控告的对象是特定的,即公务员所在的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4.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可以是上级机关,也可以是有关的专 门机关,如行政监察机关。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
(2)控告的对象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违纪行 为,且该行为侵犯了公务员本人的合法权益。
(3)控告须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员。
(4)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2、受理公务员控告的机关
(1)实施了侵权行为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2)行政监察机关
3. 公务员控告的程序:
1
2
改 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
任 职。新上任的“一把手”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
辞 退王某。王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控告。
关不予受理。)
5
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机关提出(原
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行政监
察机关)
2、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
确定机关的 考虑
主要方面:
该机关有权改变或 撤销原处理机关作 出的处理决定,或 者有权向原处理机 关提出改变或撤销 原处理决定的意见 。
次要方面: 受理机关的行政 层次应尽量与原 处理机关靠近。 (及时有效处理 )
提出控 立案

3
调查
4
作出处 理决定
5
执行处 理决定
四、申诉控告制度中相关机关 及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一)公务员行使申诉、控告权时 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1、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不允许捏造事 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
2、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公务员机关根据 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3、如果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公务员控告的特点 (1)控告的主体必须是合法权益受到 侵害的公务员; (2)控告的对象是机关及其领导人员; (3)控告的目的是惩办违法违纪的机关 及其领导人员。

(公务员管理)1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管理)16.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12
公务员复核与申诉比较表
名称 复核 申诉
受理机关 原处理机关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政府 或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
提出时限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 接到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人事处 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接到复核 决定之日起15日内 审理时限 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 作出决定 接到申诉申请之日起60日内,案 情复杂的最长不超过90日
案例:公务员控告如何规定
• 公务员张某,2001年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 职等次,接到考核不称职的通知书后,张 不服,向所在的市人事局提出申诉,人事 局经过认真调查处理后,做出维持原处理 决定的 申诉决定。张接到申诉处理决定后, 认为人事局与原单位是官官相护,没有秉 公办案,向人事局的上级人事部门提出控 告。 • 对张某的控告案件应如何处理?
目的 依据
第十六章 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4
16.1.3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区别
公务员申诉
目的
公务员控告
不仅要求合法权益得到 恢复和补偿,还要求有 关机关追究实施不法侵 害的机关或人员所承担 的法律责任
使处理机关改变或撤销对公务 员的人事处理决定,以便恢复 其合法权益,并使已受到的损 失得到补偿
范围
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有 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 关其个人合法权益的具体人事 不法侵害,要求对责任 处理决定不正确或不适当,对 人进行处理 已发生效力的人事处理决定不 服,要求重新审查处理 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上一级人 行政监察机关和上级国 民政府和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 家行政机关 机关
受理 机关
处理 程序
复核、申诉、再申诉、备案
直接向受理机关提出5Fra bibliotek16.1.4建立公务员申诉与控告制度的 意义

公务员制度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

公务员制度第十二章:申诉与控告

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 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代为提出。 公务员的申诉、再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受到人事处理的公务员本人或其近亲属; (2)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公务员法规定的受理范围; (3)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4)属于受理机关管辖 (5)申诉材料齐备。 受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诉、再申诉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 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 申请人。不子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诉事由与受理机关
(二)受理机关(管辖) 受理机关 就是法律规定的拥有公务员申诉管辖权的机关,即负责受理公务员 申诉并作出裁决的机关。 1.原处理机关管辖。 2.同现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和上一级机关管辖。 3.行政监察机关管辖。
申诉程序
公务员的申诉程序可以分为一般申诉程序、径直申诉程序和特别申诉程序三类 。 主要步骤: 1. 申请与受理 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在复核 决定作出前,申请复核的公务员不得提出申诉。公务员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应 当自接到复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人事处 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公务员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接到 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再申诉。公务员提出申诉和再申诉,应当提 交申诉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
3.执行
处理决定在发生效力后执行,而下列处理决定就是发生效力的决定: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提出再申诉的申诉处理决定。 (2)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3)中央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 (4)再申诉处理决定。 原处理机关在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应当及时执行,并自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内将 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随着我国公务员队伍的不断扩大和社会对公务员的监督意识不断提高,公务员申诉控告的频率也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纪律性和权威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这一暂行规定旨在明确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条件、程序、处理和审查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为正常开展公务员申诉控告提供了有效保障。

下面我们就针对该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指公务员因工作所遭受的不公正待遇、严重违反纪律规定的行为和其他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违法或违纪行为。

这一规定的出台对于准确把握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避免“恶意举报”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其次,该暂行规定明确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条件。

具体来说,公务员申诉控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和诚信性。

相应地,申诉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正确行使申诉控告的权利。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行为和态度,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真实的申诉控告环境。

第三,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程序。

具体来说,申诉人应当向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书,并按规定附上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处理,如有转办应当在5日内将申诉控告书转交有权处理机关。

如有需要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在30日内完成。

调查核实完毕后,有权处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申诉人。

这一规定的出台,有利于明确申诉控告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减少处理过程中的繁琐和延误,提高处理效率和质量。

第四,该暂行规定明确了申诉控告的处理和审查。

具体来说,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于违法、违纪申诉控告,应当坚决予以纠正,对于正当申诉控告,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对于行政机关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申诉人和其他有关方面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诉,或者向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 签】公务员暂行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发文日期】1993-08-14【实施时间】1993-10-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一九九三年八月十四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 义务与权利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位分类第八条 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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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用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八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十章培训第十一章交流第十二章回避第十三章工资保险福利第十四章辞职辞退第十五章退休第十六章申诉控告第十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十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返回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_规章制度_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

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1)行政处分;(2)辞退;(3)降职;(4)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2)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

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

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4)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

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1)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1993.08.1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08.1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5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3年8月14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一" 忠于职守 # 积极工作 # 成绩显著的 $ ! 二" 遵守纪律 # 廉洁奉公 # 作风正派 # 办事公道 # 起模范作 ! 用的 $ 三" 在工作中有发明 % 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 为国家 !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 四" 爱护公共财产 #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 五" 防止或者挽 救 事 故 有 功 #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 ! 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六" 在抢险 % 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 做出贡献的 $ ! 七"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 有功绩的 $ ! 八" 在对外交往中 #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 九" 有其他功绩的 & ! 第二十九条 对 国 家 公 务 员 的 奖 励 分 为’ 嘉 奖# 记三等 功% 二等功 % 一等功 # 授予荣誉称号 & 国家行政机 关 对 受 前 款 所 列 奖 励 的 国 家 公 务 员 # 按照规 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 第三十条 关规定办理 &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按照国家有
和任免 +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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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Fra bibliotek第二章
第六条
义务与权利
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宪法 $ 法律和法规 % " 二# 依照国家法律 $ 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 " 三# 密切 联 系 群 众 & 倾听群众意见& 接受群众监督& 努力 " 为人民服务 % 四# 维护国家的安全 $ 荣誉和利益 % " 五# 忠于职守 & 勤奋工作 & 尽职尽责 & 服从命令 % " 六# 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 " 七# 公正廉洁 & 克己奉公 % "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 "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 $ 降职 $ 辞退 " 或者行政处分 % 二# 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 % " 三# 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 $ 福利待遇 % " 四# 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 % " 五#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 " 议% 六# 提出申诉和控告 % " 七#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 % " 八#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年%月""日人事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本规定所称的复核’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向原处理机关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指控+第四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二章申诉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行政处分&#’%辞退&#(%降职&#)%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递交复核申请书!同时附上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申请复核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复核申请的日期"第八条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人员进行复核"原处理机关在三十日内做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第九条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本规定第五条中除了第!"#项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诉%其中$对属本规定第五条第!&#项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对本人所在的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管辖%国家公务员对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上一级机关管辖%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出申诉的$经受理申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第十二条申诉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上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提出申诉的日期%+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予以受理!并立案审理&同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第十五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申诉书后的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第十六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对涉及国家公务员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被申诉的机关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第十七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在决定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后!应当组成临时性的公正委员会!负责审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第十八条公正委员会一般由政府人事部门中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公正委员会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主任由政府人事部门中负责受理公务员申诉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第十九条公正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写出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提交受理申诉的机关!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以及其他基本情况’#(%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公正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审理的时间’#+%审理情况概要’#,%公正委员会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申诉审理报告进行审核-并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存在的-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撤销原处理决定!#)%原处理决定所列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原处理机关重新审理!#*%原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为最终决定!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申诉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原处理机关的名称-以及做出人事处理决定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受理申诉的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受理申诉机关的处理决定%!’#做出决定的日期(第二十二条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机关(原处理机关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国家公务员的个人档案(第二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复核和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国家行政机关不得因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而加重对国家公务员的处理(第二十五条在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未做出处理决定前)国家公务员可以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要求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复核和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关于撤回复核申请和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第二十六条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工作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公务员回避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七条行政监察机关受理国家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三章控告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第二十九条控告应当由受侵害的国家公务员本人提出!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侵害权益的行为是违法违纪的’$(&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者被控告人员’$)&被控告的机关和人员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递交控告书"控告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控告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及其他基本情况’$(&被控告机关或领导人员的名称等基本情况’$)&控告的理由和要求’$+&提出控告的日期"第三十二条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接到国家公务员的控告书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控告人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判断"对需要立案的!应当及时立案"第三十三条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决定立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的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受理控告的机关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立案审理后!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控告人*被控告机关*被控告人和被控告人所,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在的机关!第三十五条有关机关和人员在接到处理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报给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第三十六条受理控告的机关对依照本规定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应当予以保护"不得歧视#刁难!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控告"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得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第四章责任与处罚第三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负责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处理有误"而且不按上级机关决定给予纠正"或者对申诉人#控告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上级机关必须追究直接责任者和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在申诉#控告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国家行政机关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要公开赔礼道歉"挽回影响!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Green Apple Data Center。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第十四章 公务员申诉、 控告与仲裁制度
1
公务员申诉制度
2
公务员控告制度
3
公务员仲裁制度
案例分析
❖ 越W系某县国税局的公务员。他为人热情,也有 一定能力,但工作表现较差,组织纪律性松懈, 常迟到早退和无故缺勤。1999年就连续泡了15天 病假,还有一个多星期无故不上班,因此,1999 年、2001年年度考核中均被定为不称职等次。 2001年初,局里“一把手”对他进行了严肃的批 评教育,他表示痛改前非。4月份,“一把手”因 工作需要调到其他部门任职。新上任的“一把手 ”为整顿工作作风,自行决定辞退W 。W不服, 遂上访不止。试分析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
纪人员进行处罚 目的
范围
申诉针对《公务员法》 规定的情况vs控告范 围模糊,只要认为侵 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就 可以提出控告
提出申诉前可以 先向原理机关 申请符合vs控告 则是直接向受理 机关提出
处理 程序
受理 机关
受理申诉的是原处理机 关、原机关的上一级机 关、同级公务员主管部 门或行政检察机关vs受 理控告的是上级机关或 行政检察机关
3、W是否可以通过控告来 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侵犯公务员合 法权益的行为
1、我国公务员控告 的范围
向上级机关或 者行政监察机 关提出指控, 追究有关人员 的法律责任, 并要求赔偿的 法律行为。
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 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4、公务员申诉与控告 的区别
重新处理,改变或撤 销不适当的决定vs此 外,还要求对违法违
❖ 第一条中强调的连续两年,W是99和01年不是连 续,不符合辞退的条件。
❖ 第二、三条中,可以看出,W也是不符合。
❖ 第四条中,W经严肃的批评教育后,有痛改前非 的表态,也是不符合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条例颁布单位:国务院⽂号:国务院令第125号时效性:现已失效效⼒级别:⾏政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义务与权利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四章录⽤第五章考核第六章奖励第七章纪律第⼋章职务升降第九章职务任免第⼗章培训第⼗⼀章交流第⼗⼆章回避第⼗三章⼯资保险福利第⼗四章辞职辞退第⼗五章退休第⼗六章申诉控告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于各级国家⾏政机关中除⼯勤⼈员以外的⼯作⼈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民政府组成⼈员的产⽣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奉公;(⼋)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政处分;(⼆)获得履⾏职责所应有的权⼒;(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政机关及其领导⼈员的⼯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条国家⾏政机关实⾏职位分类制度。

⼊职级别各级国家⾏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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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促进国家行政机关及领导人依法行使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案件,根据《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市属行政机关处级以下(含处级)公务员和各区、市属行政机关科、股级以下(含科、股级)公务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复核、申诉,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以下人事处理决定不服,按规定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提出意见和要求:(一)行政处分,指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给予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二)辞退,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暂行规定》以及《青岛市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所作出的决定;(三)降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四)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所作出的决定;(五)国家公务员制度有关法规、规章中,明确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某项人事处理决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控告,是指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的指控。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忠于事实的原则。

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国家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应当坚持有错必纠和依法、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六条申诉、控告应当由受到人事处理或权益被侵害的本人提出。

如本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二章复核与申诉第七条国家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在接到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

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复核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国家公务员提交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复印件),报原处理机关。

(二)原处理机关在接到国家公务员递交的复核申请书后,应当指定原承办人以外的两名以上人员组成复核小组,具体承办复核工作。

(三)原处理机关应当在复核小组组成后,将复核人员名单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本人。

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认为复核小组的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在接到复核人员组成名单之日起3日(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内,向原处理机关提出回避要求,超过3日提出回避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原处理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复核的审理应当以书面审理形式为主,对复核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听取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意见和向有关机关及知情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出处理决定后,制作国家公务员复核决定通知书,通知申请复核的国家公务员。

(五)国家公务员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对本人作出的除年度考核不称职以外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不经申请复核,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在接到行政机关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对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不服,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提出。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的,受理机关可以不予受理。

处理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程序包括:立案、组成公正委员会、调查、审理、决定。

第十条受理申诉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机关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复印件);对复核决定不服的申诉,还应当附复核机关做出的复核决定。

(二)对国家公务员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对下列各项进行审查:1、申诉人是否是受到人事处理的本人;2、被申诉的机关是否是做出人事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的行政机关;3、申诉的事项是否属于受案范围;4、申诉的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是否有事实根据;5、申诉的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6、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决定不服,是否已申请原处理机关进行复核;7、申诉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8、申诉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材料是否齐全。

(三)对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齐全及有关情况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办;对逾期未补办的,视为放弃申诉。

(四)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受理机关向申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受理申诉机关负责人审批后,向申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受理机关决定立案后,应当在5日内组成临时性公正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

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为单数,一般由3人或5人组成。

公正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受理申诉的机关负责人或工作机构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受理申诉机关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工作机构的负责人组成,也可以吸收政府有关部门的人员参加。

公正委员会组成后,应当在5日内向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送交告知公正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书,并告知其申请公正委员会成员回避的权利。

第十二条公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的近亲属;(二)与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公正委员会的回避决定,应当在申诉人或被申诉机关提出回避申请的2日内做出。

公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受理申诉的机关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正委员会主任决定。

在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诉的调查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受理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向被申诉机关发送申诉控告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告知其应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受理机关提交做出人事处理决定的有关材料,并提交答辩书。

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申诉人。

被申诉的机关未履行举证责任的,受理机关应当要求其在限期内举证。

(二)受理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对收集的证据应当逐一登记。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三)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当场制作调查笔录。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四)公正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进行案件调查。

听证会一般由公正委员会主任主持,按程序并公开举行。

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

(五)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在听证会结束后交调查人员、申诉人、被申诉机关负责人、证人等阅读,上述人员认为笔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要求补正或者改正,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

(六)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申诉的审理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公正委员会成员应当审阅案件调查报告以及其他申诉案件材料,并对下列内容进行统一评议:1、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查清,如果事实尚未查清,应当继续进行案件调查;2、原人事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充分;3、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正确;4、原人事处理决定的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5、被申诉机关是否有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行为;6、研究、确定可以做为本案定案根据的证据;7、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8、其他需要评议的问题。

(二)公正委员会评议案件,应当按要求制作笔录,由公正委员会成员签名或盖章。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公正委员会通过阅卷、评议,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三)案件审理结束后,公正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向受理机关提交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递交申诉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案情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案件,办理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六条受理机关对公正委员会提交的审理报告进行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维持原处理决定:(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三)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十七条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存在所列事实不符或属超越职权做出处理决定的,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有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建议重新审理原人事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经过审核,认为原人事处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政策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直接变更原处理决定或者建议原处理机关予以变更。

第十八条受理机关作出建议重新审理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应当制作国家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并在5日内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机关。

被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受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受理机关。

对于建议重新审理或者建议变更原人事处理决定的,被申诉机关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十九条受理机关在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申请撤诉。

申诉人对于被申诉机关重新审理或变更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继续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申诉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处理申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门申诉。

第三章控告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控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二)有明确的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提出控告的国家公务员或本人亲属必须署名,不能匿名提出;(三)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属于受理控告的机关管辖。

第二十二条受理控告的立案,按下列规定进行:(一)国家公务员提出控告,应当提交国家公务员控告申请书;受理机关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受理。

(二)受理机关受理控告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查,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控告对象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侵害事实但情节轻微的,协调处理;2、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机关处理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3、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应当依照刑法规定处理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4、被控告对象有侵害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事实,需要给予其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三)重要、复杂的控告案件,受理机关可以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立案。

受理机关对重要控告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四)接受备案的机关在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与受理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该受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

(五)受理机关对国家公务员的控告受理立案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控告人、被控告机关或被控告人所在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受理机关受理控告立案后,应当成立控告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并对案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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